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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证券法

发布时间:2021-03-02 07:39:45

⑴ CPA经济法中证券法的学习方法

证券法是每年的考试重点啊,可以先把重要内容自己做个笔记,然后熟悉,需要背回诵的东西要背出来,不需要答背诵的东西考到客观题要会应用,然后再听课件,再巩固遍,肯定会攻下的。
我现在也看到证券法了,就是这么干的,前面的物权法也是这么干的!!!

⑵ 2020版新的证券法从3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了,相对于2014版的证券法主要做了哪些

额,如果要细致的话,只有你自己去翻看具体内容了。我的大致理解就是两个点,第一,注册制,第二,就是加大投资者保护力度,提高犯罪惩罚措施;比如上市公司披露信息要求加强这些。

⑶ 上市公司对刑满释放人员有我何职业或职务上的限制如禁入等

刑满释放人员以下限制:
大人犯法,小孩受罪的情况:

在公务员政审中,有一项是审查考生的直系亲属是否有刑事犯罪记录,如果直系亲属有刑事犯罪记录的,则孩子公务员政审不通过。那直系亲属的哪些行为会影响子女考公务员呢?

一、老赖,老赖指的是有能力还账,但是却耍赖拒不还款的人。

二、直系亲属如果有判处死刑的情况,亦或者正在服刑(不管是什么刑罚)、曾有危害国家安全罪、正在被立案审查的,都会影响到考生的“仕途”。

三、父母有醉驾前科,影响孩子的公务员政审。

在警校招生中: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政审不合格:

(一)曾因行政违法或者刑事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或者近五年曾受过治安处罚的;

(二)有违法犯罪嫌疑正在被政法机关侦查、控制的;

(三)曾因严重违纪受过开除学籍、团籍或者党籍纪律处分,或者近三年曾受过记过以上纪律处分的;

(四)曾参加过邪教和其他非法组织,或者带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的;

(五)有过吸毒史的;

(六)直系亲属和关系密切的旁系亲属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因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刑,或者因其他犯罪正在服刑的;

(七)直系亲属和关系密切的旁系亲属中有正在被政法机关侦查、控制的犯罪嫌疑人,或者有邪教和其他非法组织的骨干分子或顽固不化、继续坚持错误立场的。

(八)其他不宜录取的情形。

征兵政审中: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民,不得征集服现役:

(一)散布带有政治性错误的言论,撰写、编著、发表、出版带有政治性错误的文章、著作的;

(二)曾因行政违法或刑事犯罪受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行政拘留的;

(三)因涉嫌违纪、违法正在被调查处理,或者正在被侦查、起诉或者审判的;

(四)因犯严重错误被开除公职、勒令辞职、开除学籍或者被开除党籍、留党察看、开除团籍的;

(五)有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犯罪团伙标志、有损国家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纹身的;

(六)与国外、境外政治背景复杂的人员关系密切,政治上可疑的;

(七)参加过邪教组织或者进行过活动的,参加过有害功法组织或者积极进行过活动的;

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是邪教或者有害功法组织骨干分子的;

(八)本人或者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参加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等非法组织、带有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或者进行过活动的;

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是上述非法组织骨干分子的;

(九)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有被刑事处罚、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或者有严重违法问题尚未查清,本人有包庇、报复言行的;

(十)家庭主要成员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行为或者严重政治性问题,本人不能划清界限的;

(十一)其他不符合征集服现役政治条件情形的。

对政治条件有特别要求的单位征集的新兵除执行上述规定外,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不得征集;

(一)在言行上同情或者支持非法组织或者非法活动的;

(二)收听、收看境外反动广播、电视等传媒,观看过反动宣传品、淫秽物品,思想受影响,是非界限不清的;

(三)有偷窃、打架斗殴、酗酒滋事等不良行为的;

(四)参加各种宗教组织或者进行过迷信活动的;

(五)纹身的;

(六)长期在外地,现实表现不易查清的;

(七)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对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社会主义制度有不满言行的;

(八)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被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

(九)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因涉嫌违法犯罪正在被调查处理,或者正在被侦查、起诉或者审判的;

(十)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参加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等非法组织、带有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或者进行过活动的;

(十一)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是邪教、有害功法组织骨干分子或者顽固不化人员的;

