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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第八条义务

发布时间:2021-02-19 23:16:07

1. 我国接受国际货币基金第八条义务其核心内容是什么

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定义,一国若能实现经常账户下的货币自由兑换版,该国货币就被列入权可兑换货币。由于自由兑换的条款集中出现在基金组织协定的第8条,所以货币自由兑换的国家又被称为“第8条款国”。
具体而言,自由兑换的要求集中出现在基金组织协定的第8条的第2、3、4款,其内容为:
(1)避免对经常性支付或转移的限制。个会员国未经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同意,不得对国际经常往来的付款和资金专业实施汇兑限制。(2)不得实施歧视性货币措施或多重汇率措施。(3)兑付外国持有的本国货币。任何一个成员国都有义务购回其他成员国所持有的本国货币结存,只需兑换的国家能证明这种结存是由最近的经常性交易所获得,或者这种兑换是为了支付经常性交易所需要的。

2. 【金融】中国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哪种成员国

以下为《国际货来币自基金协定》第八条规定: 成为《国际货币基金协定》中第八条会员国,是一国实现经常项目下货币可兑换的标志。 根据《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八条的规定,如果一国解除了对经常项目下支付转移的限制,实现了经常项目下的货币可兑换,便成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第八条会员国。 具体说来,第八条会员国所承担的义务是: 1.居民从国外购买经常项目下的商品和服务所对应的对外支付和资金转移不应受到限制。 2.不得实行歧视性的复汇率制。 3.对其他会员国在经常性往来中积存的本国货币,在对方提出要求后,应无条件地使用外汇换回。 但是,要求兑换的国家应当证明这种积存是由经常性交易获得的,而且这种兑换是为了支付经常性交易。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并未要求所有会员国在加入该组织时立即成为第八条会员国。《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十四条做出了一些过渡性安排,允许会员国暂保留一些汇兑限制,但要每年向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提出报告,并针对取消外汇管制的步骤与时间安排与基金组织进行磋商。 以下摘自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第八条第2款、第3款、第4款的义务的英文原文:

3. 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第八条款简介

按照国际货币来基金组织(IMF)的源定义,一国若能实现经常账户下的货币自由兑换,该国货币就被列入可兑换货币。由于自由兑换的条款集中出现在基金组织协定的第8条,所以货币自由兑换的国家又被称为“第8条款国”。
具体而言,自由兑换的要求集中出现在基金组织协定的第8条的第2、3、4款,其内容为:
(1)避免对经常性支付或转移的限制。个会员国未经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同意,不得对国际经常往来的付款和资金专业实施汇兑限制。(2)不得实施歧视性货币措施或多重汇率措施。(3)兑付外国持有的本国货币。任何一个成员国都有义务购回其他成员国所持有的本国货币结存,只需兑换的国家能证明这种结存是由最近的经常性交易所获得,或者这种兑换是为了支付经常性交易所需要的。

4. 《国际货币基金协定》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主要内容包括:汇率安排 汇兑措施 资金支持 国际储备
(1)《国际货币基金协定》(Agreement of the 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1944年7月22日联合国货币金融会议通过,于1945年12月27日生效。该协定共31条,曾于1969年和1976年12月两次进行修改。根据该协定成立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是国际货币体系的主要支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1947年同联合国组织正式签订建立相互关系的协议,成为联合国的专门机构,但其经营和组织原则仍保持很大的独立性,不受联合国的约束。它既是各国政府间的官方机构,又具有企业经营性质,通过资金借贷收取利息、手续费等,用作业务开支所得利润为其收益。会员国的参加采取入股的方式,由董事会认定各国的认股份额,各会员国按所认股份出资,这个份额是确定各国取得贷款和投票权的依据。
(2)《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对货币基金及货币基金组织机构作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1、宗旨。协定第1条从六个方面阐明基金的宗旨:通过国际货币合作和汇兑的稳定与自由化,谋求国际贸易的平衡发展。基金组织自成立以来一直是研究、协调和监督国际货币关系的世界性机构。2、职能与业务范围。职能之一是通过业务活动执行协定条款和监督协定的执行情况,保证布雷顿森林会议建立的国际货币体系的顺利运转;职能之二是利用它审批贷款和监督对贷款使用情况的权力,对中、小国家的财政货币政策施加影响。基金组织的主要业务是发放中期贷款。3、组织体制。基金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理事会,日常业务由执行董事会负责处理。
(3)根据《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创立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于维持战后二十多年货币汇率的基本稳定起了一定的保证作用,通过发放低利贷款帮助会员国克服暂时国际收支方面的困难,有利于扩大国际贸易和经济发展。然而,从20世纪六十年以后,随着国际货币危机加深,基金组织的弱点也暴露得日益明显。在 1971年美元停止兑换黄金,使布雷顿森林会议建立的货币体系垮台,基金组织失去合法存在的基础。为此,对该协定进行两次修改,第一次是在1969年,修改的主要内容是设立特别提款权,包括对特别提款权的分配、价值单位、专设帐户、业务使用、参与国的义务等规定。第二次是1976年12月,这次修改的主要内容是:1、改变汇率制度;2、降低黄金的国际货币作用;3、扩大特别提款权的作用。

