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有什么不一样吗
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的职责不同。
在有效保荐期间,保荐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内
1、确认上市企容业符合交易所要求,并就上市交易后上市企业是否继续符合要求向企业董事会提出意见。
2、上市企业申请股票首次上市时,应当协助上市企业办理股票上市交易,确认所有上市交易申请文件符合本规则的规定,并向交易所提交上市交易建议书。
3、指导和督促上市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回应上市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交易所规则的咨询。
4、指导和督促上市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审核上市企业拟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并书面确认。
5、及时答复交易所的询问。
6、指导和督促上市企业履行股权上市交易义务。
7、协助上市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和本细则的规定,建立健全上市企业治理结构。
8、确保有足够和适当的专业人员从事推荐业务。
9、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保荐代表的职责如下:
1、负责证券发行与承销项目的开发与实施。
2、与项目相关机构的主管部门(包括中国证监会、交易所、中国证监会、证券业协会)沟通,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3、发展和维护客户关系。
2. 证券保荐人的收入由谁支付
1、证券保荐人的来收自入由证券公司支付。
2、保荐人(Sponsor),是指企业上市的推荐人。一家企业要想在主板(上海交易所、深圳交易所)、中小板、创业板上市必须要有保荐人的推荐。保荐人职责就是协助上市申请人进行上市申请,负责对申请人的有关文件做出仔细的审核和披露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保荐人在公开、公平、公正、规范、自愿的原则下在本所核准的范围内从事业务,不得擅自超越业务范围、业务权限。
3. 什么是保荐人
1. 保荐人制度简介
保荐人(Sponsor)实质上类似于上市推荐人,香港通称保荐人,在联交所的主板上市规则中关于保荐人的规定也类似于上交所对于上市推荐人的规定,主要职责就是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推荐上市,并对申请人适合上市、上市文件的准确完整以及董事知悉自身责任义务等负有保证责任,尽管联交所建议发行人上市后至少一年内维持保荐人对他的服务,但保荐人的责任原则上随着股票上市而终止。香港推出创业板后,保荐人制度的内涵得到了拓展,保荐人的责任被法定延续到公司上市后的两年之内。
创业板的保荐人制度与主板相比最明显的区别在于两方面:
1.申请成为保荐人必须在公司性质、业务经验、规模及人事(主管和助理主管的专业资格和从业经验)等方面符合创业板上市规则中的相应规定,经联交所审批后方可列入保荐人名册。
2.保荐人的主要职责包括对新申请人的职责和对上市发行人的职责,其中对申请人的职责与主板的规定相似,对上市发行人的职责则属新增项目,这部分内容正是创业板保荐人责任加重的体现。其具体规定是:在新申请人上市当年的余下时间及其后的两个财政年度继续当任顾问,期间所负主要职责包括
1. 作为联交所与上市发行人的主要沟通渠道并处理联交所提出的有关该上市发行人的一切事宜;
2. 对照发行人的业务目标声明及盈利预测(如果有),与发行人定期回顾发行人的营运表现和财务状况,决定是否需要作任何公告;
3. 对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刊发的所有公告、上市文件、通函以及发行人的年报、年度帐目、半年报告及季报在刊登之前进行复核;
4. 确保发行人董事会所有新获委任者了解他们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及其他适用的法律法规所负责任的性质,以及他们对股东、发行人的债权人所负责任的一般性质。
二.保荐人制度对二板市场的必要性
1.防范风险的重要举措
