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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是证券市场的重要机构投资者

发布时间:2020-12-14 19:15:46

❶ 在会计里面“机构投资者”是什么

什么是机构投来资者
证券投资基金、法源人投资者及其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投资资格,有权购买本次发行股票的机构(如QFII)。其中,证券投资基金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人投资者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设立6个月以上并有效存续的法人,具备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资格,其申购资金来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中国现在很多所谓的投资者不是机构投资者,这里面有一个概念要搞清楚,什么是机构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最经典的概念就是由散户集合在一起,这样的基金叫机构投资者。如果说是某个什么重型机械厂,某个电厂,来投一个企业是法人投资者,而不是机构投资者。所以机构投资者的本人是一个个人和个人的结合,

❷ 基金里的QDII和QFII是什么意思

QFII(Qualified
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s):即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制度,是指允许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在一定规定和限制下汇入一定额度的外汇资金,并转换为当地货币,通过严格监管的专门帐户投资当地证券市场,其资本利润、股息等经批准后可转为外汇汇出的一种市场开放模式。QFII(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正成为推动A股市场发展的重要力量。
人民币升值如一道电闪,QFII闻风而动,QFII的额度骤增60亿美元,QFII当仁不让地成为A股市场最有想法、最有资金实力的做多的主力部队,下一阶段瞄准QFII必然增仓的品种是捕捉底部黑马的必然选择。QFII正成为推动A股市场发展的一只重要力量。来自2007年全国证券期货监管会议上的最新数据显示,截至2006年末,52家QFII持有A股的总市值已经达到971亿元,占沪深两市2006年末流通总市值的比例达到3.88%,一跃成为A股市场仅次于基金的第二大机构投资者。
QDII是(Qualified
domestic
institutional
investoe)(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的首字缩写。它是在一国境内设立,经该国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境外资本市场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投资业务的证券投资基金。
●银行系QDII
银行QDII产品可以直接投资境外股市。目前国内共有19家银行获得QDII资格。
●保险系QDII
保险QDII投资范围除货币市场工具和固定收益产品之外,还包括股票、股权、股权型产品、股票型基金等权益类产品。目前,中国人寿、中国人保和中国平安等3家保险公司获得QDII资格,但这些保险公司还未推出面向投资者的QDII产品。
●基金系QDII
2006年9月,我国推出了首只试点的基金QDII产品——华安国际配置基金。但总体上,基金QDII一直处于无章可循的境地,业务停滞不前。目前,随着证监会新规定的实行,更多的基金公司有望获得投资境外股市的资格,其QDII业务正在提速。

❸ 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有哪些

您好,针对您的问来题,国泰自君安上海分公司给予如下解答
一般而言有基金管理公司,私募管理公司,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直投公司、资管公司、信托公司以及一些企业投资者等。希望我们国泰君安证券上海分公司的回答可以让您满意!回答人员:国泰君安证券理财顾问罗经理;国泰君安证券——网络知道企业平台乐意为您服务!

