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证券从业员可以兼职保险业务么
您好,可以。做金融的一定要给人很专业和严谨的感觉,哪怕你只是客户回经理。因为金融玩的是答钱。但是 你不可能给一个客户介绍完股票基金后,又马上推销保险吧?
就算你单独无推销只怕你分身无术。没那么多精力 或许现在证券公司只能拿底薪,但是是暂时的。
㈡ 基金从业资格证问题
你也知道,基金从业资格证有效期是4年,也即是说4年内必须注册,你现在才大一专,如果还读研究生,时间属上显然来不及挂靠,建议暂时不要考,这是从你的角度出发的。
从我的角度,立刻考,学校虽然不可以注册基金从业资格证,但是你考过之后,可以找一家基金公司挂靠,出去找,可以挂一个基金销售的职位,相当于兼职,这样基金从业资格证就生效了,这样4年后,你的履历便是:基金从业经验4年,读完研究生出来就是已经有4年工作经验了,基本来说可以直接挂基金经理了,或者自己发行产品(私募基金)
㈢ 我现在是一家券商兼职经纪人,有证券从业资格,可以同时到基金公司上
期待你的答案。我也遇到相同的问题
㈣ 证券从业人员可以兼职基金备案吗
我在国泰君安上班那会儿 是可以
目前国内金融业也越来越正规化
基本都要求持证上岗
只要你具备那个资格证了 你做多几个都没事
别人一身本事的 不是可以做几个公司的董事长吗~
㈤ 如何取得基金从业资格门槛有哪些
建议你应该详细地阅读有关基金从业资格的法律条文,具体如下
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的管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运作,切实保障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基金业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基金从业人员包括下列人员:
(一)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助理人员;
(二)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内设基金业务部门的正、副经理人员;
(三)基金管理公司的基金经理;(四)基金管理公司的督察员;
(五)基金管理公司中从事研究开发、市场推介、销售、交易、基金财务、监察稽核、电脑管理等业务的专业人员;
(六)基金托管部中从事研究开发、清算交割、基金财务、交易监控、监察稽核、电脑管理等业务的专业人员;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前款(一)项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三)项所称基金经理是指在基金管理公司中专门负责基金投资的专业人员;(四)项所称督察员是指在基金管理公司中负责公司监察稽核工作,并可以就监察稽核情况独立向公司董事长、中国证监会行使报告权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中国证监会依照本规定,负责对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进行监督管理。
前款所称基金从业人员资格,包括基金从业资格、基金经理资格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基金从业人员申请基金从业资格、基金经理资格的,应当由拟聘用单位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申请材料。中国证监会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准其基金从业资格和基金经理资格,发给其资格证书。
申请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中国证监会除对其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核外,还可以对申请人进行考察、面谈。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向社会公布取得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的基金从业人员名单。
第二章 基金从业资格
第六条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部正式聘用的基金从业人员,应当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第七条基金从业人员申请基金从业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除外;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范,熟悉有关证券、金融法律、法规;
(四)品行良好,诚实信用,忠于职守,保守机密;
(五)具有大学财经、法律等证券相关专业专科以上学历;或具有其他专业专科以上学历,并有从事二年以上证券业务或三年以上其他金融业务的工作经历,具备证券、金融、法律等专业知识;
(六)通过中国证监会或其授权的机构组织的基金从业资格考试;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基金从业资格: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重大行政处罚的;
(二)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或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对以上结果负有个人责任的;
(三)个人所负债务到期尚未清偿,且数额较大的;(四)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适合从事基金业务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基金从业人员申请基金从业资格,应当由拟聘任单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材料:
(一)中国证监会统一印制的申请表;(二)学历、学位证明复印件;(三)身份证复印件;(四)基金从业资格考试证明复印件;(五)拟聘任单位对申请人的推荐意见;(六)中国证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基金经理资格
第十条拟任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的基金从业人员,除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外,还应当取得基金经理资格。
第十一条申请基金经理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二)有从事三年以上基金业务或五年以上证券业务的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证券分析、证券投资经验和良好的工作业绩;
(三)通过中国证监会或其授权的机构组织的基金经理资格考试;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基金从业人员申请基金经理资格的,拟聘任单位除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九条(一)、(二)、(三)项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材料外,还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基金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二)基金经理资格考试证明复印件;(三)中国证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第十三条基金从业人员拟任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由其拟聘任单位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材料,经中国证监会审核符合条件的,方可任职。
