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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收购股票交易策略

发布时间:2021-03-05 05:24:07

㈠ 反收购的方法

这一类反收购行为发生在敌意收购要约出现之时,目标公司以各种方式直接对抗和阻碍收购行为的顺利进行,具体包括以下几种。
“白衣骑士”(White Knight)是指在面临外界的敌意收购时,目标公司寻找一个友好的支持者,作为收购人与恶意收购者相竞争,以挫败收购行为。该友好的收购人即为白衣骑士,而敌意收购人则可以称为黑马骑士,以形容其秘密收购目标公司股票进行股份袭击的特征。通过白马骑士战略,目标公司不仅可以通过增加竞争者而使买方提高收购价,甚至可以通过“锁位选择权”给予白马骑士优惠的条件购买公司的资产、股票等。
这种“帕克曼式防御”(Pac-man Defense)的称谓来源于80年代初期美国颇为流行一种电子游戏。在该游戏中,程序设计的电子动物相互疯狂争斗,期间每一个没有吃掉敌手的动物都将遭到毁灭。受此启示,美国反收购中出现了“帕克曼式防御”,即指目标公司在受到敌意收购的进攻后,采取种种积极措施,以攻为守,对收购者提出反向的收购要约,以收购收购者的方式牵制收购者,或者以出让公司部分利益、部分股权为条件,策动一家与公司关系密切的友好公司出面收购收购方股份,达到反收购的效果。
焦土”政策(Scorched Earth):指的是目标公司大量出售公司资产,或者破坏公司的特性,以挫败敌意收购人的收购意图。出售“皇冠之珠”常常是焦土政策的一部分。 比如,目标公司手中尚有大量的现金并准备用来回购其股票、或者目标公司可能大量举债来回购其股份。这两种方式都能阻止收购者。收购者想利用目标公司现有资金弥补其收购支出是不可能了,而该目标公司可能身负债务,收购已经变得没有意义了。
“讹诈赎金”(Greenmail):直译应为“绿讹诈函”,由green(美元的俚称)和blackmail(讹诈函)两个词演绎而来,指的是单个或一组投资者大量购买目标公司的股票。其主要目的是迫使目标公司溢价回购上述股票(进行讹诈)。出于防止被收购的考虑,目标公司以较高的溢价实施回购(给付赎金),以促使上述股东将股票出售给公司,放弃进一步收购的打算。这种回购对象特定,不适用于其他股东。
“锁定”安排(Lock-Up):指的是目标公司与意向收购者之间的安排,旨在使该收购者相较于其他收购者具有一定优势。锁定安排的形式包括:(1)购买已获股东会授权但尚未发行的股份的协议;(2)购买上述股份的期权;(3)购买特定资产(如皇冠之珠)的期权;(4)合并协议;(5)收购不能完成时的约定赔偿金,等等。
“皇冠之珠”(Crown Jewel):指的是目标公司将其最有价值、对收购人最具吸引力资产(即所谓“皇冠之珠”)出售给第三方,或者赋予第三方购买该资产的期权,使得收购人对目标公司失去兴趣,放弃收购。
“帕克门”战略(Pac-man):“帕克门”本来是80年代初流行的一款电子游戏的名称,在该游戏中,任何没有消灭敌手的一方将遭到自我毁灭。作为反收购措施,帕克门战略是指目标公司针锋相对地向收购公司发起要约收购
其他的反收购措施包括存在争议的拒绝出售(just say no)、说服股东不要出售、煽动雇员、社区反对收购以及利用宣传手段阻止收购,等等。

