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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基金监管机遇

发布时间:2021-02-20 08:49:31

『壹』 金融监管对货币基金有什么影响

目前的监管政策会让货币基金运作更安全、平稳、预防风险的发生,最直接的体现是:流动性好的收益会变低,还有就是避免盲目扩大货币基金规模,货币基金规模要与风险保证金相匹配,不然不能新发货币型基金。

『贰』 当前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有哪些

一、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分析

银监会设立前,我国实行的是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分别对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进行监管的分业监管模式,而中国人民银行兼具监管银行和制定货币政策的双重任务。随着金融形势的发展,传统的金融机构性监管模式(中央银行监督银行业、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监督证券业、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保险业,彼此相互分离和独立)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发展要求。以中央银行对银行业的监管为例。在新的金融格局背景下,中央银行监管银行业面临两难选择:一方面中央银行要负责货币政策的稳定,要密切关注商业银行的贷款规模与通货膨胀指数;另一方面,中央银行又要注意商业银行的证券交易风险,保证商业银行具有充足的流动性,防止商业银行陷入流动性危机。由于中央银行的主要职责在于制定适当的货币政策,以保证币值的稳定,因此客观上存在着中央银行只注意货币政策而忽视监管银行金融业务的可能,尤其是当货币政策与商业银行的流动性需求之间产生目标冲突时更是如此.

二、我国金融监管的发展趋势

(一)监管背景:金融混业经营的趋势及影响

众所周知,导致全球范围内金融混业经营趋势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金融创新、金融全球化、信息技术现代化等等。其中,金融创新是根本,金融全球化提出了金融创新的迫切要求,而信息技术现代化则为金融创新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持。金融创新的浪潮集中体现在2世纪七八十年代,当时为了打破资产价格方面的限制(如美国的“Q条例”)、金融机构地理设置限制(如美国禁止跨州设立分行的法规)、金融机构具体行为限制(如美国1933年的《格拉斯一斯蒂格尔法》)等,出现了许多逃避管制、防范风险、追求收益的金融产品创新和金融机构创新,这些创新涉及保险、证券和银行业,它们在丰富居民和机构投资渠道的同时,也对传统的金融体制造成了巨大的冲击。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面前,金融机构为了开展创新业务、谋取利润,纷纷想方设法绕过金融管制、拓展业务领域。

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特别是从我国金融发展的现状来看,我国似乎逐渐出现了混业经营的现象。一方面,随着我国成功加入WTO,无论是金融产品的交易,还是金融组织、金融市场之间的合作与结合都将从广度和深度上日益加强。从业务合作到股权重组都将使我国金融与全球金融的联系更加紧密,即金融全球化对我国金融的影响日益深远。与此同时,随着我国金融与国外金融的联系日渐紧密,国内分业经营与全球混业的趋势、国外大型金融集团的合作使得监管的难度更加凸显。另一方面,从国内的情况来看,尽管金融混业还没有成为金融发展的主流,特别是还存在着一些金融混业法律上的障碍,但是,不同金融部门间的业务合作和交叉、金融集团的发展等已经初露端倪。例如,中信集团、光大集团,以及中国建设银行控股中金公司、中国银行组建中银国际等;而银证合作、银行与基金的合作等这些不同金融机构在业务方面的相互结合更是势不可挡。这既是金融机构本身发展的需要,’也是金融满足经济发展需求的必然。