5. 第八条款国 是指什么(国际金融)

实现了经常账户下货币自由兑换的国家又称为"第八条款国".截止1997年底,基金组织184个成员中,已有143个国家和是"第八条款国".

6. 外汇管制第八条的理解

就是说会员国经常抄项目袭交易,外汇的兑换需求若符合真实性交易背景,应当无条件满足,不能加以任何限制。并且只能采用单一的汇率,不得针对不同的交易对方和交易性质采取不同的汇率措施。关键是你要理解经常项目交易的概念,就是不涉及一国国际收支平衡表上的资产负债变化的交易项目,例如进出口货物贸易、各种服务贸易、捐赠、援助等。与之相对应的是资本项目,例如外债、投资。我国资本项目目前部分可兑换,就是还有很多限制,所以说目前人民币还不是完全可兑换货币,就是因为这个。 后面说了很多废话,是希望你有所比较,能更好的理解这个规定

7.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形成

际货币基金组织 IMF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the 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IMF),是政府间的国际金融组织。它是根据1944年7月在美国新罕布什尔州布雷顿森林召开联合国和联盟国家的国际货币金融会议上通过的《国际货币基金协定》而建立起来的。于1945年12月27日正式成立,1947年3月1日开始办理业务。同年11月15日成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但在经营上有其独立性。至今,IMF已有182个成员。
基金组织设5个地区部门(非洲、亚洲、欧洲、中东、西半球)和12个职能部门(行政管理、中央银行业务、汇兑和贸易关系、对外关系、财政事务、国际货币基金学院、法律事务、研究、秘书、司库、统计、语言服务局)。其宗旨是作为一个常设机构在国际金融问题上进行协商与协作,促进国际货币合作;促进国际贸易的扩大和和平衡发展;促进和保持成员国的就业,生产资源的发展和实际收入的高水平;促进国际汇兑的稳定,在成员国之间保持有秩序的汇价安排,防止竞争性的货币贬值;协助成员国在经常项目交易中建立多边支付制定,消除妨成员国临时提供普通资金,使其纠正国际收支的失调,而不采取危害本国或国际繁荣的措施,缩短成员国国际收支不平衡的时间,减轻不平衡的程度。
IMF主要业务活动有:向成员提供货款,在货币问题上促进国际合作,研究国际货币制度改革的有关问题,研究扩大基金组织的作用,提供技术援助和加强同其它国际机构的联系。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职能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是战后国际货币体系的核心,于1945年12月4日由29个国家签署了协定而成立,于1947年3月1日开始金融运作,总部设在华盛顿。它是联合国的专门机构之一,也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政府间金融机构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宗旨
(1)通过设置一常设机构,便利国际货币问题的磋商与协作,促进国际货币合作;
(2)便利国际贸易的扩大与均衡发展,以促进和维持高水平的就业和实际收入,以及所有成员国的生产资源的发展,作为经济政策的首要目标;
(3)促进汇率稳定,维持成员国之间有秩序的汇兑关系,避免竞争性的货币贬值;
(4)为成员国间经常性交易建立一个多边支付和汇兑制度,并消除阻碍国际贸易发展的外汇管制;
(5)在临时性的基础上和有充分保障的条件下,为成员国融通资金,使成员国有信心利用此机会在无需采取有损于本国和国际经济繁荣的措施的情况下,纠正国际收支的不平衡;
(6)缩短成员国国际收支不平衡的时间,减轻其程序。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一切政策与决定,都必须以以上所列前题为原则。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主要职能
(1)在有关汇率政策,与经常项目有关的支付,货币的可兑换性问题上,确定一套行为准则,并负责监督成员国对准则的执行和义务的履行;
(2)当成员国纠正国际收支失衡或避免其发生时,向它们提供短期资金,以使其遵守上述准则;
(3)为成员国进行磋商,协调彼此间的货币政策提供讲坛。

