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2020年疫情之下证券行业发展前景如何
【导读】目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成为我国自2003年后的又一次重大疫情,自2019年12月中旬以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病例数量不断增长,不过目前已经得到了有效的控制,借鉴2003年非典疫情对证券行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股票市场投资、券商业绩以及政策导向等方面影响,除此之外对从业考试也产生一定影响,作为普通投资者或准备进入证券行业的你,对于2020年疫情之下证券行业发展前景一定要及时进行了解。
1、4月证券从业考试延后,预备5月考试
由于疫情的影响,3月份的证券从业考试报名延后,但4月份的报名工作与5月份的考试还是需要准备进入证券行业的同学们注意。疫情总是会过去的,养的肉总是要减减的,工作总是要面对的!
对于准备5月份考试的同学们,需要注意最新改革的证券法,同时制定好学习计划:考试科目教书学习、历次考情攻略、洗地刷题不能少。需要注意,原本4月的考生会和5月集中一起,包括应届毕业生到达战场,本次考情预期会略难,做好准备哦!
2、货币政策逆调节力度加大,市场融资成本下降,流动性增强
春节后,央行通过公开市场操作价量齐松,股票市场开市前两日投放流动性累计达1.7万亿元,7天期和14天期逆回购中标利率分别较上次下降10BP。同时,证监会和人民银行积极支持证券公司以发行特种金融债券、短期融资券、公司债券等多种方式补充流动性,提高相关融资额度,支持证券公司通过增发股份等方式补充资本金。在政策支持下,2020年1月以来,证券公司债券发行77单,发行规模1997亿元,较上年同期分别增长185%和190%,发行规模明显上升;其中短融发行数量及规模同比分别增长411%和465%。
3、券商业绩下滑
券商作为证券市场最活跃的金融机构,受疫情影响较大,源于券商业绩很大
一部分来源于从业人员线下拓客与现场办公。从业绩来看券商1月业绩环比下滑,36家券商合计实现营业收入184.84亿元,环比减少45.44%;净利润76.00亿元,环比减少48.07%。但券商线上办公的开展,从环比数据看,各家券商节后首周线上开户数量、交易规模均大幅增长,多家券商线上业务办理量占比超过90%。目前各家券商都在力推线上服务业务,包括疫情实时查询、丰富移动交易服务、指导非现场业务办理、加强人工专家投顾和智能投顾服务等,这也助推了金融科技在证券行业的应用。
4、股票市场投资热度下降
受疫情影响,我国各省市启动一级响应,实行交通管制、人员流动管理等措施,因此企业延迟开工和线上办公,消费者购物欲望下降,进而导致资本市场对我国经济产生担忧,我国股票市场产生下行压力。
从市场反应来看,春节开盘第一天,我国股市跳空低开,上证综指下跌7.72%,深圳成指下跌8.45%,创业板指下跌6.85%,最低下探至2685.27,整体随后我国经过一系列调控和刺激政策,股市开始大幅拉升。但参考2003年非典疫情下股市走势,疫情的后续影响持续,导致第一第二产业三个月恢复,第三产业六个月恢复,股市整体依旧面临较大下行压力。但按行业来看,医药股投资仍较为活跃。
整个疫情对我国证券行业影响相对是有限的,我国拥有巨大的人口基数与逐渐开放的资本市场,短期行业处于下滑状态,但随着消费市场复苏与政策力度加码,证券行业长期看好,证券行业依旧处于蓬勃发展期,大家依旧可以选择其他月份参加考试,但是有一点不能忘,学习是必须的,赶紧去环球网校找对应的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课程进行学习吧。
❷ 历史上中国股票数次大跌的数据图
我也想找历史上中国股票数次大跌数据图!最好是有大盘和个股的!
可惜,这个工作量大,又没有什么实质用途,相信没有人做的!
❸ 帮忙做做这些关于新保险法的填空题吧!!!!
