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有实力的传媒公司都有哪些
1、中影集团
中国电影集团公司成立于1999年2月。中影集团是中国大陆唯一拥有影片进口权的公司,而且是中国产量最大的电影公司。由原中国电影公司、北京电影制片厂、中国儿童电影制片厂、中国电影合作制片公司、中国电影器材公司。
电影频道节目中心、北京电影洗印录像技术厂、华韵影视光盘有限责任公司等8家单位组成。中影集团拥有全资分子公司15个,主要控股、参股公司近30个,1个电影频道。
2、光线传媒
光线传媒成立于1998年,经过19年发展,已成为中国最大的民营传媒娱乐集团 。主营业务包括电视节目制作与发行,电影投资、制作、宣发,电视剧投资、发行,艺人经纪,新媒体互联网、游戏等。
其日播娱乐资讯节目《中国娱乐报道》、《音乐风云榜》均已连续播出10年以上,发行的电影《泰囧》(12.66亿)《致青春》(7.26亿)成为现象级影片。
2012、2013年投资制作发行影片20部,总票房超过40亿。自有品牌手游《分手大师》已于2014年6月上线。2016年《美人鱼》影片票房突破30亿刷新华语电影票房纪录。
近二年,光线传媒成立彩条屋计划,并先后发行了《西游记之大圣归来》《大鱼海棠》《精灵王座》等动画电影。光线通过持续的改进和创新,始终领导行业潮流,光线引人注目的E标已经成为娱乐界著名标志之一。
3、华谊兄弟
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大陆一家知名综合性民营娱乐集团,由王中军、王中磊兄弟在1994年创立,1998年投资著名导演冯小刚的影片《没完没了》、姜文导演的影片《鬼子来了》正式进入电影行业。
因每年投资冯小刚的贺岁片而声名鹊起,随后全面进入传媒产业,投资及运营电影、电视剧、艺人经纪、唱片、娱乐营销等领域,在这些领域都取得了不错的成绩,并且在2005年成立华谊兄弟传媒集团。
2009年9月27日,证监会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公告,华谊兄弟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首发)获得通过,这意味着华谊兄弟成为了首家获准公开发行股票的娱乐公司; 也迈出了其境内上市至关重要的一步。
4、博纳影业
博纳影业集团是首家登陆美国纳斯达克(上市代码BONA)的中国内地影视集团,是中国一家全产业链布局的、具有发行能力的影视内容制作公司。业务板块主要包括影视制作、影视发行、影院投资、院线管理、广告营销、艺人经纪等等。
5、万达影视传媒
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隶属于万达集团,成立于2009年,影视传媒公司的成立标志着万达集团正式进军影视行业,开展影视投资、制作、发行、放映及后产品等全产业链业务。
万达集团以三年作为影视传媒公司的考核周期,力争做到行业第一。2017年11月,万达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获2017年中国版权最具影响力企业奖。
② 社会保障卡吗时下来
社会保障卡的启用 社会保障卡领取后须办理人或代办人到一卡通办公室办理开卡手续专,开卡属后社会保障卡方能启用。 具体办理流程为: (1)申领人或代办人申领卡后将所需信息交至一卡通办公室办理开卡手续;所需提供信息为:单位医疗编码
③ 求解:企业取得持有至到期投资时,发生的交易费用,应记入"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科目.
持有至到期投资下面设置两个明细科目,成本和利息调整,其中成本这个明细科目反映的是购入债券的面值,取得时的公允价值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与面值的差额计入利息调整账户。
④ 在我国打官司需要多少钱我们国际司法的收费制度是怎么样的我想找些相关资料。
民事诉讼收费考
[作者在写作中得到同行真诚的帮助,在此谨表谢意:中国政法大学讲师齐红女士搜集和整理了大量资料,使本文得以在短期内完成。历史学家田涛先生惠允借阅他珍藏的历史文献,本文有关清末法律移植的见解亦得益于田先生的指点。经福特基金会的张乐伦女士介绍,Alan Lepp先生提供了美国联邦法院系统的讼费资料,他的选择视角对作者启发多多。与往常一样,谢怀栻老师的知识、经验和睿智总是使那些令人一筹莫展的难题迎刃而解。
讼费的主要构成:“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和强制执行申请费
讼费分为6类:(1)“案件受理费”;(2)勘察、鉴定、公告、翻译费;(3)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 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4)保全申请费和实际支出;(5)执行判决、仲裁和调解协议的费用;(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其他诉讼费用”(注:《’89诉讼收费办法》,第1、2条。)。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07条的字面文义, 所有的民事案件都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其中:“财产案件”还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之外的“其他诉讼费用”。但是在实践中,法院收取“其他诉讼费用”并不限于财产案件。
1.“案件受理费”的征收标准、预交和退还
“案件受理费”是讼费的主要构成部分。《’89诉讼收费办法》按照案件类型分别规定案件受理费征收标准,而案件类型是按照多重标准划分的。适用该办法的全部案件分为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劳动争议案件”、“企业破产案件”四类;民事案件又分为“财产案件”和“非财产案件”两大类,“非财产案件”细分为“离婚案件”、“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案件”、“侵害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案件”和“其他非财产案件”四类。《’89诉讼收费办法》对“财产案件”没有任何解释,在实践中,凡是诉讼请求涉及财产的案件都是按照“争议金额”征收讼费,无论它们是进入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无论它们是侵权案件、婚姻案件还是合同案件(注:《’89诉讼收费办法》第5条关于案件和收费标准的具体分类如下:(1)离婚案件,每件交费10—50元。如离婚涉及财产分割,而“财产总额”超过1万元,超过部分按1%交费。 至于“财产总额”是一方当事人主张分得的财产的价值,还是夫妻共有财产的总价值,该办法并没有解释;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精神权利”的案件,每件交费50—100元。如果原告有赔偿请求,法院是否应当增收案件受理费?该办法对此无明文规定。如果仅仅作文义解释,回答应当是否定的。因为,该办法用列举的、需要按照“争议金额”另行收取费用的侵权案件不包括侵害“精神权利”的案件。但法院的实际做法是,即使是有关“精神权利”的案件,凡是当事人要求索赔的,一律按“争议金额”收费;(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费10—50元。在此类案件中,如果原告主张金钱赔偿,法院也是按照“争议金额”收费,尽管该办法对此没有明文规定;(4 )“财产案件”按照“争议的价额或金额”收费(详细标准略);(5)侵害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的案件,每件交费50—100元。有争议金额的, 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6)“行政案件”的收费,每件不超过400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在1990年10月实施《行政诉讼法》之后,行政诉讼收费仍然适用该项规定;(7)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费30 —50元;(8)破产案件,按破产企业财产总值, 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
