⑴ 百度知道如何取得私募基金牌照
网络知道如何取得私募基金牌照?
一、基金内管理人登记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容基金业协会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并申请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 二、私募基金牌照基金备案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并根据私募基金的 主要投资方向注明基金类别,如实填报基金名称、私募基金牌照资本规模、投资者、基金合同(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 合同)等基本信息。公司型基金自聘管理团队管理基金资产的,该公司型基金在作为基金履行备案手续同时,还需作为基金管 理人履行登记手续。 三、人员管理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基金业协会报送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基金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及变更信息。 四、备案时间及要求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更新所管理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相关信息,私募基金牌照包括基金规模、单位净值、 投资者数量等。 五
⑵ 私募基金牌照有多少家
目前23609家,基金业协会可以查询私募基金管理人信息。。
⑶ 2016年1月14日华软通达获得私募基金牌照是真的吗
2月5号发布以后,行业和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外包服务机构对这个很关注,大家对其中的问题事项理解上有进一步明确的地方。
协会虽有渠道,但是可能更需要面对面的交流,给大家有一个更清晰的介绍。
我这次主要是在微信周五发的征集问题的基础上,从我的基础上给大家做一个分析。正式解答在协会之后公布。我这里有可能有不准确的地方。我建议大家不要做太多的录音,或者过多的宣传。
很多问题,包括我们协会,包括行业,大家都在相互的学习中。给大家更准确的答复。
从这次收集汇总的一两千条问题,合并以后接近200多条的问题,有代表性的问题给大家做一个相对具体的说明。如果有时间的话,大家手里有纸质的单子,我们选一些问题跟大家互动。
公告发布的背景,我不想多说,实际上在座的律师事务所,行业的同仁也好,对我们的行业比较了解以来,2013年4月27号开展行业登记以来,行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发展势头,在协会25979家登记,备案26387支,实缴规模4.4万亿,认缴5.5万亿,行业从业人员接近40万人。
是新兴资产管理行业。一方面行业蓬勃发展的同时,也有很多问题。行业问题,登记备案初期对诚信现状估计不足的问题。
比如,纸质证书与电子证明被滥用的情况,去做一些与私募基金管理人利益冲突的业务,甚至非法集资,作为自己非法增信的工具。
确实是良莠不齐,鱼龙混杂。在协会备案的管理人占到30%,大量的仅仅是登记。甚至发布了产品的管理人,从人员资质,管理能力,基础经营条件上,可能都不符合新兴资产管理行业的。
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管理模式不适应,对相应的法律也不熟悉。对一系列的办法不熟悉。对登记备案不了解。
协会的登记备案不是行政许可,是自律管理模式。不是对管理人的管理能力的认可,也不是对资产安全的保证。
登记备案是管理自律体系的第一步。应当按照登记备案办法,季度、年度、重大事项报告。已经登记的管理人把自己的重点放在了登记成功,事中事后的自律管理才是私募基金管理体系的核心所在。大家没有很重视,也没有正确理解。
一段时间以来,不论是股权、创投,确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主要体现在二级市场的操纵,股权理是打击非法集资的重要领域,甚至被列成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隐患之一,甚至排名很靠前,这对行业的打击、影响非常负面。
2.5公告主要是取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加强信息报送,要求法律意见书,及高管资质。
与自律制度设计初衷不一致。目前。
第一项,取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证明,取消增信意图,回到本源。无论是协会的登记备案办法,还是证监会的办法,我们电子化,从申报到公示是一体的。之前的登记证书,登记证明,以前为了机构开拓市场,和合作伙伴的确认。
