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基金经理的一般职业发展路径是什么 卖股票-助理研究员-研究员-基金经理的职业路径靠谱么
不用卖股票。都是从助理研究员开始,到研究员,到经理助理,到经理。
Ⅱ 谁有2016年9月基金从业资格考试中提到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法规汇编》
因为这个科目是新增加的,教材还没有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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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基金经理助理的职业发展路径
基金经理助理在积累一定的证券行业知识和实践经验后,可以向基金经理、理财规版划师,金融/证券行业的培权训师等方向发展、转型。基金经理助理距离“扶正”,成为基金经理只有一步之遥。但如果基金经理助理希望往基金行业以外的方向发展,金融行业研究员也是不错的选择。
Ⅳ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的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管理,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或者改任,应当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审核。
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不得选任或者改任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决定代为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人员。
第四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和行业规范,恪守诚信,审慎勤勉,忠实尽责,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制定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基金经理等人员管理的具体规定。
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和基金经理的任免,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二章任职条件和审核程序
第六条申请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二)通过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授权机构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
(三)具有3年以上基金、证券、银行等金融相关领域的工作经历及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督察长还应当具有法律、会计、监察、稽核等工作经历;
(四)没有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基金从业人员的情形;
(五)最近3年没有受到证券、银行、工商和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第七条申请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由基金管理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申请材料:
(一)对拟任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拟任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核的申请及任职资格申请表;
(二)相关会议的决议;
(三)前条第(三)项规定的从业经历证明;
(四)最近3年工作单位出具的离任审计报告、离任审查报告或者鉴定意见;
(五)对拟任人的考察意见;
(六)拟任人身份、学历、学位证明复印件;
(七)拟任人基金从业资格证明复印件;
(八)拟任人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合格证明复印件;
(九)任职条件、任职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的法律意见书;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应当由基金托管银行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前款除第(二)项、第(九)项以外的申请材料。
上述申请材料应当是中文文本,一式3份。原件是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本。
第八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和审查。
中国证监会可以通过考察、谈话等方式对拟任人进行审查。考察、谈话应当由两名工作人员进行,谈话应当作出记录并经考察人和拟任人签字。
第九条申报机构应当自收到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机构的章程等规定作出选任或者改任的决定,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自取得任职资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拟任人未按照拟任机构的规定履行拟任职务的,除有正当理由的外,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的,其任职资格自离任之日起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基金管理公司免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任免董事和基金经理,基金托管银行免去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报送任职、免职报告材料。
第十二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条件。
独立董事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5年以上金融、法律或者财务的工作经历;
(二)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时间;
(三)最近3年没有在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及其股东单位、与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存在业务联系或者利益关系的机构任职;
(四)与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董事、监事、基金经理、财务负责人没有利害关系;
(五)直系亲属不在拟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任职。
