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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

发布时间:2020-12-14 19:29:33

私募基金有哪些特征

你好,私募投资基金运作主要分为募、投、管、退四个阶段,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私募基金姓“私”。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二是私募基金要登记备案。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均应当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各类私募基金募集完毕,均应当向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但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三是私募基金非“债”。私募基金不得向投资者承诺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私募基金往往不具有固定收益证券之特点。
四是私募投资重“匹配”。私募基金投资确立了合格投资者制度,从资产规模或收入水平、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三个方面规定了适度的合格投资者标准。同时,监管制度要求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并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要求私募基金管理机构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选择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要求投资者如实填写风险调查问卷,承诺资产或者收入情况;要求投资者确保委托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
五是私募运作要“透明”。制定并签订基金合同,充分揭示投资风险;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安排基金托管事项,如不进行托管,应当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坚持专业化管理、建立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信息。

② 私募基金的监管框架是怎样的

私募基金监管机构与法律
私募基金分为股权投资基金与证券投资基金两类。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发布的《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2013年6月)规定,这两类私募基金所属的监管机构均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此之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登记和管理归口发改委,发改委管理期间还未完善监管体系)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授权,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制定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该《办法》是目前私募基金最直接的法律规范。

③ 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有哪些

正规的私募基金会在银行专门开设资金托管账户,所有募集的资金全部打到资金账户进行集中管理,保证专款专用,此外项目还有风险控制措施比如抵押,质押,连带责任担保等

④ 私募基金强制托管是什么意思

私募机构不同于公募,相关投资信息公众不得而知,且投资门槛较高、风险较大,私募是否存在强制托管也是投资者所关心的问题。
私募基金是否必须托管?
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私募基金的托管银行需要有什么资质或要求吗?
《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证券基金托管银行,也就是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净资产和风险控制指标符合有关规定
(2)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3)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4)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
(5)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
(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7)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应该没有专门的牌照,一般做的比较大的银行也都能满足上面这些条件。
私募基金信息披露时间:
《管理办法》要求,私募基金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包括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文件;基金销售协议中的主要权利义务条款(如有);基金的投资情况;基金的资产负债情况;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情况;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安排;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中国证监会以及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
同时,《管理办法》对基金运作期间的信息披露作出了详细规定。根据新规,私募基金运行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主要财务指标以及投资组合情况等信息。单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规模金额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应当持续在每月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披露基金净值信息。此外,私募基金运行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投资者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净值和基金份额总额、基金的财务情况、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和运用杠杆情况等信息。

⑤ 私募基金托管标准是怎样的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私募基金管专理人应建立属健全私募基金托管人遴选制度,切实保障资金安全。
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建立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二十一条
目前法规并没有对私募有强制托管的要求,也就是说:基金合同约定要托管的,需要由基金托管人托管;
未选择托管的,需要在合同里约定建立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注意,尽管当前并未有法规要求私募基金一定要进行托管,但就数据来看,有相当一部分私募基金选择了托管。截至今年6月底,中基协已登记私募基金管理人19,709家发行的66,649只已备案的私募基金中,48,136只私募基金选择了托管机制,占比约为72.22%。也就是说,有超过70%的已登记私募基金选择了进行托管。

⑥ 买私募基金, 通过私募排排网买, 和直接在私募基金的官网买,这两种方式各有什么优劣吗

在第三方和管理人那里买是一样的认购费,管理人那里只能买他自己的,第三方那里可以买更多的私募,此外还有其他的附属东西

⑦ 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有哪些

募集期监督帐户确保募集期投资者的打款能不被挪用;冷静期的设置帮助投资者理解风险;托管人的存在从合同的约定层面保护投资者利益,还有监管层的一些信息披露,不定期抽查等都能一定程度的保护基金财产安全