执行董事应根据基金业务的需要经常举行会议,一般是一周三次,每年会议常在百次以上。每次会议的法定人数应为过半数执行董事,并代表不少于半数的总投票权。执行董事会在华盛顿总部常年办公。每名执行董事指派一名副董事,在执行董事缺席时代行其职权。当执行董事出席时,副董事可参加会议,但不得投票。执行董事按所代表的国家的投票权进行投票,由成员国联合选举的执行董事,则以其所代表的选区各国投票权的总和进行投票。
执行董事会负责处理日常业务,应行使理事会所托付的一切权力,如审议成员国提出的资助申请,制定一般政现性决定,就接受新成员、增加资金等事项由理事会提出建议等。

总裁和办事机构
总裁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工作人员的行政首脑,负责在执行董事会的指示下处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业务工作,并在执行董事会总的监督下负责有关工作人员的组织、任命及辞退。总裁由执行董事会选举产生,是执行董事会的当然主席,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按惯例,总裁应是欧洲人,或至少是一名非美国人(世界银行行长一般是美国人)。理事或执行董事皆不得兼任总裁。总裁可出席理事会,但无表决权,在执行董事会一般也不参加表决,但在赞成票与反对票相等时可投决定性一票。
总裁领导下有一个复杂的办事机构,包括7个地区部门和14个职能部门,另外,还在巴黎和日内瓦设有办事机构。办事机构约有来自120个国家的2300名工作人员,主要由各国的经济学家、统计学家、金融专家和其他辅助人员等组成。工作人员不代表具体国家,而是国际公务员,为全体成员国的利益服务。

临时委员会
1971年以后,由于国际货币危机的不断发生,修改国际货币基金协定,改革国际货币体制被提上了议事日程。这一工作不仅涉及技术性问题,还涉及到与各国直接相关的政治经济问题。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内的机构中,理事会过于庞大,无法讨论货币改革的微妙问题,执行董事会政治级别双不够高,没有充分的权力对重大经济问题作出决定,因此1972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理事会决议设立了"国际货币制度改革及相关问题委员会" (Committee on Reform of the International Monetary System and Related Issues),即"二十国委员会",作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一个附属机构,在一定程度上行使理事会的职能,研究国际货币制度的改革和有关问题。二十国委员会由11个发达国家(法国、联邦德国、英国、美国、意大利、荷兰、比利时、瑞典、加拿大、日本、澳大利亚)和9个发展中国家(阿根廷、巴西、墨西哥、埃塞俄比亚、摩洛哥、扎伊尔、印度尼西亚、印度、伊拉克)的财政部长组成,每个代表可任命两名副手,组成"二十国副手委员会",协助二十国委员会工作。二十国委员会成立后经过近两年的工作,提出了一项改革纲要,但一直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于1974年6月宣告结案。同年10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改设"临时委员会"(Interim Committee),由24个部长级成员组成。它在某种意义上继承了二十国委员会的任务,是最重要的决策机构,一般每年开两次会,就国际货币制度的管理和运作、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的修改以及应付对国际货币制度造成威胁的动荡局势等问题向理事会提出建议,在大多数情形下,它作出的决定就等于理事会的决定。

发展委员会
和临时委员会一样,发展委员会也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24名部长组官员组成。它的主要任务是就发展问题向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理事会提出报告和建议。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机构图

