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企业资产证券化涉及哪些税收
从流程看,资产证券化涉及到资产转让(或担保)、证券发行及证券权益偿付等主要环节及其他辅助环节;从参与主体看,资产证券化中可能产生纳税义务的主体主要为发起机构、SPV、投资者及提供辅助服务的各中介机构;涉及的税种主要有流转税(营业税或增值税)、所得税、印花税等。具体情况如下:
1、资产转让环节
(1)流转税:发起机构向SPV转让拟证券化资产,就增值额或营业额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但若仅为担保融资,资产所有权及风险未发生转移,则不适用。
(2)所得税:发起机构因资产转让而获得的转让收入应缴纳所得税,但资产实际转让与担保融资的方式在缴纳所得税方面有所区别。此外,若涉及境外机构,则应缴纳预提税。
(3)印花税:如订立资产转让合同,应缴纳万分之五的印花税;如订立借款合同,则应缴纳万分之零点五的印花税。
2、证券发行环节
该环节主要涉及对SPV销售证券所得征收所得税。但不同形式成立的SPV,如有限合伙、公司制、信托形式,其所承担的所得税不尽相同。此外,若涉及境外SPV,则应缴纳预提税。
3、证券权益偿付环节
所得税:SPV就其从资产债务人处取得的现金流或需缴纳所得税;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取得证券投资收益也涉及到所得税的缴纳。若存在境外投资者,则应缴纳预提税。
4、其他辅助环节
各中介机构所提供的服务,如信用增级、信用评级、资产管理等,涉及到营业税或按营改增缴纳增值税、所得税、印花税。
㈡ 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会面临哪些税务问题
基于财税[2006]5号文以及营改增政策中的税收规定,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税收处理如下。(一)所得税1、资产出售根据财税[2006]5号文的规定,发起机构转让信贷资产取得的收益应按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发生的损失可按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扣除。发起机构赎回或置换已转让的信贷资产,应按现行企业所得税有关转让、受让资产的政策规定处理。2、偿付本息根据财税[2006]5号文的规定,对信托项目收益在取得当年向资产支持证券的机构投资者分配的部分,在信托环节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取得当年未向机构投资者分配的部分,在信托环节由受托机构按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在信托环节已经完税的信托项目收益,再分配给机构投资者时,对机构投资者按现行有关取得税后收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规定处理。实务中,基本按照上述规定操作,但对于年末未分配的信托利益,由信托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一做法,并不被投资者广泛接受。(二)增值税1、资产出售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基础资产的转让属于一种未来收益权的转让。从财税[2016]36号文来看,该类未来收益权的转让并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2、发行证券根据财税[2016]140号文的规定,资产支持证券涉及的增值税问题,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例如,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计划时,从基础资产转让人中取得的基础资产进行运营取得的收益,由资管产品管理人缴纳增值税。3、偿付本息根据财税[2006]5号文规定,对受托机构从其受托管理的信贷资产信托项目中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应全额征收营业税。实务操作中项目收益容易引起营业税重复征税问题。需要注意的是,营改增后,对受托机构从其受托管理的信贷资产信托项目中取得的贷款利息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三)印花税1、资产出售根据财税[2006]5号文的规定,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予受托机构时,双方签订的信托合同暂不征收印花税。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因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而专门设立的资金账簿暂免征收印花税。需要注意的是,在资产转移过程中签订的基础资产转移合同,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发行人和特设机构都需要缴纳印花税。2、发行证券根据财税[2006]5号文的规定,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在信贷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与资金保管机构、证券登记托管机构以及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签订的其他应税合同,暂免征收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应缴纳的印花税。受托机构发售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暂免征收印花税。二、投资者的税务处理企业所得税层面,根据财税[2006]5号文的规定,机构投资者买卖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获得的差价收入,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买卖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所发生的损失可按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规定扣除。增值税层面,根据财税[2016]36号和140号文的规定,对于投资者转让其持有的资产证券化产品,属于金融商品转让的应税范围,需要缴纳增值税。印花税层面,根据财税[2006]5号文的规定,投资者买卖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暂免征收印花税。
㈢ 资产证券化对资产负债表,税收有什么影响啊 这是考研题目 怎么答才完整啊
资产证券化是以特定资产组合或特定现金流为支持,发行可交易证券的一种融资形式。版传统的证券发行权是以企业为基础,而资产证券化则是以特定的资产池为基础发行证券。
