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请问私募基金和银行的合作方式有哪些每个合作方式的具体流程和利弊有哪些感谢!
1-按照《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进行股权投资。而银行与私募机构合作后,通过建立金融机构战略联盟的形式,双方可以获得高成长企业“股权+债权”融资业务的收益。
2-凭借自身广泛的客户资源,银行可以为战略联盟合作机构提供包括财务顾问、托管、现金管理等综合服务,提高银行中间业务收入。
3-现在寻求与私募合作的银行从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到地方城商行,无一缺位。资产荒还在持续,同时信用风险加速暴露导致投向债市的资金有所收缩,但银行理财类资金不减,巨量的资金找不到投向,委外便成为趋势。对于银行来说,在理财端吸金容易,而投资端受限于原来的非标投资缩量以及债市投资到了相对饱和且风险临界处,银行自身投资优势不再,吸收进来的资金需要寻找出口,而优质的私募就成了资金的重要去向之一。
4-银行自己的投资团队在投资债市上具有优势,而一些有委外业务合作的券商以及基金子公司,当前主要的投向还是债市,对于A股市场的投资,私募则占据优势。从当前市场来看,一些股票已经跌到价值洼地,机构的资金开始布局。从市场的灵敏度来说,私募显然要敏感很多。
5-不同于委托券商资管、基金子公司进行投资的资金大部分属于通道业务,其执行操作的权限还是在银行,目前这类委托给私募的资金完全属于主动管理型。银行看中私募机构的不是别的,而是实实在在的投资能力,银行需要通过私募投资获得收益。
资金的逐利性使得不少投资资金过于注重短期收益。以银行为首的资金在委托给私募机构管理时,应该意识到在国内股票市场,对期限的控制以及止损线的设立应该放开,必须更加灵活。
㈡ 委外基金是什么意思
就是接受委外业务的基金模式,开展委外业务就是其将自营资金或理财资金委托给基金、券商、信托和私募等公司投资的新模式;也有部分中小银行的委外业务以投资顾问方式操作。
㈢ 银行委外对接私募基金有可能长久吗
目前来看,银行委外资金对接私募基金是主流方式。委外资金需要配置好的资产,私募基金需要充足的资金来源。
但从监管层的思路看,这种模式很难长久,因为风险控制难度较大。譬如投资者条件、投资者人数等是否符合要求。如果按照监管层的要求穿透到个人,那么这条路基本上就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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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接受委外资金的基金,是个什么鬼
委外业务的起源是由于近年来城商行和农商行的理财、自营资金规模加速增长,但由于自身投资团队成长无法匹配,委托投资就成一道重要的资产配置渠道。去年“资产荒”的背景下,股份行甚至国有大行也加入了委外行列。
目前委外的形式大多是这样的:通过信托计划、基金通道的形式进行产品合作,约定(独立账户)固定收益率。当前主流收益率在4.5%-5%。
举个例子,某投资者买了某银行预期年化收益率为4.5%的理财产品,银行由于投资团队能力有限,将这一理财资金委托给某基金公司来做,并付给基金公司一定管理费。如果能做到高于4.5%比如5%的收益,基金公司还可以获得收益分成。
对于接受委外资金成立的基金,有什么隐患?
1、户数少、户均大,可能带来单日净值巨幅波动。委外资金退出、市场波动会导致这类基金净值变动很大。
2、委外资金退出后,几百万、几千万的规模在运作上分散投资的难度很大,风险更集中。
3、连续20日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达不到200人,很有可能会被清盘。
虽然清盘这一行为不会对基民带来直接伤害,但是,你花了那么多时间在这只基金上,钱没赚多少,最后落得个清盘的结局,谁为你付出的时间成本埋单呢?
对于这些涉嫌接受委外资金的基金,建议大家;“一定要谨慎对待”!具体的投基建议就是:尽量不要申购这些基金。理由在于:
(一)假如那些基金中有委外资金,当委外资金撤出时,净值计算是否会“有问题”?
