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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期货

发布时间:2021-01-21 08:18:50

① 请问到证券公司开炒期货户与到期货公司开户有何区别

1、服务不同:

有期货IB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营业部都可以代开期货账户;期货公司根据客户指令代理买卖期货合约、办理结算和交割手续;对客户账户进行管理,控制客户交易风险;为客户提供期货市场信息,进行期货交易咨询,充当客户的交易顾问等。

2、专业度不同:

期货公司更加的全面专业,因为期货公司都是交易所的会员,交易所时常有信息传递给会员。期货公司是交易者与期货交易所之间的桥梁。期货交易者是期货市场的主体,正是因为期货交易者具有套期保值或投机盈利的需求,才促进了期货市场的产生和发展。

证券公司是专门从事有价证券买卖的法人企业,分为证券经营公司和证券登记公司。

(1)证券法期货扩展阅读:

《证券法》第136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范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证券公司必须将其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自营业务和证券资产业务分开办理,不得混合操作。

《证券法》第137条规定,证券公司自营业务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进行,不得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进行。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证券公司不得将其自营账户借给他人使用。

《证券法》第138条规定,证券公司依法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利,其合法经营不受干涉。

《证券法》第139条规定,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证券公司不得将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归入其自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

证券公司破产或者清算时,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非因客户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

② 坐庄的是不是违法啊

你好,坐庄,一般是指操纵市场,是违法的。

③ 证券从业人员可以炒股指期货吗“

可以的 证劵从业人员按证劵发规定是不允许参加国内股票市场交易的,但是股指期货和外汇黄金是可以交易的,很乐意为你解答 欢迎交流

④ 资本市场的制度化是什么意思

制度建设是推动资本市场进一步发展的重要力量。2014年及以后一段时期,我国资本市场的制度建设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完善。
修订《证券法》
自2005年《证券法》修订以来,我国资本市场发生了巨大变化,股权分置改革取得重大突破,创业板市场及股指期货顺利推出,跨境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QDII、RQFII以及合资证券机构快速发展,资本市场市场化、国际化程度提高,跨境证券活动日益增多。2013年,国债期货恢复上市,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正在向纵深发展,监管层正在推进新股发行从核准制向注册制的过渡。作为证券市场的根本大法,《证券法》的很多内容已经难以适应这些新情况、新变化,甚至制约了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发展,重新修订《证券法》已经迫在眉睫,需要对《证券法》进行一次全面的、突破性的、前瞻性的修订,以便为证券市场的发展创新预留和拓展空间。
制定期货法
上世纪90年代中期,期货法酝酿起草,2006年,全国人大财经委启动了期货交易法立法程序,并成立了工作小组,然而,之后迟迟不见实质性的举措。这期间,我国期货市场迅猛发展,交易品种不断丰富,规模日益扩大,中国期货市场已成为全球最大的商品期货市场之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2010年4月16日正式推出沪深300股指期货,拉开了中国金融期货市场发展的序幕,2013年9月6日中止18年的国债期货重启。新修订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虽然于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但是,要全面规范期货交易,进一步解决期货市场发展的基本性、制度性问题,为我国期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迫切需要提升《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法律层级,制定颁布期货法。
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一部针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基础性法规,对“新三板”交易和监管作出了系统性的规定,同时将属于定向募集、且股东人数超过200人未在“新三板”挂牌的公司也纳入监管。
为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加快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的精神,2013年12月14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明确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性质、功能和定位。根据国务院这一决定,中国证监会于12月16日就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于27日正式发布了《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根据这一决定,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其中明确,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公开转让只能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非上市公众公司可以依法进行股权融资、债权融资、资产重组等活动,拓宽了企业融资、并购重组渠道,简化了审核程序,提高了审核效率,对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的公司申请其股票公开转让,中国证监会豁免核准,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管理。笔者认为,作为配套规则,非上市公众公司并购重组监管规则也需加紧制定……(全文请阅读《中国金融》印刷版2014年第02期)

⑤ 期货公司适应于巜证券法》吗

期货交易有《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目前《期货法》草案第一稿已经写好,但具体定稿时间和正式实施时间尚不能确定,建议你还是先细细研究一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⑥ 股指期货恶意做空案

