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是法律么
可以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内法规的规定容,从事基金宣传、推销、咨询等业务的人员,应当首先参加基金销售人员从业考试,取得从业资格。
基金从业考试成绩四年有效;已通过协会组织的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市场基础知识”和“证券投资基金”两个科目者,视同已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科发稜篡谷诂咐磋栓单兢目考试。考生可根据需要选择参考科目。
同时,如果你单独考基金的话,就是考这两门,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科目二:《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考生通过两个科目考试后,具备基金从业人员资格及基金销售资格注册条件。
相当于说你可以单独考基金从业的两门,也可以考证券的基础知识和投资基金两门,考过算过,然后接着考剩下的,直到全过后拿到证券从业资格证。
❷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附件: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划转流程
一、本流程中的D日是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开放日或者现金红利发放日。D-1日、D+1日、D+2日、D+3日、D+4日为工作日。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应当于D+1日12:00前处理D-1日15:00至D日15:00所接受的申购、赎回等申请或者D-1日17:00至D日17:00的认购申请(基金认购或者开放申购首日的起始时间为D日9:30),并向基金销售相关机构发送交易确认及交收数据。
三、基金投资人认购基金的,基金销售机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转认购资金:
(一)基金销售机构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接受认购申请。基金投资人提交认购申请时,应当全额交付认购资金。
(二)D+1日10:00前,使用销售归集分账户归集认购资金的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将认购资金从销售归集分账户划往销售归集总账户。
(三)D+2日15:00前,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将确认成功的认购资金从销售归集总账户划往募集验资账户。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以使用注册登记账户进行认购资金的中转。D+3日10:00前,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将确认失败的认购资金划往基金投资人的结算账户。
(四)验资完成当日15:00前,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应当将认购资金在扣除相关手续费后划往基金财产托管账户。验资完成当日下一个工作日10:00前,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应当将第二次确认失败的认购资金从募集验资账户划往对应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归集总账户。
(五)对于划至基金销售机构的应当支付给基金投资人的第二次确认失败认购资金,基金销售机构应当于下一个工作日10:00前将资金划往基金投资人的结算账户。
四、基金投资人申购基金的,基金销售机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转申购资金:
(一)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基金成立后接受申购申请。基金投资人提交申购申请时,应当全额交付申购资金。
(二)D+1日10:00前,使用销售归集分账户归集申购资金的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将申购资金从销售归集分账户划往销售归集总账户。
(三)D+2日12:00前,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将确认成功的申购资金在扣除相关手续费后从销售归集总账户划往该基金的注册登记账户。D+3日10:00前,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将确认失败的申购资金划往基金投资人的结算账户。
(四)D+2日15:00前,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应当将申购资金从注册登记账户划往基金财产托管账户。
五、基金投资人赎回基金的,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转赎回资金:
(一)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基金成立后接受基金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二)D+3日12:00前,基金托管银行应当将确认成功的赎回资金从基金财产托管账户划往注册登记账户。
(三)D+3日15:00前,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应当将赎回资金在扣除相关手续费后从注册登记账户划往对应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归集总账户。
(四)D+4日10:00前,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将赎回资金从销售归集总账户划往基金投资人的结算账户,或者划往销售归集分账户。
(五)D+4日17:00前,使用销售归集分账户的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将赎回资金划往基金投资人的结算账户。
六、基金发起现金分红的,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转现金分红资金:
(一)D日12:00前,基金托管银行应当将现金分红资金从基金财产托管账户划往注册登记账户。
(二)D日15:00前,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应当将现金分红资金从注册登记账户划往对应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归集总账户。
(三)D+1日10:00前,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将现金分红资金从销售归集总账户划往基金投资人的结算账户,或者划往销售归集分账户。
(四)D+1日17:00前,使用销售归集分账户的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将现金分红资金划往基金投资人的结算账户。
七、基金投资人发起基金转换的,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转转换资金:
(一)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基金成立后接受基金投资人的基金转换申请。