内容提要:现代保险具有保障、资金融通、社会治理三大功能。保障功能主要体现在分散风险、经济补偿或给付、促进社会安定等方面;资金融内容提要:现代保险具有保障、资金融通、社会治理三大功能。保障功能主要体现在分散风险、经济补偿或给付、促进社会安定等方面;资金融通功能主要体现在资金积聚和资金运用方面;社会治理功能主要体现在社会稳定器作用、参与社会风险治理、保障交易启动消费、优化金融配置、减少社会成员之间的经济纠纷、补充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等方面。保障功能是与保险相伴而生的,它是保险的本质和核心,也是区别于银行、证券的显著特征;资金融通和社会治理功能则是保险随着经济发展,在其保障功能基础上产生的衍生功能。现阶段,我国保险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功能。当前国际国内形势对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十分有利,保险功能的发挥有较大的机遇和潜力。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人们风险意识的提高,保险,作为一种经济保障制度,在保障经济、促进改革、稳定社会、造福人民方面发挥了重要功能,被誉为社会的“安全网”和“精巧的稳定器”。随着现代保险在社会经济生活领域中发挥功能的不断延伸,客观上要求对其功能的熟悉有一个逐步提高的过程。这对于正确把握我国保险业的发展方向,将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融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现代保险的三大功能及其之间的关系
现代保险的三大功能
随着保险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凸显,保险已逐渐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保险的功能也得到了空前的发挥。现代保险至少具有保障、资金融通、社会治理等三大功能。
1.保障功能。这是保险的基本功能,是由保险的本质特征所决定的,该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分散风险。现实生活中,人们不可避免地面临着种种风险,而风险的发生是不确定的,保险是一种有效的风险转移机制。人们之所以购买保险,并不是因为保险本身具有消除各种风险的特质,而是通过保险这一制度能将人们面临的各种风险转嫁出去,交由专门经营风险的保险组织承担,并且在既定的风险事件发生后,人们能够从保险组织那里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从而摆脱因风险事件造成的困境,解除人们在生产生活等活动中的后顾之忧。经济补偿或给付。即在风险发生时,保险人在约定的责任范围内,按照保险财产实际损失数额或者约定金额给予赔付,从而保障社会再生产过程得以连续进行,或者避免被保险人及其家属在生活上陷于困境。促进社会安定。美国闻名心理学家马斯洛提出了人类需要五个层次理论,即生理、安全、爱与归属、尊重和自我实现的需要。其中,安全的需要包括物质上的劳动安全和职业安全、经济上的生活安定和未来保障、心理上的免于灾难威胁和安全感。保险作为一种经济保障制度,通过分散人们面临的各种风险,并对因风险事故造成的意外损失给予经济上的补偿,能够弥补人们所遭受的不幸损失,消除人们对未来生活的忧虑和惧怕心理,从而达到安定社会的目的。
无数事实证实,每次灾难与风险的爆发尤其是重大灾难与风险的爆发,往往是保险的保障功能发挥最充分的重要契机,因为灾难能够唤醒人们的风险意识,而这正是保险业赖以发展的客观基础。我国自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经历过无数次大的自然灾难,每次大灾的爆发均带来过一个保险业发展的高峰。2003年“非典”疫情肆虐,推动了保险业的迅速发展,因为“非典”疫情的蔓延,大大激发了人们的健康意识和风险保障需求,人们对保险保障功能的熟悉也就更为深刻。如2003年1-4月份,各寿险公司健康险保费收入就达55.3亿元,占人身险总保费的4.78%,较去年同期增长69.67%,增速远远超过养老金保险和人寿保险业务。可见,保险作为一种经济保障制度已逐渐为人们所接受。
2.资金融通功能。这是保险的衍生功能,是在保险基本功能的基础上衍生出来的,该功能随着现代保险业、尤其是寿险业的迅速发展和金融环境的不断完善而越来越突出。所谓资金融通,是指资金的积聚、流通和分配过程,保险的资金融通功能主要指保险资金的积聚和运用功能。具体来说:资金的积聚。保险公司主要通过销售保险产品等渠道,吸引、积聚社会闲散资金,促使社会资金从各个行业流向保险公司。保险资金的积聚功能,对社会储蓄具有一定的分流作用,有利于实现储蓄向投资的转化。资金的运用。保险经营的长期性,使得保险公司进行资金运用成为可能。为了确保未来偿付能力的充足性和保证经营的稳定性,保险公司必须进行资金运用以提高保险资金的收益率,这主要通过保险资金从保险公司流向资本市场而实现,保险公司则成为资本市场的重要机构投资者。
资金融通功能与金融市场的发达程度密切相关。在“银行主导型”的传统金融市场中,金融资源配置方式主要是通过银行的间接融资来完成的,保险对金融资源配置的功能受到极大的抑制。随着经济的发展,非凡是金融创新的日新月异,保险资金融通功能发挥的空间非常广阔,保险业已在金融市场中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是资产治理和股市的重要参与者,持有很大比例的上市公司股票,市值很高。如1998年全球40%的投资资产由保险公司治理,保险公司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市值占整个股票市值的比重,美国为25%,欧洲为40%,日本为50%。
由于保险资金具有规模大、期限长的特点,充分发挥保险资金融通功能,一方面可以积聚大量社会资金,增加居民储蓄转化为投资的渠道,分散居民储蓄过于集中银行所形成的金融风险,有利于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另一方面,可以为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长期的、稳定的资金支持,改善资本市场结构;同时,也能够为保险资金提供有效的风险分担机制,满足保险资金对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的要求,从而实现保险市场与资本市场的有机结合和协调发展。正是由于保险具有资金融通功能,进而具备了金融属性,因此保险业便与银行业、证券业一起成为金融业的三大支柱。
3.社会治理功能。现代保险对于社会的治理,不同于以国家为主体的“他我治理”,也不同于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部门治理,而在于通过其各项功能的发挥,能够促进、协调社会各领域的正常运转和有序发展,即起到“社会润滑剂”的作用。社会治理功能是保险的又一衍生功能,随着保险业在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不断巩固和增强,该功能日益突现。主要表现在:保险通过发挥经济补偿或给付功能,一方面使得保险基金在广大被保险人之间实现了社会再分配,另一方面为社会经济发展和人们生活提供强有力的经济保障,熨平社会发展中的不安定因素,客观上起到社会稳定器的作用。参与社会风险治理。保险的经营对象是风险,保险进行风险治理,主要体现在防灾防损工作上,其最大特点就在于积极主动地参与、配合社会防灾防损部门开展防灾防损工作。一方面能够有效承担风险治理的社会责任,有利于增强偿付能力,降低投保人支付成本,提高自身经济效益,另一方面通过积累大量的损失统计资料,可以为社会防灾防损部门进行风险治理提供可靠的依据,同时能够培养投保人的风险防范意识,尽可能地减少社会财富的灭失。保障交易,启动消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双方往往会面临各种风险,尤其是信用风险,而风险的存在会阻碍商贸交易活动的/顷利进行。由于保险的介入,可以将交易过程中的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承担,不但能够提高交易双方的信用度,减少交易双方的纠纷或分歧,促成交易的成功,而且还能够启动社会潜在消费,扩大内需,如出口信用保险、住房按揭保险、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等等。优化金融资源配置。例如,保险资金融通功能的发挥,一方面通过积聚大量的社会闲散资金,化零为整,起到分流社会储蓄、实现储蓄向投资的转化以及分散金融风险的作用,一方面又通过资金运用,参与资本市场运作,对于推动资本流动、实现金融资源在全社会中的合理配置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减少社会成员之间的经济纠纷。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责任保险得到了迅速发展,如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能使受害人得到及时救治和经济补偿,减少致害人与受害人之间的经济纠纷,从而起到安定社会的作用。补充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制度被誉为“社会的减震器”,它为社会提供诸如养老、医疗、失业、救助等方面的基本的经济保障。而商业保险则为社会提供较高水平、多层次的保障服务,能够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多样化的保障需求,是对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补充和完善。