⑧ 私募基金在安全投资运作有哪些风险

(一)基金合同。募集私募证券基金,应当制定并签订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以下统称基金合同)。基金合同应当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三条和九十四条规定的必备内容。募集其他种类私募基金,基金合同也应当参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的相关规定,明确规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
(二)基金托管。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三)投资管理。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应当坚持专业化管理原则;管理可能导致利益输送或者利益冲突的不同私募基金的,应当建立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的机制。
(四)禁止行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等相关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
(五)信息披露。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基金投资、资产负债、投资收益分配、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其他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六)信息报送。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及时填报并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杠杆运用情况,保证所填报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发生重大事项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业协会报告,并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基金业协会报送年度财务报告和所管理私募基金年度投资运作基本情况。

⑨ 私募基金证券投资类财产分离制度怎么写

1、内控制度之一:财产分离《指引》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完善的财产分离制度,私募基金财产与私募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之间、不同私募基金财产之间、私募基金财产和其他财产之间要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1、内控制度之一:财产分离《指引》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完善的财产分离制度,私募基金财产与私募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之间、不同私募基金财产之间、私募基金财产和其他财产之间要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2、内控制度之二:专业化《指引》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主营业务清晰,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或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
3、内控制度之三:业务隔离《指引》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组织结构应当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建立必要的防火墙制度与业务隔离制度,各部门有合理及明确的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
4、内控制度之四:必备高管《指引》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具备至少2名高级管理人员。此外,高级管理人员当中还应当设置一名负责合规风控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合规风控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独立地履行对内部控制监督、检查、评价、报告和建议的职能,对因失职渎职导致内部控制失效造成重大损失的,应承担相关责任。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指引》中私募基金负责人不再与负责合规风控的高管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而是由合规风控高管对其因失职渎职导致内部控制失效承担相关责任。可见,一方面,《指引》突出了合规风控高管在企业中的地位与作用,但另一方面,也强调了合规风控高管因此而承担的重大责任。5、内控制度之五:合格投资者配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中设置的合格投资者制度,《指引》再次强调: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合格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这是私募基金内部控制的核心内容之一,是防止非法集资、降低投资纠纷、提升私募基金运作能力的关键环节之一。 6、内控制度之六:规范委托募集《指引》明确规定了委托募集方式下的对募集机构的资质要求。《指引》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募集的,应当委托获得中国证监会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募集私募基金,并制定募集机构遴选制度,切实保障募集结算资金安全;确保私募基金向合格投资者募集以及不变相进行公募。 7、内控制度之七:防止利益输送对于近年来行业内存在的各类利益输送问题,《指引》明确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健全相关机制,防范管理的各私募基金之间的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公平对待管理的各私募基金,保护投资者利益。8、内控制度之八:投资业务合规《指引》对私募基金投资环节的内部控制主要体现在对投资业务的合规性管理上,《指引》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投资业务控制,保证投资决策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 9、内控制度之九:托管托管制度是防范私募基金风险的核心制度之一,“e租宝”500亿非法集资之所以能够出现与没有设立托管制度存在一定的关系。对此,《指引》指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健全私募基金托管人遴选制度,切实保障资金安全。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建立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10、内控制度之十:业务外包《指引》明确规定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开展业务外包应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框架及制度,以管控外包业务中可能存在的各类风险。《指引》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根据审慎经营原则制定其业务外包实施规划,确定与其经营水平相适宜的外包活动范围。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健全外包业务控制,并至少每年开展一次全面的外包业务风险评估。在开展业务外包的各个阶段,关注外包机构是否存在与外包服务相冲突的业务,以及外包机构是否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11、内控制度之十一:信息保存《指引》规定了信息保存制度,《指引》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保存私募基金内部控制活动等方面的信息及相关资料,确保信息的完整、连续、准确和可追溯,保存期限自私募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 年。12、内控制度之十二:统一监管《指引》确立了内控制度统一监管模式,以便于中国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基金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管理。《指引》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本指引要求制定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并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及上传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13、内控制度之十三:接受协会检查中国基金业协会负责对私募基金公司的内部控制活动的各个环节进行业务检查。