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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与承销办法

发布时间:2021-01-25 01:59:45

证券发行与承销具体有哪些

同学复你好,很高兴为您制解答!


掌握我国国债的发行方式;熟悉记账式国债和凭证式国债的承销程序;熟悉国债销售的价格和影响国债销售价格的因素。了解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和地方政府自行发债的异同。熟悉我国金融债券的发行条件、申报文件、操作要求、登记、托管与兑付的有关规定;了解次级债务的概念、募集方式;了解混合资本债券的概念、募集方式。熟悉我国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发行的基本条件、募集资金投向和不得再次发行的情形;了解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发行的条款设计要求。熟悉企业短期融资融券和中期票据的注册规则、承销的组织;熟悉中小非金融企业集合票据的特点、发行规模要求、偿债保障措施、评级要求、投资者保护机制。熟悉证券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与条款设计;了解证券公司次级债券的发行条件;了解证券公司债券发行的申报程序、申请文件的内容;熟悉证券公司债券的上市与交易的制度安排。了解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的发行与承销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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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改革后考证券交易和证券发行与承销不就没有用了吗,求指点!

通过来基础科目和两门(含两门)自以上专业科目考试或者持有两门(含两门)以上资格证书的,可以取得一级专业证书;基本科目考试合格,四门(含四门)以上专业可取得一级专业证书;基本科目考试合格,四门(含四门)以上专业可取得一级专业证书三种资格证书,可获得二级专业水平证书。

适宜人群:年满18周岁,高中或国家认定相当于高中学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证券从业人员、相关学科无资格证书人员、个体投资者和行业内有识之士。根据法律规定,证券业必须保持一定比例的信息技术人员,具有理工科背景的人才具有优势,在金融证券业、上市公司和大型企业集团中,都有一大批优秀的高级职员和管理人员,他们都具有理工科知识背景。

如果我们认真学习教材,基本上可以通过所有考试,这些考试与其他考试不冲突,相辅相成,准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所需的时间和精力较少。

❸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2013年10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1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14年3月2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9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9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9月19日起施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 尚福林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七日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办法》内容详见参考资料页面) 《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0年6月2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73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尚福林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

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
一、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询价对象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主承销商自主推荐的具有较高定价能力和长期投资取向的机构投资者,以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二、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主承销商自主推荐机构投资者的,应当制订明确的推荐标准,建立透明的推荐决策机制,并报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三、第九条修改为:“主承销商应当在询价时向询价对象提供投资价值研究报告。发行人、主承销商和询价对象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披露投资价值研究报告的内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四、第十四条修改为:“首次发行的股票在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以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五、删除第十六条。六、第二十六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十一项:“主承销商自主推荐机构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账户。”七、删除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八、第三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网上申购不足时,可以向网下回拨由参与网下的机构投资者申购,仍然申购不足的,可以由承销团推荐其他投资者参与网下申购。”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初步询价结束后,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下,提供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足20家的,或者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提供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足50家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不得确定发行价格,并应当中止发行。网下机构投资者在既定的网下发售比例内有效申购不足,不得向网上回拨,可以中止发行。网下报价情况未及发行人和主承销商预期、网上申购不足、网上申购不足向网下回拨后仍然申购不足的,可以中止发行。中止发行的具体情形可以由发行人和承销商约定,并予以披露。中止发行后,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可重新启动发行。”十、第五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在发行价格确定后,披露网下申购情况、网下具体报价情况。”本决定自2010年11月1日施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2006年9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9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10年10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办法》内容详见参考资料页面) 《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2年5月11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7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5月18日起施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郭树清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
(内容详见参考资料页面附件)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办法》内容详见参考资料页面附件)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0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1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2月13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肖钢2013年12月13日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办法》内容详见参考资料页面) 《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4年3月1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30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肖钢
2014年3月21日