“案件受理费”征收依据是当事人之间的“争议金额”——原告起诉、被告反诉、不服一审判决而上诉,都是按照“争议金额”征收讼费(注:《’89诉讼收费办法》第5 条规定了财产案件的“案件受理费”计费标准。)。所谓“争议金额”,实际上是指一方当事人所主张的财产权利的金钱价值。在法院按照“争议金额”收取讼费之后,所有的专业服务纷纷效法。如今,律师、会计师、估价师、拍卖师、证券承销商、证券经纪商都是按照“标的”的一定比例收取服务费。
如果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了所主张的财产权利,他必须就新的请求交纳另一笔案件受理费,否则,这一新的请求不会得到审理。如果被告提出反诉,他必须就反诉所主张的财产权利交纳案件受理费,无论反诉和本诉是否针对同一财产。
在二审案件,如果双方当事人都上诉,二审法院分别向双方当事人收取案件受理费。二审预交的案件受理费通常与一审相等,即使一审法院判决的赔偿少于原告请求的金额,或者上诉人承认一审法院判决的部分债务而就余额提起上诉,法院仍然是根据一审的“争议金额”收取案件受理费。
当事人预交案件受理费是一项基本规则。原告在收到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七日之内预交,反诉方在提出反诉的同时预交,上诉人向二审法院提交上诉状的同时预交(注:《’89 诉讼收费办法》, 第12、13条。只有下列2类案件可以在判决之后交纳诉讼费:(1)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集团诉讼;(2)破产申请。)。案件受理费之外的其他诉讼费,由法院酌情确定预交金额(注:《’89诉讼收费办法》,第5条。)。
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以某种外币支付货款、租金或者服务费,即使当事人双方都是中国公民或者公司,他们可能被要求用外币向法院交纳诉讼费(注:例如:在《中国东方租赁有限公司因融资合同纠纷提起上诉案》,租赁双方是以日元计算租金,故一审、二审法院按照日元收取诉讼费。又如:在《南京广播电视组件厂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提起上诉案》,租赁双方是以日元计算租金,一审、二审法院则按照美元收取诉讼费。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二审再审经济纠纷案例选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80—393页。)。然而,当事人动用其他项目下的外汇支付讼费,又可能触犯外汇管制而受到处罚。
只有一种情况可全额退还诉讼费,即审理中的民事案件作为刑案“全案移交”给检察院、公安局或者法院的刑事审判庭(注:《’89诉讼收费办法》,第15条。)。也只有一种情况可部分退还诉讼费,即原告撤诉,收取一半案件受理费,其他费用按照实际支出承担(注:《’89诉讼收费办法》,第23条。)。在中止诉讼、二审法院作出发回重审的裁定、法院裁定终结诉讼等情况下,法院概不退回案件受理费(注:《’89诉讼收费办法》,第16、17、18条。)。如果法院判决赔偿金额少于原告索赔金额,法院不会重新计算诉讼费而将差额退还给预交诉讼费的当事人。但是,如果原告为了避免无谓的诉讼费开支而提出金额较低的诉讼请求,法院则可以在审理案件之前自行确定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数额”,并按照这个数额收取诉讼费(注:《’89诉讼收费办法》,第7条。)。
2.案件受理费和当事人的诉权
“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可以申请缓交或者减免讼费(注:《民事诉讼法》,第107条。)。但是, 当事人“确有困难”仅仅意味着可以提出申请,而不是必定获得讼费缓交或者减免。事实上,“民事诉讼法”并没有要求法院承担讼费救助义务——没有判断当事人是否“确有困难”的规则,没有要求法院在一定期间就当事人的讼费减免或者缓交申请作出裁定;当事人甚至无从知道法院是否就申请作出了决定,更不可能对法院的该项决定提出异议。
《’89诉讼收费办法》第13条规定,原告、反诉方和上诉人若不能预交诉讼费,“按自动撤诉处理”。未能按时足额交纳讼费,对于原告意味着暂时不能行使诉权,一旦筹集足够的诉讼费,他仍然能够起诉(注:当事人在撤诉之后通常可以就同一事项再次“起诉”。参见《民事诉讼法》,第11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4条。); 对于上诉人意味着错过上诉期而永远丧失上诉权;对于反诉方意味着无从施展他本来具备的反击能力。“撤诉”反映当事人处分诉权的意思,当事人起诉、反诉和上诉而又没有交纳讼费,往往是面临不可克服的经济困难,而未必有“撤诉”的意思,法院将无力交纳讼费视为“撤诉”,似乎是代替当事人在处分他们的诉权。在一审案件,原告不交讼费,法院根本不予立案——没有任何书面记录,当事人甚至无从证明自己曾经起诉;在二审案件,上诉人提出书面上诉而又没有预交上诉费,法院通常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注:最高人民法院《1994经上字第100号》、《1995经终字第159号》等8项裁定都是上诉人无力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最高法院“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这仅仅是最高法院经济审判庭选择发表的1993年到1996年的76份判决书、调解书和裁定书中的案件。可见,只要上诉人无力支付二审诉讼费,法院就会作出上诉人“自动撤诉”的裁定,而此类“自动撤诉”是相当普遍的。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二审再审经济纠纷案例选编》,第495、497、499、515、527、529、533、564 、627页。)。
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的一项司法解释指出:“原告起诉或当事人提起上诉后,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上诉费,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一个前提。如果当事人没有交纳案件受理费或上诉费,或者没有足额交纳案件受理费或上诉费,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又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或不足额预交的,人民法院则不应立案受理,案件不进入诉讼程序。”(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问题两个请示的复函》(1994)。)这一解释造成了更多的法律困惑:(1)与《民事诉讼法》冲突。按照民诉法,只要原告起诉符合法定条件,法院“必须受理”;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仅限于法定事项,而预交诉讼费不是起诉的法定条件,未能预交诉讼费也不是“不予受理”的法定事项(注:《民事诉讼法》,第108、109、110、111条。);(2)与《’89 诉讼收费办法》冲突。按照该办法,未交讼费视为“自动撤诉”;按照民诉法,“撤诉”是受法院审查的诉讼请求(注:《民事诉讼法》,第131条。), 是否准许“撤诉”由法院裁定,该裁定为不可上诉之裁定,而“不予受理”则是可以上诉的裁定(注:《民事诉讼法》,第140条。)。将预交案件受理费作为受理案件的前提,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法》的实质性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讼费的“司法解释”常常是互相矛盾和无法理解的。按照早先颁布的《意见:诉讼费用》第131条, 原告不必就“不予受理”的裁定交纳诉讼费,若原告就“不予受理”提起上诉,则按“非财产案件”交纳诉讼费。按照1996年的一个司法解释:即使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当事人仍然要按照“非财产案件”交纳“案件受理费”(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几种案件诉讼收费问题给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复函》。)。要求当事人就法院“不予受理”案件而交纳“案件受理费”,这实在是一个语义悖论:如果说,法院没有“受理”案件,法院却收取了“案件受理费”;如果说,法院“受理”了案件,法院的裁定却是“不予受理”。
