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合同能作为贷款抵押吗
从权益性质角度,这份合同代表了股权(投资到基金的权益)。从法律上是可以质押的(股权是质押,房产才是抵押)。
但从实际操作的角度,要看这个私募基金的企业类型,是有限公司还是合伙企业,投资人是否在工商注册中得到反映,这是解决股权质押的登记问题。如果可以登记,在法律手续上没有问题。
最后,要看贷款人是否接受这种质押。这主要看贷款人对于这种类型的股权未来的变现能力的评估,如果变现较为容易,贷款人会接受的。
② 我想请问私募基金可以作为抵押物进行抵押吗
当然不需要,投资有风险,建议谨慎购买“私募基金”或其他理财产品。
③ 私募股权基金-有限合伙企业-能否将被投公司的土地及房产拿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能否被受理
具体要看各地的政策,有的地方土地只能抵押给金融机构,有的没有相关规定。这方面法律没有限制,要看地方规定。
④ 什么是房地产抵押基金
你说的是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吧?
REITs就是房地产投资信托,是英文“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的缩写(复数为REITs)。这种信托设计发源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后来,亚洲部分国家(或地区)效仿了美国的这一信托设计,但在称谓上略有差异。例如,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称其为“不动产投资信托”,我国香港地区称其为“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而我国大陆称其为“房地产投资信托”或“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是国际房地产市场上经过几十年健全起来的成熟投资模式,最早出现在美国,最近几年在亚太地区得到了非常迅猛的发展,新加坡、我国台湾和香港地区等均已经或即将推出相关基金的上市。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英文名称为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缩写后即为REITs,乃是从事房地产买卖、开发、管理等经营活动的投资信托公司,公司将房地产销售和租赁等经营活动中所得的收入以派息形式分配给股东,其实际上是由专业人员管理的房地产类的集合资金投资计划。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实质上是一种证券化的产业投资基金,通过发行股份或收益单位,吸引社会大众投资者的资金,并委托专门的机构进行经营管理。
目前,我国内地房地产业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来利用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进行融资:
首先,我国内地的房地产商可以通过与海外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联手形成战略伙伴关系进行房地产的投资。目前,此类海外基金主要以封闭式基金的方式进入中国大陆,典型的方式有:与开发商就项目合资,直接投资于项目,然后与开发商以股份关系进行利润分成,例如荷兰ING与复地集团松江项目的开发;对开发企业直接投资掺股或成立新的投资公司,例如摩根士丹利和顺驰集团,万通集团和美国房地产基金的牵手;直接在内地成立投资公司,进行项目投资与开发,如麦格理银行投资的第一中国房地产发展集团。国内的房地产开发商通过提升项目的获利能力、项目风险的管理能力、开发商本身的企业发展能力并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等方式将非常有利于获得境外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的青睐,从而进一步地拓宽融资渠道。
其次,我国内地的房地产商可以考虑通过以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的方式在香港交易所或者新加坡交易所上市,以赢得境外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投资。当前,中国新《基金法》规定证券投资基金可以上市,但对于产业投资基金而言,由于缺乏配套的法律法规,上市的流通市场远未确定。目前内地许多规模较大的房地产发展商(如广州越秀投资、深圳铜锣湾集团)以及一些境内外的投资机构(如凯德置地、深国投)均在探寻将中国内地的优质资产以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的方式拿到中国香港、新加坡上市。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于2005年6月修改了其《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守则》,放宽了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的地域限制,允许在香港上市的此类基金投资香港地区以外的房地产;而新加坡交易所副总裁兼上市部主任陈伟生也于2005年7月11日率团来华推动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到新加坡上市。虽然目前的房地产开发商在项目的回报率、市盈率以及相关金融法律、法规等方面存在着一定障碍,但前景仍然较为乐观。
关于怎么申请该基金:
《房地产投资信托试点管理办法》(建议稿)规定是向银监会申请.
央行特批了2家还正在试点,目前没有什么大动作.