对资产负债表,增加负债和资产,实际上就是拿未来的价值担保取得现实的融资。
对税收,对于发行企业,实际上提前确认的收入却以负债的形式延迟交税了。实际上是一种避税手段。
㈣ 我国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应该注意些什么
粘贴的。不过帮你找的
资产证券化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其特殊的结构设计需要各方面的制度支持,其中税收问题是一个尤为突出的方面。税收待遇直接决定着资产证券化的融资成本和可行性。过重的税收负担会使资产证券化失去相对其他融资方式的成本优势。过多的征税环节给资产证券化交易者带来更大的风险。资产证券化的当事人主要有原始权益人、特设载体(SPV)、投资者,当事人的税收待遇直接决定着资产证券化的成本及其在我国的运用。从税种来说,资产证券化主要涉及所得税、营业税、印花税和预提税。下面分别分析我国目前税收体制下各资产证券化当事人的税收待遇。
一、原始权益人的税收待遇
资产证券化的结构安排特色之一是原始权益人将可证券化资产转移至特设载体SPV,实现原始权益人和SPV之间的破产隔离,提高资产支持证券(ABS)的信用级别。当原始权益人向SPV转移资产时,可以采取两种处理方法:
1、作表外融资处理。在这种情况下,证券化资产被转移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负债表,当原始权益人破产时,转出的证券化资产不作为破产财产处理,从而能够实现原始权益人和SPV之间的破产隔离。原始权益人不但提前回收现金,且降低了资产负债率。但原始权益人出售资产的任何收益都将记入损益表而征收所得税(损失可不征所得税),同时销售资产还会产生印花税和营业税。目前我国资产证券化可操作的收益空间很小。以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为例,住房抵押贷款利率是按同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下浮一个档次执行,五年期以下为5。31%,五年期以上为5。58%。而国债利率由于历史原因已与固定资产利率接近,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对原始权益人按普通的税法规定征收流转税,我国许多ABS项目将无法进行,因为证券化的融资成本将远远高于其他融资方式,资产证券化将失去经济价值。
2、作抵押贷款处理。原始权益人将证券化资产作为抵押物提前回收现金,同时保留该资产的所有权。由于没有发生销售,原始权益人不必缴纳流转税。尽管有这些优势,但这种处理方式并不被提倡,因为它不能达到分散风险的根本目的。而分散风险正是实施资产证券化的初衷。如果这些资产还保留在原始权益人内部,不仅没有减少原始权益人的风险,反而会增加不稳定的因素。
因此,笔者认为,对于原始权益人向SPV转移资产作出售处理更能体现资产证券化的优势,同时资产证券化带来的损益只是原始权益人原已存在的潜在损益的显现,对资产转移征收所得税是合理的,而营业税和印花税则应予以免除。因为资产证券化往往涉及上亿甚至更大的交易额,我国现行的营业税为5%,如按此比例缴纳,资产证券化的参与者将不堪重负,而印花税税率虽仅为万分之几,在如此大的交易量下税负还是相当重的。
二、SPV的税收待遇
SPV是为了资产证券化融资设立的法律意义上的经济实体。SPV不需要场地和员工,是典型的空壳公司,如果对其征税,将极大地增加融资成本。因此SPV的税赋必须较低,对SPV的资本利得和利润免征所得税,对资产交易免征印花税。我国目前尚不允许设立免税的空壳公司。在我国试点资产证券化的初期,对SPV的处理可采取的方法有两个:一是不在国内设立SPV,选择税收优惠的百慕大、开曼群岛以及美国的某些州作为SPV的注册地;二是国家对SPV采取特殊的税收政策。例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0号文件已经具体规定了四大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在收购国有不良贷款和承接、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资产的业务活动中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就包括运用证券化方法对贷款及其抵押品进行处置,这为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推广创造了税收上的便利。
三、投资者的税收待遇
1、利息预提税。对于投资者,资产证券化所使用的工具通常是带息的票据,持有过程中,投资者的利息需要支付SPV所处国家的利息预提税。该税是世界大多数国家对非居民在其税法管辖区获得的利息收入征收的一种税,一般为利息收入的10% ~30%。我国没有单设预提税,而是在所得税中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所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都应当缴纳20%的所得税。这部分税收最终将转移到借款人身上,增加资产支持证券的综合成本,降低了资产证券化的吸引力。
2、资本利得税或所得税。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津制度,纳税人有偿转让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取得的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后的余额,征收33%的所得税。因此在我国目前的税收政策下,投资者变现ABS需缴纳所得税。由于资产证券化本身的收益很小而交易量巨大,根据这种特性,对投资者转让ABS的买卖差价征收所得税实行一定的优惠政策是必要的。
综上所述,资产证券化是新的金融业务,不同于公司债券和股票,《证券法》并未将其纳入管理,为此需要立法先行。税收方面即使最简单的资产证券化交易也会有许多潜在的税收问题,减免税费是境外资产证券化中降低成本的常用方式。但国内尚无相应减免制度。在我国目前的税收体制下,资产证券化可能导致庞大的税收负担。为了在我国推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及其他资产的证券化,必须根据我国税收法规和政策,结合资产证券化本身的特征,制定适合资产证券化各当事主体特征的税收制度,明确界定原始权益人、SPV、投资者的所得税、营业税、印花税及利息预提税的征收范围和优惠政策,以推动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健康发展。
㈤ 资产证券化行业存在哪些问题
据报道,,近5年来,我国资产证券化发行额呈现逐年递增态势,资产证券化产品数量和发行总规模再上新台阶,资产证券化产品快速发展主要有证券化基础资产更加多元化、产品设计不断创新、监管部门大力支持三方面原因,在快速发展的同时,我国资产证券化行业仍存在不少问题。
此外,在资产证券化项目操作方面,存在中介机构信息不透明和中介机构专业化水平有待提高的问题,资产证券化行业的发展,需要大量掌握法律、信用评级、会计和税收等方面知识的中介机构的参与,由于监管不到位或行业发展过快,存在部分中介机构所在行业尚未形成行业内统一标准,在对外信息披露上,部分中介机构也存在着信息披露不完善或不规范的情况。
希望资产证券化行业的问题可以早日被规范和解决!