(二)当委外资金撤出后,区区百万元左右的规模,基金经理根本不屑管理;
(三)小微基金,很有可能会被清盘。
㈤ 银行委外资金,是个什么鬼
委外业务的主要参与者为商业银行,另有保险、财务公司等机构少量参内与。以银行为例,开容展委外业务就是其将自营资金或理财资金委托给基金、券商、信托和私募等公司投资的新模式;也有部分中小银行的委外业务以投资顾问方式操作。
㈥ 委外什么意思
意思是:银行委外业务,它是指银行理财资金委托外部投资,基金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保险计划成为委外投资的四大形式。
委外的形式:大行、股份行多通过信托计划、基金通道的形式进行产品合作,约定(独立帐户)固定收益率,券商对收益率水平进行衡量来决定是否承接,当前主流收益率在4.5-5%。
地方银行的委外多以投顾的形式参与,交易发生在银行自己的系统内,券商发出买卖指令指导银行自己操作。总体上,委外的合作形式以一对一方式为主。
委外资金成立的基金隐患:
1、 户数少、户均大,可能带来单日净值巨幅波动。委外资金退出、市场波动会导致这类基金净值变动很大。
2、 委外资金退出后,几百万、几千万的规模在运作上分散投资的难度很大,风险更集中。
3、 连续20日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达不到200人,很有可能会被清盘。
委外业务:
委托人及管理人协商式的高度定制化的业务。所谓高度定制化,是指投资范围及投资期限非常灵活,可以按照资金委托方的要求而定制。一般商业银行自营类委托资金投资范围主要以货币市场类及纯债类资产为主,
理财类委托资金的投资范围一般还会加上债券基金、国债期货、利率互换等衍生品,部分针对高端客户发行的银行理财类委托资金的投资范围还可以扩展至包含混合类基金、股指期货、甚至个股类在内的权益资产。
㈦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接到保险资金委外业务管理时应该注意哪些事项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4号文),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备案登记时需要出具法律意见书,并以附件形式将法律意见书的指引提供。那么律师作为私募基金备案中必不可少的参与者,提供法律意见是应当审查哪些内容呢?今天律海扬帆小编为大家总结。
1主体资质审查律师要审查申请机构是否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并有效存续。2经营范围审查律师应审查申请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所记载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机构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是否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属性密切相关字样;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中是否含有“私募”相关字样。3专业化经营审查律师应审查申请机构是否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 22 条专业化经营原则,说明申请机构主营业务是否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申请机构的工商经营范围或实际经营业务中,是否兼营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4股权结构审查律师应对申请机构股东的股权结构情况对行审查。申请机构是否有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若有,请说明穿透后其境外股东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5实际控制人审查律师应审查申请机构是否具有实际控制人;若有,请说明实际控制人的身份或工商注册信息,以及实际控制人与申请机构的控制关系,并说明实际控制人能够对机构起到的实际支配作用。6关联性审查律师应审查申请机构是否存在子公司(持股 5%以上的金融企业、上市公司及持股 20%以上的其他企业)、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若有,请说明情况及其子公司、关联方是否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7私募基金从业条件审查律师应审查申请机构是否按规定具有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等企业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8风控制度审查律师应审查申请机构是否已制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已经根据其拟申请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类型建立了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包括(视具体业务类型而定)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以及(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公平交易制度、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等配套管理制度。9募集方式审查律师应审查申请机构是否与其他机构签署基金外包服务协议,并说明其外包服务协议情况,是否存在潜在风险。10高管审查律师要审查申请机构的高管人员是否具备基金从业资格,高管岗位设置是否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要求。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如有)和合规\风控负责人等。