(十二)家庭主要成员、直接抚养人、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或者对本人影响较大的其他亲属危害国家安全行为或者严重政治性问题的;

(十三)其他不符合对政治条件有特别要求情形的。
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一、在刑法第三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十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法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

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第十一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检察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二十六条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五)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七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第四十九条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三十二条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5修正)

四、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5修正)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吊销执业证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012修正)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警察: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任用为驻外外交人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曾被国家机关辞退的;
(四)持有外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许可的;
(五)配偶具有外国国籍、持有外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许可的;
(六)不得任用为驻外外交人员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修订)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15修正)

第十五条 拍卖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和拍卖专业知识;

(二)在拍卖企业工作两年以上;

(三)品行良好。

被开除公职或者吊销拍卖师资格证书未满五年的,或者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拍卖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七十三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修正)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
(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
(四)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修正)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一)因犯有贪污贿赂、渎职、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的;
(二)对所任职的公司、企业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或者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厂长、高级管理人员,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终结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三)个人所负债务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四)因违法行为被开除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其他机构的从业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五)因违法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从业人员、投资咨询从业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从事基金业务的其他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修正)

第一百零八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交易所的负责人:

(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

第八十二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等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二)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修订)

第七十六条 因生产经营劣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

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修订)

第一百三十五条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食品检验机构聘用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安员:
(一)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
(二)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
(三)被吊销保安员证未满3年的;
(四)曾两次被吊销保安员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修订)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
(一)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四)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单位应当停止其执行武装守护、押运任务,收回其持枪证件,并及时将持枪证件上缴公安机关:
(一)拟调离专职守护、押运工作岗位的;
(二)理论和实弹射击考核不合格的;
(三)因刑事案件或者其他违法违纪案件被立案侦查、调查的;
(四)擅自改动枪支、更换枪支零部件的;
(五)违反规定携带、使用枪支或者将枪支交给他人,对枪支失去控制的;
(六)丢失枪支或者在枪支被盗、被抢事故中负有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修正)
第十四条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艺人
2018年1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宣传例会上,宣传司司长高长力提出广播电视邀请嘉宾应坚持“四个绝对不用”的标准,即:对党离心离德、品德不高尚的演员坚决不用;低俗,恶俗、媚俗的演员坚决不用;思想境界、格调不高的演员坚决不用;有污点有绯闻、有道德问题的演员坚决不用。另外,总局明确要求节目中纹身艺人、嘻哈文化、亚文化(非主流文化)、丧文化(颓废文化)不用。
记者证

不发证的范围
1.新闻机构中党务、行政、后勤、经营、广告、工程技术等非采编岗位的工作人员;
2.新闻机构以外的工作人员,包括为新闻单位提供稿件或者节目的通讯员、特约撰稿人、特约记者,专职或兼职为新闻机构采编新闻稿件的其他人员。;
3.教学辅导类报纸、高等学校校报工作人员以及没有新闻采访业务的期刊编辑人员;
4.有不良从业记录的人员或者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2017修订)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颁发导游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患有传染性疾病的;
(三)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四)被吊销导游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2011修正)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
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服兵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2009修正)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注册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书
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
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
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医师执业活动满二年的;
(六)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宜从事医疗、预防、保健业务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销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注销注册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申请复
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服刑期间;
(二)因健康原因不能或不宜执行护理业务;
(三)违反本办法被中止或取消注册;
(四)其他不宜从事护士工作的。
《广播电视编辑记者、播音员主持人资格管理暂行规定》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报名参加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受过党纪政纪开除处分的。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
(一)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二)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的;
(四)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
(五)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五年的;
(六)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十年的;
(七)因其他情形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二年的;
(八)驾驶许可依法被撤销未满三年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三)因在建筑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之日止不满2年的;
(四)受吊销注册建筑师证书的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
(五)有国务院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修订)
第十三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签发机关不予签发护照:
(一)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无法证明身份的;
(三)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四)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的;
(五)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
(六)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
(七)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认为出境后将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四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护照签发机关自其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被遣返回国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以内不予签发护照:
(一)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遣返回国的。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1998年2月22日国务院批准 1998年4月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5号发布 1999年6月12日国务院批准修订 1999年6月2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0号发布)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五)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六)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七)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八)有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办法》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驾驶证:
(一)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取得驾驶证的;
(二)以欺骗、贿赂、倒卖、租借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驾驶证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本条第一款第(二)项原因撤销驾驶证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驾驶证。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驾驶证:
(一)驾驶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驾驶证持有人不能继续驾驶铁路机车车辆的;
(三)驾驶证持有人提出注销申请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高考相关规定:
2.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的在校生,或已被高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校招生考试)的应届毕业生;
(4)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人员;
(5)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中华人民共和注册会计师法》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申请的注册会计师协会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三)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二年的;
(四)受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五年的;
(五)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注册的情形的。
《注册税务师暂行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执业备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满三年的;
(三)被开除公职,自开除之日起未满二年的;
(四)在从事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中有违法行为,自处罚决定之日起未满二年的;
(五)在从事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中有违规行为,自处理决定之日起未满一年的;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执业备案的注册税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备案:
(一)死亡或者失踪的;
(二)同时在二个以上税务师事务所执业的;
(三)在从事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
(四)年检不合格或者拒绝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年检的;
(五)违反行业管理规范,连续二年有不良从业记录的;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世界各国全部没有前科消除制度,记入的档案跟随终身,具体我就不说了,对其它前途没影响,望采纳!