3.案件受理费和诉讼风险
(1)高估“争议金额”的风险
1)原告、反诉人和上诉人必须将他们的诉讼请求折合为金钱, 并以此作为计算和交纳讼费的根据。这无异于要求当事人必须首先犯一个错误,然后,花钱让法院去纠正这个不可避免的错误。因为当事人索赔请求与法院生效判决一致,是极其罕见的例外情况。于是诉讼变成了一场当事人首先注入赌金,而法院必定成为赢家的博戏。
在实质审理案件之前,法院与当事人一样,无从判断索赔金额最终是否会和生效判决一致。但是,当事人必须为之付出代价。如果法院判决被告赔偿的金额小于原告索赔金额,被告向原告返还的讼费按照法院判赔金额递减,其余的讼费归属法院,原告最终获得的赔偿甚至不足以抵消讼费损失。例如:原告索赔101万元, 应按规定的标准预交案件受理费15059.87元,法院判赔1万元,那么, 被告向原告返还案件受理费410元,原告预交的其余14649.87元归属法院。如果当事人无力支付讼费或者不愿承担无法预见的风险而减少索赔金额,他只能放弃获得充分赔偿的权利。
2)实例:原告过高估算“争议金额”, 获得的赔偿甚至不足弥补诉讼成本(注:《张杰庭诉日本国丰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案》,载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编著《审判案例选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98—104页。)
1993年,原告驾驶的丰田轿车与建筑物碰撞,安全气囊没有在碰撞时展开。原告向日本丰田汽车公司提出100万元人民币索赔。1994年,法院认定安全气囊存在说明不充分的缺陷,判决被告赔偿原告13685 元,与此同时,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557元,原告承担案件受理费14403元。此外,原告又支付了2.5万元律师费。如果原告不提出诉讼, 至少可以避免26302元额外的损失。
(2)胜诉方讼费落空的风险
1)按照民事诉讼法,讼费由败诉方承担。因此, 法院判决通常包含案件讼费负担。然而,胜诉当事人不是要求法院退还预交的讼费,而是依据生效判决和讼费收据,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败诉方的财产以充抵讼费,胜诉当事人需就讼费的强制执行向法院预交相应的执行申请费。如果败诉方没有可强制执行的财产,或者法院没有强制执行判决的能力,或者法院根本没有认真执行它自己的判决,当事人预交的讼费就与判决裁定的其他司法救济一起落空。
法院让预交讼费的胜诉当事人向败诉方索要讼费,这种实践面临着合理性解释的困境。如果讼费的征收、交纳是个人和政府之间的公法关系,那么,判决生效之后,法院就应当先向预交讼费的胜诉当事人返还讼费,再向败诉方征收讼费。如果预交讼费的当事人胜诉意味着:法院将它对败诉方的债权转让给预交讼费的胜诉方,胜诉方取代法院而成为败诉方的债权人,那么,这种债权转让不仅是一种可以通过诉讼争辩的关系,而且受《民法通则》关于债权转让规则的约束(注:按照《民法通则》第91条,合同权利的转让需要对方当事人的同意。),法院本身将因为行使司法职能而不断陷入诉讼之中。如果预交讼费的当事人胜诉意味着:诉讼当事人之间随着判决生效而就讼费负担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那么随之而来的问题是:诉讼当事人之间就讼费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原因是什么?讼费本身是不是一个独立的“诉讼标的”?批评者认为:法院将胜诉方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作为强制执行的内容,实际上是凭借司法权力,强迫当事人形成一种新的债务——法院将本来应当自己承担的、无法向败诉方收取案件受理费的风险转嫁给胜诉当事人(注:贾红印、李红跃:《让胜诉方垫付诉讼费不妥》,1998年1月7日《人民法院报》。)。在1998年整顿法院之后,有些法院改变了已往的做法,只要当事人胜诉,法院就退还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但是这并没有成为一种普遍的做法(注:《乐清(法院)调整预交诉讼费退还办法》,1998年6月16日《人民法院报》。)。
2 )实例:胜诉当事人未获得案件受理费返还(注:参见《北京百龙总公司等诉韩成刚侵犯名誉权纠纷案》, 《人民法院案例选》(第17辑),第77—83页;《矿泉壶外论是非》,1997年8月20 日《法制日报》。)
1994年天磁公司等4 个企业在太原市中级法院起诉韩成刚侵犯名誉,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1450元,一审法院判决被告败诉;韩上诉到省高级法院,预交上诉费1450元。1996年,终审判决认定韩并未侵犯4 个企业的名誉权,裁定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4个企业承担。 韩在1998年11月给笔者来信称:终审判决生效已2年多, 败诉方仍未向省高级法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450元。因此省高级法院财务处仍未还他预交的上诉费。为此, 他去省高级法院三十余趟, 差旅费、 误工费又损失1000多元。
4.按照“争议金额”收取案件受理费和非讼程序的萎缩
(1)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并非都涉及诉讼, 相当一部分案件只有一方当事人,而没有、无从辨认或者不必要牵涉另一方当事人,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无须经过两造对抗的诉讼程序,故为非讼事件。在有些立法体例,民事诉讼法之外复有单行的“非讼事件法”,而非讼事件的收费仅相当于诉讼案件的2%左右(注:在中国台湾,一个“标的”价额为600万元新台币的一审诉讼案件,其讼费为6万元;而同一“标的”之非讼事件,法院收费为1113元,相当于前者的1.8%。 参见台湾“民事诉讼费用法”,第2条;“非讼事件法”,第102条。)。在日本、中国台湾,非讼事件的范围相当广泛,诸如:抵押物之强制执行(注:台湾“非讼事件法”,第71条。);公司解散、清算和重整的绝大部分事务(注:参见日本《非讼案件程序法》第三编第一章;台湾“非讼事件法”,第81—96条。);对股东会特别决议和公司合并持异议之股东请求法院裁定回赎价格(注:台湾“公司法”,第187、317条,台湾“非讼事件法”,第81条;日本《商法》,第254条之三,日本《非讼案件程序法》,第126条。); 本票的强制执行和确认(注:台湾“非讼事件法”,第100、101条。)。诉讼案件和非讼案件的区分提供了诉讼之外的司法救济,减少了不必要的诉讼成本。
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和实践不注重诉讼案件和非讼案件的区分。《民事诉讼法》仅仅规定了认定无主财产、督促债务履行、票据挂失公告和破产等4种与财产有关的非讼程序, 其中破产清算又是按照有“争议金额”的财产案件征收讼费,故绝大部分非讼案件在我国都是作为诉讼案件受理,按照诉讼案件征收讼费。
《意见:诉讼费用》规定: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按件收取100元诉讼费(注:《意见:诉讼费用》,第132、134条。)。但是,在“争议金额”计费标准的强烈对比下,法院很难满足于100元诉讼费,即使不得已而受理类似案件,征收额外费用常常成为不可遏止的冲动(注:例如:1997年4月,广东省一个会计因两张银行汇票被抢走, 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按照《意见:诉讼费用》,该会计根据法院要求交纳了100元公示催告费和600元公告费。公示催告期满之后,法院要求当事人按照诉讼案件收费标准再交20548元,否则,汇票不予解冻。法院的实际收费超过法定收费标准200倍。 参见杨进为《个别法院无序收费现象令人忧虑》,1996年9月30日《上海法制报》。)。
(2)人为增加的诉讼和诉讼费:处分抵押物之诉
随着1995年10月《担保法》的生效和1997年1 月《拍卖法》的生效,抵押权实现成为诉讼成本最高的一种司法救济。
