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契约型基金与公司型基金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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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型基金的最大特点是其招募专说明书中明确规定了相关的属担保条款,即在满足一定的持有期限后,为投资者提供本金或收益的保障。为能够做到本金安全或实现最低回报,保本基金通常会将大部分资金投资于与基金到期日一致的债券;同时,为提高收益水平,保本基金会将其余部分投资于股票、衍生工具等高风险资产上,使得市场不论是上涨还是下跌,该基金于投资期间到期时,都能保障其本金不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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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契约型基金好吗
现在基金都是契约型的
契约型基金是相对于公司型基金来说的。
契约型基金是又称为单位信托版基金,是指投资者、管理人、托管人三者作为基金的当事人,通过签订基金契约的形式发行受益凭证而设立的一种基金。契权约型基金起源于英国,后来在中国香港、新加坡、印度尼西亚等国家和地区十分流行。契约型基金是基于契约原理而组织起来的代理投资行为,没有基金章程,也没有公司董事会,而是通过基金企业来规范三方当事人的行为。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的管理操作。基金托管人作为基金资产的名义持有人,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和处置,对基金管理人的运作实行监督。
③ 契约型基金的模式比较
总述
契约型投资基金发展水平较高的国家和地区如英国、日本、德国、韩国、香港等的契约型基金要受到有关信托法规的规范,并以规定三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信托契约为其典型特征。从有关国家的情况来看,在契约型基金具体信托结构安排上,大致有瑞士模式、日本模式和德国模式三类,三种模式各有利弊。
瑞士模式
瑞士模式通过一个“集合投资契约”(collective investment contract)规范当事人(基金管理人、投资者)之间的权利义务,该契约可以另行指定托管人,也可以没有托管人。如果委任保管银行,该保管银行也是该契约的签约人。瑞士模式将投资基金作为一笔组合资产,保存于独立帐户中。因此,基金契约虽然没有在签约主体以外产生明显的新主体,是一种只有两个必要当事人的信托,但独立帐户已经事实上游离于投资人和管理人而独立存在。这种契约型基金的独立性不明确,它代表了未引进信托制度的民法法系国家对投资基金的法律处理。
德国模式
德国模式又称二元制模式,德国在1956年制定了《投资公司法》,明确了它的投资基金一律采用契约型。该法的两个特殊的设计是“特别财产”和“保管银行”。特别财产是投资公司募集并管理的基金,由于其特殊的法律地位,投资公司与保管银行不得请求对其强制执行,而此特别财产分割的权益由受益证券加以表示。这样,特别财产与信托法上的“信托财产”并无二致,投资者的地位与信托受益人的地位也无区别。区别在于:通过两个契约并存来规定投资者、投资公司(管理人)、保管银行之间的法律关系:一是投资者与投资公司订立信托契约。投资者购买受益证券时,取得信托契约委托人兼受益人的地位,投资公司则处于受托人的地位,是“特别财产”的名义持有人,负责财产的运营;二是投资公司与保管银行订立保管契约。保管银行负责“特别财产”的安全与完整,并依投资公司的指示处分该财产,同时负责监督投资公司依信托契约办事,并对其特定的违法行为提出诉讼,甚至有权停止投资公司权利的行使。因此,该法以特别财产为中心,规定了投资公司、保管银行、受益权者三足鼎立的法律关系。保管银行是基金的守卫者,此保管银行不同于美国投资公司法的保管银行,其权限较广而功能较大。
在这种二元制模式下,投资基金三个当事人不像日本法予以统一结合在一个法律关系上,而是信托契约及保管契约规范三当事人的关系。该模式通过投资人与管理人的信托关系保证了投资者在发生纠纷时可以直接向管理人主张权利,有效地保护了投资者利益。弊端是投资人与保管人不存在契约关系,一旦保管银行违反义务,投资人不能直接向其主张权利,不利于保护投资者的权利。
日本模式
日本模式又称一元制模式。依照1951年日本《证券投资信托法》,整体结构以证券投资信托契约为核心,以该契约连接管理人、托管人、受益人而形成三位一体的关系。具体地说,由基金管理人在发行受益凭证募集证券投资信托基金之后,以委托人的身份与作为受托人的基金托管人(保管银行)签订以基金投资者即受益证券持有人为受益人的证券投资信托契约。据此,受托人取得了基金资产的名义所有权,并负责保管与监督,委托人则保留了基金资产投资与运用的指示权,受益人则依受益证券的记载享有信托基金的投资收益权。可见,日本的做法是用一个信托契约来规范所有关系人的权利义务。这与德国法上的构造显然不同。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也采用日本的模式⑵。