㈡ 如何应对上市公司的反收购

可参照H-P并购Compaq的案例,制出一个更有远景的企业策略和运作方案,游说目标专公司的主要股属东,争取他们的支持,再发起委托书争夺战来表。

要不然,就要从法律入手,查找出反收购行为的破绽,攻其漏洞,这可参照历年来日本企业的诉讼案。

最后,就是游说行政干预,能否行得通,就要看该国的政治形势。

㈢ 反并购策略的经典案例

1998年初计算机合伙人公司(Computer Associates简称CA)对计算机科学股份公司(Computer Sciences Corp简称CSC)的收购案例。收购方CA和被收购方CSC均为纽约交易所挂牌的上市公司。由著名美藉华裔王嘉廉领导的CA是美国第三大独立软件制造商。它主要为大公司提供数据管理商业软件。全球“财富500”家大企业中,有95%采用它的网络化管理软件。位于加州的被收购方CSC是美国著名电脑咨询服务公司,它的服务项目包括程序设计。管理咨询,系统结合及产品寻购业务等,它的主要客户是政府及政府附属机构,占其总业务量的25%左右。 CA在1997年12月中旬开始同CSC接触,洽谈并购事宜。在经过两个多月的“友好”谈判后,双方在价格和收购条款上均未能达成协议。1998年2月中旬,CA决定采取行动,公开发出以高出当时CSC市价的30%,每股108美元的价格收购CSC公司的收购要约,整个收购金额涉及90亿美元(如果收购成功,将成为当代高科技领域第三大并购交易)。CA总裁和首席执行官库马先生在写给CSC董事长汉尼卡特的正式书面信中提出:对两家公司至今未能达成协议感到遣憾,但CA决心不遣余力采用所有合适的方法来促使并购交易成功。在CA收购要约中,CA提出以下几个收购条件:①留住CSC公司主要管理人员和主要员工;②向CSC公司主要管理人员和员工提供员工购股权:保证在合并后公司中,CSC和CA组织地位相等:④除非万不得已,原CSC组织框架不变;(5)合并后公司使CA和CSC在技术和市场开拓上能互相帮助,共同发展;⑥没有裁员计划。
CA这种做法带有很强的敌意。第一,CA原来打算:如果CSC同意同CA以“友好”方式合并,CA愿以每股114美元的价格向CSC股东购买CSC股权。但现将收购价调低,显然是对CSC不合作的惩罚。第二,从“友好”协议转向以正式要约收购,迫使CSC在十天内作出反应。除此之外,CA还向内华达地方法院提出要求:希望法院裁定CSC在1998年8月份召开股东大会之前将CA收购要约提前交给股东讨论。并购谈判从“友好”转向“敌意”,使原本有意寻找合并伙伴的CSC改变对整个兼并活动的立场,CSC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决定不道余力造行反收购。CSC通过采取以下行动来回应CA的敌意收购:①修改公司章程,取消拥有20%股权的股东提出提前召开股东大会的权利;②为公司最高层17位管理人员订立丰厚离职补赏金;将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比率要求从50%提高到90%;④扬言计划向优先股股东发放普通股认股权的股息,为公司毒丸防御计划铺平道路,因为一旦发生兼并,优先股可转换为收购者普通股,以增加收购成本;⑤向洛杉矶最高法院提出5000万美元的诉讼,起拆CA收购行为违反了加洲不公平商业竞争法;⑥向美国洛杉矶地方法院起诉CA和它的并购顾问贝尔,控制被告方通过CSC以前的商业伙伴,一家信誉评级机构中非法获取CSC机密信息。
3月2日,CSC正式拒绝了CA收购要约。3月6号,CA在经过各种努力后,终于宣布:当3月16日收购要约期结束后,不考虑延长要约期,这也意味着CA彻底放弃了对CSC收购,从而使美国高科技史上第三大兼并案以流产告终。 CA在兼并之前未对目标公司作深入。全面了解,CA认为向CSC股东发出收购价已高于其市场价30%,收购价格应当合理。但这是其实对CSC股东心理缺乏了解。CSC是高成长性公司,有一半以上CSC股东属长期投资者,持有CSC股票至少五年了。并且CSC是他们投资组合中最主要的组成部分,每股108元,即以高于市场价30%得出的收购价格对其他被并购公司也许合理,但对CSC股东却偏低。一位高科技行业的分析家认为每股130元才是吸引 股东放弃股权的合理价位。CA及它的并购顾问贝尔,因为没有充分了解目标公司股东情况,在收购的最关键问题造成失误。
CA未考虑被兼并企业的行业特性,选用了错误的并购方案。
对于高科技企业来讲,最重要的资产是人才。如果被兼并企业的人才对兼并公司不满,兼并后纷纷离开公司,也就丧失了兼并的意义。因此,对高科技企业的兼并,人们极不推崇采用敌意收购,因为它往往造成被兼并方管理层和员工对兼并方的敌对情绪,使兼并结果不能达到预期效果,CA在这场兼并战中,不顾及CSC的反对,我行我素,按美林证券分析师的说法:采用对CSC敌意收购从一开始就是个错误,因为即使敌意收购成功,也势必造成CSC员工和忠诚客户的流失,不可能有好的商业经济效果。

