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私募基金投资中的cap table怎么算
企业的估值是私募交易的核心,企业的估值定下来以后,融资额与投资者的占股比例可以根据估值进行推算。企业估值谈判在私募交易谈判中具有里程碑的作用,这个门槛跨过去了,只要基金不是太狠,比如要求回赎权或者对赌,交易总可以做成。
总体来说,企业如何估值,是私募交易谈判双方博弈的结果,尽管有一些客观标准,但本质上是一种主观判断。对于企业来说,估值不是越高越好。除非企业有信心这轮私募完成后就直接上市,否则,一轮估值很高的私募融资对于企业的下一轮私募是相当不利的。很多企业做完一轮私募后就卡住了,主要原因是前一轮私募把价格抬得太高,企业受制于反稀释条款不大好压价进行后续交易,只好僵住。
估值方法:市盈率法与横向比较法。
1、市盈率法:对于已经盈利的企业,可以参考同业已上市公司的市盈率然后打个折扣,是主流的估值方式。市盈率法有时候对企业并不公平,因为民企在吸收私募投资以前,出于税收筹划的需要,不愿意在账面上释放利润,有意通过各种财务手段(比如做高费用)降低企业的应纳税所得。这种情况下,企业的估值就要采取其他的修正方法,比如使用EBITDA。
2、横向比较法:即将企业当前的经营状态与同业已经私募过的公司在类似规模时的估值进行横向比较,参考其他私募交易的估值,适用于公司尚未盈利的状态。
经验数值:制造业企业首轮私募的市盈率一般为8~10倍或者5-8倍EBITDA;服务型企业首轮私募估值在5000万-1亿人民币之间。
十、签署Term Sheet对企业意味着大功告成了吗?
双方在企业估值与融资额达成一致后,就可以签署Term Sheet或者投资意向书,总结一下谈判成果,为下一阶段的详细调查与投资协议谈判作准备。
Term Sheet或者投资意向书其实只是一个泛泛而谈的法律文件,声明除保密与独家锁定期(No Shop)条款以外,其余均无约束力。签署Term Sheet是为了给谈判企业一颗定心丸,使得其至少在独家锁定期内(一般为2个月)不再去继续寻找白马王子,专心与该基金独家谈判。签署Term Sheet以后,基金仍然可能以各种理由随时推翻交易,Term Sheet获得签署但最终交易流产的案例比比皆是。
不同基金草拟的Term Sheet的详尽程度也有很大不同,某些基金公司的Term Sheet已经很接近于合同条款,在所投资股权的性质(投票表决、分红、清盘时是否有优先性)、投资者反摊薄权利、优先认购新股权、共同出售权、信息与检查权、管理层锁定、董事会席位分配、投资者董事的特殊权力、业绩对赌等诸方面都有约定。尽管这些约定此时并无法律效力,但是企业日后在签署正式投资协议时要推翻这些条款也非易事。
第二部分 私募交易架构
私募股权投资的交易架构是企业最优先考虑的问题,甚至可以考虑在估值之前。某些架构已经决定了企业未来在资本市场的归宿,如果企业最初在选择私募交易架构时选择不当或者后来中途变卦,把架构推倒重来的代价是惨重的,不仅要花费数十万元人民币,而且耗时良多,甚至还会耽搁上市进程。
1、国内纯内资架构
纯内资架构是一种最为简单的架构,在法律上不更改原企业的任何性质,原企业直接进行增资扩股,基金以人民币溢价认购企业增资后入股企业。基金投资部分作为企业的增资,部分作为企业的资本公积金由新老股东共享。以纯内资方式私募融资的最终目标是在境内A股主板、中小板或者创业板上市。随着国内证券市场逐步恢复融资功能,除非是公司体量太大或者行业上的限制,民营企业家越来越倾向于在国内上市。而相比于私募交易的合资架构与红筹架构来说,纯内资架构无论在政府审批上,还是在交易便捷上都具备无可比拟的优势。因此,如果企业家在选择私募基金上有多个选项的话,外资资金往往在竞争中处于下风,企业家更喜欢找内资身份的资金来快速完成交易。这也是最近人民币基金得以大量募集,特别是黑石、红杉等海外PE巨头们都要募集人民币基金的一个重要原因。先做私募,后做股改是通常的做法。在私募前,企业一般是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私募交易完成(基金增资)以后企业仍然维持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待日后再择机改制成股份有限公司,日后的上市主体是整体变更后的股份有限公司。当然,在实践中,先股改后私募亦无不可。只是企业股改后治理结构更加复杂,运营成本更高,做私募交易更为复杂。
2、红筹架构
红筹架构是历史最为悠久的私募交易架构。自九十年代末就开始使用红筹架构,2003年中国证监会取消对红筹上市的境内审查程序后直接刺激了红筹模式的广泛使用,直至2006年8月商务部等6部委发布《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简称“10号令”)为止,红筹架构是跨境私募与海外上市的首选架构。使用红筹架构的私募股权投资,先由国内公司的创始股东在英属维京群岛、开曼群岛设立离岸壳公司(法律上称为“特殊目的公司”),然后利用这家特殊目的公司通过各种方式控制境内权益,最后以这家特殊目的公司为融资平台发售优先股或者可转股贷款给基金进行私募融资,乃至最终实现该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海外上市。红筹上市又称为“造壳上市”。