(二)D+3日12:00前,基金托管银行应当将确认成功的转换资金从转出基金的基金财产托管账户划往注册登记账户。
(三)D+3日15:00前,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应当将转换资金在扣除相关手续费后从注册登记账户划往转入基金的基金财产托管账户。
八、基金投资人通过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完成资金支付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转资金:
(一)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同时使用支付归集总账户和支付归集分账户的,对于基金投资人的申购(认购)申请,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应当于D+1日10:00前将资金从支付归集分账户划往支付归集总账户,并于12:00前将资金从支付归集总账户划往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归集总账户;对于划至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的应当支付给基金投资人的赎回、分红、申购(认购)确认失败的资金,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应当于下一个工作日10:00前将资金划往基金投资人结算账户。
(二)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仅使用支付归集总账户的,对于基金投资人的申购(认购)申请,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应当于D+1日12:00前将资金从支付归集总账户划往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归集总账户;对于划至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的应当支付给基金投资人的赎回、分红、申购(认购)确认失败的资金,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应当于下一个工作日10:00前将资金划往基金投资人结算账户。
(三)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不使用任何销售账户的,对于基金投资人的申购(认购)申请,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应当于D+1日12:00前将资金划往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归集总账户;对于发至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的基金投资人的赎回、分红、申购(认购)确认失败的清算信息,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应当于下一个工作日10:00前将资金划往基金投资人结算账户。
九、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况或者特殊基金品种的资金划转流程作相应的调整。
❸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怎么打印证书~求具体步骤
坐等高手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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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证券投资基金》是不是从2013年开始就不考了,改成《证券投资基金销售基础知识》这个了
不是的,这是两门抄考试。证券市场基础知识+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销售基础知识。考过“证券市场基础知识+证券投资基金”取得证券行业从业资格,并且取得了基金销售资格。“证券投资基金销售基础知识”通过,只能从事基金销售工作,并不能视同取得证券从业资格。
❺ 怎样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证券考试全称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包含了证券基础知识,证券交易,证券专投资基金,属证券投资分析,证券发行与承销,5门。考过任意两门(基础为必考科目),即取得证券从业资格。长期有效。通过证券基础知识和证券投资基金两门,可申请进入基金公司,参与基金研究,销售等工作。
基金考试全称基金销售人员从业资格考试,包含证券市场基础知识,投资基金基础两门。若通过证券证券考试的基础和基金,则等同通过基金销售人员从业资格考试。考过上面两门,即取得基金销售资格。长期有效。基金销售资格是银行,基金公司,证券公司,投资咨询公司基金销售的必备资格。
对于普通基金投资者来说,证券考试比较专业,也比较难。基金考试较为容易,也较实用。
❻ 在银行销售基金是否一定要考证券投资基金科目,考证券交易科目可以吗
基金销售是基金运作管理的主要业务环节之一,其规范运作是扩大基金版规模、权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证。随着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的快速发展,基金销售渠道不断拓展和深化,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人员迅速增加。基金销售人员直接与投资者接触,提供基金销售服务,其业务水平和执业素质的提高关系到我国基金业的整体服务水平的提升和基金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基金宣传、推销、咨询等业务的人员,应当首先参加基金销售人员从业考试,取得从业资格。
基金销售人员从业考试成绩长年有效;已通过协会组织的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证券市场基础知识”和“证券投资基金”两个科目者,视同已通过“基金销售基础”科目考试。
报名参加基金销售人员从业考试,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报名截止日年满18周岁;
2.具有高中或国家承认相当于高中以上文凭;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❼ 根据基金运作方式的不同,证券投资基金可分为哪些
根据投资标的的种类可以划分为货币型基金、股票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三专类,当然三者也可属能会出现交叉,比如出现偏股型和偏债型的基金。根据申购模式模式又可分为封闭基金和可上市交易基金。根据发行渠道又可分为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
❽ 什么是证券投资基金销售基础知识