㈣ 换股并购中,风险套利者一般采用什么策略

1、收购方不需要支付大量现金,因而不会使公司的营运资金遭到挤占。
2、收购回交易完成后,目标公司纳答入兼并公司,但目标公司的股东仍保留其所有者权益,能够分享兼并公司所实现的价值增值。
3、目标公司的股东可以推迟收益实现时间,享受税收优惠。
4、对兼并方而言,新增发的股票改变了其原有的股权结构,导致了股东权益的“淡化”,其结果甚至可能使原先的股东丧失对公司的控制权。
5、股票发行要受到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监督以及其所在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限制,发行手续繁琐、迟缓使得竞购对手有时间组织竞购,亦使不愿被并购的目标公司有时间部署反并购措施。
6、换股收购经常会招来风险套利者,套利群体造成的卖压以及每股收益被稀释的预期会招致收购方股价的下滑。
(来源:资云网)

㈤ 反收购措施有哪些

国际上常见的来反收购措源施主要有三类:
1、采取股票交易策略,如股份回购、白衣骑士法等以防止被收购;
2、采取管理上的策略,如发行有限制表决权的股票、通过密切公司相互持股、采取毒丸措施、在公司章程中置入“驱鲨剂”反收购条款等,以防止被收购;
3、诉诸于法律的保护,即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反托拉斯法等相关法律对收购行为的规定,求助法院确认某项收购不合法。
由于反收购措施是从实践中发展起来的,部分措施只注重其反收购的效果,尤其是管理上的部分措施如“毒丸计划”、“焦土战术”等,难免会损害部分股东的利益,影响上市公司自身的持续经营,具有一定的负面作用。

㈥ 以下反收购策略中哪些是管理层反收购策略

目标公司进行反收购的技术策略主要有以下几种:
1.“黄金降落伞”;
2.“分期分级内董事会”容技术;
3.双重资本结构;
4.“毒丸”防御;
5.MBO;
6.邀请“白衣骑士”;
7.收购与剥夺;
8.帕克曼战略;
9.提起诉讼;
10.股票回购;
11.超级多数条款;
12.公平价格条款。

