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经银行办理的理财产品银行有神魔责任
一、银行员工私售理财产品与客户产生纠纷时,是属于银行员工的个人行为涉及犯罪或是违规,还是银行来承担责任关键在于关系认定,银行是否构成直接责任,在法律上关键在于该违法的员工与银行之间是否构成了表见代理的关系。
二、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表见代理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与有权代理一样,均由被代理人承担。很多投资人包括律师都认为银行员工私售理财产品行为属于表见代理,因为一般情况银行员工在与储户、投资者签署的文件上用了银行的公章,或者进行交易时银行员工是在银行的网点内和工作的时间内进行的非法吸存或是私售产品的行为,满足了表见代理构成要件中的代理人具有被授权的表象及代理人的代理属于无权代理。
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有关规定,客户主张表见代理的关键要素,是客户在主观上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银行员工有代理权,但是,银行员工私售理财产品预期收益率一般是银行理财产品的2至3倍,消费者在发现收益异常的情况下应尽到基本的审慎义务,通过阅读产品说明书,或与银行其他工作人员求证来避免购入非银行理财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