第十三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任职报告材料应当包括:
(一)董事任职报告和任职登记表;
(二)相关会议的决议;
(三)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至第(六)项、第(九)项所列材料。
独立董事任职报告材料还应当包括独立董事具有5年以上金融、法律或者财务工作经历的证明,以及独立董事作出的本人符合前条第二款第(二)项至第(五)项规定的书面承诺。
第十四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应当具有3年以上证券投资管理经历,并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
第十五条基金经理任职报告材料应当包括:
(一)基金经理任职报告和任职登记表;
(二)相关会议的决议;
(三)具有3年以上证券投资管理经历的证明;
(四)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至第(七)项所列材料。
第十六条基金管理公司免去高级管理人员、董事职务,基金托管银行免去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免职报告材料:
(一)免职报告;
(二)相关会议的决议;
(三)免职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法律意见书。
基金管理公司免去基金经理职务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前款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免职报告材料。
第十七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高级管理人员免职报告材料进行审查。免职程序不符合规定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任职机构改正。
第十八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基金经理的任职和免职报告材料进行审查。
董事、基金经理不符合法定任职条件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任职的基金管理公司按照规定予以更换。任免程序不符合规定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
第三章基本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应当维护所管理基金的合法利益,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与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不得从事或者配合他人从事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不得从事与所服务的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基金托管银行的合法利益相冲突的活动。
第二十条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勤勉尽责,切实履行基金合同、公司章程和公司制度规定的职责,不得滥用职权,不得违反规定授权他人代为履行职务,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未经规定程序不得离职。
第二十一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董事会会议、参加公司的活动,切实履行职责。
独立董事应当审慎和客观地发表独立意见,切实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应当认真执行董事会决议,有效执行公司制度,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率,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安全完整,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应当协助总经理工作,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三条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对公司各项制度、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稽核。
第二十四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经理应当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及公司有关投资制度的规定,审慎勤勉,充分发挥专业判断能力,不受他人干预,在授权范围内独立行使投资决策权。
第二十五条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的总经理、副总经理应当建立、健全本部门的各项业务制度和管理制度,确保本部门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保障基金财产的独立与完整。
第二十六条高级管理人员和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基金经理应当加强业务学习,跟踪行业发展动态,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参加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专业技能。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拟任人在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投资法律知识考试中作弊,或者提交虚假任职资格申请材料的,中国证监会3年内不受理其任职资格申请。
第二十八条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银行应当建立高级管理人员考核制度,定期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建立考核档案。
中国证监会定期或者不定期对高级管理人员考核档案进行检查,对高级管理人员守法合规情况等进行考核。
第二十九条中国证监会建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记录高级管理人员从事基金业务的相关情况。
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银行应当依法对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情况予以披露。
第三十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兼任其他职务的,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并自批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性机构兼职。