在红筹架构下,根据控制境内权益的方式不同发展出不少变种,其中以“协议控制”模式最为知名。“协议控制”,又称“新浪模式”、“搜狐模式”、“VIE架构”,在2006年以前主要应用于互联网公司的境外私募与境外上市。由于外商直接投资增值电信企业受到严格限制(法律要求投资的外商必须是产业投资者,基金这种财务投资者不属于合格投资人),而互联网业务在我国法律上又归属于“增值电信业务”,聪明的基金为了绕开这些限制,发明了协议控制这种交易架构,后来该架构得到了美国GAPP的认可,专门为此创设了“VIE会计准则”,即可变利益实体准则,允许该架构下将国内被控制的企业报表与境外上市企业的报表进行合并,解决了境外上市的报表问题,故该架构又称“VIE架构”。有说法说是搜狐最先使用了该方法,也有说法说是新浪最先使用了该方法,故有前述两种别称。10号令对于跨境私募与海外上市的影响深远。10号令出台后,由于增加了海外上市的行政审批环节,海外红筹架构上市对于广大中小民企不再具有太大的吸引力。在业绩的压力下,海外投行与国内中介机构为国内企业设计了一些规避适用10号令的上市架构,如安排外资纯现金收购国内企业、代持、期权等等,但是,严格意义上这些方法都具有法律瑕疵,对国内企业家的法律风险也很大。
3、中外合资架构
我国有着适用于绿地投资(外商直接投资)的、非常古老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在10号令基本关闭红筹架构大门的同时,它又打开了另外一扇大门——合资架构。10号令赋予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另外一项新的历史职能:吸收国际金融资本为我所用。自10号令施行以来,已经有大量企业根据该规定完成了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审批手续,企业性质从纯内资企业变更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10号令规定的审批程序与审批材料尽管繁琐,但是总体说来,除敏感行业以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外商投资主管机关)对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持欢迎态度,对于可以让外资参股的民营企业尚无成立时间、经营业绩、利润考核、注册资本方面的要求,尺度比较宽松。但是,主管机关具体经办人员的素质与其对于私募交易的理解程度将很大程度上决定其审批的进程。以私募为主要内容的《增资认购协议》与中外合资企业的章程由于保留了私募交易的特点,其间充满了大量私募条款,比如优先分红、优先清算、优先购买、共同出售、强制随售、反稀释保护、信息权、期权激励等条款,某些已经超过了外商投资主管机关具体经办人员的理解范畴,有时候某些条款会认为过度保护外国合营者的利益而被政府拒绝。
另一方面,中国政府要求对外国投资者的身份信息进行深度披露。由于多数海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注册在避税天堂国家且是以有限合伙企业形式注册成立,中国政府要求披露外国投资者的股东信息,甚至是股东的股东信息。
另外,交割价格不可偏离境内企业股权价值评估报告的价格太远,特别是如果与审计报告体现的企业价值如果差距过大,过高的交割价格使得海外投资有热钱之嫌,过低的交割价格则有贱卖中国资产、关联交易之嫌。
我们认为,中外合资架构是目前跨境私募中最为可行的一种架构,它即可国内上市、又可境外上市,是私募交易吸收境外资本时的首选架构。除非有行业限制,否则跨境私募交易都应当使用合资架构。
商务部在2008年12月发布的《外商投资准入管理指引手册》规定:“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向外方转让股权,不参照并购规定(10号令)。不论中外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也不论外方是原有股东还是新进投资者。”这一规定,实际上肯定了中外合资企业在境外上市进行股权重组时可以豁免商务部的审批,从而达到立法者鼓励使用合资架构的目的。
4、红筹架构回归国内架构
随着国内创业板的推出,大批被境外基金私募投资、已经完成红筹架构的企业毅然决定回归国内架构,谋求国内上市。我们认为,这些回归并非一帆风顺。
国内上市中的首要问题是确认拟上市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大多数红筹架构核心是境外离岸公司,因为离岸公司股权的隐蔽性,可能需要证明最近两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对于那些存在信托及代持境外上市主体股权情况的红筹公司,在证明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方面可能存在较大的困难。