㈥ 资产证券化产品需要什么样的信用级别
粘贴的。不过帮你找的资产证券化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其特殊的结构设计需要各方面的制度支持,其中税收问题是一个尤为突出的方面。税收待遇直接决定着资产证券化的融资成本和可行性。过重的税收负担会使资产证券化失去相对其他融资方式的成本优势。过多的征税环节给资产证券化交易者带来更大的风险。资产证券化的当事人主要有原始权益人、特设载体(SPV)、投资者,当事人的税收待遇直接决定着资产证券化的成本及其在我国的运用。从税种来说,资产证券化主要涉及所得税、营业税、印花税和预提税。下面分别分析我国目前税收体制下各资产证券化当事人的税收待遇。一、原始权益人的税收待遇资产证券化的结构安排特色之一是原始权益人将可证券化资产转移至特设载体SPV,实现原始权益人和SPV之间的破产隔离,提高资产支持证券(ABS)的信用级别。当原始权益人向SPV转移资产时,可以采取两种处理方法:1、作表外融资处理。在这种情况下,证券化资产被转移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负债表,当原始权益人破产时,转出的证券化资产不作为破产财产处理,从而能够实现原始权益人和SPV之间的破产隔离。原始权益人不但提前回收现金,且降低了资产负债率。但原始权益人出售资产的任何收益都将记入损益表而征收所得税(损失可不征所得税),同时销售资产还会产生印花税和营业税。目前我国资产证券化可操作的收益空间很小。以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为例,住房抵押贷款利率是按同期固定资产贷款利率下浮一个档次执行,五年期以下为5。31%,五年期以上为5。58%。而国债利率由于历史原因已与固定资产利率接近,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对原始权益人按普通的税法规定征收流转税,我国许多ABS项目将无法进行,因为证券化的融资成本将远远高于其他融资方式,资产证券化将失去经济价值。2、作抵押贷款处理。原始权益人将证券化资产作为抵押物提前回收现金,同时保留该资产的所有权。由于没有发生销售,原始权益人不必缴纳流转税。尽管有这些优势,但这种处理方式并不被提倡,因为它不能达到分散风险的根本目的。而分散风险正是实施资产证券化的初衷。如果这些资产还保留在原始权益人内部,不仅没有减少原始权益人的风险,反而会增加不稳定的因素。因此,笔者认为,对于原始权益人向SPV转移资产作出售处理更能体现资产证券化的优势,同时资产证券化带来的损益只是原始权益人原已存在的潜在损益的显现,对资产转移征收所得税是合理的,而营业税和印花税则应予以免除。因为资产证券化往往涉及上亿甚至更大的交易额,我国现行的营业税为5%,如按此比例缴纳,资产证券化的参与者将不堪重负,而印花税税率虽仅为万分之几,在如此大的交易量下税负还是相当重的。二、SPV的税收待遇SPV是为了资产证券化融资设立的法律意义上的经济实体。SPV不需要场地和员工,是典型的空壳公司,如果对其征税,将极大地增加融资成本。因此SPV的税赋必须较低,对SPV的资本利得和利润免征所得税,对资产交易免征印花税。我国目前尚不允许设立免税的空壳公司。在我国试点资产证券化的初期,对SPV的处理可采取的方法有两个:一是不在国内设立SPV,选择税收优惠的百慕大、开曼群岛以及美国的某些州作为SPV的注册地;二是国家对SPV采取特殊的税收政策。例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1]10号文件已经具体规定了四大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在收购国有不良贷款和承接、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资产的业务活动中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就包括运用证券化方法对贷款及其抵押品进行处置,这为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推广创造了税收上的便利。三、投资者的税收待遇1、利息预提税。对于投资者,资产证券化所使用的工具通常是带息的票据,持有过程中,投资者的利息需要支付SPV所处国家的利息预提税。该税是世界大多数国家对非居民在其税法管辖区获得的利息收入征收的一种税,一般为利息收入的10%~30%。我国没有单设预提税,而是在所得税中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所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利润、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都应当缴纳20%的所得税。