如仍有疑问,欢迎向国泰君安证券上海分公司官网或企业知道平台提问。

❹ 机构投资者的中国的发展

在证券市场发展初期,市场参与者主要是个人投资者,即以自然人身份从事有价证券买卖的投资者。本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各国证券市场出现了证券投资机构化的趋势。有关统计数据表明,机构投资者市场份额70年代为30%,90年代初已发展到70%,机构投资者已成为证券市场的主要力量。在中国,与个人投资者相比,机构投资者所占比重仍然偏小。截至1997年底,中国证券市场机构投资者开户数占总开户数比例不到1%。为了改变这种投资者结构失衡的状况,中国正采取措施,在完善立法的前提下,逐步培育和规范发展机构投资者,发挥证券投资基金支撑市场和稳定市场的作用,促进证券市场健康持续稳定的发展。1997年11月14日,国务院证券委员会颁布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1998年上半年,开元、金泰、兴华、安信四家证券投资基金相继公开发行上市。可以预见,未来几年将是中国机构投资者获得稳步发展的时期。 从机构投资者发展的历程来看,有三个重要的时间点。
第一个是封闭式基金成立并开始运作的1998年3月。封闭式基金的成立引入了真正意义上具有专业优势的机构投资者。
另一个重要的时间点是1999年三类企业资金和保险公司资金入市。其中保险公司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总额增长了13倍,从开放初的14.79 亿元上升到2001年的208.99亿元。保险资金成为机构投资者最大的资金来源。
第三个关键的时间点是中国开放式基金成立的2001年9月底。自此,基金产品差异化日益明显,基金的投资风格也趋于多样化。 实证检验发现,机构投资者进入市场以后,上海证券市场和深圳证券市场的波动性都发生了结构性降低。机构投资者发挥了稳定市场的功能,符合对机构投资者的预期。在机构投资者发展的过程中,每次的政策推进都对市场起到了明显的稳定作用。在几个重要政策中,保险资金通过机构投资者间接入市对上海证券市场的稳定作用最为明显;封闭式基金的成立对深圳证券市场的稳定作用最为明显。机构投资者在稳定市场方面,在上海证券市场和深圳证券市场上表现强度是有差距的:在深圳证券市场上,机构投资者的进入最高降低了近13个百分点的波动性;在上海证券市场上,机构投资者的进入最高降低了6个百分点的市场波动。
虽然机构投资者进入后市场出现了一些问题,但总体上来说,机构投资者的进入降低了市场波动,只是降低的幅度并没有人们期望的那么高。 尚福林在国新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离不开社会资金的投资和参与,同样资本市场也能为社会资金的保值增值提供一个平台。完善鼓励社会资金投资资本市场的政策,主要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要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要进一步发展证券投资基金,壮大基金的资产规模,要加快商业银行设立证券基金的试点工作。中国工商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工作已经完成。同时,我们还要积极研究保险机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工作,扩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试点,稳步增加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规模。第二,促进机构投资者协调发展。在稳步发展证券投资基金的同时,要不断扩大保险资金、企业年金和社保基金投资资本市场的资产比例和规模,并积极推动其他机构投资者的发展和壮大。
第三,要丰富市场投资产品,积极推动市场的创新,研究开发适合于不同机构投资者投资资本市场的产品。
第四,加强对各类机构投资者投资资本市场的监控,有效防范投资机构的投资风险。
第五,建立健全对基金管理公司等资产管理机构主要股东的有效约束机制,保持这些管理机构运行的独立性和稳定性。
第六,继续完善有利于各类投资者投资资本市场的税收政策等等措施。

❺ 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应该缴纳的税款有哪些

对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内入未恢复征收个容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企业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企业债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和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派发股息、红利、利息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利息时,不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国债利息、储蓄存款利息以及买卖股票价差收入,在国债利息收入、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收入以及个人买卖股票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所得税。

❻ 为什么说基金是目前市场最主要的机构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是指用自有资金或者从分散的公众手中筹集的资金专门进行有价证券投资活动的法人机构,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商业保险公司和各种投资公司等。基金是目前市场最主要的机构投资者。

❼ 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在内的机构投资者有哪些

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在内的机构投资者主要包括:

1、公募证券基金回

2、私募基金

3、财务公司

4、国有企业、答民营企业等一般有限公司

5、有限合伙企业

机构投资者主要是指一些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保险公司、投资信托公司、信用合作社、国家或团体设立的退休基金等组织。机构投资者的性质与个人投资者不同,在投资来源、投资目标、投资方向等方面都与个人投资者有很大差别。

(7)证券投资基金是证券市场的重要机构投资者扩展阅读

用自有资金或者从分散的公众手中筹集的资金专门进行有价证券投资活动的法人机构。这类投资者一般具有投资资金量大、收集和分析信息的能力强等特点。由于这些投资活动对市场的影响较大,使得机构投资者比较注重资产的安全性, 能够充分分散投资风险。

按照其主体性质的不同,可以将机构投资者划分为企业法人、金融机构、政府及其机构等。企业法人是证券市场上的交易主体,充当着既是资金供给者又是资金需求者的双重角色。企业法人进行投资的目的主要有两个:一是资产增值,二是参与管理。这种投资一般都是长期投资,交易量大,但是相对较稳定。

