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理财产品 > 银行理财产品销售起点金额

银行理财产品销售起点金额

发布时间:2021-01-20 02:51:29

Ⅰ 在先前银行理财产品为何销售起点都比较高呢

一般银行的理财产品的起点都比较高,多为5万。因为理财是有风险的!

Ⅱ 银行理财计划的起点金额设置

在对银行理财计划的起点金额设置上,《指引》规定:保证收益理财计划的起点金额,人民币应在5万元以上,外币应在5千美元(或等值外币)以上;其他理财计划和投资产品的销售起点金额应不低于上述的起点金额。

Ⅲ 在网上做了风险评估,怎么还是买不了理财产品呢

银行的理财产品的风险评估因为必须有理财经理的签字,所以还是需要客户到网点当面进行风险评估的,好在评估的有效期是一年,这样评估后,以后再购买同类产品就不需要再做了。
风险评估有两种方法:
A、从银行分级来看产品风险
按照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的要求,银行需对自身的客户、理财产品进行分级,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级。有的银行把理财产品风险分为“低”、“较低”、“中等”、“较高”、“高”至“极高”五级或者六级,另一些银行则采用从1级至5级风险逐渐递增的标识方法,比如“R1”——“R5”,这里的R即是英文Risk(风险)的缩写,通常R1就对应“低”,R5就对应“高”。不同风险评级的产品,只能销售给对应评级以上的投资者。例如风险评级为R2的产品,原则只能销售给风险承受度评级为“稳健”及以上的人,不能销售给评级为“保守型”或“谨慎型”的人。银行如销售超出其风险承受力的产品就有误导销售的嫌疑。
银行风险等级一般根据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风险收益特点、流动性等不同因素来设定的。比如银行常用的五级分类:谨慎型产品(R1)、稳健型产品(R2)、平衡型产品(R3)、进取型产品(R4)、激进型产品(R5)五个风险等级,对应不同类型的投资者。
提醒:简单来说,从投资者最为熟悉也最关心的“是否保本保收益”的角度来看,一般风险级别R1的为保本保收益或保本浮动收益类;R2级别以上的为非保本浮动收益类型,风险依次升高。对于刚接触理财的用户来说,建议购买R1、R2级别的理财产品。
此外,不同评级的产品起点金额也会不同。例如,有的银行规定,风险评级为一级和二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风险评级为三级和四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10万元;风险评级为五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20万元。
同一款产品投资门槛越高,其预期收益率也会越高。比如同一款产品会设定5万元、20万元、100万元等不同的起售金额,对应的收益也会逐渐增高。
B、从投资范围来看产品风险
如果觉得从银行分级来看产品的投资风险还不够直观的话,也可以从产品的投向上来判断其风险。
R1和R2级:投资范围基本一样,多为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债券,资金拆借、信托计划及其他金融资产等,并且规定了各类资产的比例。这两者的主要区别也在于,具体品种的投资比例不同。通常来看,R1级别投资低风险部分的比例更高,R2级别投资相对高风险的比例更高,且R1级别的产品通常具有保本条款,也就是我们常见的“保本保收益类”或“保本浮动收益类”产品,本金基本是不会损失的。
R3级:这一级别的产品除可投资于债券、同业存放等低波动性金融产品外,还可投资于股票、商品、外汇等高波动性金融产品,后者的投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0%。该级别理财产品不保证本金的偿付,有一定的本金风险,结构性产品的本金保障比例一般在90%以上,收益浮动且有一定波动。
R4级:该级别产品挂钩股票、黄金、外汇等高波动性金融产品的比例可超过30%,不保证本金偿付,本金风险较大,收益浮动且波动较大,投资较易受到市场波动和政策法规变化等风险因素影响,亏损的可能性较高。
R5级:该级别产品可完全投资于股票、外汇、黄金等各类高波动性的金融产品,并可采用衍生交易、分层等杠杆放大的方式进行投资运作。本金风险极大,同时收益浮动且波动极大,投资较易受到市场波动和政策法规变化等风险因素影响,当然,对应的预期收益也会较高。
提醒:挂钩型产品中保本浮动收益或保本保最低收益一般也属于R2级别。R1级别的年化收益率一般在3%-5%,如果超过5%到8%或者更高,那就要小心了,很可能这款产品存在虚假销售。

