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基金赎回成功并且信息通知了已经赎回成功请注意查询但是没有看到钱
qdii基金赎回时间最长,要7个工作日,加上周末,所以要9天。
股基混合基一般是5个工作日
货币基金一般是两个工作日
B. 基金检查的通知怎么写
以下是基金检查通知的范例,可供参考:
关于开展基金公司专项检查的通知
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关于印发〈2013年度基金管理公司现场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证监办发〔2013〕24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相关要求,我局将于近期对你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重点
针对自2012年1月1日以来的以下情况进行重点专项检查:
(一)守住三条底线的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公平交易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检查公平交易分析的方法及其有效性,是否存在违反公平交易的行为;重大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是否存在买卖托管银行发行的证券、买卖控股股东等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及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等违法关联交易行为,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况;对公司员工特别是投资、研究人员及其配偶、利害关系人的证券投资活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是否存在利用基金非公开信息获取利益的情况。
(二)投资、研究活动防控内幕交易机制建立及实施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按照《基金管理公司开展投资、研究活动防控内幕交易指导意见》的要求建立了内幕信息报告和识别制度、合规审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以及上述制度的执行落实情况;内部研究报告是否涉及内幕信息,是否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投资决策、交易的行为;投资决策机制是否健全、合理,是否有效执行。
(三)风险管理制度的完备及有效性。重点检查:风险管理制度是否涵盖了风险评估、风险识别、风险监控与分析、风险报告、突发性事件与风险应急机制等不同风险控制环节;是否涵盖了对各类产品、业务特别是对创新产品、创新业务的合规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类风险的管理;是否涵盖了基金运作及公司日常管理主要的业务风险,特别是投资风险、后台运营风险和信息技术系统风险等;是否建立了有效的子公司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和母子公司业务防火墙制度、关联交易制度等,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传递、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
(四)公司治理结构以及相关制度的完备性及执行的有效性。重点检查:公司是否独立运作;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是否有效制衡;董事、监事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特别是独立董事是否独立、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公司相关会议的原始会议记录及会议纪要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按规定存档。
二、检查工作安排
(一)公司自查
你公司应对照上述检查重点,梳理制度和流程,核查制度执行情况,自查工作要配备必要的自查资源,确保自查工作成效。一要建立完善自查工作机制,明确自查工作权责,落实责任追究;二要梳理业务风险点,建立完善自查工作底稿,细化自查项目,自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上述检查重点;三要完善自查工作留痕制度,建立自查工作档案,包括自查报告、自查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和证据。公司应于2013年4月15日前完成自查工作,并向我局报送自查报告(含自查工作底稿),自查报告至少应当包括自查范围、自查方法、自查情况、发现的问题、责任追究、整改措施等。
(二)现场检查
我局将对你公司报送的自查报告进行审查,评估自查效果,结合近年来你公司在合规管理、风险控制等方面的表现,于4月底前启动专项检查工作,并于8月底前完成。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督促公司制订整改方案,并对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回访。对自查不认真、不严密、走形式、走过场的公司以及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公司,我局将依法严肃处理。
特此通知。
C. 购买基金后会有短信通知吗
不是所有基金购买都会有短信提醒,您需要以您的基金交易记录显示为准。
D. 基金分红公告是怎样通知投资者
1、基金分红公告是通知投资者知道分红的主要方式,基金公司和代购回机构不会单独通知。
答2、基金分红是指基金将收益的一部分以现金方式派发给基金投资人,这部分收益原来就是基金单位净值的一部分。人们平常所说的基金主要是指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的分析方法主要有如下三种:基本分析、技术分析、演化分析,其中基本分析主要应用于投资标的物的选择上,技术分析和演化分析则主要应用于具体投资操作的时间和空间判断上,作为提高投资分析有效性和可靠性的重要补充。
E. 基金要分红的时候 会通知我么 我需要如何操作
在分红之前几天一般会有分红预告,此时依然可以通过柜台或网上银行改变分红方式
要分红的时候不需要你来操作,银行会根据你选择的分红方式进行处理,
如果是现金分红就将红利打到你进行交易的银行帐户上;
如果是红利再投资,就将红利根据当时价格折换成基金份额放入你的基金帐户中.
