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列举操纵期货交易价格行为
(1)分仓。大抄量持仓,以影响价格,操袭纵市场,借用其他会员席位或其他客户名义在交易所从事期货交易。
(2)移仓(倒仓)。把一个席位上的持仓转移到另外一个席位上的行为。
(3)对敲。按照事先约定的方式或价格进行交易或互为买卖的行为。
(4)逼仓。通过控制期货交易头寸或垄断可供交割的现货商品。
Ⅱ 举个例子说明期货是怎样交易的
期货交易是指在期货交易所内集中买卖某种期货合约的交易活动。期货交易是在现货交易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通过在期货交易所内成交标准化期货合约的一种新型交易方式。期货交易的买卖又称在期货市场上建立交易部位,买空称作建立多头部位,卖空称作建立空头部位。开始买入或卖出期货合约的交易行为称为“开仓”交易者手中持有合约称为“持仓”,交易者了结手中的合约进行反向交易的行为称“平仓”或“对冲”,如果到了交割月份,交易者手中的合约仍未对冲,那么,持空头合约者就要备好实货准备提出交割,持多头合约者就要备好资金准备接受实物。
我在期货经纪公司实习过一个月,也参加过模拟交易。
试试用不术语的方式来解释:
(1)投资者交纳5%-10%的保证金后(期货经纪公司好象规定是5万),可委托经纪公司代理期货买卖业务。
要注意期货交易的对象是标准化的合约,比如10吨标准化强筋小麦合同。
(2)利用低买高卖或高卖低买的方式交易。
比如强筋小麦在1000元/吨的价位时买入一手(小麦一手10吨),在1100/吨的价位时平仓(即作反向交易卖出),除去手续费2元/手,可净赚(1100-1000)*10-2=998元。
同理, 在1050元/吨价位时先卖出一手,在1000元/吨价位时平仓(即作反向交易买入),除手续费2元/手,可净赚(1050-1000)*10-2=498元。
(3)合约都有一定的实施期限,比如在6月买或卖9月的强筋小麦合约,若9月之前没有进行对冲交易(即一买一卖或一卖一买),还持有买入或卖出的合约时,就必须执行实物交割了,即买入的是10吨小麦的实物,卖出的也是10吨小麦。
基本所有的期货经纪公司的网站都有模拟操作并有看实时行情的软件,有兴趣的话可以先模拟操作。
Ⅲ 如何认定现货交易中的非法期货交易行为
您好,
对于商品现货市场非法从事期货交易的认定
1认定单位
(1)非法黄金期货交易活动
根据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黄金市场及黄金衍生品交易监管职责的意见》(中央编办发〔2011〕39号),人民银行负责组织认定非法黄金期货交易等活动。
(2)除黄金以外的大宗商品非法期货交易活动
根据商务部、人民银行、证监会《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即各地证监局,负责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的认定工作。
(3) 特殊品种的非法期货交易活动
对于没有明确行政认定单位的,如权益类(产权、股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有价证券、指数、利率、汇率等,可以提请国务院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进行行政认定。
2认定程序
非法黄金期货交易活动由各地公安机关致函当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提请出具行政认定意见。
除黄金外的其他大宗商品非法期货交易活动由各地公安机关致函当地证监局提请出具体行政认定意见。
特殊品种的非法期货交易活动,可以由当地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致函国务院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请进行行政认定,或由各地经侦部门层报公安部经侦局提请其进行行政认定。
3认定内容
主要是涉案人员及其会员(加盟商、代理商)的行为是否属于 “非法组织期货交易活动”或“擅自从事期货业务”。
4认定标准