众所周知,二板市场是一个高风险的市场,它的高风险缘自二板市场本身有别于主板的功能定位、融资主体和投资主体。二板市场主要支持创业投资和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成长,其中包括大量的高科技企业,由于上市门槛较主板低,企业规模较小,技术开发创新风险大,盈利前景的不确定性强,投资者为了可能获得的高收益将承担更大的风险,二板市场本身的波动也会比较大。因此,各国二板市场的监管者都从上市公司、中介机构、市场本身的制度安排等各个方面制定规范,加强对风险的控制,而保荐人制度的建立正是通过赋予中介机构更多的权利和责任来防范风险的一个重要措施。
2.强化中介机构职责的手段
保荐人是企业上市的桥梁,是上市公司与交易所沟通的主要渠道,它将企业最终推荐上市是建立在对被推荐企业有充分了解并使其符合上市所要求的一切条件基础之上的。作为证券市场重要的中介机构,同时也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主体之一,有义务履性专业职责,保护投资者利益,降低整体的市场风险,为建立一个“公开、公平、公正、有效”的市场环境尽自己应尽的的责任。
3. 3.保护投资者之利器
保荐人制度能有效保护投资者:保荐人制度加大了保荐人的责任认定(与主板上市推荐人相比),在公司上市以后的一段时期内,投资者仍可获得经过审查的披露信息,客观上得到了充分真实的信息,减小了信息披露带来的风险。同时,保荐人有责任协助公司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尽快过渡成为一个规范运作的上市公司,这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稳定市场、降低投资者投资风险的作用。保荐人制度对投资者自身素质的提高也有明显的促进作用:
(1)投资者的投资理念将进一步增强。二板市场的风险明显要大于主板市场,其退出机制也会更加严格,主板市场由ST到PT的故事不会重演。“三公”原则在二板市场上会体现得更为透彻,特别是公开原则,投资者只有对公司充分了解,才不致于碰上被摘牌的个股。这样,投资者会从只关心股价上升成为公司真正意义的股东,更加关心公司的经营情况。保荐人制度确保信息的充分、真实、准确、及时披露,使投资者从量和质上关注、把握公司的信息进而对证券的价值和风险状况作出较为准确的判断成为可能。
(2)投资者的地位将得到进一步提升。保荐人制度有利于投资者充分了解证券发行人的资信、证券的价值和风险状况,从而能够比较正确地选择投资对象。保荐人制度中保荐人责任明确,投资者如遇到公司做出损害投资者利益时,由于增加了连带责任人,投资者的地位得到提升,投资者的利益通过保荐人的持续保荐责任得到进一步的保护。事实上,股东的投资是公司经营之本,三公原则的核心就是保护投资者利益,但由于种种原因,我国证券市场长期以来“保护上市公司”的色彩要浓过于“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二板市场的设立,将使原先这种状况不复存在,投资者的地位会得到切实和进一步提升。
三、引入保荐人制度对国内券商的压力
香港对保荐人实行审批制度,符合规定的证券机构经联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审批决定是否列入保荐人名册,截止7月12日,香港创业板的保荐人名册中共有45家保荐人,3家联席保荐人。我国目前规定的主承销商上市辅导制度从企业开始改制一直到上市后一年,但实际上承销商与上市公司的联系往往随着企业上市而终止。无论是主承销商还是上市推荐人,其法律责任都比较小,证券市场屡屡出现的违规处罚案例中,很少出现对承销商等中介机构责任的追究判罚。去年开始实施的《证券法》明确了对承销商违规的法律处罚,但上市推荐人的违规主要还是由交易所视情节进行的批评、谴责直至取消资格等行政处罚。
考虑到我国的上市推荐人须由证监会认可的主承销商经交易所认定后担任,且目前主承销商原则上应承担一部分保荐人上市后持续保荐的职责,因此,我国二板的保荐人很可能由证监会认定的主承销商同时兼任,而且对中介机构违规的处罚力度也会加大,这样券商投行业务的压力将大为增加,对券商的承销能力、保荐能力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参与二板市场的投资者为了可能获取的更高收益需要承受比主板更大的风险,他们会通过各种渠道加强对被投资对象的价值评判,也会更加关注不同项目不同保荐人的资力,原先主板市场“谁承销一个样”的局面将随之改变。承销商在选择项目时不得不更多地考虑公司的质地,更全面、客观地评估公司的价值,制定合理的发行价格,在成功发行、上市形象、自身风险等方面充分权衡后作出理性选择。