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不得担任基金托管银行或者其他基金管理公司的任何职务。董事兼职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自其兼职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三十一条基金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督察长应当在知悉该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一)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关机关调查或者处理;
(二)辞职、离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务;
(三)拟因私出境1个月以上或者出境逾期未归;
(四)直系亲属拟移居境外或者已在境外定居;
(五)在非经营性机构兼职;
(六)其他可能影响高级管理人员正常履行职务的情形。
督察长发生以上情形时,公司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三十二条基金管理公司被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纪律处分,或者被工商、税务和审计等行政管理部门立案调查、行政处罚的,公司应当自知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及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第三十三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或者督察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决定由符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的人员代为履行职务,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报告。
董事会决定的人员不符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的,中国证监会责令董事会限期另行决定代为履行职务的人员。
代为履行职务的时间不得超过90日,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因故同时不能履行职务,董事会不能按照前条规定决定代为履行职务人员的,主要股东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议,作出决定。
第三十五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对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出具警示函、进行监管谈话:
(一)业务活动可能严重损害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二)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制度或者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的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力,导致出现或者可能出现重大隐患,可能影响其正常履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
(三)违反诚信、审慎、勤勉、忠实义务;
(四)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建议任职机构暂停或者免除其职务:
(一)最近1年内中国证监会出具警示函、进行监管谈话两次以上,或者在收到警示函、被监管谈话后不按照规定整改;
(二)最近1年内受到行业协会纪律处分、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两次以上;
(三)擅离职守;
(四)向中国证监会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大事项,或者拒绝配合中国证监会履行监管职责;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中国证监会按照前条规定作出建议之前,应当事先告知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机构。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3个工作日内向任职机构作出说明,任职机构对中国证监会拟作出的建议有异议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任职机构应当自收到中国证监会建议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暂停或者免除相关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银行不得聘用被按照前款规定免职未满两年的人员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八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和基金经理的离任制度,对离任审计、离任审查等事项作出规定。
基金托管银行应当建立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的离任制度,对离任审查等事项作出规定。
第三十九条基金管理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离任的,公司应当立即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离任审计,并自离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审计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审计报告应当附有被审计人的书面意见;被审计人员拒绝对审计报告发表意见的,应当注明。
第四十条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督察长、基金经理离任的,公司应当立即对其进行离任审查,并自离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部门高级管理人员离任的,基金托管银行应当立即对其进行离任审查,并自离任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审查报告应当附有被审查人的书面意见;被审查人员拒绝对审查报告发表意见的,应当注明。
第四十一条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离开任职机构的,应当配合原任职机构完成工作移交,并接受离任审计或者离任审查;在离任审计或者离任审查期间,不得到其他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基金托管部门任职。
第四十二条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离开任职机构后,不得泄漏原任职机构的非公开信息,不得利用非公开信息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利益。
