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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贰』 基金从业道德具有什么特征
(一)忠诚尽责的含义
忠诚尽责,是调整基金从业人员与其所在机构之间关系的职业道德规范。基金从业人员与其所在机构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或雇佣关系,基金机构是委托人或者雇主,基金从业人员是受托人或者雇员。几乎所有的国家或地区、几乎所有的职业,都把忠诚尽责作为受托人对委托人或者雇员对雇主的职业义务和责任,都要求从业者恪守这一职业道德规范。
忠诚,是指基金从业人员应当忠实于所在机构,避免与所在机构利益发生冲突,不得损害所在机构的利益。尽责,是指基金从业人员应当以对待自己事情一样的谨慎和注意来对待所在机构的工作,尽职尽责。
(二)忠诚尽责的基本要求
忠诚尽责要求基金从业人员在工作中要做到两个方面:一是廉洁公正;二是忠诚敬业。
1.廉洁公正
廉洁公正,是基金从业人员履行“忠实”道德规范的体现。忠实,一方面要求基金从业人员忠实于所在机构,另一方面还要求忠实于职业和行业。忠实于所在机构,在于维护所在机构的利益;忠诚履行岗位职责,在于维护基金行业的形象。这两方面都要求基金从业人员在执业活动中,做到公私分明和廉洁自律,不损害所在机构的利益;保持独立的地位,不受各种因素的干扰,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不损害基金行业的形象。需要注意的是,坚持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并不排斥基金从业人员接受所属基金机构的业务管理以及基金监管机构的监管。
具体而言,基金从业人员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1)不得接受利益相关方的贿赂或对其进行商业贿赂,如接受或赠送礼物、回扣、补偿或报酬等。
(2)不得利用基金财产或者所在机构固有财产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非法利益。
(3)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或者机构的商业机会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非法利益;
(4)不得侵占或者挪用基金财产或者机构固有财产。
(5)不得为了迎合客户的不合理要求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期货。
(6)不得从事可能导致与投资者或所在机构之间产生利益冲突的活动。
(7)抵制来自于上级、同事、亲友等各种关系因素的不当干扰,坚持原则,独立自主。
2.忠诚敬业
忠诚是一种责任,忠诚是一种义务,忠诚是一种操守,忠诚是一种品德,更是一种能力,而且是其他所有能力的统帅与核心,缺乏忠诚,其他的能力就失去了用武之地。丧失忠诚,就是对责任最大的伤害,也是对自己品行和操守最大的亵渎。对员工来说,首先要忠诚敬业于自己所在的机构。企业是员工发挥自己聪明才智的业务平台,对企业忠诚,实际上是一种对职业的忠诚。具体而言:
(1)基金从业人员应当与所在机构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或其他形式的聘任合同,保证基金从业人员在相应机构对其进行直接管理的条件下从事执业活动。
(2)基金从业人员有义务保护公司财产、信息安全,防止所在机构资产损坏、丢失。
(3)基金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所在机构的授权制度,在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责;超出授权范围的,应当按照所在机构制度履行批准程序。
(4)基金从业人员提出辞职时,应当按照聘用合同约定的期限提前向公司提出申请,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完成工作移交。已提出辞职但尚未完成工作移交的,从业人员应认真履行各项义务,不得擅自离岗;已完成工作移交的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聘用合同的规定,认真履行保密、竞业禁止等义务。
(5)基金从业人员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投资,应当遵守所在机构有关从业人员的证券投资管理制度办理报批或报备手续。
『叁』 “老鼠仓”究竟有多大危害
何谓“老鼠仓”?
老鼠仓(RatTrading)是一种无良经纪对客户不忠的“食价”做法。具体指庄家在用公有资金拉升股价之前,先用自己个人(机构负责人,操盘手及其亲属,关系户)的资金在低位建仓,待用公有资金拉升到高位后个人仓位率先卖出获利。中国股市的特色就是无庄不成股,而老鼠仓就存在于这些大大小小的庄股当中。券商是庄股中的主力队员,利用自身具有融资的天然优势,从社会各方面融入大量资金坐庄拉升股票。坐庄本来是为了赚钱盈利的,但券商坐庄很少有真正赚钱的,原因就在于券商把股票拉升后,大量底部埋仓的老鼠仓蜂拥出货,券商又在高位接盘。这样的结果就是券商亏损累累,老鼠仓赚个钵满盆满。这便是当今券商被掏空的主要形式。
“老鼠仓”案频发
自去年底“马乐案”东窗事发至今,据不完全统计,被调查或传闻涉嫌老鼠仓的基金经理已多达数十位。随着证监会引进稽查大数据系统,重拳打击基金老鼠仓力度正在强化。5月9日下午,证监会通报了三起资产管理行业相关人员涉嫌老鼠仓案件,获利高达2000万元。以下是财界网盘点的近年部分影响力比较大的“老鼠仓”。
2007年
上投摩根唐建
处罚:取消基金从业资格、没收违法所得、罚款50万元、终身市场禁入。
2010年
光大保德信基金许春茂
处罚: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10万元。
2010年
交银施罗德郑拓
处罚:获刑3年罚600万元、前妻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万元;前妻之妹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2010年
交银施罗德李旭利
处罚:一审判有期徒刑4年,被罚1800万元;二审维持原判。
2013年
博时基金马乐
处罚:一审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追缴违法所得1883万元,并处罚金1884万元。
2014年10月
汇添富基金苏竞
处罚:判处有期徒刑2年半,罚金3700万元。
2014年10月
光大保德信基金经理钱钧
处罚: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1年6个月,罚款160万元。
“老鼠仓”有多大危害?