如果债务人和债权人事先约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抵押物所有权转移于债权人,该约定为无效约定(注:《担保法》,第40条。)。只有等到债务人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发生之后,债权人才能和债务人就抵押物处分达成协议。如果抵押人既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又拒绝和抵押权人达成变卖、拍卖抵押物的协议,抵押权人不能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抵押财产,而是必须经过诉讼(注:《担保法》,第53条。),在胜诉之后,凭生效判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注:《民事诉讼法》,第207条。)。在强制执行程序中,不是法院直接拍卖抵押物,而是由法院聘请评估公司估价抵押物,聘请拍卖公司拍卖抵押物。因此,抵押权的实现必须交纳诉讼费、评估费、拍卖费和强制执行费。实现抵押债权的成本大大超过无担保债权。
如果抵押物属于“国有资产”,它在抵押之前需要评估(注: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1)》,第4条。), 拍卖抵押物的时候又要再次评估(注: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1)》,第3条。)。“国有资产”评估要经过“立项”、“审批”、 “确认”等程序,牵动一个由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评估机构”组成的网络,是一个比诉讼本身更为复杂的程序(注:国务院:《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1)》,第12—19条。)。此外,评估是一种特许业务,专利、商标、证券、不动产评估分别是专项特许。一个评估机构有资格评估土地使用权,未必有资格评估地上建筑物,因为两者的评估是由不同政府机构授予特许权的(注: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格等级管理的若干规定》(1997),第4 条;国家土地管理局《土地估价机构管理暂行规定》(1993)。)。当事人为评估一桩作为抵押物的房产而聘用两个以上的评估机构是常见现象。当然,所有的评估必须向评估机构交费,与讼费一样,评估收费也是按照“财产标的”之一定比例征收。一般说来,评估价值为100 万元的不动产需要交纳1.5万元左右的评估费, 与法院的案件受理费大致相当。
《民事诉讼法》有关强制拍卖的规定相当含糊:一方面,“拍卖”为强制执行措施之一(注:《民事诉讼法》,第223条。); 另一方面,又要求法院将“查封”、“扣押”的被执行财产“按照规定交有关单位拍卖”(注:《民事诉讼法》,第226条。)。 “拍卖法”仅仅设定委托拍卖一种形式,法院、行政机关拍卖“罚没”财产,都纳入了“委托拍卖”系列,只是获准拍卖此类财物的拍卖行需要得到更为严格的特别许可而已(注:《拍卖法》,第9条。)。鉴于法律含混和拍卖成为一种需要法定许可的行业,法院通常不会自行拍卖抵押物,而是用当事人预交的执行费去聘请拍卖行,而拍卖的法定最高佣金是成交价的10%,拍卖商向委托人和买受人各收取一半(注:《拍卖法》,第56条。)。这样的规则在当事人、法院和拍卖行之间人为制造了一个奇怪的格局:其一,当事人负担的强制执行费增加了若干倍。执行申请人既要向法院预交申请执行费,又要垫付一大笔钱让法院去雇佣一个具有特许资格的拍卖机构;其二,由于缺少执行判决必不可少的强制拍卖权,法院执行判决的困难增加了。例如:若第三人主张对拍卖财产的所有权,他得以法院和拍卖行之间存在委托拍卖关系为理由,控告法院和拍卖行未经同意而出卖他人之物;若抵押人拒绝交出权利证书,房地产登记机构拒绝根据拍卖行出具的证明而办理不动产变动登记,买受人同样可以起诉存在委托关系的拍卖行和法院;其三,拍卖行获得了本来不属于它的、强制执行程序中的拍卖权,获得了它本来不应当拥有的商业机会。相反,如果是法院强制拍卖,上述问题的处理就简单得多:法院自行拍卖或者指定拍卖的成本比委托拍卖低得多,当事人可以减少巨额讼费负担;主张拍卖物所有权的人是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但决不能以法院或者法院指定的拍卖行为被告而提起诉讼;法院可以宣布原所有人的权利证书无效,直接向买受人颁发权利转移证书,买受人持权利转移证书申请不动产变更登记。
与执行抵押物之诉一样,破产财产的变现也要经过相同的评估和委托拍卖程序。债权人常常面临两难境地:如果申请破产,破产财产将优先偿付清算费用,清算费用的绝对价值超过获清偿的债权并不是例外情况,整个破产程序只是给法院、律师所、会计所、评估所和拍卖行提供收费的工作机会;如果不申请破产,亏损企业的继续存在迟早会将全部财产消耗殆尽。1996年的一份官方调查报告指出:一方面,破产债权(主要是银行债权)获清偿的比例极低,1995、1996两年, 辽宁省有111家企业破产,其中88家破产企业的债权人没有得到任何清偿,23家破产企业的债权人获得微不足道的清偿,获清偿债权的比例最低为0.0075%,最高为8.4%;另一方面,“诉讼、评估等多种费用,使破产企业微薄的变现消失在清算过程中。如:湖北省监利县化肥厂破产时有10多个部门共提取清算费用100多万元,占资产评估总值的17%, 而一般债权人损失达90%”(注: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部分省市兼并破产情况的调查报告(1996)》,载《“优化资本结构”城市试点工作手册》,中国经济出版社1996年版,第291页。)。
中国法律的某些特点常常被归结为大陆法系的影响。但是,抵押物执行必须经过诉讼,法院强制执行抵押物需要委托第三人评估和拍卖,则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独一无二的规则——一个非讼案件变成了诉讼案件,一种作为司法权限存在的拍卖变成了营利性机构的商业机会,一个本来是无关紧要的评估培植了消耗大量金钱和时间的特许行业。90年代,在“规范化”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名义下,不计其数的法律文本相继出台。这些规则一方面不惜代价地强化政府管制,另一方面竭尽全力增加政府机构的收费项目,增加诉讼,增加诉讼费用,增加特许评估所、特许拍卖行和特许律师的商业机会。这些规则的实际效用,与其说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不如说是在企业、法院、律师、评估机构之间分配本来可用于清偿银行债务的财产。我们也许应当意识到:无视交易成本而强化政府管制的法律可能比没有法律更为危险。
⑤ 国税局征管科有什么权力吗有实权么
不知道你说的征收管理科,还是税源管理科。
征收管理科不针对企业,是传达政策信息的科室。
而税源管理科则是针对企业,管户,很有实权的。
⑥ 荆门五险是哪几个险
一般是指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
⑦ 中国最大的传媒是什么传媒
中国【十大传媒】排名
中视传媒
公司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影视、旅游、广告” 三大主业齐头并进。公司在江苏无锡、广东南海拥有3000多亩影视拍摄基地,景观纵跨中国魏晋、唐宋、明清、民国等历史年代,集古今精华,年接待摄制组近30余个、游客200万人次。无锡影视基地的三国水浒城,成为全国66家首批5A级旅游景区中唯一的影视旅游文化景区。公司拥有各类影视设备总资产近3亿元,包
括引领世界先进水平的高清晰度摄像设备、后期制作设备及频道宣传包装工作室,是国内最早进入高清晰度电视制作领域的企业,拥有3000多小时高清节目储备。
“无锡职工看滨湖新景”活动截止2008年年末,公司累计独资或合拍影视剧140余部,纪录片、栏目100 余个约4100部集,引进高清剧350余集部。其中,电视剧《麻辣婆媳》、《雪域情》、《国家使命》,电影《美丽的大脚》、《梅里雪山》、《5颗子弹》,电视电影《我们》、《生死劫》、《冯齐的忏悔》,纪录片《幼童》、《抗战》、《楠溪江》等20余部作品先后获得华表奖、飞天奖、金鸡奖、金鹰奖、金星奖、艾美奖(美国)、金片盘奖(美国)、金雀奖(印度)等30多个国内外奖项; 公司与中央电视台文艺中心合作运营的大型综艺栏目《欢乐中国行》,荣获中国电视文艺类最权威、规格最高的政府大奖——中国广播影视大奖-广播电视节目奖(第二十届电视文艺“星光奖”)“优秀电视文艺栏目”奖,以及第24届中国电视金鹰奖“最佳文艺栏目奖”;与中央电视台新闻中心联合拍摄的10集高清纪录片《敦煌》、公司参与制作的纪录片《大国崛起》等节目入选2007-2008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项目。公司与BBC合作拍摄的纪录片《美丽中国》,在英国举行的全球推介活动中夺得非剧情片评比最高分,同时被与会买家投票推举为最值得观看的纪录片。目前,分别有美、英、法、澳、香港等3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电视台签订了该片的购买协议。