正确熟悉三大功能之间的关系
在现代保险的三大功能中,保障功能是与保险相伴而生的,它是保险的本质和核心内容,也是保险区别于银行、证券的显著特征;资金融通和社会治理功能则是保险随着经济发展,在其保障功能基础上产生的衍生功能。三者之间是一种本质与衍生的关系。简言之,前者是基础和前提,处于主导地位,后两者产生于前者并服务于前者,处于从属地位,并以不断完善前者的作用内容和扩大其影响范围为主要职责。随着保险衍生功能的逐渐发达,如投资型保险产品的推陈出新,在实践中有人不断将保险的最本质功能——保障功能加以弱化甚至忽略,过分强调保险的投资功能、夸大保险产品的投资回率,恰恰漠视了广大刚刚摆脱温饱的消费者对于保障型险种的巨大需求,轻易诱使保险消费者形成“轻保障、重收益”的非理性消费理念,表现在: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时,不是根据自身风险状况和经济承受能力,而是热衷于与投资型险种进行片面的比较。这对我国寿险业长远发展的负面影响不可小视。
二、现阶段我国保险业在社会发展中发挥的功能及其影响因素
我国保险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功能
自1980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我国保险业在党中心、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得到了迅速恢复和发展。非凡是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都得到了长足发展,给保险业带来了极为难得的发展机遇,保险业的整体实力和综合竞争力不断增强,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不断提高,在促进经济发展、扩大就业、稳定社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功能。主要表现在:保障功能得到有效发挥。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中资保险业得到了长足发展,其保障功能日益突出。2002年,国内保险深度3%,保险密度237.6元,承保风险总金额533406亿元,保险业共支付保险金700多亿元。非凡是在特大自然灾难和突发社会事件中,如1998年特大洪水、2002年两次空难事件以及2003年抗击“非典”斗争中,保险公司及时组织赔付或者适时推出满足人们需要的保险产品、服务项目,切实发挥了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资金融通功能进一步加强。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保险是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2002年,国内保费收入为3053.1亿元,占居民储蓄余额的3.5%,保险业可运用资金余额达5799亿元,保险已对社会储蓄形成一定的分流作用,且在国债、证券投资基金等资本市场上逐渐占有一席之地。社会治理功能日益突出。随着国内经济持续发展,社会保障体制改革不断深入,人们对于养老、医疗、健康、失业等方面的保障需求日益迫切,现代保险在稳定社会方面的作用将会越来越重要。
现阶段促进保险业功能充分发挥的有利因素
1.党的十六大提出:“必须把发展作为我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这是邓小平“发展是硬道理”思想的深化和拓展,对于加快我国保险业发展具有重要指导意义。而且,十六大确立了我国要在本世纪头二十年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到本世纪中叶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奋斗目标。新目标包含着经济总量的增长、经济体制的完善、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人的全面发展等多项综合指标,蕴含着全民共享、全面进步的深刻内涵,需要各行各业共同奋斗,加快发展,作为充当社会稳定器的保险业也概莫能外。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的全面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需要保险业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保障服务,对保险业提出了新的历史要求,同时也为保险业提供了难得的发展空间。
2.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体制转型时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和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化,为保险业功能的有效发挥提供了巨大的空间。在我国,随着人口老龄化和家庭结构小型化,人们养儿防老的观念发生了变化,目前社会保障体制正在进行深刻变革,原来依靠国家和单位养老、医疗保健的想法也得加以转变,因而商业保险的发展潜力非常大,需要商业性养老、医疗保险等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补充和完善;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治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将会把保险作为防范风险、保障经营的重要手段,对保险的需求会越来越大。
3.我国正在进行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扩大内需、扩大出口和西部大开发等战略措施的实施,带动了基础设施建设和进出口贸易等各项事业的蓬勃发展,这些都要求保险业提供相应的风险保障。
4.随着国民收入提高和人们生活方式的改变,风险因素明显增加,居民的风险意识逐渐增强,保险需求也会随之增加。同时,由于法制建设的不断健全,各项责任保险也将成为企业和个人转嫁责任风险的保障需求。
5.党的十六大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关键在于加快经济发展。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业要更好地服务于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必须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优化金融资源配置,防范金融风险。保险是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推进,保险业在金融业中的地位将不断增强,在金融资源配置中发挥作用的空间会很大。据中国人民银行统计,2002年国内居民储蓄存款余额达8.7万亿元,储蓄率高达39%,而在保险业发达国家,居民储蓄率普遍低于10%。根据央行所作的居民储蓄存款动机问卷调查,在银行储蓄中,以养老、教育、防病、失业等为储蓄动机的比例达44.5%,且这一比例有逐步上升趋势。上述动机的储蓄都是长期资金,在发达国家,通常用于购买保险而不是银行存款。这说明,8.7万亿元居民储蓄中约有4万亿元与保险业具有较大的相关性和可替代性,相当于我国保险业现有总资产的6.6倍。
6.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将在更大范围、更广领域和更深层次上参与国际竞争,保险作为支持国际竞争不可或缺的手段,将有更大的用武之地。与此同时,我国保险市场将全面对外开放,这不仅带来了挑战,也为我们带来了难得的发展机遇。
7.由于受到国际经济形势和9.11恐怖事件的影响,全球保险业正面临重大调整和变革,这是国内保险业加快自身发展、尽快做大做强、迅速提升国际竞争力的有利时机。
综上所述,当前国内国际形势对我国保险业的发展都十分有利,保险功能的充分发挥理应有较大的机遇和潜力,因此加快发展是必然趋势。
制约保险业功能充分发挥的消极因素