Ⅳ 银行公募理财销售起点将降至1万元吗

2018年4月27日,《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正式发布实施,总规模达百万亿元的资管市场迎来重大变革。

7月20日晚间,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拟作为资管新规的配套细则发布实施。那么,《办法》的发布将为投资者购买银行理财产品带来哪些变化呢?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强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区分公募和私募理财产品,引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理财产品,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募理财产品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私募理财产品面向不超过200名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

《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应当根据理财产品的性质和风险特征,设置适当的期限和销售起点金额。

目前商业银行在售的银行理财产品最低都是5万元起售。而《办法》规定,发行公募理财产品的,单一投资者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1万元人民币。商业银行发行私募理财产品的,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的金额不得低于30万元人民币,投资于单只混合类理财产品的金额不得低于40万元人民币,投资于单只权益类理财产品、单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理财产品的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人大重阳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董希淼认为,降低银行理财产品门槛有助于银行理财产品更加普惠化,覆盖更多的普通投资者,使更多的普通民众更方便地购买银行理财产品。

现行银行理财业务监管制度规定公募理财产品只能投资货币型和债券型基金,不得投资于境内二级市场公开交易的股票或与其相关的证券投资基金,不得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或交易的股份。

而此次发布的《办法》放开了相关限制,允许公募和私募理财产品投资各类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同时,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理财产品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可以不再穿透至底层资产。

同时,《办法》还为公募理财产品投资股市留了“口子”,指出“投资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的相关规定,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行制定”。

根据《办法》,每只公募理财产品持有单只证券或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理财产品净资产的10%;商业银行全部公募理财产品持有单只证券或单只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市值,不得超过该证券市值或该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市值的30%;商业银行全部理财产品持有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此外,银行理财产品不能投资哪些领域也有了负面清单。《办法》规定,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投资于信贷资产,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信贷资产,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或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发行的次级档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商业银行面向非机构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不良资产、不良资产支持证券,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Ⅳ 银行理财产品中的起始金额和递增金额指的是什么

起始金额: 是你要购买的产品的最小金额, 例如: 金融产品的起始金额为5万元, 也就是说, 至少要购买5万元的产品。

增量金额: 也以以上例子为例, 如果购买了5万元的理财产品, 增量金额为1万元, 如果还想继续购买, 那么在购买5万元的基础上, 最低需要买一万元。

(5)银行理财产品销售起点金额扩展阅读:

一、缴纳及使用:

投资客户进场开仓时,交易所便会设定所需交付的初始保证金。无论所持的是多仓或是空仓,客户一经开仓,便需及时缴纳全数的初始保证金。

对于所交纳的初始保证金的金额,世界各地的不同交易所有不同的规定,通常按交易金额的一定百分比计收,一般在5%-10%之间,也有不少国家或地区在5%以下,是明显低于期货合约本身的价值的。

该笔保证金一旦交纳,即存入清算所的保证金帐户。清算所也会监察每日所有存款的变化情况,确保所有投资者的保证金至少符合要求的水平。

二、补充保证金:

假如客户开仓以后,由于股票指数的不利变化而导致投资者的初始保证金结算余额低于交易所规定的某个特定水平,投资者便必须再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以使得其保证金余额达到规定的水平,这种追加的保证金称为维持保证金,也叫补充保证金。