㈦ 反收购策略的企业反收购策略

收购与反收购的实质是企业控制权的争夺。产权交易的过程虽是股权的转移,但真正的动因来自于经营者的竞争。如是善意收购,双方握手言和;如是敌意收购,双方将不可避免地展开争夺。
具体地,企业反收购策略有: 若在敌意收购之前,目标公司有所察觉,经营者可采取一些主动的管理防范措施,主要有:
(1)修改公司章程,以抵御外来的敌意收购。这包括规定分期分批改选董事,重大决策需经更多的股权代表同意,限制董事的资格等,从而增加收购者控制公司的难度。
(2)环形持股,以稳定持股结构。为了防止上市公司的股权过于分散,公司可采取交叉持股的股权分布形式。即关联公司,关系较密切的公司之间相互持有部分股权。一旦其中一家公司遭收购,相互持股公司间易形成“连环船”效果,从而大大增强反收购一方的实力。但其缺点是相互持股往往要耗费较多的资金,从而影响公司的现金流量状状况。
(3)白衣骑士以抬开公司股价。所谓“白衣骑士”,是指通常与目标公司有密切关系,关键时刻挺身而出,充当“英雄救美人”的角色。面对敌意收购的要约,白衣骑士愿对目标公司的股份支持更高的价格,因此必然引起收购价格的轮番上涨。最后,要么敌意收购者承认收购失败,退出竞争;要么必须付出更高的收购价才能达到目的。白衣骑士的作用,就是迫使收购者的收购资金增加,收购成本加大,从而自动打消收购念头。
(4)以攻为守的帕克曼式防御。即被收购方以攻为守,对收购方发动进攻,收购对方的股份,变被动为主动。但这种进攻风险很大,反收购者本身需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和外部融资能力。同时,收购方在财务状况、股权结构、股票市价等方面也要具备收购的条件。
(5)毒药丸子策略。毒药丸子是指目标公司为反收购而制定的对其控制极为不利的规定,甚至采取严重伤害自己的行动,犹如一剂“毒药”,收购方若想收购则必须承诺吞下毒丸。毒丸策略的典型作法是向公司股东或关系良好客户配售一种权利,即发行带认股权的债权。公司受威胁时,持券者可以购买一定数量的以优惠价出售的新股份。这样,股份总量增加,收购成本增大,同时收购者被歧视性地排斥在认购新股的范围之外,有效地稀释了袭击者拥有的股份。 这也是上市公司反收购的一种策略,具体的有:
(1)股份回购。即通过大规模买回本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来改变资本结构的防御方法。股票一旦被大量购回,在外流通的本公司股票减少,股价一般会上升。如果目标公司提出以比收购者出价更高的价格来回购其购票,则收购者也不得不提高其收购价格,导致其收购难度增加。我国《公司法》中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显然,我国目前还具备回购股份的条件。
(2)员工持股计划。即公司鼓励自己的员工持有公司股份,而员工为自己的工作及前途考虑,不会轻易出让自己手中拥有的本公司股票。如果员工持股数额庞大,则目标公司的防线就比较牢固。
总之,企业的反收购策略多种多样。值得注意的是,目标公司在制定自己的反收购计划时,一定要注意当地法律对此种计划所持的态度,履行法定的程序和步骤。因为各国证券法均规定,目标公司管理层在安排反收购措施时,必须充分保护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不得因董事、经理的一己私利而牺牲股东的利益。