(二)监管要求与发展趋势

监管者分别对不同对象进行监管、彼此间相互脱离的机制已经不再适合新的金融体制。原因在于:国际竞争和技术创新(主要是信息技术)越来越模糊金融机构之间的界限,金融机构往往同时经营多种业务。如银行并购保险公司从事保险业务、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都是开展基金管理业务等等。这意味着单个金融机构业务的多元化将涉及多个独立的监管者。在这一背景下,如果多个监管者同时对同一个单独的金融机构实施监管,那么将必然造成监管重复、监管低效和浪费成本。于是.功能性监管的思路和设想应运而生。
功能性监管是指中央银行同其他功能监管者(包括证券交易委员会、商品交易委员会、证券交易商协会、保险委员会)相互配合,共同识别单个金融实体的风险以及整个金融持股公司的整体风险。功能性监管有两大优势:首先,在分业监管条件下,金融监管机构各自为政,相互之间的协调、沟通比较困难,监管效率不高,监管成本增加,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变化,金融监管机构一体化(即统一监管)应比分业监管更为有效。其次,金融机构的混业经营现象已经越来越普遍、甚至成为一种趋势,尤其是通过并购产生了众多的金融集团,在这种背景下,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机构能够全面覆盖各类金融机构,堵住金融监管漏洞。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在我国存在金融全球化与金融混业对统一监管的客观要求,但由于全球化和混业的广度与深度不够,从而决定了目前我国实行统一监管还存在许多困难。一方面,我国金融融人全球金融的程度还不深。多年以来,我国的金融业可以说一直处于未开放的状态;最近一些年,我国金融业尽管从业务合作到股权合资逐渐开放,但很显然开放的规模和比例都还非常小,尤其是作为金融体系核心的银行业(以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为主)更是如此。并且目前金融领域的国际合作也多限于一些小商业银行、证券机构和基金公司的合作与合资。另一方面,我国金融“混业”的规模和比例还较小。就金融组织体系来说,无论是银行业、保险业还是证券业,独立的金融机构占绝大多数,还是一种主流。银证合作、银行代销基金等也还仅仅是表层的业务合作,完全突破分业界限的分属不同金融行业的业务交叉、股权交叉等也才刚刚开始。除此之外,法律也还没有为混业金融提供畅通的途径。这些都决定了金融统一监管短期内在我国还缺乏紧迫性、缺乏稳固的基础。

可以说,到目前为止,我国的金融全球化与“混业”经营还没有到非进行金融统一监管不行的地步。这意味着,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和金融发展阶段,当前提高金融监管效率的关键在于群策群力、专心致志地做好银行、证券、保险的分业监管工作,不断提高银行、证券、保险监管的专业化水平,并在此基础上团结协作,形成监管合力,强化金融监管的有效性,提高金融运行的效率。必须明确,做好分业监管工作是实现金融统一监管的前提和基础,切忌脱离实际、好高骛远、盲目乐观,急于从分业监管向统一监管过渡。

金融混业经营不仅导致金融监管体制的重大变化,而且也使金融监管的重心发生明显的变化。其中的原因在于:金融机构实现混业经营的同时,其传统的存、贷款业务也在逐步下降,创新业务所占的比例则逐步增加。基于这一变化,金融体系面临的风险也随之加大。因此,金融监管的重心也应该相应地作出调整。

此外,金融监管体系将得到进一步完善。——方面,要进一步加强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独立性,加大对违规机构及时发现、查处的力度;另一方面,在当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背景下,进一步强化监管机构之间已建立的高层定期会晤制度,经常就一些重大问题进行磋商、协调;再一方面,对业务交叉领域和从事混业经营的金融集团,实施联合监管,建立监管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和共享机制。

最后,将加强跨境金融监管的合作。根据巴塞尔协议的相关规定,对于跨境银行,母国监管当局和东道国监管当局应该进行合理的监管分工和合作。通常,母国监管当局负责对其资本充足性、最终清偿能力等实施监管,东道国监管当局负责对其所在地分支机构的资产质量、内部管理和流动性等实施监管。同时,两国监管当局要就监管的目标、原则、标准、内容、方法以及实际监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协商和定期交流。在金融全球化条件下,为了有效监管本国商业银行的境外业务以及外国银行在本国的金融业务,进一步加强跨国间的监管合作已经变得越来越迫切和越来越重要。

『叁』 “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和货币基金有没有关系

现有法律法规已对货币基金投资限制、估值与份额净值计价、申购赎回、信息披露、风内险控制等进行了容比较全面、严格、专门的规制,相关法律法规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法》、央行和证监会联合发布的《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以及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募集开放式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系列规则。其中,货币市场基金与普通公募基金一样,已遵循公允价值计量原则。因此,货币基金应继续遵从现有规则进行相关投资运作及份额净值计价,本次资管新规不涉及对货币基金现有规则的调整。