11违法审查律师应审查申请机构是否受到刑事处罚、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申请机构及其高管人员是否受到行业协会的纪律处分;是否在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中存在负面信息;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否被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录;是否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等。12涉诉审查律师应审查申请机构最近三年涉诉或仲裁情况。13申请备案资料审查律师应对申请机构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性进行审查。14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须注意的要点小贴士1 《法律意见书》类别 《法律意见书》书分《登记法律意见书》与《重大事项变更专项法律意见书》两类。2 《法律意见书》出具时间点用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法 律意见书》的签署日期应在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之日前的一个月内。3 《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出具 《法律意见书》报送后,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修改其提交的私募登记申请材料;若确需补充或更正,经中国基金业协会同意,应由原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另行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4 《法律意见书》结论明晰 《法律意见书》中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条件”等含糊措辞。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事项,或已勤勉尽责仍不能对其法律性质或其合法性作出准确判断的事项,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应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相应的理由。5 《法律意见书》生效要件 《法律意见书》应当由两名执业律师签名,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签署日期。
㈧ 私募基金其他类备案为什么这么火
1、《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 出台以后,将 其他类私募基金和私募基金财产可以投资的对象做出了限缩规定,把投资债权的私募基金推向了风口浪尖。截至去年年底,其他类私募的投资基金管理人为446家,管理基金规模为4353亿元。到了今年8月底,其他类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数量增加至 759 家,管理基金规模达到 1.60 万亿元。无论是管理人数量还是规模均实现了跨越式增长,尤其是管理规模,今年以来大增了2.67倍,而目前证券类私募管理规模仅为2.25万亿,业内人士预计按此趋势发展, 其他类私募规模将很快超越证券私募规模。
2、其他类私募基金增长迅速主要有两方面原因:
一方面是由于今年4月份中基协要求已登记的多类业务类型、兼营多类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则进行整改,只能选择一类作为展业范围,确认自身机构的类型。由于其他类私募牌照获取难度逐渐加大,所以约有200多家私募选择其他类私募作为唯一的业务类型。这也就造成了今年5月底,其他类私募管理规模从4月底的6294亿瞬间增加至1.22万亿。
另一方面,今年以来金融去杠杆导致通道业务受限,而市场对于非标资产需求依然旺盛,尤其是权益类资产需求较之前有所扩大,所以一些银行委外资金和信托计划就通过其他类私募基金,发行相关产品,配置包括高等级信用债等在内的债权类资产。而由此一来,市场上的私募基金规模急剧扩容。中基协的相关备案系统显示, 其他类私募基金的投资领域包括“非标债权”。依据银监会8号文,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是指未在银行间市场及证券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债权性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信贷资产、信托贷款、委托债权、承兑汇票、信用证、应收账款、各类受(收)益权、带回购条款的股权性融资等。能够投资非标债权,是其他类私募基金区别于另外两种类型私募的最大特点,这也是为什么今年以来其他类私募基金活跃的主要因素。今年上半年其他私募发行的基金产品收益率大概在8%-9%左右。
3、成功备案私募来头不小
虽然其他类私募基金市场活跃,规模显著增加,但其他类私募备案的审核门槛也在逐步提高。截至9月底,实际上今年新增的其他类私募基金的数量一共才74家。2016年其他类私募备案115家,2015年备案家数为412家。
据中基协数据显示,8月份和9月份一共新增了13家其他类私募管理人备案,而这些私募的股东背景都来头不小。
8月份,一共有4家其他类私募管理人备案,分别是深圳市招商平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东家铂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嘉兴沣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宁波畅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平安的股东背景自不必说;上海东家铂睿资产其背后是京东金融控股;嘉兴沣浚的股东背景中,主要由长城人寿、农银人寿、吉祥人寿等一堆险资构成,只有宁波畅捷是自然人股东。