另外,回归到公示,公示是一个动态的,除了基本信息,还在这些公示的项目之下还有协会特别提示的内容,一方面是自律管理工具,二是动态管理工具。
为了便于大家更好看到公示,还有手机APP,私募汇。便于大家实时查看。
第二项,加强信息报送。这一块稍微复杂。依法及时备案私募基金。现在现状是管理人即使登记了也没有产品备案。一是根本没有展业,二是发了产品备案可有可无,实际上对这块是明确要求,是强制性的。是全口径的产品备案。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还是股权,创制,另类,在募集完毕后应当在协会备案。有些选择性的备案。这是不符合要求的。
督促大家依法展业,备案产品。
管理人登记实际差异性比较大。
第一, 对于增量机构,公告发布之日起新登记的管理人,应当在6个月之内备案私募基金,如果没有,基金业协会将注销其管理人登记。这跟工商登记条例思路一致。按照工商登记条例已经登记的工商机构应当在6个月之内展业,否则相关工商管理部门有理由注销登记的。我们也是这个思路,你应当有展业的准备,配套产品,来我们这里登记,备案。
工商登记在我们的登记,在协会的登记,大家要做好衔接工作。不要浪费资源。
第二, 2月5日发布起,已经登记满12个月的,仍然没有备案首支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其中很多机构应该叫僵尸机构,我们仍然给这类私募基金管理人3个月展业宽限期,在5月1日前在协会做第一支产品备案。否则,协会注销其登记。
第三, 未满12个月,8月1日前未备案私募基金的,注销其登记。
增量是一个动态的要求。
这也是符合。大家说私募基金是一个牌照,我们说不是一个牌照。回到登记的本源。如果你是一个注销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有展业需要,可以重新进行管理人登记。我们不是行政许可,我们是自律下的监管体系。我们对管理人备案产品的要求,是相对有国际经验的作法。美国是在ICEC,在那里登记管理人,只监管1.5亿以上,也是在登记后6个月内备案相关产品,否则会在相关系统里做类似于注销的安排。我们也是参考了相对先进监管机构的经验。
所谓基于这一项,行业,媒体的解读,可能会导致的一个情况,就是保壳,倒壳。我想说,这个公告发布,有相关的预期,督促大家进行相关产品备案。至于保壳,是误读。对保壳,倒壳是反对的。也是没有意义的。
私募基金管理人不是一备了之。要向协会持续报告义务,向产品合格投资者持续信息披露义务,持续遵守协会发布的一系自律规则,前期的内控,信息披露,以及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合同指引,外包,托管和保管,私募从事投资服务的相关管理办法。这是一个监管成本,也是行业壮大的基础和保证。
大家要完整理解私募基金的管理体制。
第二项,登记以后的机构,有持续向协会信息报告的义务。必须的义务。登记备案办法第五章无论是管理人还是信息报告有相对细致的要求,大家都应该在之前学习过登记备案办法。但是很多机构只关心一时的登记、备案。为此,我们加强季报、年报、重大事项要求。
如果没有按照登记备案办法第五章,就会有相应的进一步要求,要求整改,在整改完成之前机构是无法进行新产品的备案,必须完成。累计2次依然没有完成,则不能备案新产品,另外会列入异常名单中进行公示,日后会有一个异常目录,分类公示。一旦列入,至少6个月在异常名单之中。这是我们自律管理的一种模式。本身不是行政、事后处罚,只是事中信息披露的手段,会对声誉造成影响,投资者会考虑勤勉尽责的情况,这是一种软约束。
这也是配套国家信用体系的安排。
最高法,人民银行等22个部门,出了一个联合惩戒机制。我们协会不是其中。如果这个机构被列入到工商严重违法名单中,我们会列入异常名单。直接就不进行管理人登记。诚信,是基础,是安身立命的本钱。
第三项,信息报送的要求,不是一个新的要求,2月7日开始备案就有的要求,是固有的要求,每年4月底前向协会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对其资质不做要求,只要具有会计从业资质的机构都可以出具)审计的年度报告。我们在这里重申相关要求。不是给小范围的会计机构生意。如果没有年报的机构,已经登记的,暂停其产品备案申请,一步到位列入到异常名单中。对于新申请的机构,如果成立满1年的,必须在申请材料中附上年度报告。 这也是企业工商登记条例中必须要求的一个东西。这是一个基础社会管理要求。机构管理要求。很难想象,机构成立一年没有做审计报告。
第三大项,法律意见书。是私募基金登记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在制度初始阶段,登记的机构我们要求管理人上传承诺函,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没有隐瞒,服从协会的要求,持续报送的要求。但实际上,契约精神,承诺函是给协会的一个契约。跟国家大环境,小环境,息息相关。从实事求是的角度,协会考虑到这种真实的社会契约的无力和无奈,引入法律意见书的安排。坦白说,法律意见书是对协会的测试,变成了管理人与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化博弈,如果你符合律师尽调要求,实际上律师是一个专业的法律背书,肯定存在成本。我们认为这样的成本,对于行业是必须的,也是现在发展阶段也是必要的一个要求。这个过程,不是一个单向的,管理人找到事务所,是双向的相互的认可制衡,律师所也要找相关的符合条件的管理人。无尺度的背书。协会会对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如果虚假、误导的法律意见书,一是登记不过,二是搭进律师所诚信成本,我们会对无良律师做一些披露。
