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石珍珍律师:私募机构高管是否都需要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的问题解答(七)》中的规定,对于私回募基金管理人首次申请私募证答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资格、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和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变更为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和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同时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类型等申请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其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高管人员和基金经理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已登记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自查从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从业人员是否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㈡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律师事务所单位有哪些,哪些律师事务所是协会会员单位
你好:没有特别要求,律师事务所参照《律师事务所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业务执业细则(试行)》办理
㈢ 证券律师如何开拓业务
一、基金创新业务
基金创新最重要,所以我先讲这个基金。政治上是讲“阶级”的,我今天讲基金,因为这是经济大家庭中的一个元素,因为这关系到一个群体,就是股民,当然美国没有“股民”的概念,他们称为机构投资者。没有股民就不是一个完整的市场,同样的没有基金就不是一个完整的市场,全世界都是这样的理念,要讲这个经济,必须得讲这个基金。但是我们很长时间我们错位了,我们不太重视这个基金。如果我们作为一个法律人,我们首先得把这个关注的点往前移,得先关注这个基金。没有一个好的基金,这个市场也是有问题的。
基金不是一个中国的原生态的东西,基金是一个外来品,现在银行等已经开始关注基金。
1、国家主权基金
主权基金就是国家基金,在我国能想的到的是中投、一个是社保。大家说,这个离我们很远,能承担主权基金的肯定是大所,是这样的,这个我毫不避讳,但是这个基金是一定要流向社会的。不要理解主权基金就是一个冷面基金,它也是市场的,它也是有血有肉的。主权基金现在来讲,已经开始投向市场,比如一些上市的企业等。以前都是国家项目,如西气东输啊、南水北调啊等。
所以主权基金要了解两个概念,一是国家基金,是国家委托的一个管理基金,它是市场主体的一个组成部分。
2、社保基金
为什么社保基金又单独拉出来呢,因为社保基金是一个稳健,它是救命的。尽管它也可以投向一些市场项目,但是它更强调一个稳健。社保基金现在是分级管理,未来的社保基金是一定走向市场的,但是肯定是投一些非常稳健的产品。
3、专项产业基金
我国的第一个产业基金是船舶产业基金,这个就是投产业的,归发改委管,这个有一个额度,没有100亿元,不要入这个产业基金。这个一定是与国家的产业政策相挂钩的,这个每五年有一个变化。产业政策一般有四个方面,限制什么、鼓励什么、禁止什么、许可什么。
中国实际上已经形成了区域经济,如东北经济区、中原经济区等。中国走向国外看国别经济,外资走向中国,看产业经济。
4、专项私募基金(包括PE母基金)
这么多年,我们私募基金,我们大家肯定都知道了,我算这个在中国作私募基金比较早了,大概十几年前,就开始做了。即使这个风险投资也不是我们中国的,也是外来的。最开始的时候外国来的这些基金都只能作外资的。这个专项的私募基金,我们经历了几个阶段,一个是,全部是外资的,后来进行竞争,外资内资均有,大概十年间就是这么走过来的。
专项私募基金在中国发端于深圳,后来就遍地开花了,一个是天津、苏州、上海、北京、武汉光谷等。目前的情况,PE进入了冬天,进入了大寒。我发现只要市场不好,我们所得人就多,因为业务好的时候,人都在项目上,一待就是八九个月的样子,现在我发现我们所得人多起来了,很多人都回来了,一个是要过节了,另一个是市场不是很好。
我们要分析这个形式,目前LP融资特别难,LP毁约特别多,好的项目少。所以这个私募基金的态势我们要知道,大概有以下几种:
第一个态势,往上走,走到哪了,走到VC了,当然要走到天使投资,很难,这个天使投资的风险更大。
第二个态势是,横着走,产业并购,我们在做的法律人要关注这个块。所有的私募都有一个期限,一般是五加一、五加二,甚至很特别的有五加三的,这个八年的,在全世界都少。我们有几个项目都在排队,现在审核还没开始就排到2014年了,所以,IPO市场这种形势下,货币市场肯定要好,所以有横着走的态势。
第三个态势是往回走,证券投资基金这个是很可怕的。
对于我们来说,不管往哪走,我们都有机会。我在想,我们在做的做企业的,是不是非得走上市这条路,这是不是一个独木桥。所以是不是可以考虑其他前景。对于企业来讲再造和重组都是一个发现机会的时候。
5、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它是债券和股权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换的,这个东西有些时候会难以理解,因为这个债券的文书和股权的文书是不一样的,在这里就是债券和股权作一个文件。当然这个设计不是律师单独能完成的。
二、证券创新业务
1、新三板业务