⑷ 我国现行《证券法》最后是哪一年修改的

《证券法》最后一次修订是2014年8月31日。
《证券法》颁布及修订情况如下:
1998年专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属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根据 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⑸ 刑满释放后有一些什么规定

犯罪过的人不能从事以下职业,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十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法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

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第十一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检察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二十四条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七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第四十九条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三十二条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5修正)

四、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5修正)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吊销执业证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012修正)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警察: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任用为驻外外交人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修订)

第十八条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2015修正)

第十五条 拍卖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和拍卖专业知识;

(二)在拍卖企业工作两年以上;

(三)品行良好。

被开除公职或者吊销拍卖师资格证书未满五年的,或者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拍卖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七十三条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修正)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商业银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修正)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一)因犯有贪污贿赂、渎职、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修正)

第一百零八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交易所的负责人:

(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第一百三十一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

第八十二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二)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等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

(一)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修订)

第七十六条 因生产经营劣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修正)

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修订)

第一百三十五条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第一百三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食品检验机构聘用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修正)

第十四条 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16修订)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
(一)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
(四)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安员:
(一)曾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
(二)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处罚的;
(三)被吊销保安员证未满3年的;
(四)曾两次被吊销保安员证的。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单位应当停止其执行武装守护、押运任务,收回其持枪证件,并及时将持枪证件上缴公安机关:
(一)拟调离专职守护、押运工作岗位的;
(二)理论和实弹射击考核不合格的;
(三)因刑事案件或者其他违法违纪案件被立案侦查、调查的;
(四)擅自改动枪支、更换枪支零部件的;
(五)违反规定携带、使用枪支或者将枪支交给他人,对枪支失去控制的;
(六)丢失枪支或者在枪支被盗、被抢事故中负有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
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服兵役。
第十七条应征公民正在被依法侦查、起诉、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不征集。
具体我就不说了,对其他前程没有影响

⑹ 为什么证监会开出罚金高达34.7亿元的发单

证监会开"史上最大罚单"

而证监会拟处以的34.7058亿元罚没款,也创下A股纪录,接近证监会全年的罚没款。按《证券法》,对信披违法违规处罚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对操纵市场,则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也就是说,鲜言可能遭到的巨额处罚,主要因于涉嫌市场操纵。

回顾“多伦股份”(“匹凸匹”)2014年1月至2015年6月期间的股价表现,在鲜言入主后股价基本单向上升,尤其是2015年5月中旬,多伦股份宣布更名为“匹凸匹”,号称转型互联网金融,股价连续多日涨停。结合证监会目前的查处结果,当时匹凸匹股价之所以暴涨,或借助于鲜言的股价操纵。

这个案例或许有不少启示。当前,一些上市公司发布高送转、并购等题材,股价随即连续涨停板,其中不排除大股东或实控人通过所控制上市公司信披渠道、炮制利好,再伴以股价操纵手段,从中攫取不法差价利益。这也是当前一些资本玩家的主要玩法,对此应予以严处,以遏制市场操纵多发势头。

⑺ 请问新颁布的公司法内容是什么,请发详细些,谢谢!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公司法修正案草案,修改了现行公司法的12个条款。全国人大常委会表示,对公司法所做的修改,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2处修改:

(一)删去第七条第二款中的“实收资本”。

(二)将第二十三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三)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删去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五)删去第二十九条。

(六)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股东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七)删去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中的“及其出资额”。

(八)删去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九)将第七十七条改为第七十六条,并将第二项修改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十)将第八十一条改为第八十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第三款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将第八十四条改为第八十三条,并将第一款修改为:“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三款修改为:“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十二)删去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三款。

此外,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⑻ 证券法的证券法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证券发行
第三章证券交易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证券上市
第三节持续信息公开
第四节禁止的交易行为
第四章上市公司的收购
第五章证券交易所
第六章证券公司
第七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第八章证券服务机构
第九章证券业协会
第十章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附则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新证券法全文(2014年修订)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发行和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政府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适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证券衍生品种发行、交易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依照本法的原则规定。
第三条 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应当遵守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证券的发行、交易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第六条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按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八条 在国家对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依法设立证券业协会,实行自律性管理。
第九条 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对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进行审计监督。

⑼ 2014年国家公务员证监会考试都考哪些科目有哪些参考资料

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
2014国家公务员考试中国证监会专业科目考试大纲:
一、考试目的
考查考生是否具备证券期货监管工作所必需的计算机专业知识和相关知识的应用能力。
二、考试内容与试卷结构
考试形式为笔试,考试时间120分钟,满分100分。
报考计算机类职位的考生参加本类别的专业科目考试。计算机类专业科目考试试题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一)证券期货基础知识
1、单项选择40题
2、多项选择15题
3、不定项选择5题
(二)专业知识—计算机
1、单项选择40题
2、多项选择15题
3、不定项选择5题
三、答题要求
考试均采用客观性试题,要求考生从每题所给的选项中选择答案。考生必须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作答,在试题本或其他位置作答一律无效。
四、样题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给四个备选项,其中只有一个选项是正确的,应试人员应将正确的选项选择出来并按要求在答题卡相应位置填涂,多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1、以下软件中,( )不是操作系统。
A:Windows
B:Unix
C:Linux
D:Microsoft
Office
答:( D )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给四个备选项,其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选项是正确的,应试人员应将正确的选项选择出来并按要求在答题卡相应位置填涂,多选、少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1、以下软件中,( )是操作系统。
A:Windows
B:Unix
C:Linux
D:Microsoft
Office
答:(ABC)
(三)不定项选择题(每题给四个备选项,其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选项是正确的,应试人员应将正确的选项选择出来并按要求在答题卡相应位置填涂,多选、少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1、以下软件中,( )是操作系统。
A:Windows
B:Unix
C:Linux
D:Microsoft
Office
答:(ABC)
五、考查知识点
考生应掌握证券期货基础知识(可参考财经类考试大纲)和以下计算机专业知识:
1、计算机体系结构
2、操作系统原理
3、网络基础知识
4、数据通信协议
5、数据结构
6、数据库系统
7、程序设计语言
8、多媒体基础知识
2014年度考试录用中国证监会参照公务员法
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专业科目考试大纲
(会计类)