基金管理公司不得聘用离任未满3个月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从事证券投资业务。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或者基金经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未经中国证监会审核批准,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擅自选任或者改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基金管理公司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决定代为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人员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第四十五条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一)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义务,或者报送的报告材料存在虚假内容;
(二)违反程序免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者任免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基金经理;
(三)对中国证监会作出的暂停或者免除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建议,未按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四)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聘用从事投资业务的人员;
(五)不按照本办法规定对离任人员进行离任审计、离任审查。
第四十六条高级管理人员和基金管理公司董事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兼任其他职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第四十七条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情节严重的,依法暂停或者吊销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情节严重的,依法暂停或者吊销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基金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暂行规定(证监发[1999]53号)》同时废止。
Ⅳ 财政部门户网公布的全国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一张网显示目前保留的政府性基金包括什么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专有关企业所得属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缴纳的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Ⅵ 证卷从业资格考试都需要哪些书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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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如下:
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大纲(2006年)
第一部分 证券市场基础知识
目的与要求
本部分内容包括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等资本市场基础工具的定义、性质、特征、分类;金融期权、金融期货和可转换证券等金融衍生工具的定义、特征、组成要素、分类;证券市场的产生、发展、结构、运行;证券经营机构的设立、主要业务、内部控制和管理;中国证券市场的法规体系、监管构架以及从业人员的道德规范和资格管理等基础知识。
通过本部分的学习,要求熟练掌握证券和证券市场的基础知识、基本理论、主要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了解证券中介机构的主要业务和风险监管。
第一章 证券市场概述
掌握证券与有价证券定义、分类和特征;掌握证券市场的定义、特征、和基本功能。掌握证券市场的层次结构、品种结构和交易场所结构。
掌握证券市场参与者的构成,包括证券发行人、证券投资人、证券市场中介机构、自律性组织及证券监管机构。掌握机构投资者的主要种类、证券市场中介的含义、证券市场自律性组织的构成。了解个人投资者的含义及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管机构的主要职责。了解中国证券市场机构投资者构成的发展与演变。
熟悉证券市场产生的历史背景和未来发展趋势;掌握我国证券市场历史发展过程中的主要特点和对外开放的进程。了解资本主义发展初期和中国解放前的证券市场;了解我国证券业在加入WTO后五年过渡期对外所作的主要承诺。了解国外证券市场发展的历史和我国证券市场与西方国家证券市场的差距。了解股权分置改革的发展进程。
第二章 股票
掌握股票的定义、性质、特征和分类方法;熟悉普通股票与优先股票、记名股票与不记名股票、有面额股票与无面额股票的区别和特征。
熟悉股票票面价值、账面价值、清算价值、内在价值的不同含义与联系;掌握股票的理论价格与市场价格的联系与区别;掌握影响股票价格的主要因素。
掌握普通股票股东的权利和义务;掌握公司利润分配顺序,股利分配原则和剩余资产分配顺序;熟悉股东重大决策参与权、资产收益权、剩余资产分配权、优先认股权等概念。
熟悉优先股的定义、特征;了解发行或投资优先股的意义;了解优先股票的分类及各种优先股票的含义。
掌握我国按投资主体性质划分的各种股份的概念;掌握国家股、国有法人股、社会法人股、社会公众股、外资股的含义;熟悉A股、B股、H股、N股、S股、L股、红筹股等概念。
掌握我国股权分置改革的定义、总体要求,熟悉改革方案动议的提出和方案的审议,掌握改革的主要方式和特别股东会议投票表决的要求,掌握改革后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的规定,掌握“G股”、“新老划断”的概念。
第三章 债券
掌握债券的定义、票面要素、特征、分类;熟悉债券与股票的异同点;熟悉债券的基本性质与影响债券期限和利率的主要因素;熟悉各类债券的概念与特点。
掌握政府债券的定义、性质和特征;掌握国债的分类;熟悉我国国债的发行概况;了解地方债券的发行主体、分类方法以及现阶段不允许地方政府发债的原因;了解银行间债券市场主要债券品种;了解国库券、赤字国债、建设国债、特种国债、实物国债、货币国债的概念。
掌握金融债券、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的定义和分类,熟悉其发行概况;熟悉各种公司债券的含义。
掌握国际债券的定义和特征,掌握外国债券和欧洲债券的概念、特点,了解我国国际债券的发行概况;了解扬基债券、武士债券、熊猫债券等外国债券。
第四章 证券投资基金
掌握证券投资基金的定义和特征;掌握基金与股票、债券的区别;熟悉基金的作用以及国内外基金的发展概况。