㈧ 反收购策略的应用

常用做法主要有二种:
一是售卖“冠珠”
在并购行当里,人们习惯性地把一个公司里富于吸引力和具收购价值的部分,称为冠珠.它可能是某个子公司、分公司或某个部门,可能是某项资产,可能是一种营业许可或业务,可能是一种技术秘密、专利权或关键人才,更可能是这些项目的组合。冠珠,它富于吸引力,诱发收购行动,是收购者收购该公司的真正用意所在,将冠珠售卖或抵押出去,可以消除收购的诱因,粉碎收购者的初衷。例如:1982年1月,威梯克公司提出收购波罗斯威克公司49%的股份。面对收购威胁,波罗斯威克公司将其CrownJewels一一舍伍德医药工业公司卖给美国家庭用品公司,售价为4.25亿英镑,威梯克公司遂于1982年3月打消了收购企图。
二是虚胖战术。
一个公司,如果财务状况好,资产质量高,业务结构又合理,那么就具有相当的吸引力,往往诱发收购行动。在这种情况下,一旦遭到收购袭击,它往往采用虚胖战术,以为反收购的策略。其做法有多种,或者是购置大量资产,该种资产多半与经营无关或盈利能力差,令公司包袱沉重,资产质量下降;或者是大量增加公司负债,恶化财务状况,加大经营风险;或者是故作一些长时间才能见效的投资,使公司在短时间内资产收益率大减。所有这些,使公司从精干变得臃肿,收购之后,买方将不堪其负累。这如同苗条迷人的姑娘,陡然虚胖起来,原有的魁力消失了去,追求者只好望而却步。 一、股东权利计划。即公司赋予其股东某种权利(往往以权证的形式)。
1、权证的价格被定为公司股票市价的2一5倍,当公司被收购且被合并时,权证持有人有权以权证执行价格购买市值两倍于执行价格的新公司(合并后的公司)股票。举例来说,A公司股票目前市价20美元,它的毒丸权证的执行价格被定为股票市价的4倍即80美元,B公司收购A公司,或者收购后B公司与A公司新设合并成立C公司注销A、B二公司,设合并后的新公司股票为40美元/股。原A公司股东即权证持有人可以80美元的价格购买4股B公司(吸收合并的情况)或C公司(新设合并的情况)股票,市值达4股*40美元/股=160美元。
2、当某一方收集了超过预定比例(比如20%)的公司涨票后,权证持有人可以半价购买公司股票。3、当公司遭受收购袭击时,权证持有人可以只要董事会看来是“合理”的价格,向公司出售其手中持股,换取现金、短期优先票据或其他证券。
二、兑换毒债。
即公司在发行债券或惜贷时订立“毒药条款”依据该条款,在公司遭到并购接收时,债权人有权要求提前赎回债券、清偿惜贷或将债券转换成股票。这种毒药条款,往往会增加债券的吸引力,令债权人从接收性出价中获得好处。毒丸术,无论各类权证、抑或毒药条款,在平常,皆不发生效力。一旦公司遭受并购接收,或某一方收集公司股票超过了预定比例(比如20%)。那么,该等权证及条款,即要生效。公司运用毒丸术,类同于埋地雷,无人来进犯,地雷自然安眠,一旦发生收购战事,袭击者就要踩踏地雷,地雷就要爆炸显威。
毒丸术,主要表现在以下二方面:
一方面,权证持有人,以优惠条件,购买目标公司股票或合并后的新公司股票,以及债权人依毒药条款,将债券换成股票,从而稀释收购者的持股比例,加大收购资金量和收购成本。
另一方面,权证持有人,以升水价格向公司售卖手中持股,换取现金,以及债权人依毒药条款,立即要求兑付债券,可耗竭公司现金,恶化公司财务结构,造成财务困难,令收购者,在接收后立即面临巨额现金支出,直至拖累收购者自身,虑及此,收购者往往望而生畏。基于这二方面的逻辑,收购者收购目标公司后,类似于吞下毒丸,自食其果,不得好报。
焦土术和毒丸术的运用,也会伤害元气,恶化现状,毁坏前景,终于损害股东利益。因而往往会遭到股东们的反对,引起法律争讼。在我国,公司负向重组,因其不利企业发展和有损股东权益,故不宜提倡。 公司收购往往导致目标公司的管理人员被解职,普通员工也可能被解雇。为了解除管理人员及员工的这种后顾之忧,美国有许多公司采用金降落伞(GoldenParachute)、灰色降落伞(PensonParachute)和锡降落伞(TinParachute)的做法。
金降落伞是指:目标公司董事会通过决议,由公司董事及高层管理者与目标公司签定合同规定:当目标公司被并购接管、其董事及高层管理者被解职的时候,可一次性领到巨额的退休金(解职费)、股票选择权收入或额外津贴。该项金降收益视获得者的地位、资历和以往业绩的差异而有高低,如对于公司CEO(首席执行官)这一补偿可达千万美元以上。该等收益就象一把降落伞让高层管理者从高高的职位上安全下来,故名“降落伞”计划;又因其收益丰厚如金,故名“金降落伞”。