当博时基金马乐案当初判决结果出来时,网络舆论上一边倒地认为判决结果过轻,而在基金行业内,却有不少观点认为基金老鼠仓并无多大危害。
今年3月28日,深圳中院对马乐老鼠仓案一审宣判,马乐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追缴违法所得1883万元,处罚金1884万元。在此结果出来之后,新浪网调查显示,91.5%的网友认为该案判决过轻。有投资者认为,这就是在鼓励基金经理犯罪。普通投资者多是简单地认为其非法获利多,而判决过轻。
在基金业内,除了有人认为老鼠仓确实是违法行为,需要进行严打外,也有部分观点认为,若是基金经理能够管理好基金,同时对自己的资金进行理财,并没有明显损害持有人利益,也并未造成多大的社会危害。正如马乐在庭审中陈述时所说,其所投资的股票都是通过自己研究买入。
不少基金从业人员对老鼠仓抱有同情之心,也与此前基金从业人员不能炒股有关。虽然此前从业人员有炒股限制,然而现实中不少人通过自己或他人账户,在进行股票投资。在业内投资人士看来,此前禁止从业人员炒股是不合理的制度。“作为专业的投资人士,如果连自己的钱都没管好过,怎么可能替他人理好财。”
另外,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院长赵锡军认为,出于个人的利益,基金经理“老鼠仓”的行为会牺牲掉很多委托他进行投资的人的利益以及牺牲掉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利益,这显然是一种不公平的交易。这里面透露出基金公司的自律监管不足、制度的不完善、投资责任缺失等多方面的原因。他认为,要减少或者杜绝这种行为的发生,保障投资者的利益,还需不断完善各种制度和规则,完善激励机制,并加大处罚力度。
还有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认为,在刑法修改的时候就已经将“老鼠仓”行为作为金融犯罪把它入罪了。“老鼠仓”危害非常大,属于内幕交易的一种。“老鼠仓”实际上是用公募的基金或者基民的钱来为基金经理或者自己或者是个人或者是亲友来谋利的这么一种行为,这个实际上是对基民的利益,对于整个市场投资者的利益是一个很大的侵害。
“老鼠仓”该如何规范?
钱景财富副总经理、研究中心主任赵江林表示,最近监管部门加大了对“老鼠仓”的调查、打击力度,主要利用大数据的手段,将以前有过老鼠仓行为的交易挖掘出来,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显示了监管部门整顿基金行业的决心。赵江林认为,如果“老鼠仓”成为行业普遍现象,投资者将会对基金行业失去信心,基金行业就会走向衰落。目前基金公司还没有出台能够有效应对“老鼠仓”的办法,观察美国成熟市场多年以来对付老鼠仓的办法中,最有效的还是严刑峻法,提高“老鼠仓”的违法成本,并且加强查处力度,通过奖励举报等措施来威慑“老鼠仓”事件的发生。
赵江林为此建议,根治“鼠患”还需多管齐下。首先是严格监管,并且要长期化、常态化。其次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通过立法形式,解决证券市场改革和监管执法面临的制度问题。此外,一些业内人士也建议,应当建立起对基金公司的追责机制。
『肆』 农业银行什么每个月扣500是什么意思啊 还说什么基金批
1、什么是对冲基金(定义和特点)
能说出对冲基金的许多别名,如套头基金、套利基金和避险基金,但要说清对冲基金是什么并非易事。90年代以来国内出版的多种大型金融工具书,如《新国际金融辞海》(刘鸿儒主编,1994年)、《国际金融全书》(王传纶等主编,1993年),选入了“对冲(hedging)”、“基金(fund)”、“套利(arbitrage)”、“共同基金(mutual fund)”等条目,却没有“对冲基金”的条目,说明直到90年代中期,虽然对冲基金的一些相关术语早已进入,对冲基金却还闻所未闻。
国外对对冲基金的理解也颇为混乱不一,试列举一些最新的研究文献对对冲基金的定义如下。IMF的定义是“对冲基金是私人投资组合,常离岸设立,以充分利用税收和管制的好处”。美国第一家提供对冲基金商业数据的机构Mar/Hedge的定义是 “采取奖励性的佣金(通常占15—25%),并至少满足以下各标准中的一个:基金投资于多种资产;只做多头的基金一定利用杠杆效应;或者基金在其投资组合内运用各种套利技术。”美国另一家对冲基金研究机构HFR将对冲基金概括为:“采取私人投资合伙公司或离岸基金的形式,按业绩提取佣金、运用不同的投资策略。”著名的美国先锋对冲基金国际顾问公司VHFA的定义是 “采取私人合伙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主要投资于公开发行的证券或金融衍生品。”
美联储主席格林斯潘,在向美国国会就长期资本管理公司(LTCM)问题作证时给出了一个对冲基金的间接定义。他说,LTCM是一家对冲基金,或者说是一家通过将客户限定于少数十分老练而富裕个体的组织安排以避开管制,并追求大量金融工具投资和交易运用下的高回报率的共同基金 。
根据以上定义,尤其是格林斯潘的间接定义,我们认为,对冲基金并非 “天外来客”,实质仍不外乎是一种共同基金,只不过组织安排较为特殊,投资者(包括私人和机构)较少,打个形象的比方,它就像是“富人投资俱乐部”,相比之下普通共同基金便是“大众投资俱乐部”。由于对冲基金特殊的组织安排,它得以钻现行法律的空子,不受监管并可不受约束地利用一切金融工具以获取高回报,从而衍化出与普通的共同基金的诸多区别开来。
有人认为,对冲基金的关键是应用杠杆,并投资于衍生工具。但实际上正如IMF所指出的,另外一些投资者也参与对冲基金完全相同的操作,如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的自营业务部门持仓、买卖衍生品并以与对冲基金相同的方式变动它们的资产组合。许多共同基金,养老基金,保险公司和大学捐款参与一些相同的操作并且名列对冲基金的最重要投资者。此外,从一个细分的银行体系中商业银行的总资产和债务是它们的资本的好几倍这个意义上看,商业银行也在运用杠杆。
通过对文献的解读,试将对冲基金与一般共同基金作如下对比(表1),从中可清楚地看出对冲基金的特点,进而确切把握究竟什么是对冲基金。
表1 对冲基金与共同基金的特征比较
对冲基金 共同基金
投资者人数 严格限制 美国证券法规定:以个人名义参加,最近两年里个人年收入至少在20万美元以上;如以家庭名义参加,夫妇俩最近两年的收入至少在30万美元以上;如以机构名义参加,净资产至少在100万美元以上。1996年作出新的规定:参与者由100人扩大到了500人。参与者的条件是个人必须拥有价值5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证券。 无限制