《指引》指出:中国基金业协会按照相关自律规则,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人员、内部控制、业务活动及信息披露等合规情况进行业务检查,业务检查可通过现场或非现场方式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相关人员应予以配合。14、内控制度之十四:违规处罚中国基金业协会承担行业自律管理、合规性自律检查及惩处违反自律规则行为等方面的责任。《指引》中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本指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或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导致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可以视情节轻重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主要负责人采取书面警示、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措施。可见,与《指引》出台之前不同,当时虽然《暂行办法》也存在着一些关于私募基金内部控制的规定,但是由于缺乏具体明确的惩罚规定,私募基金的内控制度在实践操作中难以真正予以落实。我们相信,随着《指引》的内容逐渐被广大私募基金管理人所了解和认知,尤其是伴随着协会对私募基金内部控制监管措施的逐步实施,我国私募基金的内部制度一定会逐步建立并予以完善的。2、内控制度之二:专业化《指引》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主营业务清晰,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或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
3、内控制度之三:业务隔离《指引》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组织结构应当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建立必要的防火墙制度与业务隔离制度,各部门有合理及明确的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
4、内控制度之四:必备高管《指引》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具备至少2名高级管理人员。此外,高级管理人员当中还应当设置一名负责合规风控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合规风控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独立地履行对内部控制监督、检查、评价、报告和建议的职能,对因失职渎职导致内部控制失效造成重大损失的,应承担相关责任。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指引》中私募基金负责人不再与负责合规风控的高管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而是由合规风控高管对其因失职渎职导致内部控制失效承担相关责任。可见,一方面,《指引》突出了合规风控高管在企业中的地位与作用,但另一方面,也强调了合规风控高管因此而承担的重大责任。5、内控制度之五:合格投资者配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中设置的合格投资者制度,《指引》再次强调: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合格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这是私募基金内部控制的核心内容之一,是防止非法集资、降低投资纠纷、提升私募基金运作能力的关键环节之一。 6、内控制度之六:规范委托募集《指引》明确规定了委托募集方式下的对募集机构的资质要求。《指引》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募集的,应当委托获得中国证监会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募集私募基金,并制定募集机构遴选制度,切实保障募集结算资金安全;确保私募基金向合格投资者募集以及不变相进行公募。 7、内控制度之七:防止利益输送对于近年来行业内存在的各类利益输送问题,《指引》明确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健全相关机制,防范管理的各私募基金之间的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公平对待管理的各私募基金,保护投资者利益。8、内控制度之八:投资业务合规《指引》对私募基金投资环节的内部控制主要体现在对投资业务的合规性管理上,《指引》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投资业务控制,保证投资决策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 9、内控制度之九:托管托管制度是防范私募基金风险的核心制度之一,“e租宝”500亿非法集资之所以能够出现与没有设立托管制度存在一定的关系。对此,《指引》指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健全私募基金托管人遴选制度,切实保障资金安全。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建立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10、内控制度之十:业务外包《指引》明确规定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开展业务外包应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框架及制度,以管控外包业务中可能存在的各类风险。《指引》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根据审慎经营原则制定其业务外包实施规划,确定与其经营水平相适宜的外包活动范围。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健全外包业务控制,并至少每年开展一次全面的外包业务风险评估。在开展业务外包的各个阶段,关注外包机构是否存在与外包服务相冲突的业务,以及外包机构是否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11、内控制度之十一:信息保存《指引》规定了信息保存制度,《指引》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保存私募基金内部控制活动等方面的信息及相关资料,确保信息的完整、连续、准确和可追溯,保存期限自私募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 年。12、内控制度之十二:统一监管《指引》确立了内控制度统一监管模式,以便于中国基金业协会对私募基金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管理。《指引》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本指引要求制定相关内部控制制度,并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填报及上传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13、内控制度之十三:接受协会检查中国基金业协会负责对私募基金公司的内部控制活动的各个环节进行业务检查。《指引》指出:中国基金业协会按照相关自律规则,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人员、内部控制、业务活动及信息披露等合规情况进行业务检查,业务检查可通过现场或非现场方式进行,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相关人员应予以配合。14、内控制度之十四:违规处罚中国基金业协会承担行业自律管理、合规性自律检查及惩处违反自律规则行为等方面的责任。《指引》中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本指引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或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导致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可以视情节轻重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及主要负责人采取书面警示、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措施。可见,与《指引》出台之前不同,当时虽然《暂行办法》也存在着一些关于私募基金内部控制的规定,但是由于缺乏具体明确的惩罚规定,私募基金的内控制度在实践操作中难以真正予以落实。我们相信,随着《指引》的内容逐渐被广大私募基金管理人所了解和认知,尤其是伴随着协会对私募基金内部控制监管措施的逐步实施,我国私募基金的内部制度一定会逐步建立并予以完善的。