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须具备丰富的投资经验和良好的定价能力,应当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规则。
“网下投资者参与报价时,应当持有一定金额的非限售股份。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根据自律规则,设置网下投资者的具体条件,并在发行公告中预先披露。主承销商应当对网下投资者是否符合预先披露的条件进行核查,对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应当拒绝或剔除其报价。”
二、第五条改为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网下投资者报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且只能有一个报价。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确定后,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方可参与申购。
三、第六条改为第七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合并,修改为:“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含)以下的,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不少于10家;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不少于20家。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不足的,应当中止发行。”
四、删除第八条。
五、第九条第一款改为第一款、第二款,修改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4亿股(含)以下的,网下初始发行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60%;发行后总股本超过4亿股的,网下初始发行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70%。其中,应安排不低于本次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40%向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和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配售,安排一定比例的股票向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保险资金)配售。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有效申购不足安排数量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向其他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配售剩余部分。
“对网下投资者进行分类配售的,同类投资者获得配售的比例应当相同。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的配售比例应当不低于其他投资者。”
六、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50倍、低于100倍(含)的,应当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00倍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40%;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50倍的,回拨后网下发行比例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本款所指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应按照扣除设定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股票数量计算。”
七、第十五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五)过去6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第五项改为第六项。
八、第十六条修改为:“发行人和承销商及相关人员不得泄露询价和定价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操纵发行定价;不得劝诱网下投资者抬高报价,不得干扰网下投资者正常报价和申购;不得以提供透支、回扣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诱使他人申购股票;不得以代持、信托持股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向其他相关利益主体输送利益;不得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不得以自有资金或者变相通过自有资金参与网下配售;不得与网下投资者互相串通,协商报价和配售;不得收取网下投资者回扣或其他相关利益。
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五条:“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发行承销过程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发现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可责令发行人和承销商暂停或中止发行,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处理。”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中国证券业协会应当建立对承销商询价、定价、配售行为和网下投资者报价行为的日常监管制度,加强相关行为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采取自律监管措施。中国证券业协会还应当建立对网下投资者和承销商的跟踪分析和评价体系,并根据评价结果采取奖惩措施。”
十一、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发行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投资者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失诚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❹ 证券市场基础知识,证券交易,证券投资分析,证券发行与承销,证券投资基金

你是问复2009年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制—报名申请条件吧?

申请从业人员资格者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满21周岁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3.品行良好、正直诚实,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4.在申请从事证券从业资格前五年未受过刑事处罚或严重的行政处罚;

5.具有证券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高中毕业并有从事两年以上证券业务或三年以上其它金融业务经验,或四年以上证监认可的其他与证券业务相关的工作经历;

7.按《证券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经过证监会指定培训机构举办的证券从业资格培训或通过其它学习方式达到相应水平,并通过证监会统一组织的资格考试;

7.自愿并承诺遵守国家有关法规以及行业自律性组织的行为规范,接受证监会的监督与管理;

8.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❺ 结合我国证券市场现状,谈如何开拓和发展证券发行和承销业务

中国资本市场现在还处于急需发展的阶段,资本市场的扩大使中国投资银行的传统业务拥有巨大市场。前十年中国投资银行的快速发展就与传统业务带来的巨额利润有密切的关系。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中国投资银行的传统业务仍然有着广阔的发展空间。由于以前中国资本市场的封闭性,中国投资银行在没有外界竞争的情况下垄断了国内一、二级市场的所有业务。

加入WTO在对中国的证券市场有着深远的影响,外国投资银行迟早会进入中国国内证券市场,如果让外资占领了国内发行和交易市场的化,由于外资投资银行在资金规模和业务能力上的优势,中国投资银行将会无处存身。所以中国投资银行业应当发挥“本土化”优势、努力开拓业务、改善服务质量,在外资进入以前牢牢抓住国内证券发行与交易市场。

在《证券法》实施以前,中国的证券发行一直采用审批制。审批制造成了中国投资银行业在承销竞争中把“跑关系”放在首位,而忽略了业务能力的培养。现在中国证券发行制度进行了改革,实行一种特殊的介于审批制和注册制之间的审核制。审核制的实施使投资银行在证券发行过程中拥有更大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审核制对中国投资银行现有业务能力提出了挑战。要巩固市场就必须加强业务能力的培养。

中国证券交市场证券交易的佣金费率高居世界第二位,是国内投资银行最主要的利润来源,对于经纪类券商则几乎是其唯一的利润来源。降低佣金费率将是必然之举。费率的降低与国际投资银行的进入使得证券交易市场的竞争会异常之激烈。而多年以来的垄断造成中国投资银行在证券交易服务的提供上严重滞后,为了进一步巩固交易市场,中国投资银行必须在提高服务质量方面多下工夫。

目前国内投资银行业务主要集中于传统的承销、经纪与自营领域,生存空间小,竞争无序。在发达国家,投资银行除传统的证券承销、经纪和自营业务以外,投资银行还深入到并购重组、资产管理、投资咨询、项目融资、风险投资、金融衍生工具等诸多领域。伴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近几年股权转让、财务顾问、基金管理、资本运营等新型业务早中国也相继出现。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资本市场的进一步发展,需要较为成熟的投资银行体系与之相配套,业务多元化将成为中国投资银行发展的主要方向。具体而言,我国投资银行应在继续巩固和发展证券承销和交易业务的基础上,积极参与企业并购、投资基金、资产证券化、金融衍生工具、创业投资和网上交易等创新业务,扩大业务服务对象范围。

