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第六届有利证券世界围棋赛谁是冠军
第六届有利证券世界围棋赛谁是马晓春。
马晓春于1995年5月获第6届东洋证券杯世界围棋锦标赛冠军,成为中国第一个围棋世界冠军;同年8月再获第8届富士通杯世界职业围棋锦标赛冠军,成就中国第一个围棋“双冠王”。著有《三十六计与围棋》《笑傲纹枰》等。
(1)证券韩利扩展阅读:
马晓春的运动经历
1978年,马晓春进入国家围棋集训队。当时中国还没有围棋段位制,进入国家队事实上就成了职业围棋手。同年在全国少年围棋赛中获得亚军。
1979年8月,马晓春在全国少年围棋赛决赛中以五战五捷的战绩夺得了冠军。
1980年,在黄山下的屯溪,进国家队两年多的马晓春代表浙江省参加全国围棋团体赛。第7轮,马晓春执黑以3/4子的优势险胜代表黑龙江省的聂卫平,爆出了一大冷门。马晓春因此战取胜拿到当年9月在四川乐山举行的全国个人赛入场券,并夺得个人赛亚军。
1982年6月23日,马晓春在杭州战胜日本围棋代表团的九段高手苑田勇一。苑田九段此行访华,7战6胜,输的一盘就是栽在马晓春手下。1982年9月,在浙江温州举行的全国个人赛上,马晓春执白中盘负于聂卫平。
1983年11月,年仅19岁的马晓春晋升九段,成为中国继陈祖德、吴凇笙、聂卫平之后的第四位九段,也是当时中国最年轻的九段棋手。随后,马晓春取得1984、1986、1987、1991年的全国围棋个人冠军,对国内各种大赛的冠军都加以问鼎,而且夺得一顶又一顶桂冠。
㈡ 股票投资开户里面有个OTC是什么意思啊
OTC是柜台产品,投资于场外市场(区别于交易所)的理财产品,是一种收益凭证,大多保本收益型。
是理财产品
㈢ 韩国证券期货交易所的上市程序及时间
经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提交上市预审申请书,韩国证券期货交易内所(KRX)在接收预审申容请后1-1.5个月对拟上市公司进行可行性审查及认可,并将结果通知拟上市公司及韩国金融监督委员会。接到KRX上市认可通知后,拟上市公司向金融监督委员会提交有价证券备案书,既可进行公募。目前自签订主承销商合同到上市所需时间大约为9个月。根据韩国法律规定,在向KRX提交上市预审申请书前6个月,拟上市公司应与具有韩国境内股票承销业务许可证的主承销商签订主承销合同。目前该制度正在改善,若此限制取消,上市时间可缩短为3个月。KRX接受按照国际会计准则或美国通用会计准则编写的财务报表,但向韩国财政经济部、金融监督委员会及KRX递交的资料必须以韩文书写。
中国证监会和韩国金监会在2001年6月签署了《证券期货监管合作安排》。KRX在2003年分别与上海和深圳交易所签订了《谅解备忘录》,中国企业去韩国上市不存在法律障碍。
㈣ 炒股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详细解释!
炒股本身没有利弊之分,关键是炒股的心态!
如果你以一颗平常心对待,而不是赌徒的那种心态去参与,当然利大于弊!