公司大力拓展广告业务,独家代理CCTV-10科教频道全频道广告资源,CCTV一套、八套黄金时段电视剧片尾标版广告,以独特的企业文化和创新服务理念,先后为国内外众多知名企业提供服务。根据《现代广告》发布的数据,公司下属子公司中视国际广告公司位列全国营业额增长最快的广告公司第四位;同时,名列“2007-2008年度第三届中国广告风云榜”——中国本土广告公司综合实力50强,并获“中央电视台2008年度优秀广告代理公司”荣誉称号。
华谊兄弟
华谊兄弟传媒集团(英文:Huayi Bros. Media Group),创业板股票代码:N华谊 300027,是中国大陆一家知名综合性娱乐集团,由王忠军、王忠磊兄弟在1994年创立,开始时是由投资冯小刚、姜文的电影而进入电影行业,尤其是每年投资冯小刚的贺岁片而声名鹊起,随后全面投入传媒产业,投资及运营电影、电视剧、艺人经纪、唱片、娱乐营销等领域,在这些领域都取得了不错的成绩,并且在2005年成立华谊兄弟传媒集团。 华谊兄弟影业投资有限公司是新中国最早进行商业化电影制作的民营电影公司之一,并且创造去多个票房奇迹。而且多次在国际、国内电影奖项上获奖。
华谊兄弟时代文化经纪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的文化经纪公司,公司创建于2000年,是中国资深的经纪公司之一。公司是在2000年并购金牌经纪人王京花所拥有经纪公司的基础上成立,2005年,金牌经纪人王京花带领一些艺人跳槽橙天娱乐,令华谊兄弟经纪公司实力大受影响,但随后实力恢复。在2008年并购中乾龙德后艺人实力更加雄厚。
凤凰传媒
凤凰集团位于江苏南京,是中国出版业乃至文化产业唯一资产和销售收入超百亿的文化企业,也是中国规模最大、实力最强的出版产业集团。集团涉及的产业领域主要是出版、发行、印刷,以及酒店、地产和金融等6大板块,年销售收入120亿元。子公司凤凰置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集团全资控股的文化地产上市公司。集团是江苏银行和南京证券的第二大股东。集团是首届中国出版政府奖获奖单位,位列“中国文化企业三十强”出版发行类首位。在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09 年度中国最大1000家企业中列398 名,居全国同行业首位。
集团现有员工近11000人,直属子公司34家,其中,出版机构12家,有6家出版单位为国家一级出版社;集团共有各类报刊24 种,其中最大的发行量超过100万份。集团所属凤凰国际文化中心占地13.5万平方米,信息化标准达到5A级,是国内单体面积最大的编辑出版中心。正在谋求IPO上市的子集团江苏凤凰新华书业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省内连锁书店1215 个,省外连锁书店506 个,其中新港物流中心是中国规模最大、现代化程度最高的图书配送中心,海南凤凰新华发行公司是国内首家跨省并购重组后的发行企业。集团还拥有占地214 亩的纸张物流中心,11 万平方米的印务基地。
集团在专业出版的人文社科、工业技术、医药卫生、教育理论、精品画册、美术技法、艺术设计、古籍整理、专业基本典籍;大众出版的世界文学、儿童文学、动漫卡通图书、外向型图书、大众生活、三农图书、低幼读物、古籍普及、现当代文学、文化普及、双语学习;教育出版的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幼儿教育教材以及核心教辅等出版门类处于全国领先地位。集团近三年来获得国家级出版大奖三十余种。集团与海外2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出版商保持合作,已与国际多家著名的出版机构和出版研究机构建立了战略合作关系,近年来合作出版和版权贸易图书2000 余种。凤凰集团的战略定位是努力成为国内文化产业重要的战略投资者,力争在未来5到7年内,销售收入、净资产均达到200 亿元,建立全国一流的以凤凰文库为核心的学术出版、世界文学出版、儿童文学出版、教育出版基地,打造出一批品牌出版社,成为全国重要的出版中心之一,形成较大的市场竞争力和文化影响力。
光线传媒
光线传媒作为中国最大的电视节目制作和发行商,每天制作超过5.5小时的电视娱乐节目包括著名的《娱乐现场》、《音乐风云榜》、《最佳现场》等;拥有国内最大的地面节目播出网络,电视节目在全国620家电视频道播出,覆盖全国所有地区;同时合作运营一个全国性数字付费电视频道。
光线传媒是中国最大的活动公司,每年主办和承办上百场地面娱乐活动,包括10个以上重要的娱乐颁奖礼、几乎所有华语电影巨片的首映式及各类大型演唱会。光线传媒2007至2008年,投资发行了10部电影和超过600集电视剧;今后3年,光线每年将投资发行15部电影和300集电视剧。
光线传媒还拥有一个长达6万小时的娱乐影像资料库,并运营一个视频娱乐网站。光线传媒是国内少有的集传媒和娱乐优势于一身的综合文化企业。光线传媒将成为继华谊兄弟、华策影视之后,第三家登陆资本市场的影视传媒公司。
本山传媒
本山传媒是由著名表演艺术家赵本山先生一手创建的大型文化产业集团。本山传媒始终按照“经营面向市场、剧场连锁管理、影视打造明星、产业良性互动”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一年一个新台阶,一年一个新面貌,2004年,被文化部评选为首批“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2010年,被中宣部评选为“文化企业三十强”。目前本山传媒主要产业有:演出业、影视制作业、电视栏目业和艺术教育业。
演出业是我们的支柱产业,目前已在沈阳、北京、天津、长春、哈尔滨等地开办了8家“刘老根大舞台”连锁剧场,剧场“天天有演出,场场都火爆”,2010年票房收入超2亿,全年演出近2800多场,不管是总票房、演出场次还是上缴国家税收,在中国文艺院团中都名列前茅。位于沈阳中街的“刘老根大舞台”剧场自开业以来就一票难求,已成为继“一宫两陵”(故宫、北陵、东陵)之后家喻户晓的文化景观,已成为最具东北文化特色的一张亮丽名片吸引着来自全国四面八方的游客。2009年5月2日位于首都前门地区的“刘老根大舞台”北京剧场正式开业,张艺谋、成龙、冯小刚等50余位文艺界一线大腕参加开业盛典,轰动北京,轰动全国。剧场开业后一炮打响,已成为北京一道亮丽的文化风景线。影视制作业是我们的第二个支柱产业,我们先后制作了《刘老根ⅠⅡ》、《马大帅ⅠⅡⅢ》、《乡村爱情ⅠⅡ》、《关东大先生》、《乡村名流》、《乡村爱情故事》、《乡村爱情交响曲》等脍炙人口的优秀电视剧,参与拍摄了《三枪拍案惊奇》、《大笑江湖》、《一代宗师》等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电影。其中《刘老根ⅠⅡ》、《乡村爱情ⅠⅡ》、《乡村爱情故事》等电视剧在央视播出后,连创央视当年电视剧收视好成绩,取得了良好的综合效益。影视剧的热播,打造出了一大批明星,使本山传媒的演出业与影视制作业互为依托、互为补充,构筑了本山传媒特有的产业链,形成了一套有效的造星和赢利模式。 电视栏目业是我们的第三个产业。2009年,我们与辽宁电视台合作推出了《明星转起来》周播栏目,收视率居全国卫视类同时段娱乐类节目前三甲之列。随后,我们又分别与黑龙江卫视、北京卫视、辽宁卫视等合作推出了《本山快乐营》、《喜剧世界》和《新笑林》等栏目,收视率均居全国同时段节目前三位。
艺术教育业是我们的第四个产业。为更好地培养和挖掘优秀的艺术人才,壮大民间艺术的后备队伍,本山传媒于2003年5月与辽宁大学签订联合办学协议,共同创办“辽宁大学本山艺术学院”。2004年9月,辽宁大学本山艺术学院如期开学并列入国家计划招生。经过几年来的发展,本山艺术学院已成为东北地区艺术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到目前为止,本山艺术学院共有50多人次参加了电视剧《马大帅》(第三部)和《乡村爱情》系列电视剧的拍摄,部分学生还担任《乡村爱情》系列电视剧的主要演员,很多学生参加了艺术团和各电视台合作的电视栏目拍摄。频繁的艺术实践缩短了舞台与课堂的距离。
根据本山艺术学院长期发展的需要,我们在沈阳市苏家屯区佟沟乡建立了具有国内一流水准的实习基地。辽宁大学本山艺术学院实习基地于2005年正式交付使用,占地270亩,总投资8000多万,总建筑面积2.5万平米,其中包括大型摄影棚2个、排练场10个、实习剧场1个。基地集艺术实践、影视拍摄、晚会录制、日常训练、机关办公、员工公寓等为一体,成为国内一流的综合性艺术实习基地和电视剧生产基地。