第二,法律意见书是成本,价格如何。因为机构不一样,有的复杂,有的简单。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价格,也无法进行标准化。存在机构与律师的协商与博弈。这种市场化的机制是有效的。比我们协会说法律意见书多少钱,更符合情况。
要求:适用主体,分几种情况:1是增量新登记,要求法律意见书是申请材料的必备,2是已经申请还未办结的,要补提,3 是没有备案的登记机构,先要审核通过法律意见书才备案产品。避免机构在基础信息不准确的情况下,匆忙保壳发产品。起不到扶优限劣的目的。好的企业我们的大门是开的。如果确实是好的机构。对于短期的形态我们是不支持不鼓励的。
第四, 重大事项,主要是涉及到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执行事务合伙人,法定代表人,要专项法律意见书。现在存在倒壳的想法,协会坚决反对。如果要做,就要实实在在做,不要做投机的想法。曲线救国,游走于规则之外。不要有这种方法。来规避要求。
第五, 存量将近8000家已经有产品的管理人,没有要求这次一刀切的提意见书。协会会在之后事中,事后管理过程中,包括监测,要求这类已经有产品的机构,补提法律意见书。
因此,无论是存量,还是新登记的,是规范大家,合规,自查的过程。大家要把这个做事业的话,这个过程,大家要自觉来做。
另外,法律意见书也管理人申请登记,部分变化,没有产品的机构,备案的前置要求。包括法律意见书,核查通过以后,私募基金产品才能备案。当然有些专项,可以在补提法律意见书之前变更。
我们的回应,目前只是一个交流。最后以协会正式发布的问答为准。目前只是参考。
1. 公司名称,范围要求。
资产管理投资管理创投股权投资相关字样。涉及到股权有更个性的。股权,创投,企业管理咨询字样。与PTP,民间贷借有利益冲突,要专营化。
2. 不能同时,做卖方业务。我们是买方业务。
3. 管理人不能兼职其他相关业务。
4. 名称中是否含有私募,是鼓励性要求,非强制。体现专业化要求。
5. 名称中有产业投资,如果是股权是可以的。关于投资,是有争议,是卖方下的咨询性业务。下来后给大家一个统一答复。
6. 备案私募基金经营范围和名称,是否要整改。名称。经营范围要先符合要求。
7. 最低资本金,行业差异化大,没有强制资本金要求。目前系统中,实缴为0,会有一特别提示。律师所要有一个合理理由,做尽调,做为一个事项,应当有基本的人员,资本金,场地,设施。
8. 实缴比例少于25%,低于1000万的,会做公示。
9. 制度和章程是必备的。
10. 管理人没有经营年限要求。
11. 注册和实际经营地不一致,律师要如实陈述并说明理由。
12. 年审是财务报告。
13. 满一年必须要提供审计报告,如果没有满一年,有的话可以上传。如果登记了,每年必须上传。
14. 哪些重大事项变更要提交?法定代表人,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对于协会审慎认定的,也会有要求。
15. 如果已经有从业资格的高管人员,12月31前。如果是新增的高管,必须是。如果是股权,高管不需要从业资格。已登记管理人,现在存高管人员从业资格情况,不影响产品备案。
16. 各类型基金管理,我们不做条件性要求。
17. 目前管理人的年度更新一直在开放。可以利用年度更新的窗口。特别提示是一次更新。否则会导致法律意见书与材料不一致的。季度更新会在4月份放开。
18. 公司与子公司,管理人员的兼职没有做强制要求。但不能是,E租宝,象丁宁在下设的1000多家兼职。
19. 风控,不得从事对这个机构的投资业务。自己进行相关的投资,是由公司个人交易申报制度规定的。所谓不得参与是公司的决策事项,合规与投资是制衡的。
20. GP不一定是管理人。双GP是要登记的。也存在GP与管理人不一致的。双管理人目前系统考虑到统计问题,要求备在一个管理人名下。在基金备案项下,要特别说明,还存在另外一个管理人。三期的系统,我们会对双GP做相应的考虑。目前其中一个做备案。
21. 外商独资企业,能否做备案?之前,私募股权,创投已经可以全资做这个业务。私募证券这块现在是2002年的一个开放水平,外资的比例不低于49%。中国政府在对外和对话机制中有一个承诺,目前证监会正在落地办法。我们到时会配合证监会,变更登记手续。
22. 创投,天使,要不要登记?还有早于天使的。如果是组织化的天使的,要求备案。
23. 异地设立分支机构,实际上是律师所的尽职调查的一部分,如实填报,律师所如实调查并说明情况。如果发现象E租宝千家的分支机构,协会会主动进行询问,与专业化经营是否存在利益冲突,是否有违法违规。
