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证券公司都有哪些职位 每个职位都是做什么的~
一、经纪业务类 任职要求:本科及以上学历;5年以上证券或者金融从业经验,3年以上营业部管理经验;熟悉证券法规,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证券高管人员任职条件;具有较强的责任心,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市场拓展能力,在应聘地有广泛的客户资源。 经纪业务部业务主办 任职要求:经济、工商管理、信息技术等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2年以上证券工作经验;熟悉经纪业务规则和流程,熟悉证券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了解风险控制、财务等专业知识,有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沟通协调能力强,有一定管理能力;写作能力较强,有独立撰写制度流程的经验。 证券分析师任职要求:本科及以上学历,金融、证券投资等经济类相关专业;熟悉各类金融产品,具备证券投资咨询资格;具有较强的证券投资分析能力;具有良好的口头表达及沟通能力;2年以上投资理财工作经验或投资咨询岗位工作经历;具有较高的行情把握能力、投资分析能力和市场影响力。 高级客户经理 任职要求:专科及以上学历,有客户资源者优先;有市场营销或金融业从业经验;品德良好,无不良记录;有较强的沟通能力和客户开发能力。 营业部信息技术员 任职要求:国家统招计算机、通信等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从事证券公司信息技术工作三年以上且具有计算机相关专业大专学历;熟悉MS Windows 2k/xp、MS SQL Server 2k、Novell Netware 4.11、MS Foxpro、Linux,能够独立分析和解决计算机相关软硬件故障;具有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性格开朗,良好的协调沟通能力,工作积极主动,良好的敬业精神;具有MCSE、CCNA、CNE、证券从业人员等资格者优先。 营业部客户服务人员 任职要求:本科及以上学历,熟悉经纪业务规则和流程,有档案管理经验者优先;具有较强的沟通能力;责任心强,考虑问题细致;办事迅速准确,能敏锐发现问题;熟练使用办公软件、办公自动化设备。 二、投行业务类保荐代表人任职要求:具有保荐代表人资格;有投行项目运作经验;工作主动、自我进取,具有团队合作精神,有良好的敬业精神。 高级经理任职要求: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2-3年投行或证券相关从业经历;有成功的投行项目运作经验;工作主动、自我进取,具有团队合作精神,有良好的敬业精神;通过保荐代表人资格考试者优先。 项目助理任职要求:财经专业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工作主动、自我进取,具有团队合作精神,有良好的敬业精神。 三、研究类行业研究员任职要求:有色金属、医药、旅游、区域经济、机械等相关专业,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两年以上证券研究或相关行业工作经验(同时具备者优先),其中一年以上证券研究经验;具备较深厚的产业理论和行业分析基础,熟悉相关领域企业运作和行业相关知识;逻辑判断能力强,较强的人际交往能力,良好的文字、口头表达能力;工作主动、自我进取,具有团队合作精神,有良好的敬业精神。 助理研究员任职要求:机械工程、材料、有色金属、财经、金融工程、旅游、区域经济等相关专业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具有两年以上相关行业工作经历,熟悉证券行业;有较强的文笔功夫,能够快速将手头资料组织成文章;具有较强人际交往能力;工作主动、自我进取,具有团队合作精神,有良好的敬业精神。 四、财务类核算部副经理 任职要求:财经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道德素质良好;5年以上财务工作经验;有证券、会计师事务所从业经验或注册会计师资格者优先。 营业部财务经理
❷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任职条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
(一)《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
(三)自被中国证监会撤销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3年;
(四)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之日起未逾2年;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取得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正直诚实,品行良好;
(二)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 第九条 取得董事、监事任职资格,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证券、金融、法律、会计工作3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5年以上;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第十条 取得独立董事任职资格,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证券、金融、法律、会计工作5年以上;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且具有学士以上学位;
(三)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不得与证券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利益冲突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妨碍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证券公司或其关联方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
(二)在下列机构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持有或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单位、证券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与证券公司存在业务联系或利益关系的机构;
(三)持有或控制上市证券公司1%以上股权的自然人,上市证券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或者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自然人,及其上述人员的近亲属;
(四)为证券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及其近亲属;
(五)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四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六)在其他证券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职务的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二条 取得董事长、副董事长和监事会主席任职资格,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证券工作3年以上或者金融、法律、会计工作5年以上,再或者经济工作10年以上;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