操作 不限制 投资组合和交易受限制很少,主要合伙人和管理者可以自由、灵活运用各种投资技术,包括卖空、衍生证券的交易和杠杆 限制
监管 不监管 美国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和1940年的投资公司法曾规定不足100投资者的机构在成立时不需要向美国证券管理委员会等金融主管部门登记,并可免于管制的规定。因为投资者对象主要是少数十分老练而富裕的个体,自我保护能力较强。 严格监管 因为投资者是普通大众,许多人缺乏对市场的必要了解,出于避免大众风险、保护弱小者以及保证社会安全的考虑,实行严格监管。
筹资方式 私募 证券法规定它在吸引顾客时不得利用任何传媒做广告,投资者主要通过四种方式参与:依据在上流社会获得的所谓“投资可靠消息”;直接认识某个对冲基金的管理者;通过别的基金转入;由投资银行、证券中介公司或投资咨询公司的特别介绍。 公募 公开大做广告以招徕客户
能否离岸设立 通常设立离岸基金 好处:避开美国法律的投资人数限制和避税。通常设在税收避难所如处女岛(Virgin Island)、巴哈马(Bahamas)、百慕大(Bermuda)、鳄鱼岛(Cayman Island)、都柏林(Dublin)和卢森堡(Luxembourg),这些地方的税收微乎其微。MAR于1996年11月统计的对冲基金管理的680亿美元中,有317亿美元投资于离岸对冲基金。这表明离岸对冲基金是对冲基金行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WHFA统计,如果不把“基金的基金”计算在内,离岸基金管理的资产几乎是在岸基金的两倍。 不能离岸设立
信息披露程度 信息不公开,不用披露财务及资产状况 信息公开
经理人员报酬 佣金+提成 获得所管理资产的1%-2%的固定管理费,加上年利润的5%-25%的奖励。 一般为固定工资
经理能否参股 可以参股 不参股
投资者抽资有无规定 有限制 大多基金要求股东若抽资必须提前告知:提前通知的时间从30天之前到3年之前不定。 无限制或限制少
可否贷款交易 可以自有资产作抵押贷款交易 不可以贷款交易
规模大小 规模小 全球资产大约为3000亿。 规模大 全球资产超过7万亿
业绩 较优 1990年1月至1998年8月间年平均回报率为17%,远高于一般的股票投资或在退休基金和共同基金中的投资(同期内华尔街标准-普尔500家股票的年平均增长率仅12%)。据透露,一些经营较好的对冲基金每年的投资回报率高达30-50%。 相比要逊色
2、什么是“对冲(hedging)”,为什么要对冲?
“对冲”又被译作“套期保值”、“护盘”、“扶盘”、“顶险”、“对冲”、“套头交易”等。早期的对冲是指“通过在期货市场做一手与现货市场商品种类、数量相同,但交易部位相反之合约交易来抵消现货市场交易中所存价格风险的交易方式”(刘鸿儒主编,1995)。早期的对冲为的是真正的保值,曾用于农产品市场和外汇市场 。套期保值者(hedger)一般都是实际生产者和消费者,或拥有商品将来出售者,或将来需要购进商品者,或拥有债权将来要收款者,或负人债务将来要偿还者,等等。这些人都面临着因商品价格和货币价格变动而遭受损失的风险,对冲是为回避风险而做的一种金融操作,目的是把暴露的风险用期货或期权等形式回避掉(转嫁出去),从而使自己的资产组合中没有敞口风险。比如,一家法国出口商知道自己在三个月后要出口一批汽车到美国,将收到100万美元,但他不知道三个月以后美元对法郎的汇率是多少,如果美元大跌,他将蒙受损失。为避免风险,可以采取在期货市场上卖空同等数额的美元(三个月以后交款),即锁定汇率,从而避免汇率不确定带来的风险。对冲既可以卖空,又可以买空。如果你已经拥有一种资产并准备将来把它卖掉,你就可以用卖空这种资产来锁定价格。如果你将来要买一种资产,并担心这种资产涨价,你就可以现在就买这种资产的期货。由于这里问题的实质是期货价格与将来到期时现货价格之差,所以谁也不会真正交割这种资产,所要交割的就是期货价格与到期时现货价格之差。从这个意义上说,对该资产的买卖是买空与卖空。
那么什么是对冲基金的“对冲“?不妨举出对冲基金的鼻祖Jones的例子。Jones悟出对冲是一种市场中性的战略,通过对低估证券做多头和对其它做空头的操作,可以有效地将投资资本放大倍数,并使得有限的资源可以进行大笔买卖。当时,市场上广泛运用的两种投资工具是卖空和杠杆效应。Jones将这两种投资工具组合在一起,创立了一个新的投资体系。他将股票投资中的风险分为两类:来自个股选择的风险和来自整个市场的风险,并试图将这两种风险分隔开。他将一部分资产用来维持一篮子的被卖空的股票,以此作为冲销市场总体水平下降的手段。在将市场风险控制到一定限度的前提下,同时利用杠杆效应来放大他从个股选择中获得的利润,策略是,买进特定的股票作多头,再卖空另外一些股票。通过买进那些“价值低估”的股票并卖空那些“价值高估”的股票,就可以期望不论市场的行情如何,都可从中获得利润。因此,Jones基金的投资组合被分割成性质相反的两部分:一部分股票在市场看涨时获利,另一部分则在市场下跌时获利。这就是“对冲基金”的“对冲”手法。尽管Jones认为股票选择比看准市场时机更为重要,他还是根据他对市场行情的预测增加或减少投资组合的净敞口风险。由于股价的长期走势是上涨的,Jones投资总的说来是“净多头”。
加入金融衍生工具比如期权以后会怎么样?不妨再举个例子。如果某公司股票的现价为150元,估计月底可升值至170元。传统的做法是投资该公司股票,付出150元,一旦获利20元,则利润与成本的比例为13.3%。但如果用期权,可以仅用每股5元(现股价)的保证金买入某公司本月市场价为150元的认购期权,如果月底该公司的股价升至170元,每股帐面可赚20元,减去保证金所付出的5元,净赚15元(为简便计,未算手续费),即以每股5元的成本获利15元,利润与成本的比率为300%,如果当初用150元去作期权投资,这时赚的就不是20元,而是惊人的4500元了。
可见,如果适当地运用衍生工具,只需以较低成本就可以获取较多利润,就象物理学中的杠杆原理,在远离支点的作用点以较小的力举起十分靠近支点的重物。金融学家将之称为杠杆效应。这种情况下,假如说不是为了避险(也就是实际上不对冲),而纯粹是作市场的方向,并且运用杠杆来进行赌注,一旦做对了,当然能获暴利,不过风险也极大,一旦失手损失也呈杠杆效应放大。美国长期资本管理基金(LTCM)用自有资金22亿美元作抵押,贷款1250亿美元,其总资产1200多亿美元,它所持有的金融产品涉及的各种有价证券的市值超过一万亿美元,杠杆倍数达56.8,只要有千分之一的风险就可遭灭顶之灾。
3、对冲基金类别(Strategy Defined)
Mar/Hedge根据基金经理的报告将对冲基金分为8类:
1、宏观(Macro)基金:根据股价、外汇及利率所反映出来的全球经济形势的变化进行操作。
2、全球(Global)基金:投资于新兴市场或世界上的某些特定地区,虽然也像宏观基金那样根据某一特殊市场的走势进行操作,但更偏向选择单个市场上行情看涨的股票,也不像宏观基金那样对指数衍生品感兴趣;
3、多头(Long Only)基金:传统的权益基金,其运作结构与对冲基金相类似,即采取奖励性佣金及运用杠杆。
4、市场中性(Market-neutral)基金:通过多头和空头的对冲操作来减少市场风险,从这个意义上讲,它们的投资哲学与早期对冲基金(如Jones基金)最为接近。这一类基金包括可转换套利基金;对股票和期指套利的基金;或者根据债券市场的收益曲线操作的基金等;
5、部门(Sectoral)对冲基金:投资于各种各样的行业,主要包括:保健业、金融服务业、食品饮料业、媒体通讯业、自然资源业、石油天然气业、房地产业、技术、运输及公用事业等;
6、专事卖空(dedicated short sales)基金:从经纪人处借入他们判断为“价值高估”的证券并在市场上抛售,以期在将来以更低的价格购回还给经纪人。投资者常为那些希望对传统的只有多头的投资组合进行套期保值,或希望在熊市时持有头寸的投资者;
7、重大事件驱动(Event-driven)基金:投资主旨是利用那些被看作是特殊情况的事件。包括不幸(distressed)证券基金,风险套利基金等。
8、基金的基金(Funds of funds):向各个对冲基金分配投资组合,有时用杠杆效应。
美国先锋对冲基金研究公司(1998)则将对冲基金分为15类:
1、 可转换套利Convertible Arbitrage)基金:指购买可转换证券(通常是可转换债券)的资产组合,并通过卖空标的普通股对股票的风险进行对冲操作。
2、 不幸证券(Distressed Securities)基金:投资于并可能卖空已经或预期会受不好环境影响的公司证券。包括重组、破产、萧条的买卖和其它公司重构等。基金经理人运用标准普尔卖出期权(put Option)或卖出期权溢价(put option spread ) 进行市场对冲。
3、 新兴市场(Emerging Markets)基金:投资于发展中或“新兴”国家的公司证券或国家债券。主要是做多头。
4、 权益对冲(Equity Hedge)基金:对一些股票做多头,并随时卖空另外一些股票或/和股指期权。
5、 权益市场中性基金(Equity Market Neutral):利用相关的权益证券间的定价无效谋求利润,通过多头和空头操作组合降低市场敞口风险(Exposure)。
6、 不对冲权益基金(Equity Non-Hedge):尽管基金有能力用短卖股票和/或股指期权进行对冲操作,但主要是对股票做多头。这类基金被称为“股票的采撷者”。
7、 重大事件驱动型基金(Event-Driven):也被称作“公司生命周期”投资。该基金投资于重大交易事件造成的机会,如并购、破产重组、资产重组和股票回购等。
8、 固定收入(Fixed Income:)基金:指投资于固定收入证券的基金。包括套利型基金、可转换债券基金、多元化基金、高收益基金、抵押背书基金等。
9、宏观基金(Macro):指在宏观和金融环境分析的基础上直接对股市、利率、外汇和实物的预期价格移动进行大笔的方向性的不对冲的买卖。
10、市场时机基金(market timing):买入呈上升趋势的投资品,卖出呈下滑趋势的投资品。该基金主要是在共同基金和货币市场之间进行买卖。
11、合并套利基金(Merger Arbitrage):有时也称为风险套利,包括投资于事件驱动环境如杠杆性的收购,合并和敌意收购。
12、相对价值套利基金(Relative Value Arbitrage):试图利用各种投资品如股票、债券、期权和期货之间的定价差异来获利。
13、部门(Sector)基金:投资于各个行业的基金。
14、空头基金(Short Selling):包括出售不属于卖主的证券,是一种用来利用预期价格下跌的技术。
15、基金的基金(Fund of Funds):在基金的多个经理人或管理帐户之间进行投资。该战略涉及经理人的多元资产组合,目标是显著降低单个经理人投资的风险或风险波动。
尽管有以上许多种对冲基金的类别,但一般说来,主要是两大类。
一是宏观(Macro)对冲基金,最著名的就是索罗斯的量子基金。很多人都以为宏观对冲基金是最凶恶的基金,风险最大,其实宏观对冲基金的风险并非最大,一般只使用4-7倍的杠杆。虽然宏观对冲基金追求投资战略的多元化,但这类基金仍有几个共同的特征:
A、利用各国宏观的不稳定。寻找宏观经济变量偏离稳定值并当这些变量不稳定时,其资产价格以及相关的利润会剧烈波动的国家。这类基金会承担相当的风险,以期有可观的回报。
B、经理人尤其愿意进行那些损失大笔资本的风险显著为零的投资。如在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中,投资者判断泰铢将贬值,虽然无法准确预料具体贬值的日期,但可断定不会升值,因此敢放胆投资。
C、当筹资的成本较低时,最有可能大量买入。便宜的筹资使它们即使对事件的时期不确定时也敢于大量买入并持仓。
D、经理人对流动性市场很感兴趣。在流动市场上它们可以以低成本做大笔的交易。而在新兴市场,有限的流动性和有限的可交易规模对宏观对冲基金和其他试图建仓的投资者造成一定的约束。新兴市场对与离岸同行有业务往来的国内银行进行资本控制或限制使得对冲基金很难操纵市场。由于在较小的、缺乏流动性的市场,无法匿名投资,经理人还担心会被当作政府或中央银行交易的对立方。
另一类是相对价值(Relative Value)基金,它对密切相关的证券(如国库券和债券)的相对价格进行投资,与宏观对冲基金不一样,一般不太冒市场波动的风险。但由于相关证券之间的价差通常很小,不用杠杆效应的话就不能赚取高额利润,因此相对价值基金比宏观对冲基金更倾向于用高杠杆,因而风险也更大。最著名的相对价值基金就是LTCM。LTCM的总裁梅里韦瑟相信“各类债券间的差异自然生灭论”,即在市场作用下,债券间不合理的差异最终会消弥,因此如果洞察先机,就可利用其中的差异获利。但债券间的差异是如此之小,要赚钱就必须冒险用高杠杆。LTCM在欧洲债市一直赌“在欧元推出之前,欧盟各国间债券利息差额将逐渐缩小”,因为德国和意大利是第一批欧元国成员,希腊也于今年5月宣布加入单一欧币联盟,于是LTCM大量持有意大利、希腊国债以及丹麦按揭债券的多仓,同时也持有大量德国国债的空仓。与此同时,在美国债市,LTCM的套利组合是购入按揭债券和卖出美国国债。1998年8月14日俄罗斯政府下令停止国债交易,导致新兴市场债券大跌,大量外资逃离并将德国和美国的优质债市视为安全岛。于是德、美两国国债在股市面临回调的刺激下,价格屡创新高,同时新兴市场债市则暴跌,德、美国债与其他债券的利息差额拉大。