熟悉证券投资基金的分类方法;掌握契约型基金与公司型基金、封闭式基金与开放式基金的定义与区别;熟悉各类基金的含义;掌握交易所交易的开放式基金的概念、运作机理和优势,了解上海证券交易所ETF和深圳证券交易所LOF的异同。
熟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掌握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概念、资格与职责以及更换条件;熟悉基金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熟悉基金的管理费、托管费、运作费的含义和提取规定;掌握基金资产净值的含义;熟悉基金资产总值以及基金资产的估值方法;熟悉基金收益的来源、分配方式与分配原则;掌握基金的投资风险;了解基金的信息披露要求。
掌握基金的投资范围与投资限制。
第五章 金融衍生工具
掌握金融衍生工具的概念、基本特征和按照基础工具的种类、交易形式及交易方法等不同的分类方法。了解金融衍生工具产生和发展的原因、金融衍生工具最新的发展趋势。
掌握远期、期货与互换交易的定义、基本特征和主要区别;
了解现阶段银行间债券市场远期交易、外汇远期交易、外汇互换交易以及境外人民币NDF的基本情况。
掌握金融期货合约的主要类别,了解境外金融期货合约的主流品种和交易规则。掌握金融期货的套期保值功能和价格发现功能。掌握金融期货的集中交易制度、标准化期货合约和对冲机制、保证金制度、无负债结算制度、限仓制度、大户报告制度等主要交易制度。了解金融期货的理论价格及影响价格的主要因素。
了解互换交易的主要类别和交易特征。
掌握金融期权的定义和特征。掌握金融期货与金融期权在标的物、权利与义务的对称性、履约保证、现金流转、盈亏特点、套期保值的作用与效果等方面的区别。了解金融期权按投资者的买卖行为、合约履行时间、期权标的物性质划分的主要种类。了解金融期权的主要功能。掌握期权的内在价值和时间价值,了解期权价格的主要影响因素。
掌握可转换证券的定义和特征,掌握可转换证券的主要要素。掌握可转换证券的理论价值、转换价值,并能熟练运用有关公式计算可转换证券的理论价值和转换价值。了解可转换证券的市场价格及转换升贴水。
掌握权证的定义、类别和特征,了解权证与标准期权产品的异同。了解目前中国证券市场中权证类产品的基本结构。
掌握存托凭证的定义,了解美国存托凭证种类以及与美国存托凭证的发行和交易相关的机构,了解推出中国存托凭证相关建议的含义。
掌握资产证券化的含义、机制以及证券化资产的主要种类。了解目前中国银行业信贷资产证券化和房地产信托投资单位的现状与发展趋势。
掌握结构化衍生产品的含义,了解中国结构化金融产品的发展趋势。
第六章 证券市场运行
熟悉证券发行市场和交易市场的概念及两者关系;掌握发行市场的含义、构成和证券发行制度、发行方式、承销方式、发行价格;掌握证券交易所的定义、特征、职能和运作系统、交易原则和交易规则;熟悉证券交易所的组织形式、上市制度;掌握中小企业板块的含义、设立原则、总体设计、制度安排;熟悉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转让的安排;熟悉场外交易市场的定义、特征和功能;熟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主要职能和交易制度;熟悉我国的代办转让系统和股份报价转让。
掌握股票价格平均数和股票价格指数的概念和功能,了解其编制步骤和方法;掌握我国主要的股票价格指数、债券指数和基金指数;了解主要国际证券市场及其股价平均数、股价指数。
掌握证券投资收益和风险的概念;熟悉股票和债券投资收益的来源和形式;熟悉股票和债券收益率的计算;掌握证券投资系统风险、非系统风险的含义,熟悉其来源、作用机制、影响因素和收益与风险的关系。
第七章 证券中介机构
掌握证券公司的定义、设立条件以及对注册资本的要求,熟悉对证券公司设立以及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要求。掌握证券公司高级人员的范围、任职资格条件,熟悉申请高管任职资格应当提交的申请材料,掌握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行为规范。熟悉证券公司的各项主要业务内容,掌握证券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原则,熟悉证券公司各项业务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掌握创新试点证券公司和规范类证券公司的申请条件,熟悉评审的程序、管理公司以及持续要求。
掌握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设立的条件, 熟悉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组织机构和业务范围。掌握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
熟悉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禁止性行为、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证券市场监督管理
掌握《证券法》和《公司法》的调整对象与范围,掌握新修订《证券法》和《公司法》的主要内容。熟悉《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调整的对象、范围以及主要内容,熟悉《刑法》对证券犯罪的主要规定。
掌握保荐人的注册登记的条件,熟悉保荐人的职责,熟悉保荐代表人 注册的条件。熟悉《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的主要内容。熟悉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掌握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来源,熟悉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的职责。掌握《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收购意见》明确的收购范围、债权的计算标准,熟悉个人债权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认定标准。掌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的条件以及主要股东具备的条件。了解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条件和监管。
熟悉证券市场监管的意义和原则,市场监管的目标和手段。熟悉新《证券法》赋予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职权,掌握证券市场监管的内容。
熟悉证券市场的自律性管理机构,熟悉证券交易所的一线监督管理职能。掌握证券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熟悉证券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管理系统的注意内容。熟悉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和基本行为准则。
第二部分 证券发行与承销
目的与要求
