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新证券法对pE行业影响大吗
PE 投行属于证券行业............
『贰』 新的证券法实施对股市影响
作为中国资本市场根本性的法案,《证券法》的修订关系到资本市场的生态环境,决定着资本市场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的制度框架与发展方向。
新证券法对资本市场最大的影响是明确全面推行证券发行注册制度。新证券法对证券发行制度做了系统修改和完善,明确将全面推行证券发行注册制度,并围绕其作出了一系列相应的调整与规定;为注册制的分步实施奠定了法律基础。它的施行标志着未来以信息披露、畅通转板及退市通道、扩大市场高水平开放为代表的基础制度建设落地力度将加大。
首先,公开发行注册制的一个核心要义,是真正把选择权交给市场。新《证券法》对股票公开发行条件做了精简和优化,将可以由投资者判断的事项转化为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大力推动直接融资,增强资本市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能力。
此外,将“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修改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允许尚未实现盈利的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不再将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计算在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范围内,进一步为企业在公开发行上市前依法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扫清了制度障碍。这一规定也将直接在科创板实施。
第三,提升透明度。将“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修改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将“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修改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将原来需要作出较多实质判断的发行条件优化为具体、客观的执行标准。
第四,取消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核准制下,公司在国内发行证券需要经过发行审核委员会审议通过才能上市。新证券法则取消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证券交易所等可以审核公开发行证券申请。
不仅如此,此次修订从证券发行制度、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提高违法成本、强化投资者保护、强化信息披露、健全多层次资产体系等多方面进行了修改与完善,有望充分协调好政府、市场、企业和投资者之间的关系,夯实了资本市场长期发展的根基。
谈及资本市场未来发展,我国的资本市场未来的发展方向将是制度更加完备、流程更加简化、监管更加透明,市场化程度更加提升。
未来三个季度的A股IPO活动谨慎乐观趋势。即使在疫情影响最大的一季度,A股IPO活动依旧保持平稳,IPO数量和筹资额同比增长65%和208%;环比虽有下降,但四季度,与2018年相比也分别增长38%和93%。
中国政府在疫情发生后迅速采取一系列措施降低疫情对经济的影响,同时支持上市和拟上市企业。中国的疫情目前控制良好,在此背景下,IPO活动受到的冲击并不明显。
此外,目前新《证券法》的发布使得注册制在科创板以外的市场推行成为可能,其中创业板最可能成为下一个实施注册制的市场。而注册制的实行和新《证券法》对IPO活动均是利好。
截至三月底,在证监会排队申请上市的企业数量达到416多家,科创板也有近百家企业正在申请上市。而近年来我们看到,监管层坚定地支持IPO活动的正常实行,以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IPO发行相对稳定。预计,今年未来三个季度的A股IPO活动仍将正常进行,IPO市场仍保持活跃。
以上内容整理自安永大中华区上市服务主管合伙人何兆烽先生在《中国金融》的专访,略有删减,仅供参考。
『叁』 2020年疫情之下证券行业发展前景如何
【导读】目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成为我国自2003年后的又一次重大疫情,自2019年12月中旬以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病例数量不断增长,不过目前已经得到了有效的控制,借鉴2003年非典疫情对证券行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股票市场投资、券商业绩以及政策导向等方面影响,除此之外对从业考试也产生一定影响,作为普通投资者或准备进入证券行业的你,对于2020年疫情之下证券行业发展前景一定要及时进行了解。
1、4月证券从业考试延后,预备5月考试
由于疫情的影响,3月份的证券从业考试报名延后,但4月份的报名工作与5月份的考试还是需要准备进入证券行业的同学们注意。疫情总是会过去的,养的肉总是要减减的,工作总是要面对的!
对于准备5月份考试的同学们,需要注意最新改革的证券法,同时制定好学习计划:考试科目教书学习、历次考情攻略、洗地刷题不能少。需要注意,原本4月的考生会和5月集中一起,包括应届毕业生到达战场,本次考情预期会略难,做好准备哦!