金降落策略出现后受到美国大公司经营者的普遍欢迎。在80年代,“金降落伞”增长很快。据悉,美500家大公司中有一半以上的董事会通过了金降落伞议案。85年6月,瑞福龙公司在受潘帝布莱德公司收购威胁时就为其管理人员提供“金降落伞”。1985年A111edCo.(亚莱德公司)与SignaICo.(西格纳耳公司)合并成亚莱德·西格纳耳公司时,前者须向其126位高级干部支付慰劳金(金伞)计2280万美元,西格纳耳须向其25名高干支付慰劳金2800一3000万美元。后因被诉而削减了一些数额。当年美国著名的克朗·塞勒巴克公司就通过了一项金降落伞计划:“16名高级负责人离开公司之际,有权领取三年工资和全部的退休保证金。”1986年戈德·史密斯收购了克朗公司后不得不支付该等款项。该项金额合计共达9200万美元,其中董事长克勒松一人就领取了2300万美元。贝梯克思公司被艾伦德公司接管时,其总裁威廉·艾格得到了高达250万英镑的额外津贴。1984年始,据美国税收法案,“金降落伞”的直接收益者须纳20%的国内消费税。
灰色降落伞:主要是向下面几级的管理人员提供较为逊色的同类保证枣根据工龄长短领取数周至数月的工资。灰降曾经一度在石油行业十分流行,皮根斯在收购接管美罕石油公司后不得不支付了高达2000一3000万美元的灰降费用。
“锡降落伞”是指目标公司的员工若在公司被收购后二年内被解雇的话,则可领取员工遣散费。显然,灰色降落伞和锡降落伞的得名,其理与金降落伞的得名出于同辙。
从反收购效果的角度来说,金降落伞、灰色降落伞和锡降落伞策略,能够加大收购成本或增加目标公司现金支出从而阻碍购并。“金降”法可有助于防止管理者从自己的后顾之忧出发阻碍有利于公司和股东的合理并购。故“金降”引起许多争论和疑问。
我国对并购后的目标公司人事安排和待遇无明文规定,引入金降、灰降或锡降,可能导致变相瓜分公司资产或国资,损公肥私;亦不利于鞭策企业管理层努力工作和勤勉尽职。宜从社会保险的角度解决目标公司管理层及职工的生活保障问题。 “白马骑士”指:在敌意并购发生时,目标公司的友好人士或公司作为第三方出面来解救目标公司、驱逐敌意收购者。所谓寻找“白马骑士”,是指目标公司在遭到敌意收购袭击的时候,主动寻找第三方即所谓的“白马骑士”来与袭击者争购,造成第三方与袭击者竞价收购目标公司股份的局面。显然,白马骑士的出价应该高于袭击者的初始出价。
在这种情况下,袭击者要么提高收购价格,要么放弃收购。往往会出现白马骑士与袭击者轮番竟价的情况,造成收购价格上涨,直至逼迫袭击者放弃收购。如果袭击者志在必得,也将付出高昂代价甚至使得该宗收购变得不经济。
为了吸引“白马骑士”,目标公司常常通过“锁定选择权”或曰“资产锁定”等方式给予一些优惠条件以便于充当白马骑士的公司购买目标公司的资产或股份。根据美国罗伯德的论文“企业吞并:美国公司法上商业判断原则与资产锁定之关系”,“资产锁定”主要有二种类型:
一是股份锁定,即同意白马骑士购买目标公司的库存股票或已经授权但尚未发行的股份,或者给予上述购买的选择。
二是财产锁定,即授予白马骑士购买目标公司重要资产的选择权,或签定一份当敌意收购发生时即由后者将重要资产售予白马骑士的合同。
作为一种反收购策略,寻找白马骑士的基本精神是“宁给友邦,不予外贼”。
该种策略的运用需要考虑一些因素:
1)袭击者初始出价的高低。如果袭击者的初始出价偏低,那么白马骑士在经济上合理的范围内抬价竞买的空间就大。这意味目标公司更容易找到白马骑士。如果袭击者的初始出价偏高,那么白马骑士抬价竞买的空间就小,白马骑士救驾的成本就会相对地高,目标公司被救的可能性也就相对降低。
2)尽管由于锁定选择权的运用白马骑士在竞买过程中有了一定的优势,但竞买终归是实力的较量,所以充当白马骑士的公司必须具备相当的实力。
3)在美国,一旦出价,仅有20天的开放期,所以白马骑士往往需要闪电决策、快速行动。为此很难有充裕的时间对目标公司做深入全面的调查。这就增大了白马骑士自身的收购风险,往往导致白马骑士临战怯场。这在经济衰退年份尤其会表现明显。
刺激估价涨升公司股价偏低
是诱发收购袭击的最重要因素。在公司股价低于公司资产价值或公司潜在收益价值的时候,尤其如此。很显然,提高股价一方面是可以消除或曰弱化收购诱因,稳定原有股东持股的信心;另一方面则可加大收购成本,迫使收购者从成本一收益法则考虑放弃收购企图。
刺激股价涨升的主要方法有:
1)发布盈利预测,表明公司未来盈利好转。