⑩ 私募基金风险的防范方法有什么

私募基金风险的防范方法有:
一、私募基金投资的风险类别
私募机构失联跑路,投资者可能会为此交高昂的学费,作为普通投资者该怎样鉴别选择私募?对此,业内人士为投资者们总结了一些建议,供投资者参考。
1. 募集形式
私募不能公开募集,这条规定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非法集资类犯罪最根本的区别。《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2. 投资门槛
私募投资门槛不低,按照规定私募基金的募集对象是少数的特定投资者,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能低于100万元。
3. 收益承诺
不承诺保本保收益,《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承诺最低收益。在签订私募股权投资合同过程中不应有明确的还本付息的约定。如果私募基金的发起人向投资人许诺保底收益,那就涉嫌违法了。
4. 人数
募集不得超人数限制,事实上私募对投资人人数有严格的限制,以股份公司设立的,投资者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200人;以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投资者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50人;以合伙制形式设立的,合伙人人数(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过50人,这是区分是否属于非法集资的关键点。
5. 备案
不拿备案当幌子,虽然私募基金公司已经开始实行备案制,但由于门槛并不高,中小私募均可以登记。私募基金登记备案证明、证书和相关公示信息权仅表明该私募基金管理人已履行相关登记备案手续,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定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如果有私募把在协会备案的资格当做自己的一种信用保证,投资者不能盲目轻信。
二、私募基金风险的防范对策
1. 综述
投资者购买了失联、跑路的私募公司产品时,该如何追讨、维权?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王向宇律师从几个方面进行了分析,王律师表示,谈到维权,投资者需要先明确自己的权益是不是真的受到了侵害?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关于失联私募机构最新情况及拟公示第六批失联私募机构的公告》,只是一个疑似的名单。况且,失联不意味着侵权。
2. 权益判断
投资者如何判断自己的权益是否受到了侵害?一般而言,投资者在出资前,都会签订一份协议,投资者先要看看自己的协议做了如何的约定?比如合同的性质是投资协议还是借款协议,资金是否由银行进行了托管等等。比如投资者签订的是投资协议,投资者就需要再做一定的调查,自己投的钱拿不回来了,是基于正常的商业风险导致的投资失败,还是被基金公司卷款跑了。如果是正常的投资失败,那就不存在维权之说,如果是被卷款逃了,那么才需要维权。
3. 救济途径
投资者确定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那么该如何维权。维权通常有两个途径:一个是民事途径,另一个是刑事途径。具体的维权形式,投资者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确定。比如,基金管理公司卷款逃了的,基金管理公司就可能涉嫌诈骗罪等刑事罪名,投资者就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以上便是私募基金风险的防范方法,私募基金虽然收益较高,但是投资时对于它的风险防范意识一定不能少,作为投资者,对自己的财产安全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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