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我国证券交易所在证券交易过程中曾经采用什么清算交割方式,从1995年开始实行什么的清算交割制度
以前的
交易方式是
在证券的交易
窗口委托交易
现在方便了
② 证券清算的中国证券清算登记制度的发展现状
目前,由于中国证券市场已经形成“两所两网”的局面,而且“两所”各自发展,互相竞争.“两网”走向统一。各自的清算登记体系也形成了三种模式。
l、深圳模式。这一模式的特点是在资金和证券帐号管理上均采用证券商、投资者二级帐户制-只接受场内交易的清算指令,而且只接受无须付款式的交收指令。资金的实际交收T+1在交易所进行,采取风险转移的方式证券商以交易所为对手进行净额交收。证券的实际交收T+1在登记公司.以交易所的交收指令为依据进行净额交收。在证券的登记方面深圳采用证券商、投资者二级帐户制。证券商管理投资者的二级证券帐户.各登记机构管理证券商的一级证券帐户,同时又管理投资者的二级帐户。资金和证券交收的完全分离是深圳模式的最大特点,也是最具有争议性的特点。
2、上海模式。这一模式的特点是证券登记和过户采用一级帐户制,由上海证交所全资附属的中央结算公司直接管理投资者证券帐户,而证券商不对投资者负责,证券交收在T+0以逐笔配对交收。而资金交收采用二级帐户制,证券商资金帐户T+1在上海中央结算公司、各异地委托机构和银行以净额交收方式进行。证券商的一级资金帐户由上海中央结算公司、各异地委托机构和银行管理.投资者的二级资金帐户由证券商负责管理,证券和资金交收的不同步进行是上海模式的最大特点。
3、NET与sTAQ模式(法入股模式)。这一模式的特点在资金清算方面与深圳模式一样采用二级帐户,净额交收方式.证券清算也是二级制.只是投资者二级帐户直接由证券商管理,这方面与香港模式比较接近。
这三种模式各有优劣,但都具有一定的共性,这正是中国证券清算登记制度的特点
1、中国证券清算登记制度起点高、发行过户、清算已经在全国实现无纸化;电脑联网,卫星传递等高新技术在清算登记运作上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在短短的几年里我们走过了西方发选国家几十年甚至上百年走过的路,有些方面我们还处于领先的地位。
2、由于高新技术的应用.使我国证券的清算过户和资金交收可在T+l完成,个别还可以在T+0完成。投资者、交易所、证券商的交收风险大大降低。因此形成了高效率、低风险的鲜明特点。
尽管中国在证券清算登记制度的建设上取得丁如此惊人的成就,但我们还应该清楚地看到其不足之处。
(1)“两所两网”各自为政,互相独立,而市场参与者都是共同的。一般的证券商都会同时拥有“两所两网 的交易席位,但交易清算机制又互相独立,因此,加重了证券商的成本负担,增加了资金周转风险.不利于证券商和投资者在各个市场间的流动,最终会限制全国市场的整体发展。
(2)、清算登记系统只限于为场内交易提供服务,不注意跨市场、跨地区、跨领域的交收业务的发展,过分依赖场内交易,使清算登记系统的发展处于被动的地位。
(3)、清算登记系统只对会员机构服务.不注意对个人客户业务开展。投资者往往要依赖证券商,这样大大减低了清算登记系统的效率。
(4)、资金清算依赖于银行体系,尤其是人民银行电子联行系统。因此,银行系统的效率直接影响证券市场资金交收效率,将来银行体制改革也将直接影响到证券市场资金交收机制的前景。目前,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每天进行两场的票据交换,对上海证交所开展国债期货交易非常有利,而深圳人行每天只进行一场票据交易.已经大大增加了深交所开展国债期货交易的风险。
(5)、立法滞后。没有从法律上给予清算登记机构适当的法律地位,没有明确界定清算登记参与人各方的法律责任,当一旦出现交收失败等问题时.受损失的往往是投资者。
(6)、各清算体系普遍存在风险意识薄弱问题。没有设立赔偿机制,清算保证金都流于形式,根本无法防止因证券商恶性透支所造成的损害。同时清算机制没有为投资者提供保证机制。
为此,我们应积极研究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制订我们的发展方向和目标。
③ 我国证券结算采用什么制度
简单点说就是 t+1
④ 什么是 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包结算内容括证券交收与资金结算,其中资金结算可分为资金清算与资金交收。清算就是确认交收日个交易参与方的债券、债务关系。交收就是完成资金实际收付。
⑤ 证劵登记结算公司性质上属于什么机构
证劵登记结算公司性质上属于证券服务机构。
证券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法人机构。主要包括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证券信息公司等。
⑥ 求问证券交易:清算模式分为哪几级
通常,把包含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经营机构、投资人三者的清算模式回称为二级答清算模式;把包含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异地资金集中清算中心(异地清算代理机构)、证券经营机构、投资人四者的清算模式称为三级清算模式。三级清算模式适用于异地清算,即由登记结算公司同异地资金集中清算中心(异地清算代理机构)办理一级清算,再由各地资金集中清算中心(各地清算代理机构)同本地证券经营机构办理二级清算,最后由证券经营机构同其客户办理三级清算。
⑦ 我国B股交易采用什么结算模式.