一、考试目的
考查考生是否具备证券期货监管工作所必需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相关知识的应用能力。
二、考试内容与试卷结构
考试形式为笔试,考试时间120分钟,满分100分。
报考会计类职位的考生参加本类别的专业科目考试。会计类专业科目考试试题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一)证券期货基础知识
1、单项选择40题
2、多项选择15题
3、不定项选择5题
(二)专业知识—会计
1、单项选择40题
2、多项选择15题
3、不定项选择5题
三、答题要求
考试均采用客观性试题,要求考生从每题所给的选项中选择答案。考生必须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作答,在试题本或其他位置作答一律无效。参加会计类专业科目考试的考生不允许自带任何类型的计算器。
四、样题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给四个备选项,其中只有一个选项是正确的,应试人员应将正确的选项选择出来并按要求在答题卡相应位置填涂,多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1、某企业资产总额是300万元,负债总额100万元,所有者权益总额是(
)?
A:100万元
B:200万元
C:300万元
D:400万元
答案:(B)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给四个备选项,其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选项是正确的,应试人员应将正确的选项选择出来并按要求在答题卡相应位置填涂,多选、少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1、某企业资产总额是300万元,负债总额100万元,以下错误的是(
)?
A:该企业所有者权益总额是100万元
B:该企业所有者权益总额是200万元
C:该企业所有者权益总额是300万元
D:该企业所有者权益总额是400万元
答案:(ACD)
(三)不定项选择题(每题给四个备选项,其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选项是正确的,应试人员应将正确的选项选择出来并按要求在答题卡相应位置填涂,多选、少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1、某企业资产总额是300万元,负债总额100万元,以下错误的是(
)?
A:该企业所有者权益总额是100万元
B:该企业所有者权益总额是200万元
C:该企业所有者权益总额是300万元
D:该企业所有者权益总额是400万元
答案:(ACD)
五、考查知识点
考生应掌握证券期货基础知识(可参考财经类考试大纲)和以下会计专业知识:
(一)会计准则及其实务运用
1、财务会计基本概念
(1)会计基本假设与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2)会计要素及其确认与计量原则
2、金融资产
(1)金融资产的分类及初始、后续计量
(2)金融资产转移
3、存货
(1)存货的初始计量及发出存货成本结转
(2)存货的期末计量
4、长期股权投资
(1)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
(2)长期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
(3)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的转换及处置
5、固定资产
(1)固定资产的初始及后续计量
(2)持有待售固定资产及固定资产处置
6、无形资产
(1)无形资产的确认及初始、后续计量
(2)无形资产处置
7、投资性房地产
(1)投资性房地产范围、初始及后续计量
(2)投资性房地产的转换及处置
8、资产减值
资产减值损失的确认和计量
9、负债
(1)流动负债的确认和计量
(2)非流动负债的确认和计量
10、所有者权益
所有者权益的分类及会计处理
11、收入、费用和利润
(1)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的收入确认原则及其具体运用
(2)费用确认、利润的会计处理
12、财务报告
(1)财务报告构成及列报要求
(2)合并报表范围确定及合并报表编制
(3)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13、特定交易事项的会计处理
(1)或有事项的确认、计量及披露
(2)非货币性资产交换认定及其确认和计量
(3)债务重组的界定及不同重组方式的处理
(4)政府补助的分类及其会计处理
(5)借款费用的确认和计量
(6)股份支付的确认和计量
(7)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8)外币折算
(9)租赁的分类及其会计处理
(10)会计政策变更与会计估计变更的区分及其处理
(11)企业合并的类型划分及会计处理
(12)购买及出售子公司少数股权处理
(二)审计基础知识
1、审计基础知识
(1)基本准则
(2)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
(3)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
2、审计程序、技术和方法
(1)审计准则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
(2)审计准则1121号-对财务报表审计实施的质量控制
(3)审计准则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
(4)审计准则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
(5)审计准则1201号-计划审计工作
(6)审计准则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
(7)审计准则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
(8)审计准则1251号-评价审计过程中识别出的错报
(9)审计准则1301号-审计证据
(10)审计准则1312号-函证
(11)审计准则1323号-关联方
(12)审计准则1501号-对财务报表形成审计意见和出具审计报告
(13)审计准则5101号-会计师事务所对执行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其他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实施的质量控制
(三)财务信息披露规范
1、非经营性损益的定义、内容及披露要求
2、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
3、每股收益的计算和列报

2014年度考试录用中国证监会参照公务员法
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专业科目考试大纲
(法律类)