炒股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
1、提升品位。炒股以后,不再搞网恋,不再迷韩剧, 买书看报盯电视,天天关心国家大事,自觉学习金融知识,满脑的新概念,满嘴的新名词,提升了层次,提高了素质,最后竟达到了自我崇拜的程度,再人前一忽悠,粉丝那个多哟。
2、充实生活。炒股看盘,九点半上岗,十五点离场,周一到周五,天天都挺忙。周六周日自觉学习,自我充电,研究宏观经济、了解财务状况、分析K线组合,心里多了一份牵挂,生活多了份乐趣,精神不再空虚,腰不酸, 腿不疼, 走路也有劲了。
3、能磨练意志。股市涨涨跌跌,变幻莫测,可以培养良好的心态,赚钱了高兴,赔钱了,自己承受痛苦,培养了沉着、冷静、淡然的性格,增强了应对挫折的信心和能力,造就了强者,培养了人才,一大批股民被提拔重用, 纷纷走向领导岗位或成为企业的高管。
当然如果你心态失衡,那么炒股就会带来很大的危害,在股市中赚钱的毕竟是少数,如果你没经过系统训练,没有成千上万的交易打底,你是很难跟市场中的那些精英所匹敌的。
因此,保持一个良好的心态,不要在乎金钱的得失,是一个很好的参与理由。如果是抱着来股市抢钱的态度,那么我奉劝你还不如去坚持买彩票,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㈤ 证券公司法破产清偿的程序是怎样的
1、破产清算方式退出市场
破产是指证券公司发生支付不能,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无法继续经营情况时,由法院宣告其进入破产还债程序。破产程序一般由法院主持,公平处置证券公司的债权。破产程序终结后,证券公司主体消灭。国际证券市场已经发生多起证券公司破产的实例:1997年日本三洋证券、小川证券、山一证券破产。韩国高丽证券破产、中国香港地区正达行证券公司破产。根据报道,中国的大连证券、新华证券、佳木斯证券的破产案件已经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金融机构的破产应该受一国《破产法》的规制,特别是在破产的程序性规定上,可以准用破产的民商事程序。但是金融机构的破产与一般企业的破产在实体性规定上具有较多的不同点。各国在破产法之外均有特别的规定,主要包括破产案件的受理标准、依职权宣告破产等。这些特别法的规定涉及到金融机构的行政管理机构与法院在破产程序中的分工和权限分工问题。例如,美国《1978年破产改造法》授权美国证交会(SEC)参与证券公司的破产。我国《商业银行法》71条和《保险法》86条分别作出相关规定:商业银行破产和保险公司破产的破产应该经过金融监管机构同意。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被宣告破产后,人民法院组织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在证券公司破产问题上,我国《证券法》却独没有作出任何规定,应该说是一个立法上的重大不足。使我国法院在证券公司的破产案件上缺乏特别性的法律规定,更无法准确处理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权利衔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证券公司破产程序中的权力模糊和缺位有可能会增大证券公司破产对证券市场的冲击,特别是会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动摇投资者对资本市场的信心。因为,法院在处理证券公司破产问题上,其专业能力和对资本市场的独特性明显不如专业性的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公司客户的权利保护是证券公司破产法的应当亟待完善的内容。
2、托管经营的逐步退出方式
证券公司的托管经营是中国处理问题券商的广泛采用的方法,托管具有明显的权宜之计和过渡性质。从托管实践模式看,包括以下三种模式:1、同业托管经营,由新成立券商或老券商托管违法券商托管问题券商。在新券商托管中,新的出资者解决问题证券公司个人账户窟窿,接管其证券营业部,获得证券牌照,成立新证券公司。太平洋证券托管云南证券便是新成立券商托管的适例,而老券商托管经营往往不承担问题券商的债务,中国民族证券托管鞍山证券、东北证券托管新华证券就属于这种情况。2、行政接管:2004年初国家组成托管组接管南方证券。3、资产管理公司托管证券公司。2004年7月,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托管恒信证券、德恒证券等,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托管闵发证券、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托管汉唐证券。
