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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转让价格规定

发布时间:2021-03-04 06:44:54

1. 如何计算股票转让买入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内[2002]9号)的规定,股容票转让营业额为买卖股票的价差收入,即营业额=卖出价-买入价。股票买入价是指购进原价,不得包括购进股票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卖出价是指卖出原价,不得扣除卖出过程中支付的任何费用和税金。

2. 股票能否进行转让 转让时有什么具体规定

您好,
股份公司的股东在购买了公司的股票之后,不能向公司要求退还本金,但是股票能否进行转让呢?通过股票知识中我们了解到,股民是可以自由地将自己手中的股票转让出去。这是因为股份公司主要是由财产组合而形成的企业法人,以资本为其生存的基础,股票的转让只是变换了股票的持有人,不会减少资本。
股票是以自由转让为原则,但是,为了防止股票转让可能产生的弊端,保护公司、公司股东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的安全,国家法律常常会对股票转让的条件和程序等,作出一系列的限制性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股票的转让必须在公司设立登记后才能进行。因为在筹建中的公司,组织机构尚不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也不完备。在这种情况下,转让股票会给公司的筹建以及审计、监督等工作带来困难。
(2)发起人股东,在公司设立登记后一定期间内,不得转让自己的股票。

(3)股东不得将股票转让给非本国公民,因为如果将股票转让给非本国公民,意味着公司的资本构成发生了变化,使公司在某种程度上具有了合资企业的性质,会引起关于公司的法律适用和管理等方面的复杂问题。
(4)国家持有的公司股票居于国有资产,在转让时,必须事先报请国家资产管理机关核批。
(5)持有职工股的股东,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事先得到董事会的特别许可,不得将自己的职工股股票转让给本公司职工以外的其他任何人。
(6)股份公司不得充当本公司股票的受让人。公司是法人,他和股东在法律上是两个完全独立的主体;公司受让本公司的股票,意味它具有了双重身份,会给公司的管理带来一系列的问题,并使公司和其他股东之间的利益平衡受到破坏。

(7)无记名股票的转让,只要当事人双方意见一致,并交付了股票,即可产生法律上的效益,但是,转让应在指定的场所进行。
(8)记名股票的转让应通过背书的方式进行,即出让人将转让股票的意思记载于股票的背面,签名盖章和注明日期,并须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办理过户转让手续。记名股票的受让人,还须将本人的姓名记载于股票,并到公司办理登记手续。
(9)为了防止个别股东利用股票转让的方式,分散或集中表决权,以达到操纵股东大会的意图,公司于股东大会召开的前一定时期内,不办理股票转让的过户手续。在该期间内所进行的股票转让是无法律效益的。
(10)不对外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公司,其股东转让股票时,应首先将股票以合理价格出让本公司的其它股东,只有在本公司的其他股东对该股票没有购买兴趣的情况下,才能够以同一价格向公司以外的购买者出售。
股票转让的法律后果是,出让人的股东资格因丧失对股票的持有而消失,受让人则因获得对股票的持有而成为公司的新股东。

3.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价格有规定吗

一、股权转让法律规定:
新《公司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此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条件与程序,却忽略了一个很重要的问题:转让股权的价格。那么股权转让中,什么样的价格最能体现公平呢?
实务中,确定股权转让价格的方法通常有以下几种:
1、以公司设立时的股权价格作为股权转让价格;
2、以审计、评估的价格作为股权转让价格;
3、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转让价格。
三、以上几种方法均有其可取的方面,但同时也存在一些不足。现分述如下:
(一)将出资额作为股权价格的计价依据
此方法简单明了,便于计算和操作。但是,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受经营决策和市场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较大,公司的资产状况往往处于变化当中,随着公司经营的不断变化,股东的出资与股权实际价值往往存在较大的差异。如果对股东的股权未经作价直接以原出资额转让,混淆了股权与出资的区别,往往导致股权的价值大大脱离了实际。
(二)以审计、评估价作为股权转让价格
该方法通过对公司会计账目、资产负责的清理核实,能够较为准确地体现公司的资产状况。如果采用评估方式,需要支付的评估费用往往都是不小的数额,无论对股东还是公司或是受让人都是一笔不轻的额外负担。尤其是在小股东欲转让股权时,对小股东来说,如果主张以评估方式确定股权转让价格,就有可能出现小股东的转让所得连评估费用都不足以支付的极端情形,这样的结果肯定是任何小股东都难以接受的。因此,该种股权转让价格确定方式现实可行性就被大大的削弱了。
(三)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转让价格
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转让价格,最能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缺陷是:作为利益相对方的当事人,在信息不充分、不对称的情况下,往往很难达成一致意见,故此种方式被使用的几率也较小。
基于上述原因,实务中往往综合采用。例如,综合采用评估方式和协商方式。评估确定股权转让的基准价格,再由双方在此基础上协商确定转让价格。

4. 股票中规定价格区间买卖!!

