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哪些学理上的证券种类没有纳入证券法调整范围
证券法调整在中国境内从事的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活动。同时证券法未规定的,适用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政府债券的发行和交易,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所谓股票,是指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发行的表示其持有人(即股东)按其持有的份额享有相应权益和承担相应义务的可转让的书面凭证,是一种代表所有权的有价证券。
所谓公司债券,是指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所谓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是指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机构根据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等规定许可发行和交易的有价证券。
我国证券法所调整的证券种类,限于资本证券,而不包括货币证券和其他财物证券。这些证券衍生出来的期货、期权交易未纳入证券法。
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为什么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是证券活动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贯彻这一原则对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公开性,其核心是要求证券市场的运作和有关信息实行公开化。所有的证券发行和交易的现则和操作程序、条件应当公开;发行人的重要信息应当持续披露,使全体投资者能够平等地获得同等程度的信息;证券监督管理机关对证券内场实行监督的程序及结果应当予以公开,使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共同遵守相同的规范和依相同
的标准予以判断。上述各方面的规范和信息的公开和透明,可以使证券市场增加透明度,形成公开竞争的基础。
公平性,其核心是参与证券市场竞争的所有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在法律上和规则上应当一视同仁,各自的合法权益都能得到公平的保护。证券市场的参与者,应当在公平的竞争条件和竞争环境中,依其自己判断和决策进行活动,而不因身份不同、经济性质不同而受到歧视。
公正性,其核心是政府的相关监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应当公正,对一切被监管对象给予公正待遇,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正性是对证券市场公开性、公平性的有力保障,也是公开、公平的体现。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必然出现优胜劣汰,在基本的公正的条件下的优胜劣汰是一种积极的机制,有利于提高效率,推动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的发展。
『贰』 求1933年美国证券法与1934年美国证券交易法的原文
1933年美国证券法
http://www.sec.gov/about/laws/sa33.pdf
1934年美国证券交易法
http://www.sec.gov/about/laws/sea34.pdf
《1933年证券法》是世界各国证券市场监管立法的典范,更为各国仿效和借鉴的对象,我国证券立法亦是如此。又称证券真实法(Truth in Securities Law),共28条, 是第一部真实保护金融消费者的联邦立法,也是美国第一部有效的公司融资监管法,包含了州蓝天法的许多特色。《证券法》最引人注目的是确立了信息披露制度,并在附件A中详细列举了发行人必须披露的具体内容。
《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对世界许多国家证券法的影响极大,是许多国家证券法的蓝本。美国证券法由于比较好地反映了证券市场的法则,适应了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需要,因此,对我国也极具重要的参考和借鉴价值。
『叁』 证监会对5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了吗
北京2月9日消息
据证监会官网消息,近日,证监会依法对5宗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其中包括:1宗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1宗内幕交易案,2宗短线交易案,1宗证券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案。
1宗内幕交易案中,上海飞田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飞田通信)时任董事邹文杰系飞田通信收购南京通用电器有限公司股权事项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邹文杰利用“周某鸣”新三板证券账户买入“飞田通信”26,000股(复权后为34,000股),没有违法所得。邹文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条、第76条以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2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上海证监局决定对邹文杰处以4万元罚款。
2宗短线交易案中,一是截至2016年2月28日,林广茂控制使用的“林广茂”账户和“赵某馨”账户合计持有广东冠豪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冠豪高新)股票占冠豪高新总股本的6.88%。2016年2月29日至2016年3月17日期间,“林广茂”账户买入“冠豪高新”3,307,747股。2016年9月5日至9月17日期间,“林广茂”账户卖出“冠豪高新”12,298,744股,构成短线交易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47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5条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林广茂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二是徐自发在担任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格力电器)董事期间,于2016年11月24日控制使用“徐自发”账户买入“格力电器”575,300股,于2017年5月22日卖出“格力电器”400,825股,构成短线交易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47条规定。事后徐自发及时向上市公司进行了报告,并主动向公司上缴了所得收益。依据《证券法》第195条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徐自发给予警告,并处以8万元罚款。
1宗证券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案中,2007年11月7日至调查日,贾俊琪就职于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上述期间内,贾俊琪利用“贾某兰”“高某琴”证券账户买卖股票,盈利约34.3万元。贾俊琪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43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9条规定,山西证监局决定没收贾俊琪违法所得约34.3万元,并处以约34.3万元罚款。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期货法律法规,破坏了市场秩序,必须坚决予以打击。我会将持续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高压态势,依法履行职责,实施有效监管,切实维护资本市场“三公”原则。
『肆』 庞大被证监会调查,真的有违法行为吗
当然了,不然无缘无故证监会会调查吗,后来还被罚款了呢,怎么可能没有违法行为,一个僵尸公司,纯靠贷款存活的。
『伍』 证监会因执法疏漏败诉多少亿处罚被撤销