但是对托管经营的法律性质,托管方和被托管方、投资者、债权人的关系却从来没有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从而造成大量悬而未决的问题,托管机构和被托管机构的债权人、职工发生的法律诉讼和纠纷不断发生,法院在处理类型案件中由于无法可依,存在极大的任意性。造成证券市场的严重混乱。特别是在证券市场整体不景气的情况下,被托管机构的债权人认为托管是一种重组和合并,要求托管机构承继问题券商的全部债务,从而进一步增加了证券市场主体的经营风险。
3、非破产清算方式
企业的解散包括自愿解散和强制解散,前者是指股东方通过一定的程序宣布结束合资关系,法人因发起人(或股东)合意而消灭;强制解散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发生违法行为,被国家行政机关命令解散的情形。强制解散的原因包括:不遵守行政法规的行为,如不参加年检,违反环境保护法的污染行为,股东出资瑕疵,达不到法人成立条件等。
证券公司是特许行业,受到金融监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双重行政管制,所以证券公司的强制解散包括许可证取消和工商执照吊销。无论是自愿解散和强制解散,证券公司必须经过清算程序才能退出市场。我国法律在破产清算程序上明显存在立法不足。
4、吸收合并的退出方式
证券公司的重组包括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这里我们主要讨论证券公司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情况下,投资者利益的保护问题。从吸收合并的主体来看,目前法律尚禁止外资控股证券公司,也不允许外资介入投资银行和基金业务以外的其他的证券业务。因此,在目前的法律前提下,只能是中资的证券公司的收购。
根据法理,合并包括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在这两种收购下,都关系到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因为,证券公司的资产本身构成投资者、债权人利益的一般担保。证券公司被合并后,产生了投资者、债权人等利益关系人的债务承担问题。
㈥ 国泰君安证券公司担任IB是什么意思
券商IB制度抄
券商IB制度:指券商担任期货公司的介绍经纪人或期货交易辅助人,期货交易辅助业务包括招揽客户、代理期货商接受客户开户、接受客户的委托单并交付期货商执行等。通常而言,券商IB制度就是券商介绍客户给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向证券公司支付一定佣金的模式。
㈦ 韩国证券交易所的北京分所
韩国证券交易所于4月24日下午在北京CBD华茂万豪酒店正式举行了揭牌仪式。
韩国证券交易所董事长李正焕表示,北京代表处的设立将巩固韩国证券交易所致力于拓展中国企业海外融资市场的地缘和产业结构近似的优势,为韩国构建东北亚金融中心的目标打下结实基础。目前,韩交所已吸引了深圳三诺、华丰纺织、高伟光学电子3 家中国企业赴韩上市。已经在主板和创业板市场签署主承销商协议的中国企业尚有17家,储备企业预期还将有10-15家将追加主承销商协议。随着北京代表处的设立,韩交所旨在加强与更多优质中国企业直接沟通,及时传递韩交所监管、证券市场等信息,吸纳更多中国企业赴韩上市,帮助其成为全球领军者。而在全球交易所抢滩中国的大背景下,韩交所近一步下调企业上市费用和上市后的维持费用,仅为美国、欧洲、日本等交易所的1/3——1/2。
韩国证券交易所董事长李正焕表示,“北京成立代表处将为中韩两国资本市场更为紧密的交流提供契机,未来两国在资本市场方面的交流和接触将更加深入和频繁。”李正焕谈到,目前,已经向中国证监会递交QFII资格的韩国机构已达12家,准备递交的机构更是数倍于这一数字。假如韩国QFII获准投资中国A股市场,相信对于A股是个利好消息。而目前,中国大型券商已经在韩国设立法人机构,韩国证券市场也欢迎中国券商向韩国方面申请投行业务许可。预计5月中国证监会副主席将带队赴韩国重点考察和学习韩国创业板市场的成功经验以及监管和运行情况。
㈧ 韩投证券是中国的吗
不可信!这个属于杀猪盘骗子平台!希望大家别投了,我也是被骗9.8万!及时找人制止挽回了损失,,
㈨ 证券公司可以宣布破产吗
1、破产清算方式退出市场