不知这样回答是否满意
F. 公司理财买银行基金受益要缴税吗
财政部、国家税负总局近日下发的“140号文”,明确“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整条通知的核心意思包含以下几层:
资管产品要缴纳增值税了。一直以来,资管产品的运作都处在税收监管的盲区地带,极少有资管、信托产品交税的记录。
参考《通知》第18条,该规定从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现在已经是年底12月份了,也就是说,前面7个月的增值税可能要补缴。这税到底怎么算,资管产品的合同该如何界定,这还真是个不容易说清楚的问题。
但是,私募投资者暂时免疫。现在我们来讨论一个关系到私募投资者切身利益的问题了,就是对于目前的私募投资者来说,所持有的私募基金到底是否要缴税?
首先根据《通知》第一条:“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也就是说,只要不是承诺收益部分,都不用征税。参考目前的私募基金,实际上在2014年的时候,已经有规定私募基金不得承诺保本,因此就此条而言,所有合法合规的私募基金已经全部免疫,无需征税。
另外我们再看《通知》第二条:纳税人购入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持有至到期,不属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4点所称的金融商品转让。
也就是说,所有资管产品持有到期就不征税,非持有至到期类征税。所以对于那些没有持续期的私募基金,将来或者存在缴纳增值税的可能,但目前请先参考第一条,所以你们还是不用交税。
G. 能否将基金情况发短信通知(050009)
一、博时新兴成长基金(050009)分红方式: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回再投资方式(指答将现金红利按分红权益再投资日经过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基准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如果基金当期出现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4 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可分配收益的60%。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 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二、基金分红是指基金将收益的一部分以现金方式派发给基金投资人,这部分收益原来就是基金单位净值的一部分。人们平常所说的基金主要是指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的分析方法主要有如下三种:基本分析、技术分析、演化分析,其中基本分析主要应用于投资标的物的选择上,技术分析和演化分析则主要应用于具体投资操作的时间和空间判断上,作为提高投资分析有效性和可靠性的重要补充。
H. 天天基金买入的确认后会发短信通知吗
1、天天基金网买入成功之后一般都是有短信通知的,如果没有发送短信通知,可以内登陆天天基容金个人账户查看有没有设置短信通知。
2、一般基金申购成功后第二个工作日在个人账户里才能看到份额,可以拨打客服人工咨询。
基金交易申请、确认及查询:
交易申请(T日): 在基金公司的网站上或者到基金公司的代销机构(银行柜台或者网银),提交申购或者认购的申请,同时把资金转到基金公司的账户上。这个时候在基金公司的网站(直销)就显示“未处理”。
交易确认(T+1日): 在提交交易申请的次日,基金公司要对你的申请进行确认。如果符合规定就成功,扣除手续费后,按照T日的净值,折合成份额。否则就失败,资金退回原来的账户。
交易查询(T+2日),提交交易申请后的第二天就可以登陆到基金公司的网站查询交易申请的确认情况。 这就是T(交易)、T+1(确认)、T+2(查询)规则 。如果在注册时提交了手机号码,在基金公司确认的同时,有可能会收到确认短信,也就是说比在网上查询早知道一天。 这就是T(交易)、T+1(确认)、T+2(查询)规则。
I. 班会基金筹集怎样写通知
各级部、班级:
为使新学期做到开好头、起好步,切实提升每个学生的学习意识和安全意识,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提高学生的生命安全保护能力,保证每个学生学有激情、学有所成、健康阳光成长,学校决定第一周班会,各班级召开“开学第一课”主题班会。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时间:2014年2月17日班会
二、班会内容:
(一)学习教育:
1、班主任对班级第一学期检测成绩进行分析,找出成功点和不足点,提出学习要求。
2、教育学生从春节放假状态走出来,客服“假期综合症”,将心收回到新学期紧张的学习中。
3、组织学生自查学习情况,客观找出学习中的问题,制定新学期的学习计划。
(二)安全教育:
1、树立“安全第一、生命至上”的意识,让学生时时、事事讲安全、守安全,不安全的事不做,不安全的地方不去。
2、重点教育学生注意防交通安全、防滑冰溺水安全、防火安全、防人身侵害安全、防触电、危险品、食物中毒安全、防不健康心理安全等,培养学生较高的安全自护意识,合理疏导不健康心理和不良情绪。
3、发出“让生命在安全轨道上闪光”安全倡议书,学生签名。
(三)班级常规教育:
主要从纪律、卫生、路队、自行车摆放、集会等方面,结合学校的规定,详细对学生提出要求。
三、注意事项:
1、班主任要精心备课,准备充足的讲课内容,对学生进行全面教育。
2、要调动学生参与班会的主动性,让学生给自己提出新学期的要求。
3、学生制定的学习计划要装订成册,放在档案盒内。以备班主任和老师经常检查学生落实情况。、
4、各班级在黑板上写上有班级、年级特色的班会“主题语”,内容要涵盖上述三个方面。
5、班会时间,政教处和级部对班会开展情况进行拍照、检查。
J.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活动,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募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财产的投资、基金收益的分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以及其他基金运作活动。
第三条 从事基金运作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的规定和审慎监管原则,对基金运作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基金行业的协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自律规则,对基金运作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六条 申请募集基金,拟任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拟任基金管理人为依法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拟任基金托管人为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
(二)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与管理和托管拟募集基金相适应的基金经理等业务人员;
(三) 基金的投资管理、销售、登记和估值等业务环节制度健全,行为规范,不存在影响基金正常运作、损害或者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情形;
(四)最近一年内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五) 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六) 不存在对基金运作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重大变更事项,或者诉讼、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项;
(七) 不存在公司治理不健全、经营管理混乱、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无法得到有效执行、财务状况恶化等重大经营风险;
(八)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请募集基金,拟募集的基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合法的投资方向;
(二)有明确的基金运作方式;
(三)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基金品种的规定;
(四)不与拟任基金管理人已管理的基金雷同;
(五)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草案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六)基金名称表明基金的类别和投资特征,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欺诈、误导投资人,或者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
(七)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基金管理人申请募集基金,应当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期间申请材料涉及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变化发生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更新材料。
第九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行政许可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受理基金募集申请,并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第十条 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可以组织专家评审会对基金募集申请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十二条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一)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两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两亿元人民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两百人;
(二)基金管理公司在募集基金时,使用公司股东资金、公司固有资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资金认购基金的金额不少于一千万元人民币,且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五千万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五千万元人民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两百人。
第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基金管理人验资报告和基金备案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确认;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基金收取认购费的,可以从认购费中列支。 第十五条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应当约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业务的日期(以下简称开放日)和时间。