1998年年1至8月,意大利10年期债息较德国10年期债息高出值A1的波动基本保持在0.20-0.32厘之间;俄罗斯暂停国债交易后,A1值迅速变大,更在8月底创出0.57厘的11月来新高;进入9月,A1变化反复,但始终在0.45厘上的高位;9月28日更是报收0.47厘,A1的增高意味着LTCM“买意大利和希腊国债,卖德国国债”的投资组合失败了(希腊国债亏损同理于意大利国债);同时持有的大量俄国国债因为停止交易而成为废纸;丹麦按揭债券自然也难逃跌势。在美国,市债交易异常火爆,国债息减价增。自1998年8月1日后,市场利率较10年期美国国债利息高出值A2大幅攀升;8月21日,美国股市大跌,道琼斯工业平均指数跌掉512点。同时,美国公司债券的抛压同国债强劲的买盘形成鲜明对比,国债的利息被推到29年来低位,LTCM逃离持有的美国国债空仓被“逼空”。因此,LTCM在欧美债券市场上的债券投资组合上多空两头巨损,9月末,公司资产净值下降78%,仅余5亿美元,濒临破产的边缘。
『伍』 在私募基金中:合伙企业,契约型是否为增值税纳税主体其中合伙企业对利息收入,股票分红,债券转让
实际上,契约型投资模式并不是一个新生事物,《证券投资基金法》调整下的公募基金便是依据契约方式组建,占据着私募投资基金大半壁江山的信托计划、基金公司资管计划、券商资管计划也是如此;而有限合伙仅在PE投资基金和嵌套型投资基金中比较常见。
当前,国内股权众筹平台相对较为倾向选择有限合伙作为投资实体,但有限合伙的高速发展也催生了诸多乱象:各地工商部门对有限合伙名称、普通合伙人资格和有限合伙人入退伙条件等方面的不同认定,导致实践中存在大量利用阴阳两套合伙协议分别用于进行工商登记以及固定领投人与跟投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而在某些地区,比如沈阳,工商部门已经不予受理含”投资”等字样的有限合伙企业的注册申请;由于各地政府对有限合伙的认识和态度不同,给予有限合伙的税收优惠政策也有很大差异,随着2014年国务院下发的《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逐渐发力,这些地方政策处于非常不明朗的境地。长期处于监管真空下的有限合伙已经开始面临诸多限制,而且这种限制还会越来越严格,但要规范监管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一段时间去消化这些问题,这也意味着,在现阶段设立、运行新的有限合伙将会面临很多不确定性,再加上有限合伙在设立、管理、变更和注销等各个环节的成本较高,因此,自2014年8月21日证监会出台《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后,契约型投资模式逐渐成为业内人士关注的焦点。
实际上,契约型投资模式并不是一个新生事物,《证券投资基金法》调整下的公募基金便是依据契约方式组建,占据着私募投资基金大半壁江山的信托计划、基金公司资管计划、券商资管计划也是如此;而有限合伙仅在PE投资基金和嵌套型投资基金中比较常见。因此,契约型投资模式才是各类基金的常态形式,而公司和合伙企业反倒是基金的一种特别形式。从法律关系上看,契约型投资模式建立在由领投人、跟投人和股权众筹平台共同签订的投资协议的基础之上,根据投资协议,跟投人通过购买领投人在股权众筹平台上发行的私募基金份额等方式,将投资资金委托给股权众筹平台后,便丧失了处置权和表决权,仅作为受益人享有基金的受益权;领投人作为项目基金的投资顾问,扮演的是基金管理人的角色,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将契约型集合财产用于股权投资;股权众筹平台作为托管人,以单项契约型基金名义开立独立核算的银行及证券账户并进行托管,且与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在股权众筹平台设立一项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步骤要求如下:
1、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领投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制度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设立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和发行私募基金不设行政审批,允许各类发行主体在依法合规的基础上,向累计不超过法律规定数量的合格投资者发行私募基金。但私募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完成管理人的登记和基金的备案工作,即向基金业协会申请登记并成为该协会会员,且在基金募集完毕后,向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此外还要定期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的有关信息,报送所管理私募基金的投资运作情况和年度财务报告等。股权众筹平台上的领投人向跟投人发行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前,同样需要在基金业协会官网上办理基金管理人的登记手续;基金募集完成后,领投人应向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该契约型股权投资基金。
2、领投人必须满足合格投资者的条件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一)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二)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十四条规定:”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的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一)《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二)投资单个融资项目的最低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单位或个人;(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以及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四)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单位;(五)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个人,上述个人除能提供相关财产、收入证明外,还应当能辨识、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六)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领投人作为单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主要投资者,理应满足这些条件限制。