我国B股交易采用二级清算模式进行,即B股交易者与其券商之间的清算以及券商与证券交易所下属中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之间的清算,清算交收的时间定为T+3。
⑧ 证券的结算交收期都一样的吗
不一样
证券结算是指证券交易完成后,对买卖双方应收应付的证券和价款进行核定计算,并完成证券由卖方向买方的转移和相对应的资金由买方向卖方的转移的全过程。证券结算包括证券的结算和资金的清算两个方面,它是证券交易的最后一个环节。更为重要的是,由于结算是进行下一轮交易的前提,结算能否顺利进行,直接关系到交易后买卖双方权责关系的了结,从而直接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和市场的正常运转。
证券结算的方式一般分为逐笔交收和净额交收两种。逐笔交收是指买卖双方在每一笔交易成交后对应收应付的证券和资金进行一次交收,它可以通过结算机构进行,也可以由买卖双方直接进行,比较适合以大宗交易为主、成交笔数较少的证券市场和交易方式。欧美一些证券结算机构如著名的CEDEL国际清算中心就主要采用这种结算方式。净额交收是指买卖双方在约定的交收期限内,以买卖双方进行证券交易后计算出的证券和资金的净额进行交收,它必须通过结算机构进行,比较适合于投资者较为分散、成交笔数较多、每笔成交的数量较小的证券市场和交易方式。净额交收通常需要经过两级结算完成,即首先由交易所与证券商之间进行结算(一级结算),然后由证券商与投资者之间进行结算(二级结算)。我国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证券结算采用净额交收方式,但又有着各自不同的特点。在上海,两级结算实际上是由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集中一次性进行的,结算公司直接完成证券在投资者之间的转移;而在深圳,在由深圳证券结算公司集中进行证券结算的同时,由证券商进行与投资者之间的结算,而还是通过两级结算来完成证券在投资者之间转移的。
⑨ 在证券市场上,什么叫一级托管,二级托管,中央登记结算啊
现实中,我国目前采用的证券登记结算制度是一级托管制度,即客户的证券明细账目直接托管在登记结算公司。
“短期内,登记结算制度不会快速转变为彻底的二级托管模式,但二种模式共存状态将持续较长时间。”某券商人士认为,目前制度是形式上二级托管,实质上一级托管。
一级托管和二级托管制度,一直是业内争议较大的问题。
据悉,证监会曾多次召开会议,讨论融资融券中适宜采用何种方式的登记结算制度。
“两种方式各有利弊,在融资业务中,采用二级帐户比采用一级账户更有利于市场效率。焦点在于,在二级账户下,券商可以拿客户抵押的证券转融通,也允许客户在证券抵押期内把证券出售以还借款,而在一级账户下则上述方式只可选其一,这就制约了衍生品的发展。”某券商人士表示。
据悉,中国登记结算公司也希望登记结算制度逐渐向二级托管制度接轨。二级托管制度下,结算机构和结算人证券公司之间的结算法律关系会更加明确。
“目前情况是,一级账户下,在发生风险券商对登记结算公司欠款情况时,登记结算公司一般会冻结券商的自营证券和券商托管的客户证券。那么,当客户发现自己的证券被其冻结后,客户会把券商和中国登记结算公司一并作为被告告上法院。”某知情人士透露,去年,中国登记结算公司对诸如此类官司应接不暇。
中央证券托管(central security depository):一种保管证券的服务,它使得证券的交易可以由簿记系统进行处理。实物证券可以固定地由托管机构保管而不进行实物交割,或是实现证券的无形化(即证券都是以电子记录的形式存在)。除了保管以外,中央证券托管可能还包含撮合、清算和结算功能。
⑩ 几个证券方面的问题
1.技术性停牌,是指上市公司的股票临时停牌、中止交易的行为。证券交易所可以视情况和上市公司的申请予以技术性停牌:
1.上市公司计划进行重组的;
2.上市证券计划换发新票券的;
3.上市公司计划供股集资的;
4.上市公司计划派发特别股息的;
5.上市公司计划将上市证券拆细或合并的等。
上市公司向证券交易所提出停牌申请的,应说明理由、计划停牌时间及预计复牌时间。上市公司在其证券停牌后,应及时处理导致停牌的事项或积极采取行动以符合有关上市标准。
除正常情况下的临时停牌外,因突发性事件而有可能影响证券交易的正常进行时,证券交易所可以采取技术性停牌的措施。
2.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专门从事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的登记、托管与结算服务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证券登记结算...根据我国《证券法》第146条的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所具有的职能有登记、托管和结算三项。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且尚未发行证券的,应当予以撤消,停止发行.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撤消发行核准决定
4.为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督促其合理履行义务,发行人和债券持有人一致同意债券...③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5..《公司法》规定,发行公司债券,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