(三)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测试。 第十三条 取得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证券公司管理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和类似机构的成员(以下简称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证券工作3年以上,或者金融、法律、会计工作5年以上;
(二)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
(四)曾担任证券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2年,或者曾担任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4年,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工作经历;
(五)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资质测试。 第十四条 取得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证券工作3年以上或经济工作5年以上;
(二)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取得学士以上学位。 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当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以及其他人员行使高管人员职责的,应当取得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第十七条 从事证券工作10年以上或曾担任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8年以上的人员,申请证券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独立董事、监事会主席、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的,学历要求可以放宽至大专。
第十八条 具有证券、金融、经济管理、法律、会计、投资类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人员,申请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从事证券、金融、经济、法律、会计工作的年限可以适当放宽。
第十九条 在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以及其他承担证券监管职能的专业监管岗位任职8年以上的人员,申请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可以豁免证券从业资格的要求。
❸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是指哪类人员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是指该机构经理;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核准
二、依据
1.《公司法》;
2.《证券法》;
3.《行政许可法》;
4.《证券公司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5号);
5.《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证监机构字[1998]46
号);
6.《关于<证券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证监机构字[2000]240
号)
7.《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试行)》。
三、条件
申请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取得证券业执业资格,并从事证券工作3年以上;
3.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最近3年内无不良行为记录;
4.熟悉与证券公司经营管理有关的法律知识,具备履行高管人员职责所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5.没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担任高管人员和从业人员的情形;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请材料目录
证券公司向我局申请对分支机构负责人进行任职资格核准,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证券公司的申请报告;
2.按规定填写的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申请表及WORD格式软盘;
3.拟任人员身份证明、学历、学位、专业资格证书、执业资格证书(或证明)复印件,并加盖公司公章;
4.两名具有任职资格的证券公司高管人员或分支机构负责人作为推荐人的推荐意见。推荐意见中应说明推荐人于何时、何地、因何事认识被推荐人,目前与被推荐人的关系如何,并重点说明被推荐人的业务水平、职业道德及遵规守法情况;
5.推荐人任职资格的批复文件的复印件并加盖公司公章;
6.拟聘人员在前一工作单位(岗位)所任职务在离职后须进行离任审计(包括内部审计)的,应按有关规定提交前一工作职务的离任审计报告(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营业部内部控制若干措施的意见》中关于离任审计的要求),并加盖公司公章;
7.中国证监会和我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❹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修改决定
关于修改《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决定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监管,提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专业素质,保障证券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行政许可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第二条修改为:“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监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是指证券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
“证券公司行使经营管理职责的管理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以及类似机构的成员为高管人员。”
三、第五条修改为:“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进行监督管理。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由中国证监会授权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依法核准。”
四、第十七条修改为:“从事证券工作10年以上或曾担任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8年以上的人员,申请证券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独立董事、监事会主席、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的,学历要求可以放宽至大专。”