3、关于跟投人的合格投资资格
由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监管对象主要是以投资组合为核心内涵的传统基金模式,所以在对合格投资者划定标准时,没有兼顾股权众筹领域”领投+跟投”模式的特殊性,未对合格投资者进行区别对待。《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在此问题上简单套用现行做法,也未区分领投人和跟投人的资格标准,造成标准不仅过高而且不合理的现实困境,实属监管手段和立法技术层面的缺憾。但在实践中,将领投人与跟投人的合格标准进行分类已经成为各股权众筹平台的普遍做法,且这种区分并不仅限于财务状况的不同,而是围绕各平台的经营理念、管理模式、目标对象等参数,制定符合自身定位的合格投资者标准。这种做法显然存在较大的违规隐患,相对现实的选择是,在合格领投人的标准设定上坚持遵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中关于合格投资者的规定,而在合格跟投人的标准设定上适当融入各平台合理的侧重参数,以达到兼顾实际效果与监管原则的目的。
4、领投人与跟投人签订投资协议
仅需通过投资协议中的约定就能确定各方法律关系,是契约型投资模式的最大优势,因此,领投人与全体跟投人签订的投资协议也就成了重中之重。投资协议的具体内容需要参照《基金法》第九十三条以及《信托法》的有关规定。通过这样一纸契约,领投人与跟投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得以明确,契约型基金得以合法诞生,投资决策、投后管理和退出机制得以确定,利益分配的原则和方式得以体现,领投人的管理费用也得以约定,值得在此一提的是,契约型私募基金通常都采用类似承包的方式支付给领投人一笔固定的年度管理费用,如果领投人的年度管理费用超过了这笔数额,投资者将不再另行支付。如此重要的法律文件,只有审慎对待其中的每一个细节问题,才能确保整个投资计划合法合规地落实到位。
5、领投人、跟投人与股权众筹平台签订托管协议
通常情况下,托管协议是以投资协议中的托管条款的形式存在的,即投资协议由由领投人、跟投人和股权众筹平台共同签订,平台作为托管人的权利义务范围被直接列明在投资协议中;当然也可以经单项契约型投资计划中的跟投人同意,由领投人与平台另行签订托管协议。托管协议签订后,平台应以单项契约型基金名义开立独立核算的银行及证券账户并进行托管,且与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尽管《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应当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即可以通过投资协议排除托管,但托管是将单项投资计划的集合财产与领投人财产相区别的重要方式,如果不进行托管,集合财产很容易被监管层认为与领投人财产混同,进而否定集合财产的独立性,而这对于领投人而言将意味着,投资风险是否能在集合财产与其自有财产之间有效隔离,以及集合财产及其投资收益是否会被视作领投人的财产及收益进行征税,都将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之中。
从维护资金安全和保护跟投人利益方面看,契约架构中可设定委托人、受托人和托管人三方分离的制度安排,领投人作为受托人可以发出指令对资金加以运用,但必须符合投资协议的约定,否则托管人有权拒绝对资金的任何调动;反之,如果没有领投人的专门指令,托管人则无权动用资金。此外,还可设置监察人对基金的管理运用进行监督和制约,这是保障资金安全的又一重要制度安排。
6、退出机制灵活,流动性强
契约型投资模式的一大优势就是拥有灵活便捷的组织形式,在合法合规范围内,领投人与跟投人可以在投资协议中自由做出各种约定,以满足双方的特定需求,实践中往往会将这一优势用于解决极为重要的退出机制上,即投资协议中可以设有专门条款约定跟投人的灵活退出方式,因为身处同一投资计划中的不同跟投人之间没有可以相互制约的关系,部分跟投人发生变动不会影响该投资计划存续的有效性。原跟投人完全可以通过股权众筹平台以买入价把受益权转让出去,以解除投资协议关系,抽回资金;新跟投人也可以在平台上以卖出价从原跟投人手里买入受益份额进行投资,与领投人建立投资协议关系。未来允许通过交易平台转让契约型基金份额的可能性也较大,必将进一步提高基金份额的流动性。
7、关于税收
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同其他资产管理业务一样,在个税征收上目前暂无统一明确的税收政策,目前主要参照《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78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一笔集合财产,没有法人资格,不被视为纳税主体,实务中一直比照市场上发行的资管类产品,包括各类信托产品、券商资管计划、期货资管计划、基金子公司资管计划等,按照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由于信托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子公司等均不会进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而是采取个人投资者自行申报的缴税方式,所以契约型私募股权基金只需在投资收益的分配环节,由受益人自行申报并缴纳所得税即可。值得一提的是,对于各类资管产品的征税盲区,据悉证监会也在联合财税部门,希望能够推动统一明确的税务政策的出台。