中国投资银行要积极介入网上经纪业务,努力提高网上经纪业务服务水平和能力,应从以下方面着手:(1)及时投入研究开发,及时进行试点,并不断完善。(2)积极筹建网上营业部,通过互联网的作用,实现低成本扩张。(3)积极拓展研究开发能力,为网上交易的竞争作好准备。针对网上交易,研究报告的质量对于券商的竞争力至关重要。券商必须防患于未然,积极增加对研发力量的投入,以便在未来的网上交易的竞争中建立优势。

在中国的大型国企和行业性国企民营化过程中,股票是百分之百向海外销售的。但可悲的是,在中国企业海外融资项目中,中国投资银行的参与率很低,只有中国国际金融公司和中银国际,其中中金公司在这几起海外融资中担任了联席全球协调人、簿记管理人、保荐人以及主承销商。中金公司在成立的5年以来,利用其股东优势。致力于发展成为业务多元化、提供全方位服务时世界级投资银行。中金公司的投资银行部在中国的电信、电力、石油天然气、石化和金融等重要领域都形成了颇具实力的竞争优势。虽然现在中国投资银行的国际业务还尚未正式开展,但国际业务的巨额利润致使我们不能放弃这个市场,开拓国际业务一方面有利于中国投资银行的国际接轨,另一方面也可以增强自己的业务能力,开展国际业务势在必行。

中国投资银行开拓国际业务应该从以下即方面开始:一方面在海外设立分支机构,从组织建设上保证其国际业务的顺利开展;另一方面,寻求与海外券商的深层次合作,现阶段的目标定位主要应是学习和熟悉海外市场,向国际惯例靠拢,为全面参与全球一体化的资本市场的竞争积累经验、培养人才

在中国证券市场发展初期,投资银行的经营方式大都是粗放式的,证券市场规模的迅速扩张,掩盖了投资银行竞争的激烈程度,人才在投资银行竞争中的作用还不是一个决定性的因素。目前,中国证券市场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对于投资银行而言,走规模化、集约化才是有效途径,作为人才和资本高度密集产业的证券业,只有资本和人才达到一定的规模和数量,才能有效地发挥出资本市场的中介作用和资源整合功能。而且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投资银行竞争的进一步加剧,人才越来越成为决定性的因素。人才战略成为投资银行发展的根本保障。而国际投资银行的加入,会使投资银行业对人才的竞争更加激烈,培育一支高素质人才队伍已成为投资银行经营发展的当务之急。

中国投资银行为了能更有效地参与证券业的竞争,首先要高度重视人力资源的培养和开发,应积极创造良好的成才环境,并将人才队伍建设的重点放在投资银行业务人员与研究开发人员上面,培养面向现代化和国际化的人才群体。另外,投资银行内部的人才流动率是目前全国各行业中最高的,如何吸引和稳定人才尤其是骨干人才,已经成为投资银行面临的越来越重要也是越来越棘手的问题。投资银行应该在观念和方法上找到并建立一整套内部考核与核算体制,在各主要业务部门,如发展研究部、投资银行部等对业务人才实行与智力、能力和绩效相对应的激励机制,有了诱人的机制才能引来一流的人才。

❻ 证券发行与承销是不是特别难啊

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有五门,分为基础科目《证券基础知识》,专业科目《证券交易》、《证券发行与承销》、《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分析》。

关于合格的问题:

考试成绩合格可取得成绩合格证书,考试成绩长年有效。

通过基础科目及任意一门

专业科目考试的,即取得证券从业资格。

通过基础科目及任何两科专业科目考试的,取得证券从业一级资格证书

通过基础科目及其他四科专业科目考试的,取得证券从业二级资格证书

题型:

单项选择题共60小题,每题0.5分,共30分
不定项选择题共40小题,每题1分,共40分
判断题共60小题,每题0.5分,共30分(断题答错不倒扣分)

试卷总分100分考试时间为120分钟
合计160道题,总计100分,60分及格。

上面的基本资料你可以从网络上具体的看看

下面说说个人的看法吧

你问这个应该是你想参加证券从业考试,首先说这个考试时门槛类考试,不是选拔类考试,所以你不用担心他的难度,可以说是很简单的。(题外话,上次问一个证券公司招实习的这个从业资格有什么用,他说基本没什么用,但是证券公司的每个人都必须有这个证,说除了保洁阿姨还有保安不用外,司机都考了...不知道是不是太夸张,但是说明了它的必要性和普遍性,所以也表明其难度不高)

《证券基础知识》是必考科目,也是最基础的科目,相当于其他四本书的总纲,如果你对于证券方面的东西不是很了解,看完这本书之后,你就会对整个证券行业有一个大致的了解,对它的运行方式,交易交收,规章制度等等都会有一个印象。
看完这个算是简单的入门吧,如果你不是准备考完全部的五科,通过这本书可以了解自己的兴趣所在,然后对于下面的专业科目也可以有目的的选择。