《2010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从业考试辅导用书:证券投资基金销售基础知识》内容简介:基金销售是基金运作管理的主要业务环节之一,其规范运作是扩大基金规模、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证。随着我国证券投资基金业的快速发展,基金销售渠道不断拓展和深化,从事基金销售业务的人员迅速增加。基金销售人员直接为投资者提供基金销售服务,其业务水平和执业素质的提高,关系到我国基金业整体服务水平的提升和基金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基金宣传、推销、咨询等业务的人员,应当具有从业资格。2010年1月,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从业资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要求基金管理公司以及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商业银行和专业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销售的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则》的要求,建立健全本机构的基金销售人员资质管理制度。《2010版证券业从业资格考试统编教材:证券投资基金》点击查看《2010版证券业从业资格考试统编教材:证券投资分析》点击查看《2010版证券业从业资格考试统编教材:证券市场基础知识》点击查看《2010版证券业从业资格考试统编教材:证券交易》点击查看《2010版证券业从业资格考试统编教材:证券发行与承销》点击查看《2010版证券业从业资格考试辅导丛书:证券投资基金》点击查看《2010版证券业从业资格考试辅导丛书:证券投资分析》点击查看《2010版证券业从业资格考试辅导丛书:证券市场基础知识》点击查看《2010版证券业从业资格考试辅导丛书:证券交易》点击查看《2010版证券业从业资格考试辅导丛书:证券发行与承销》点击查看《2010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从业考试辅导用书:证券投资基金销售基础知识》点击查看
❾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 适用于场内基金么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行为,确保基金和相关产品销售的适用性,加强投资者教育,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健康发展,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基金销售机构,是指依法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和赎回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
第三条基金销售适用性是指基金销售机构在销售基金和相关产品的过程中,注重根据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基金投资人。
第四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按照本指导意见,建立健全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制度,做好销售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加强对基金销售行为的管理,降低因销售过程中产品错配而导致的基金投资人投诉风险。
第五条基金销售机构使用的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应当支持基金销售适用性在基金销售中的运用。
第二章基金销售适用性的实施原则和管理制度
第六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遵守以下实施基金销售适用性的基本原则:
(一)投资人利益优先原则。当基金销售机构或基金销售人员的利益与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障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二)全面性原则。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将基金销售适用性作为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基金销售适用性贯穿于基金销售的各个业务环节,对基金管理人(或产品发起人,下同)、基金产品(或基金相关产品,下同)和基金投资人都要了解并做出全面的评价。
(三)客观性原则。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方法,设置必要的标准和流程,保证基金销售适用性的实施。对基金管理人、基金产品和基金投资人的调查和评价,应当做到客观准确,并作为基金销售人员向基金投资人推介合适基金产品的重要依据。
(四)及时性原则。基金产品的风险评价和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
第七条基金销售机构建立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制度,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审慎调查的方式和方法;
(二)对基金产品风险等级进行设置、对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价的方式或方法;
(三)对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价的方式和方法;
(四)对基金投资人投资基金产品提出匹配建议的方法。
第三章审慎调查
第八条基金代销机构选择代销基金产品,应当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审慎调查并做出评价;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基金代销机构时,为确保基金销售适用性的贯彻实施,应当对基金代销机构进行审慎调查。
第九条基金代销机构通过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审慎调查,了解基金管理人的诚信状况、经营管理能力、投资管理能力和内部控制情况,并可将调查结果作为是否代销该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产品或代销后是否向基金投资人推介该基金管理人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基金管理人通过对基金代销机构进行审慎调查,了解基金代销机构的内部控制情况、信息管理平台建设、账户管理制度、销售人员能力和持续营销能力,并可将调查结果作为选择基金代销机构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开展审慎调查应当优先根据被调查方公开披露的信息进行;接受被调查方提供的非公开信息使用的,必须对信息的适当性实施尽职甄别。
第四章基金产品风险评价
第十二条对基金产品的风险评价,可以由基金销售机构的特定部门完成,也可以由第三方的基金评级与评价机构提供。
第十三条基金产品风险评价结果应当作为基金销售机构向基金投资人推介基金产品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基金产品风险评价以基金产品风险等级来具体反映,基金产品风险应当至少包括以下三个等级:
(一)低风险等级。
(二)中风险等级。
(三)高风险等级。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前款所列等级的基础上进一步进行风险细分。
第十五条基金产品风险评价应当至少依据以下四个因素: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所明示的投资方向、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二)基金的历史规模和持仓比例;