破产是指证券公司发生支付不能,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无法继续经营情况时,由法院宣告其进入破产还债程序。破产程序一般由法院主持,公平处置证券公司的债权。破产程序终结后,证券公司主体消灭。国际证券市场已经发生多起证券公司破产的实例:1997年日本三洋证券、小川证券、山一证券破产。韩国高丽证券破产、中国香港地区正达行证券公司破产。根据报道,中国的大连证券、新华证券、佳木斯证券的破产案件已经相应的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金融机构的破产应该受一国《破产法》的规制,特别是在破产的程序性规定上,可以准用破产的民商事程序。但是金融机构的破产与一般企业的破产在实体性规定上具有较多的不同点。各国在破产法之外均有特别的规定,主要包括破产案件的受理标准、依职权宣告破产等。这些特别法的规定涉及到金融机构的行政管理机构与法院在破产程序中的分工和权限分工问题。例如,美国《1978年破产改造法》授权美国证交会(SEC)参与证券公司的破产。我国《商业银行法》71条和《保险法》86条分别作出相关规定:商业银行破产和保险公司破产的破产应该经过金融监管机构同意。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被宣告破产后,人民法院组织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在证券公司破产问题上,我国《证券法》却独没有作出任何规定,应该说是一个立法上的重大不足。使我国法院在证券公司的破产案件上缺乏特别性的法律规定,更无法准确处理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权利衔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在证券公司破产程序中的权力模糊和缺位有可能会增大证券公司破产对证券市场的冲击,特别是会损害投资者的利益,动摇投资者对资本市场的信心。因为,法院在处理证券公司破产问题上,其专业能力和对资本市场的独特性明显不如专业性的证券监管机构。对证券公司客户的权利保护是证券公司破产法的应当亟待完善的内容。
2、托管经营的逐步退出方式
证券公司的托管经营是中国处理问题券商的广泛采用的方法,托管具有明显的权宜之计和过渡性质。从托管实践模式看,包括以下三种模式:1、同业托管经营,由新成立券商或老券商托管违法券商托管问题券商。在新券商托管中,新的出资者解决问题证券公司个人账户窟窿,接管其证券营业部,获得证券牌照,成立新证券公司。太平洋证券托管云南证券便是新成立券商托管的适例,而老券商托管经营往往不承担问题券商的债务,中国民族证券托管鞍山证券、东北证券托管新华证券就属于这种情况。2、行政接管:2004年初国家组成托管组接管南方证券。3、资产管理公司托管证券公司。2004年7月,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托管恒信证券、德恒证券等,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托管闵发证券、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托管汉唐证券。
但是对托管经营的法律性质,托管方和被托管方、投资者、债权人的关系却从来没有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从而造成大量悬而未决的问题,托管机构和被托管机构的债权人、职工发生的法律诉讼和纠纷不断发生,法院在处理类型案件中由于无法可依,存在极大的任意性。造成证券市场的严重混乱。特别是在证券市场整体不景气的情况下,被托管机构的债权人认为托管是一种重组和合并,要求托管机构承继问题券商的全部债务,从而进一步增加了证券市场主体的经营风险。
3、非破产清算方式
企业的解散包括自愿解散和强制解散,前者是指股东方通过一定的程序宣布结束合资关系,法人因发起人(或股东)合意而消灭;强制解散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发生违法行为,被国家行政机关命令解散的情形。强制解散的原因包括:不遵守行政法规的行为,如不参加年检,违反环境保护法的污染行为,股东出资瑕疵,达不到法人成立条件等。
证券公司是特许行业,受到金融监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双重行政管制,所以证券公司的强制解散包括许可证取消和工商执照吊销。无论是自愿解散和强制解散,证券公司必须经过清算程序才能退出市场。我国法律在破产清算程序上明显存在立法不足。
4、吸收合并的退出方式
证券公司的重组包括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这里我们主要讨论证券公司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情况下,投资者利益的保护问题。从吸收合并的主体来看,目前法律尚禁止外资控股证券公司,也不允许外资介入投资银行和基金业务以外的其他的证券业务。因此,在目前的法律前提下,只能是中资的证券公司的收购。
根据法理,合并包括资产收购和股权收购。在这两种收购下,都关系到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因为,证券公司的资产本身构成投资者、债权人利益的一般担保。证券公司被合并后, 产生了投资者、债权人等利益关系人的债务承担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