1.发展不足是主要因素。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业快速发展,经营主体不断增加,市场规模迅速扩大,对外开放步伐加快,保险监管体系初步形成,为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应有的贡献。但是,我国保险业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总体发展水平仍然很低,无论在质的方面还是在量的方面都存在着很大差距。尽管保险业保持着年均30%以上的增速,但这是在较低水平上形成的高速度。当前,保险业整体规模小,体制创新、产品和服务创新能力不足,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低,远远落后于银行业和证券业的发展,与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不相适应,人们的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还有一个逐步提高的过程,保险还没有渗透到经济的各行各业、社会的各个领域、生活的各个方面,保险的各项功能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可见,发展不足是当前制约我国保险业功能充分发挥的最大实际。
2.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不够是直接因素。产品和服务是保险业发展的基本要素,保险业功能的发挥最终体现在产品和服务上。从表面看,制约我国保险业功能充分发挥的原因在于人们对保险的熟悉不够,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薄弱,但其根本原因在于保险业自身。一是保险产品创新能力不足,产品结构比较单一,品种不够丰富,与人民生活和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一些产品发展缓慢,无法满足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阶层对保险产品的多样化需求;二是服务创新力度不够。由于保险产品是非凡的无形商品,专业性强,加之保险条款表述的非通俗性,使得许多人对保险不甚了解,因此保险产品不像实物商品那样一看就知道该不该购买,而必须通过营销和服务才能让人们了解和熟悉,但是目前保险业的营销和服务水平已远远不能满足消费者的要求,保险服务意识不强、服务不到位的现象比较突出,人们普遍对保险业缺乏信任。
3.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与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狭窄之间的矛盾,抑制了保险资金融通功能的有效发挥。承保和资金运用并称为保险公司两大业务支柱,其中资金运用业务已经取代承保业务而成为保险业的主要收益来源。大量的保险基金只有通过资金运用才能保值增值,才能确保未来的偿付能力充足,这是由保险经营的非凡性决定的。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保费收入年均增长30%以上。截至2002年底,我国保费收入增速达44.7%,保险资金运用余额为5799亿元,预计到“十五”期末,保险业可运用资金将超过1万亿元,不充分发挥这部分金融资源支持经济发展将是巨大的浪费。由于种种原因,出于资金安全性的考虑,目前国家在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上采取了过多的限制性规定。但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费收入的高速增长与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狭窄之间的矛盾将会日益突出,直接影响到保险偿付能力和经营的稳健性。据统计,在现有资金运用政策的作用下,我国保险业的资金运用组合中,银行存款占51%,国债及回购业务占33%,公司债券占7%,投资基金占6%,其他占3%;而在欧洲,现金和银行存款仅占1%,股票占37.1%,债券占35%,贷款占12.1%,不动产占5%,其他占9.8%;在美国,现金和银行存款占3%,债券占53%,股票占30%,贷款占9%,不动产占1%,其他占4%。由此可见,我国保险业可运用资金大量投向银行存款,这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保险资金融通功能的发挥:一是弱化了保险对储蓄的分流作用,使得保险从居民储蓄中分流出来的大部分资金又重新回流到银行,需要通过银行进行“二次交易”后再融资出去,增加了交易成本,不利于引导储蓄向投资的转化,降低了保险业在金融资源配置中的效率;二是增加了资金在银行过于集中所形成的金融风险,降低了资金运用收益率;三是阻隔了保险资金与资本市场的有机联系,保险资金不能有效利用资本市场进行投资,以满足其对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的追求,同时资本市场也会因缺乏保险资金的强力支持而不利于资本结构的优化和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
4.现阶段保险业发展的外部环境不佳。一是事关保险业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和健全,滞后于当前保险业快速发展的实际;二是现有的部分宏观政策、税收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三是部分地方政府没有把保险业当作一个产业来对待,少数地区职能部门强制干预保险公司正常经营活动以及多头执法、重复监管的问题比较突出;四是人们对保险的认可度不高,存在片面的熟悉,而保险误导、欺诈宣传又增加了人们对保险的不信任感。
以上这些不利因素说明,目前我国保险业的发展满足不了国民经济快速增长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保险需求,与国民经济发展的大局不相适应。假如不尽快扭转这种局面,保险业就难以在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征程中担负起应有的历史责任。
三、充分发挥保险业务项功能的建议
加强保险宣传力度。随着保险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影响越来越深入,广大消费者的保险意识和对保险业的认知程度虽然在不断提高,但熟悉有一个过程,因而需要在全社会范围内大力宣传保险的功能,持续提升保险业的社会影响力,让人们逐步接受它,并且自愿地为自己的未来买保险。
重塑保险业的社会信用。社会信用是保险业的生命线。发挥保险业的各项功能,必须保证保险业具有良好的社会信用。为此,要加强舆论宣传,积极倡导诚信经营的理念,通过引导保险公司进行产品和服务创新以赢得良好的社会信誉;要加强保险监管,真正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的保险市场秩序,保证整个保险业的偿付能力,与银行业、证券业一起共同维护金融体系和金融市场的稳定。
保险业要树立全新的发展观。一是既要看到当前保险业发展的有利时机,提高对加快发展必然性的熟悉,又要看到我国保险业存在的巨大差距,增强对加快发展重要性和紧迫性的熟悉;二是当前我国保险业发展初级阶段的问题,是前进中的问题,要树立“发展是第一要务”的指导思想,坚持用发展的办法解决前进中的问题,一切问题都应围绕发展主题来考虑和解决,一切束缚发展的做法和规定都应果断改变;三是发展的概念不仅是指业务规模的扩大,更重要的是结构的优化、质量和效益的提高,只有结构优化了,质量和效益提高了,保险业才能形成良性循环,发展才有后劲,才是健康的发展;四是我国保险业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决定了发挥保险业的各项功能必须循序渐进,既要学习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又要紧密结合我国国情,不断探索,稳步推进,正确处理好加快发展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关系。
积极为加快保险业的发展创造宽松的环境。一是保险经营者要不断优化产品结构,密切关注与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紧密相关的热点问题,大力开发新产品,尤其注重开发养老、医疗、教育、住房等具有广泛社会需求的保险产品,同时努力创新服务方式,丰富保险服务的内涵,将服务渗透到保险消费的各个环节。二是保险消费者要不断增强保险意识和维权意识,善于利用保险作为转移自身风险的一种有效手段。三是保险监管者要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努力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大力转变监管方式,提高监管透明度,积极推进各项市场取向改革,减少对保险经营的不必要干预,同时加大对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积极探索保险资金运作机制和治理体制的改革,不断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并支持有条件的保险公司设立保险资产治理公司,不断提高保险资金运用的安全性和收益率;加快对外开放步伐,完善保险市场供给主体;逐渐转变监管的重点,实行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切实防范和化解保险经营风险;金融业内部要加强协调和沟通,做到三者之间既合理分工、又密切合作,实现金融资源的合理配置,共同防范金融风险。四是政府部门要高度重视保险业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的重要地位,认真研究制定保险业发展规划,赋予税收优惠政策,以支持保险业的长远发展,如个人购买长期商业养老保险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免征营业税政策、对强制性和政策性保险的减免税收政策,等等。