8、关于登记备案的若干维度
掐指一算,契约型股权众筹投资模式竟然涉及四种不同类型的登记备案制度:股权众筹平台需要在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领投人和基金需要在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包括领投人和跟投人在内的投资者需要在股权众筹平台登记备案,此外,还涉及备受关注的工商登记备案。如果说投资者在股权众筹平台上的登记备案解决的是投资者内部权利义务关系,那么工商登记备案解决的则是投资者对外进行股权投资的名分问题。
目前,证监会和基金业协会的官员在公开媒体上曾提出,证监会正在努力推动契约型基金作为未上市公司股东进行工商登记的解决措施。实践中已有苏州、盐城等地的工商部门借鉴资管计划和信托计划的做法,将契约型基金的管理人登记为所投非上市公司的股东,但实际享有股东权利的是基金而非管理人。
这种做法当然可以复制到契约型股权众筹投资模式中来,但要解决两个方面的疑问:其一,是否会给领投人带来潜在的税务风险?即如果工商部门将领投人登记为项目公司的股东,契约型投资计划从项目公司获得分红利息或资本利得退出时,这部分所得是否会被认为是领投人的收入?《基金法》第五条已经明确规定了基金财产是独立于管理人自身的财产的,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所获得的投资收益归属于基金财产,而不能归属于管理人。因此,只要能够确保集合财产不混同于领投人财产,这就不是问题。其二,是否构成股权代持关系?是否适用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的相关规定,最终的股东权利由谁享有?
9、关于股权代持
事实上,上述方式并不是公司法所定义的典型的股权代持关系,因为契约型股权众筹模式的基础法律关系本质上是一种信托关系,根据信托关系的定义,契约型股权众筹模式中的领投人完全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跟投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对委托财产(契约型基金)进行管理或者处分。因此,领投人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契约型基金去持有项目公司的股权或者合伙企业的合伙份额,以及在出于保护跟投人利益的前提下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相应的股东权利或合伙人权利,与基于合同法律关系的股权代持行为,在基础法律关系上是有本质区别的。目前部分工商局所采用的,由契约型基金管理人代表契约型基金作为公司股东或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方案,并不违反信托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所确定的法律规则,值得在实践中推广,进而复制到股权众筹领域。如果工商登记的名称能够扩展为:契约型基金管理人(代契约型基金持有),在直观性上更贴近真实的法律状态,这一形式在资管计划投资私募股权领域已经被部分地区的工商局所采用,资管计划管理人代资管计划持有公司股权,其登记的股东名称即为:管理人(代资管计划持有)。
10、关于投资者人数上限
如果我说这个问题是最令私募投资从业者头痛的,估计应该不会有人反对。但这恰恰是契约型投资模式的优势所在,根据基金业协会关于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的指导意见,契约型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上限为200人,而有限合伙的投资者人数上限仅为50人,这在募集范围上的差距已经相当大了,但与互联网金融小额分散的本质特点相比,却又微不足道了。如何合法合规地突破最终募集人数上限,可能是所有互联网金融从业者最希望得到的秘籍,不妨在此做点友情提示: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是,符合本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投资者投资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和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前述三项规定的具体内容为:
(一)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
(二)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因此,经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到私募基金的,可以不再穿透核查和合并计算人数。
『陆』 求一篇关于证券投资与投机的论文
关于证券投资与投机的论文
论我国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
摘要:发展证券投资基金对于规范证券市场具有重要意义,但封闭武证券投资基金在运作过程中也出现了许多问题。日前我国开放武证券投资基金即将推出,本文从对封闭式基金存在问题进行探讨的角度出发,分析了开放武证券投资基金的优势,提出了正确认识我国开放武基金在发行规模、投资风险、投资理念、市场运作等方面的局限性;并就完善基金立法、建立规范的基金监管体系、制定正确的开放武基金发展步骤、加强理论研究和基金人才培养以及完善证券市场创造基金发展的良好环境等方面提出了基本构想。
关键词: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本构想
一、在我国发展证券投资基金的意义