我们相信,在各级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在本山传媒全体员工的不断努力下,我们一定会进一步做大做强,一定能为加快文化产业发展贡献力量,为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探索新路,为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天娱传媒
公司麾下集合业界精英和顶尖艺人团体,以影视投资制作、节目(活动)策划制作、艺人经纪为 三大主版业务,经营范围涵盖唱片发行、娱乐活动策划、各类演出策划、版权交易等领域。2004年来,连续四年与湖南卫视联合推出目前人气指数极高的品牌活动——“超级女声”、“快乐男声”、“快乐女声”,并致力于挖掘有音乐、演艺才能的艺人,全权代理这些活动选拔出来的艺员的经纪事务以及艺员相关产品的开发和制作发行等。
作为一家专业的娱乐传媒机构,天娱传媒借助领先的娱乐节目制作和卓越运作娱乐媒体的强大实力,推动业内多元化整合与各领域内专业运作两种模式的完美结合。因此,天娱人本着人文关怀精神,引入国际经营理念,执着追求娱乐传媒运作与效益的终极统一,致力于铸造独具创新禀赋的娱乐传媒品牌。多次和湖南卫视携手合作,09年快女选拔赛中天娱传媒也曾经出现,《一起来看流星雨》是天娱传媒和湖南电视台一起拍摄的电视剧。
中国媒体衍生产业先锋企业2004年成立。基于对媒介趋势以及大众娱乐消费需求的深刻认识创立并形成独特的商业模式,致力于为全民提供具有长久消费期望的娱乐产品。旗下品牌“超级女声”、“快乐男声”是华语地区极具影响力和号召力的全民娱乐符号。旗下艺人李宇春、张杰、江映蓉、魏晨、曾轶可、刘惜君、至上励合等,是中国娱乐文化市场最具号召力的娱乐偶像。电视节目创作、影视剧创作、艺人发掘与经营是天娱传媒三大支柱业务并形成良性关联。从媒体内容创新制作到媒体衍生市场开发,从艺人发掘到平台经营,天娱业已形成产品、渠道、品牌的全方位产业体系。天娱传媒期望成为为特定族群提供全方位服务的偶像产业集群。
点时传媒
点时传媒,是一家集明星经纪代理、晚会承办策划、广告代言拍摄、艺人包装推广、市场调研分析、品牌整合定位及其他深度合作等增值业务为一体的综合性文化公司。先后在长春、北京、上海、广州、海口、武汉、太原等地创建自己的分机构,多年来,点时传媒打造的成功案例(明星广告代言、大型文艺演出活动等)已近百例,在娱乐界已享有极高的信誉和威望。
入行五年来的从业经历使我们的明星资源越加丰富,现与亚洲众多知名唱片公司及明星本人保持着良好的友情关系,明星群已覆盖歌星、影星、曲艺名家、戏曲名家、主持人、体育明星、奥运冠军等众多领域,合作方式直接、高效、持久可靠。
多年来的经验积累,使我们不再是简单的明星艺人经纪公司、不再是简单的明星艺人输出,更多的是为企业分析市场,为客户的品牌把脉、规划、量身打造,推荐最合适的形象代言人,设计最系统的拍摄及制作流程,策划最完美的明星阵容举办各种形式的晚会及活动,安排人气最旺、最当红的明星出席剪彩、庆典等活动事宜,让企业的品牌知名度迅速提升到最高点,在同行界瞬间脱颖而出。
经过百余场晚会及广告代言案例的风雨历练,如今的点时传媒,在全国已具有专业精神的经纪人团队三十余人,国内外众多知名导演、策划人、音乐制作人、摄影师、摄像师的加盟,使我们更有着非常强大的制作班底,点时传媒的服务宗旨是以谦虚,诚信的工作态度,专业负责的操作守则,竭诚为客户和明星之间搭建一座互惠互利的商务平台,我们本着“制造实效广告,策划顶级晚会”系统而专业的经营理念给客户争取到最大的利益空间,提供实实在在的高性价比服务。
南方传媒
南方传媒集团,前身是南方日报报业集团,于1998年5月18日成立。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由《南方日报》及其创办的系列报刊发展而来。《南方日报》1949年10月23日创刊于广州。在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历程中,南方日报以其不可替代的权威性、公信力和高品质的主流新闻和深度报道,确立华南地区主流政经媒体地位,是广东唯一主打高端读者群的权威政经大报。
南方传媒集团的前身为南方日报报业集团,于1998年5月18日正式挂牌运作。2005年7月18日,南方日报报业集团更名为南方报业传媒集团。更名后的南方报业传媒集团,一方面强化了“南方”以文化为脉络,由报刊向多媒体发展,形成品牌集群和人才集群,在创业中持续创新的传统;另一方面确立了“南方”以资产为纽带,组建传媒集团公司,形成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在改革中加速发展现代企业制度。
南方报业这些年的发展中,提出了“媒体多品牌战略”,首先是培育出品牌报纸,以品牌报纸为龙头,除主报《南方日报》外,形成三个子报系列:南方周末报系、南方都市报报系、21世纪报系。在形成品牌和报系的过程中,采取“龙生龙,凤生凤”的媒体多品牌滚动发展路径,用优质品牌为龙头的报系来孵化新的子报子刊。2003年,南方报业与光明日报报业集团联手打造《新京报》强势进入北京报业市场,成为中国媒体跨地域经营的范本。
华视传媒
华视传媒的核心价值,在于有效整合了全国最具经济辐射力中心城市的户外数字电视广告市场,建立起全国性的户外数字电视广告联播网络,打破了区域运营商广告经营上的地域限制,实现了户外数字电视全国性的广告价值。通过户外数字电视广告联播网带来的经营收入,华视传媒得以在短时间内实现终端平台网络的快速扩展,在达到更广泛、有效传播效果的同时,也通过在公交车、地铁等户外人流聚集的地方安装数字电视屏,接收电视台的无线数字电视节目,让中国13亿人随时随地看电视成为现实。华视传媒联播网在北京、广州、深圳等城市具有户外数字电视公交平台广告唯一运营(代理)权。
分众传媒
分众传媒(Focus Media),中国领先的数字化媒体集团,创建于2003年,产品线覆盖商业楼宇视频媒体、卖场终端视频媒体、公寓电梯媒体(框架媒介)、户外大型LED彩屏媒体、电影院线广告媒体等多个针对特征受众、并可以相互有机整合的媒体网络。
分众传媒覆盖了中国超过3亿的都市主流群体,以独创的商业模式、媒体传播的分众性、生动性赢得了业界的高度认同。2005年7月分众传媒成功登陆美国纳斯达克,成为海外上市的中国纯广告传媒第一股,并以1.72亿美元的募资额创造了当时的IPO纪录。2007年12月24日,分众传媒正式被计入纳斯达克100指数,成为第一个被计入纳斯达克100指数的中国广告传媒股。 2003年,分众传媒首创中国户外视频广告联播网络,以精准的受众定位和传播效果博得消费者和广告客户的肯定。2006年1月,分众传媒合并中国楼宇视频媒体第二大运营商聚众传媒(Target Media),巩固了其在户外楼宇视频市场的领先地位。
2004年底分众传媒全面推出中国卖场终端联播网,锁定快速消费品的主要购买决策人群,影响终端购物中的品牌选择和消费决策,填补了全国性终端媒体的空缺 。
2005年10月份分众传媒收购占据全国电梯平面媒体市场领先地位的框架媒介(Framedia),进入社区平面媒体领域,这一网络成为分众数字户外的重要组成部分。2006年4月底,分众传媒正式推出户外LED彩屏媒体,覆盖都市中心商务区的行进路途。 目前,分众传媒所经营的媒体网已经覆盖100余个城市、数以10万计的终端场所,日覆盖超过3亿的都市主流消费人群,业已成为中国都市最主流的传媒平台之一,效果被众多广告主所认同肯定。
⑧ 中国做得好的传媒公司有哪些
【十大传媒】公司/集团排行榜
中视传媒
公司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影视、旅游、广告” 三大主业齐头并进。公司在江苏无锡、广东南海拥有3000多亩影视拍摄基地,景观纵跨中国魏晋、唐宋、明清、民国等历史年代,集古今精华,年接待摄制组近30余个、游客200万人次。无锡影视基地的三国水浒城,成为全国66家首批5A级旅游景区中唯一的影视旅游文化景区。公司拥有各类影视设备总资产近3亿元,包
括引领世界先进水平的高清晰度摄像设备、后期制作设备及频道宣传包装工作室,是国内最早进入高清晰度电视制作领域的企业,拥有3000多小时高清节目储备。
“无锡职工看滨湖新景”活动截止2008年年末,公司累计独资或合拍影视剧140余部,纪录片、栏目100 余个约4100部集,引进高清剧350余集部。其中,电视剧《麻辣婆媳》、《雪域情》、《国家使命》,电影《美丽的大脚》、《梅里雪山》、《5颗子弹》,电视电影《我们》、《生死劫》、《冯齐的忏悔》,纪录片《幼童》、《抗战》、《楠溪江》等20余部作品先后获得华表奖、飞天奖、金鸡奖、金鹰奖、金星奖、艾美奖(美国)、金片盘奖(美国)、金雀奖(印度)等30多个国内外奖项; 公司与中央电视台文艺中心合作运营的大型综艺栏目《欢乐中国行》,荣获中国电视文艺类最权威、规格最高的政府大奖——中国广播影视大奖-广播电视节目奖(第二十届电视文艺“星光奖”)“优秀电视文艺栏目”奖,以及第24届中国电视金鹰奖“最佳文艺栏目奖”;与中央电视台新闻中心联合拍摄的10集高清纪录片《敦煌》、公司参与制作的纪录片《大国崛起》等节目入选2007-2008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项目。公司与BBC合作拍摄的纪录片《美丽中国》,在英国举行的全球推介活动中夺得非剧情片评比最高分,同时被与会买家投票推举为最值得观看的纪录片。目前,分别有美、英、法、澳、香港等3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电视台签订了该片的购买协议。