『肆』 货币基金的风险点有哪些

货币基金合约一般来都不会保证本自金的安全,但在事实上由于基金性质决定了货币基金是各类基金中风险最低的,而且现实中极少发生本金的亏损。一般来说货币基金被看作现金等价物。
招商银行有代销基金,您可以参考下招行五星之选基金(http://fund.cmbchina.com/FundPages/OpenFund/OpenFundFilter.aspx?Filter=00000050),温馨提示:基金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伍』 货币基金面临哪些风险

“货币基金”资产主要投资于风险小短期货币市场工具,如:国债、央行票据、商业票据、银行定期存单、政府短期债券等,具有高安全性、高流动性、稳定收益性等特征。

『陆』 央行证监会发布货币基金什么新政策

6月1日,央行、证监会联合下发一份重磅文件,要求货币市场基金互联网销售强化持牌经营要求,对T+0赎回提现业务进行限额管理,禁止对T+0赎回提现垫支,意见自6月1日起实行。

根据历史资料,从单户余额看,超过80%的用户余额在1万元以下,这部分用户户均持有基金份额880元;单户余额大于50万元的用户占比仅为0.2%,但相应持有基金份额占比达13.6%,户均持有超过70万元基金份额。从单笔交易金额看,赎回金额都在1万元以下交易笔数的超过70%。因此,为T+0设定1万元的限额可以满足绝大多数消费者的交易需求。