2.我国的二板市场在设计时将避免重复主板现有的一些缺陷,力求与国际惯例接轨,因此,承销商的保荐责任很可能会比照香港做法持续到公司上市后两年时间内,而且不会再象以往那样停留于名义上的持续辅导。这就要求主承销商在企业上市后必须保持与其密切联系,协助企业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定期检讨发行人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监督企业依法严格进行信息披露,券商必须在人员配备、增强与企业沟通等方面加大投入和执行力度。
3.二板的保荐人同时承担主承销商和保荐人职责,不仅可能因承销过程的失误遭受作为主承销商应受的处罚,如果不能切实履行保荐职责,还要受到谴责、除名、撤消资格等来自交易所和证监会的处罚,券商的信誉由此受到严重损害,甚至可能影响主承销资格和其他投行业务的开展。更为重要的是,我国《证券法》对上市公司披露信息中的违规现象作出了明确的处罚规定,一旦实行保荐人制度后,承销商在一定时期内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就负有连带责任,关于其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也会在有关法规中作出相应补充。对国内券商必须正视这种压力,在各方面做好准备,降低自身风险,同时也为建立一个规范的新市场承担起中介机构应该承担的责任。
四、保荐人制度下券商的对策
1.首先,选好项目、选好企业。保荐人制度决定承销商今后在选择二板上市项目之初就必须注重对目标企业的质地考察。以往由于受承销业务的高额利润诱惑,加之承销家数对券商每年排名座次的直接影响,大多数承销商都难免受短期利益驱使,“既有之,则做之”,无论公司质地好坏,只要能上市就是“双赢”,谈不上对项目的挑选,甚至出现企业刚上市一两年就开始亏损、无法持续经营这样令人难以置信的事实。在二板市场的保荐人制度下,券商的责任和风险加重,因此必须彻底摈弃原先不注重企业质地的观念,虽然上市公司自身的经营风险并不是也无法通过保荐人来规避,但通过挑选企业并做到充分揭示风险,保荐人可在相当大程度上规避保荐风险、提升信誉。承销商的投行人员在接触企业过程中应对企业进行充分调查了解,并根据研究对企业及其所在行业做出客观、全面的评估,以尽可能准确评价承销该企业的风险度,减少由于选择不当带来的风险。
2.规范运做、防止欺诈。在承销商制作发行文件、企业改制、发行及上市辅导、股票承销过程中,一方面要真正做到尽职调查,使自己免受发行人可能出现的隐瞒欺诈;另一方面,承销商要以行业应有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约束自己,避免虚假包装、过度包装。更不能仅考虑自身经济利益,和企业共谋,违反有关规定,制作虚假材料,或不按规定披露信息,使投资人招受不必要损失,自身信誉也由此受损。
3.合理定价,客观推介。随着发行定价的日趋市场化和投资供给的大量增加,一级市场完全由卖方主导的格局将有所改变,申购新股中签后在二级市场上变现不会永远是“无风险套利”,承销商也可能由于发行定价不当带来承销风险,或者由于承销新股的市场表现不佳间接影响承销商信誉。这就要求承销商在充分了解企业、科学评估其价值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和企业协商制定合理的发行价格。在向投资者推介、路演的过程中,注意销售技巧的应用,既要宣传企业、同时充分披露信息,避免误导以及将不必要的风险带进上市之后的阶段。
4.密切联系,持续辅导。虽然按规定主承销商对发行企业的发行和上市辅导一直到公司股票上市后1年止才结束,但实际上大多数承销机构与发行人的联系在企业上市后就急剧减少,甚至几乎不再沟通。企业上市后即遭承销商冷落的情形不在少数,上市公司以后的再融资活动或重组财务顾问也往往不见主承销商的踪影。在保荐人制度下,主承销商必须在企业上市后的一段时间内继续为其担任顾问,就其规范及时披露信息、健全法人治理结构等负有责任。因此,保荐人应指定专门人员对上市公司进行跟踪辅导、提供咨询服务,而且被指定的人员最好是在前期参与该企业发行上市的投行人员,对企业已有深入了解和接触,这样可以保持服务的连续性,降低双方的成本。主承销商必要时应增加人员配备,以确保与上市企业密切联系,加强沟通,及时了解反馈需求,切实履行对上市企业的持续保荐职责。