7月1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苏嘉鸿诉中国证监会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决定上诉案,以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为由终审判决撤销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一并撤销此前驳回苏嘉鸿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证监会2016年对苏嘉鸿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苏嘉鸿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殷某国联络、接触,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其没有提供充分、有说服力的理由排除其涉案交易行为系利用内幕信息,证监会认定,苏嘉鸿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北京高院认定,证监会并未穷尽调查手段调查内幕消息知情人殷卫国,调查证据不足,推定构成内幕交易的基础事实不清,执法存在疏漏。在此情况下,证监会对苏嘉鸿证券交易活动构成内幕交易的推定不成立。
北京高院还指出,本案的行政处罚程序存在未履行全面、客观、公正调查收集证据职责的问题,而后者既是事实和证据问题,也是程序问题,因而应确认证监会的行政处罚程序违法。
『陆』 庞大集团因披露信息违规被证监会处罚了吗
2018年5月16日,庞大集团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显示,经查,公司实控人庞庆华、公司涉嫌未如实披露权益变动情况,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未披露自身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调查等违法事实。中国证监会拟决定对庞大集团给予警告,并处60万元罚款;对庞庆华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罚款;对相关当事人武成、刘中英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庞庆华为庞大集团的实际控制人,同时为为冀东物贸、中冀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冀贸易”)的实际控制人冀东物贸、中冀贸易为庞大集团的关联方。2015年3月2日至5月27日期间,庞大集团及其子公司与冀东物贸、中冀贸易发生多笔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四)项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年修订)》第 10.2.4 条的规定,庞大集团对其与关联方发生的上述关联交易应当子以披露,但庞大集团并未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告指出,2016年10月24日,公安机关向庞大集团出具《调查取证通知书》。《调查取证通知书》明确记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我局侦办的庞大集团涉嫌内幕交易案需调取你处下列有关证据”。庞大集团在《调査取证通知书》上盖章确认已收到,庞大集团董事会秘书刘中英作为“证据持有人”签名。同日,公安机关对庞庆华进行讯问并制作讯问笔录,向庞庆华出具《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武成在接受公安机关调查时,亦知悉上述事项。
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一)项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一)项的规定,庞大集团对其被调查的情况应当予以披露,但庞大集团并未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以上事实,有相关工商登记资料、庞大集团公告、资产管理协议、收益互换协议、庞庆华出具的承诺函、授权文件、情况说明、资金划转凭证、银行对账单据、公安机关文书相关人员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
庞庆华、庞大集团未如实披露权益变动情况和遗漏披露相关融资安排的事实,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对庞大集团的该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庞庆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武成。
庞大集团未披露涉案关联交易、未披露自身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行为,分别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对庞大集团的该两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庞庆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武成、刘中英。
『柒』 2016年有哪些会计师事务所违规被惩罚
注册会计师违规操作致三家事务所被罚
会计师事务所被惩戒,可能是因为其本身存在违规行为,但更有可能是因注册会计师的不当行为而遭到“波及”。2016年1月26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通告了2015年证券期货业务资格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检查和处理情况。根据检查发现的问题及专家论证结果,中注协惩戒委员会分别对瑞华会计师事务所2名注册会计师、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和信所”)2名注册会计师给予惩戒。并将向受到惩戒的注册会计师所在的2家事务所发出整改通知书,责成限期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同时向其他6家事务所发出改进建议书。
据悉,瑞华注册会计师张大志、李雪英在执行某上市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对超出被审计单位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交易、营业外收入、固定资产减值、存货减值测试等重要领域实施的审计程序不到位,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中注协惩戒委员会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给予张大志、李雪英通报批评的处罚。
和信所注册会计师刘守堂、张中峰在执行某上市公司201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实施的存货监盘、关联方交易公允性、其他应付款等审计程序不到位,同时,未对影响被审计单位销售收入确认的重要事项予以关注并实施相应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中注协惩戒委员会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给予刘守堂、张中峰通报批评的处罚。
2016年5月26日,甘肃财政厅和甘肃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对陇南经纬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陇南经纬”)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根据上述监管机构对陇南经纬的调查,该事务所出具的陇经会审字[2014]第31号和第33号年度审计报告,在被审计单位未提供审计年度有关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等审计资料,应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情况下,出具了无异议的审计报告,发表的审计意见类型不恰当。陇南经纬出具的陇经会审字[2014]第12号、第53号和第64号年度审计报告,仅获取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在对报表项目未执行实质性审计程序和未获取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事实上,陇南经纬被惩戒和该所注册会计师张福德有莫大关系。被甘肃财政厅和甘肃省注协调查的几份审计报告就是由张福德负责并签字的。据此,甘肃省注协表示,陇南经纬及其注会张福德的行为违反了《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五十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的要求,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不得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因此,甘肃省财政厅认为陇南经纬及其签字注会张福德负有审计责任,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十家事务所未勤勉尽责被处罚