来源:中国新闻网

『柒』 人民币基金的发展存在哪些机遇

所谓“时势造英雄”,人民币基金的异军突起,是与我国的股权投资市场日益完善分不开的。笔者认为人民币基金的发展存在着如下机遇:
一、股权投资法律政策的完善
经过多年来的不断探索,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人民币基金的法律构架,本土和外资投资机构在设立和募集人民币基金的过程中基本上已有法可依。近年来,《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新版《公司法》、《证券法》、《合伙企业法》陆续出台生效。随着法律制度日渐完善,人民币基金在我国的设立与投资在已经基本没有法律障碍。
对外国投资者来说,目前并没有令其太“为难”的法律、行政或外汇规定,限制境外创投基金成立人民币基金、投资于境内项目以及所投项目在内地上市。而内地资本市场无论从利益还是从政策来看,都成为可以选择的退出途径。对比与外币基金,人民币投资在某些情况下可简化审批流程,有助于避免官僚障碍,加速投资流程,使得国外投资人获得原来只有国内基金才能享有的迅速行动的优势。另一方面,人民币基金将使得投资人可以更快地把海外投资转化成人民币。这也使人民币基金成为众多外国创投的自然选择。
二、人民币基金融资渠道的拓宽
人民币基金的快速发展,与募集对象后备资源充足是分不开的。随着股权投资在我国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单位和个人渴望分享股权基金投资带来的收益,同时愿意为它承担风险。在这个有投资意愿的群体中除了富有的个人、民营企业、社会组织,也不乏国有资产的身影,国有企业、政府引导基金等都有意参与。
2008年多类金融资本获准涉足股权投资领域,使创投和私募股权基金的资金来源大为拓宽。2008年3月,证监会决定适度扩大券商直投试点范围,华泰、国信等八家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相继获准开展直投业务。2008年4月,全国社保基金获准自主投资经发改委批准的产业基金和在发改委备案的市场化股权投资基金。2008年6月,银监会就《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征求意见,准备对已经展开的信托类私人股权投资业务进行规范和指引;2008年10月,《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指导意见》出台,对地方设立创投引导基金做出明确规范;2008年11月,保险机构获得国务院批准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将稳妥开展保险资金投资金融企业和其他优质企业股权试点;2008年12月,中国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允许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开办并购贷款业务,使商业银行资金进入股权投资领域成为可能。
人民币基金的另一个重要的资金来源是创投引导基金,自国际金融危机爆发以来,各地政府成立创投引导基金的热情高涨,创投引导基金成为人民币基金快速发展的一支重要推动力量。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全国有超过30个市级以上地区都设立了创投引导基金,总规模超过100亿元。政府创投引导基金在现在国际金融危机爆发,股权投资市场募资困难的情况下,优势开始变得明显。创投机构在引进资金的同时还可以得到优质的项目以及相关配套的政策支持。在形势不明朗的情况下,这些资源对创投机构显得更加重要,能够相对降低投资的风险,因此创投引导基金对创投机构而言具有绝佳的吸引力。
三、人民币基金投资退出渠道的吸引力
过去活跃在国内的风投机构,面临的是“两头在外”的发展环境,即海外募资,通过投资中国公司的海外控股公司,并实现海外上市退出,但是随着限制政策的出台及上市成本不断提高,海外上市难度越来越大,而通过国内资本市场退出逐渐开始被国内外投资机构看好,境内退出吸引力明显。
经历了本轮金融危机的洗礼之后,中国A股市场已经成为了全球极具吸引力的市场之一,不论是本土还是外资投资机构都纷纷表示看好中国A股市场,特别是创业板的发展前景。随着创业板在深圳交易所的创立,人民币基金投资的退出渠道更加完善,这无疑加速了中资或者外资投资者设立人民币基金的热情。
从被投企业的视角来看,与多年前大部分民营企业选择去海外上市相比,经过多年发展,我国各方面的法律都比较完善了,民营企业家对海外上市已没有特别大的偏好。相比之下,中国资本市场低上市成本、较高市盈率、低风险以及文化和法律本土化等各方面优势,使得越来越多的民营企业将境内上市作为其公司战略发展的重要选择之一。
在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的诸多要素中,其他类型的资本市场也在有条不紊的推进之中,如场外交易市场(OTC)、被称为“新三板”的代办股权转让系统、以及全国各地产权交易所支持VC/PE投资活动的举措等。相信随着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日趋成熟,退出渠道的日臻完善,将会刺激越来越多的国内资金融入中国VC/PE市场,引发新一轮人民币基金的投资热潮,然而,在人民币基金发展得风声水起的同时,不能否认人民币基金发还存在着自身的问题,人民币基金在未来的前景不光面临着机遇,也面临着挑战。
四、应进一步拓宽人民币基金的融资渠道
从资金种类划分,人民币基金分为两种:纯人民币基金和外资基金。这两种基金都存在募集资金结构有待改善的问题。
纯人民币基金,即投资人全部来自境内机构或个人,这种募资结构在当前境内对于外汇资本管制较严的情况下,是较为可行也是较为普遍的募资结构。人民币资金的来源主要是社保基金、国家开发银行、地方政府成立的产业引导基金及部分企业。但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地方社保基金尚未获批投资市场化的人民币基金,因此合格的成熟LP还十分有限。
合资基金,即基金中不仅仅包括人民币资金,还包括部分外币资金,这种募资结构主要是由部分外资创投机构参与所致。外币资金主要来源于境外的基金或外资创投所管理的离岸基金。由于外汇投入资金需按项目进行审批,投资境内上市公司审批获准难度较大,以及行业准入方面的限制等,外汇资金进入境内人民币基金非常有限。有消息称,上海市政府已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出申请,建议取消对在浦东新区注册成立的境外基金的资金使用限制,为境外私募股权投资公司筹集人民币资金和在华投资提供便利。如果该项申请能够获批,无疑会极大地刺激境外资金涌入境内的人民币基金市场,募资来源必将有所改善。
五、中国缺乏成熟,适合的LP
人民币基金的健康发展,需要市场上优秀的管理人团队(GP)及成熟的投资人团队(LP)相互配合与信任。
目前,境内的GP有些是靠资本雄厚和背景深厚这些粗放的特征和优势来经营人民币基金,有的GP是从券商或投资银行转型而来,大多没有直投的经验,缺乏成功的案例或可跟踪的记录来证明其能力,无法获得LP的充分信任,相关专业人才储备匮乏。
国外的基金中,LP主要由养老基金、大学基金、专门投资基金等组成。而现在境内的LP来源多为民营企业和个人,而境内的LP还不习惯把钱交给专业人士管理,对投资决策和管理多有插手或参与的欲望,这很可能影响GP管理的专业性。有的LP来源于国有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考量显得尤为重要,给GP的投资决策造成压力,势必也会影响其投资的独立性。同时,由于中国宏观经济呈现的高速发展,使得境内LP对于投资周期以及投资回报率的期望值也随之增高,他们希望投资于赚钱快、收益高的项目,从而过多地干预GP的投资决策。
股权投资是专业性活动,特别是风险投资需要专业的眼光和服务,对人民币基金的主要参与者,中国的创业投资机构与中国投资者来说,LP要给GP时间和空间,通过GP的专业产生效益,同时GP和LP双方需要找到效率与监管之间的平衡点,只有这样,境内人民币基金才会成长壮大。