本部分内容包括:证券经营机构的投资银行业务、股份有限公司概述、企业的股份制改组、公司融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准备和推荐核准程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操作、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发行新股、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的发行与承销、外资股的发行、公司收购与资产重组等。
通过本部分的学习,要求掌握上述内容以及相应的法规政策。
第一章 证券经营机构的投资银行业务
熟悉投资银行业的含义。了解国外投资银行业的历史发展。掌握我国投资银行业发展过程中发行监管制度的演变、股票发行方式的变化、股票发行定价的演变以及债券管理制度的发展。
了解证券公司的业务资格条件。掌握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的资格条件。掌握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保荐人制度。了解国债的承销业务资格、申报材料。了解企业债券的上市推荐业务资格。
掌握投资银行业务内部控制的总体要求。熟悉承销业务的风险控制。了解股票承销业务中的不当行为以及对不当行为的处罚措施。
了解投资银行业务的监管。熟悉核准制的特点。掌握主承销商的发行保荐办法和发行上市保荐制度的内容,以及中国证监会对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的监管。了解中国证监会对投资银行业务的非现场检查和现场检查。
第二章 股份有限公司概述
熟悉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原则、方式、条件和程序。了解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概念、资格及其法律地位。熟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性质、内容以及章程的修改。掌握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差异、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变更要求。
掌握资本的含义、资本三原则、资本的增加和减少。熟悉股份的含义和特点、股份的分派、收购、设质和注销。了解公司债券的含义和特点。
熟悉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定义和行为规范、股东大会的职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运作规范和议事规则、股东大会决议程序和会议记录。掌握董事(含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产生程序,董事的职权、义务和责任,董事会的运作规范和议事规则,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的职权,董事长的职权,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董事会的决议程序。了解经理的任职资格、聘任和职权,经理的工作细则。掌握监事的任职资格和产生程序,监事的职权、义务和责任,监事会的职权和议事规则,监事会的运作规范和监事会的决议方式。了解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熟悉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会计的一般规定、利润及其分配、公积金的提取、承办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
熟悉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和分立概念及相关程序,掌握股份有限公司解散和清算的概念及相关程序。
第三章 企业的股份制改组
熟悉企业股份制改组的目的和要求。掌握拟发行上市公司改组的要求以及企业改组为拟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
熟悉股份制改组时清产核资的内容和程序,国有资产产权的界定及折股、土地使用权的处置、非经营性资产的处置和无形资产的处置,资产评估的含义和范围、资产评估的程序,会计报表审计。掌握股份制改组法律审查的具体内容。
第四章 公司融资
了解各种公司融资方式的含义。熟悉融资成本的含义;掌握个别资本成本、加权平均资本成本和边际资本成本的含义、计算及运用。熟悉资本结构理论的内容及其发展。掌握不同融资方式的特点及融资方式选择。
第五章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准备和推荐核准程序
掌握公开发行的条件及要求。掌握辅导工作的基本要求。
掌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条件及要求;掌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内核保荐和承销商备案材料。掌握首次公开发行申请文件的目录和形式要求。熟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程序、发审委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审核工作。了解发行审核委员会会后事项。掌握发行人报送申请文件后变更中介机构的要求。熟悉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专项复核的审核要求。
第六章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操作
掌握股票的估值方法。熟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询价制度。
掌握股票发行的基本要求,掌握超额配售选择权的概念及其实施、行使和披露。了解回拨机制。
熟悉发行准备工作中的询价和公开推介、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的披露。了解发行费用中的中介机构费、上网发行手续费。熟悉发行阶段后期工作中的股款缴纳、股份交收及股东登记、承销总结报告。
掌握股票上市的条件。掌握股票上市保荐人的一般规定、上市保荐人的义务;熟悉上市保荐书的内容。熟悉股票上市申请和上市协议。了解剩余证券的处理方法。
熟悉保荐制度的一般规定。掌握保荐工作规程。掌握持续督导期间的计算、持续督导的内容、保荐人的权利、发行人的义务和禁止行为。
熟悉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的保荐和持续督导的内容。
第七章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
掌握信息披露的制度规定、信息披露方式、信息披露的原则和信息披露的事务管理。
熟悉招股说明书的编制和披露要求及其保证与责任,了解招股说明书的摘要刊登、有关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信息的散发。掌握招股说明书的一般内容与格式。
熟悉发行公告的披露、发行公告的内容。
熟悉股票上市公告书的编制和披露要求,股票上市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
第八章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
掌握新股发行的基本条件、一般规定、配股的特别规定、增发的特别规定。熟悉新股发行的申请程序。掌握主承销商尽职调查的工作内容。掌握新股发行申请文件的编制和申报的基本原则、申请文件的形式要求以及文件目录。
熟悉主承销商的保荐过程和中国证监会的核准程序。