应扩大证券外延,凡是具有投资回报期待的各类资本证券均应纳入《证券法》调整范围
股市暴跌的发生和治理并不能逆转改革趋势,而是更加坚定了深化资本市场法治的信心,要把股市打造成国民财富中心,让老百姓富起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在2015年中国资本市场法治论坛期间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日前,在诸多利好政策的带动下,A股终于触底反弹,并创下了连续两日大涨的行情,市场信心出现了好转的迹象。
刘俊海表示,资本市场既是融资市场,也是投资市场。资本市场既是资金密集型和信息密集型市场,也是法治市场和信心市场。没有投资,就没有融资。没有法治,就没有信心,更没有资本市场的长期繁荣与稳定。我国6月底以来的暴跌以及近期推出的稳定市场举措再次印证了法治的重要性。
刘俊海认为,倘若恶意的期指做空行为是6月份以来股价大跌的主要原因,而且构成了操纵市场的行为,必须综合运用民事责任、行政处罚、刑事责任、信用制裁等手段制裁违法行为。对于操纵市场导致股价大跌所产生的严重损失,违法犯罪的主体要对此付出沉重的法律代价,包括民事赔偿、罚款、资本市场禁入等多层面的处罚。
近日,公安部副部长孟庆丰带队到证监会,会同证监会排查近期恶意卖空股票与股指的线索,显示监管部门要出重拳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表示,跨期现市场操纵则属于恶意做空的一种形式。
“多年来,我国资本市场之所以‘熊长牛短’、大起大落,甚至出现了近期的估值断崖式暴跌和流动性危机的暴跌事件,不能简单归咎于资金的匮乏,而是信心、诚信与法治的匮乏,而这些匮乏都可归结为股权文化、法治精神的不彰。”刘俊海认为,要确保我国资本市场的长治久安,增强我国资本市场的风险抵御能力,必须增强投资信心;而增强投资信心的关键是强化资本市场法治,这需要促进资本市场治理现代化,促进资本市场善治。
针对注册制改革,刘俊海认为,为推动资本市场治理现代化,必须打造投资者友好型《证券法》。应扩大证券外延,凡是具有投资回报期待的各类资本证券均应纳入《证券法》调整范围。
此外,针对资本市场监管,刘俊海表示,目前探索混合监管的条件已经成熟,当前股市的紧急状态或将催生中国版本的“多德弗兰克法”,同时,信息披露作为推动资本市场诚信化的抓手,应加大惩罚性赔偿,提升资本市场的透明度。

⑦ 证券法适用范围包括期货吗

证券法规定,在中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不适用期货。期货的管理规定有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⑧ 有关证券法的简答题

四、证券交易的一般规则
证券交易是指证券的买卖与转让。证券可以在市场上依法买进、卖出和转让,其价格随市场行情的变化而变化,这是证券投资的风险所在。所以国家对证券的交易一般要作出严格的规定。由于证券的品种不同,其交易规则也不完全一样,如股票有股票上市交易的规则,债券有债券上市交易的规则,投资基金有投资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但证券交易也有一些共性的规则,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在证券交易中应遵守如下共性的规则。

(一)证券必须合法

证券必须合法包括三项含义,一是上市交易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所谓依法发行是指依照我国《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发行的证券。依法发行证券除了要具备一系列的法定条件外,还必须经过一系列的法定程序,即经过必要的审批或核准程序。所谓交付的证券,即出卖人出卖的证券必须是他本人已经取得所有权的证券,在证券交易活动中,只有“交付”之后,买入者才算取得了对该证券的所有权。二是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三是依法发行的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规定期限内,不得买卖。如我国《证券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对所持有的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6个月内不得转让。我国《公司法》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等。

(二)经依法核准的上市交易的证券,应当在证券交易挂牌交易

我国的证券交易场所有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人发行证券,可以上市交易,也可以不上市交易。根据《证券法》的规定,经依法核准的上市交易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证券,经过证券交易所批准后,由证券交易所列明所要交易的证券的名称,供投资者选择。如果出现法律、法规规定的暂停或终止证券交易的情况,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暂停或终止证券的上市资格,也就是所谓“停牌”、“摘牌”。

(三)应采用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我国《证券法》规定:“证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证券交易的集中竞价应当实行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所谓价格优先,即在买入申报时,买价高的申报优先于买价低的申报;在卖出申报时,卖价低的申报优先于卖价高的申报。所谓时间优先,即在同价位的买卖申报情况下,依照申报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现均已实行电脑申报竞价,这种价格高低顺序和时间先后顺序,均由计算机处理,从而形成一种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机制。公开的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按交易时间段的不同,又分为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集合竞价是在每个证券交易日上午9:25由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对9:15至9:25接受的全部有效委托,按照价格优先和时间优先的原则进行排序,然后根据买进和卖出情况,确定一个能产生最大成交量的成交价格。与这个价格相同,或是高于此价格的买入申报和低于此价格的卖出申报,必须能全部成交。集合竞价结束后,就要按顺序进行撮合,将排在前面的买卖委托依次成交。集合竞价成交结束后,未成交的委托和新的委托需继续进行竞价交易,即连续竞价。连续竞价仍然按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竞价原则进行。

(四)证券交易当事人买卖的证券可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

纸面形式的证券要依照法律规定制作,如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股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公司名称;公司登记成立的日期;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股票编号。股票须由董事长签名,公司盖章。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必须在债券上载明公司名称、债券票面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并由董事长签名、公司盖章。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主要是无纸化形式,即在证券交易中,证券发行人将证券托管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直接对投资人出具证券权利证明卡。目前在我国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股票,全部都是无纸化股票。

