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股票的涨跌是由机构控制的吗
股票的升跌简单来说,供求决定价格,买的人多价格就涨,卖的人多价版格就跌。权做成买卖不平行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影响股市的政策面、基本面、技术面、资金面、消息面等,是利空还是利多,升多了会有所调整,跌多了也会出现反弹,这是不变的规律。投资者的心态不稳也会助长下跌的,还有的是对上市公司发展预期是好是坏,也会造成股票价格的涨跌。也有的是主力洗盘打压下跌,就是主力庄家为了达到炒作股票的目的,在市场大幅震荡时,让持有股票的散户使其卖出股票,以便在低位大量买进,达到其手中拥有能够决定该股票价格走势的大量筹码。直至所拥有股票数量足够多时,再将股价向上拉升,从而获取较高利润。
⑵ 机构是怎么炒作股票价格的
就算说给你,也是一个大概,甚至是泛泛不着边的!
机构操作股票的手法很专多,是不停的变换的属!并且永远是高于散户的想法的!
比如,大多数股民都认为对的观点,往往就会被机构拿来反向操作!
所以,你想到的,在机构看来,往往都是错误的!
要想了解机构的手法,可以多多的看些这方面的书籍,把最起码的手法掌握了!
然后再去想一些未来可能会发生的!
这就要看自己的天赋了!
我们一起了解吧!!!
⑶ 机构操纵股价被证监会立案调查股票会跌吗
一般是会下跌。
首先,在投资者看来,如果一只股票的价格是被机构操控的,那版么它股价上下波动就具有更大的权不确定性,风险增加,那么愿意持股的人就少了。
第二,针对股价被操纵,那么从理论上来说,这只股票目前的价格是不真实的,很有可能是虚高的,这就引发估值问题了,股价随之下跌可能大增。
第三,针对监管,如果被查出是事实的话,机构就会遭到处罚,牵涉到的股票也会有相应的处置 ,这都是由很大的不确定性,所以愿意持股的人就又减少。
第四,就是被机构操纵的话,这是一个丑闻,面对丑闻,公司就很难获得市场的青睐,股价也随之受到影响。
综上,下跌的可能性比较大。
如果答案满意的话,麻烦你采纳一下!你的采纳是我继续答题的动力。
⑷ 机构可以通过一定的手段来控制某个股“收盘价”吗也可以控制“平均价”吗 如果都可以,哪个难度大一
收盘价指的是一天来的收盘自价,通常在足够多的筹码和资金的前提下,在集合竞价前挂相同的价格,比盘面上的挂单要多一点的数量就可以了。例如一个股票临收盘前10分钟股价5元,5元上下10档的买盘和卖盘加起来大概10000手,你要把股价做到5.30元的话,挂12000手卖单,挂12000手买单就可以了。数据不正确的,但基本这个原理。
平均价要做出来的话,上面的操作要连续多次甚至几十次才可以,而且收盘价要围绕在均价附近,消耗的成本大很多。所以,平均价难做很多倍。
希望能帮你理解。
⑸ 机构操纵股价合法吗
机构操纵股市交易、股市价格有违证券法。
我国《证券法》对市场操纵认定的规定,主要集中在《证券法》第71条中。该条主要采取列举式对操纵行为的类型作了规定,同时也预设了一些认定市场操纵的条件。
由于我国是成文法国家,行政和司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审裁断案,不允许超越或篡改法律,因此对《证券法》市场操纵规范的解读实际上就关系到我国司法和行政执法过程中对市场操纵的具体认定,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证券法》对市场操纵主体的规定
证券法第71条禁止“任何人”以操纵市场的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转嫁风险。这里的“任何人”不能狭隘地理解为自然人,应该是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内的法律意义的“人”。其解释依据有2点:
首先,从法理上说,法律意义上的“人”实际上是一个“主体”的概念,这样的理解,在经济学里也存在,经济学里的“经济人”也是一种“经济主体”的概念。因此不能简单地将证券法的“任何人”理解为自然人,应该理解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律主体的概念。
其次,从实践角度分析,实践中许多法人、组织利用“麻袋账户”进行市场操纵行为,从证券交易的名义参加者来看,虽然是以自然人名义进行的交易,但实际上控制这些账户的大多是法人和其他组织。从证监会既往查处的市场操纵案例来看,有不少就是法人、组织利用自然人账户甚至与自然人联手进行市场操纵的。其典型案例如1996年6月查处的“北京金昌投资咨询服务公司、李石联手操纵郑百文股票案件”○1。
《证券法》对市场操纵主观要件的规定
主观要件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主观犯意,二是动机或目的。