2)资产重新评估,体现评估增值。资产重估方法要依会计制度不同而做取舍。资产重新评估的办法可立即反映出资产增值,对刺激股价常常能起到显著效果。但在实行现行成本会计制度的情况下,在公司定期对其资产进行重估并把结果及时编人资产负债表的的情况下,运用资产重估方法就很难得出资产升值的效果。
3)增加股利分配。
4)发表保密状态下的开发研究成果等对股价有利的消息。
5)促成多家购并者竞价争购哄抬股价。 这一反收购术的名称取自于80年代初期美国颇为流行的一种电子游戏。在该游戏中,电子动物相互疯狂吞噬,其间每一个没有吃掉其敌手的一方反会遭到自我毁灭。作为反收购策略,帕克曼防御是指:公司在遭到收购袭击的时候,不是被动地防守,而是以攻为守、以进为退,它或者反过来对收购者提出还盘而收购收购方公司.或者以出让本公司的部分利益、包括出让部分股权为条件,策动与公司关系密切的友邦公司出面收购收购方股份,以达围魏救赵的效果。
帕克曼防御术的运用,一般需要具备一些条件:
·袭击者本身应是一家公众公司,否则谈不上收集袭击者本身股份的问题。
·袭击者本身有懈可击,存在被收购的可能性。
·帕克曼防御者即反击方需要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和外部融资能力,否则帕克曼防御的运用风险很大。
80年代联合碳化物公司对GAF公司的反收购行动中就曾考虑过帕克曼防御方案,但终因资金实力不足而放弃。反击方在自己实力不足的时候,需要有实力较强的友邦公司。帕克曼防卫的特点是以攻为守,使攻守双方角色颠倒,致对方于被动局面。从反收购效果来看,帕克曼防卫往往能使反收购方进退自如,可攻可守。进可收购袭击者(1982年城市服务公司在对梅莎公司进行的帕克曼式反收购行动中,就差一点反过来吞并了狙击手皮根斯的梅莎石油公司),守可使袭击者迫于自卫放弃原先的袭击企图,退可因本公司拥有收购方(袭击者)的股权即便收购袭击成功同样也能分享收购成功所能带来的好处。 股份回购是指目标公司或其董事、监事回购目标公司的股份。这样做的反收购效果主要表现在二方面:一方面减少在外流通的股份,增加买方收购到足额股份的难度;另一方面则可提高股价,增大收购成本。此外,回购股份也可增强目标公司或其董事、监事的说话权。当然,股份回购也有可能产生另一种结果,即股份回购可能导致收购梦碎,炒作收购概念的投资者因此而失望,由此引发股价回落。
运用股份回购策略需要汪意几点:
1)对上市公司的股份回购,各国规定不一。日本、香港、新加坡等地禁止,英、美加拿大和一些欧洲国家在附带条件下则是准许的。中国公司法第149条第1款规定:禁止公司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针对股份回购的做法,收购方往往向证券管理部门或法院控告它违反证券交易法。
2)股份回购与红利分发哪个更有利,主要取决于公司处于何种纳税部位。如果满足下列条件,股份回购是有利的,否则,分发红利更有利。其条件是:T>g(1一b),其中T是边际所得税率,g是资本收益税率,b是基本所得税率。假定资产所得税率为30%,基本所得税率亦为30%,那么当边际所得税率高于51%时,股份回购对股东有利。
3)回购股份在实战中往往是作为辅助战术来实施的。如果单纯通过股份回购来达到反收购的效果,则往往会使目标公司库存股票过多,一方面不利于公司筹资,另一方面也会影响公司资金的流动性。目标公司财务状况是制约这一手段的最大因素。
4)绿色勒索者或收购狙击手往往佯攻逼迫目标公司溢价回购自身股份,以此套取可观收益。所谓绿色勒索。其基本内容是:目标公司同意以高于市价或袭击者当初买入价的一定价格买回袭击者手持的目标公司股票,袭击者因此而获得价差收益。同时,袭击者签署承诺,保证它或它的关联公司在一定期间内不再收购目标公司,即所谓的“停止协议”。 即为了避免公司落人他人手中,目标公司的管理层将目标公司收购为己有。
其主要方式有二种:
一是管理层杠杆收购,即公司管理层以公司的资产或未来收益作担保向银行借贷从而融资买入自己所管理的公司,以此保持对公司的控制权。
二是资本重组方式,即将公司的资本总额降低,相对地提高管理层对公司的持股比例。由于公司总股本的减少,管理层持股在绝对量不变的情况下相对量增加,从而实现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
由于管理层深知公司的情况,能够对收购的利弊作出较好的判断,所以管理层收购--MBO一度成为普遍运用的公司收购方式。从反收购的意义上说,比较外来袭击者而言,管理层对目标公司有着近水楼台之便。