❹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规模
2007年12月2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股票简称:中国太保(代码:601601),是国内第一家以集团整体形式登陆A股市场的保险公司。紧接着,公司又于2009年12月23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简称:中国太保(代码:02601)。 太平洋保险旗下设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香港)有限公司,公司在美国投资设有中国太平洋(美国)服务公司,在伦敦和纽约设有代表处。1998年公司与荷兰国际集团合资设立的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是国内首家中外合资的保险公司。截至2008年末,总资产为3193.9亿元,净资产487.4亿元。2008年,实现保险业务收入940.2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26.6%,就市场份额而言,太平洋产险为中国第二大产险公司,太平洋寿险为中国第三大寿险公司。
作为一家负责任的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以“诚信天下,稳健一生,追求卓越”为核心价值观,坚持稳健经营,以效益为中心,积极推动可持续价值增长,不断为客户、股东、员工、社会和利益相关者创造价值,为社会的和谐稳定和经济发展提供风险保障。
中国太平洋保险建立了覆盖全国的营销网络和多元化服务平台,拥有5400余个分支机构,6.4万余名员工与22多万名营销员,为全国超过3600万名个人客户和220万机构客户提供包括人身险和财产险在内的全方位风险保障解决方案、投资理财和资产管理服务。 中国太平洋保险在积极追求可持续价值发展的同时,致力于各类公益活动,履行企业公民的职责。自成立以来,总投资超过了3000万元;在特大洪涝灾害、非典、南方雪灾、5.12抗震救灾期间踊跃捐款捐物,总额超过8000万元。
面向未来,中国太平洋保险确立了“以保险业为主,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一流金融服务集团”的战略目标,努力建设成为信誉卓著、品牌杰出、财务稳健、效益优良的一流金融服务集团。 证券代码 601601 证券简称 中国 太保
公司名称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China Pacific Insurance (Group) Co., Ltd
成立日期 1991-5-13 上市日期 2007-12-25
上市市场 上海证券交易所 所属行业 金融、保险业
注册资本(万元) 770000 法人代表高国富
董事长 高国富 总经理 霍联宏
董事会秘书陈巍证券代表 杨继宏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90号交银金融大厦南楼 邮政编码 200120
❺ 哪些收入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1.法定所得免税。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税法第4条)
(1)奖金。省级政府、国务院部委和军队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债券利息。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补贴津贴。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税的补贴、津贴;(细则第13条)
(4)救济性款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支付的个人生活补助费;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救济金以及抚恤金;(细则第14条)
(5)保险赔款。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赔款;
(6)转业复员费。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安家费、离退休费用。按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外交人员所得。依照中国有关法律规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司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协议免税所得。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其他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2.下列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94〕财税字第20号)
(1)奖金。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2)手续费。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费,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3)转让房产所得。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惟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4)延期离退休工薪所得。达到离、退休年龄,但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其在延长离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离、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3.外籍个人的下列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94〕财税字第20号)
(1)生活费用。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2)出差补贴。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3)其他费用。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培训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4)股息红利所得。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4.外籍专家工薪所得免税。下列外籍专家的工资、薪金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94〕财税字第20号)
(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中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中国工作的专家;
(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4)援助国派往中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5)根据两国政府签订的文化交流项目来华2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6)根据中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7)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机构负担的。
5.农业税缴税项目免税。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纳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94〕财税字第20号)