9月份,一共有9家其他类私募管理人备案。上海谨睿、贺天(上海)资产、国融鼎辉、马钢(杭州)投资、郑州航空港云港基金、浙江披祥、深圳光大等7家均是国资背景。
随着其他类私募基金备案门槛的收紧 , 一方面要求注册机构的股东要有强大的股东背景,一般国资背景最常见,或者实力雄厚的大企业,才有可能拿下牌照;另一方面,市场稀缺性也导致其他私募基金牌照的市场价格水涨船高。
㈨ 私募基金 安全垫 杠杆比例最大多少
委外资抄金要求私募投顾出20%安全垫 杠杆最高可达1:4
除了委外资金方的要求,其实私募方面在接受委外需求时也还有更多方面的考虑,杠杆的比例就是其中之一。有券商人士发布的信息中也直接列明了这一点,比如说:“量化或多头等策略,杠杆可以做到最多1:4,保本分成模式,正规银行渠道资金。”
㈩ 银行委外资金是怎样管理的投向私募基金会带来哪些影响
所谓委外,就是以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机构,把资金交给外部的资产管理机构来管理。近年来,委外业务增长很快,是多种竞争因素推动的结果。考虑到委外业务增长十分快,监管部门以及银行内部对委外的管理制度要求也十分严格,特别是监管机构对杠杆的限制十分明确,所以委外投资目前的发展还比较平稳。推动银行、特别是中小银行参与委外业务的第一个压力,是资本充足率以及拨备等的监管合规压力,银行如果把这些资金放到表内来做,根据监管要求,是需要提取准备金,也需要消耗资本金的,如果转移到表外,就可以回避这些约束,也就是通常金融机构所说的商业模式的“轻型化”,从原来靠借钱给客户赚钱,转变为替客户管钱来赚钱。委外业务发展的第二个压力,是在流动性充足、但是可投资产品、可投资资产有限的约束下,银行吸引的大量流动性需要寻找出路,这对银行产生了另外的一个压力,以前银行通常最大的压力是找资金来源,吸收存款,我90年代末期在银行的基层银行(中国银行杭州分行)担任过副行长,当时的口号是存款立行,现在则变成了资产导向,银行关键是要找到好的资产,有了资产之后,再到市场上找资金就相对容易不少。第三,互联网金融企业等的竞争,抬高了银行的吸存成本,银行需要找到能够覆盖这些高成本的资金来源的运用渠道,这样就需要借助外部的资产管理机构,委外自然就成为一个重要的选择。第四,是银行自身也缺乏专业的资产管理团队,特别是一些中小银行,所以委外也成为借力外部金融机构的方式,此时银行主要就是要对外部的资产管理机构设定门槛,进行评估,看看外部的这些资产管理机构是否有能力来提供这样的合规资产。
从不同的投资渠道来比较的话,银行理财资金一部分直接投资,但开始更多地委外,例如委托给券商、信托、基金管理公司的子公司、以及通常所说的私募基金等等,在这个过程中,银行既可以采取参与决策的方式,此时外部机构基本就是一个通道,还有的就是主要交给外部机构管理,银行不参与决策,这就是狭义意义上的委外了。目前委外的形式大多是这样的模式:通过基金公司的子公司、私募基金、以及信托计划等设计出特定的产品,约定(独立账户)一个固定收益率,假设说4%,在不同的市场条件下,这个收益率还有波动,但是基本上是委外当时金融市场的平均回报水平在波动,一位投资者在一家银行买了一只预期年化收益率为3.9%的理财产品,银行由于前面所说的种种原因,决定把这一理财资金的一部分委托给某基金公司或者证券公司来做,并付给基金公司和证券公司一定的管理费,如果能做到高于3.9%的收益,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这些委外记过还可以获得收益分成,这样只要风险控制得当,银行的产品多样化了,基金公司证券公司获得了发展资产管理业务的资金来源,投资者有了更多的选择。
一、首先聊聊它的起源与概念
委外业务的起源是由于近些年来城商行和农商行的理财、自营资金规模加速增长,但由于这些银行自身投资团队成长无法匹配,委托投资就成了银行一个重要的资产配置渠道。
而这种由银行之外的人来代替其内部人员,将自营资金或理财产品所吸收的资金委托给公募基金、券商、信托和私募等公司投资的新模式,有个专业的名字叫“委外投资”,这部分资金叫“委外资金”。
二、银行委外都有哪些形式?
目前,银行委外的形式有:通过信托计划、基金通道等多种形式进行产品合作,约定(独立账户)固定收益率。当前主流收益率在4.5%-5%。
例如和信托的合作方式,一种是银信产品合作,银行理财产品走信托通道进行投资;另一种是银行的机构资金,包括银行自己的资金,通过设立单一信托计划,用于特定对象的贷款发放等。
券商的合作方式一般是大型券商与银行广泛合作,小型券商客户以地方银行为主。
公募基金的合作方式通常是提供多角度服务,比如根据银行的需求,通过公募自身的方法在市场中寻找最合适的理财产品进行匹配。有时也会根据需要做有针对性的公募产品设计,不单单是简单的通道业务。
私募的合作与公募类似,据参与过管理银行委外资金的私募经理介绍,银行在选择资金接管方时,主要还是从公司的品牌、风控、投资团队经验、产品设计、投资策略、以外案例等方面,进行调查。
由于银行本身的特性,它们属于非常保守的投资人,一般来说,如果投资风险太大银行是绝对不能接受的。
三、基本运作流程如何?
比如,你购买了某银行预期年化收益率为4.5%的一款理财产品——天天增。
该银行将这款理财产品销售所得的所有资金(当然也包括你投入的资金)委托给了某家基金公司来做投资,并付给这家基金公司1%的管理费。
到约定期限后,这家基金做到了7%的年化收益,高出了银行所约定的4.5%,于是银行就会从收益中给基金一定比例的分成。
然后,再将你的资金+4.5%的年化收益还给你。
这样一来,基金公司赚到了收益分成,银行不占用自身任何资源的情况下,也获得了收益分成,同时也满足了像你一样的投资人的收益预期。可谓一举三得。
四、给私募基金靠谱吗?
私募基金也是委外投资的一个重要渠道,但是给私募基金靠谱吗?
银行的委外投资包括投资也很正常,就像个人的投资要多元化配置,既有风险低收益低的,也要有风险高收益高的,否则如何支撑较储蓄利率高出不少的回报呢?
虽然给私募风险会高些,但国内不少私募基金专业性很强,综合收益率不低,只要银行能够把握好风险控制,并不是件坏事。
相对而言,私募在投资领域的专业性,这类机构投资者能更合理地将资金配置在不同的行业中。银行资金流向私募之后,也会有更多的资金流向工业制造业领域,来进行工业制造业的转型升级,因此对扭转我们经济下行局面有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