在上市主体资格上,需要区分红筹架构的三种方式而有的放矢地处理法律问题,他们分别是股权并购方式、资产收购方式、协议控制方式。
以股权并购方式设立的红筹公司在取得拟上市主体时不存在太大法律问题。因为外商投资企业仍属于境内法人,并作为生产经营、盈利的直接主体,所以该外商投资企业经营业绩能够正常体现,业绩可以连续计算的可能性较大,该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可以作为拟上市主体。
以资产收购方式设立的红筹公司则需要对主营业务进行分析后具体对待,如果原境内公司已丧失核心资产,主营业务已发生重大变更,那么原境内公司难以满足上市条件;如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存续时间超过三年,亦具备上市条件,则新公司可以作为拟上市主体申报,否则需要等待经营期限达到或超过三年;如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资产规模、利润及完整性方面不符合境内创业板的要求,则需要再次进行重组或调整。以协议控制方式设立的红筹公司则需考虑利润条件和关联交易限制,境内公司虽然作为经营的实体,但因为协议控制的模式需要将其利润以服务费用等方式转移至境外注册的上市主体,境内公司一般没有利润或很少,故原境内公司的利润情况难以满足上市条件;通过协议控制获得利润的外商投资企业,因为其利润均通过关联交易取得,且不直接拥有经营所需各要素,缺乏独立性和完整性,故该外商投资企业也难以满足上市条件;需要对境内公司的股权、资产、人员、财务状况等再次进行重组或调整。
B. 做股权投资,为什么非得签投资意向书
股权投资是高风险的投资,证监会及基金业协会对股权的监管是比较严格的,需要确认是否是您本人自愿投资,是否有承担风险的能力。
C. 投资框架协议(投资意向书)应包括哪些内容
创业投资机构在选择投资项目的时候,首先是要收集项目的有关资料,比如商业计划书、公司发展规划、项目可行性报告、财务报表和有关知识产权资料,在经过初步判断后基本符合其投资方向和投资阶段后,便会进行初步接触和考察,并与项目方的实际控制人进行初步沟通,以期在大的问题上达成一致,才会开始下一步的尽职调查工作,这个时候,就会根据协商的结果双方鉴定一个投资框架协议或投资意向书,这个框架协议虽然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双方基本认同其中的约定,因为这是合作的前提,框架协议一般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股权比例和价格。协议会明确投资方想参股项目方的大概投资比例,太小的话项目方可能达不到其融资目的而放弃,太大则可能威胁到实际控制人的控制地位。在投入基金的时候是购买股份或增资扩股、评估企业价值的时候是以什么方法为基准,是净资产溢价,未来现金流折现,还是市盈率法等等,基准日是什么时候,是以去年业绩和资产做为评估基础,还是以预测的今年年底业绩为基础。是否引进对赌条款,是以收入还是以利润为对赌条件,对赌后的奖罚是调整各方股权比例,还是调整投入基金或其它形式,对无形资产的认可和评估方式等等。 2、股权结构的调整和资产重组。很多时候,投资方感兴趣的是项目方的主营业务和主营业务相关资产,但由于历史原因,民营企业通常家族式交叉持股、代持股或者几家公司同样业务但分别持股,这就必须按现代企业要求规范投资主体的投资行为,理顺股权结构,避免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突出主营业务。另外项目方有些资产,比如土地,还有业务与主营业务没有多大关系,则必须进行资产剥离和重组,这些资产有可能是优质资产,也有可能是不良资产,但对主营业务没有贡献,如果不重组,就会降低公司的资产回报率或者影响主营业务的突出。 3、上市意向和公司发展模式。项目方是否有强烈的意愿在资产市场挂牌上市,想在哪里上市,大概想什么时候申请上市,这是投资方十分关心的问题,因为投资方并不可能与项目方白头到老,他们的资金也是通过向出资人募集得来的,所以在一定时候必须退出,返回出资人本金和回报,而理想的退出方式是通过企业上市,另外在国内或国外上市也相当重要,它涉及上市资源的调配和退出后资金的回笼问题。上市需要给股民讲一个很好的故事,这就涉及公司的市场前景,特别是公司发展模式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的问题,这一部分可能还包括回购条款,也就是说在一定时间内,企业实际控制人不想上市或者达不到上市条件,则必须以一定的方式回购投资方的股份,让投资方实现退出以便给出资人有所交代,当然,这种退出方式的回报远远不如上市后的退出。 4、投资后董事会和经营班子的组成、责任和义务。投资后投资方是否在董事会有席位,有多少席位,如果股份比例不到三分之一是否在重大问题上有否决权,除了《公司法》规定外,还有什么问题需要董事会一致同意。投资方是否派人参与经营管理。总经理的权限和责任,包括对高管人员的任命和工资制订,对外投资、对外借款、对外担保的权限等。另外投资方有哪些资源,在哪些方面可以协助公司运作,比如政府资源、市场资源、人力资源、上市资源等,可以协助公司进行发展战略规划财务规范,争取政府优惠政策,引进高管人员和申请上市等方面。 5、下一步工作的安排和时间表。框架协议只是初步合作意向,下一步通常需要双方共同成立协调小组,开展尽职调查、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协议谈判、工商变更等工作,框架协议还须明确这些工作所需费用的垫付和分摊问题,也须明确每一步工作的时间和完成投资的大概时间。