这部分税收最终将转移到借款人身上,增加资产支持证券的综合成本,降低了资产证券化的吸引力。2、资本利得税或所得税。按照企业所得税法津制度,纳税人有偿转让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取得的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后的余额,征收33%的所得税。因此在我国目前的税收政策下,投资者变现ABS需缴纳所得税。由于资产证券化本身的收益很小而交易量巨大,根据这种特性,对投资者转让ABS的买卖差价征收所得税实行一定的优惠政策是必要的。综上所述,资产证券化是新的金融业务,不同于公司债券和股票,《证券法》并未将其纳入管理,为此需要立法先行。税收方面即使最简单的资产证券化交易也会有许多潜在的税收问题,减免税费是境外资产证券化中降低成本的常用方式。但国内尚无相应减免制度。在我国目前的税收体制下,资产证券化可能导致庞大的税收负担。为了在我国推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及其他资产的证券化,必须根据我国税收法规和政策,结合资产证券化本身的特征,制定适合资产证券化各当事主体特征的税收制度,明确界定原始权益人、SPV、投资者的所得税、营业税、印花税及利息预提税的征收范围和优惠政策,以推动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健康发展。
㈦ 资产证券化的基本程序涉及那些
1、确定要证券化的资产,组成资产池。
企业要首先分析自身的融资需求,根据融资需求确定证券化的目标。
2、组建特设机构,实现真实出售。
一般由这些资产的原始权益人设立一个独立的实体--特设机构SPV,然后将资产池中的资产(这些资产本身具有很高的投资价值,但是由于各种客观条件限制,无法通过证券化途径在资本市场筹集资金),以真实出售的方式卖给这个特设机构。将项目资产的未来收入权利转让给SPV的目的,是将项目公司本身的风险与项目资产隔断,从而实现“破产隔离”,以利于SPV机构获得权威性资信评估机构授予较高资信等级(AAA或AA级)。组建SPV是ABS成功运作的基本条件和关键因素
3、完善交易结构,进行预先评级。
接下来特设机构SPV必须与银行、券商等达成一系列协议与合同以完善交易结构。然后请信用评级机构对交易结构进行预先的评级,也就是内部评级。
4、信用评级,发行评级。
在完成初次评级以后,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者,改善发行条件,降低融资成本,就要通过破产隔离、回购协议、机构担保等技术手段,提升所要发行证券的信用等级,即“信用增级”。之后,再次聘请专业信用评级机构进行正式的发行评级,并将评级结果公告。接下来,将具体的发行工作交由专门的证券承销商。
5、获得证券发行收入,向原权益人支付购买价款。
特设机构SPV从证券承销商那里获得证券发行收入,再按资产买卖合同规定的购买价格,把发行收入的大部分支付给原受益企业,从而使企业的筹资目的得以实现。
只要投资项目所依附的资产在未来一定时期内,能带来稳定、可靠、风险较小的现金流量(房地产未来租金收入、收费公路及其他公用设施收费收入、税收及其他财政收入等),便可以进行ABS融资。
SPV作为发起人与投资者之间的中介,是证券化交易结构的核心。从资产证券化运作的流程来看,资产证券化构造出的资产证券之所以能吸引投资者,其主要长处在于由“破产隔离”而产生的信用级别的增级,它是资产证券化运行机制的核心所在,其给予了交易安全以最大限度的保障。实现破产隔离,一方面要限制SPV的业务范围,使SPV能与其自身引起的破产风险相隔离。另一方面,使SPV能同与发起人相关的破产风险相隔离,不受发起人破产与否的影响,从而保证了持有资产证券的投资者收益的安全性。
㈧ 资产证券化 入池资产含增值税吗
1、资来产证券化 入池资产含自增值税。
2、资产证券化是以特定资产组合或特定现金流为支持,发行可交易证券的一种融资形式。 资产证券化仅指狭义的资产证券化。自1970年美国的政府国民抵押协会,首次发行以抵押贷款组合为基础资产的抵押支持证券-房贷转付证券,完成首笔资产证券化交易以来,资产证券化逐渐成为一种被广泛采用的金融创新工具而得到了迅猛发展,在此基础上,现在又衍生出如风险证券化产品。
㈨ 资产证券化 损失 可以税前扣除吗
不可以,属于违规!我们交易所就是做资产证券化的,企业资产是类似抵押在我们这里的,如果转移,属于单方违约和违规,吃官司的
㈩ 政府税收可以做为资产证券化吗
税收不是资产证券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