梳理以往会计师事务所被惩戒的案例不难发现,事务所本身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是被惩戒的最大原因,今年也依然如此。2016年2月26日,证监会通报了1宗中介机构违法违规案。根据证监会的调查,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利安达”)在对北京赛迪传媒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南华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迪传媒”)201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时未勤勉尽责。利安达主要存在如下问题:在知悉赛迪传媒高铁列车杂志摆放权由免费上车方式变更为全国统一招标方式,且赛迪传媒于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决定退出参与摆放权招标后,利安达未考虑上述事项对2012年末股东权益的影响,未对商誉计提减值准备并调整2012年报;在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咨询报告不足以实现审计目的的情况下,未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能恰当利用专家工作。
2013年10月,赛迪传媒因上述事项追溯调减2012年末资产1.52亿元,致使净利润由盈利调减为亏损1.51亿元。根据《证券法》有关规定,证监会决定没收利安达业务收入35万元,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对签字的注册会计师汪应华、雷波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2016年3月17日,四川省财政厅对四川公明会计师事务所、四川博奥会计师事务所、四川建业会计师事务所、北京红日会计师事务所荥经分所、四川华蓥山会计师事务所、四川中一会计师事务所这6家会计师事务所做出处罚。四川省财政厅对上述六家会计师事务所的调查结果显示,这六家会计师事务所被处罚的原因有三:其一,四川公明会计师事务所因在未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被处罚;其二,四川博奥会计师事务所因仅收集被审计单位基础资料,未实施实质性测试程序被处罚;其三,其余四家会计师事务所因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了审计报告而被处罚。
2016年6月21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自律处分会议(以下简称“自律处分会议”)经复审决定,给予瑞华公开谴责处分,责令其及时改正,并暂停其相关业务一年。
瑞华此次被处罚的原因是,交易商协会在针对绿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地集团”)及上海云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峰集团”)涉嫌信息披露违规等事项开展自律调查过程中,要求瑞华提供其在针对绿地集团年度报告审计工作中关于云峰集团的相关工作底稿,但瑞华未能按照协会相关要求及时提供调查工作所需材料,未履行会员应尽义务。经自律处分会议审议认定,瑞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现场调查工作规程》等相关自律规定,因此对其做出处罚。
进入7月,会计师事务所被惩戒的风波似乎愈演愈烈。短短一个月中,又有多家会计师事务所均因未勤勉尽责被罚。
2016年7月22日,证监会通报了2宗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案。其中,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立信”)在为大智慧开展2013年年报审计业务中未勤勉尽责,未执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由于立信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相关规定,证监会决定责令立信改正违法行为,没收其业务收入70万元,并处以210万元罚款。
2016年7月29日,证监会对欣泰电气案涉及的审计机构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兴华”)做出行政处罚。证监会表示,兴华作为审计机构,在对欣泰电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期间财务报表及欣泰电气2013年、2014年两年财务报表审计时,未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要求,对欣泰电气财务报表中应收账款、应付账款、预付账款等科目明细账存在的大量大额异常红字冲销情况未予以关注,未对应收账款、预付账款等科目中部分客户未回函的询证函实施替代程序,未对银行账户的异常情况予以关注,未能发现欣泰电气2011年至2014年期间通过外部借款、使用自有资金或伪造银行单据的方式虚构应收款项的收回从而调整相应科目余额的财务造假行为。兴华作为欣泰电气上述会计期间财务报表的审计机构,未勤勉尽责,出具的相关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兴华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相关规定。因此,证监会决定对兴华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322.44万元,并处以967.32万元罚款。
两家事务所违规操作被处罚
会计师事务所被处罚往往还有另一个原因,即违规操作,冒名顶替注册会计师。2016年1月19日,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上海注协”)分别对上海荣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和北京中瑞诚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中瑞诚上海分所”)做出行业惩戒。
据悉,上海荣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了帮助本所未完成2014年度培训课时但无法前来补培训的注册会计师完成培训并通过年检,在2015年3月,委托印刷企业对注册会计师苏某等3人的学员卡进行变造(将此三人学员卡上的照片变造为替学的助理审计人员照片),并安排事务所助理审计人员顶替参加培训。上述行为注册会计师本人并不知情。
上海注协调阅了中瑞诚上海分所提交材料《2015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表》(以下简称“《附表3》”)、《2015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汇总表》(以下简称“《附表4》”)所填列全部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文号内容,对该所存档相应文号审计报告及工作底稿进行核实,发现《附表3》、《附表4》所填写的李某等3名注册会计师签章审计报告文号记录与档案不符,该批审计报告签章人均为事务所其他注册会计师。
『捌』 2016最新规定党员领导干部乐以买卖股票吗
《中国共复产党纪律处分制条例》第八十八条“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规定,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但严禁利用职权、利用内幕信息炒股等七种行为。
一是利用职权、职务上的影响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索取或者强行买卖股票、索取或者倒卖认股权证;
二是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的建议;
三是买卖或者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其直接业务管辖范围内的上市公司的股票;
四是借用本单位的公款,或者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资金,或者借用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的资金,或者借用其他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资金,购买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五是以单位名义集资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六是利用工作时间、办公设施买卖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
七是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玖』 《证券法》的修订在2016年或将没有什么“大动作”
目前暂时没有消息,估计争议比较大,但不排除下半年会有“大动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