如果客户拒绝增加额外存款,交易所的会员(经纪公司)便会自动给客户斩仓,以防止客户蚀得过多而无钱交付。

Ⅵ 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的第五章

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当对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确定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级,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级,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分。
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在客户首次购买理财产品前在本行网点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依据至少应当包括客户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的、收益预期、风险偏好、流动性要求、风险认识以及风险损失承受程度等。商业银行对超过65岁(含)的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时,应当充分考虑客户年龄、相关投资经验等因素。商业银行完成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后应当将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告知客户,由客户签名确认后留存。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采用当面或网上银行方式对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持续评估。超过一年未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或发生可能影响自身风险承受能力情况的客户,再次购买理财产品时,应当在商业银行网点或其网上银行完成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评估结果应当由客户签名确认;未进行评估,商业银行不得再次向其销售理财产品。
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制定本行统一的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书。商业银行应当在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书中明确提示,如客户发生可能影响其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情形,再次购买理财产品时应当主动要求商业银行对其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第三十一条 商业银行为私人银行客户和高资产净值客户提供理财产品销售服务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私人银行客户是指金融净资产达到6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商业银行客户;商业银行在提供服务时,由客户提供相关证明并签字确认。高资产净值客户是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商业银行客户:
(一)单笔认购理财产品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
(二)认购理财产品时,个人或家庭金融净资产总计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证明的自然人;
(三)个人收入在三年每年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家庭合计收入在三年内每年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证明的自然人。
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理财产品销售部门负责人或经授权的业务主管人员应当定期对已完成的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书进行审核。
第三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信息管理系统,用于测评、记录和留存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内容和结果。
第六章理财产品销售管理
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不得销售无市场分析预测、无风险管控预案、无风险评级、不能独立测算的理财产品,不得销售风险收益严重不对称的含有复杂金融衍生工具的理财产品。
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不得无条件向客户承诺高于同期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率;高于同期存款利率的保证收益,应当是对客户有附加条件的保证收益。商业银行向客户承诺保证收益的附加条件可以是对理财产品期限调整、币种转换等权利,也可以是对最终支付货币和工具的选择权利等,承诺保证收益的附加条件所产生的投资风险应当由客户承担,并应当在销售文件明确告知客户。商业银行不得承诺或变相承诺除保证收益以外的任何可获得收益。
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不得将存款单独作为理财产品销售,不得将理财产品与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商业银行不得将理财产品作为存款进行宣传销售,不得违反国家利率管理政策变相高息揽储。
第三十七条 商业银行从事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通过销售或购买理财产品方式调节监管指标,进行监管套利;
(二)将理财产品与其他产品进行捆绑销售;
(三)采取抽奖、回扣或者赠送实物等方式销售理财产品;
(四)通过理财产品进行利益输送;
(五)挪用客户认购、申购、赎回资金;
(六)销售人员代替客户签署文件;
(七)中国银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理财产品风险评级、潜在客户群的风险承受能力评级,为理财产品设置适当的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风险评级为一级和二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人民币;风险评级为三级和四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10万元人民币;风险评级为五级的理财产品,单一客户销售起点金额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
第三十九条 商业银行不得通过电视、电台渠道对具体理财产品进行宣传;通过电话、传真、短信、邮件等方式开展理财产品宣传时,如客户明确表示不同意,商业银行不得再通过此种方式向客户开展理财产品宣传。
第四十条 商业银行通过本行网上银行销售理财产品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过程应有醒目的风险提示,风险确认不得低于网点标准,销售过程应当保留完整记录。
第四十一条 商业银行通过本行电话银行销售理财产品时,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销售人员应当是具有理财从业资格的银行人员,销售过程应当使用统一的规范用语,妥善保管客户信息,履行相应的保密义务。商业银行通过本行电话银行向客户销售理财产品应当征得客户同意,明确告知客户销售的是理财产品,不得误导客户;销售过程的风险确认不得低于网点标准,销售过程应当录音并妥善保存。
第四十二条 商业银行销售风险评级为四级(含)以上理财产品时,除非与客户书面约定,否则应当在商业银行网点进行。
第四十三条 商业银行向私人银行客户销售专门为其设计开发的理财产品或投资组合时,双方应当签订专门的理财服务协议,销售活动可按服务协议约定方式进行,但应当确保销售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四十四条 商业银行向机构客户销售理财产品不适用本办法有关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风险确认语句抄录的相关规定,但应当确保销售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其他条款规定。商业银行向机构客户销售专门为其设计开发的理财产品,双方应当签订专门的理财服务协议,销售活动可以按服务协议约定方式执行,但应当确保销售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四十五条 对于单笔投资金额较大的客户,商业银行应当在完成销售前将包括销售文件在内的认购资料至少报经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销售部门负责人审核或其授权的业务主管人员审核;单笔金额标准和审核权限,由商业银行根据理财产品特性和本行风险管理要求制定。已经完成销售的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至少报经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理财产品销售部门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业务主管人员定期审核。
第四十六条 客户购买风险较高或单笔金额较大的理财产品,除非双方书面约定,否则商业银行应当在划款时以电话等方式与客户进行最后确认;如果客户不同意购买该理财产品,商业银行应当遵从客户意愿,解除已签订的销售文件。风险较高和单笔金额较大的标准,由商业银行根据理财产品特性和本行风险管理要求制定。
第四十七条 商业银行不得将其他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发设计的理财产品标记本行标识后作为自有理财产品销售。商业银行代理销售其他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进行充分的风险审查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异常销售的监控、记录、报告和处理制度,重点关注理财产品销售业务中的不当销售和误导销售行为,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异常情况:
(一)客户频繁开立、撤销理财账户;
(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与理财产品风险不匹配;
(三)商业银行超过约定时间进行资金划付;
(四)其他应当关注的异常情况。