对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认定的标准是要针对政策上明令要求禁止的非法期货交易活动情形进行审查,对于商品现货市场所进行的交易活动是否属于非法期货交易活动。根据相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在具体审查时须把握住目的要件和形式要件,才能准确定性判断商品现货市场所进行的交易活动是否即为《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组织期货交易活动”和“擅自从事期货业务”的情形,从而按违反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六条的禁止性规定而认定交易平台是否涉嫌从事非法期货交易行为。
(1)目的要件
根据111号文的精神,就目的要件而言,主要是以标准化合约为交易对象,允许交易者以对冲平仓方式了结交易,而不以实物交收为目的或者不必交割实物。
因此,在审理相关交易行为时侧重于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A. 投资者是否具有交割的资质
现货交易平台上进行的交易动辄几千盎司白银、上百吨原油,交易平台为了主张其是现货交易,往往声称,投资者完全可以随时点击交割按钮进行交割。但是,绝大多数投资者是自然人,他们如果交割如此多的数量的现货商品(特别是卖出)是否属于非法的无照经营呢?因此投资者必然是要通过平仓的方式来了结交易。合法的期货交易中虽然也有自然人参加,但是自然人不能进入交割月,所以不存在交割问题。因此,投资者是否具备交割的资质成为影响现货交易平台向非法期货交易转化的一个关键因素。
B. 现货平台是否有真实的仓库和仓单存在
现货市场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加快现货商品的流通,因此真实存在的现货是基础。如果现货平台没有足够的仓库和仓单存在(比如每天的交易量多达几万手,但仅仅只有几手仓单甚至没有),那么其交易的主要目的就不是为了交收,而只能是对冲平仓,则转化成为非法期货交易。
C. 审查现货交易平台的交割率
计算现货交易平台的交易总量和最终的交收数量,从而判断在现货平台上的交易目的到底是为了对冲还是为了交收。
(2)形式要件
就形式要件来看,主要侧重于审查是否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的交易。
A. 标准化合约
所谓的标准化合约,根据111号文的定义,即是指除价格、交货地点、交货时间等条款外,其他条款相对固定的合约。交易者将此类合约作为交易对象,订立合约时,并非全额付款,而只缴纳商品价值的一定比率作为保证金,即可买入或者卖出;合约订立后,允许交易者不实际履行,而可通过反向操作、对冲平仓方式,了结自己的权利义务。
B. 集中交易
审理商品现货市场非法期货交易活动案件中最为核心的关键是认定现货交易平台是否实施了集中交易。
所谓集中交易是指由现货市场安排众多买方、卖方集中在一起进行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人员集中、信息集中、商品集中),并为促成交易提供各种设施及便利安排。集中交易又可细分为集合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机制等交易方式。
集合竞价是指买卖双方按照自己所能接受的心理价格自行进行买卖申报,由现货市场电子交易系统对全部有效申报进行一次集中撮合的处理过程。
连续竞价是指现货市场按照“价格优先、市场优先”等原则形成成交价,如当最高买价与最低卖价相同时,该价格为成交价;当买价高于卖价时,报价在先一方的卖方价格为成交价。
电子撮合是指众多的买方和卖方同时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进行撮合配对、点选成交或其他方式促成合约成立的交易方式。
匿名交易是指对于一项交易标的物,交易者完全不需要知道对手方的身份、年龄、信用状况等除价格以外的交易信息而进行的交易。由于该交易标的物可以剥离其所有者的影响而独立存在,因此极大地提高了其标准化、流动性水平,从而成为资本市场特有的交易方式,因具有不同于现货交易的一般规律,不宜为商品现货市场采用。
做市商机制是指具备一定实力和信誉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等,不断地向买卖双方提供报价,并按照自身提供的报价付出资金或商品与之成交,从而为市场提供即时性和流动性,并通过买卖价差获取利润而形成的交易制度。由于做市商买卖商品的目的并不是获取商品的所有权,而主要是低买高卖,提供流动性,与现货交易的初衷完全不符,做市商机制不宜作为现货市场的交易制度。