24. 10年的产品已经到期,产品没备案。大家要认真学习暂行办法。要备案和登记。已经清盘的就不用了。
25. 切勿仓促盲目保壳。
26. 不存在产品的好和坏,只要符合要求就备案。
27. 确实现在大家有一个比较大的压力。5月1 号备案是完成还是提交。从执行来看,还有大量的机构没有完成法律意见书。我们会做一些务实的安排。在正式的问答里,考虑以提交为准。
28. 全部转让,是一个新的登记。完全按照新的机构进行核对。不希望以换壳的方式来与协会博弈。
29. 已经登记的信息与现实不符,如何更改?年度更新。重大事项。在完成以后,再完成法律意见书。
30. 子公司分支机构没有做利益冲突要求。子公司是天然的防火墙。分支机构没有专业化经营的,我们会认为不符合专业化。
31. 内控指引,至少2名高管。
32. 个税、社保的材料,如果存在兼职,允许合理的兼职。要提供委派合同,协会。
33. 披露一定要追溯到自然人?系统要求,实际控制人:自然人,国资企业,集
体企业,受监管的境外机构。
34. 我们没有推荐律师所。我们不能推荐律师所。
35. 逻辑严密,证据充分,出具法律意见。
36. 无保留的法律意见,不能通过。当然我们要看保留意见是不是真实的。也有些律师的意见是不真实的。我们非常重视保留意见。
37. 对法律意见书会做进一步询问。
38. 公募取消法律意见书,是因为基金法是一个非常明确的强监管强门槛的行政许可,审批权是在证监会,是简政放权。私募不是行政放可,是诚实信用的自律备案,靠的是诚信。在目前诚信不理想的情况下,相信相对具有职业操守的法律中介机构是符合现状的。
39. 增加了私募成本,确实是合规成本。律师帮助梳理业务,合规,是一个增值业务。
40. 法律意见书共性问题:没有论证过程,尽职调查描述,多份雷同,部分说明,未发表整体性结论意见。
41. 法律意见书有效期是在登记提交前一个月内。
42. 我们会对法律意见书的相关事项做一步说明和澄清。是律师对私募管理人专业的法律背书。
43. 2月5号前登记未发产品,确实对2月5号前募集过产品的机构会做一些灵活的处理,在承诺的情况下。也是个案。不普遍适用。
44. 股东变更,私募备案办法,只有控股股东,才做重大变更。小股东,只是季度更新事项。
45. 更改营业范围,不需要法律意见书。工商变更以后,在协会更新就可以。
46. 必须要先完成名称的整改。
47. 法定代表人从业资格的整改要求在12.31.律师所的意见书如实陈述即可
48. 年度、季度更新调整填报事项,与法律意见书一致。
49. 同时进行两次变更,能否出一个法律意见书?理论上,出一份。实际上是独立的提交的过程。
50. 因为名称问题,部分工商有一些临时性措施。中国现实如实,管理人与工商自己协商。我们针对一些主要地区的
51. 此前被认定为高管从业资格的,只需要参加15学时的持续培训。
52. 证券基金必须要加入会员,股权和创投没有做强制性要求。包括证监会暂行办法,条例,可能会有一个统筹的顶层设计。协会两年以来整个会员的组成由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参与,协会原来的会员管理办法,需要修改,6到7月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管理办法,收费办法做审议表决。目前在一个调整期。会员代表大会之前,对于已经入会的机构,我们会做相关的资格确认与审查。个案上,我们会有灵活的处理。协会会员内部的治理,普通会员有选择权,被选择权,观察会员有投票权。这是一个宪法性的安排。跟大家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修订会员办法。
53. 普通会员的权利义务在网站上有。
54. 观察会员,符合一定条件的机构,包括遵守协会规则,近期信息报告,披露,记录,升级为普通会员,发生重大违法违规,降级。原来私募类的特别会员如何转成观察会员,会在会后跟大家做衔接。
收集了一些问题。我想请我的同事。登记组和备案组的。一起来。
我们强调备案,是事后备案。在对外募资首轮结束后,按照合同的约定。
按照登记措置裕如办法,对门槛没有要求。自有资金出资,单一投资者,我们是审慎对待的。关键是合同约定。有限合伙中的协议要求。
刚才董主任已经做了介绍。
目前我们收到法律意见书的问题,除了签单的形式问题,有注意的问题:1律师不限于会员律师所,2.强调协会也没有法律专家库,对律师所没有偏好。现在有律师不恰当的宣传。
法律意见书:三个要求。一是系统数据,管理人和律师,必须和法律意见书一致。一旦发现以后,要退回,补充,还要说明原因。
二是简单的结论。有几个高管,有从业资格,至少要尽调,什么时间通过考试,或者没有资格已经登记。
所有上传文件,一定要所有的人的签章,还有日期。
二是风险提示书,对特定的风险要加以提示。是备案的材料。签章,所有投资者签字,管理者盖章。我们肉眼看很多签章是假的。
另外就是实缴,为什么要看实缴证明。系统中原来没有这个选项。既然首期已经,有代缴,过桥贷款,这是不允许的。帮助管理人规范实缴行为,在填报的时候,是第三方出具的资金证明,相应的银行印章的回单。
投资范围,特殊目的的有限合伙,公司,对投资标的不明确的,可能涉及到资金池滚动的,会要求说明。