日本法上的构造,简化了基金关系人的法律关系,并明确了管理人与投资人及管理人与托管人之间的一种信托关系,这些无疑较德国法的构造更进步,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也存在着许多问题。首先,基金管理人的委托人地位有悖于信托法法理。在典型的信托关系中,委托人应对信托财产拥有原始所有权(中国《信托法》亦有如此规定),而基金管理人显然不具备该条件。其次,托管人扮演的受托人角色也值得商榷。据信托法理,受托人应当积极参与财产经营,而日本模式中的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只有保管和监督权,导致“消极信托”。上述问题造成受益人与管理人、托管人权利义务不明,一旦产生纠纷,受益人就有可能缺乏对管理人主张权利的法律依据,对托管人主张权利又因为后者只是消极信托而难以取得效果。
从以上各种模式的比较中可以看出,契约型基金组织结构在处理当事人法律关系方面的立法难点集中在基金管理人的法律地位的确定,而基金管理人法律地位的确定的困难则又来自于投资基金治理结构的特殊性,即除基金财产所有权与受益权的分离外,还有基金财产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的分离。但不管各国如何对基金管理人的法律地位进行确定,都毫无例外地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受益人或持有人负有诚信义务,目的都是为了使管理人承担与信托受托人义务相当的义务。
立法上采何种形式规范契约型投资基金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应与契约型投资基金运作机理相符合,以有利于保障投资人为准则。这是我国相关立法在借鉴他国模式时应有的出发点。
④ 契约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有什么区别
1、性质不同
契约型是基于一定的契约原理而组织起来的代理投资行为。它由委托者、受益者和受托者三方构成。委托者是基金投资的设定人,即设定、组织各种基金的类型、发行受益证券,把所筹资金交由受托者管理,同时对所筹资金进行具体的投资运用。
公司型基金,是指投资者为了共同投资目标而组成的以盈利为目的的股份制投资公司,并将形成的公司资产投资于有价证券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司型基金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金,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
2、特点不同
基金的设立程序类似于一般股份公司,基金本身为独立法人机构。但不同于一般股份公司的是,它委托基金管理公司作为专业的财务顾问或管理人来经营、管理基金资产。
契约型基金它不设董事会,基金经理公司自己作为委托公司设立基金,自行或再聘 请经理人代为管理基金的经营和操作,并通常指定一家证券公司或承销公司代为办理受益凭证--基金单持有证的发行、买卖、转让、交易、利润分配、收益及本益 偿还支付。
3、投资地位不同
契约型基金的投资者作为信托契约中规定的受益人,对基金如何运用所做的重要投资决策通常不具有发言权;公司型基金的投资者作为公司的股东有权对公司的重大决策进行审批、发表自己的意见。
⑤ 契约型基金申购后是从合同生效日起收益吗
申购时间如果在交易日内的交易时间(一般是正常工作日的下午3点前)则该日为T日,T+1日确认,即下一交易日确认,从T+1日起开始计算收益。
⑥ 契约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那个收益大
1. 股票型基金:也叫偏股型基金,是以股票为主要投资对象的基金。一般来说,股票型基金的风险比股票投资的风险低,是基金中风险最高的一种,适合期望得到较高收益的中长线投资者。股票基金虽然都主要投资于股票市场,但因为投资范围和投资风格的不同,具体讲就是所买卖股票特征的不同,股票基金存在风格上的差异,形成的收益和风险的配比也不尽相同,并不是所有的股票基金都是风险很高的。
按投资的风格大致可将股票基金分为成长型、收入型、平衡型。上述基金类型一般对股票基金而言,是根据投资目标的不同区分的,成长型基金一般以追求资本增值为基本目标,以具有良好增长潜力的股票为投资对象;收入型基金以追求稳定的经常性收入为基本目标,以大盘篮筹股、公司债、政府债券等稳定收益证券为投资对象;平衡型基金则处于上述两者之间。这种区分是为了适应不同投资者的投资需要,一般而言,成长型基金风险大、收益高,平衡型基金次之,收入型基金风险较小,收益也相对较小。
2. 契约型基金是相对于公司型基金来说的,公司型基金是指通过发行基金的方式筹集资金,组成公司,投资于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的基金类型;契约型基金,又称信托型基金,是基于一定的信托关系而成立的基金类型。一般由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机构和投资者(受益人)三方通过信托投资契约而建立。
公司型基金与契约型基金的区别:
(1)法律形式不同。公司型基金是依据《公司法》或相关法律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契约型基金不具有法人资格,是虚拟公司。
(2)投资者的地位不同。公司型基金的投资者既是基金持有人又是公司的股东,可以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股东权利,并以股息形式获取投资收益;契约型基金的投资者是基金契约的当事人,通过购买受益凭证获取投资收益。但对资金的运用没有发言权。