五、第二十条修改为:“申请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任职资格的,应当由拟任职的证券公司向证券公司注册地派出机构提出申请,申请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应当由本人向其住所地派出机构或由拟任职的证券公司向公司注册地派出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2名推荐人的书面推荐意见;
(三)身份、学历、学位证明文件;
(四)资质测试合格证明;
(五)最近3年曾任职单位鉴定意见;
(六)最近3年担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应提交离任审计报告;
(七)最近3年内在金融机构任职且被纳入监管范围的,应提交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的,还应当提交证券从业资格证书。”
六、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已经取得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任职资格的人员,自离开原任职公司之日起12个月内到其他证券公司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且未出现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拟任职公司应当向公司注册地派出机构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
(二)原任职公司的离任审计报告;
(三)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七、第二十六条修改为:“申请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应当由拟任职的证券公司向分支机构所在地派出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证券公司的推荐意见;
(三)身份、学历、学位、证券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
(四)最近3年曾任职单位的鉴定意见;
(五)最近3年内曾在金融机构任职且被纳入监管范围的,应提交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
(六)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八、第二十九条修改为:“派出机构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提出的任职资格申请作出处理。”
九、删除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十、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派出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申请人或拟任人进行考察、谈话。”
十一、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申请人或拟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派出机构可以作出终止审查的决定:
(一)申请人或拟任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二)申请人依法终止的;
(三)申请人主动要求撤回申请材料的;
(四)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针对反馈意见作出进一步说明、解释的;
(五)申请人或拟任人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机关立案调查的;
(六)申请人被依法采取停业整顿、托管、接管、限制业务等监管措施的;
(七)申请人或拟任人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
(八)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二、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二条,修改为:“派出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对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申请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十三、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证券公司应当自拟任董事、监事取得任职资格之日起30日内,按照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办理上述人员的任职手续。自取得任职资格之日起30日内,上述人员未在证券公司任职或履行相关职务的,除有正当理由并经相关派出机构认可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十四、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证券公司任免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人员的变动情况以及高管人员的职责范围在公司公告,并向相关派出机构报告,提交以下材料:
(一)任职、免职决定文件;
(二)相关会议的决议;
(三)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核准文件;
(四)相关人员签署的诚信经营承诺书;
(五)高管人员职责范围的说明;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证券公司未按要求履行公告、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应当在2日内向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十五、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七条,修改为:“证券公司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最多可以在证券公司参股的2家公司兼任董事、监事,但不得在上述公司兼任董事、监事以外的职务,不得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职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
“证券公司高管人员在证券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兼职的,不受上述限制,但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不得兼任其他同类分支机构负责人。
“任何人员最多可以在2家证券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兼职的,应自有关情况发生之日起5日内向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十六、第四十条改为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取得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除独立董事之外的其他职务,不需重新申请任职资格,由拟任职的证券公司按照规定依法办理其任职手续。
“取得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人员,改任同一公司其他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不需重新申请任职资格,由拟任职的证券公司按照规定依法办理其任职手续。”
十七、第四十一条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证券公司董事、监事离任的,其任职资格自离任之日起自动失效。