6.股息、红利收入征免税。对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由各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94〕财税字第20号)
7.非工薪所得免税。下列不属于工薪性质的补贴、津贴或不属于本人工薪项目的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4〕89号)
(1)独生子女补贴;
(2)托儿补助费;
(3)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4)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庭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8.境外支付所得免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满183天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员支付并且不由该雇员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条例第7条、国税发〔1994〕148号)
9.境外所得免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天但不满1年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除担任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的个人外,不论是由境内企业和境外企业支付的所得,均免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4〕148号)
10.境外所得免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1年而不超过5年的个人,其在中国境外的所得,仅对由中国境内企业和个人支付的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对由中国境外企业和个人支付的境外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条例第6条、国税发〔1994〕148号)
11.见义勇为奖免税。对乡镇以上政府或县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类似组织,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奖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免征个人所得税。(财税字〔1995〕25号)
12.青苗补偿费免税。对于在征用土地过程中,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免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函〔1997〕87号)
13.个人股本免税。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7〕198号)
14.福利和体育彩票奖金免税。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彩票和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的,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4〕127号、国税发〔1998〕12号)
15.转让股票所得免税。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财税字〔1998〕61号)
16.国债利息和买卖股票价差收入免税。对个人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国债利息、买卖股票价差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字〔1998〕55号)
17.差价收入免税。对个人投资者从买卖证券投资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字〔1998〕55号)
18.下岗职工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免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经营所得和劳动报酬所得,从事个体经营自税务登记之日起,从事独立劳务服务的自持下岗证明在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在2003年底前,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9〕43号)
19.教育存款利息免税。专项教育储蓄存款利息,免征利息所得税。(国税发〔1999〕180号)
20.国外储户存款利息免税。港澳台和国外储户在外资银行特区分行存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21.股权式奖励免税。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的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9〕125号)
22.出售住房所得免税。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出售现有住房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其出售现有住房应缴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全部或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重新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的,全部退还纳税保证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的,按所占比例退还纳税保证金,余额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财税字〔1999〕278号)
23.公积金和保险金免税。企业和个人按规定比例提取并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基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和利息所得税。(财税字〔1999〕267号)
24.股权资产缓税。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制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发〔2000〕60号)
25.安置收入免税。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发〔2000〕77号、财税〔2001〕157号)
26.补偿收入免税。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数额内的,免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免征标准,由省级地税局确定。(国税发〔2000〕77号)
27.失业保险金免税。具备《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发〔2000〕83号)
28.随军家属经营所得免税。从2000年1月1日起,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财税〔2000〕84号)
29.无赔款优待收入免税。对于个人自己缴纳有关商业保险费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保险费全部返还个人的保险除外),不作为个人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0.扣缴利息税手续费免税。储蓄机构内从事代扣代缴工作的办税人员取得的扣缴利息税手续费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发〔2001〕31号)
31.科技创新奖励免税。对在教育部和香港凯旋基金会主办的“明天小小科学家”活动中,学生个人取得的科技创新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1〕692号、国税函〔2002〕1087号、国税函[2006]459号)
32.外籍个人探亲费免税。对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每年探亲不超过2次和支付的标准合理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7〕54号、国税函〔2001〕336号)