关于主观犯意,《证券法》虽没有确切规定,但依据各国立法例和我国实践,不存在过失操纵市场的情形。因此,市场操纵主观上只能以故意进行,而且多表现为行为人希望某一结果发生,并制造条件促使这一结果发生。
关于动机或目的是否应作为市场操纵构成要件,各国立法例和学界存在争议。我国《证券法》明文规定“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转嫁风险”的主观目的或动机,应作何理解,一直是执法和解释过程中的一大难题。
我国证券法关于相互委托的规定集中体现在第71条第3项“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在这种交易中,对手方之间的交易行为并未导致任一方利益的实际变化。这样就使市场上的投资者产生误解,认为可能会有更大的交易行为发生,而实际上并非如此。这种方式是交易双方通过事先约定在某一价格上同时从事大量的卖出和买入行为,从而制造交易量虚增的效果来误导投资者。
一、“自买自卖”的认定
自买自卖认定的关键在于必须认定买卖账户处于同一控制下。实践中,这种调查主要是通过开户资料、交易记录、资金流水等资料的分析查证来实现的。由于账户实名制的实施,以一个主体名义注册两个以上账户的作法已不可行,自买自卖所动用的账户多为“麻袋账户”或“代理账户”。
判断账户是否处于同一控制下,可以从三条主线入手:一是委托代理主体,如果涉嫌账户的委托代理人是同一人,且被代理人也为同一人,则可能处于同一控制下;二是资金来源,如果交易账户的资金来源相同,可以初步认定账户之间存在着共同的资金链;三是交易利润归属,如果从事对手交易的账户利润都归聚到同一主体身上,则可以确证账户处于同一控制下。
上述线索的确证,可以作为认定构成“自买自卖”的初步线索,判断“自买自卖”的另一重要举证步骤,就是要查证账户之间的交易是否互为对手方,这一点可以参考前述关于“相互委托”的论述。否则,即使账户处于同一控制下,但未有作为对手方的交易成交,也不能构成《证券法》要规制的自买自卖。
二、对倒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
“自买自卖”的成功认定,只是认定行为的存在,但能否仅以此判断对倒的成立,并依据《证券法》追究行为人违法责任呢?从《证券法》的规定来看,仅仅依据行为本身是不能对行为人施予制裁的,因为证券法还规定了明确的结果要件“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因此,我国《证券法》规定的对倒是结果犯而非行为犯。
三、对倒行为和结果间的因果关系
对倒结果犯的性质给监管机构的查证造成一定的困难,监管机构除要证明自买自卖行为存在外,还必须证明损害结果的存在,此外最困难的是要举证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这些因素的判定,需要参考对倒日期市场的总成交量、买进卖出数量、对倒数量、对倒数量占总成交量的比重、买进均价、卖出均价、价格波动情况、当日持股余额占流通股比例等交易指标,还要考虑是否存在开盘申报、尾市挂单等影响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此外,还要考虑是否存在大单申报、频繁撤单等阻却其他投资者交易、影响交易量的行为。
因果关系的判定,法学逻辑上存在三种模式:
第一种是必要条件规则,其基本方式是“要是……没有……”。如果没有行为或事件的出现,就不会有损害事实的发生。行为或事件是损害发生的必要条件,凡属于损害事实发生的必要条件的行为或事件均系事实因果关系中的原因。
第二种规则是实质要素规则,即某种行为或事件虽然不是损害发生的必要条件,但却是足以引起损害发生的充分条件,就构成事实上的因果关系。该认定规则不是对必要条件规则的排斥和修正,而是对它的补充,弥补了必要规则的不足。
第三种是因果关系的推定规则。在某些情况下,运用通常的规则无法证实事实因果关系,法律规定了特殊的认定规则,这里包括因果关系的推定规则。该规则要求责任人举证证明应当由其承担责任的行为或事件不是造成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如果不能举证的,则认定有事实上的因果关系。
其中,第一种是常用的逻辑推演规则,第二、三种出现在适用第一种规则难以证明因果关系存在或是法律对某类行为施予特别制裁的情况下。由于运用后两种规则减轻了检控方的举证责任或是加重了违法行为人的举证负担,因而在“信息不对称”的证券市场上得到广泛运用。
此外,由于证券市场上价格和交易量变化结果的发生可能存在多种原因,即可能出现“一果多因”的情况,因此执法者的主观裁量可能在因果关系的判定上起重要作用。对于一果多因的情况,执法者可以根据相关事实自由裁量对倒行为是否是构成影响的实质性因素,进而判定其是否构成证券法所要规制的市场操纵行为。