⑦ 契约型私募基金和资管产品的区别
两者区别:本质上两者应当是一致的,它们都是信托基金。由于法律上的规定,金融业不能够混业经营,因此要借道银行信托做理财产品。基金管理机构建立契约型基金,来代客投资,以获取收益。
1、契约型私募基金:
知识点拓展:
资管产品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由托管机构担任资产托管人,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运用委托财产进行投资的一种标准化金融产品。而目前资管业务用来发行固定收益类信托产品,是证监会提倡的金融创新的结果,基金资管是证监会监管的产品之一,证监会监管产品统一要求资金托管某一指定银行,基金资管及券商不能接触客户资金,来保证资金安全。
⑧ 契约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有何区别
契约型基金和公司型基金的主要区别有以下几点:
1 法律依据不同。公司型基金组建的依据是公司法,而契约型基金的组建依照基金契约,信托法是其设立的法律依据。
2 基金财产的法人资格不同。公司型基金具有法人资格,而契约型基金没有法人资格。
3 发行的凭证不同。公司型基金发行的是股票,契约型基金发行的是受益凭证(基金单位)。
4 投资者的地位不同。公司型基金的投资者作为公司的股东有权对公司的重大决策发表自己的意见,可以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股东权利。契约型基金的投资者购买受益凭证后,即成为契约关系的当事人,即受益人,对资金的运用没有发言权。
5 基金资产运用依据不同。公司型基金依据公司章程规定运用基金资产,而契约型基金依据契约来运用基金资产。
6 融资渠道不同。公司型基金具有法人资格,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向银行借款。而契约型基金一般不能向银行借款。
7 基金运营方式不同。公司型基金像一般的的股份公司一样,除非依据公司法规定到了破产、清算阶段,否则公司一般都具有永久性;契约型基金则依据基金契约建立、运作,契约期满,基金运营相应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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⑨ 信托型基金与契约型基金有哪些区别
信托和来契约式基金的表现形式很像源,两者有共同点,但在我国现行制度框架下,两者的法律关系、法律依据、监管体系、资金运用方式上有显著区别。
共同点:其都是资产管理行业下不可缺少的工具,其本质上都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
不同点:契约型(信托型)的基金,那这种基金就是广义信托之一种,和信托一样,契约型基金和信托的大部分特点相同,二者不同地方如下:
1, 牌照不一样
一个信托牌照,一个私募基金管理牌照。
2, 监管不同。
信托受银监会监管,契约型基金受证监会管理的证券基金协会监管。
3, 风控水平不同,
信托公司家大业大,审阅过产品不计其数,每天来求着要钱的公司也不少,风控水平会严格很多。主体而言项目的研发过程挺相似,契约型基金公司发展良莠不齐,好的契约型基金公司风控才可以和信托相提并论。
4, 契约型基金不可以直接放委贷,不可以直接设立ABS(指资产证券化产品),信托没有此限制。
5, 投资范围和灵活性
但契约型基金所涉及的行业更多,投资范围更广,投资期限和方式跟灵活多样。
6, 目前市场表现
信托打破刚兑为大势所趋且收益持续下滑,契约型基金发展迅速为当今市场主要投资品种。
⑩ 契约型基金是什么意思
契约型基金又称单位信托基金,是指把投资者、管理人、托管人三者作为当事人,通过签订基金契约的形式发行受益凭证而设立的一种基金。
契约型基金又称为单位信托基金(Unit trust fund),指专门的投资机构(银行和企业)共同出资组建一家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委托人通过与受托人签定"信托契约"的形式发行受益凭证——"基金单位持有证"来募集社会上的闲散资金。
契约型基金由基金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之间所签署的基金合同而设立,基金投资者的权利主要体现在基金合同的条款上,而基金合同条款的主要方面通常由基金法律所规范。
(10)契约型基金收益扩展阅读:
特点:
1、单位信托是一项名为信托契约的文件而组建的一家经理公司,在组织结构上,它不设董事会,基金经理公司自己作为委托公司设立基金,自行或再聘 请经理人代为管理基金的经营和操作。
并通常指定一家证券公司或承销公司代为办理受益凭证--基金单持有证的发行、买卖、转让、交易、利润分配、收益及本益 偿还支付。
2、受托人接受基金经理公司的委托,并且以信托人或信托公司的名义为基金注册和开户。基金户头完全独立于基金保管公司的帐户,纵使基金保管公司 因经营不善而倒闭,其债权方都不能动用基金的资产。
其职责是负责管理、保管处置信托财产、监督基金经理人的投资工作、确保基金经理人遵守公开说明书所列明 的投资规定,使他们采取的投资组合符合信托契约的要求。在单位信托基金出现问题时,信托人对投资者负责索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