股票发行分为网下配售和网上申购,网下配售是针对一些机构投资者的,一般的投资者只能从网上申购,而且只有申购当天你的股票账户市值达到一万元的才有权申购,即给你配一个号.
申购过程
T-2日或之前:
股份发行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招股说明书》和《发行公告》。
T日(申购日):
投资者按买入A股的常规方法,提交申购委托指令,其中:通常上海的新股认购代码为六位数,标记为73****,深圳的新股代码与股票上市后的代码相同。其中,买卖方向为买入;申购价格则按《股票发行公告》的规定进行;申购数量:申报下限是1000股,认购必须是1000股或其整数倍,最高申购量不得超过社会公众股发行总量的千分之一。
注意:新股申购不可撤单,每个账户只能申购一次。如有多次申购,只有第一次是有效的,其余几次无效,但无效申购资金仍会在当日被冻结,次日才能使用;投资者在办理完新股申购手续后得到的合同号不是配号;根据交易所的规定,申购新股不收取手续费、印花税、过户费等费用,但可以酌情收取委托手续费,上海、深圳本地收1元,异地收5元,部分券商对委托手续费也予以减免。
T+1日(资金冻结):
证券营业部负责将投资者的申购资金转入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账户,该日如投资者打印交割单,第二天交割单上的成交编号不是配号。
特别说明:T日沪市新股申购的申购代码是730XXX,申购确认后,T+1日开始投资者在账户内查到的是申购款740XXX,T+3日查询新股配号时的代码是741XXX,如果中签,T+4日后投资者账户内会有中签的新股730XXX,该股上市交易的当天,证券代码变更为60XXXX。
深市新股申购代码为0XXXXX,其申购款、配号、中签新股直至上市后代码均不变。
T+2日(验资及配号):
发行公司和主承销商进行验资,并按每1000股为单位,按委托时间顺序生成配号,同时确定中签率。当日营业终了,交易所将配号回传证券营业部。
T+3日(摇号抽签、中签处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下列方式查询配号:查阅证券营业部张贴在营业部大厅内的所有投资者的新股配号;打印交割单,交割单上的成交编号即是新股配号;通过自助系统(包括电话委托、自助委托、网上交易等)查询新股配号;拨打证券交易所新股申购声讯服务电话查询,沪市电话021-16883006,深市电话0755-82288800。
同日,主承销商组织摇号抽签,确定并公布中签结果。该日营业终了,证券交易所将中签结果回传各证券营业部。
重要说明:新股配号是按照每1000股配一个号,按时间顺序连续配号,号码不间断。每个股票账户在交割时只打印申购配号的起始号码,同时打印有效申购股数,例如,交割配号为10005605,有效申购股数为5000股,则该账户全部申购配号为5个,依次为10005605,10005606,10005607,10005608,10005609。
T+4日(资金解冻):
证券营业部将在该日对未中签申购的终结资金进行解冻。同日,投资者可以查询中签情况,查询方式有两种:一是投资者根据T+3日得到的配号,查询证监会指定报刊上由主承销商刊登的中签号码,如果自己配号的后几位与中签号码相同,则为中签,不同则表示未中。每一个中签号码可以认购1000股新股。二是直接查询自己账户内的解冻后资金是否有减少或者查询股份余额是否有所申购的新股,以此来确定自己是否中签。
注意事项:(1)新股申购T+4日的资金解冻,在交割单上显示为“卖出”,其成交股数等于投资者的原申购股数。(2)新股申购T+4日的中签,在交割单上显示为“买入”,其成交股数即投资者的中签股数。(3)新股申购期间指定交易变更。如果投资者在某天申购了新股但又撤销了指定交易,则该投资者的新股数据会传送给申购席位,投资者应在原申购席位上进行查询。
新规则
(一)投资者申购(T日)。申购当日(T日)按《发行公告》和申购办法等规定进行申购。
(二)资金冻结、验资及配号(T+1日)。申购日后的第一天(T+1日),由结算公司将申购资金冻结。下午4点前,申购资金需全部到位,结算公司配合交易所指定的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申购资金进行验资,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交易所以实际到位资金作为有效申购进行配号(即下午4点后按相关规定进行验资、确认有效申购和配号)。
(三)摇号抽签、中签处理(T+2日)。申购日后的第二天(T+2日),公布确定的发行价格和中签率,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摇号抽签、中签处理。
(四)资金解冻(T+3日)。申购日后的第三天(T+3日)公布中签结果,并按相关规定进行资金解冻和新股认购款划付。
新规则规定:“上网申购期内,投资者按委托买入股票的方式,以价格区间上限填写委托单”,因此,与以往不同的是,投资者委托申购的价格应为价格区间上限,如果确定的发行价格低于价格区间上限,差价部分将退还给投资者。