基金法允许无托管。无托管的基金欢迎备案,但有要求,要求其管理人提交措施、制度、纠纷解决机构,对资金安全的托管机制。
投资者明细,要补正。还有代打银行的。
另外穿透,大量的有限合伙企业,名字中有管理字样的。需要穿透的。契约,有限合伙,需要穿透。
目前的电子合同,没有签章,要提供服务的机构资质证明与法律意见书。
员工相关管理人跟投的,原来主要管理人出具相关证明说在职,就可以。后来发现是无劳动协议的员工,子公司的,分公司,希望员工要提供相关合同,必要时如2万个员工要提供社保证明,在职证明。但是所有材料都是形式性的。也是保护整个行业和投资者。
高管资格问题,目前对高管从业资格强制要求,证券必须所有人,股权的至少2名,高管只有一名不行。两名法定代表人和风控是可以兼任的,但必须要再增高一个高管,同时法定代表人不同从事投资业务的。 不是说自己本人不能投项目了。或者自己不能炒股了。不是。这里指本公司的投资业务。(李:投决委就不行了吧。)
本次宣讲会于2016年3月17日在协会举办。此次宣讲会一共对4号文相关的上百个问题进行了补充及释疑。我们对其中的重点、难点及需要注意的细节性问题总结如下,供各位私募基金管理人参考:
1.自律管理基础下的信息披露
协会表示,登记备案只是第一步,管理人还应当进行季度、年度以及重大事项的报告。目前最主要的问题,在于私募证券内部交易、操纵股价以及私募股权非法集资,导致整个私募基金行业非常混乱。4号文的出台,既是为了从外部监管的方面加强整个行业的规范程度,更是为了从内部提高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意识。
对于保壳和倒壳的行为,协会明确表示不支持甚至是反对,并指出备案并非“一备了之”,登记之后的机构应当履行持续报告的义务(4号文有相对细致要求),并且要持续遵守协会的一系列规则,协会认为“这是保证持续合规的基础”。同时,协会表示将陆续发布一系列的规则,配合4号文,形成完整的规范体系。
2.法律意见书的要求
作为4号文中明确要求的法律意见书,协会再次强调,该法律意见书旨在通过律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背书,同时,也是协会反对保壳、倒壳的体现。
协会对法律意见书提出了诸多要求,包括“法律意见书应当包含完整的尽职调查过程描述”、“对事实及法律问题作出认定的证据和理由”、“对每个具体事项逐项发表明确意见”、“要对管理人登记是否符合协会相关要求发表整体性意见”等;同时要求保存尽职调查工作记录和工作底稿。如果没有完整的尽职调查过程和论证理由,该法律意见书将不被接受。
关于法律意见书,协会目前关注的要点还包括:(a) 系统填报数据和法律意见书要一致(这是目前最大的问题,不一致的,应当特别说明,一旦因信息不一致被驳回,则需要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进行专门说明);(b) 意见书需要证据支撑;和(c) 法律意见书指代要正确。
为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采取合理的方式和手段获取适当的证据材料,包括书面审阅、实地核查、人员访谈、向行政、司法、具有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询证、网络数据库搜索、外部访谈等。
协会将对法律意见书进行审核(包括约谈高管、现场检查及向证监局、证监会等机构咨询等),并视情况在登记或者重大变更的反馈意见中进一步询问,并要求提供进一步的信息或者出具相关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果法律意见书中存在虚假、误导或重大遗漏的情况,将无法登记,同时协会将披露该律所及律师的名字,并严肃追责。
如果法律意见书不清洁(即出具保留意见),很难通过备案,必须整改之后才能出具。目前大量的法律意见书不符合协会要求,我们将紧密跟进最新的动态及协会最新的要求。
鉴于每个机构都不一样,法律意见书的内容和价格无法进行标准化,也不存在官方的法律意见书版本,但协会近期将进行问答,并对法律意见书提出更加明确的要求。
对于已登记且备案产品的管理人,协会将在之后的监管中,视具体情形要求补充提交法律意见书。
3.风控和内控尽职调查的要求
协会对风控制度提出了三点要求:”是否有制度“、”制度是否符合《内控指引》“及”制度是否具有执行的现实基础和条件“( 譬如, 是否与组织架构和人员匹配,是否满足机构运营的实际需求)。
协会鼓励选择在协会备案的外包服务机构,实现风控和内控目标。法定代表人可以作为风控负责人。
而对于会计师事务所而言,协会表示没有任何限制,只要是合法的从业机构即可。
4.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基本信息
基金管理人的名称参照“问答7”,协会鼓励名称中使用“私募”,但不做硬性要求。
外贸、商贸、制造之类的营业范围都属于禁止性范围。“投资咨询”是卖方业务,将被重点关注,存在不被认可的风险。如果名称和经营范围不符合要先整改才能出具法律意见书,并提交审核。