D. 意向书和协议书的区别、联系
区别:
1、角度范围不同。协议书往往较多地涉及宏观角度、总的原则。
2、内容要求不同。协议书的内容不及合同具体细微。
3、失效长短不同。 意向书的有效期限一般较短。
4、意向书不像协议那样具有法律效力。
联系:
意向书是“协议书”或“合同”的先导。
(4)基金投资意向书扩展阅读:
1、
意向书是当事人双方或多方之间,在对某项事物正式签订条约、达成协议之前,表达初步设想的意向性文书。
意向书是表示缔结协议的意向,并经另一方同意的文书。这种文书旨在表明一种意向,并不是正式的协议。
意向书为进一步正式签订协议奠定了基础,多用于经济技术的合作领域。
2、
协议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协议书是社会生活中,协作的双方或数方,为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经双方或数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的书面材料。
广义的协议书是指社会集团或个人处理各种社会关系、事务时常用的“契约”类文书,包括合同、议定书、条约、公约、联合宣言、联合声明、条据等。
狭义的协议书指国家、政党、企业、团体或个人就某个问题经过谈判或共同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订立的一种具有经济或其它关系的契约性文书。协议书是应用写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E. 私募基金ts是什么意思
TS 是指 Term Sheet,即投资意向书,是指私募基金对拟投资项目出具的投资框架协议。里面内容是投资金额、占股比例和其他与投资相关的条款。
F. 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有几种类型
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类型有:
1、股权类:申请需要比较多资料,如商业计划书;投资意向书(项目合作方联系方式,对拟投项目详细描述,包含尽调过程、投资安排、募集安排、退出安排等);公司与第三方签订的外包协议或者是合作意向协议。
2、证券类:申请资料,如商业计划书;拟发行产品情况介绍;公司与第三方签订的外包协议或者是合作意向协议。
3、其他类,申请资料是最少的,如商业计划书 ;投资意向书
在在办结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登记手续之日起六个月内必须要发产品,如果没有发产品,其备案资格要被取消,只能重新备案,已备案的企业要在每年4.30号前要提交审计报告,否则列入异常,对于整改后的企业也要过6个月才能发产品。
目前私募基金管理人其他类型的登记与变更 需要的条件是企业有国企、上市公司背景,否则提交送审也是很难批复通过的。
私募基金对注册资金这块的要求并不高,他的备案机构是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还有我们的公司类型比较常见,有投资管理资产管理授权。只投资基金,还有财富管理他的经营范围,有投资管理资产管理受托管理。
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持续报送信息是实现行业自律监管的重要基础性措施之一。私募基金登记备案制度实施两年来,私募基金管理人对信息持续报告制度存在不适应,履行信息报告义务自觉性和合规意识普遍不强,导致私募行业整体统计数据不完整、不持续、甚至失真。
私募基金管理人完成季度、年度及财务报告、重大事项报告等相应信息报送整改要求之前,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暂停受理该机构的私募基金产品备案申请。对于累计两次未更新履行信息报送义务者,将其列入异常机构名单。
G. 新疆杰森基金公司骗局.我投资川洋居一万般,只有意向书,这是真的基
建议立即向当地警方报案,是骗局
H. 房地产基金公司成立需要的《募集说明书》、《出资人意向书》、《合伙协议》、《基金章程》
找个做地产金融的会计师,相关的法律文本都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