❽ 机构投资者的特点

机构投资者与个人投资者相比,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⒈从投资者资金量大小来进行定义,将机构投资者定义为:资金量大到其交易行为足以影响一段时期某只股票价格的投资者,其中包括个人大户。
⒉ 从投资者身份或组织结构出发,将机构投资者限定为与个人相对应的一类投资者即法人,具体体现是开设股票账户的法人,包括三种类型:
⑴按照《证券法》和相关法规,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的从事股票交易权利的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⑵按照《证券法》和相关法规,可以参加股票交易、但操作受到限制的“三类企业”,即国有企业、国有控股公司和上市公司;
⑶在能否参与股票交易及参与股票交易的方式上缺乏明确法律规定或权利义务不具体的法人,如“三资”企业、私营企业、未上市的非国有控股的股份制企业、社团法人,等等。
⒊在2002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中,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定义为:符合有关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在国外强调机构投资者的主营业务应主要集中在证券投资活动方面,而中国几乎未能对此加以关注。与之相对应的是,国外的机构投资者隐含有在金融领域尤其是证券投资领域有丰厚的理性判断能力和操作技巧等先决条件,而中国对这个问题的看法则是比较模糊的。 从运作实践的角度来进行考察,中外机构投资者的差别可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加以理解:
一、机构投资者的起源是基于完全不同的原因。
在西方发达国家,作为最典型的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其始祖是1868年诞生于英国的“海外和殖民地政府信托”。18世纪末英国由于经历了一场深刻的产业革命而出现资金过剩,使得许多人将资金投资于海外以谋取更高的资金报酬,但国际投资知识的缺乏以及投资国家证券市场风险的不时爆发,致使这些投资者中有相当一部分遭受到比较大的损失,这样就产生了由政府出面组建基金的市场需求,在此背景下推出的基金受到投资者的青睐也就顺理成章。紧随其后发行的几家基金,如1873年苏格兰人创立的“苏格兰美洲信托”、1926年美国波士顿马萨诸塞金融服务公司设立的“马萨诸塞州投资信托公司”等,都是基于市场需要的原因而发展起来的。由此不难看出,机构投资者发展的动力来源于市场投资者的需要,是一种市场的自发行为。
反观中国证券市场,机构投资者的产生和发展在相当程度上都是由政府出于自己的某种需要而推动的,是一种明显的政府行为。这些需要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与证券市场迅速扩容相适应,期望机构投资者扩容带来市场资金的迅速增加。如深圳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分别于1991年、1993年作出允许机构投资者入市的决定,1999年准许三类企业进入证券市场等,都是基于上述原因。另外,认为行情低迷、需要市场资金进入也一直是管理层发展证券投资基金的原始动力。早在1994年7月,针对市场情况,管理层作出的三大政策中最核心的就是:“发展共同投资基金,培育机构投资者,试办中外合作的基金管理公司,逐步吸引外国基金投入国内A股市场”。在当时市场条件并不成熟的情况下,管理层出台这类措施,很明显地表明了其希望借此刺激市场的意图。另一方面,希望机构投资者能够达到稳定和规范证券市场发展的要求,且这种意图在有关的法规中都有非常明确的表述,如1997年11月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是其宗旨之一。为达到稳定和规范市场发展的目的,管理层对机构投资者提供了比较优厚的政策待遇,其最主要表现在新股申购方面,如在2000年5月18日前新股发行时可以单独向基金配售,其后基金可以作为战略投资者或一般法人投资者申请预约配售等。
二、机构投资者的运作环境存在非常大的差异。
国外机构投资者的产生本质上是金融创新的产物,而且其发展也进一步推动了金融创新的发展,两者形成了一种良性互动的关系。而在中国,机构投资者的发展基本上是由政策推动,缺乏适应的生存空间,以致于“超常规发展机构投资者”成了揠苗助长的产物。
首先,国外机构投资者不仅有规模足够大的国内市场供其运作,而且在投资组合理论扩展到国际范围的背景下,可以不断将其他国家市场特别是一些有发展潜力的新兴市场纳入其投资组合,从而可以在相当程度上规避单个国家证券市场的风险。如在英国资产管理业中,对国外投资占其总比例的20%。
反观中国的机构投资者,其能够投资的范围基本局限于国内,中国资本市场情形发展的势头即股票市场发展迅速而债券市场发展相对缓慢使其运作空间十分有限,而且股票市场中上市公司呈现出的“数量多、流通盘小”的 特征进一步制约了其投资运作。
其次,国外特别是发达国家机构投资者比较普遍地使用金融衍生工具,以获得更广泛的投资机会,并提高风险管理的效能。如欧盟国家61%的养老基金公司和保险公司直接或通过外部基金管理者使用衍生工具,其中75%使用衍生工具是为了有目的的资产配置,50%是为了规避现金风险。
而在中国证券市场上,系统性风险占据了总风险的大部分,甚至达到80%左右,分散化投资对于风险规避的作用十分有限,而能够规避系统性风险的股票指数期货和期权等金融衍生工具不能按照市场的要求推出,致使机构投资者抵御风险的能力十分薄弱。
最后,国外机构投资者运作空间的日益扩展,为投资者提供了不断创新的投资对象。仅以投资基金为例,20世纪90年代以来,英国基金业推出了一系列创新品种,主要包括:
⑴个人股票计划(PEP)和个人储蓄账户(ISA)。PEP和ISA都是可以享受一定免税优惠的个人储蓄和投资计划;
⑵伞型基金与分割资本投资信托(SPLITS)。伞型基金主要通过运用“雨伞”架构来满足投资者不同的投资需求,其下可设立多个子基金,每个都有特定的投资目标和特征,投资者可以方便且低成本地在各子基金之间转换。而分割资本投资信托则是投资信托中的一个种类,通过发行对资本增长和收益具有不同权利的股份来满足投资者不同的投资需求偏好;
⑶风险投资信托VCT,主要包括创业板VCT、高科技VCT和一般VCT三种类型。尤其值得关注的是,在一些发达国家一种创新的基金品种,“交易所交易基金或一揽子股票转托凭证(XXDR)”获得了迅速发展。ETF的投资者既可以在交易所像封闭式基金一样转让ETF,也可以要求赎回ETF获得其所代表的股票,因而ETF兼具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的优点,成为颇具生命力的被动投资品种。同样,曾经是专门针对富人的对冲基金,也被纳入普通投资者的组合。
而在中国证券市场上,能够供投资者购买的基金品种十分有限,不仅缺少在国外市场非常完善的三大基金即股票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中的货币市场基金,同时债券基金也极其稀少,而且即使是发展到具 有一定规模的股票基金也有很大缺陷,集中表现在这些基金公司操作模式雷同,没有形成各自的独立风格,无法得到普通投资者的认同。