33.个人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的差价收入免税。对个人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2002〕128号)
34.基金分配收入免税。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财税〔2002〕128号)
35.农村费改税地区农业特产所得免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停止征收农业特产税,改为征收农业税后,对个体户或个人取得的农业特产所得,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2003〕157号)
36.高等学校教师奖金免税。对教育部组织评选颁发的第一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每人2万元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3〕1294号)
37.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免税。从2003年1月1日起至2005年底止,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财税〔2002〕208号)
38.奥运会获奖收入免税。对参赛运动员因奥运会比赛获得的奖金和其他奖赏收入,按现行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财税〔2003〕10号)
39.防治“非典”人员补助收入免税。从2003年1月1日起至疫情解除止,凡承担“非典”防治任务的传染病医院、综合医院和疾病预防中心、急救中心等单位中参加“非典”防治工作的第一线医务和防疫工作者,按有关规定的标准取得的“非典”防治工作特殊临时工作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财税〔2003〕101号)
40.预防“非典”物品免税。从2003年1月1日起至疫情解除止,为防止“非典”扩散,对单位发放给个人的用于预防“非典”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可不计入个人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财税〔2003〕101号)
41.出租车司机减免税。从2003年5月1日至2003年9月30日期间,各省级政府可根据“非典”疫情对出租车汽车司机免征个人所得税或降低征收定额。(财税〔2003〕113号)
42.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免税。从2001年1月1日起至2003年底止,对退役士官和义务兵,从事税收规定范围的社会居民服务取得的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发〔2001〕11号)
43.转业干部自主择业免税。从2003年5月1日起,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2001〕国转联8号、财税〔2003〕26号)
44.“非典”期间个体户经营蔬菜免税。在“非典”期间,北京市个体工商户经营蔬菜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实施办法和执行日期由北京市政府根据疫情发展决定。(财税〔2003〕112号)
45.为了促进中日友好关系发展,加深两国人民之间的交流和理解,宋庆龄基金会遵照已故中日友好协会会长孙平化先生遗愿,专项设立了《基金》。个人获得《基金》的奖金,属于国务院部委颁发的文化方面的奖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对于个人获得第四届《基金》的奖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4]917号)
46.为鼓励全国广大职工积极参加群众性科技攻关、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活动,推动我国科技进步、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关于国务院部委颁发的科学、技术等方面的奖金免税的规定,对全国职工技术创新成果获奖者所得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4]1204号)
47.国家林业局属于国务院部级直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关于国务院部委颁发科技方面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规定,对其颁发的林业科技重奖和贡献奖获奖者(名单见附件)的获奖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4]1389号)
48.为进一步鼓励和发展高科技人才队伍,支持和促进我国载人航天事业的持续发展,增强综合国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的规定,对曾宪梓载人航天基金奖获奖者取得的奖金收入,视为外国组织颁发的科学、技术方面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5]116号)
4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关于国务院部委颁发的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对第三届“中华环境奖”和“中华环境奖-绿色东方奖”获奖者个人所获奖金(详见附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6]323号)
5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陈嘉庚科学奖2006年度获奖者个人取得的奖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在陈嘉庚科学奖业务主管、组织结构、评选办法不变的情况下,以后年度的陈嘉庚科学奖获奖个人的奖金收入,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6]561号)
❻ 股票到中国多少年了
我国最早发行股票是在80年代中期,1984年北京的天桥百货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成为回
中国的第一家股份制答企业。随后,上海的飞乐公司、深圳的宝安公司相继发行了股票。
1988年前后在上海和深圳出现了地区性的股票交易,1990年12月后上海证券交易所、深
圳证券交易所相继宣布而开业,拉开了中国股票交易的序幕。1992年,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正式成立,从而使中国的股票交易逐渐走上了正规化和法制化的轨道。
❼ 贾康的成就
·《财政本质与财政调控》(专著,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 年)
·《转轨时代的执着探索——贾康财经文萃》(文集,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年)
·《财政与发展》(主笔,浙江人民出版社2000 年)
·《转轨中的财政制度变革》(主笔,远东出版社 2000 年)
·《中国财政50年》(总纂、副主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9年)
·《亚洲金融危机与中国的积极财政政策》(主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1 年)
·《转型时期中国金融改革与风险防范》(主笔,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年)
·《世界贸易组织与财税政策》(主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年)
·《地方财政问题研究》(主持,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年)
·《公共财政与公共危机:“非典”引发的思考》(主编之一,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年)
·《从民怨到民享——地方税费改革研究》(主编,吉林科技出版社 2001 年)
·《教育投入问题研究》(主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2 年)
·《市场中的国有企业》(合作,人民出版社 1992 年)
·《中国社会主义财政理论与实践》(副主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1993 年)