第十四条基金从业人员申请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或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从事证券工作经历;
(二)有丰富的专业管理知识和经验,较强的管理工作和业务工作能力以及良好的管理工作业绩;
(三)拟任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具有从事三年以上基金业务或五年以上证券、金融业务工作经历;
拟任基金托管部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具有三年以上银行工作经历;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拟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应当按照本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第九条(一)、(二)、(三)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基金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或从事基金业务、证券业务工作经历的证明;
(二)拟聘任单位推荐申请人员任职的意见;(三)中国证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部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的资格进行年检,对基金从业人员的从业行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第十七条基金从业人员的基金从业资格、基金经理资格不因本人辞职、改变受聘单位等行为而失效;但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基金经理资格的人员连续十八个月未从事基金业务活动的,其资格自动失效。重新从事基金业务,应当按本规定要求的程序重新申请相关资格。
第十八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需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事先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并推荐新的人选;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任职资格的人员,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部不得委任其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十九条基金从业人员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一)越权或违规经营;(二)违反基金契约或托管协议;
(三)故意损害基金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四)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五)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七)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
(八)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第二十条基金从业人员不得在其他经营性机构兼职,不得从事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其他任何以盈利为目的的活动。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在非经营性机构兼职的,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其他从业人员在非经营性机构兼职的,应当报聘任单位备案。
第二十一条基金从业人员改变聘用单位,自其离开受聘单位之日起的三个月内,不得在新聘用单位从事基金投资业务。
第二十二条基金从业人员离开原聘单位后,不得泄露原聘单位的未公开信息,不得为他人或自己侵占原聘单位的商业机会;高级管理人员和基金经理在离开原单位三个月内不得为自己或他人买卖原单位所管理、托管的基金仍持有的股票。
第二十三条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离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其进行离任审计,审计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聘任单位应当对其进行离任检查,检查结果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部的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对其进行离任检查,检查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取得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的基金从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除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中国证监会可依照本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罚:
(一)警告;(二)暂停基金从业人员相关资格6个月至12个月;
(三)取消基金从业人员相关资格,自取消其基金从业人员相关资格之日起3年内不予受理其基金从业人员相关资格的申请;
(四)取消基金从业人员相关资格,并永久性不予受理其基金从业人员相关资格的申请。
第二十五条基金从业人员有本规定第八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取消其基金从业人员相关资格。
第二十六条基金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涉嫌违法、违规受到有关行政部门或者司法机关调查或审讯的,在调查和审讯期间,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部的正常运作,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中国证监会也可根据情况暂停其基金从业人员相关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的任职资格参照本规定对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的任职应当经过中国证监会审核。
基金管理公司督察员的任免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部的总经理助理、部门经理及基金管理公司的基金经理的任免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㈥ 刚考过了基金从业资格,有啥用
不用证书也能上班 证书没用
㈦ 前几天去做了一份兼职,就是拿手机扫二维码注册开通证券基金的!这个会有什么昨问题没有哦
基金从业人员可以兼职做券商的经纪人。目前国内金融业也越来越正规化,基本都要求持证上岗。只要你具备那个资格证了 你做多几个都没事
㈧ 想兼职做证券经纪人
若是你已经有了基础+基金,就已经具备从业资格。
也就具备了最大要求那项。内
不过是否可以兼职,好像是不可容以,好像有明文规定。
你可以联系具体的营业部询问。
因为现在所有的经纪人都要和证券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你要是兼职,那么你的合同要怎么写呢?一般上面都有明文规定说是专职什么的。
㈨ 关于得到证券业协会发的“证券从业资格证书