5.加强培训,提高专业素质。当前由于券商之间的投行业务竞争激烈,投行人员流动性相对较大,券商投行人员的数量和质量往往并没有同步提高。对投行人员的培训绝大多数以在岗培训为主,即新手跟随较有经验的同事直接参与项目甚至马上独立承担项目。在岗培训固然是一种最为直接、最为现实的做法尤其是对于忙碌的投行人员而言,但仅靠它并不能满足日益提高的对投行人员素质的要求。日前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指出,在近期的上市公司增发试点工作中,各证券公司普遍存在内部协调沟通不够、投资银行人员专业能力不足等问题,影响了增发工作质量。为此要求具有主承销资格的证券公司切实加强内部协调和人员培训。可见投行人员确实存在某种程度的专业素质欠缺,客观上存在培训需求。
保荐人制度下对投行人员的素质要求更高,券商有必要对投行人员在管理、法律、财务等方面加强培训,培训方式也应多样化,例如外聘专家、短期专题培训等。在完善专业素质的同时,及时把握行业最新发展动向,顺应市场化趋势带来的种种新要求,真正提供专业化服务,提高顾客满意度,以实力来提升公司在二板市场上的竞争力。(上海证券报)
4. 怎么样才能取得证券保荐人资格
获得证券保荐人资格的唯一途径就是参加考试,只要成绩合格,就可以申请成为证券保内荐容人。
保荐人,即企业上市的推荐人,一家企业要想在创业板上市必须要有保荐人的推荐。
保荐人的职责就是协助上市申请人进行上市申请,负责对申请人的有关文件做出仔细的审核和披露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保荐人在公开、公平、公正、规范、自愿的原则下,在本所核准的范围内从事业务,不得擅自超越业务范围、业务权限。
报考条件:
参考人员应满足下列条件:
(1)在证券公司从事证券发行承销、收购兼并、固定收益等投资银行相关业务的正式工作人员;
(2)从事证券发行承销、收购兼并、固定收益等投资银行相关业务两年以上(包括在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发行承销、收购兼并、固定收益等投资银行相关业务的经历),从业年限计算截止至2013年6月21日,兼职、实习等工作时间不计入从业时间;
(3)已取得证券从业资格(即通过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基础科目至少一门专业科目的人员)。
5. 请问:证券发行在什么情况下需要保荐人保荐
2008年10月17日发布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09年4月14日修改,2009年6月14日起实施)规定:
要求发行人就下列事项聘请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履行保荐职责: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6. 中国每个证券公司都有保荐人么
不是的 证券公司一百多家 并不是每家都有相关业务资格的 目前按照证监会“发行保荐人”栏目中,应该是75家,具体见证监会“在线办事-发行保荐人”,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7. 证券保荐代表人人是干什么的
保荐代表人是指上市后备企业和证监会之间的中介,相当于这家企业的代表,向证监会作担保推荐企业上市。
任职资格:
1、具备2年以上投行业务经历,且自2002年1月1日起至少担任过一个境内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或可转债的主承销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一个项目应只认定一名项目负责人;
2、具备2年以上投行业务经历,且至少参与过两个境内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发行新股或可转债的主承销项目,一个项目只认定两名参与人员,其中包括一名项目负责人;
3、具备2年以上投行业务经历,担任主管投行业务的公司高管、投行业务部门负责人、内核负责人或投行业务的其他相关负责人,每家综合类证券公司推荐的该类人员数量不得超过其推荐通道数量的两倍。