一、考试目的
考查考生是否具备证券期货监管工作所必需的法律专业知识和相关知识的应用能力。
二、考试内容与试卷结构
考试形式为笔试,考试时间120分钟,满分100分。
报考法律类职位的考生参加本类别的专业科目考试。法律类专业科目考试试题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一)证券期货基础知识
1、单项选择40题
2、多项选择15题
3、不定项选择5题
(二)专业知识—法律
1、单项选择40题
2、多项选择15题
3、不定项选择5题
三、答题要求
考试均采用客观性试题,要求考生从每题所给的选项中选择答案。考生必须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作答,在试题本或其他位置作答一律无效。
四、样题
(一)单项选择(每题给四个备选项,其中只有一个选项是正确的,应试人员应将正确的选项选择出来并按要求在答题卡相应位置填涂,多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1、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下面哪种情况不是公民获得物质帮助权的条件(
)?
A:公民在年老时
B:公民在疾病时
C:公民在遭受自然灾害时
D:公民在丧失劳动能力时
答:(C)
(二)多项选择(每题给四个备选项,其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选项是正确的,应试人员应将正确的选项选择出来并按要求在答题卡相应位置填涂,多选、少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1、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下面哪种情况是公民获得物质帮助权的条件(
)?
A:公民在年老时
B:公民在疾病时
C:公民在遭受自然灾害时
D:公民在丧失劳动能力时
答:(ABD)
(三)不定项选择(每题给四个备选项,其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选项是正确的,应试人员应将正确的选项选择出来并按要求在答题卡相应位置填涂,多选、少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1、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下面哪种情况是公民获得物质帮助权的条件(
)?
A:公民在年老时
B:公民在疾病时
C:公民在遭受自然灾害时
D:公民在丧失劳动能力时
答:(ABD)
五、考查知识点
考生应掌握证券期货基础知识(可参考财经类考试大纲)和以下法律专业知识:
(一)证券期货法律
1、证券法
(1)证券法的适用范围及基本原则
(2)证券发行的条件、方式
(3)证券上市和暂停、终止交易
(4)证券交易的信息公开和禁止行为
(5)上市公司收购的方式和程序
(6)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业协会
(7)证券公司的组织形式、设立条件、业务范围和基本业务规则
(8)证券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控制及监管
(9)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性质、职责、权限
(10)证券违法的法律责任及市场禁入制度
2、基金法
(1)证券投资基金的种类、特征、组织形式及基金财产的性质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3)公募基金的募集及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交易
(4)公募基金的运作和信息披露
(5)公募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及基金财产清算
(6)公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及行使
(7)私募基金
3、期货条例
(1)期货的概念、特征及其种类
(2)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期货业协会
(3)期货交易的基本规则
(二)公司企业法律
1、公司法
(1)公司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2)公司的设立、登记、章程、资本及股东出资
(3)股东及其权利、义务和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4)公司的组织机构、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5)股份发行及股权、股份的转让
(6)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义务
(7)公司的财务与会计制度
(8)公司债券
(9)公司的变更、合并、分立
(10)公司的解散、清算
2、合伙企业法
(1)合伙企业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2)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3、企业破产法
(1)破产的概念、破产原因和破产案件管辖
(2)破产的申请和受理、债务人财产、破产费用、共益债务
(3)破产重整、和解及破产清算
(三)民事经济法律
1、民法
(1)民事权利和义务、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2)民事法律行为、代理的概念和特征、诉讼时效与期限
(3)债的发生原因、债的分类和履行、债的保全和担保、债的移转和消灭
2、合同法
(1)合同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2)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
(3)合同的变更、转让、终止和违约责任
3、物权法
(1)物权的概念、效力、类型、物权变动和物权的保护
(2)所有权、用益物权的概念、特征和内容
(3)担保物权的概念、特征、种类和内容
(4)占有的概念、性质、种类、取得和消灭
4、侵权责任法
(1)侵权行为和归责原则
(2)侵权责任的概念、构成、方式与适用
(3)侵权责任的免责和减轻
(4)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各类侵权行为与责任
5、金融法律
(1)商业银行业务及基本规则、对存款人的保护
(2)保险的概念、保险合同的分类、订立和履行
(3)票据的概念、种类和特征、票据权利的取得、消灭和行使
(4)信托设立、信托财产、信托当事人
(5)反洗钱制度的概念、基本原则和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
6、其他经济法律
(1)市场竞争原则、限制竞争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2)垄断行为及其认定规则、调查程序
(3)劳动者的权利、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劳动争议
(四)行政刑事法律
1、行政法
(1)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机关、实施程序、费用及行政许可的撤销、注销
(2)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实施机关、管辖及行政处罚的决定、执行程序
(3)行政复议范围、行政复议的申请、受理和决定
(4)国家赔偿的范围、请求人、义务机关及赔偿程序、方式、计算标准
(5)行政监察机关的职责、权限和监察程序
2、刑法
(1)犯罪的概念和分类、犯罪构成、犯罪排除事由
(2)犯罪的预备、未遂和中止
(3)共同犯罪、单位犯罪和罪数形态
(4)刑罚种类、裁量、执行和消灭
(5)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6)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诈骗罪
(7)贪污贿赂罪、渎职罪
(8)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
(五)诉讼法律和其他法律制度
1、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主管与管辖、当事人、民事证据、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起诉和审判
2、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管辖、审判、执行
3、刑事诉讼的管辖、回避、辩护、强制措施、立案、侦查、审判和附带民事诉讼
4、仲裁的概念和特点、仲裁机构和仲裁协议、仲裁程序
5、国家的基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国家机构
6、立法体制、立法权限和立法程序
7、信访渠道、信访事项的受理、办理、督办
8、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和程序
2014年度考试录用中国证监会参照公务员法
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专业科目考试大纲
(财金类)

