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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产品纳税问题

发布时间:2021-01-23 06:03:53

㈠ 一般纳税人企业购买理财产品如何做账

(1)购买理财产品时: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贷:银行存专款——XX账户存款
(2)理属财产品到期时:
借:银行存款——XX账户存款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投资收益

㈡ 哪些理财收益不用纳税

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收入,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等免收个人所得税。

1、对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2、对个人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企业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3年底前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2)理财产品纳税问题扩展阅读:

目前很多银行的理财产品都有风险提示,高收益率的理财产品往往风险也更大,市民在投资时务必多方考虑自身能够承受的风险,选择适合自己的理财产品,切勿盲目追求高收益。除了传统的理财产品和线上“宝宝类”理财产品,股票和P2P理财也十分受欢迎。

当前股票市场波动较大,普通市民比较难以把握,风险较大。P2P的高收益有时会蒙蔽人的双眼,当平台出现资金链断裂时,投资者的钱就打了水漂。因此,市民在进行该类投资时要更加小心。

㈢ 人民银行是否有关于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是否纳税的政策

这个你是在银行官网查不到的 你可以上银监会官网上查看 银行官网不显示这些东西的

银行理财产品的收益需要交税吗

银行理财产品的收益也是需要交税,国债利息不需要缴税!!

㈤ 理财产品怎么交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一条、第二条相关规定: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理财产品即由商业银行和正规金融机构自行设计并发行的产品,将募集到的资金根据产品合同约定投入相关金融市场及购买相关金融产品,获取投资收益后,根据合同约定分配给投资人的一类理财产品。


(5)理财产品纳税问题扩展阅读:

根据银行和投资人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同

一、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投资者承诺支付固定收益,银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

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商业银行根据约定条件和理财业务的实际投资收益情况向投资者支付利益,并不保证投资者本金安全的理财计划。

三、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商业银行按照约定条件向投资者保证本金支付,本金以外的风险由投资者承担,并根据实际收益情况确定投资者实际收益的理财计划。

四、商业银行承销的理财产品。商业银行代其他机构销售的产品,商业银行只收取固定的承销费用,不对产品的风险负责。

㈥ 企业购买理财产品收入纳税吗

通过银行购买理财商品,属于金融商品买卖中的其他金融商品买卖,除了个人取得的收入暂免征专收营业税外,单位取属得的收入税率为5%。

2018年1月1号起,理财产品的收益部分均需收3%增值税及0.264%附加税。示例:如果合同10%收益,到手是9.673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定:“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下同)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6)理财产品纳税问题扩展阅读:

税法体系中按税法的功能作用、权限划分、法律级次的不同,可分为不同类型的税法。

1、按照税法的职能作用的不同,可分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税收实体法主要是指确定税种立法,具体规定各税种的征收对象、征收范围、税目、税率、纳税地点等。

2、按照主权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的不同,可分为国内税法、国际税法、外国税法等。

3、按照税收立法权限或者法律效力的不同,可以划分为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税收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等。

㈦ 所得税汇算清缴中购买理财产品的投资收益如何填报

A105030《投资收益纳税调整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表适用于发生投资收益纳税调整项目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根据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等相关规定,以及国家统一企业会计制度,填报投资收益的会计处理、税法规定,以及纳税调整情况。发生持有期间投资收益,并按税法规定为减免税收入的(如国债利息收入等),本表不作调整。处置投资项目按税法规定确认为损失的,本表不作调整,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进行纳税调整。
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持有投资项目,会计核算确认的投资收益。
2.第2列“税收金额”:填报纳税人持有投资项目,按照税法规定确认的投资收益。
3.第3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纳税人持有投资项目,会计核算确认投资收益与税法规定投资收益的差异需纳税调整金额,为第2-1列的余额。
4.第4列“会计确认的处置收入”:填报纳税人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投资项目,会计核算确认的扣除相关税费后的处置收入金额。
5.第5列“税收计算的处置收入”:填报纳税人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投资项目,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扣除相关税费后的处置收入金额。
6.第6列“处置投资的账面价值”:填报纳税人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的投资项目,会计核算的投资处置成本的金额。
7.第7列“处置投资的计税基础”:填报纳税人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的投资项目,按税法规定计算的投资处置成本的金额。
8.第8列“会计确认的处置所得或损失”: 填报纳税人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投资项目,会计核算确认的处置所得或损失,为第4-6列的余额。
9.第9列“税收计算的处置所得”: 填报纳税人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投资项目,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处置所得,为第5-7列的余额,税收计算为处置损失的,本表不作调整,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进行纳税调整。
10.第10列“纳税调整金额”: 填报纳税人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投资项目,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需纳税调整金额,为第9-8列的余额。
11.第11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第3+10列金额。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10行=第1+2+3+4+5+6+7+8+9行。
2.第3列=第2-1列。
3.第8列=第4-6列。
4.第9列=第5-7列。
5.第10列=第9-8列。
6.第11列=第3+10列。
(二)表间关系
1.第10行1+8列=表A105000第4行第1列。
2.第10行2+9列=表A105000第4行第2列。
3.第10行第11列,若≥0,填入表A105000第4行第3列;若<0,将绝对值填入表A105000第4行第4列。

㈧ 理财产品取得的投资收益需要交纳增值税吗

不需要。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一条、第二条相关规定: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理财产品即由商业银行和正规金融机构自行设计并发行的产品,将募集到的资金根据产品合同约定投入相关金融市场及购买相关金融产品,获取投资收益后,根据合同约定分配给投资人的一类理财产品。

(8)理财产品纳税问题扩展阅读:

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注意事项:

1、要明确银行理财产品不是存款是有风险的:在打破刚性兑付的资产新规出台以后,银行的理财产品风险就是实实在在的。因此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时一定要有风险意识。

2、要明确理财产品投资风险等级:银行理财的风险等级分为五级,分别是R1到R5, R1代表谨慎型投资者、R2代表稳健型投资者、R3是平衡型投资者、R4是进取型投资者、R5是激进型投资者。

3、根据投资风险等级投资相应等级的理财产品:根据投资风险等级明确自己的购买理财产品的目标和可能承受的风险损失程度,再根据结论购买相应风险等级的理财产品,切莫贪图高收益购买超出承受程度的高风险等级理财产品。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理财产品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投资收益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增值税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国家税务总局

㈨ 企业购买的银行理财产品需要交税吗

通过银行购买理财商品,属于金融商品买卖中的其他金融商品买卖,除了个人取得的收入版暂免征收营业税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税率为5%。

相关法律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若干免税政策的通知》定:“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下同)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9)理财产品纳税问题扩展阅读:

理财产品销售文件应当载明投资范围、投资资产种类和各投资资产种类的投资比例,并确保在理财产品存续期间按照销售文件约定比例合理浮动。市场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投资比例暂时超出浮动区间且可能对客户预期收益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客户进行信息披露。商业银行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投资范围、投资品种或投资比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后方可调整;客户不接受的,应当允许客户按照销售文件的约定提前赎回理财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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