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什么是基金宣传推介材料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修订稿)_第三十二条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回与基金合答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相符,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预测基金的证券投资业绩; (三)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㈡ 基金什么情况可以公开宣传
公募基金本身就是可以公开宣传的 . 基金的广告中只是不能有诱导性词语或者高收益,无风险之类的广告词, 所以一般基金的广告都是品牌宣传的广告.
私募基金一般不得利用公开传媒等进行广告宣传.
㈢ 私募基金宣传有什么限制
所谓私募基金,是指通过非公开方式,面向少数机构投资者募集资金而设立的基金。由于私募基金的销售和赎回都是通过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私下协商来进行的,因此它又被称为向特定对象募集的基金。
与封闭基金、开放式基金等公募基金相比,私募基金具有十分鲜明的特点,也正是这些特点使其具有公募基金无法比拟的优势。
首先,私募基金过非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在美国,共同基金和退休金基金等公募基金,一般通过公开媒体做广告来招徕客户,而按有关规定,私募基金则不得利用任何传播媒体做广告宣传,其参加者主要通过获得的所谓“投资可靠消息”,或者直接认识基金管理者的形式加入。
其次,在募集对象上,私募基金的对象只是少数特定的投资者,圈子虽小门槛却不低。如在美国,对冲基金对参与者有非常严格的规定:若以个人名义参加,最近两年个人年收入至少在20万美元以上;若以家庭名义参加,家庭近两年的收入至少在30万美元以上;若以机构名义参加,其净资产至少在100万美元以上,而且对参与人数也有相应的限制。因此,私募基金具有针对性较强的投资目标,它更像为中产阶级投资者量身定做的投资服务产品。
第三,和公募基金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不同,私募基金这方面的要求低得多,加之政府监管也相应比较宽松,因此私募基金的投资更具隐蔽性,运作也更为灵活,相应获得高收益回报的机会也更大。
由于我国的法律制度的不完善,目前要公开做私募基金还是不可能的事情,当然你偷偷地做是另当别论!
㈣ 证券投资基金在募集发行时,存在有描述预期收益的宣传方式是否合法
首先,业绩比较基准是基金合同或者说基金契约的规定,但是没达到这个线也违反合同,因为回这是一个目标答线。
其次,如果基金合同或者契约与在银行发售的时候业绩比较基准不一致,那构成违规。同时,按照规定,“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基金过往业绩的,应当同时登载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表现”
再次,基金宣传“预期收益率”是违规的。
㈤ 我刚刚去银行办卡,看见有个基金定投的宣传单,说每个月200元,30年后可以收益到一百多万.能是真的么
基金有好多种,有投资债券的,有投资股票的,有投资海外市场的等等,你要内投资基金要明确容了解它的用途标的,基本上银行柜台做的是顾问的角色说白了就是托儿或者中介,一般都会将最理想化的收益税率作为宣传手段,但是当你签协议时,合同里是有明确的收益风险提示免除银行和基金公司责任的,你需要理性的去做。
协议合同里的15%年收益不是固定的,他们都写明有权在合理范围内变更的!
㈥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登载基金过往业绩有哪些相关规定
一般风险提示是一定要有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另外应该也需要加入基金产品自成立以来的业绩。具体还要看基金公司合规的要求。
㈦ 购买建行的基金好不好收益会有宣传的那么好吗
建行的基金还可以,你购买的时候他都会把风险告诉你,还有本风险责任书,其他行对客户都很不复浙的,买了就不管你了。
㈧ 私募基金为什么不能宣传预期收益
证监会规定的呀,投资有风险。哪怕做的再好,也不能给你承诺的。
㈨ 在我国私募基金禁止哪些宣传行为
私募排排网为您解答: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推介私募基金时,禁止有以下行为:
(一)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
(二)推介材料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相关内容;
(四)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误导投资人进行风险判断的措辞;
(五)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措辞;
(六)推介或片面节选少于6个月的过往整体业绩或过往基金产品业绩;
(七)登载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八)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
(九)恶意贬低同行;
(十)允许非本机构雇佣的人员进行私募基金推介;
(十一)推介非本机构设立或负责募集的私募基金;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 募集机构不得通过下列媒介渠道推介私募基金:
(一)公开出版资料;
(二)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布告、手册、信函、传真;
(三)海报、户外广告;
(四)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
(五)公共、门户网站链接广告、博客等;
(六)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
(七)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
(八)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讯媒介;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中国基金业协会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