第十六条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可以约定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定期限内不办理赎回;但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并应当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第十七条 开放式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依据申购、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加、减有关费用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具体计算方法应当在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开放式基金份额净值,应当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具体计算方法应当在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第十八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第十九条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第二十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该申购、赎回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接受投资人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支付赎回款项,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
第二十一条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可以约定基金达到一定的规模后,基金管理人不再接受认购、申购申请,但应当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募集期间不得调整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规模。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基金规模,但应当提前三日公告,并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二条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可以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者数量设置限制,但应当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第二十三条 开放式基金单个开放日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的,为巨额赎回。
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不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 对其余赎回申请可以延期办理。
第二十四条 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申请赎回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基金份额持有人未选择撤销的,基金管理人对未办理的赎回份额,可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 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第二十五条 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的,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报刊及其他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 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报刊及其他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条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可以约定,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
第二十八条 开放式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五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以备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 第二十九条 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载明基金的类别:
(一)百分之六十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的,为股票基金;
(二)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债券的,为债券基金;
(三)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的,为货币市场基金;
(四)投资于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并且股票投资和债券投资的比例不符合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为混合基金;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基金类别。
第三十条 基金名称显示投资方向的,应当有百分之八十以上的非现金基金资产属于投资方向确定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一只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
(二)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超过该证券的百分之十;
(三)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单只基金所申报的金额超过该基金的总资产,单只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四)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等约定;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比例限制。
第三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第三十三条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比例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第三十四条 下列与基金有关的费用可以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三)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四)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六)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五条 封闭式基金的收益分配,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封闭式基金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年度已实现收益的百分之九十。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应当约定每年基金收益分配的最多次数和基金收益分配的最低比例。
第三十六条 基金收益分配应当采用现金方式。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所获分配的现金收益,按照基金合同有关基金份额申购的约定转为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支付现金。 第三十七条 除《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事项外,基金合同还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约定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合同等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第三十九条 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第四十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四十一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第四十二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第四十四条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两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第四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基金运作活动的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六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整改,暂停办理相关业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暂停履行职务、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相关职务者等行政监管措施。
第四十七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基金运作活动,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未做规定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九条 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依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申请募集基金,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中国证监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不予批准,并处以警告。
第五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从事基金运作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警告、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处或者并处警告、罚款:
(一)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二)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确认申购、赎回的有效性,并支付赎回款项;
(三)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赎回申请;
(四)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保持现金或者政府债券;
(五)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调整投资比例;
(六)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进行收益分配;
(七)未按照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报告、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报送解决方案。
第五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警告、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处或者并处警告、罚款:
(一)未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未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三)未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生效决定;
(四)未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进行检查。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