《证券交易》,显而易见最要是讲证券市场的股票交易的东西,包括股票的开盘价怎么确定,收盘价确定,大宗交易的一些概念,下面是目录
第一章 证券交易概述
第二章 证券经纪业务
第三章 经纪业务相关实物
第四章 特别交易事项及其监督
第五章 证券自营业务
第六章 资产管理业务
第七章 融资融券业务
第八章 债券回购交易
第九章 证券交易的结算
总的来说比较琐碎,考的东西也很琐碎,但是不难,理解记忆也很容易通过的,在网评中好像这个难度比基础要小

《证券发行与承销》,主要内容,证券经营机构的投资银行业务、股份有限公司概述、企业的股份制改组、公司融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准备和推荐核准程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操作、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发行新股、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的发行与承销、外资股的发行、公司收购与资产重组等。
通过本部分的学习,要求掌握上述内容以及相应的法规政策
这个主要是法律法规的东西,肯定是无法背的,大概看看就行,我复习的时候只是看看自己认为的重点,一般是每章每节开头的那几页,具体列出的法条规章不用看,时间不多的话可以考虑考这个,考试的时候很多可以猜,因为有些很明显是违法的,有些是必须遵守的。但是你必须看书,因为有些业务的东西你根本没接触过,也不知道哪些是不是对的。这个容易挂在多选上

《证券投资基金》也很容易猜到是关于基金方面的内容,包括基金的概念,基金分类什么,基金的管理,运作之类的东西。

《证券投资分析》主要就是财会方面的东西,对公司的一些财务指标计算分析,然后是证券风险收益,证券组合一类的东西,看起来比较专业,其实考的也很浅显,不难。
考试的时候有计算,财会方面,一般是给个简单的财务报表你,算哪个财务指标,或者是问哪些财务指标可以用上面的数据算出来之类的。投资组合计算一般是比较简单的收益的加权平均,方差什么的,夏普公式的那类似几个也出题,计算题数量不会太多,其实很简单,别看到就晕了放弃掉。

如果太说详细了,你又没看过教材而且只是对这个考试要一个了解的话,反而你弄迷糊了,总之你想考的话就先买教材,先把基础知识和配套的练习册买了,回去看看(正版贵,去淘盗版),如果想一次先考两门,就顺带报《证券交易》,相对简单,也是课本+习题,两本。如果还想考其他的,就根据你的兴趣再选择。先行动起来哦~你会知道怎么做的,我考的时候,还不知道上网络看,买了书回去就闷着看了,然后去考试,啥都不知道,回来才看到网上这个重点那个重点的。

话说你也别太相信重点,这个考试的题库题目很多,并不是人来出题的,是机选的,所以重点这个,不好讲。因为题目都是客观题(单选、多选、判断),如果实在不会,也可以蒙的,把书认真看完了,考试的时候看到答案也会有印象,所以真的不需要死背。

如果不放心,考前再买套卷之类的也可以,不过要是你能把习题册弄完其实是绝对足够的,或者把重点章节做做差不多也能通过了。

复习时间的话,如果你是学生族,那时间应该比较充分,基础最多两个星期就可以弄完(其实清闲是一方面,主要是学生都比较会考试...),如果工作的话就看个人情况啦~交易也差不多,发行承销一个星期,睡觉前当小说看看,大概只有一半书的内容是有用的,基金和分析看你感觉,一般前面把基础看的不错了,后面感觉就上来了,也很快的~

关于考试的时间什么的,你在网上搜搜,一年好几次呢,报名是在证券业协会的网站上,网上报名,汇款。

大部分手打比较累哈
有什么不懂得可以咨询北京通博教育网

❼ 根据我国《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确定股票发行价格。

答案:B。
解析:
参见《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第五条:首次公开专发行股票,属应当通过向特定机构投资者(以下称询价对象)询价的方式确定股票发行价格。
第十三条: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在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和发行公告后向询价对象进行推介和询价,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投资者进行推介。询价分为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在发行价格区间内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
第十四条:首次发行的股票在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可以根据初步询价结果确定发行价格,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❽ 证监会通过的证券发行与承销方法属于部门规章吗

你好,不属于部门规章,属于法律条文,
为各券商提供指导意见,相关部门规章由券商自己制定。

❾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为什么规定发行人、主承销商和询价对象不得公开披露投资价值研究报告

这样避免了这些人通过操纵报告中的信息操纵股价。是为了保护投资者。
投资者有很多其他方式获取相关的投资价值研究报告。

❿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介绍

《证券抄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规范证券发行与承销行为,保护投资者 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和《公司法》制定。《办法》于2013年10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第11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14年3月18日证监会第30次主席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4年3月21日发布的证监会令第98号《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而成,分总则、定价与配售、证券承销、信息披露、监管和处罚、附则,共6章42条,自2014年3月21日起施行。2006年9月17日发布并于2010年10月11日、2012年5月18日修改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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