理事会

执行董事会

总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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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部门 职能及特别服务部门 信息及联络部门 辅助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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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洲部 事务部 政策发展与检查部 对外关系部 行政管理部
亚洲及太平洋部 基金学院 研究部 驻亚洲及洋办事处 秘书处
欧洲一部 法律事务部 统计部 驻欧洲办事处 计算机服务局
欧洲二部 货币与汇兑事务部 财务部 驻日内瓦办事处 语言服务局
中东部 西半球部 内部审计监察办公室
驻联合国办事处 监察办公室
投资部
职工退休金计划
预算计划办公室
技术援助秘书处
工作方法与技术秘书处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议事规则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议事规则非常有特点,它执行加权投票表决制,每个成员国的投票权与其向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所缴份额密切相关。投票权由两部分组成,每个成员国都有250票基本投票权,此外根据各国所缴份额,每10万单位特别提款权份额增加一票,称加权投票权。
除了以上两项计算出来的投票数以外,各国投票票数还可能有加减。到投票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每贷出某成员国货币40万单位的特别提款权,则给该成员国增加一票。成员国向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借款,每借40万单位的特别提款权,则减少一票。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决定由简单多数作出,然而,比较重要的问题则需要更大的多数通过,如经营方面的问题往往需要70%的多数通过,而涉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机构变动、份额改变等重大问题则需要85%的多数通过。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二次修改后的规定,有18类问题需要由总投票数的85%多数票通过,21类问题需要由总投票数的70%多数通过,1类需要由绝对多数票通过,一共40类问题。由于美国一国的投票权就占总票数的20%,所以对要求85% 的多数通过的提案,美国一国就有否决权。
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以前,国际组织的表决制度一般是一国一票,以体现主权国家在国际事务中应具有平等地位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加权投票使每一成员国的投票权由两部分组成,基本投票权各国一致,体现了维护国家主权平等,保证小国弱国的基本权利的传统规则;加权投票权是份额越多,增加票数越多,强调了认缴份额多少的区别,以保护认缴份额多的国家的利益,保证成员国在国际贸易和社会金融领域内的合作。由于基本票数各国一样,因此在实际决策中起决定作用的是加权投票权,加权提票权与各国所缴份额成正比,而份额又是根据一国的国民收入总值、经济发展程度、战前国际贸易幅度等多种因素确定的。因此,一般来说,一国的经济发展程度越高,份额越大,加权投票权越多,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发言权也就越大。这种以经济实力划分成员国的发言权和表决权的做法与传统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显然是背离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投票制度引起了不少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不满,但迄今尚无任何改变。相反,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以后,加权投票制越来越多地为其他国际经济组织所采用。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组成
成员国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成员国分创始成员国和其他成员国两种。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2 条,凡参加1944年联合国国际货币金融会议(即布雷顿森林会议)的国家,其政府在1945年12月31日前接受成员席位的,皆为创造成员国。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有30个创始成员国。其他国家的政府,依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理事会规定的日期和条件,申请加入基金组织的,为其他成员国。只有国家可以作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成员,但国家的国内政治和经济制度不影响其成员资格的取得,申请国是否是联合国成员也不重要。到目前为止,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共有182个成员国。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内除加权投票制度外,各成员国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有的国家不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成员,但在国际金融活动中也遵循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规范,甚至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或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员国合作。最明显的例子是瑞士。瑞士在90年代成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员国之前,瑞士政府官员便曾公开表示瑞士金融机构将严格遵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员所遵循的规范。此外,瑞士还与总贷款协定签字国一起向其他国家以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提供贷款。瑞士中央银行是特别提款权的持有者,瑞士政府还派代表参加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临时委员会和发展委员会的会议。