公司大力拓展广告业务,独家代理CCTV-10科教频道全频道广告资源,CCTV一套、八套黄金时段电视剧片尾标版广告,以独特的企业文化和创新服务理念,先后为国内外众多知名企业提供服务。根据《现代广告》发布的数据,公司下属子公司中视国际广告公司位列全国营业额增长最快的广告公司第四位;同时,名列“2007-2008年度第三届中国广告风云榜”——中国本土广告公司综合实力50强,并获“中央电视台2008年度优秀广告代理公司”荣誉称号。
华谊兄弟
华谊兄弟传媒集团(英文:Huayi Bros. Media Group),创业板股票代码:N华谊 300027,是中国大陆一家知名综合性娱乐集团,由王忠军、王忠磊兄弟在1994年创立,开始时是由投资冯小刚、姜文的电影而进入电影行业,尤其是每年投资冯小刚的贺岁片而声名鹊起,随后全面投入传媒产业,投资及运营电影、电视剧、艺人经纪、唱片、娱乐营销等领域,在这些领域都取得了不错的成绩,并且在2005年成立华谊兄弟传媒集团。 华谊兄弟影业投资有限公司是新中国最早进行商业化电影制作的民营电影公司之一,并且创造去多个票房奇迹。而且多次在国际、国内电影奖项上获奖。
华谊兄弟时代文化经纪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的文化经纪公司,公司创建于2000年,是中国资深的经纪公司之一。公司是在2000年并购金牌经纪人王京花所拥有经纪公司的基础上成立,2005年,金牌经纪人王京花带领一些艺人跳槽橙天娱乐,令华谊兄弟经纪公司实力大受影响,但随后实力恢复。在2008年并购中乾龙德后艺人实力更加雄厚。
凤凰传媒
凤凰集团位于江苏南京,是中国出版业乃至文化产业唯一资产和销售收入超百亿的文化企业,也是中国规模最大、实力最强的出版产业集团。集团涉及的产业领域主要是出版、发行、印刷,以及酒店、地产和金融等6大板块,年销售收入120亿元。子公司凤凰置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集团全资控股的文化地产上市公司。集团是江苏银行和南京证券的第二大股东。集团是首届中国出版政府奖获奖单位,位列“中国文化企业三十强”出版发行类首位。在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09 年度中国最大1000家企业中列398 名,居全国同行业首位。
集团现有员工近11000人,直属子公司34家,其中,出版机构12家,有6家出版单位为国家一级出版社;集团共有各类报刊24 种,其中最大的发行量超过100万份。集团所属凤凰国际文化中心占地13.5万平方米,信息化标准达到5A级,是国内单体面积最大的编辑出版中心。正在谋求IPO上市的子集团江苏凤凰新华书业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省内连锁书店1215 个,省外连锁书店506 个,其中新港物流中心是中国规模最大、现代化程度最高的图书配送中心,海南凤凰新华发行公司是国内首家跨省并购重组后的发行企业。集团还拥有占地214 亩的纸张物流中心,11 万平方米的印务基地。
集团在专业出版的人文社科、工业技术、医药卫生、教育理论、精品画册、美术技法、艺术设计、古籍整理、专业基本典籍;大众出版的世界文学、儿童文学、动漫卡通图书、外向型图书、大众生活、三农图书、低幼读物、古籍普及、现当代文学、文化普及、双语学习;教育出版的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幼儿教育教材以及核心教辅等出版门类处于全国领先地位。集团近三年来获得国家级出版大奖三十余种。集团与海外2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出版商保持合作,已与国际多家著名的出版机构和出版研究机构建立了战略合作关系,近年来合作出版和版权贸易图书2000 余种。凤凰集团的战略定位是努力成为国内文化产业重要的战略投资者,力争在未来5到7年内,销售收入、净资产均达到200 亿元,建立全国一流的以凤凰文库为核心的学术出版、世界文学出版、儿童文学出版、教育出版基地,打造出一批品牌出版社,成为全国重要的出版中心之一,形成较大的市场竞争力和文化影响力。
光线传媒
光线传媒作为中国最大的电视节目制作和发行商,每天制作超过5.5小时的电视娱乐节目包括著名的《娱乐现场》、《音乐风云榜》、《最佳现场》等;拥有国内最大的地面节目播出网络,电视节目在全国620家电视频道播出,覆盖全国所有地区;同时合作运营一个全国性数字付费电视频道。
光线传媒是中国最大的活动公司,每年主办和承办上百场地面娱乐活动,包括10个以上重要的娱乐颁奖礼、几乎所有华语电影巨片的首映式及各类大型演唱会。光线传媒2007至2008年,投资发行了10部电影和超过600集电视剧;今后3年,光线每年将投资发行15部电影和300集电视剧。
光线传媒还拥有一个长达6万小时的娱乐影像资料库,并运营一个视频娱乐网站。光线传媒是国内少有的集传媒和娱乐优势于一身的综合文化企业。光线传媒将成为继华谊兄弟、华策影视之后,第三家登陆资本市场的影视传媒公司。
本山传媒
本山传媒是由著名表演艺术家赵本山先生一手创建的大型文化产业集团。本山传媒始终按照“经营面向市场、剧场连锁管理、影视打造明星、产业良性互动”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一年一个新台阶,一年一个新面貌,2004年,被文化部评选为首批“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2010年,被中宣部评选为“文化企业三十强”。目前本山传媒主要产业有:演出业、影视制作业、电视栏目业和艺术教育业。
演出业是我们的支柱产业,目前已在沈阳、北京、天津、长春、哈尔滨等地开办了8家“刘老根大舞台”连锁剧场,剧场“天天有演出,场场都火爆”,2010年票房收入超2亿,全年演出近2800多场,不管是总票房、演出场次还是上缴国家税收,在中国文艺院团中都名列前茅。位于沈阳中街的“刘老根大舞台”剧场自开业以来就一票难求,已成为继“一宫两陵”(故宫、北陵、东陵)之后家喻户晓的文化景观,已成为最具东北文化特色的一张亮丽名片吸引着来自全国四面八方的游客。2009年5月2日位于首都前门地区的“刘老根大舞台”北京剧场正式开业,张艺谋、成龙、冯小刚等50余位文艺界一线大腕参加开业盛典,轰动北京,轰动全国。剧场开业后一炮打响,已成为北京一道亮丽的文化风景线。影视制作业是我们的第二个支柱产业,我们先后制作了《刘老根ⅠⅡ》、《马大帅ⅠⅡⅢ》、《乡村爱情ⅠⅡ》、《关东大先生》、《乡村名流》、《乡村爱情故事》、《乡村爱情交响曲》等脍炙人口的优秀电视剧,参与拍摄了《三枪拍案惊奇》、《大笑江湖》、《一代宗师》等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电影。其中《刘老根ⅠⅡ》、《乡村爱情ⅠⅡ》、《乡村爱情故事》等电视剧在央视播出后,连创央视当年电视剧收视好成绩,取得了良好的综合效益。影视剧的热播,打造出了一大批明星,使本山传媒的演出业与影视制作业互为依托、互为补充,构筑了本山传媒特有的产业链,形成了一套有效的造星和赢利模式。 电视栏目业是我们的第三个产业。2009年,我们与辽宁电视台合作推出了《明星转起来》周播栏目,收视率居全国卫视类同时段娱乐类节目前三甲之列。随后,我们又分别与黑龙江卫视、北京卫视、辽宁卫视等合作推出了《本山快乐营》、《喜剧世界》和《新笑林》等栏目,收视率均居全国同时段节目前三位。
艺术教育业是我们的第四个产业。为更好地培养和挖掘优秀的艺术人才,壮大民间艺术的后备队伍,本山传媒于2003年5月与辽宁大学签订联合办学协议,共同创办“辽宁大学本山艺术学院”。2004年9月,辽宁大学本山艺术学院如期开学并列入国家计划招生。经过几年来的发展,本山艺术学院已成为东北地区艺术人才培养的重要基地。到目前为止,本山艺术学院共有50多人次参加了电视剧《马大帅》(第三部)和《乡村爱情》系列电视剧的拍摄,部分学生还担任《乡村爱情》系列电视剧的主要演员,很多学生参加了艺术团和各电视台合作的电视栏目拍摄。频繁的艺术实践缩短了舞台与课堂的距离。
根据本山艺术学院长期发展的需要,我们在沈阳市苏家屯区佟沟乡建立了具有国内一流水准的实习基地。辽宁大学本山艺术学院实习基地于2005年正式交付使用,占地270亩,总投资8000多万,总建筑面积2.5万平米,其中包括大型摄影棚2个、排练场10个、实习剧场1个。基地集艺术实践、影视拍摄、晚会录制、日常训练、机关办公、员工公寓等为一体,成为国内一流的综合性艺术实习基地和电视剧生产基地。
