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方式有哪些
私募股权研究机构投中集团日前发布的《2010年中国创业投资及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统计分析报告》显示,2010年共有220家具有VC/PE投资背景的中国企业在全球资本市场实现了IPO,创历史新高;而VC/PE机构通过这220起IPO共实现了480笔退出,涉及金额达373.74亿美元,占中国企业年度IPO融资总量的35%,退出案例总数和退出涉及资金规模均创下历史最高水平。
从各个资本市场的平均投资回报率来看,深圳创业板仍是退出回报率最高的交易市场,达到12.13倍。此外,深圳中小板及上交所分别为9.38和7.03倍,境内市场平均投资回报率为10.40倍,但相比2009年境内资本市场17.06倍的平均账面回报率,2010年有较大幅度的下降。境外资本方面,中国企业在纽交所的平均投资回报率最高,达5.71倍。纳斯达克为2.81倍,港交所最低,仅为1.64倍。境外市场平均账面回报率为3.50倍。投中集团分析认为,创业板的推出使企业普遍获得较高估值,给投资机构带来高额回报。
在这220家实现IPO的中国企业背后,共有269家VC/PE投资机构得以退出。IT行业是让私募股权投资机构获得回报最高的行业,平均账面回报率达14.62倍。业内人士认为,对于VC/PE而言,随着资本市场对企业估值趋于理性,其在未来通过IPO退出的回报率有可能持续下降。
一、中国私募股权基金退出现状
风险投资家在确定需要退出风险资本后,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退出方式以获取最大的收益。国际上私募股权的退出方式主要是公开发行、并购回购、交易退出、清算退出。近几年,中国私募股权基金IPO实现的退出明显增多,其他几种方式很少使用。根据清科-中国私募股权投资数据库统计,2007年私募股权投资市场共发生236笔退出交易,其中以IPO方式退出的案例笔数为179笔。
对退出方式进行统计的结果如下:
由数据可以看到,我国私募股权基金主要选择上市退出,这主要由于上市退出回报率最高,其他方式障碍又大。并且中国缺乏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很多企业在国内不能上市就选择绕去境外上市。股改后IPO的重新开闸,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退出敞开了大门。07年中国股票是大牛市,A股市场上市的吸引力显著加强,国内资本市场开始成为我国创投机构的主要退出渠道,但是随着08年股市暴跌,中国资本市场不再像07年那样受青睐。而且由于IPO的高昂费用,使海外上市退出也遭遇巨大成本,因此给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带来很大的障碍。
二、对我国私募股权基金退出现状的分析
中国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现状与具体的政策和资本市场不发达密切相关,相对于发达国家成熟的资本市场,我国私募股权基金几种退出方式都存在着障碍,以下就是具体分析:
1.公开上市有一定局限性
我国私募股权基金退出基本上选择的都是IPO的方式,但是也存在一定障碍。我国资本市场配套法律法规不健全,主板市场对上市公司要求很高,使得高科技风险企业实现IPO上市的机会很小且成本过高。同时我国的中小企业板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二板市场,并不能完成我国证券市场多层次化建设以及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使命。以上情况导致大批企业绕道海外市场上市,但是这种退出渠道的费用持续增加并十分昂贵,作为承销商的投资银行一般索取投资总额5%-10%的佣金,这为我国风险投资海外上市又设置了不小的障碍。因此IPO退出收益高但成本也高,从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我国私募股权基金退出。
2.企业兼并与收购体系有待完善
并购建立在股权流动的基础上,需要有股票股权交易市场。而我国在2005年股权分置改革以前允许上市流通的是社会公众股而非法人股,多数中国风险投资的成功退出,是通过非上市的股权转让实现的。这样的退出方式会导致整个风险投资业的畸形发展,不利于私募股权基金退出的正常发展。
3.回购受到法律法规的制约
对于回购方式来说,新《公司法》第143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很显然,按照这项规定,风险投资人无法要求被投资企业回购其持有的股份,除非减少其资本。这个法条很明显限制了私募股权基金的退出,对私募股权基金的长期发展不利。
4.交易状况混乱
目前我国产权交易所转让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尚缺乏法律依据,转让交易上存在着重大障碍。并且我国的场外交易市场极度萎缩,交易混乱,缺乏监管。这又使得交易退出方式在我国不现实,限制了私募股权基金退出。
5.清算或破产缺乏具体的配套法规