(五)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交易

证券交易有现货交易和期货交易两种情况。证券的现货交易即买卖必须是一方有证券,一方有资金,双方达成交易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交割,一方付钱取得证券,一方交出证券取得资金。目前我国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A股实行次日交割(T+1),对B股实行第二日交割(T+1)。其货交易是指在期货交易所进行的期货期货合约的买卖。期货合约即按照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标准条款和方法订立的合约,包括:当事人双方约定在将来一定时间交收标的物及其价款的合约;当事人双方约定在将来一定时间交收根据标的物约定价格与当时实际价格之差计算出来的款项的合约;当事人一方将可根据单方意思表示订立前两项合约的权利赋予另一方,另一方为此支付权利金的合约。我国(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交易,即不能进行证券期货交易。

(六)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

向客户融资或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称为证券信用交易活动。根据我国《证券法》和现行有关规定,禁止证券公司为客户垫付资金,供客户进行证券买卖,也不允许证券公司将证券借给客户,供客户交易。

(七)证券从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不得持有和买卖股票

为了防止出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的秩序,国家对有关内幕人员持有、买卖股票作出限制。我国《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和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为上述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根据我国《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规定》,证券业从业人员是指从事证券发行、交易及其他相关业务的机构的工作人员,主要包括下列人员:(1)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证券中介机构的正、副总经理(不负责证券业务的副总经理除外);(2)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证券清算、登记机构中内设各证券业务部门和下设的证券营业部的正、副经理人员;(3)证券经营机构中从事证券代理、自营业务的专业人员;(4)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中从事为客户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的专业人员;(5)证券公司在证券交易所内的出市代表;(6)各类证券中介机构的电脑管理人员;(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为需要进行资格确认的其他从业人员。

(八)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人员买卖股票要遵守有关限制性规定

我国《证券法》规定: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九)证券交易的收费必须合理

在我国,客户进入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要委托证券公司代为交易,交易成功后,还要进行交割、过户等。这都需要交纳一定的费用。收费的合理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证券交易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由国务院有关管理部门统一规定;二是证券交易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全部公开,让广大参与者能及时准确地了解这些项目。

(十)为客户保密

所谓为客户保密,即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必须依示为客户开立的账户保密。除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之外,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不向任何人提供客户开立账户的情况,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⑨ 请列举《证券法》中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集中统一监管的具体内容

一、历史沿革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建立集中统一的市场监管体制势在必行。1992年10月,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简称国务院证券委)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宣告成立,标志着中国证券市场统一监管体制开始形成。国务院证券委是国家对证券市场进行统一宏观管理的主管机构。中国证监会是国务院证券委的监管执行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
国务院证券委和中国证监会成立以后,其职权范围随着市场的发展逐步扩展。1993年11月,国务院决定将期货市场的试点工作交由国务院证券委负责,中国证监会具体执行。1995年 3月,国务院正式批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编制方案》,确定中国证监会为国务院直属副部级事业单位,是国务院证券委的监管执行机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证券期货市场进行监管。1997年 8月,国务院决定,将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统一划归中国证监会监管;同时,在上海和深圳两市设立中国证监会证券监管专员办公室;11月,中央召开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决定对全国证券管理体制进行改革,理顺证券监管体制,对地方证券监管部门实行垂直领导,并将原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管的证券经营机构划归中国证监会统一监管。
1998年 4月,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决定将国务院证券委与中国证监会合并组成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经过这些改革,中国证监会职能明显加强,集中统一的全国证券监管体制基本形成。
1998年 9月,国务院批准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进一步明确中国证监会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是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的主管部门,进一步强化和明确了中国证监会的职能。
二、基本职能
1.建立统一的证券期货监管体系,按规定对证券期货监管机构实行垂直管理。
2.加强对证券期货业的监管,强化对证券期货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和从事证券期货中介业务的其他机构的监管,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3.加强对证券期货市场金融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工作。
4.负责组织拟订有关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草案,研究制定有关证券市场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定证券市场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与证券市场有关的事项;对期货市场试点工作进行指导、规划和协调。
5. 统一监管证券业。
三、主要职责
1.研究和拟定证券期货市场的方针政策、发展规划;起草证券期货市场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证券期货市场的有关规章。
2.统一管理证券期货市场,按规定对证券期货监督机构实行垂直领导。
3.监督股票、可转换债券、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交易、托管和清算;批准企业债券的上市;监管上市国债和企业债券的交易活动。
4.监管境内期货合约上市、交易和清算;按规定监督境内机构从事境外期货业务。
5.监管上市公司及其有信息披露义务股东的证券市场行为。
6.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按规定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的高级管理人员;归口管理证券业协会。
7.监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清算公司、期货清算机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与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审批基金托管机构的资格并监管其基金托管业务;制定上述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证券期货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
8.监管境内企业直接或间接到境外发行股票、上市;监管境内机构到境外设立证券机构;监督境外机构到境内设立证券机构、从事证券业务。
9.监管证券期货信息传播活动,负责证券期货市场的统计与信息资源管理。
10.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成员从事证券期货中介业务的资格并监管其相关的业务活动。
11.依法对证券期货违法违行为进行调查、处罚。
12.归口管理证券期货行业的对外交往和国际合作事务。
13.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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