❾ 5.如何学习和借鉴美国经验,发挥我国机构投资者在公司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1、要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要进一步发展证券投资基金,壮大基金的资产规模,要加快商业银行设立证券基金的试点工作。中国工商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工作已经完成。同时,还要积极研究保险机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工作,扩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试点,稳步增加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投资规模。

2、促进机构投资者协调发展。在稳步发展证券投资基金的同时,要不断扩大保险资金、企业年金和社保基金投资资本市场的资产比例和规模,并积极推动其他机构投资者的发展和壮大。

3、要丰富市场投资产品,积极推动市场的创新,研究开发适合于不同机构投资者投资资本市场的产品。

4、加强对各类机构投资者投资资本市场的监控,有效防范投资机构的投资风险。

5、建立健全对基金管理公司等资产管理机构主要股东的有效约束机制,保持这些管理机构运行的独立性和稳定性。

6、继续完善有利于各类投资者投资资本市场的税收政策等等措施。



(9)证券投资基金是证券市场的重要机构投资者扩展阅读

在西方国家,以有价证券收益为其主要收入来源的证券公司、投资公司、保险公司、各种福利基金、养老基金及金融财团等,一般称为机构投资者。

其中最典型的机构者是专门从事有价证券投资的共同基金。在中国,机构投资者主要是具有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自营机构,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各类投资基金等。机构投资者通常具有集中性、专业性的特点,比较注重理性投资和长期投资。

❿ 证券投资基金反映的关系是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一种什么关系

证券投资基金反映的关系是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一种信托关系。

信托托关系实际上是信托法律关系。它由三个要素构成:

(1)主体,指信托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的承担者,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

(2)客体,指信托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即借以产生信托关系的资财;

(3)内容,即信托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具体的权利义务由信托法规定。

在证券投资中,投资者把钱委托给基金管理人进行打理,基金管理人对资金进行管理和处分,所以证券投资基金反映的关系是投资者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一种信托关系。

(10)证券投资基金是证券市场的重要机构投资者扩展阅读:

信托关系本质

信托关系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一种不对等的法律关系,通常产生在缔约双方当事人的谈判优势不平等时,一方因知识或专业方面的原因而在某种程度上必须信赖于另一方。

信托法上的受托人与委托人的关系是信托关系的最典型形态,但是现在信托的适用范围要广泛得多,已经被广泛地运用于公司法,合伙法甚至银行法等商业领域。

信托关系可以由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所创设,特别是在一方当事人认为对方在特定领域更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时,可以通过合同明确创设双方之间信义关系,然而在实践中这种方式是很少见。信托关系也可以基于法律的默示而产生。法律默视的信托包括结果信托和推定信托两种。

按照学者们的一般理解,由合同所创设的信义关系暗含了双方当事人之间交易能力,地位与势力相对平等和均衡;而基于法律而产生的信义关系,是指在当事人之间的地位与实力具有明显不对等性时,法律给予某一方以特殊的保护或救济。

此时单靠受益人自己的力量难以对受信人的行为实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受益人通常需求助于法律的特殊保护。因为受信人处于一种优势地位,拥有对他人财产的支配与控制权,而且受信人的行为将对受益人(或委托人本人)产生拘束力。

然而,受信人如何行使权利,委托人或受益人则并不能够完全控制或严密地监督,他们只有信任受信人,相信他们会以善意及适当的注意之方式为自己的最佳利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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