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投资私募基金有没有什么限制啊
单只私募基金投资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版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权定人数。合伙型基金投资者、有限公司型基金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50人;契约型基金投资者、股份公司型基金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私募可以去排排网了解
2. 私募基金可否投资固定收益
信托可以,有很多抄自称为私募证袭券投资基金也可以,不过安全系数没有信托高,收益可能会有很大的空间。相比之下PE还是很好的,虽然没有保本收益,但从历史业绩看,至少也有百分之几,亏钱的几乎没有,一般都在30%以上,有时会更高。就是起点比较高,通常在100w或1000w
3. 私募基金,"穿"还是“不穿”,其实不是个问题
在基金投资于被投企业时,是否需要穿透计算人数,被有些中介夸大为天大的事情,甚至变成了交易的deal killer。记得我刚做律师的时候,有个前辈跟我说过,法律其实不是一个交易最重要的事情,他做了十几年律师,就有一个项目因为土地的问题没有交易成功,十几年来唯一一例,法律要做的事情永远都是控制风险不是阻碍交易。我已无力吐槽某项目上碰到的中介机构,他们用不专业直接杀死了交易,我只想就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做个澄清。
一、基金的有限合伙人中包含上市公司不构成公司上市障碍
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不穿透是行业惯例,目前过会的全部公司股东中含有上市公司的都不做穿透处理,这类上市公司叫IPO的影子股,上市公司不穿透也是包括监管部门和中介机构采用的统一核查标准。
我们随机抽取8月发行的新股,达威股份股东有东阿阿胶,苏州恒久股东有苏州高新,江阴银行股东有海澜之家和法尔胜,贵阳银行股东有贵州茅台、中天城投、海特高新、中国中车。
因此,上市公司不穿透是行业共识,基金中的有限合伙人是上市公司的也不需要穿透,更不会构成公司上市障碍。
二、基金整体穿透人数超过200人不构成公司上市障碍
截至目前,证监会未以任何渠道任何书面方式的表明拟上市公司在IPO时就其已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股东进行彻底穿透,目前证监会的指导意见只是在对于上市公司进行非公开发行时要求对理财计划、信托计划进行穿透,且这种穿透也非彻底穿透而是穿透到自然人、国资委及股份有限公司。在此问题上对于定增的审核口径是严于IPO的。
针对IPO时,股东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是否需要穿透,证监会保代培训曾经有过说明,以有限合伙企业形式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可以作为拟上市公司的股东,计为1人,但明显为了规避200人要求的除外——根据《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以及合伙企业运作实质判断。理由是私募基金备案时已就投资者是否符合合格投资者及是否符合人数规定进行了初步判断。
根据我们的项目经验及对证监局、券商及律师的咨询,目前IPO还是遵循上述判断标准。在基金的有限合伙人存在穿透合并计算超过200人时,需要判断上述主体是为规避人数要求设定的还是历史形成的,我们理解只要合法设立的公司作为LP,其人数穿透超过200人,而基金不为投资某一项目而设立,就不应穿透计算。
我们查询了近期过会的案例欧普照明及步长制药,其股东中均有大量的股权投资机构,全部穿透均超过200人,均已顺利过会,证监会2016年3月9日公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IPO申请获通过。根据欧普照明的工商登记信息,其共有17个股东,其中7个自然人股东,8个有限合伙企业股东,2个公司股东。经过穿透核查,其股东人数明显超过200人。证监会网站7月13日公布的发审会公告,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首发申请获得批准通过。根据步长制药工商登记信息,其共有49个股东,其中17个有限合伙企业股东,13个境外股东。经过穿透核查,其股东人数也明显超过200人。
三、结语
因此从理论和实际案例来看,没有一个明文的规定私募基金要进行穿透,案例也支持私募基金可以不做终极的穿透,私募基金本身视为一人不做终极穿透,应为应有之义。
对于那些怒刷存在感的所谓提示潜在风险的中介机构,我只想说,我虽然书读得不多,但你也不要骗我。
4. 什么是信托公司的兜底处理,是说可以保证收益吗
完成管理人备案即可 1、私募基金牌照就是管理人备案: 2、登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 3、按流程登记 4、登记信息内容:填报
5. 银行销售私募股权基金可以兜底吗
银监会规定抄银行不得销售私募袭股权基金(PE)产品,其实是让银行主动退出PE产品代销领域,多少有些 “惹不起,躲得起”的无奈。可以肯定的是,风险和收益不成正比的信托、理财产品,其规模在不断扩大,风险也在不断上升,一旦发生严重兑付风险,将导致一场巨大灾难。对理财类产品而言,“卖者有责,买者自负”是规则,买卖双方的责任并不相同,忽视这一规则的投资者将不得不面对后果自负的结局。
6. 我国法律对私募基金有什么管理规定
信托项目发生风险时由信托公司先行兑付,但是也不能说一定是保证收益的内。
项目发生风险后兜容底的几种可能性:
1、由信托公司风险备付金垫付
2、由信托公司自有资金垫付
3、由信托公司的股东出资金垫付
4、由信托公司与投资人协商,先处置抵押物再兑付
补充:当信托项目是小范围的违约时,一定是走1、2、3的形式的,如果发生大面积违约,4的形式可能性较大,如果连抵押物处置都不足以兑付的时候,那很可能面临信托计划失败,因此从理论上来讲还是会有一定风险的,因此不能说完全的保证本息的兑付,而且监管部门银监会也不会支持这种保本保收益的说法。
7. 私募基金到期不兑付的情况是怎样的
股权私募基金到期不能兑付,如果当事人有在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回失公平等情形下签订答的合同,基金公司有违约等行为等证据,协商不成,起诉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1)设立某“投资公司”,该“投资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有价证券投资;
(2)“投资公司”的股东数目不要多,出资额都要比较大,既保证私募性质,又要有较大的资金规模;
(3)“投资公司”的资金交由资金管理人管理,按国际惯例,管理人收取资金管理费与效益激励费,并打入“投资公司”的运营成本;
(4)“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每年在某个特定的时点重新登记一次,进行名义上的增资扩股或减资缩股,如有需要,出资人每年可在某一特定的时点将其出资赎回一次,在其他时间投资者之间可以进行股权协议转让或上柜交易。该“投资公司”实质上就是一种随时扩募,但每年只赎回一次的公司式私募基金。
8. 为什么私募基金不得承诺最低收益
中国证监会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明确私募基金专募资规则:
不得向投资者属承诺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要求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并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
9. 私募基金管理人承诺最低收益的合同是否有效
你看看是不是他们的兜底回购,你是做的哪里,我也在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