·《税务人员实用手册》(主编,中国经济出版社1994 年)
·《中国企业筹资与投资全书》(副主编,中国统计出版社1994 年)
·《财政边缘考察》(主编之一,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1995 年)
·《港澳台财经与华侨华人经济》(主笔,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1996 年)
·《乡镇企业财务会计》(合作,新时代出版社1986年)
·译有《发展中国家税收理论》(合作,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1991 年)
·参加《中国股票证券实用全书》(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1992 年);《中国财政税收财务会计实用全书》(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1992 年);《财政调节概论》(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1991 年);《中国宏观经济理论》(江西人民出版社1990 年);《财经改革大思路》(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1993 年)等书的写作。·《抽紧银根与压缩规模——论我国需求控制的着力点及转换条件》(《经济研究》 1988 年第 5 期)获 1988 年中央国家机关青年优秀论文一等奖
·与方晓丘教授合作《深化财政改革的构想》(《财政研究》 1989 年第 2 期)获全国纪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十周年理论讨论会论文奖
·《分税制改革与中央地方政府间的关系》(《改革》 1990 年第 4 期)获财政部科研所科研成果一等奖
·执笔《有计划商品经济下的财政体制改革》(载《中国:财经改革新声》,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1991 年)获全国财政理论研究优秀奖(一等奖)
·《国有资产管理的分类与分层》(载《国有资产管理理论与实践》,统计科学出版社 1991 年)获全国国有资产管理征文二等奖和财政部科研所科研成果一等奖
·《我国财政平衡政策的再认识》(《中国财经报》 1993 年 2 月 16 日)获全国财政征文二等奖
·《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经济纵横》 1993 年第 8 期)被中国科学院评为“八五”优秀科技成果
·《关于我国宏观经济不稳定的制度性原因》(《财贸经济》 1994 年第 6 期)获全国财政科研成果一等奖
·与阎坤博士等合作《国库管理体制改革及国库现金管理研究》,获财政部优秀论文一等奖·与白景明博士合作《财政与发展》(浙江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获全国财政科研成果一等奖
·与白景明博士合作《县乡财政解困与财政体制创新》(《经济研究》2002年第二期),获孙冶方经济学奖
《中国财政通史》(多卷本专著,任副主编及当代卷主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6 年)
· 《科技投入及其管理模式研究》(主笔,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6 年)
· 《我国住房改革与住房保障研究》(主笔,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7 年)
❽ 防非工作是什么
防非工作是什么
防非知识普及:什么是防非工作
就是防止非法证券活动
根据《证券经营机构参与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工作指引》第二条规定,非法证券活动是指违反《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公开发行证券,设立证券交易场所或者证券公司,或者从事证券经纪、证券承销、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的行为。
非法证券活动主要分为:
非法发行证券、非法设立证券交易场所或者证券公司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
非法发行证券
根据《证券法》第十条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超过200人的,为公开发行,应依法报经证监会核准。未经核准擅自发行的,属于非法发行股票。
目前常见的非法发行证券的表现形式为不法分子以到境内外上市、高额回报为诱饵,以欺骗钱财为目的,诱骗投资者购买、转让所谓“原始股”等。
非法设立证券交易场所或者证券公司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一百二十五条规定,设立证券公司,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
非法经营证券业务
非法经营证券业务主要包括非法从事证券经纪、证券承销、证券投资咨询等业务。
非法投资咨询业务
根据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中国证监会的业务许可。证券投资咨询是指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以下列形式为证券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等直接或者间接有偿咨询服务的活动:
(一)接受投资人或者客户委托,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
(二)举办有关证券投资咨询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
(三)在报刊上发表证券投资咨询的文章、评论、报告,以及通过电台、电视台等公众传播媒体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
(四)通过电话、传真、电脑网络等电信设备系统,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形式。
未经许可从事上述业务的行为,为非法投资咨询活动。
常见非法证券投资咨询的表现形式
未经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个人和机构:
1、设立网站或利用网络聊天工具以招揽会员或客户为名,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的方式,非法代理客户从事证券投资理财活动。
2、设立网站或利用网络聊天工具以保证收益、高额回报为诱饵,代客操盘,公开招揽客户,与投资者签订委托协议,从事非法证券活动。
3、假冒合法证券经营机构网站或博客,发布非法证券活动信息,招揽会员或客户。
4、使用虚构的证券公司名称,利用门户网站的博客发布非法证券活动信息,招揽会员或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服务,变相从事非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5、以门户网站、网站博客、QQ等为平台,散布非法证券活动信息,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服务,收取咨询费、服务费。
6、以“荐股软件”形式,散布非法证券活动信息,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服务,收取咨询费、服务费。
7、通过开办“股民学校”、举办投资报告会,从事非法证券投资咨询。
非法证券经纪业务
非法证券经纪业务主要指无经纪业务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通过控制帐户、开设子帐户,接受交易指令,代理完成交易,开展非法证券活动。
非法证券承销业务
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二十五条规定,证券承销业务为经国务院证券监管机构批准的证券公司的法定业务之一。未经批准的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从事证券承销业务。
❾ 关于股票评论的问题
http://www.eastmoney.com 东方财富网很多新老股民都看这个网站.里面有一些不做的博客.可以找些适合自己的.
http://www.cnstock.com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主办
http://www.people.com.cn 人民网
http://chinese.wsj.com/gb/index.asp 华尔街日报
找一些自己适合的来关注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