掌握增发的发行方式、配股的发行方式。熟悉增发及上市业务操作流程、配股及上市业务操作流程。
熟悉新股发行申请过程中信息披露的规定及各项内容。了解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时招股说明书的编制和披露。
第九章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熟悉可转换债券的概念、股份转换及债券偿还、可转换债券的赎回及回售。掌握可转换债券发行的基本条件、募集资金投向以及不得发行的情形。了解可转换债券发行条款的设计要求。熟悉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换价值、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价值及其影响因素。
熟悉可转换债券发行的申报程序。了解可转换债券发行申请文件的内容。熟悉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核准程序。
熟悉可转换债券的发行方式、保荐要求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网上定价发行程序。掌握可转换债券的上市条件、上市保荐、上市申请、停牌与复牌、转股的暂停与恢复、停止交易以及暂停上市等内容。
熟悉发行可转换债券发行和上市的信息披露要求。
第十章 债券的发行与承销
掌握我国国债的发行方式。熟悉记账式国债和凭证式国债的承销程序。熟悉国债销售的价格和影响国债销售价格的因素。
熟悉我国金融债券的发行条件、申报文件、操作要求、登记、托管与兑付、信息披露。了解次级债务的概念、募集方式以及次级债务计入商业银行附属资本和次级债务计入保险公司认可负债的条件和比例。
熟悉我国企业债券发行的基本条件、募集资金投向和不得再次发行的情形。了解企业债券发行的条款设计要求及有关安排。熟悉企业债券发行的额度申请、发行申报、发行申请文件的内容。了解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类承销商的资格审查和风险评估。熟悉企业债券申请上市的条件、上市申请与上市核准。了解债券上市的信息披露和发行人的持续性披露义务。
熟悉企业短期融资券的发行条件、承销机构的标准及其资格认定、短期融资券发行的申请与核准及相关安排。熟悉企业短期融资券的操作要求。了解企业短期融资券的信息披露和监管。
熟悉证券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条款设计及相关安排。了解证券公司债券发行的申报程序、申请文件的内容。熟悉证券公司债券的上市与交易。了解公开发行证券公司债券时募集说明书等信息的披露以及公开发行证券公司债券的持续信息披露。了解证券公司定向发行债券的信息披露。
熟悉资产证券化的各方参与者的角色。了解资产证券化发行的申报程序、申请文件的内容。熟悉资产证券化的具体操作。了解公开发行证券化产品的信息披露。了解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和税收政策。
了解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的发行与承销。
第十一章 外资股的发行
了解境内上市外资股投资主体的条件。熟悉增资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条件。熟悉境内上市外资股的发行方式。
熟悉H股的发行方式与上市条件。熟悉企业申请境外上市的要求。了解H股发行的工作步骤以及发行核准程序。
熟悉内地企业在香港创业板发行与上市的条件。熟悉境内上市公司所属企业境外上市的具体规定。了解外资股招股说明书的形式、内容、编制方法。熟悉国际推介与询价、国际分销与配售的基本知识。
第十二章 公司收购与资产重组
熟悉公司收购的形式、业务流程;了解财务顾问在公司收购中的作用;掌握公司反收购策略;熟悉我国有关上市公司收购、重组和持股变动等活动的相关法律、法规。
掌握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概念;熟悉上市公司收购的权益披露;熟悉要约收购规则、协议收购规则以及间接收购规则;了解收购人及相关当事人可申请豁免要约收购申请豁免事项;熟悉上市公司并购中财务顾问的有关规定;熟悉上市公司收购活动中的监管措施与法律责任。
熟悉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行为的界定。熟悉实施原则、基本要求和实施程序以及报送材料的内容与格式。了解上市公司接受赠与资产的信息披露和报告义务。
掌握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向外商转让的原则、转让范围、受让方资格、转让程序。
了解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应遵循的原则;熟悉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的要求;熟悉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的外国投资者的资格要求; 熟悉外国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的程序;熟悉投资者进行战略投资后的变更及处置。
第三部分 证券交易
目的与要求
本部分内容包括证券交易的定义、种类,交易风险的种类以及风险防范;证券经纪业务的含义和特点,证券经纪业务的登记存管、委托买卖、竞价成交、业务管理与监管等业务规则;证券经纪业务、自营业务、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和债券回购交易的基本知识和管理要求;清算、交收的概念和运用;证券营业部的场所管理、业务管理、技术管理、财务及安全管理,营业部的内部控制目标、原则与要求等。
通过本部分的学习,要求熟练掌握证券交易的程序、交易规则、经纪、自营、客户资产管理和债券回购交易的流程与特点;掌握证券营业部经营管理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第一章 证券交易概述
掌握证券交易的概念、特征和原则;熟悉证券交易的种类;熟悉证券投资者的种类;掌握证券公司设立的条件和可以经营的业务;熟悉证券交易场所的含义及作用;掌握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职能和作用;熟悉证券交易所的组织形式。
掌握证券交易程序;熟悉证券交易机制的目标;熟悉证券交易机制的种类。
掌握证券交易所会员的资格、权利和义务;熟悉会员资格的申请和审批程序;熟悉证券交易所交易席位的含义、种类和管理办法。
掌握证券交易风险的含义、种类;熟悉证券交易风险防范制度;熟悉证券公司的风险监察和证券行业的自律管理。
第二章 证券经纪业务
熟悉证券经纪业务的含义和特点;掌握开立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的要求;熟悉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的主要内容;熟悉证券交易委托人和证券经纪商的概念、权利和义务;熟悉经纪业务中的禁止行为;了解经纪业务的特点。
掌握证券账户的种类;掌握开立证券账户的原则和要求;熟悉证券账户挂失、补办、查询手续;熟悉证券登记的含义和类型;熟悉证券托管和证券存管的概念;掌握我国证券托管制度的内容。
掌握投资者买卖证券资金存取的方式;掌握委托指令的内容;熟悉证券委托的形式;掌握委托受理的手续和过程;掌握委托执行的申报原则和申报方式和申报时间;熟悉委托指令撤销的条件和程序。
掌握证券交易的竞价原则和竞价方式。
熟悉证券买卖中交易费用的种类;掌握各类交易费用的含义和收费标准。