2、货币政策逆调节力度加大,市场融资成本下降,流动性增强
春节后,央行通过公开市场操作价量齐松,股票市场开市前两日投放流动性累计达1.7万亿元,7天期和14天期逆回购中标利率分别较上次下降10BP。同时,证监会和人民银行积极支持证券公司以发行特种金融债券、短期融资券、公司债券等多种方式补充流动性,提高相关融资额度,支持证券公司通过增发股份等方式补充资本金。在政策支持下,2020年1月以来,证券公司债券发行77单,发行规模1997亿元,较上年同期分别增长185%和190%,发行规模明显上升;其中短融发行数量及规模同比分别增长411%和465%。
3、券商业绩下滑
券商作为证券市场最活跃的金融机构,受疫情影响较大,源于券商业绩很大
一部分来源于从业人员线下拓客与现场办公。从业绩来看券商1月业绩环比下滑,36家券商合计实现营业收入184.84亿元,环比减少45.44%;净利润76.00亿元,环比减少48.07%。但券商线上办公的开展,从环比数据看,各家券商节后首周线上开户数量、交易规模均大幅增长,多家券商线上业务办理量占比超过90%。目前各家券商都在力推线上服务业务,包括疫情实时查询、丰富移动交易服务、指导非现场业务办理、加强人工专家投顾和智能投顾服务等,这也助推了金融科技在证券行业的应用。
4、股票市场投资热度下降
受疫情影响,我国各省市启动一级响应,实行交通管制、人员流动管理等措施,因此企业延迟开工和线上办公,消费者购物欲望下降,进而导致资本市场对我国经济产生担忧,我国股票市场产生下行压力。
从市场反应来看,春节开盘第一天,我国股市跳空低开,上证综指下跌7.72%,深圳成指下跌8.45%,创业板指下跌6.85%,最低下探至2685.27,整体随后我国经过一系列调控和刺激政策,股市开始大幅拉升。但参考2003年非典疫情下股市走势,疫情的后续影响持续,导致第一第二产业三个月恢复,第三产业六个月恢复,股市整体依旧面临较大下行压力。但按行业来看,医药股投资仍较为活跃。
整个疫情对我国证券行业影响相对是有限的,我国拥有巨大的人口基数与逐渐开放的资本市场,短期行业处于下滑状态,但随着消费市场复苏与政策力度加码,证券行业长期看好,证券行业依旧处于蓬勃发展期,大家依旧可以选择其他月份参加考试,但是有一点不能忘,学习是必须的,赶紧去环球网校找对应的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课程进行学习吧。
『肆』 新《证券法》有哪些影响
看点一:明确股票注册制程序放宽公开发行股票门槛
注册制推出,是大版牛市真正的开端?
看点二权:规范上市公司股东转售股票
上市公司大股东在股市减持套现,用”纸糊“企业换钱,证券法不修改限制其行为,中国股市无实质利好。
看点三: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证券可以豁免注册或核准
个人合格投资者要求年收入不低于50万元,金融资产不少于300万元,并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期货投资经验。
看点四:单列投资者保护章节民事赔偿可推代表诉讼
股民可以索赔了。草案规定,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看点五:允许证券从业人员买卖股票
证券从业人员都在买卖股票,只是没有用自己账号,用父母或者配偶的,与其暗不如明!
看点六:新增条款禁止跨市场操纵
打击市场操纵行为就应该毫不手软。
『伍』 2020年3月1日新证券法正式实施,已经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3月1日后是按新证券法还是老证券法执行
按照新证券法正式实施日期来执行。
『陆』 新证券法对可转债收益有影响吗
新证券法是管理所有证券的,可转债也是证券,应该有影响的
『柒』 新证券法的主要修改内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八十二条中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修改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二)将第八十五条修改为:“保险公司应当聘用专业人员,建立精算报告制度和合规报告制度。”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中的“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修改为“公告”,第一款第八项中的“报送”修改为“公告”。
删去第二款。
(二)删去第九十条第一款。
(三)将第九十一条修改为:“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及时公告,载明具体变更事项。”
(四)将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中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修改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五)删去第二百一十三条中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和“或者擅自变更收购要约”。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二)将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外国人申请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和注册,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外国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在中国境内临时办理有关业务的,须经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四、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九条第一款中的“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修改为“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
(二)删去第七十一条第三项。
(三)将第七十八条中的“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修改为“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作出修改
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后,方可建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