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场所不在一个区域, 律师应当如实陈述,并保证真实存在。
5.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资金
尽管对资本金的数额没有强制要求,但协会对实缴资本一项十分重视,并且如果实缴为“0”或者仅达到注册资本的25%,协会将会特别提示,同时要求律师对其进行合理解释。
如果管理人已经登记满一年,则必须提交财务报告,不满一年的,不强制要求提交。对于募集规模,需要银行或会计师等第三方出具证明。
6.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人员
某些基金管理人为了规避合格投资人的限制,在某些基金产品中以非员工冒充员工,造成存在大量假冒员工的情况,这属于协会的关注事项。协会可能会要求提供在职证明、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甚至需要核查相关人员的社保。
协会不限制高管的兼职,但是应该是合理兼职。
7.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备案
备案的时点是首轮募集之后就要备案。如果分支机构过多(譬如“易租宝”),协会将重点关注。
需要注意的是,4号文之后基金的登记和备案仍然在进行,并没有暂停, 登记流程和登记时限均保持不变。
⑷ 第三方财富公司做私募基金的销售需要私募基金销售牌照么哪里可以查哪些三方公司获得了私募基金销售牌照
需要的,新的私募基金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销售基金需要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证书内的机构才可以,证容监会网站上都会公布已经取得基金销售牌照的机构名单,下载就可以查看了。银行合作其他金融机构都可以申请,非金融机构也可以。只要股东条件具备就可以提出申请。
⑸ 私募基金牌照怎么查才知道是真的
上网查一下或者去中国基金投资协会查他们有没有备案就知道了
⑹ 私募基金牌照
江苏银行表示,获得私募牌照,将使我行除银行理财产品外,获得第二个表外产品发行牌照,未来我行自主管理的项目可以不再发行银行理财产品,转而发行有限合伙基金或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契约型私募基金,丰富了我行投行与资产管理的产品线,补足了商业银行无法进行直接股权投资的短板。
拓展私募基金业务是积极把握大资管时代的潮流,深入接触资本市场,探索业务模式转型、持续创新的必由之路。在获得资质后,江苏银行可以管理人身份发行包括但不限于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等多种产品,形成新的资产管理平台与利润增长点,为客户股权融资、债权融资、夹层融资提供新的工具与手段,全面提升了银行服务客户的能力。
不仅是银行,截至目前,已有31家信托公司备案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自去年10月23日万向信托成为首家备案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信托公司之后,在将近一年的时间里,全部68家信托公司中,有近乎一半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信托业内人士表示,备案私募基金管理人后,信托公司通过发行契约型私募基金或有限合伙基金,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操作更为灵活。具体而言,通过上述方法开展业务时,可以不用受到相关信托业务的监管约束,进一步扩大投资范围,同时无须占用信托公司的净资本、不用缴纳信托行业保障基金,降低信托公司展业成本。此外,通过上述方式发行相关产品,可以避免在企业定增或者转板时因信托计划而导致定增限制或者信托计划持股无法上市。
⑺ 公司刚刚拿到私募基金备案牌照,想请问一下,现在准备发产品的话,需要准备哪些资料,具体的流程又是怎样
备案牌照是基金管理人登记证书吧,发行私募基金的要先设计产品,找托管人,然后找劣后资金再找银行的优先资金
⑻ 目前中国发放了多少个私募基金牌照
具体的谁也不能确切的说,总之目前已经批准3批每批50-55家,自己可以算下。
⑼ 拿私募基金牌照需要具备什么资格
准确的说 并不能成为牌照, 因为 备案制 协会并不对管理人资管负有审核责任。 对于备案细则并没有严格的说明, 一般相关管理人员具备经验 并且按照协会进行备案信息上传完成 就可以
⑽ 第三批私募基金牌照名单表
1、第三批50家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名单
(以机构名称拼音排序)
白石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北京和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东源(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高能天汇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光大金控(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越秀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长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杭州龙旗科技有限公司
华夏未来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吉林省中电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暖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青岛光控新产业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青岛以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厦门炎汉九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博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从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和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弘尚资产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上海泓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混沌道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劲邦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聚益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君麟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马洲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申毅投资有限公司 上海同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星浩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游马地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上海证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绍兴冰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和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金中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康成亨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赤子之心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森瑞投资有限公司 深圳市上善御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泰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五岳财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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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私人股权投资(又称私募股权投资或私募基金,Private Fund),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用来指称对任何一种不能在股票市场自由交易的股权资产的投资。被动的机构投资者可能会投资私人股权投资基金,然后交由私人股权投资公司管理并投向目标公司。私人股权投资可以分为以下种类:杠杆收购、风险投资、成长资本、天使投资和夹层融资以及其他形式。私人股权投资基金一般会控制所投资公司的管理,而且经常会引进新的管理团队以使公司价值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