帮你找了这么多~~多多参考吧~~
⑤ 什么是房地产私募基金,有哪些特点
房地产私募基金是从事房地产的收购、开发、管理、经营和营销获取收入的专集合投资制度。
它可以被看成是为属投资者从事其自身的资金和管理能力所不能及的房地产经营活动的一种融资形式。房地产投资基金通过发行基金证券的方式,募集投资者的资金,委托给专业人员专门从事房地产或泛地产抵押贷款的投资,投资期限较长,追求稳定连续性的收益。基金投资者的收益主要是房地产基金拥有的投资权益的收益和服务费用。基金管理者收取代理费用。
⑥ 房地产私募基金的房地产私募基金的保障措施
房地产私募基金多是定向投资于某一个项目,与传统的Pre-IPO类的私募股权基金有一个项目池不太一样。这不仅仅因为房地产需要的资金规模比较大,也从另外一个侧面反映了目前房地产私募基金领域管理公司业绩尚待证明,投资人从相信项目过渡到相信团队还需要一个过程。为确保基金投资人的本金得以返还、固定收益得以实现,房地产私募基金往往在与项目方的交易结构中融入如下多种保障措施:
1. 控股及过程管控
原则上,房地产私募基金在投资期内会直接持有项目公司50%以上的股权,通过对项目开发、运作、销售的全盘控制(监督或牵制)确保基金的投资安全。除此之外,基金还会向项目公司委派董事、监事、财务专员等,实行公章、财务共管等措施,以确保基金在项目公司中控制权的稳固。
2. 股权质押
当房地产私募基金无法在项目公司中直接控制时,一般会要求项目公司股东将其持有的项目公司股权向基金进行质押,作为融资方按时返还投资款并支付相应利息的保障。同时,通过股权质押协议中相关条款的设计,相当于基金实现了对项目公司的控股。
3. 土地抵押
传统上,资产抵押是最直接和最易被接受的担保方式。鉴于目前房地产开发贷款政策的收紧,也有部分项目公司以其持有的项目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等向房地产私募基金设定抵押。此外,项目公司的母公司或其他关联公司以担保人的身份利用其资产向基金设定抵押也是一种行之有效并为投资人所接受的担保模式。
4. 保证担保
最后,房地产私募基金一般会要求项目公司的股东(包括法人和自然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公司向基金提供无限连带保证责任担保,以保证基金在任何情况下从项目退出时的收益率均不会低于融资方的先期承诺。这种情况下,一旦项目公司违约拒绝还款,基金可向多个主体同时主张债权,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房地产私募基金投资目标单一的结构性风险。
⑦ 房地产私募基金的房地产私募基金存在的问题
目前市场上运作的房地产私募基金本身存在很多不规范的情况,导致诸多投资回人对于此类基金仍处于观望状答态,主要的问题有:
一是基金管理人良莠不齐。各地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门槛各不相同,有的要求设立股权管理公司,有的仅仅投资管理公司或者咨询公司就可以充当管理人的角色,而且关于管理公司的人员要求也几乎没有法律规范。加之私募基金的载体有限合伙企业本身就是最为灵活的组织形式,其出资、验资、减资、清算等等法定手续存在许多不规范的情况。
二是关联交易充斥其中。相比与传统的Pre-IPO类的私募股权基金,房地产私募基金关联交易的情况更为普遍,基金管理人本身来自于房地产公司,或者与房地产公司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此类私募基金最终是否能够确保投资人的利益尚存疑问。
房地产私募基金至今始终以行业自律为主,其中的关联交易和利益冲突更是一直缺乏监管。房企在组建基金后投资他们自己的项目时是否能认真、公允地进行尽职调查、风险评估和项目商业条款谈判,将直接决定投资人的资金安全。
⑧ 房地产私募基金委托销售 需要提供抵押吗
从基本的组织结构来看,房地产私募基金和传统的Pre-IPO类的私募股权基金类似,均以架构上最为灵活、成本上最为经济的有限合伙制为主。但是,除星浩资本等极少数具有相当品牌效应和规模的基金外,市场上现存的大部分房地产私募基金仍存留不少“信托”特色,从而构成目前境内房地产私募基金的独有特点。简单归纳,主要特点有:
1. 多固定收益,少浮动收益
与传统的Pre-IPO类的私募股权基金不同,房地产私募基金极少采用纯浮动收益结构。相反的,房地产私募基金的发起人(主要是融资方)会通过基金架构和交易结构的设计,或多或少地给予投资人固定收益的承诺。
事实上,出于现阶段房地产行业波动明显的特征,一般的房地产私募基金如不采用固定收益模式就很难排除投资人的风险顾虑,进而对基金募集造成很大障碍。反之,对房企而言,如房地产行业反弹后持续走好,固定收益的基金模式将确保其取得项目开发的大部分利润。
2. 多优先、劣后结构,少同股同权结构
作为给予投资人固定收益承诺的一种方式,房地产私募基金一般会借鉴信托的“优先、劣后”结构。简单而言,房地产私募基金的投资人一般均为“优先级合伙人”,在优先级合伙人出资总额的基础上,房企本身或基金管理公司或其关联企业将“配比”20%-30%的资金作为“劣后级合伙人”;在优先级合伙人全部收回其投资本金和按固定收益计算的投资回报前,劣后级合伙人将不得取回其出资,也不得分配任何收益。上述表述原则上都会在房地产私募基金的《合伙协议》中有所体现,相当于有融资需要的房企在基金架构内给投资人做了一定程度的担保。值得关注的是,部分房地产私募基金已逐步开始向社会募集劣后级合伙人。如这种模式得以推广,则不仅房企的资金和担保压力将大大降低,房地产私募基金的受众面也将得以扩大,从而更好地符合不同收益需要和不同风险承担能力的投资者的需要。
3. 多夹层投资,少股权投资
房地产私募基金业目前主流的投资模式都是采用“股权 债务”的“夹层投资”的方式,即通过股权转让等方式持有房地产项目公司股权后,再以股东身份向项目公司做股东借款。由此导致的退出方式是:债权部分,还本付息;股权部分,由开发商回购。原则上,双方会签订一个固定的回购协议,比如约定一年之后以什么样的价格回购股权。
⑨ 房地产私募股权基金和REITS区别
1、性质不同
REITs一般指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是房地产证券化的重要手段。房地产证券化就是把流动性较低的、非证券形态的房地产投资,直接转化为资本市场上的证券资产的金融交易过程。房地产证券化包括房地产项目融资证券化和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两种基本形式。
房地产投资基金是从事房地产的收购、开发、管理、经营和营销获取收入的集合投资制度。
2、要求不同
房地产私募股权基金是不公开的,对投资人有严格限制,比如资产要求很高,百万级起投,投资期限几年。REITs门坎相应低得多,面向公众开放,有些几千元起。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是一种以发行收益凭证的方式汇集特定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由专门投资机构进行房地产投资经营管理,并将投资综合收益按比例分配给投资者的一种信托基金。
3、关系不同
房地产私募股权基金是股权关系,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是信托关系。REITs实际上属于信托的一种,性质上等同于公募的基金。与国内信托纯粹属于私募性质所不同的是,国际意义上的REITs在性质上等同于基金,少数属于私募,但绝大多数属于公募。
当前我们国家的基金都是通过公开募集的,叫公募基金。如果一家基金不通过公开发行,而是在私下里对特定对象募集,那就叫私募基金。
⑩ 什么是房地产私募基金
房地产私募基金是从事房地产的收购、开发、管理、经营和营销获取收入的集合投资制内度。
它可以被容看成是为投资者从事其自身的资金和管理能力所不能及的房地产经营活动的一种融资形式。房地产投资基金通过发行基金证券的方式,募集投资者的资金,委托给专业人员专门从事房地产或泛地产抵押贷款的投资,投资期限较长,追求稳定连续性的收益。基金投资者的收益主要是房地产基金拥有的投资权益的收益和服务费用。基金管理者收取代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