一、考试目的
考查考生是否具备证券期货监管工作所必需的财金专业知识和相关知识的应用能力。
二、考试内容与试卷结构
考试形式为笔试,考试时间120分钟,满分100分。
报考财金类职位的考生参加本类别的专业科目考试。财金类专业科目考试试题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一)证券期货基础知识
1、单项选择40题
2、多项选择15题
3、不定项选择5题
(二)专业知识—财金
1、单项选择40题
2、多项选择15题
3、不定项选择5题
三、答题要求
考试均采用客观性试题,要求考生从每题所给的选项中选择答案。考生必须用2B铅笔在答题卡上作答,在试题本或其他位置作答一律无效。
四、样题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给四个备选项,其中只有一个选项是正确的,应试人员应将正确的选项选择出来并按要求在答题卡相应位置填涂,多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1、下列哪个选项是国内生产总值的简称( )?
A:GDP
B:NNP
C:GNP
D:NI
答:( A )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给四个备选项,其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选项是正确的,应试人员应将正确的选项选择出来并按要求在答题卡相应位置填涂,多选、少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1、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
A:国内生产总值简称GDP
B:国内生产总值简称NNP
C:国内生产总值简称GNP
D:国内生产总值简称NI
答:(BCD)
(三)不定项选择题(每题给四个备选项,其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选项是正确的,应试人员应将正确的选项选择出来并按要求在答题卡相应位置填涂,多选、少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1、下列选项错误的是( )?
A:国内生产总值简称GDP
B:国内生产总值简称NNP
C:国内生产总值简称GNP
D:国内生产总值简称NI
答:( BCD)
五、考查知识点
(一)经济学基本原理
1、供给与需求
掌握需求理论、供给理论、均衡价格理论、弹性理论。
2、企业理论
掌握生产理论、生产函数、成本与利润。
3、市场失灵
掌握公共品、外部性、信息不对称。
4、宏观经济学及宏观经济政策
掌握国民收入核算与方法、国民收入决定理论、总需求分析、总需求-总供给模型、通货膨胀与失业、宏观经济政策目标与工具。
掌握评价宏观经济形势的基本变量,资本市场与宏观经济运行之间的关系;通货膨胀和通货紧缩对资本市场的影响;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外汇管理政策和收入政策对资本市场的影响。
5、经济增长理论
掌握经济增长理论、经济周期。
6、本届政府的经济发展思路
(二)金融基础知识
1、货币供求
掌握货币需求、货币供给相关知识。
掌握基础货币、货币乘数、原始存款、派生存款相关知识;存款货币创造的过程。
2、金融机构及金融业务
掌握我国金融机构的种类、金融监管机构的主要职责。
掌握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的主要业务。
3、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
掌握货币政策的目标、工具、传导机制和中介指标。
掌握通货膨胀的成因、社会效应和有关对策。
掌握金融监管的原则、目标和手段。
掌握《巴塞尔协议》的主要内容。
4、财政与税收
掌握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的主要规定。
5、外汇管理与金融全球化
掌握外汇与汇率的基本概念及主要理论;汇率制度、固定汇率和浮动汇率的概念;汇率风险的概念和类型。
掌握引起汇率变动的主要因素,汇率变动对经济的影响。
掌握当前人民币汇率制度的特点和我国外汇市场的基本情况;掌握外汇管理的概念、类型和我国外汇管理制度。
掌握国际资本流动的定义、原因和类型;资本流动的作用和政府干预资本流动的手段;主要国际金融机构的职责。
(三)国际金融危机
1、国际金融危机成因;国际金融危机对金融市场的影响;国际金融危机对实体经济的影响。
2、结构性金融衍生品的特征;结构性金融衍生品的创新趋势及利弊。
3、国际金融危机后的金融监管新变化。
4、美国退出QE与新兴市场国家金融动荡。
(四)证券基础知识
1、证券及证券市场概述
掌握多层次资本市场的主要内容;资本市场的概念、内涵、外延;如何正确理解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资本市场的监管思路及展望;资本市场系统性风险的监测、预警与防范;如何将资本市场放到整个宏观经济中去发挥作用;主板市场与创业板市场的区别;债券市场。
掌握证券与证券市场的定义、特征和功能。
掌握证券市场参与者的构成,机构投资者的种类;各类机构投资者投资证券市场的相关规定。