成员国的分类
根据不同标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员国分为不同种类或集团。

十国集团和二十四国集团
根据经济利益的不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中形成了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两个集团。代表发达国家利益的集团为"十国集团"(Group of Ten),包括比利时、加拿大、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荷兰、瑞典、英国和美国。1962年,为了维护国际货币制度及避免外汇汇率的波动,上述十国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签订了总贷款协定,在签订该协定前,这十国曾研究是否向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贷款,以应付各相关十国所需要的提款。以后这十个国家就被称为" 十国集团"。
十国集团最初只是为了商讨签订总贷款协定,以便向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提供短期金融援助。然而,集团形成不久,各国便在其他主要问题上也采取联合行动,特别是在涉及国际货币基金或国际金融体制等重大问题上采取一致行动。尽管十国集团的国家数量有限,但由于其掌握着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绝大多数投票权。十国集团已成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卫星组织,一定程度上左右着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决策。遇有重大问题时,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或其他成员国往往首先要与十国集团讨论或促请十国集团采取联合行动。另一方面,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也向十国集团提供人力方面的支持。
与十国集团相应的是由发展中国家组成的二十四国集团。该集团包括除十国集团以外的几乎所有发展中国家成员国。
1971年11月,以七十七国集团为主的发展中国家在秘鲁利马集会,决定建立由财政部长、中央银行行长等组成的小组委员会,协调发展中国家的金融货币政策。该小组委员会便是人们通称的二十四国集团。二十四国集团由亚、非、拉三个地区的发展中国家分别指派八名代表组成,其他发展中国家也派代表参加。二十四国集团的成员一般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年会或理事会、临时委员会召开会议期间集会。其主要宗旨是研讨、磋商与发展中国家相关的重要国际金融情热与问题,以及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所应采取的政策或措施等。到目前为止,二十四国集团的主要作用是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形成发展中国家自己的力量。与十国集团相同,二十四国集团也得到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提供的人力方面的支持。

