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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非法证券活动

发布时间:2020-12-15 12:42:13

㈠ 投资者可以通过哪些渠道投诉举报非法证券活动

直接去证监局投诉,或者去公安局经侦部门投诉,也可以去检察院投诉。

㈡ 什么是非法证券期货活动

你好,非法证来券期货活动是自指违反《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未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金融监管部门核准和批准,擅自从事证券发行、证券期货交易、证券期货投资咨询、证券期货委托理财、基金销售等业务的经营行为。

㈢ 非法证券活动的非法承诺

证券公司承销或者代理买卖未经核准擅自公开发行的证券的;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一)进行虚假的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推介活动;
(二)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承销业务;
(三)其他违反证券承销业务规定的行为;
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保荐书,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
发行人、上市公司擅自改变公开发行证券所募集资金的用途的;
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款违法行为的;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买卖本公司股票的;
非法开设证券交易场所的;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证券公司或者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
违反本法规定,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证券从业资格的人员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或者证券业协会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资料,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的;
为股票的发行、上市、交易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买卖股票的;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违反本法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的;
违反法律规定,在限制转让期限内买卖证券的;
证券公司违反本法规定,为客户买卖证券提供融资融券的;
违反本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扰乱证券市场的;
违反本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的,
违反本法规定,法人以他人名义设立账户或者利用他人账户买卖证券的;
证券公司为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提供自己或者他人的证券交易账户的;
证券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从事证券自营业务的;
证券公司违背客户的委托买卖证券、办理交易事项,或者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办理交易以外的其他事项的;
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挪用客户的资金或者证券,或者未经客户的委托,擅自为客户买卖证券的;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买卖证券的,或者证券公司对客户买卖证券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的;
收购人未按照本法规定履行上市公司收购的公告、发出收购要约、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等义务或者擅自变更收购要约的;
收购人或者收购人的控股股东,利用上市公司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的;
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
证券公司违反规定,未经批准经营非上市证券的交易的;
证券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未开始营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三个月以上的;
证券公司违反本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擅自设立、收购、撤销分支机构,或者合并、分立、停业、解散、破产,或者在境外设立、收购、参股证券经营机构的;
证券公司违反本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擅自变更有关事项的;
证券公司违反本法规定,超出业务许可范围经营证券业务的;
证券公司对其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自营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不依法分开办理,混合操作的;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证券业务许可的;
证券公司或者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违反规定,拒不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或者提供经营管理信息和资料,或者报送、提供的经营管理信息和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证券公司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的;
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违反本法规定,发行、承销公司债券的;
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未按照有关规定保存有关文件和资料的;
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擅自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
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或者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的;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发行证券、设立证券公司等申请予以核准、批准的;
(二)违反规定采取本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查询、冻结或者查封等措施的;
(三)违反规定对有关机构和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四)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发行审核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泄露所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的;
证券交易所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证券上市申请予以审核同意的;
拒绝、阻碍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
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
当事人对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

㈣ 非法证券活动产生的原因是什么

广义的审计法律责任,是指与审计有关的各种法律责任的总称。审计责任原专来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属,随著国家法律环境的完备和审计业务的发展,逐渐得以法律化,即成为法律责任。
我国审计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一是违反审计法的法律责任;二是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法律责任。这两类违法行为的主体主要是被审计单位以及直接责任人员。
审计法律责任产生的原因包括
1、被审计单位的错误、舞弊、违法行为。
2、审计机构和人员违约、过错或过失。
3、其他方面:比如公认会计准则本身的缺陷,审计报告的表达方式,审计期望差
规避审计法律责任,可考虑从几个方面着手:
(1) 严格遵循职业道德和专业标准要求,建立健全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
(2) 深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业务,审慎选择被审计单位。
(3) 提取风险基金或购买责任保险。
(4) 确立《独立审计准则》在司法实践中的权威。
(5) 提高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管理水平。
(6) 补充、完善《注册会计师法》及协调法律之间的矛盾。