掌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的概念和区别。
掌握证券发行市场和交易市场的概念及关系。
掌握证券交易市场的分类、定义、特征和职能。
掌握证券公司的功能和主要业务种类;证券公司内部控制的原则、目标与主要内容。
掌握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及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信用评级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的职能、业务范围与管理体制;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和行为规范。
2、证券产品—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掌握股票、债券和证券投资基金的概念、性质、特征和类型。
掌握债券及其他固定收益类产品的特征和区别。
掌握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的交易品种、参与主体、交易方式等基本情况。
掌握证券投资基金的定义、特征和作用。
掌握契约型基金与公司型基金、封闭式基金与开放式基金的定义与区别;交易所交易的开放式基金的概念、特点。
掌握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的概念与职责以及与基金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掌握基金资产净值的含义;基金资产估值的概念及基本方法;基金的投资范围与投资限制。
3、证券交易
掌握证券交易的含义、种类和方式。
掌握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概念和职能;证券的清算与交收的主要内容。
掌握股票价格指数的概念和功能,我国主要的股票价格指数。
掌握主要国际证券市场及其股价指数。
掌握证券经纪业务、自营业务、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的基本内容。
掌握回购交易的主要内容。
4、证券市场监管体系
掌握证券市场监管的意义、原则、目标和手段;证券市场监管的内容和证券市场监管机构的主要类型、职责;证券市场自律性监管的主要内容。
5、证券市场对外开放
掌握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的发行、上市条件。
掌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制度概况。
(五)期货基础知识
1、期货市场概述
掌握期货交易与现货交易、远期交易的关系;期货交易的基本特征和功能。
掌握期货交易所的性质与职能。
掌握期货结算基本制度。
掌握期货中介机构的职能、性质和作用。
2、期货合约与期货品种
掌握期货合约的概念、主要设计原理。
掌握期货品种的分类;国内国际主要期货品种。
3、期货交易制度与期货交易流程
掌握期货交易制度及交易流程。
4、套期保值
掌握套期保值概念、原理与操作原则;套期保值者的特点与作用。
掌握套期保值的种类及适用对象和范围。
5、期货投机与套利交易
掌握期货投机定义;期货投机与套期保值以及股票投机的区别;期货投机的作用、原则与方法。
掌握期现套利的概念及其应用。
6、金融期货
股指期货套期保值的种类及应用;股指期货合约的理论价格;股指期货期现套利的种类及应用。
国债期货相关知识。
7、期权与期权交易
掌握期权的含义及特点;期权的分类及各类期权的概念;期货期权合约的主要内容;权利金、执行价格;期货期权与期货的关系。
8、期货市场监管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内容。
如有疑问,欢迎向中公教育企业知道提问。

⑽ 民间私人委托炒股违法吗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认识的提高,人们已经不再仅仅把个人的资金存放在银行内中,而是开始寻找多种方式储备容资金,例如债券、股票、投资房产等等,从而使自己的资金增值,来抵制通货膨胀或作为谋生的手段。个人之间的委托炒股也悄然成为一种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当盈利时,双方是皆大欢喜,而亏空时,双方产生纠纷,免不了要动以口角,最终诉诸法院,然而这种以股票投资为内容的委托合同究竟是否有效我认为委托代理行为后果应归于委托人,而委托炒股协议约定亏损由受托方承担;民间借贷出借人需向借款人交付借款,而委托炒股中委托方只是临时让渡资金控制权,没有丧失资金所有权。委托炒股具备委托代理及民间借贷等有名合同的部分特征,但又不完全相同,其兼具资金融通和资金管理的双重特征,属于无名合同。从法律的角度而言,只要双方签有合同协议,且其内容无与法律相冲突处等,双方签名后,其合同协议即算有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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