从根本上讲,发展证券投资基金,对于增加证券市场中的机构投资者、扩大证券市场资金来源渠道,无疑是一件十分有意义的事情。发展大型证券投资基金对股市而言,是一种长远的利好。因为证券投资基金在建立之后都要投资人市,从最终结果上看,必然会增加市场的资金供给。同时随着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其经营运作也必然会逐步规范化,而基金的规范化,对股市走势将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不仅如此.随着证券投资基金的规范化发展,也将对股市的健康发展提供根本的保证。目前我国股市暴涨暴跌的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场内缺乏规范的机构投资者,而发展证券投资基金,是培育场内机构投资者的一个重要途径。目前美国股市只有25% 是个人投资者,而日本股市几乎很少有个人投资者,绝太多数的个人.均采取加入投资基金的方式进行证券投资。在发达国家的股市中,投资基金已成为投资的主体,而且由于投资基金的规模较大,其行为必然倾向于投资,而不倾向于投机。这对于股市的稳定发展,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从1998年推出第一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始,到目前为止.我国已有基金管理公司l4家,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34个,200o年末基金净值为847亿元,基金从业人员344人。
二、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存在过度投机的证券市场中,发展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直接面临着以下几个问题:
1.如何保证基金投资者的安全和收益?从历史上看,我国证券市场中的基金,在熊市时效益是较差的。特别是老基金,由于在投资方向上缺乏内部约束.造成投资混乱的局面,搞实业投资、房地产投资和证券投资均被套牢,绝大部分基金都出现亏损。只有在1996年后,股市出现大幅上场行情,一些基金才获得了丰厚的利润。从总体上看,以证券市场为主要投资对象的基金,基本上是靠“天”吃饭,即:在牛市中获利,在熊市中亏损,如果我国的证券市场出现持续低迷的状况.那么基金投资者的收益是没有保障的。
2.证券投资基金的收益主要应从哪里获得?在证券市场中,上市公司是唯一的财富创造者和提供者,在发达国家的股市中,支撑股市发展和为股市提供源源不断的利润的是上市公司的业绩及其成长性。大量基金人市通过操作获取收益,最主要的目的是与上市公司一起分享其经营发展的成果。因此,基金运作是以获取投资收益为主。但是我国股市中的上市公司效益低下,无能力支撑高启的股价,也无法为股市提供源源不断的利润。基金也好.其他的证券机构也好,无法赚上市公司的钱,只好采取各种手段赚取股民的钱。当基金获利时,并不是依靠上市公司源源不断提供的利润,而是依靠新股民源源不断地人市及其源源不断地“前仆后继”,这种情况有可能使证券投资基金在发展中误人歧途。
3.如何保证证券投资基金本身不过度投机?在我国的证券市场中,上市公司的业绩处于逐年滑坡的状态,使得股市缺乏上扬的坚实基础,证券市场只能是一个高风险的投机市场,这也会助长证券投资基金的投机行为。与此同时,如何保证证券投资基金本身不被作为炒作的投机对象?在我国缺乏上市公司业绩支撑的证券市场中,许多已挂牌上市的老基金,都曾是庄家控制的炒作工具,其投机的程度超过了股票,暴涨暴跌的幅度也远远大于一般的股票。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在市场中。也难以保证不沦为机构投机的工具,成为炒作的投机对象。4.如何完善基金管理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从理论上讲,与基金有关的三种当事人,即投资人、管理人及托管人应当相互独立,互相制约,只有如此,才能保证基金的合规运作。但是在现实中,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人只能在市场中买卖基金单位,难以形成对基金管理人的直接制约关系,特别是在信用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基金投资人很难约束基金管理人的行为。此外,目前的基金托管人大多是由商业银行来担任,商业银行在股市中并无太大的利益关系.其有关人员也不是股市的专家.托管人只负责有关资金的托管,很难形成对基金管理人的有效监督。而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超人与大股东一般是证券公司等在股市中有利益关系的机构。因此,对于基金管理公司来说.在缺乏必要监督的条件下,有可能出现大股东操纵、私幕交易的问题。
『柒』 房管局向业主征收房屋大修基金合不合理
严格来说,应该叫做专项维修基金,用于多年后房屋大修,公共设备设施更换等费用版。
专项维修基金权不是房管局收取的,属于国家政策收费。而且收取的费用国家也不会拿走,而是集中起来交给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委员会来管理和使用。
『捌』 私募基金公司要求所有后台管理员工必须考取基金从业资格证,如果不考取的话就辞退,合法么
这个不合法,根据基金业协会规定,做私募备案 私募基金业务的企业,满足两版名以上高管人员权有基金从业资格证就可以了,企业要求内部后台人员全部有资格证是不合规的,但是对于私募基金业务的企业要求员工拥有资格证肯定是比较好的。
『玖』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机构部门,你们的考试实在不合理!求变通求拟补!
你看看考试的都是来一些什么人群,都源是学生或者刚踏入社会的人,它们什么都不懂才会莽撞的去考试的,你在看看这样的考试为什么不是全国性的,跟一般的财务考试,律师考试,公务员,学业考试是无法相比的这就是差距,但吹嘘的本事比这类考试大,自然上当的人就多了,这样不成系统,不全面合理的考试不考也罢!在打个比方这样的考试跟工作有关嘛,没有!那跟炒股有关嘛,也没有!还多选题必须要全对才算分数,还60分及格,等等,苦了那些看过书的不及格的人了!
『拾』 开发商盖完房子还要购房者缴纳物业维修基金不合理原因
自从房地产市场化以后,出现了房屋维修问题,国家在1998年12月16日建设部回、财政部发布的《住宅共用部答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2008年2月1日开始实施的《住宅专项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规定购房者和开发商共同缴纳维修基金。按当地建筑成本5-8%缴纳维修基金(其中开发商负责60%),维修基金归购房者所有,但由房屋管理机构监管。
维修基金的缴纳其实对购房者是一种保障,所以很难说是不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