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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如何对外投资

发布时间:2021-03-15 10:21:46

『壹』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是如何融资的麻烦告诉我

投资家作为基金的GP,是利用其使资金增殖的能力使得社会上的闲置资金集中到他的管理之下。PE并非大型机构投资者的重点关注领域,但PE行业的整体融资规模在大幅增长。
机构投资者将资金投入到流动性比较差的私募股权基金,主要有以下三方面原因:机构投资者的资金是长期性的,没有很大的偿付需求,可以保证长期的承诺,对流动性要求不高;PE的整体回报高于市场平均回报,在承受了流动性差的同时,投资者显然要获得更高的回报;PE的资产价值与公开上市的股票之间关联性很小,PE资产价值的独立性使得PE资产成为分散投资风险的一个很好的选择。
融资的成功要素,机构投资者在选择PE机构的时候,主要考虑团队、PE机构的历史业绩、经营运营策略和优惠条件 。
在机构投资者的判断过程中,管理队伍是首要和核心的决定因素。投资者特别关注两个因素,道德风险和信息不对称;PE的历史业绩则成为说明整个PE机构投资水平的最客观信息;PE机构的投资策略是否与机构投资者本身的投资策略相吻合,PE是否具备真正将投资策略执行出来的运营能力,是机构投资者考察的另一个因素。能提供一些优惠条件,也是PE能够被投资机构选中的原因之一。
资金来源,对于开展融资的私募股权基金的一个好消息,是计划投入PE的机构和资金都在快速增加。养老基金是欧美主要国家的最重要的机构投资者之一,是资本市场中其他金融中介重要的资金来源。对于大学捐赠基金来说,私募股权基金使是其重要的投资对象。资产管理公司也是一个重要的资金来源。组合基金也已成为私募股权基金领域内的重要LP。其他的一些机构包括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私人(家族)投资者、政府机构的资金等,这些资金来源都在不同的时期在PE行业当中占据了一定的地位。
融资进程,当PE机构组织好了核心管理队伍,并且感觉已经对发起一只基金有了周密的计划之后,便可开始融资进程。融资的整个过程可以划分四个阶段:售前期、营销期、完成交易期、事后管理期。售前期的工作主要进行的是分析、策划、计划性的工作,通过准备大量的材料,分析各方面的信息,为融资工作的顺利进展奠定基础。售前期之后就是充满旅程、会议和劳累的正式营销过程。在此期间PE的核心人物要与潜在的机构投资者会谈,介绍融资基金的目标规模、团队、策略、条款等情况。有意向的机构会开展尽职调查,既考查和核实PE机构的一些情况。如果一切顺利,会有机构投资者留下明确对基金的投资意向,这时便进入到考验谈判技巧的完成期,这个期间的核心工作是与未来的LP谈判具体的投资条款,并落实最终的法律文本合同。协议签订,所有法律程序结束后,基金便正式宣告成立。
融资代理的作用,融资代理是资本从LP配置到GP的重要协调者,他们帮助GP从LP那里融资。融资代理从不同的基金融资过程中积累了深厚的市场经验和知识,可以协助GP有效地进行基金设计和规划,帮助GP管理整个融资过程,节省GP的大量时间,并利用其丰富的融资经验支持基金融资的顺利完成。
最重要的融资文件,PPM(私募融资备忘录)是基金融资向投资机构提交的正式文件,有些类似于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在公开募集资金时的重要地位。LP们主要依靠PPM来获得基金的信息,并且PPM是LP进行投资决策的关键信息来源。PPM应包含如下必要内容:描述资金的规模和存续期、预计关闭时间和GP之前管理基金的情况的摘要;机构和基金的投资理念,包括投资策略和管理公司在特定市场上的竞争优势;投资专家队伍和委员会的介绍;基金公司过往业绩的描述;GP/LP条款,包括分配机制、管理费、GP的投入以及基金的协同投资策略;法律问题和税收问题;会计和报告。
对于大多数私募股权基金的管理机构来说,融资可能永远是最为痛苦的工作,但只要有LP愿意投资,这份痛苦就是值得的。

『贰』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对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时,对其持股数量是否有限制具体限制百分比是多少

这个没有限制。没有哪个法律规定它的投资上限,但实际投资中,PE基金的股权大部分是小股权,只有很少的案例投资比例会达到40%以上。并购基金除外。

『叁』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如何衔接资本市场和实体经济

简单讲,首先私募股权基金公司会有自己的团队,通过私募的形式将资金汇版聚到一起,同时又有自己权的专业投资团队会对中小企业进行筛选,选出那些高成长性的企业,然后用募集到的资本对其进行投资,并协助企业进行价值增值,最终使其实现上市,然后再出售持股,套现退出。
企业得以成长,股东也得到可观的收益,所以现在很多地方鼓励私募股权的发展。

『肆』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投资后如何管理被投资企业

不同PE基金对于企业投资后管理一般会有区分,多数PE不希望干预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只是在企业决策时作一些出谋划策。投资后的管理一般会有基金公司指派专门的股权管理负责人入驻企业的董事会,并要求企业董事会不能过于庞大,导致基金公司无法对企业发展决策起作用。企业有定期的财报,基金会跟企业有对赌协议(又称估值调整协议)。除了对赌协议,企业与基金公司还需要签订反稀释条款(后进投资人不能稀释之前投资人的股权,需要在新投资进行时作适当调整)、优先清偿条款(企业管理人不得先于基金公司退出企业,即使有这样的意愿,也是基金公司先退)等。

『伍』 私募股权基金,如何进行投后管理

投后管理是项目投资周期中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私募股权基金“募、投、管、退”四要专点之属一。在完成项目尽调并实施投资后直到项目退出之前都属于投后管理的期间。