我们相信,在各级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大力支持下,在本山传媒全体员工的不断努力下,我们一定会进一步做大做强,一定能为加快文化产业发展贡献力量,为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探索新路,为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非物质文化遗产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天娱传媒
公司麾下集合业界精英和顶尖艺人团体,以影视投资制作、节目(活动)策划制作、艺人经纪为 三大主版业务,经营范围涵盖唱片发行、娱乐活动策划、各类演出策划、版权交易等领域。2004年来,连续四年与湖南卫视联合推出目前人气指数极高的品牌活动——“超级女声”、“快乐男声”、“快乐女声”,并致力于挖掘有音乐、演艺才能的艺人,全权代理这些活动选拔出来的艺员的经纪事务以及艺员相关产品的开发和制作发行等。
作为一家专业的娱乐传媒机构,天娱传媒借助领先的娱乐节目制作和卓越运作娱乐媒体的强大实力,推动业内多元化整合与各领域内专业运作两种模式的完美结合。因此,天娱人本着人文关怀精神,引入国际经营理念,执着追求娱乐传媒运作与效益的终极统一,致力于铸造独具创新禀赋的娱乐传媒品牌。多次和湖南卫视携手合作,09年快女选拔赛中天娱传媒也曾经出现,《一起来看流星雨》是天娱传媒和湖南电视台一起拍摄的电视剧。
中国媒体衍生产业先锋企业2004年成立。基于对媒介趋势以及大众娱乐消费需求的深刻认识创立并形成独特的商业模式,致力于为全民提供具有长久消费期望的娱乐产品。旗下品牌“超级女声”、“快乐男声”是华语地区极具影响力和号召力的全民娱乐符号。旗下艺人李宇春、张杰、江映蓉、魏晨、曾轶可、刘惜君、至上励合等,是中国娱乐文化市场最具号召力的娱乐偶像。电视节目创作、影视剧创作、艺人发掘与经营是天娱传媒三大支柱业务并形成良性关联。从媒体内容创新制作到媒体衍生市场开发,从艺人发掘到平台经营,天娱业已形成产品、渠道、品牌的全方位产业体系。天娱传媒期望成为为特定族群提供全方位服务的偶像产业集群。
点时传媒
点时传媒,是一家集明星经纪代理、晚会承办策划、广告代言拍摄、艺人包装推广、市场调研分析、品牌整合定位及其他深度合作等增值业务为一体的综合性文化公司。先后在长春、北京、上海、广州、海口、武汉、太原等地创建自己的分机构,多年来,点时传媒打造的成功案例(明星广告代言、大型文艺演出活动等)已近百例,在娱乐界已享有极高的信誉和威望。
入行五年来的从业经历使我们的明星资源越加丰富,现与亚洲众多知名唱片公司及明星本人保持着良好的友情关系,明星群已覆盖歌星、影星、曲艺名家、戏曲名家、主持人、体育明星、奥运冠军等众多领域,合作方式直接、高效、持久可靠。
多年来的经验积累,使我们不再是简单的明星艺人经纪公司、不再是简单的明星艺人输出,更多的是为企业分析市场,为客户的品牌把脉、规划、量身打造,推荐最合适的形象代言人,设计最系统的拍摄及制作流程,策划最完美的明星阵容举办各种形式的晚会及活动,安排人气最旺、最当红的明星出席剪彩、庆典等活动事宜,让企业的品牌知名度迅速提升到最高点,在同行界瞬间脱颖而出。
经过百余场晚会及广告代言案例的风雨历练,如今的点时传媒,在全国已具有专业精神的经纪人团队三十余人,国内外众多知名导演、策划人、音乐制作人、摄影师、摄像师的加盟,使我们更有着非常强大的制作班底,点时传媒的服务宗旨是以谦虚,诚信的工作态度,专业负责的操作守则,竭诚为客户和明星之间搭建一座互惠互利的商务平台,我们本着“制造实效广告,策划顶级晚会”系统而专业的经营理念给客户争取到最大的利益空间,提供实实在在的高性价比服务。
南方传媒
南方传媒集团,前身是南方日报报业集团,于1998年5月18日成立。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由《南方日报》及其创办的系列报刊发展而来。《南方日报》1949年10月23日创刊于广州。在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历程中,南方日报以其不可替代的权威性、公信力和高品质的主流新闻和深度报道,确立华南地区主流政经媒体地位,是广东唯一主打高端读者群的权威政经大报。
南方传媒集团的前身为南方日报报业集团,于1998年5月18日正式挂牌运作。2005年7月18日,南方日报报业集团更名为南方报业传媒集团。更名后的南方报业传媒集团,一方面强化了“南方”以文化为脉络,由报刊向多媒体发展,形成品牌集群和人才集群,在创业中持续创新的传统;另一方面确立了“南方”以资产为纽带,组建传媒集团公司,形成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在改革中加速发展现代企业制度。
南方报业这些年的发展中,提出了“媒体多品牌战略”,首先是培育出品牌报纸,以品牌报纸为龙头,除主报《南方日报》外,形成三个子报系列:南方周末报系、南方都市报报系、21世纪报系。在形成品牌和报系的过程中,采取“龙生龙,凤生凤”的媒体多品牌滚动发展路径,用优质品牌为龙头的报系来孵化新的子报子刊。2003年,南方报业与光明日报报业集团联手打造《新京报》强势进入北京报业市场,成为中国媒体跨地域经营的范本。
华视传媒
华视传媒的核心价值,在于有效整合了全国最具经济辐射力中心城市的户外数字电视广告市场,建立起全国性的户外数字电视广告联播网络,打破了区域运营商广告经营上的地域限制,实现了户外数字电视全国性的广告价值。通过户外数字电视广告联播网带来的经营收入,华视传媒得以在短时间内实现终端平台网络的快速扩展,在达到更广泛、有效传播效果的同时,也通过在公交车、地铁等户外人流聚集的地方安装数字电视屏,接收电视台的无线数字电视节目,让中国13亿人随时随地看电视成为现实。华视传媒联播网在北京、广州、深圳等城市具有户外数字电视公交平台广告唯一运营(代理)权。
分众传媒
分众传媒(Focus Media),中国领先的数字化媒体集团,创建于2003年,产品线覆盖商业楼宇视频媒体、卖场终端视频媒体、公寓电梯媒体(框架媒介)、户外大型LED彩屏媒体、电影院线广告媒体等多个针对特征受众、并可以相互有机整合的媒体网络。
分众传媒覆盖了中国超过3亿的都市主流群体,以独创的商业模式、媒体传播的分众性、生动性赢得了业界的高度认同。2005年7月分众传媒成功登陆美国纳斯达克,成为海外上市的中国纯广告传媒第一股,并以1.72亿美元的募资额创造了当时的IPO纪录。2007年12月24日,分众传媒正式被计入纳斯达克100指数,成为第一个被计入纳斯达克100指数的中国广告传媒股。 2003年,分众传媒首创中国户外视频广告联播网络,以精准的受众定位和传播效果博得消费者和广告客户的肯定。2006年1月,分众传媒合并中国楼宇视频媒体第二大运营商聚众传媒(Target Media),巩固了其在户外楼宇视频市场的领先地位。
2004年底分众传媒全面推出中国卖场终端联播网,锁定快速消费品的主要购买决策人群,影响终端购物中的品牌选择和消费决策,填补了全国性终端媒体的空缺 。
2005年10月份分众传媒收购占据全国电梯平面媒体市场领先地位的框架媒介(Framedia),进入社区平面媒体领域,这一网络成为分众数字户外的重要组成部分。2006年4月底,分众传媒正式推出户外LED彩屏媒体,覆盖都市中心商务区的行进路途。 目前,分众传媒所经营的媒体网已经覆盖100余个城市、数以10万计的终端场所,日覆盖超过3亿的都市主流消费人群,业已成为中国都市最主流的传媒平台之一,效果被众多广告主所认同肯定。
⑨ 中国最大的传媒是什么传媒
软文推广营销,由企业的企划人员或广告公司的文案专员,根据自身品牌或产品的特性,结合社会热点或者故事场景编写的“内容图文广告”,它可能是一篇优美的叙事散文,也可能是一次时事新闻,甚至可能是一篇心灵鸡汤等等,和传统硬广告相比,软文当中植入了品牌或产品信息,却不会出现王婆卖瓜自卖自夸的广告行为,受众看完后大多会明白这是一篇广告,却不会有排斥心理,大多会愉快接受软文当中传递的广告信息,之所以叫做软文,精妙之处就在于“软”字,好似春风化雨、润物无声,收而不露,克敌于无形,这是软文推广营销的第一阶段;软文推广营销的第二阶段就是发布,毕竟你写了一篇惊天地泣鬼神的软文,要是只保存在自家电脑里也是废物,只有让更多的受众看到它才能起到作用,发布到各大媒体就是最简单最有效的办法,除了媒体本身的读者阅读,由于媒体本身的地位,在百 度、360等搜索引擎具有很高的权重,这种软文会很容易被收录,只要标题设置得当,可以长期被意向用户搜索展现,这个效果是任何硬广告无法实现的。有的人会说,我不认识媒体呀,怎么让人家发布呢?现在有专门的媒体发稿平台,选择适合自己行业的媒体发布就行了,莱媒网就是,得益于社会分工细致,成本越低。
⑩ 专利名字可以一样吗
名字是不能申请专利的,专利保护的是技术方案,而名字是单纯的文字符号。如果一定想保护的话,作为商标保护可能还有希望,像“王致和”,“王麻子”“小肠陈”都是与人名有关的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