不能来兼职 。
按照规定,是源不可以做兼职经纪人的。
但是证券公司为了找客户,会私底下允许一些人做兼职,这是默认的、。
没人去证券业协会告发就没事。
有的证券公司可以给你申请经纪人证书。
你有客户了就开过去挂,没有的话就不挂,没有考核任务,你只拿你的客户佣金提成就可以。
但是这样的兼职一般要求你能开到户才行,你一年到头一个户都不开,证券公司就不会在给你挂经纪人了。你挂了也没意义。
挂兼职经纪人的,一般都是有客户的,但是不想做全职承受考核压力的,有其他工作的才会去挂经纪人。
㈩ 证券公司的一个营业部的从业人员,可不可以到另一个营业部同时兼职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在公司中兼职的其他人员,不得在证券公司中兼任职务。
2.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兼职的,应自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5日内向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3.证券公司应披露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简要工作经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单位及除股东单位外的其他单位任职或兼职情况,包括其职务及任职期间。
(二)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董事、独立董事的相关规定
1.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专职,不得在其他经营性机构兼任职务。
2.证券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可以担任子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长、副董事长、执行董事或法定代表人。
3.董事长和总经理由同一人担任时,独立董事人数不得少于董事人数的四分之一。
4.子公司的董事会成员、经理层高管人员可以担任作为子公司控股股东的证券公司的董事。
5.任何人员最多可以在2家证券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三)监事长、副监事长和监事的相关规定
1.监事会主席、副主席应当有一人为专职人员。
2.证券公司的监事会主席、监事会副主席、监事可以担任子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监事会副主席、监事或者法定代表人。
3.证券公司监事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任职条件。证券公司可以聘请外部专业人士担任监事。
(四)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1.证券公司高管人员最多可以在证券公司参股的2家公司兼任董事、监事,但不得在上述公司兼任董事、监事以外的职务,不得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其他营利性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参股的公司以外的营利性机构。
2.证券公司高管人员在证券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兼职的,不受上述限制,但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3.证券公司的总经理可以担任子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长、副董事长、执行董事或法定代表人。
4.证券公司除总经理以外的高管人员可以担任子公司的董事、监事、董事长、副董事长、执行董事、监事会主席、监事会副主席、高管人员或者法定代表人。
5.证券公司同一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同时分管投资银行业务和私募基金业务,不得同时分管投资银行业务和另类投资业务。
6.私募基金子公司同一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同时分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务和其他私募基金业务。
7.另类子公司同一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同时分管股权投资业务和上市证券投资业务。
(五)分支机构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
1.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最多可以在证券公司参股的2家公司兼任董事、监事,但不得在上述公司兼任董事、监事以外的职务,不得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
2.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不得兼任其他同类分支机构负责人。
3.证券公司子公司之间兼任职务,不属于现行监管法规框架内允许的兼职情形。
4.同一人员不得兼任私募基金子公司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务和其他私募基金业务两类业务的部门负责人。
5.同一人不得兼任另类子公司股权投资业务和上市证券投资业务两类业务的部门负责人。
(六)一般员工兼职要求
1.证券公司及其他子公司与私募基金子公司存在利益冲突的人员不得在私募基金子公司、下设的特殊目的机构和私募基金兼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投资决策机构成员;其他人员兼任上述职务的,证券公司应当建立严格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防范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和道德风险。证券公司从业人员不得在私募基金子公司、下设的特殊目的机构和私募基金兼任除前款规定外的职务,不得违规从事私募基金业务。
2.证券公司及其他子公司与另类子公司存在利益冲突的人员不得兼任另类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投资决策机构成员;其他人员兼任上述职务的,证券公司应当建立严格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防范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和道德风险。证券公司从业人员不得在另类子公司兼任除前款规定外的职务。
3.证券分析师只能与一家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签订劳动合同,不得以任何形式同时在两家或两家以上的机构执业。证券分析师不得在公司内部或外部兼任有损其独立性与客观性的其他职务,包括担任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
4.员工不得在其他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兼职。
5.关于证券经纪人、营销员的兼职,有两种理解:一是广义上的理解,根据立法本意,证券经纪人、营销员不能同时在其他机构任职或者同时接受其他机构委托,应当专门代理证券公司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二是狭义上的理解,即证券经纪人、营销员不得同时在其他证券公司兼任证券经纪人、营销员。证券公司可以在制度和合同中进行明确。
建议证券公司明确员工(包括营销员)和证券经纪人不得在私募机构等存在利益冲突的机构兼职,包括担任私募机构的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6.兼职不应该影响本职工作的开展。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