“有以下情形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一)证券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在同一公司相互改任;
(二)证券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在同一公司改任除独立董事之外的其他董事、监事。”
十八、第四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二条,修改为:“高管人员职责分工发生调整的,证券公司应当在5日内在公司公告,并向相关派出机构报告。同时,证券公司应当将上述事项及时告知相关高管人员。证券公司未按要求履行公告、报告义务的,相关高管人员应当在2日内向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十九、第四十七条改为第四十五条,修改为:“中国证监会对取得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但未在证券公司担任经理层人员职务的人员进行资格年检。
“中国证监会对取得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但未在证券公司担任分支机构负责人职务的人员进行资格年检。
“上述人员应当自取得任职资格的下一个年度起,在每年第一季度向住所地派出机构提交由单位负责人或推荐人签署意见的年检登记表。”
二十、第四十八条改为第四十六条,修改为:“取得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而不在证券公司担任经理层人员职务的人员,未按规定参加资格年检,或未通过资格年检,或自取得任职资格之日起连续5年未在证券公司任职的,应当在任职前重新申请取得经理层人员的任职资格。
“取得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而不在证券公司担任分支机构负责人职务的人员,未按规定参加资格年检,或未通过资格年检,或连续5年未在证券公司任职的,应当在任职前重新申请取得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二十一、第五十条改为第四十八条,修改为:“取得董事、监事、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的人员应当至少每3年参加1次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业务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取得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资格的人员应当至少每3年参加1次所在地派出机构认可的业务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二十二、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一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派出机构应当对负有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进行监管谈话:
(一)证券公司或本人涉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
(二)证券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存在重大隐患;
(三)证券公司财务指标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风险控制指标;
(四)证券公司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授权不具备任职资格的人员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五)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二条规定,未履行公告义务;
(六)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不遵守承诺;
(七)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规定;
(八)自签署推荐意见之日起1年内所推荐的人员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或被撤销任职资格;
(九)所出具的推荐意见存在虚假内容;
(十)对公司及其股东、其他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违法违规行为隐瞒不报;
(十一)未按规定对离任人员进行离任审计;
(十二)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十三、第五十五条改为第五十三条,修改为:“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可以将其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一)向证券监管机构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大事项;
(二)拒绝配合证券监管机构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三)擅离职守;
(四)1年内累计3次被证券监管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进行监管谈话;
(五)累计3次被自律组织纪律处分;
(六)累计3次对公司受到行政处罚负有领导责任;
(七)累计5次对公司受到纪律处分负有领导责任;
(八)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十四、第五十七条改为第五十五条,修改为:“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未能勤勉尽责,致使证券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的,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可以撤销相关人员的任职资格,并责令公司限期更换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
“分支机构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致使证券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二十五、第五十九条改为第五十七条,修改为:“法定代表人、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辞职,或被认定为不适当人选而被解除职务,或被撤销任职资格的,证券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对其进行离任审计,并且自离任之日起2个月内将审计报告报相关派出机构备案。”
二十六、第六十条改为第五十八条,修改为:“法定代表人、高管人员、分支机构负责人离任审计期间,不得在其他证券公司担任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
二十七、第六十五条改为第六十三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证券公司和负有责任的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九条规定;
(二)对中国证监会依据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五十四条作出的监管要求,公司未按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三)证券公司及相关人员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或者报送的材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二十八、第六十六条改为第六十四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负责人是指证券公司在境内设立的分公司、证券营业部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可以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证券公司下属其他非法人机构的经理及实际履行经理职务的人员。”