熟悉证券经纪业务的风险种类;掌握经纪业务的风险防范措施;熟悉经纪业务监督与检查的内容。
第三章 经纪业务其他事项
掌握股票网上发行的概念、主要方式和特点;熟悉网上发行的申购程序;熟悉网上增发新股的申购特点。
熟悉公司行为服务的含义;掌握分红派息和配股缴款的操作流程;熟悉可转换债券转股的操作流程;熟悉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
熟悉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的有关规定;熟悉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业务的有关规定;熟悉权证业务的有关规定。
掌握证券大宗交易和回转交易制度;熟悉股票交易特别处理规定;熟悉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交易特别规定。
熟悉证券交易所交易信息发布规则;掌握开盘价、收盘价的产生方式;熟悉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的规则;掌握证券除权(息)的处理办法和除权(息)价的计算方法;熟悉证券交易异常情况的处理规定;熟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管理的有关规定。
掌握证券交易所有关交易信息的规定和对交易行为监督。
掌握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的含义和基本规则;熟悉从事代办股份转让服务业务的条件;熟悉股份转让公司委托代办转让应具备的条件。
第四章证券自营和证券资产管理业务
掌握证券自营业务的含义、特点;掌握证券自营业务管理的基本要求;熟悉证券自营业务诚信执业的禁止行为的基本含义和内容;熟悉证券自营业务的监管措施和违反有关法规的法律责任。
掌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含义、种类及特点;熟悉资产管理业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运作管理的一般规定和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的基本规范;熟悉证券公司取得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资格的条件;熟悉设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与批准程序;熟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的基本内容;熟悉资产管理合同应包括的基本事项和主要内容;熟悉资产托管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熟悉资产管理业务禁止行为的有关规定;熟悉资产管理业务中证券公司与客户的权利与义务;熟悉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及防范措施;熟悉资产管理业务的监管措施和资产管理业务违反有关法规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债券回购交易
掌握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概念;掌握证券交易所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基本规则;熟悉全国银行间市场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基本规则。
熟悉债券买断式回购交易的含义;熟悉全国银行间市场买断式回购有关交易规则、风险控制及监管与处罚措施。熟悉上海证券交易所买断式回购业务基本规则。
第六章清算与交收
掌握清算、交收的概念;熟悉清算和交收的联系与区别;掌握清算与交收的原则;掌握银货对付(DVP)、共同对手方(CCP)的概念。
掌握我国上海市场、深圳市场A股、基金、债券等品种的清算与交收;熟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结算办法。
掌握我国上海市场、深圳市场B股清算与交收。
掌握我国债券回购交易的清算与交收。
熟悉我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清算与交收。
熟悉我国权证的清算与交收。
熟悉证券营业部与投资者之间的资金结算程序。
第七章证券营业部的经营管理与内部控制
熟悉营业部(服务部)设立、变更与终止的条件和报批程序;熟悉营业部(服务部)的业务范围;熟悉经纪业务内部控制和经纪业务操作规程的主要内容;熟悉业务差错的种类和处理原则;熟悉交易系统常见故障及应急
Ⅶ 基金从业资格未列入国家职业资格清单
2017年国家公务员考试职位表预计2016年10月发布。以下是2016国家公务员考试日历,供版参考:公告权发布:2015年10月14日资格审查:2015年10月15日-24日查报名序号:2015年10月15日-26日确认缴费:2015年10月28日8:00后准考证打印:2015年11月2日-7日笔试时间:2015年11月24日-29日成绩查询:2015年11月29日调剂面试:2016年1月10日
Ⅷ 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哪两门好考
科一为必考科目,科三要比科二容易。
基金从业资格考试科目难易程度:
科目一特点:需要记忆的知识点多,而且大多是法律法职业道德和基本概念性的知识,但科目一是必考的;
科目二特点:设计投资理论和大量的计算,需要具备一定经济学和金融学理论基础,所以对于非经济类专业的学员来说,难度大一点。需要具备计算分析能力,学习方法和方向正确,都是可以克服的。
科目三特点:科目三与科目二比较起来就简单很多,一般只需要花费科目二三分之一的时间就可以通过。
(8)基金从业目录扩展阅读:
我们看到以上有3种科目组合供小伙伴们选择,但是选择这些组合有什么区别?对于只是单纯的取证,建议考生选择《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和科目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如果想考虑更加长远的职业发展,建议选择《基金法律法规、职业道德与业务规范》和《证券投资基金基础知识》以及科目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当然,a和b组合的差异在于从事的工作业务方向不一样,考生可以根据自己的业务需求选择备考。
总之,要想取得基金从业资格证书,不需要三科全考。同时,建议小伙伴积极备考,早日拿下基金从业资格证书。当然,随着金融政策的改革,以后取证需要备考3科有存在可能性,所以建议早日考取。
Ⅸ 基金从业考试为什么没有纳入国家专业资格考试目录清单
由证监会实施的“证券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就包含了基金从业资格。
《基金法》明确规定,基金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基金从业资格,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组织的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是《基金法》赋予的职责。
Ⅹ 基金公司的销售岗进化后的职业发展路径如何
金融类业务的销售其实挺没劲的,应该考虑转岗了,做些带有技术性含量的工作,比方说基金公司的财务,核算,甚至研究员助理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