清算或破产这一退出方式损失较大,经常是被迫的。我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主要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而对于其他类型企业不适应。但是按《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来实施破产,缺乏具体的配套法规,操作起来复杂,且时间较长成本较高。因此总体上来说,我国并没有完善的法律保障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者破产清算退出的权益。
三、消除退出障碍的分析及建议
退出机制的不完善对国内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起到一定制约作用,从我国实际情况看,主要的缺陷就是法律不完善、没有多层次的资本市场。
私募在我国还没有得到法律的明确认可,这对私募股权在我国的发展很不利,我国政府应尽快明确私募的法律地位。并且新修订的《公司法》、《证券法》,阻碍了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者以股份转让形式退出;新修订的《破产法》也存在不利于私募股权基金破产清算时退出的漏洞;在并购、回购和破产清算的法律法规制定上,应该尽量鼓励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同时使政策带有鼓励本土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倾向。这样才能让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有法可依,并在实践中不断取得进步。
我国的证券市场只有沪、深两个主板市场,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创业板。虽然京、津、沪产权交易市场办理一些企业的产权和股权转让业务,但无论从市场规模还是交易体制来看,都算不上是真正的全国性三板市场。单一的资本市场层次严重阻碍了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使得我国资本市场和本土私募股权基金处于被动的地位。构建主板市场、创业板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构成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能够为不同类型、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构筑融资平台,为私募股权基金建立顺畅的退出通路,显著提升私募股权基金发展的积极性。
㈡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什么特点
私募股权基金是从事私人股权(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的基金,追求的不是股版权收益,而是通过权上市、管理层收购和并购等股权转让路径出售股权而获利。
私募股权基金特点介绍:
私募资金
私募股权基金的募集对象范围相对公募基金要窄,但是其募集对象都是资金实力雄厚、资本构成质量较高的机构或个人,这使得其募集的资金在质量和数量上不一定亚于公募基金。可以是个人投资者,也可以是机构投资者。
股权投资
除单纯的股权投资外,出现了变相的股权投资方式(如以可转换债券或附认股权公司债等方式投资),和以股权投资为主、债权投资为辅的组合型投资方式。
风险大
私募股权投资的风险,首先源于其相对较长的投资周期。因此,私募股权基金想要获利,必须付出一定的努力,不仅要满足企业的融资需求,还要为企业带来利益,这注定是个长期的过程。
参与管理
一般而言,私募股权基金中有一支专业的基金管理团队,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和市场运作经验,能够帮助企业制定适应市场需求的发展战略,对企业的经营和管理进行改进。但是,私募股权投资者仅仅以参与企业管理,而不以控制企业为目的。
㈢ 私募基金的退出机制
(1)公开发行上市:这是私募基金的最优结果。
(2)售出或并购:在投版资之前确认的未来不确定权性较大,可考虑在适当时机将其出售或进行并购。
(3)资本结构重组:指的是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过使投资标的再借款或增资扩股并向公司股东分配特别分红来重新组织资本结构。通过投资标的再借款,私募股权投资公司可以将受资公司的股权债务比例调整甚至超过最初进入时的水平,这样可以债务代换股权而把现金分给股东。资本结构重组能够让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变现一部分股权而由此实现一种退出,但因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同样会保留一部分股权,所以此类退出方法只不过是部分退出。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是目前最活跃的私募基金,它将非公开募集的资金投资于证券二级市场(包括衍生金融工具市场),它是与向广大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公募基金”(如开放式基金)相对的一种方式。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经阳光化后又叫做阳光私募(投资于股票,如股胜资产管理公司,赤子之心、武当资产、星石等资产管理公司)。
㈣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什么