㈨ 如何控制恶意反收购

设置收购方进入董事会的障碍

一般来说,收购方收购一家公司就必须控制住董事会,然后才能通过利于自己的决策。公司对此的应对措施是,在公司章程里设置对董事更换的限制,并规定修改这个限制必须在股东大会上以绝对多数(这个比例通常是2/3甚至更高)通过。这样,即使收购方持股比率凌驾于大股东,也仍不足以立刻控制董事会,可以为后续的反收购争取时间。

我们以大众公用的公司章程为例来说明,如何设置各种条款阻挡收购方进入董事会。

首先,“更换董事、监事会成员以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须连续三年以上单独持有公司20%以上的股东方有资格提出”。其次,“每届董事会中除独董、职工代表董事以外,其他董事更换比例不得超过董事会中其他董事成员总数的1/5”。最后,“任免董事、修改章程,除了须由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外,还须经单一持股20%以上股东的一致通过”。

在大众公用第一大股东持股比率超过20%,董事会成员9人(3个独董,1个职工代表董事由职工大会选举)等前提下,即使有人对其收购比率超过大股东,也无法即时把自己的人安插进董事会—有“连续三年持股”的限制。而满足三年时间条件后,又只能进去1人—“每届董事更换不得超过1/5”,在董事会还是没发言权。如果收购方忍无可忍,继续增持打算修改章程,可只要大股东不同意,以上那些“恶劣”的条款就无法修改—“修改章程除了2/3的股东大会表决权通过外,还得所有单独持股20%以上股东一致通过”。

所以,像大众公用这种安排,如果大股东认定是恶意收购,收购方几乎没可能成功。

降落伞计划—增加收购的人力成本

降落伞计划是指公司通过章程规定,或与经营管理层签订合同:如果有控制权变更、经营管理层被解雇等情况发生,公司将向他们支付大量赔偿金。其中包括针对董事、高层管理人员的金降落伞计划,以及分别针对中层管理人员和普通员工的灰色降落伞、锡降落伞计划。

还是看大众公用怎么安排:“如果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继续收购公司的股份并成为了实际控制人,导致公司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主动或被动离职,该股东应当向离职人员一次性支付额外遣散费用。”

而“额外遣散费用”的计算方式极其繁琐,综合考虑了离职人员的现有薪酬水平、离退休时间、通货膨胀的影响、资金时间价值和人均收入增长率等等因素。有人按大众公用的实际情况来计算,如果全部遣散,遣散费总额在亿元以上,非常惊人!对收购方而言,暂且不算它收购股权的支出,仅此一项,恐怕就会动摇其收购的决心了。
以上两条的预防性很强,被收购方盯上的时候就可以起到威慑作用。然而,如果事先没有做好周全的反收购准备,公司就只能靠大量资金来打一场“硬仗”了。

回购股份,或收购“收购方”

公司遭到被收购的威胁时,回购发行在外的股份,不仅增加了收购方收购足额股份的难度,此外还可以提高自身股价,增大收购方的收购成本。大众公用在公司章程里,对公司回购股份作了特别说明:如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继续收购公司的股份,公司可立即回购股份,无需经股东大会授权。

由于这个条款被触发的条件很低—持股比率达到10%,公司管理层能灵活作出反应。并且,由于是公司本身回购股份,大量消耗了资金,此举不仅增加了收购方的收购难度和成本,还可能降低收购方的收购兴趣。而如果反收购成功,公司可把回购的股份转让给第三方。

除了自我防卫,公司也可以主动出击。如果收购方是上市公司,本身股权也分散,那么公司可以进行反击—购买收购者的股票,以达到保卫自己的目的。这就是帕克曼防御术。这么做的好处是化被动为主动,甚至可以出让自己部分利益,寻找利益共同体一起去收购收购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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