因突发性事件而影响证券交易的正常进行时,证券交易所可以采取技术性停牌的措施;因不可抗力的突发性事件或者为维护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临时停市。证券交易所采取技术性停牌或者决定临时停市,必须及时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实行实时监控,并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对异常交易的情况提出报告。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证券交易所根据需要,可以对出现重大异常交易情况的证券账户限制交易,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证券交易所分为公司制和会员制两种。这两种证券交易所均可以是政府或公共团体出资经营的(称为公营制证券交易所),也可以是私人出资经营的(称为民营制证券交易所),还可以是政府与私人共同出资经营的(称为公私合营的证券交易所)。
8. 考保荐人需要什么条件
在证券公司从事证券发行承销、收购兼并、固定收益等投资银行相关业务的正版式工作人员等。
参考人员应满权足下列条件:在证券公司从事证券发行承销、收购兼并、固定收益等投资银行相关业务的正式工作人员;已取得证券从业资格(即通过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基础科目至少一门专业科目的人员)。
从事证券发行承销、收购兼并、固定收益等投资银行相关业务两年以上(包括在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证券发行承销、收购兼并、固定收益等投资银行相关业务的经历),从业年限计算截止至2013年6月21日,兼职、实习等工作时间不计入从业时间。
(8)证券的保荐人扩展阅读:
证券保荐人资格考试的相关要求规定:
1、根据协会统一安排,本年度保荐代表人年度业务培训计划已于协会网站公布,请各公司及时查询,并组织人员参加、完成培训。
2、对未按规定完成本年度保荐代表人业务培训和年检的保荐代表人,我会将注销其保荐代表人资格,取消其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成绩。
3、对于未按规定完成本年度保荐代表人业务培训的其他人员,我会将取消其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成绩。
9. 证券保荐人资格考试真有那么神吗考出来有什么用'
其实很难说这个考试是不是很神,因为能有资格报名参加这个考试的人差一点的也回是年薪十几、二十万答的人了,考过以后再主办过一个股票发行项目就可以注册为保荐代表人。保荐代表人是A股股票融资项目的签字人和具体责任承担人,属于证券业里的相对高端的工作,所以目前的收入还是比较高的,行业内还保持着一、二百万底薪的水平,当然,从长期看,底薪收入是要下降的。
10. 大家好,请问保荐机构,保荐人,券商,证券公司,这四者是什么关系谢谢!
券商即是经营证券交易的公司,或称证券公司。保荐机构是指由证券发行承销保荐资格的证券公司。保荐机构,又称保荐人。在上市这个语境中讨论,保荐机构,保荐人,券商,证券公司这四者是一回事。
因为没有资质的券商几乎掺和不到上市这个业务中来。而且保荐机构,保荐人这两个词也主要用在上市语境中。
从全球来看,保荐人要同企业达成协议,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推荐上市,并对申请人适合上市、上市文件的准确完整以及董事知悉自身责任义务等负有保证责任,保荐人的责任要延续到发行人上市后的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之内。
(10)证券的保荐人扩展阅读
保荐人对上市发行人(即已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的职责:
1、作为所代表的上市发行人与联交所沟通的主要渠道,且必须尽量处理由联交所提出的有关该上市发行人的一切事宜。
2、与发行人定期检讨发行人的营运表现及财务状况,透过对照发行人的业务目标声明及盈利预测(如有)协助发行人决定是否需要作出任何公布。
3、须公开刊登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所需刊发的一切公告、上市文件及通函,以及发行人的年报及周年帐目、半年报告及季度报告之前,与发行人复核该等文件,以确保发行人的董事明白向股东及市场披露所有重要资料的重要性。
4、须向发行人董事会所有新获委任者简报他们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证券的适用法例及条文所负责任的性质,以及他们对股东及发行人的债权人所负责任的一般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