5认定性质
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对有关交易场所是否开展了非法期货交易的认定的性质
关于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性质认定的问题,国务院文件有明确规定。《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规定,地方交易场所均由省级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日常监管、违规处理和风险处置。《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国函〔2012〕3号)规定,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对交易场所涉嫌从事违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性质认定存疑的,可提交联席会议认定,由证监会在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出具认定意见。
证监会出具性质认定意见,本质上是应有权机关的请求,对其查处违法证券期货活动提供的专业支持。该认定意见,仅供有权机关参考,不能代替其依法作出的认定结论。一项交易活动是否违法,须由有权机关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断。如果投资者认为某项交易活动构成非法期货交易,应向有权机关提出,请其调查处理。
Ⅳ 什么是期货期货交易
期货是现在进行买卖,在将来进行交收或交割的标的物,这个标的物可以是某种版商品例如黄金、原油、农产权品,也可以是金融工具,还可以是金融指标。交收期货的日子可以是一星期之后,一个月之后,三个月之后,甚至一年之后。期货市场最早萌芽于欧洲。
Ⅳ 期货交易的种类有哪些
中国有4大期货交易所,交易品种分别是:
一、上海交易所:
1、金属:铜、铝、锌、内铅、镍、锡、黄金、白银、容螺纹钢、线材、热轧卷板;
2、能源化工:原油、燃料油、沥青、天然橡胶、纸浆;
3、衍生品:铜期权、天胶期权。
二、大连商品交易所:
1、农业品:玉米、玉米淀粉、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豆油、棕榈油、纤维板、胶合板、鸡蛋;
2、工业品:聚乙烯、聚氯乙烯、聚丙烯、焦炭、焦煤、铁矿石、乙二醇;
3、期权:豆粕期权、玉米期权。
三、郑州商品交易所:
1、农产品:白糖、棉花、普麦、强麦、早籼稻、晚籼稻、粳稻、菜籽粕、油菜籽、菜籽油、棉纱、苹果、红枣;
2、非农产品:动力煤、PTA、甲醇、玻璃、硅铁、锰硅;
3、期权:白糖、棉花。
四、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1、沪深300股指期货;
2、中证500股指期货;
3、上证50股指期货;
4、2年期国债期货;
5、5年期国债期货;
6、10年期国债期货。
Ⅵ 期货交易的原则与方法是什么
1.期货交易规则
任何交易市场,都必须具备一整套规章制度。因为,任何一个市场,如果缺少了规则的约束,就会乱套。当然,期货交易也是如此,必须有一套专门的规则,期货交易才能够正常开展。那么,什么才是期货交易规则呢?
事实上,期货交易规则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期货交易规则包括期货市场管理的一切法律、法规、交易所章程及规则。而狭义的期货交易规则,只是指期货交易所制定的、经过国家监管部门审核批准的《期货交易规则》,以及以此为基础产生的各种细则、办法、规定。
所有的期货交易所都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条例制定自己的期货交易规则。交易规则应以交易所为中心明确全部交易规范。实际上,这就是交易所与期货投资者之间达成的一种共同契约。
那么,期货交易规则的内容包括哪些呢?期货交易规则应包括开市、闭市、报价、成交、记录、停板、交易的结算和保证、交割、纠纷处理及违约处罚等内容。我们应该注意的是,期货合约也是规则的组成部分。制定期货交易规则的目的是为了维持正常交易秩序,保护平等竞争,惩罚违约,制止垄断、操纵市场等不正当的交易行为。