Ⅶ 为什么银行理财产品一般将起点购买金额设置在5万甚至更高,设置低点岂不是更利于销售

设置门槛后,就可以筛选高端客户了

Ⅷ 民生银行理财产品的额度是什么意思

理财产品额度介绍:
购买理财产品时,如某款产品的可用额度小于首次购买起点金额,则产内品额容度不足,无法继续购买;如您已购买了这款理财产品,在满足追加购买起点金额的基础上,可以追加购买。购买理财产品时,如某款产品显示的“剩余额度”为“零”,表明该款产品已无额度。

Ⅸ 光大银行季季盈理财产品的起点购买金额是多少

光大银行季季抄盈理财袭产品可以分为产品1、产品2、产品3、产品4,每款产品的首次购买起点金额是不同的:
产品1首次投资本产品的起点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追加投资本产品的起点为1千元;
产品2首次投资本产品的起点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追加投资本产品的起点为1千元;
产品3首次投资本产品的起点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追加投资本产品的起点为1千元;
产品4首次投资本产品的起点金额为人民币300万元,追加投资本产品的起点为1千元。
四款产品对应着不同的预期收益率,由于收益率经常调整,说明书仅显示产品发行当时的收益率,在存续期间其他的收益调整均以公告为准。

阅读全文

与银行理财产品销售起点金额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中国银行货币收藏理财上下班时间 浏览:442
中国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基金会公司 浏览:520
公司分红股票会涨吗 浏览:778
基金定投的定投规模品种 浏览:950
跨地经营的金融公司管理制度 浏览:343
民生银行理财产品属于基金吗 浏览:671
开间金融公司 浏览:482
基金从业资格科目一的章节 浏览:207
货币基金可以每日查看收益率 浏览:590
投资几个基金合适 浏览:909
东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地址 浏览:273
亚洲指数基金 浏览:80
金融公司贷款倒闭了怎么办 浏览:349
金融服务人员存在的问题 浏览:303
怎样开展普惠金融服务 浏览:123
今天鸡蛋期货交易价格 浏览:751
汕头本地证券 浏览:263
利市派股票代码 浏览:104
科创板基金一周年收益 浏览:737
2016年指数型基金 浏览: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