(三)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基金净值的历史波动程度;
(四)基金成立以来有无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六条基金销售机构所使用的基金产品风险评价方法及其说明应当报送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七条基金产品风险评价的结果应当定期更新,过往的评价结果应当作为历史记录保存。
第五章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调查和评价
第十八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完善基金投资人身份认证程序,核实基金投资人身份的合法合规,履行反洗钱法律义务。
第十九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基金投资人调查制度,制定科学完整的调查方法,规定清晰合理的作业流程,对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价。
第二十条基金投资人调查应以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类型来具体反映,应当至少包括以下三个类型:
(一)保守型;
(二)稳健型;
(三)积极型。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前款所列类型的基础上进一步进行风险承受能力细分。
第二十一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在基金投资人首次开立基金账户时或首次购买基金产品前对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价。
对已经购买了基金产品的基金投资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通过追溯调查评价该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
第二十二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采用当面、信函、网上或对已有的客户信息进行分析等方式对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
对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的评价结果应当以书面或电子的方式及时反馈给基金投资人。
第二十三条对基金投资人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调查,应当至少了解基金投资人的以下情况:
(一)投资目的;
(二)预期投资期间;
(三)期望回报;
(四)投资经验;
(五)短期风险承受水平;
(六)长期风险承受水平。
第二十四条采用问卷等进行调查的,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制定统一的问卷格式,同时应当在问卷的显著位置提示基金投资人在基金购买过程中注意核对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产品风险的匹配情况。
第二十五条基金销售机构调查和评价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的方法说明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定期提示基金投资人更新其风险承受能力调查反馈,或通过对已有客户信息进行数据挖掘的方式进行评价的定期更新;过往的评价结果应当作为历史记录保存。
第六章基金销售适用性的实施保障
第二十七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通过内部控制保障基金销售适用性在基金销售各个业务环节的实施。
第二十八条基金销售机构总部应当负责制定和基金销售适用性相关的制度和程序,建立销售的基金产品池,在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中建设并维护和基金销售适用性相关的功能模块。
基金销售机构分支机构应当在总部的指导和管理下实施和基金销售适用性相关的制度和程序。
第二十九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就基金销售适用性的理论和实践对基金销售人员实行专题培训。
第三十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制定基金产品和基金投资人匹配的方法,由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完成基金产品风险等级和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的匹配,并作为基金销售人员向基金投资人推介合适基金产品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在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中加入基金投资人意愿声明内容,对于基金投资人主动认购或申购的基金超越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的情况,要求基金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基金的同时进行确认,并在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上记录基金投资人的确认信息。
第三十二条禁止基金销售机构违背基金投资人意愿向基金投资人强行销售与基金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不匹配的产品。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对基金销售适用性的执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中国证券业协会依法对基金销售适用性的执行情况进行自律管理。
第三十四条拟申请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机构,应当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制定为期不超过一年的基金销售适用性全面推行计划,同时补充和完善基金代销资格业务申请材料中的有关内容。
第三十五条基金管理人和已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机构应当制定一至三年的基金销售适用性全面推行计划,在本指导意见实施后逐步达到各项要求。
第三十六条本指导意见自年月日起实施。
❿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人员从业考试和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是同一个考试吗有考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的前辈吗
这两个基本上是差不多。证券基金从业资格考试,针对的是证券公司的。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可以针对银行和证券,基金公司。你在网上搜下报名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