2.如何运用追随趋势的交易原则
在期货交易中,有四种基本的交易原则,它们分别是:追随趋势交易;止损及时,使损失最小化;利润最大化;避免风险。其中,最为关键的一点,就是运用趋势进行交易。下面,我们就主要介绍一下期货的这种交易原则。
追随趋势进行交易。就是说你应该遵循近期的价格波动方向进行交易。根据专家分析,这些价格变化与最初的小趋势的随意波动有关。这就是说,要想取得交易成功,就应该遵循追随趋势的交易原则。
从长远看,你只能与商品价格波动趋势同步运行方能获利。因此,当价格呈现趋势性上涨时,你就只能采取买入的操作方式,而当价格呈现趋势性下跌时。你采取的策略或者操作方式只能是抛售。
虽然,运用趋势交易这个重要的法则众所周知,但是,能够在实际交易中遵守这条法则的期货交易者并不是很多。他们总是倾向于在新的趋势确立之前,在极端的底部买入,或者在极端的顶部抛出。但是,真正能够取胜的交易者却是一直在等待,在确认了一个趋势已经形成之后,再创建与这个趋势相吻合的头寸。
与追随趋势相对立的则是预测,但是,这一个陷阱几乎所有的期货投资者都曾经掉进去过。这些掉进陷阱的投资者,他们对期货交易进行了思考,并且断定成功之路就是学会预测市场在未来的走势。所以,这些人也曾经向人们宣传他们对期货市场的最新预测。事实上,这却是一个陷阱。作为一个成功的投资者。根本不用预测市场,我们能够做的,就是对市场走势做出反应。如果你是一个长期追随着趋势进行交易的期货投资者,你就会发现市场真的不需要去预测。
如何规避期货交易风险
我们应该充分地认识到,期货投资与股票投资一样,也是一种高利润而且高风险的商品投资,所以,如果我们要想在期货投资市场上成功,首先就要懂得如何降低风险。下面,就降低风险这个问题,为大家提供几个金点子,以帮助大家在期货投资市场上获得成功。
第一,提高保证金成数。
保证金成数就是指保证金额占整个投资总金额的百分比。提高保证金的成数,也就等于是降低了整个的投资金额,这样的话,就可以减少亏本的数目。但是,这么做之后,当你赚钱的时候,所获得的利润也就相应地减少了。
第二,选择价格波动幅度小的商品。
在观察期货商品的价格之后,你可以发现其中有些商品的价格涨幅比较大,这部分商品适合短期投资,而且是可能大赚也可能大赔的投资商品。但是,其中也有一些价格波动幅度较小的商品,这是比较稳定的投资,无论是赚钱还是亏本,金额都比较小。如果你不想承担太大的风险,就可以选择这类价格波动幅度比较小的商品。这也是降低风险的一种方式。
第三,建立停损。
所谓停损,就是指当你投资的商品价格下跌时,跌到某一个价格使你的损失达到保证金额的某一个百分等级的时候,就应设法停止亏损。这种停损制度的建立有时候是非常有必要的,它可以确保你的损失到达一定的金额时不再继续亏损下去,这也是避免过大的风险的一种方式。
第四,丰富自己的投资知识。
为了避免风险,应该充实自己对于各项商品及全球化经济市场的知识。为做到这一点,除了参考各种财经信息之外,更要随时关心时事,培养敏锐的观察力。因为,期货市场的变化很大,如果能充分了解各项时事对商品价格及整个投资市场的影响,培养出灵敏的应变能力,只要一有什么风吹草动,你就能够准确察觉并做好准备。这样的判断对你的投资决策来说,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第五,用日常开支之外的金钱投资。
对于期货投资来说,比较妥当的方法就是投资的金钱来源不得影响日常的生活。也就是说,用以投资的钱必须是日常生活所需之外的余钱。这样做的好处是,即使有一定损失,对我们的日常生活也不会产生太大的影响。
第六,选择与自己从事的行业相关的商品来投资。
虽然期货市场中可供选择的商品很多,但是就长期投资而言,为了积累实际操作的经验以减低风险,从一而终是很好的选择。而且,最好是选择与自己所从事的行业相关的商品,如从事汽车销售的人可选择汽油来做投资、餐饮业者则可选择农产品等等。总之,尽量选择自己已经比较熟悉的商品作为投资项目,就算要有其他不同种类的选择,也尽量以同种类的近似商品为主。根据本身的专业信息常识,再加上对该项商品实际操作的经验累积而得到的心得体会,必然可以培养出个人对这种商品的独特观察与分析能力。如此则投资正确的几率便增大了。
Ⅶ 什么是期货交易
要想更好地进行期货投资,首先应该明白什么叫期货交易。所谓期货回交易,就是交易双方在期答货交易所订立买卖期货合约,并根据合约规定的条款约定在未来某一特定时间和地点,以某一特定价格买卖某一特定数量和质量的商品的交易行为。
当然,期货交易是由现货交易发展而来的。在历史上,在比利时、荷兰、日本等国家早已出现了期货交易的雏形,但是,直到1848年,现代有组织的期货交易才在美国芝加哥产生。