第8条成员国和第14条成员国
根据不同国家承担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义务的不同,成员国又可分为执行第8条义务的国家和执行第14条义务的国家。两类国家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4条,都需要在汇率政策方面接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监督,促进汇率稳定。
执行第8条义务的国家的义务是未经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同意,不得对国际收支的经常性交易的支付或清算加以限制,除经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核准以外,不得实行外汇歧视和复汇率措施,任何成员国对其他成员国在经常性往来中寄存的本国货币,在对方为支付经常性往来而要求兑换时,应用黄金或对方货币换回。第8条成员国的本国货币被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视为"自由兑换货币",可以用来偿付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借入的贷款。
执行第14条义务的国家义务是实行有限制的外汇管制。第14条规定了废除外汇管制的5年过渡时期,在过渡时期内,成员国可以继续实行外汇管制,但条件许可时要立即取消。5年期满,仍不能取消外汇管制的,要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磋商,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同意下可继续实行,但每年要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磋商一次,如果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认为一国具备条件可以建议取消外汇管制,该国拒不取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可采取制裁措施。目前,大多数国家还不能立即取消外汇管制,即使取消外汇管制的国家,也经常对居民的非贸易收支进行间接限制。第14条成员国有资格在任何时候接受第8条义务。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长远目标是让所有成员国接受第8条义务。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业务活动
各成员国应由财政部、中央银行、平准基金会或其他类似的财政机关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往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也只经由这些机关与成员国往来。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是为管理国际货币体系建立的,其管理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即对汇率监督、磋商与协调货币交易、融通资金。而其中融通资金又是其最引人注目的业务。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国际货币体系的监督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首先是一个国际货币合作的监督机构。监督的中心是汇率政策。它要检查各成员国是否与它和其他成员国进行合作,以保证作出有序的汇兑安排,并促进建立稳定的汇率制度。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三条原则下监督成员国的汇率政策:(1)成员国不得操纵汇率以阻碍国际收支平衡的调节或谋取对其他成员国不公平的比较优势。(2)如由于对付该国货币汇率短期变动而造成的混乱时,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可命令成员国干预该国的外汇市场。(3)在实施干预政策时应适当考虑其他成员国的利益。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成员国汇率政策的监督可在多边基础上和个别国家基础上进行。多边基础上的监督主要是分析主要工业国家国际收支和汇率政策的相互作用,并估价这些政策在多大程度上能促进一个健康的世界经济环境。在个别国家基础上的监督,主要是通过检查成员国的汇率政策是否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4 条规定的义务相一致。它要求所有成员国将其汇率安排的变动迅速通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方便其进行持续不断的监督。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与成员国的磋商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4条第1款规定,成员国应承担义务,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其他成员国合作,以保证外汇安排的有秩序进行和促进汇率制度的稳定。第二次修改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4条第4款则规定:成员国承担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合作的义务,以促进外汇的稳定,维持与其他成员国外汇安排的秩序,避免变相改变汇率。
上述条款规定了成员国合作的义务,实现这一条款的手段之一就是建立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与成员国之间就成员国国际、国内的金融政策进行磋商的制度。
只要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认为或有迹象表明,任何成员国推选的金融政策可能影响汇率的稳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便可以要求与该国磋商。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立之初,定期磋商只对对货币汇兑进行限制的国家强制性的,但1978年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开始和所有成员国进行磋商。
磋商的法律依据是第4条的规定,除此之外,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执行董事会还通过了5个决议,作为执行第4条的法律文件。第一个决议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与成员国定期磋商和特别磋商规定了程序。第二个决议则主要针对特别磋商问题。第三、四、五个决议主要是在总结磋商经验的基础上,就一些具体问题加以详细规范。
磋商的目的是:(1)使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能够履行监督成员国汇率政策的责任;(2)有助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了解成员国的经济发展和政策措施,以便能够迅速处理成员国申请贷款的要求。
磋商的周期一般是每年举行一次。有时,磋商可每两年举行一次,或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举行两次。本国的经济发展可能对其他成员国有重大影响的成员国以及使用基金资源或遇有国际收支平衡问题的成员国,每年必须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磋商一次。1985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执行理事会宣布,其25个最大份额持有国经济发展对其他成员国有重大影响。根据1983年开始实行的预先议定磋商制度,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在与成员国进行磋商时,即商定下次磋商的具体时间。因此,成员国是否应于两年之内或一年之内或更短的时间内磋商,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相关成员国预先议定。这种预先议定磋商制度的推行,使得成员国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磋商频率在过去十几年内急剧提高。
除定期磋商以外,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还与成员国进行非正式的秘密磋商或临时磋商。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执行董事会关于补充性监督程序的决定规定,无论任何时间,只要总裁认为,任何成员国关于外汇安排、汇率政策或外汇市场情势的改变可能重要或可能对其他成员有重要影响,无论该成员国外汇安排的情形如何,他均可以向成员国提出进行非正式的秘密磋商,讨论金融情势。如果通过上述讨论总裁认为所涉及的问题十分重要,他可主动提出与该成员国进行临时磋商。
磋商的一般程序如下:
(1)磋商前的准备工作。在提出磋商前,先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职员提供一份名为"近期经济发展"的背景报告。报告主要介绍相关国家的一般经济金融情势和近期的发展,如外汇安排的现行情况、外汇管制、自前一次磋商以来在外汇汇报率政策等方面的改变等。同时,需要《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8条批准的外汇管制或行为亦应列入报告。相关国家的生产情况、工资和价格、消费与储蓄、货币与信贷及国家预算方面的倾向与趋势几乎均毫无例外地列入近期经济发展报告。报告一般还包括相关国家的进口、出口商品的构成、资本移动、外债和外援,以及其他对国家收支平衡有短期和长期影响的事项。此外,在提交报告的同时,国际货币其金组织职员还应起草一份秘密总结分析报告,概括论述磋商时应确定的初步政策与立场。该报告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管理机构审查,特别关注敏感性政策问题。
(2)实地考察。准备工作就绪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会派出代表团到相关国家进行正式实地考察。其派出的代表团一般由四、五位专业人员及一名秘书组成,由一名资深官司员任团长。代表团一般在相关国家进行两个星期左右的调查。代表工作的第一步是收集该国进出口、工资、价格、就业、利率、货币流通、投资、税收、预算和与货币汇率有关的经济生活的其他方面的统计数据。第二步是和该国的高级政府官员,特别是财政部或中央银行的官员进行讨论,了解该国的经济政策在过去一年的有效性和来年应有哪些改进,并了解该国的取消对货币汇兑的限制方面有哪些进步。有时,政府首脑也会直接参与讨论。第三步是讨论结束后,代表团返回华盛顿总部,开始准备一份详细的报告,将考察内容和代表团对考察对象的经济金融形势的分析和建议提交给执行董事会研究。实地考察一方面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工作人员提供机会,对相关成员国进行定期访问,以了解情况,并就所涉及的问题进行讨论,另一方面也使得相关国家的许多负责官员有机会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直接接触,就双方共同关心的问题交换意见。
(3)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执行董事会讨论考察报告并作出决议。执行董事会接到代表团报告后,一般在三至四个星期内进行讨论,被考察国家的执行董事应参加讨论,并对该国的经济状况进行说明,听取其他董事对该国经济状况的评价。然后执行董事会会议正式讨论报告。讨论结束后,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作出一份包括如何加强该国经济薄弱环节的建议的总结,随后提交成员国政府。与磋商相关的文件均不发表,除非相关成员国自愿发布。
磋商主要是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执行董事会作成结论,促使成员国不要实行违反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或决议的政策。汇率政策及汇率一直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关注的问题,也是磋商的中心问题。1984年以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磋商制度进行了改革,首先是进一步扩大了磋商的范围。这主要包括下述两个方面:
(1)代表团的考察报告,特别是涉及发展中国家的报告,应说明该发展中国家与世界银行的关系,包括世界银行对该国投资或发展方案的评价及政策研究等。
(2)在与成员国磋商时,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总是将该国当时的经济发展情势与上一次磋商后作出的结论加以比较,以便考察该国是否已按执行董事会的决议修改了政一周或经济发展方向。
除扩大磋商内容外,在磋商程序方面也进行了改革。随着一些发展中国家不断发生债务危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少数一些国家开始实行加速磋商制度。在该制度下,负有严重债务及正在进行债务调整的国家自愿要求在较短的期间内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磋商(即不到一年的周期内磋商),以便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监督其所执行的方案和政策。这种做法能使外界对该成员国的国内经济情热势有比较具体明确的了解,也能增加信贷银行的信心,以便加速债务调整的进程。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贷款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通过贷款给成员国使其能重组经济,以便更好地在国际货币体系内进行合作。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发放贷款的特点有:
(1) 对象限于成员国政府,对私人企业、组织不贷款;
(2) 用途主要是解决成员国的国际收支困难,以保证成员国的经济平稳发展;
(3)方式采取由成员国用本国货币向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申请换购外汇或特别提款权的方式,称为"购买"(purchase);还款时则以外地人汇或特别提款权购回本国货币,称为"购回"(repurchase)。
(4)贷款数量与成员国向其缴纳的份额成正比,使用特别提款权计值,费用用特别提款权缴付。成员国借款需向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支付手续费、承诺费、利息等费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对其使用的成员国的货币也应支付酬金。
(5)成员国要获得贷款必须制定符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要求的政策措施,还必须达到一定的实施标准,以确保成员国能在一定时期内取得可维持的国际收支状况和持续的经济增长,并确保使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资金是暂时性的。