㈤ 非法证券活动有哪些手段

(1)口头虚假承诺高收益。 这些机构或个人声称已帮助客户取得百分之几百的收益,只要投资者加入必定会有高收益。他们通常从劳动市场招聘业务员,经过统一培训,抓住投资者对证券市场了解不深入,相关法律法规不熟悉,急于赚钱或弥补亏损的心理劝诱投资者。这些机构的业务员按照所拉客户数目和金额进行收入提成,一般都会极力蛊惑投资者。 (2)自称有强大的证券分析师队伍。 据了解,这些非法证券咨询机构注册资本一般只有十来万元,不但没有合法的执业投资咨询分析师,还利用网站或其他合法机构的研究报告提供给投资者,骗取咨询费。 (3)未经工商登记注册假借公司名义开展证券投资咨询。 有的根本未经工商登记注册,假借公司名义的机构和个人,租用居民楼等场所,非法开展证券咨询活动。 (4)假冒 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工作人员招揽业务。 个别机构和个人甚至冒充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工作人员,欺骗投资者,招揽投资咨询业务,不仅属于非法证券经营活动,还涉嫌诈骗。 (5)不提供固定电话和经营地址。 为逃避打击和监管,这些非法从事证券经营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往往仅提供手机或 小灵通号码,或者只在网上办理业务,公司无具体经营地址,或经营地址与其工商注册不一致。 (6)不与投资者签订任何书面材料。 为了逃避责任追究,这些非法证券咨询机构以各种理由不与投资者签订有关合同、协议,也不开具发票。 (7)要求投资者将“咨询费”等打入个人银行账户或银行卡。 而其非法代理买卖非上市公司 股票活动则有如下特点: (1)利用联谊会、推介会、朋友介绍、传销等方式吸引投资者,推销未上市公司股票。 (2)许诺为投资者办理股权托管卡,甚至承诺非法为投资者办理境外证券开户及资金汇出境外业务,欺骗性极强,投资者资金安全得不到保障。 (3)编造未上市公司虚假经营业绩和丰厚的投资回报,许诺公司即将上市。 投资者参与非法证券经营活动不受法律保护 据有关部门介绍,投资者参与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活动、从个人和非法机构手里购买未上市公司股票等行为均属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不受现行法律法规的保护。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

㈥ 怎样防范非法证券活动

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方面的工作: 1.持续更新打击非法证券活动专栏的内版容,进行有关非法证券活权动特点介绍、典型案例剖析、打非工作成效等内容的宣传。2.在公共场合发放关于打击非法证券的相关知识。3.发挥整治非法证券活动咨询台的最大效用,为广大投资者就非法证券活动及法律法规问题答疑。4.可以在学校,公司,电影院,或社区举办几场投资者专题讲座,每次均将非法证券活动的案例及防范措施穿插与培训内容之中,加强投资者特别是新入市的投资者对非法证券活动的认识,以防范于未然。5.策划组织“反洗钱”专题教育,在各个地区的公告栏里写关于反洗钱专员对个别非法洗钱案例进行分析,传授如何识别可疑交易、非法洗钱。6.在专业的公司开展期货知识培训,在培训结束后的座谈交流中,可以让期货岗工作人员针对期货客户就期货方面的相关非法活动进行了交流。通过对风险意识及非法证券活动的危害的分析、面对面交流、问卷调查等方式深入开展投资者教育工作。

㈦ 非法证券活动主要是有哪些

一般两个月,但是证券诈骗的太多了

㈧ 如何辨别非法证券期货交易活动

在国内,期货交易抄只有期货公司是合法和正规的。
所有正规期货公司都可以在“中国期货业协会”官方网站查询。
凡事在中国期货业协会官网查询不到的期货公司均为非法。
首先在网络搜索:中国期货业协会官网
然后点击右上角:协会会员 图标。
确认了你交易的期货公司是否正规以后。
在网络搜索响应期货公司官网。
进入官网以后咨询在线客服或者找到客服电话咨询,就可以确认你所交易的期货是否是假冒的了
记住:搜索一定要在网络搜索。
其他搜索引擎监管不很严格,可能会进入广告页面。
证券公司的查询在相应的“中国证券业协会”查询“证券公司信息公示”

㈨ 非法从事证券活动是不是公安机关管理的范畴

非法从事证券活动不属于公安机关管理的范围,这类事情一般来说应该有证监会调查处理,证监会认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㈩ 非法金融业务活动都有哪些

1.
非法从事证券类业务活动是指未经证监会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1)证券版、期货经纪;权(2)证券、证券投资基金、期货投资咨询;(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4)证券承销与保荐;(5)证券资产管理;(6)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管理;(7)证监会依法认定的其他非法证券类业务活动。
2.
非法从事保险类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保监会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1)保险、再保险;(2)保险代理;(3)保险经纪;(4)保监会依法认定的其他非法保险类业务活动。
3.
非法从事银行类业务活动是指未经银监会或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2)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3)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4)银监会或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依法认定的其他非法银行类业务活动。
4.
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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