股权投资(来Equity Investment),是为参与或控制某源一公司的经营活动而投资购买其股权的行为。可以发生在公开的交易市场上,也可以发生在公司的发起设立或募集设立场合,还可以发生在股份的非公开转让场合。
㈤ 什么是私募股权投资的退出机制
(1)公开发行上市:这是私募基金的最优结果。
(2)售出或并购:在投资之前确认的未来不确定性较大,可考虑在适当时机将其出售或进行并购。
(3)资本结构重组:指的是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通过使投资标的再借款或增资扩股并向公司股东分配特别分红来重新组织资本结构。通过投资标的再借款,私募股权投资公司可以将受资公司的股权债务比例调整甚至超过最初进入时的水平,这样可以债务代换股权而把现金分给股东。资本结构重组能够让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变现一部分股权而由此实现一种退出,但因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同样会保留一部分股权,所以此类退出方法只不过是部分退出。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是目前最活跃的私募基金,它将非公开募集的资金投资于证券二级市场(包括衍生金融工具市场),它是与向广大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公募基金”(如开放式基金)相对的一种方式。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经阳光化后又叫做阳光私募(投资于股票,如股胜资产管理公司,赤子之心、武当资产、星石等资产管理公司)。
㈥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如何实现退出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退出渠道主要有回购,兼并收购,公开上市,清算破产版四种方式。而不同的行业权在这四种退出渠道上的比例是不同的,总体上看回购的比例最高,兼并收购(M&A)的比例其次,公开上市(IPO)与兼并收购(M&A)接近。生物技术、物流、医疗保健、计算机相关产业、消费品的企业的公开上市(IPO)的比例较高;电子元件、工业品、医疗保健的兼并收购(M&A)的比例较高;电脑企业的清算破产的比例较高;消费品、工业品、能源、电子元件、通讯、软件业的企业的回购的比例较高。
㈦ 除了IPO,私募股权投资还有哪些退出方式
除了IPO,私募股权投资还有兼并收购、管理层回购等一系列退出方式。
“退出”是指整个私募投资基金运作过程的最后一个环节,创投机构在资本市场上出售所持权益资本,实现收益。“退出”是投资的最终目的,顺畅健全的退出机制,是判断一个投资机构能力的有力体现。
一提到“退出”,很多人就会想到“IPO”,认为只有IPO才是私募股权投资的完美归宿。其实不然,根据清科公布的2017年前三季度VC/PE退出方式分布中可以看出,常见的退出方式主要有IPO、并购、回购、清算等。
IPO:现阶段最好的退出方式
IPO,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nitial PublicOffering),也就是上市,是指企业通过在证券市场挂牌上市后,私募股权投资人将其所持股份在公开市场套现,实现增值和退出的方式。
在证券市场杠杆的作用下,投资机构可通过IPO获得高额的收益;对企业而言,除了企业股票的增值,更重要的是资本市场对企业良好经营的认可,可在证券市场上获得进一步发展的资金。
并购退出:未来最重要的退出方式
并购退出,是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时机成熟时,将所持企业股权转让给第三方,以此获得资金并顺利退出的方式。
通过并购退出的缺点主要在于其收益率远低于IPO、潜在实力买家数量有限、容易使企业失去自主权。企业在找寻合适的并购方,选择合适的并购时机,对公司进行合理估值时也存在不小挑战。
回购:稳定保守的退出方式
回购主要分为管理层收购(MBO)和股东回购,是指企业经营者或所有者从投资机构回购股份,从而完成退出的方式。
一般而言,回购退出其实是一种不大理想的退出方式,回购的回报率远低于IPO、并购,一些股东回购甚至是以偿还类贷款的方式进行,总收益不到20%。回购适用于经营日趋稳定但上市无望的企业,根据双方签订的投资协议,投资机构向被投企业管理层转让所持公司股份。
但是回购具有回报率稳定、交易过程简单的优点。并且对于企业而言,回购可以保持公司的独立性,避免因创业资本的退出给企业运营造成大的震动。
在私募股权投资业务中,投资机构有时会与目标公司经营方签订回购权条款,也称“对赌协议”,当目标公司未能按协议完成预期目标时,目标公司将以不低于投资价格的价格回赎其所持股权以保证投资收益。
清算:最不愿意看到的退出方式
清算是在投资项目失败后,投资机构选择的退出方式,目的在于尽可能多地收回残留资本,其操作方式分为亏损清偿和亏损注销两种。
清算是投资人最不愿意看到的退出方式,只有在目标企业前景堪忧或者客观上已经资不抵债的情况下,投资机构才会采取清算以达到止损。
一旦启动清算程序,投资机构收回投资成本已经是比较理想的结果,90%以上的项目约定中有优先清算条款,投资人拥有清算优先权。但通过破产清算方式退出,往往意味着投资失败,会引起外界对投资机构投资能力及市场判断力的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