这个新三板业务说了很多年了,包括北京、天津、上海等几个城市,新三板有可能成为我们律师的机会。因为总量大、门槛低。
2、境外上市公司私有化、退市及再上市业务
所有涉及退市的这些企业,几乎都是用红筹出去的,就是用VIE模式出去的。中国政府跟很多地区有合作备忘录、谅解备忘录,只要有的就是有一个监管的问题。美国、欧洲等没有这些,这个在监管上可能就松一些。这一些人,怎么回来,实际控制人问题、期权问题、产业政策问题等,对律师来讲都是智慧的考量。每个企业都有每个企业的个性,要好好的研究。现在境外上市都处于停滞状态。
3、国内主板及创业板退市及再上市业务
过去这个情况不存在,但是现在存在了,现在深交所已经有两三个企业要被强制退市。这些企业退市的目的是什么,是不是为了再上市还是其他。这些,我们律师都要好好发现,这是一个机会。
4、上市公司强制分红制度实施派生业务
这些都是我们律师的业务,律师可以帮助修改公司章程
5、境外上市业务(老业务、新作为)
境外上市业务不要关注其他,就关注香港,目前取消了“456”制度,现在我们要加强香港的建设,香港现在已经很热了,尽管欧债的阴影还存在,但是,香港不同,香港交易所在大陆作推广的时候,他说,我是中国的国际资本市场,上海深圳是中国国内的资本市场。从这些意义上来讲,香港是我们一个上市的载体。
现在在证监会挤压的企业太多,如果不解决,问题可能很大。
6、保荐人律师业务(招股说明书编制)
尽管上市审核停了,但是保荐人的业务没有停止。他们依然在选项目,发现项目,现在保荐人也在选律师,我们自己有一些大的项目,保荐人自己也在请律师。目前我知道已经有了几家律所的团队,专门做保荐人律师。目前有几个项目是需要律师做的:
一个是招股说明书部分内容编制,如历史沿革等,还有一块是核查业务,律师可以做工作底稿。现在还有一个问题是,保荐人的收入,一个纯量收入,一个是增量收入,所以有些需要律师。
我们再想,有没有可能,律师做保荐人?我们曾经讨论过,一个是分两步走,律师先起草招股说明书,很多国家,都是律师进行协调。第二步是,律师做保荐人。每一个行业,都需要有人站出来为这个行业做些什么。
7、股权激励业务(要有智慧、要有远见、要有规则)
有些企业,现在是留不住人的,所以在股权激励业务上,我们律师大有可为。
三、债券创新业务
1、政府债券
不要仅仅理解中央政府债券,地方政府也可以发债,现在又授权了十个政府发这个集合债,大多是程序性的东西,只要政府出现新的债,我们就盯住。不要把他看得那么高深,
2、可转股债券
2013年3月1号马上就要生效实施了,不要注册地证明了,不要验资了,这个会计师就说了,这个违反公司法。证券律师开创了中国产业律师的先河。律师在金融资本这种义务,多多少少已经有了。一个问题,非上上公司有限公司可不可以发债。
3、企业债
4、金融债券
5、高收益债券
6、境外人民币债券
四、公司创新业务
1、国际并购
对于国际并购来讲,似乎还有很多新兴市场。去年我去俄罗斯,我发现这个俄罗斯是一个巨大的市场,它的资源不可想象,俄罗斯目前比我们滞后,其富裕程度也可能受到影响,他的这些资源、能源、生态非常难得,那水清的不可想象。以莫斯科红场为中心方圆六百公里没有一个工厂,最重要的是,它最近在进行第二轮私有化,私有化的三个标准:
首先,透明,关注终极持有人,现在俄国开始关注终极持有人。第二,一步到位,所谓私有化一步到位,是国有部分不保留的。三是,程序要公开,防止腐败。如果俄罗斯要做私有化,这个市场是不可想象的。
所以国际并购来讲,我们大有市场,再比如说缅甸,缅甸一夜之间,全部美元化,美国重返亚洲首先重返的是缅甸。缅甸有很多资源与中国对接的,总之一句话,关注国际并购。德国二战后的很多企业没有接班人,第一代老了,第二代,不接,第三代接不了。所以,我们就会有机会。所以国际并购非常重要。
2、产业整合
产业链分上游下游等一系列的东西,产业整合很重要。
3、内部控制
4、完善战略
5、财务管理
五、标准制定与证券业务创新
全球标准化最强的是美国,美国甚至在政治形态上做标准。事实上,任何东西都有标准,美与丑、好与坏等等。律师来讲,最重要的是标准意识。
一是标准的制定者,这一点是很不容易的,需要努力、勤奋,最优秀的律师是制定标准的律师。以前更不容易,因为以前的标准是国家制定的。创造标准有两个层面,一是制定,二是挑战标准,敢于否定,否定什么呢,就是挑战标准。当要素市场活跃的时候,可以进行挑战。
二是,执行标准,执行标准的前提是找到标准。我现在不带徒弟了,以前我带的时候我是把我写的东西,给我的学生。我一个文件,无论改过几次,我都留着,有痕迹,我就让他看这些。所以说,这个标准很重要。
三是,找不到标准,这个就急啊,这个得点播一下。我们的法律被翻译成哈萨克文和维吾尔文,需要一年的时间,我们的司法解释,需要三年的时间,我们的民族律师怎么办。所以这个标准很重要。
六、证券争议与业务创新
我不是一个诉讼律师,三十二年的律师,只是在开始的时候做过几个诉讼业务。八十年代的时候,我就知道我一辈子不做诉讼律师了。我对诉讼这一块来讲,可以说没有什么经验,我对诉讼律师非常敬佩。我认为证券的争议,应该是证券律师与诉讼律师之间的,你只有证券业务不行的,只有诉讼经验也不行的。所以对于这一块来说,是一个新的业务增长点。
首先是发现争议,不要理解为只有证券赔偿才有诉讼,在证券发行阶段也有诉讼。美国一部分律师专门研究中国的招股说明书。比如中国人寿在美国上市的当天,被诉讼了。最后的结果当然是和解掉了,在美国几乎所有诉讼都是花大笔费用和解的,或许这是美国律师的一个生财之道。
其次是促成争议,这个或许有人不理解了。事实上,对于证券律师来说,促成争议也是很重要的,但是现在来看很少。下情可以上达,但是上情下达不了。我最愿意看得是,律师工作报告中关于这个出现问题的解释和解决方法。对于已经否定的东西,你怎么去描绘、怎么去陈述,这个是亮点。在发行上市过程中,有些企业受到处罚了,这个处罚,有些律师就这个描述写三四页,绕来绕去,这是亮点,每一句话都是一个创造,这样的描述,我都会摘出来,与其他同事分享。
还有就是介入争议和总结争议,介入争议就是我们律师了,有些律师很不注意总结,我现在是老了,注意总结了,但是很多年轻律师还是不注意。现在有个现象,写书的律师比看书的律师多。到了今天我们才意识到,在一个律所中,非法律人员也是我们创收的基础,现在我们工具有,信息化有了。所以我们会不时的看见,新的主张出现。尽管如此,在西方来讲,包括英国这些传统的老牌的法律国家,他们的大律师,他们照样要看判例。如英国的律师学院,大律师想拿到律师资格外,你的前提除了基础的外,你得跟大律师吃十四次饭,这十四次饭大概要三年的时间。我们或许三天就完了。