8.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第八条款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第八条款包括:(1)未经基金组织同意,成员国不得对贸易、非贸易等国际收支经常项目下的支付和资金转移加以限制;(2)不得采用歧视性的差别汇率或多重汇率制;(3)对于其它成员国在经常性往来中积存的本国货币,在对方为支付其经常性往来而要求兑换时,成员国应该用黄金或对方货币换回本币

9. IMF 第八条款

IMF第八条款内容如下:

1、未经基金组织同意,成员国不得对贸易、非贸易等国际收支经常项目版下的支付和资金转移权加以限制

2、不得采用歧视性的差别汇率或多重汇率制。

3、对于其它成员国在经常性往来中积存的本国货币,在对方为支付其经常性往来而要求兑换时,成员国应该用黄金或对方货币换回本币。

(9)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第八条义务扩展阅读: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宗旨

该组织宗旨是通过一个常设机构来促进国际货币合作,为国际货币问题的磋商和协作提供方法;通过国际贸易的扩大和平衡发展,把促进和保持成员国的就业、生产资源的发展、实际收入的高低水平,作为经济政策的首要目标;稳定国际汇率,在成员国之间保持有秩序的汇价安排,避免竞争性的汇价贬值。

协助成员国建立经常性交易的多边支付制度,消除妨碍世界贸易的外汇管制;在有适当保证的条件下,基金组织向成员国临时提供普通资金,使其有信心利用此机会纠正国际收支的失调,而不采取危害本国或国际繁荣的措施;按照以上目的,缩短成员国国际收支不平衡的时间,减轻不平衡的程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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