5. 新三板股票转让细则是如何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买卖股票,应当以实名方式开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与主办券商签订证券买卖委托代理协议,并签署相关风险揭示书。
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可以通过书面委托方式或电话、自助终端、互联网等自助委托方式委托主办券商买卖股票。
投资者进行自助委托的,应按相关规定操作,主办券商应当记录投资者委托的电话号码、网卡地址、IP地址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 主办券商接受投资者的买卖委托后,应当确认投资者具备相应股票或资金,并按照委托的内容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申报,承担相应的交易、交收责任。
主办券商接受投资者买卖委托达成交易的,投资者应当向主办券商交付其委托主办券商卖出的股票或其委托主办券商买入股票的款项,主办券商应当向投资者交付卖出股票所得款项或买入的股票。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可以撤销委托的未成交部分。
被撤销或失效的委托,主办券商应当在确认后及时向投资者返还相应的资金或股票。
第二十五条 主办券商应按照接受投资者委托的时间先后顺序及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申报。
第二十六条 申报指令应当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格式传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申报的内容及方式。
第二十七条 主办券商应当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委托和申报记录。
第二十八条 买卖股票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0股或其整数倍。卖出股票时,余额不足1000股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第二十九条 股票转让的计价单位为“每股价格”。股票转让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
按成交原则达成的价格不在最小价格变动单位范围内的,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相应的最小价格变动单位。
第三十条 股票转让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得超过100万股,协议转让除外。
第三十一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股票单笔申报数量、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和单笔申报最大数量。
第三十二条 申报当日有效。
买卖申报和撤销申报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交易主机确认后方为有效。
第三十三条 主办券商通过报盘系统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交易主机发送买卖申报指令。买卖申报经交易主机撮合成交后,转让即告成立。按本细则各项规定达成的交易于成立时生效,交易记录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发送至主办券商。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交易系统被非法侵入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转让,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采取适当措施或认定无效。
对显失公平的转让,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可以采取适当措施。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细则,严重破坏证券市场正常运行的转让,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有权宣布取消转让。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规转让者承担。
第三十五条 依照本细则达成的交易,其成交结果以交易主机记录的成交数据为准。
第三十六条 投资者买入的股票,买入当日不得卖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做市商在做市报价过程中买入的股票,买入当日可以卖出。
第三十七条 按照本细则达成的交易,买卖双方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履行清算交收义务。
股票买卖的清算交收业务,应当按照中国结算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每个转让日发布股票转让即时行情、股票转让公开信息等转让信息,及时编制反映市场转让情况的各类报表,并通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或其他媒体予以公布。
第三十九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采取做市和竞价转让方式的股票即时行情实行分类揭示。
第四十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负责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信息的统一管理和发布。未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发布、使用和传播转让信息。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许可使用转让信息的机构和个人,未经同意不得将转让信息提供给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或予以传播。
第四十一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即时行情和股票转让公开信息发布的内容和方式。
第四十二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根据市场发展需要,编制综合指数、成份指数、分类指数等股票指数,随即时行情发布。
股票指数的设置和编制方法,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行规定。

6. 小公司自己可以定股份转让时候的股票价格

在股权的转让中,还可以通过拍卖、变卖的方式转让股权,拍卖、变卖价格就是转让价格。拍卖和变卖引入了市场竞争机制,相对其他方法,更能体现股权的市场价格,是一种比较科学的方法。

7. 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合理价是如何规定的

股权来转让价格的确定通常有源以下几种方式:
(1) 以被收购股权持有人出资时的股权价值作为转让价格;
(2)以被收购股权对应的公司净资产值为转让价格;
(3)以评估价格为转让价格。
(4)其他确定转让价格的方式。

股权转让价格由转让双方协议决定,法律上并未对转让价格的标准设定强制性规范。但是,法律规定,凡涉及国有、集体资产的,应由国有、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确认,并应通过产权交易所进行产权(股权)交割。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8. 协议转让是否有价格限制

协议转让的申报价格应当不高于前收盘价的20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价格中的较高者,且不低于前收盘价的5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低价格中的较低者。
无前收盘价、当日也无成交的股票,不能进行协议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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