⑹ 请教大家 机构如何操作 来拉升一只股票
不管机构还是营业抄部,设袭为A,B,举例上市首日的股票,A,B机构买入,A,B机构约好明日竞价高开,A机构明日要抛做短线,那B机构给个涨幅,这样,在A机构抛得时候会有个跌幅,B机构进,降低成本,期间还会一起散户跟风,当B机构进完货,已经有一段涨幅,这时股价离成本不远。此后会有网上唱多报道,利好信息,引起散户买入,股价升起,这时技术指标良好,跟风增多,机构派发,所以机构只用一小部分钱就能拉起整个盘子的股票价格
⑺ 专业的股票机构真的能操纵股票吗操纵股票犯法吗机构是否都是骗钱的
除非是实力非常强的机构,要不然是不可能操纵的;操纵股票如果有是证据确切,当然可判其犯法;那些向你提供股票的请不要相信,如果你信那到最后大都会赔的,你要这样想,如果他们真有这本事,那他还用这样来去做。
⑻ 不是说操纵股价违法吗,那为什么机构还可以堂而皇之的操纵,希望懂的给解释下。
1、因为机构没有操纵股价,除非是实力非常强的机构,要不然是不可能操版纵的;操纵股票如果有权是证据确切,当然可判其犯法。另外进货和出货手法很多,不是所能觉察得出来的。机构为了操纵市场,就会自买自卖,需要很多帐户的支持,但这并不说明是操纵股价。
2、有关操纵股价的解析:中国证监会《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办法》共规定了连续交易、约定交易、自买自卖、蛊惑交易、抢先交易、虚假申报、特定价格、特定时段交易等8类市场操纵行为的认定。当证券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偏离真实供求条件下投资人自主买卖所应形成的正常水平时,可以认定交易价或交易量受到了影响。当这种影响程度严重时,可认定形成对交易价和交易量的操纵。具体包括7类情形:
一是相关证券交易达到法律、法规、规章、规则所规定的异常水平;
二是相关证券交易异常受到监管机构及交易所质询、核查、调查或采取监管措施;
三是相关证券达到涨跌幅限制价位,或者形成虚拟价格水平,或者交易量异常放大、萎缩或形成虚拟交易量水平;
四是相关证券的价格走势明显偏离可比指数;
五是相关证券的价格走势明显偏离发行人基本面;
六是相关证券价格或者交易量在某一特定时段严重异常;
七是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⑼ 股票里机构吃货吐货能操纵股价吗
来一般来说若能操纵股自价的话,得具备相当高的筹码控制能力,这是因为盘程度和操纵股价的能力是成正比,同时需要清楚的是每个股票都有主力(但是主力不一定就是庄)。
下面是对机构吃货吐货的介绍:
机构吃货:立即买入成交单大于 50 万股或 100 万元或和流通盘的比值大于 0.1。
机构吐货:立即卖出成交单大于 50 万股或 100 万元或和流通盘的比值大于 0.1%
⑽ 在股市中,机构大户操纵股价的常用手段有几种
在股市中,机构大户操纵股价的常用手段有以下几种:
垄断。机构大户为了宰割散户,常以庞大的资金收购某种股票,使其在市面上流通的数量减少,然后放出谣言,引诱散户跟进,使市场形成一种利多气氛,哄托市价,待股价达到相当高度时,再不声不响地将股票悉数抛出,从中牟利。而由于机构大户持有的股票数量较多,一旦沽出,必定导致股价的急剧下跌,造成散户的套牢。另一种方式就是机构大户先卖出大量股票,增加市面股票筹码,同时放出利空消息,造成散户的恐慌心理,跟着大户抛售,形成跌势,此时大户再暗中吸纳,高出促进,获取利润。
联手。两个以上的机构大户在私下窜通,同时买卖同一种股票,来制造股票的虚假供求关系,以影响股票价格的波动。
联手通常有两种方式:一是联手的大户同时拿出大量的资金购入某种股票或同时抛出某种股票以使价格上涨或下跌;另一种方式就是以拉锯方式进行交易,即几个大户轮流向上拉抬价格或向下打压价格。如大户A先以10元价格买进,大户B再以11元的价格买进,然后大户A再以12元的价格买进,将价格轮流往上拉。
对敲。两个机构大户在同一支股票上作反向操作,一方卖,另一方买,从而控制股价向自己有利的方向发展,当股价到达其预定的目标时,再大量买进或抛出,以牟取暴利。
转帐。一个机构大户同时在多个券商处设立帐户,一个帐户卖,另一个帐户就买。通过互相对倒的方法进行虚假的股票交易,制造虚假的股市供求关系,从而提高股票价格予以出售或降低股票价格以便买进。
声东击西。机构大户先选择易炒作的股票使其上涨,带动股市中大量的股票价格上升,从而对不易操作的股票施加影响,使其股价上涨。
套牢。机构大户散布有利于股票价格上升的假消息,促使股票价格上涨,诱使众多的股票散户盲目跟进,而机构大户在高价处退出,导致股票价格无力支持而下跌。反之,空头大户用套杀多头的方法,又可使股票价格一再上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