七、证券业务收费新解业务收费
现在一些中介收费、融资收费,都是律师服务的一个方面,律师不要把自己给限制住了。靠纯粹律师技能的来取得收入,不是一个好的律师。评价一个律师的收入、消费,是个很重要的地方。我们要发现我们纯量的律师技能收费,没错,这是我们的立足之本,我们也要利用我们的智慧,去收费。当然要控制风险。
对于收费来说,现在有一个现象,不给钱,给你股权。对于个人所来说好说,但是对合伙所来说很麻烦。我们国浩律师所是禁止的。我们所有的收入是现金,不能以股权折换。这种情况是不是一概拒绝还是一概接受,要根据个案来分析了。
商业价值分析,你有多大的退出可能或机会。
法律价值分析,你所提供的服务是纯量对价还是增量对价。
我是一个重组律师,
八、证券业务执业心得
一个好的商业律师,首先,你必须有国际视野,没有国际视野,你做不好商业律师,中国与国际是荣辱与共的关系。二是要有中国智慧,对于深圳的、北京的、上海的,你得有当地的智慧。所以在做项目的时候,我们会找当地律师。也就是说,我们要有本土智慧。我经常偏远地区的律师说,你千万不要自暴自弃,你所在地方的智慧,别人没有,我们也需要这样的律师。第三点是,得有伟大的创意,法律是循规蹈矩的吗,不是的,法律也需要创造需要突破。企业要走产品线,律师事务所也要走产品线,人家没有的我有,人家有的我优,创意是无处不在的。现在专业越来越细化了,现在大学里就有专门做招标文件的。最后一点是科学的方法,律师没有方法是不行的。
专业精神与信仰崇高;
操守坚持与学养儒雅;
方法科学与理念先导;
责任践行与团队再造。
希望2013年对我们律师来说是一个新的春天。
谢谢大家
㈣ 基金运作费用包括
基金运作费包括审计费费、律师费、上市年费、信息披露费、
分红手续费、专持有人大属会、开户费、银行汇划手续费等。
这些开销和费用是作为基金的营运成本支出的。
操作费占资产净值的比率较小,通常会在基金契约中事先确定,并按有关规定支付。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产生的费用支出就是基金费用,部分费用构成了基金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当事人的收入来源。开放式基金的费用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部分组成。直接费用包括交易时产生的认购费、申购费和赎回费,这部分费用由投资者直接承担;间接费用是从基金净值中扣除的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所规定的费用,包括管理费、托管费和运作费等其他费用。
认购费和申购费
认购费,指投资者在基金发行募集期内购买基金单位时所交纳的手续费,目前国内通行的认购费计算方法为: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认购费费率通常在1%左右,并随认购金额的大小有相应的减让。
㈤ 基金逾期,投资100万,如何打官司,律师费多钱
好大的金额啊
㈥ 请问律师,基金法律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承诺基金投资损失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禁止事项中规定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㈦ 律师事务所是否可以成为基金LP的投资人
有限合伙制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自的运作及管理模式可简单概括为:由普通合伙人(GP)与有限合伙人(LP)共同组成有限合伙企业;其中私募股权投资公司作为GP,发起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并认缴少部分出资,而投资者作为LP则认缴绝大部分的基金出资。
私募股权
㈧ 律师好,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报发行一只基金,需要律师做那些工作详述列项最好。谢谢。
律师在私募股权基金中的主要工作如下:
一、 设立私募股权基金阶段的法律工作
(一) 参与私募基金设立模式设计(公司、合伙企业等不同形式);
(二) 起草设立私募基金的文本(公司章程、合伙协议等);
(三) 进行私募基金的设立登记;
(四) 私募基金扩大规模(增资扩股、认股协议、入伙协议等);
二、 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运作过程中的法律工作
(五) 参与对投资之前的可行性分析(分析拟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政策),出具法律意见书;
(六) 合作双方签署《保密协议》;
(七) 对决策拟投资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八) 根据拟投资项目情况,参与设计投资模式、推出模式,洽商与被投资方的《合作框架协议》;
(九) 根据不同的合作模式,分别起草并签署《增资扩股协议》或者《股权转让协议》;
(十) 重点起草私募股权基金最终退出目标企业的协议或者条款;
(十一) 起草办理股东变更的工商变更登记文件,正式变更或者增加目标公司股东;
(十二) 根据投资方的要求,参与目标公司治理结构设计(董事会、监事会),实现投资者的管理权(国外一般强调私募股权基金有管理权,国内则有时候不强调管理权,只是在约定的时间和价格退出);
(十三) 私募股权基金退出时,作为专业人士参与并起草相应文本,并协助完成相应法律程
序。(1)减资程序和文件;(2)IPO上市程序和文件;(3)股权回购程序和文本。
㈨ 律师私募基金考
私募基金管理人必须聘请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五种情况
1.首次申请登记;
2.已经申请登记但是登记尚未办结;
3.已经登记尚未备案私募基金产品;