投后管理关系到投资项目的发展与退出方案的实现,良好的投后管理将会从主动层面减少或消除潜在的投资风险,实现投资的保值增值。

投后管理既可以由参与投资项目遴选、具体承担投资事宜的有关人员或其指定人员负责,也可以由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设立的专门投后管理部门负责,统称为投后管理人员。

投后管理的内容包括:投资协议执行、项目跟踪、项目治理、增值服务四部分。投后管理工作一般分为日常管理和重大事项管理:

日常管理主要包括与标的企业保持联系,了解企业经营管理情况,定期编写投后管理报告等管理文件;

重大事项管理包括对标的企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议案进行审议、表决等有关事项。

投后管理的六大原则

投后管理的开展

投后管理人员应与标的企业保持沟通,对需要由投资方指派董事表决的事项出现时,及时提请董事审议。投后管理人员还应积极督促公司参加被投资企业的股东会。

投后管理要点——财务管控

『陆』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否做债权投资

一、《私募管理办法》未禁止债权投资

根据证监会颁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以及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基金备案及信息更新填表说明》的规定,依据投资对象的不同,将私募投资基金区分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创业投资基金及其他投资基金四大类别。通常理解,债权投资基金是指以非标债权、委托贷款等方式对被投企业进行投资的私募基金,一般不包括私募投资基金直接向被投资企业发放贷款方式。
《私募管理办法》第二条对于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采取的是列举方式而非限定方式,同时原则规定了“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并未排除债权投资的范围;其次,《私募管理办法》秉承“负面清单式”原则,私募基金通过银行发放委托贷款等方式实施债权投资,并未违反中国现有法律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因此,虽然没有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私募投资基金开展债权投资并无不当。
二、债权投资已有先例与规定
虽然《私募管理办法》没有明确列举债权投资范围,但是也并非没有出处。目前仍在实施的《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第九条规定,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应当用于下列投资:“…(二)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
依据该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可以通过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开展债权投资业务。在实践操作中,基金子公司的多数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也都是通过债权方式或者债权加股权等夹层方式进行对外投资。
三、委托贷款方式合法合规
委托贷款业务,属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经营业务之一。《贷款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而代理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其风险由委托人承担,贷款人(即受托人)收取手续费,不得代垫资金。
私募投资基金作为委托人,将其资金委托给商业银行发放委托贷款实施债权投资,在遵守《贷款通则》规定的情况下,属于合法业务模式,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
四、非法金融活动并不包含委托贷款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所规定的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主要是指企业违反《贷款通则》等金融管理规定,直接或变相经营借贷融资业务。
《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私募投资基金所开展的债权投资,一般是通过银行委托贷款方式实施的,并非私募投资基金直接与被投资企业之间开展借贷业务或变相经营借贷融资业务。因此,现有规定所禁止的非法金融活动,并不包括委托贷款等合法债权投资方式。
五、企业之间直接借贷与委托贷款有所区别
根据《人民法院报》2013年9月25日刊载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全国法院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对于企业间借贷的借款合同的效力,应当区分情况认定不同借贷行为的性质与效力:(1)对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但实际经营放贷业务、以放贷收益作为企业主要利润来源的,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无效。(2)对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的企业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所进行的临时性资金拆借行为,如提供资金的一方并非以资金融通为常业,不属于违反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不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无效。
此处讨论的借款合同效力问题,是指企业之间直接借款的合同,并不包含企业通过委托贷款发放的贷款合同。私募投资基金通过委托贷款银行发放委托贷款实施债权投资,并不在此处讨论的企业间借贷的借款合同效力的范围之内。委托贷款合同法律关系有法律依据并且得到司法确认。
六、建议与理解
当前国务院与证监会均强调坚持“负面清单式”监管原则,对于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减少事前许可准入,强化事中与事后监管。在目前各方对于私募投资基金能否开展债权投资存有争议或疑问的情况下,建议监管部门进一步明确意见,避免市场主体抱持观望状态,调动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积极性。

『柒』 外资,国资参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有哪些限制

外商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的设立、运营问题:

(1)可否允许在华注册的外商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和内资投资基金管理企业,依法面向特定的外国企业或者个人(简称“境外LP”)募集设立有限合伙制的外资股权基金。

1、是否将境外LP的出资比例限定在基金认缴资本总额的一定比例(例如50%)以下;

2、境外LP是否需要具备一定的资质条件;

3、募集设立外资股权基金的外商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和内资投资基金管理企业是否需要具备特殊的资质条件。

中外合作各方通过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的企业。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业注册资本中的份额无强制性要求;企业采取灵活的组织管理、利润分配、风险负担方式。故此种合营称为契约式合营。

(7)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如何对外投资扩展阅读:

主要法律法规:

我国的外商投资企业立法是伴随着我国的改革和对外开放政策而逐步建立并不断完善的,至今已经形成较为完备的外商投资企业立法体系,其中重要的法律。

法规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等。除此之外,外商投资企业的主管部门(商务部)和相关部门(主要是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还颁布了大量的部门规章。

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及其《补充规定》、《关于举办股份有限公司形式中外合资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审批原则和审查要点》等。

『捌』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投资过程中如何把握风险

你好!我就是做私募股权的。你是私募股权基金的负责人?还是打算投资私募股权基金啊回! 要说私募答股权投资基金就要审核项目方的商业报告了!尽职调查工作的细致程度决定了项目的可行性。
你要是投资人的话项目的风险不用考虑,只需要考虑你投资的基金管理公司的情况!因为项目是他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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