『捌』 货币基金怎么发展与监管的

外对货币市场基金监管的经验来看,欧美各国均未对货币市场基金征收准备金。2012年底,美国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FSOC)曾提出三个加强货币市场基金监管的方案:一是改为浮动净值定价,二是直接提取3%的备付金(capital buffer),三是提取1%的准备金并根据风险水平辅以一定额度的现金。然而,SEC在2013年中提出的改革方案中认为后两者对货币市场基金而言成本过高而没有采用,替代提出了两个较为温和的方案供选择:一是要求部分货币市场基金实行浮动净值计价,二是在一定条件下向货币市场基金征收流动性管理费用(liquidity fee)并允许基金暂停赎回。可以看出,SEC在防范系统性风险和维护行业稳定发展中选取了折中的道路。稍晚于美国,欧盟于2013年提出向所有货币市场基金强制征收3%准备金的提案(欧盟对银行的准备金率仅为2%),引来了行业的强烈反对,反对声音指出这一举措将完全抹杀货币市场基金本已很低的边际收益。关于这一政策方案的投票于近日被搁置,向货币市场基金提取准备金的尝试在欧洲也宣告停滞。

为什么呢?可以先从存款准备金的作用说起。缴纳存款准备金主要目的是央行可以通过调节存款准备金率对货币供应量进行调控,从而进行货币政策的调整。而目前国内货币基金的主要流向同业存款,同业存款则是主要为了满足银行的流动性管理需要,而非用于放贷,因此对货币成熟的贡献非常有限。让货币基金公司缴纳存款准备金则会直接抬高金融体系内的资金传导成本,降低金融体系的效率。其次,银行的存款用户,享受到了存款保险,但货币基金投资者没有享受储蓄存款保险机构的保险,因此按照权益义务对等的原则,也不应通过使其缴纳存款准备金的方式来使其与银行“不平等”。
总之,站在货币基金进入中国13年,余额宝面世3年的时间点来看,以及按照中美货币基金规模货的对比来看,中国货币基金离它真正的“巅峰”还远,在这个阶段思考货币基金监管的松与紧,权衡长远未来下的利与弊,是一件非常有益于金融行业发展,也是利于老百姓的事情。

『玖』 货币市场基金的风险有哪些

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货币市场基金同样会面临利率风险、专购买力风险、信属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尽管货币市场基金的风险较低,并不意味着货币市场没有投资风险。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您解决问题,如您满意,请采纳为最佳答案哟。


再次感谢您的提问,更多财会问题欢迎提交给高顿企业知道。


高顿祝您生活愉快!

『拾』 现在货币基金为什么要限额是什么监管规定

根据证监会与中国人民银行于6月1日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货币市场基金互内联网销售、赎回相关服容务的指导意见》,对单个投资者在单个销售渠道持有的单只货币市场基金单个自然日的“T+0赎回提现业务”提现金额设定不高于1万元的上限。所有基金公司和相关互联网平台都统一执行限额规定。可自行搜索该文件了解。客服46为你解答。贵州地区用户关注可微信缴费,一键查话费充值,流量、积分、账单、详单均可自助操作,方便快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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