Ⅷ 如何定罪非法变相期货交易行为
大宗商品交易结合互联网平台催生出了介于现货交易与期货交易之间的“准期货”模式回,而基于此种变相模式所演化答的犯罪行为对于金融创新与法益保护带来了负面影响。目前,我国对于大宗商品交易并未给予期货交易程度相当的监管,而现货交易目前大多为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甚至存在未经任何国家主管行政机关批准,私自设立交易场所组织交易的行为,造成大宗商品交易乱象丛生,投资者严重亏损。
非法经营罪的适用依据是我国《刑法》第225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情形下则构成非法经营罪。
基于此,以大宗电子商品交易为名从事变相期货的行为满足“违反国家规定”的构成要件。
综上,我们认为,这样的大宗商品电子交易模式实质为变相期货交易,可以定性为非法经营罪。
Ⅸ 期货交易是一种怎样的行为
期货是一把双刃剑,即可以让您发财,也可以使您破产。
有人说:
如果你爱一个人,就让他做期货,那是天堂;
如果你恨一个人,就让他做期货,那是地狱。
期货的本质是与他人签订一份远期买卖商品(或股指、外汇、利率)的合约,以达到保值或赚钱的目的。
如果您认为期货价格会上涨,就做多(买开仓),涨起来(卖)平仓,赚了:差价=平仓价-开仓价。
如果您认为期货价格会下跌,就做空(卖开仓),跌下去(买)平仓,赚了:差价=开仓价-平仓价。
期货做多一般容易理解,做空不太容易明白。下面拿做空小麦为例(签订卖出合约时卖方手中并不一定有货)解释一下期货做空的原理:
您在小麦每吨2000元时,估计麦价要下跌,您在期货市场上与买家签订了一份(一手)合约,(比如)约定在半年内,您可以随时卖给他10吨标准麦,价格是每吨2000元.(价值2000×10=20000元,按10%保证金算,您应提供2000元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会跟随合约价值的变化而变化。)
这就是做空(卖开仓),实际操作时,您是卖开仓一手小麦的期货合约。
买家为什么要同您签订合约呢?因为他看涨.
签订合约时,您手中并不一定有麦子(一般也并不是真正要卖麦子).您在观察市场,若市场如您所愿,下跌了,跌到每吨1800元时,您按每吨1800元买了10吨麦,以每吨2000元卖给了买家,合约履行完毕(您的履约保证金返还给您).您赚了:
(2000-1800)×10=2000(元)(手续费一般来回10元,忽略)
这就是获利平仓,实际操作时,您是买平仓一手小麦的期货合约。
与您签订合约的买家(非特定)赔了2000元(手续费忽略)。
整个操作,您只需在2000点卖出一手麦,在1800点买平就可以了,非常方便.
期货开仓后,在交割期以前,可以随时平仓,当天也可以买卖数次(一般当天平仓免手续费)。如果在半年内,麦价上涨,您没有机会买到低价麦平仓,您就会被迫买高价麦平仓(合约到期必须平仓),您就会亏损,而同您签订合约的买家就赚了。
假如您是2200点平仓的,您会亏损:
(2200-2000)×10=2000(元)+10元手续费.
与您签订合约的买家(非特定)赚了2000元(手续费忽略)。
期货可以赚钱. 但它赚的钱是别人赔的,还得负担交易费用,所以期货赚钱并不容易(但比股市熊市下跌时容易).
期货有风险,入市须谨慎!
参考资料:http://ke..com/view/2348.html?wtp=tt
Ⅹ 操纵期货交易市场行为包括哪些行为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合约,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
(二)蓄意串通,按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期货交易,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的;
(三)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期货交易量的;
(四)为影响期货市场行情囤积现货的;
(五)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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