4.已经登记并已备案中国基金业协会要求补交;
5.申请变更控股股东等重大事项变更。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备案而未备案的,中国基金业协会将注销其登记
1.新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办结登记手续之日起6个月内需备案首只私募基金产品;
2.已登记满12个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2016年5月1日前需备案首支私募基金产品;
3.已登记不满12个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2016年8月1日前需备案首支私募基金产品。
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至少需要审核十三大项内容
(一)申请机构是否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并有效存续。
(二)申请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所记载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机构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是否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属性密切相关字样;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中是否含有“私募”相关字样。
(三)申请机构是否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专业化经营原则,说明申请机构主营业务是否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申请机构的工商经营范围或实际经营业务中,是否兼营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
(四)申请机构股东的股权结构情况。申请机构是否有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若有,请说明穿透后其境外股东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
(五)申请机构是否具有实际控制人;若有,请说明实际控制人的身份或工商注册信息,以及实际控制人与申请机构的控制关系,并说明实际控制人能够对机构起到的实际支配作用。
(六)申请机构是否存在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业、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业)、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企业、资产管理机构或相关服务机构)。若有,请说明情况及其子公司、关联方是否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七)申请机构是否按规定具有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等企业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
(八)申请机构是否已制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已经根据其拟申请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类型建立了与之相适应的制度,包括(视具体业务类型而定)运营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机构内部交易记录制度、防范内幕交易、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制度、合格投资者内部审核流程及相关制度、私募基金宣传推介、募集相关规范制度以及(适用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公平交易制度、从业人员买卖证券申报制度等配套管理制度。
(九)申请机构是否与其他机构签署基金外包服务协议,并说明其外包服务协议情况,是否存在潜在风险。
(十)申请机构的高管人员是否具备基金从业资格,高管岗位设置是否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要求。高管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总经理、副总经理(如有)和合规\风控负责人等。
(十一)申请机构是否受到刑事处罚、金融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申请机构及其高管人员是否受到行业协会的纪律处分;是否在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中存在负面信息;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否被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录;是否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等。
(十二)申请机构最近三年涉诉或仲裁的情况。
(十三)申请机构向中国基金业协会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十四)经办执业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