二十九、原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一条中有关“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表述修改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❺ 介绍下证券公司各项职务!
一、经纪业务类
任职要求:本科及以上学历;5年以上证券或者金融从业经验,3年以上营业部管理经验;熟悉证券法规,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证券高管人员任职条件;具有较强的责任心,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市场拓展能力,在应聘地有广泛的客户资源。
经纪业务部业务主办
任职要求:经济、工商管理、信息技术等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2年以上证券工作经验;熟悉经纪业务规则和流程,熟悉证券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了解风险控制、财务等专业知识,有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沟通协调能力强,有一定管理能力;写作能力较强,有独立撰写制度流程的经验。
证券分析师
任职要求:本科及以上学历,金融、证券投资等经济类相关专业;熟悉各类金融产品,具备证券投资咨询资格;具有较强的证券投资分析能力;具有良好的口头表达及沟通能力;2年以上投资理财工作经验或投资咨询岗位工作经历;具有较高的行情把握能力、投资分析能力和市场影响力。
高级客户经理
任职要求:专科及以上学历,有客户资源者优先;有市场营销或金融业从业经验;品德良好,无不良记录;有较强的沟通能力和客户开发能力。
营业部信息技术员
任职要求:国家统招计算机、通信等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从事证券公司信息技术工作三年以上且具有计算机相关专业大专学历;熟悉MS Windows 2k/xp、MS SQL Server 2k、Novell Netware 4.11、MS Foxpro、Linux,能够独立分析和解决计算机相关软硬件故障;具有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性格开朗,良好的协调沟通能力,工作积极主动,良好的敬业精神;具有MCSE、CCNA、CNE、证券从业人员等资格者优先。
营业部客户服务人员
任职要求:本科及以上学历,熟悉经纪业务规则和流程,有档案管理经验者优先;具有较强的沟通能力;责任心强,考虑问题细致;办事迅速准确,能敏锐发现问题;熟练使用办公软件、办公自动化设备。
二、投行业务类
保荐代表人
任职要求:具有保荐代表人资格;有投行项目运作经验;工作主动、自我进取,具有团队合作精神,有良好的敬业精神。
高级经理
任职要求: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2-3年投行或证券相关从业经历;有成功的投行项目运作经验;工作主动、自我进取,具有团队合作精神,有良好的敬业精神;通过保荐代表人资格考试者优先。
项目助理
任职要求:财经专业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工作主动、自我进取,具有团队合作精神,有良好的敬业精神。
三、研究类
行业研究员
任职要求:有色金属、医药、旅游、区域经济、机械等相关专业,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两年以上证券研究或相关行业工作经验(同时具备者优先),其中一年以上证券研究经验;具备较深厚的产业理论和行业分析基础,熟悉相关领域企业运作和行业相关知识;逻辑判断能力强,较强的人际交往能力,良好的文字、口头表达能力;工作主动、自我进取,具有团队合作精神,有良好的敬业精神。
助理研究员
任职要求:机械工程、材料、有色金属、财经、金融工程、旅游、区域经济等相关专业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具有两年以上相关行业工作经历,熟悉证券行业;有较强的文笔功夫,能够快速将手头资料组织成文章;具有较强人际交往能力;工作主动、自我进取,具有团队合作精神,有良好的敬业精神。
四、财务类
核算部副经理
任职要求:财经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道德素质良好;5年以上财务工作经验;有证券、会计师事务所从业经验或注册会计师资格者优先。
营业部财务经理
任职要求:经济类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了解证券行业,熟悉证券市场基础知识、证券业务操作流程、国家财经纪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作风正派,工作细致,风险意识强,具有很强的责任心及开拓精神;熟悉用友财务软件,具备计算机基础知识。
五、投资类
金融工程师
任职要求:金融、统计、数量经济、数学或计算机专业硕士以上学历;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对金融工程有较深入的了解,擅长数量分析,能编程解决实际金融问题。熟悉金融衍生品,有金融产品开发设计或金融工程相关工作经验者优先。
六、其他
业务秘书
任职要求:财经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道德素质良好;有很好的团队合作意识,能在压力下工作。
总之:要想待遇好的话,首先要取决于你自身的条件!
只有既拥有高学历,又有相关工作经验的人,才能取得理想的待遇!
❻ 证券公司高管任职期间开设证券账户如何处理
证券从业人员是允许开设证券账户以及进行相关的交易买卖。
❼ 证券营业部高管人员任职要求有哪些拜托了各位 谢谢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总经理助理职位要求职级:营业部高管内 任职要求:岁以下,金融及相关专容业学士及以上学位,三年以上证券营业部从业经验,有较强的证券营销管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和抗压能力,综合素质高。有客户资源、有营业部总助经验
❽ 证券公司的职位有哪些
一、证券发行员
职位概述:证券发行员是指在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代理发行业务的专业人员。
二、证券交易员
职位概述:证券交易员是指在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证券代理交易、自营业务的专业人员。
三、证券投资顾问
职位概述:证券投资顾问是指从事向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咨询、理财顾问服务并收取报酬的专业人员
四、证券经纪人
职位概述:证券经纪人指在证券交易所中接受客户指令买卖证券,充当交易双方中介并收取佣金的证券商。它可分为三类,即佣金经纪人、两元经纪人与债券经纪人。
拓展资料:
要分清到证券公司主要工作,首先要明白证券公司的主要部门。
1、投资银行部,承销保荐(股票和债券)和并购,主要做业务。
2、经纪业务部,主要拉客户的(俗了点,实事)。
3、资产管理部,跟基金公司业务有点类似,做证券投资的,交易员。
4、研究所,宏观,行业研究的。宏观大多需要博士毕业,行业研究,硕士即可,多数券商喜欢招聘有行业背景(本科理工或在相关公司工作过)的做行研。
5、直接投资部(多是以分公司的形式成立的,如中信的,金石投资;国信的,弘盛投资,都在创业板有项目上市),有十多家证券公司都成立了直投部,以后会更多。大多需要有经验的,投行经验或者项目经验,因为这个部门的主要工作就是找项目。
6、随着股指期货和融资融券推出后,也会成立相关部门,也会需要研究员,以后应届生也可尝试。
7、电子商务部,计算机专业的,感兴趣的可以试试。主要是保证交易网络的畅通的。
应届研究生,毕业多数去去投行部或者研究所,本科毕业可进营业部做经纪业务。
证券公司职位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