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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投资产证券化

发布时间:2021-03-10 07:14:32

Ⅰ 如何创新新型城镇化投融资机制

“人到哪去、地怎么用、钱从哪来”是新型城镇化发展的三大问题,其中的资金保障是关键一环,《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提出要建立透明规范的城市建设投融资机制。新型城镇化建设资金需求大、期限长,社会外部效益强但商业效益不高,需要以改革创新思维,推动建立市场化、可持续的资金保障机制,有效发挥政策性金融的引导和促进作用,避免地方政府债务无序扩张,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平稳释放城镇化潜力。
建立健全地方债券发行管理制度
城镇化是一个自然历史过程,应当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区位禀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等实际出发,合理确定发展目标和建设任务,顺势而为,量力而行,稳步推进。当前,地方政府债务规模较大,城镇化融资能力下降。推进新型城镇化健康发展,须妥善应对地方政府性债务问题,将债务风险控制在安全范围内。
第一,建议加快研究市政债发行相关工作,建立统一的市场评级体系,探索编制完整的政府资产负债表,为基础设施建设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目前我国“城投债”从发行人资格和募集资金投向来看,具有市政债特征,但准入条件和债券期限等方面的规定要求与基础设施投融资特点和盈利模式尚存在差距,融资规模也难以满足社会需求。
第二,建议按照控总量、可持续的原则,制订城镇化建设融资规划,统筹考虑各地发展条件、政府负债、资金供给等因素,设立动态、包括市政债在内的全口径负债“天花板”,防范地方政府过度举债。
第三,以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为契机,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动态监控体系,同时针对基础设施建设“一次建成、长期使用”的资本性支出特点,逐步建立包括跨年度资本预算在内的财政预算制度,着力提高地方政府债务透明度。
第四,可从未来新增加的一般预算收入、国有土地出让收入和其他政府性基金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建立覆盖市政债等政府性债务的风险偿债基金,防范地方政府债务局部、突发的流动性风险,稳定金融机构和债券投资者的市场预期。
拓宽市场化、多元化的资金来源渠道
《规划》提出,要放宽准入,完善监管,制定非公有制企业进入特许经营领域的办法,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公用设施投资运营。市场化的城镇化建设资金不仅为城镇化发展特别是相关经营性基础设施建设提供稳定可靠的资金来源,而且也有助于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降低财政风险。
第一,建议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城市基础设施领域公私合营政策法规制度,推动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和公私合作项目运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指导国企、民企、外资等各类市场化主体,通过PPP(公私合营)、BOT(建设―经营―转让)、特许经营等商业模式,参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
第二,可参考设立新兴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的配套政策,鼓励设立专门的城镇化投资引导基金和城镇化投资基金,大力推进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推进基础设施领域的市场化、产业化运作。
第三,引导利用保险、融资租赁等社会资金投入城镇化建设,保险、融资租赁等长期、大额社会资金对安全性、收益性有特殊要求,与大部分基础设施项目现金流相对稳定、资金回收期限长的特点较为匹配,可鼓励创新匹配两者需求特点的合作模式,如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主要投资于市政公用事业领域的融资租赁产品或资金信托计划等。
第四,加快培育多元化的投融资主体,改革创新现有地方融资平台,可通过注入资源、注入股权、赋予特许经营权等方式,充实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资本实力,使其发展成为治理规范、财务可持续、以企业信用为主要依托的市场化投资主体。
第五,积极创新项目融资模式,借鉴城市棚户区改造的成功做法,有效发挥政府引导职能,统筹整合地方财政、土地、金融和政策等各类资源,将经营性项目和公益性项目有机组合,建立“以丰补歉”的项目综合收益平衡机制,提升社会资金向公益性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的积极性,为引导商业金融和社会资本进入创造条件。
发挥政策性金融的引导和促进作用
《规划》提出,要发挥现有政策性金融机构的重要作用,研究制定政策性金融专项支持政策。当前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财政性资金需优先安排社会民生保障等领域的支出,难以独力筹集大额资金支持中长期建设。而城市基础设施和社会民生类建设项目公共性强、外部性大、收益性低、回收期长,对商业资金缺乏吸引力,同时我国商业银行的吸储资金基于期限匹配的考虑,主要用于中短期项目和个人金融业务。这就决定了在现阶段,城镇化建设资金不能仅仅依靠财政支出和商业银行资金,仍需发挥好政策性金融以国家信用为支撑、介于政府财政投资和商业银行贷款之间“四两拨千斤”的引领性作用。
第一,进一步发挥现有开发性金融机构在城镇化建设的主力银行作用,不断总结经验和创新融资模式,继续在建设起步阶段运用开发性资金发挥好“启动器”功能。
第二,建议进一步完善城镇化中长期投融资的制度性安排,参照国际通行做法,赋予开发性金融机构永久国家债信等级,建立稳定、可持续的中长期金融债发行筹资机制,通过开发性金融资金支持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民生领域。
第三,为管控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可考虑由国家开发银行或通过招标确定一家银行,进行“统一评级、统一授信、统借统还”,从总量、结构、操作上防止地方政府一哄而上、盲目举债,避免投融资总量失控,形成系统性风险。
第四,可通过设立专项贷款、专项基金和专项债券等配套政策,弥补政府投资特定项目的资本金以及地方配套资金的阶段性缺口。如每年在全国信贷规模安排中设立城镇化政策性贷款专项规模,着力解决农民工市民化、保障性住房和中西部基础设施建设等城镇化瓶颈领域的融资难问题。

Ⅱ 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历程

2005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发布《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将信贷资产证券化明确定义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中国银监会于同年11月发布了《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监督管理办法》;同时,国家税务总局等机构也出台了与信贷资产证券化相关的法规。
银行的信贷资产是具有一定数额的价值并具有生息特性的货币资产,因此也具备了转化为证券化金融工具的可能性。在银行的实际业务活动中,常常有存款期限短而贷款期限长或资产业务扩张需求快于负债业务提供的可能性等种种情况,这样就产生了银行的流动性安排和资产负债管理等新业务需求。
2015年1月,银监会近日已下发《关于中信银行等27家银行开办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资格的批复》,27家股份制银行和城商行获得开办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主体资格。
业内人士认为,该文件的下发标志着信贷资产证券化备案制的实质性启动,即获得开办资格的机构不再走原有单笔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审批流程,只需在产品发行前进行备案登记即可。
虽然此次已有27家银行获得业务资格,但包括发行大户国开行在内的政策性银行和国有大行均缺席。此次27家获得资格的银行中大部分已在去年发行过资产证券化产品,这27家银行全部为股份制银行和城商行,是由主管上述两类银行的银监会银行二部主导批复的。政策性银行、大型商业银行、外资行等机构的相关业务资格,将由对应的主管部门批复发布。
按照银监会此前发布的《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备案登记工作流程的通知》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证券化产品前需进行备案登记,已备案产品需在3个月内完成发行,3个月内未完成发行的须重新备案 。
《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全文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等法律及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发起机构的会计处理
第三条发起机构是通过设立特定目的信托转让信贷资产的金融机构。
第四条发起机构已将信贷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通常指95%或者以上的情形,下同)的风险和报酬转移时,应当终止确认该信贷资产,并将该信贷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因转让而收到的对价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终止确认是指将信贷资产从发起机构的账上和资产负债表内转出。
转让该信贷资产时如取得了某项新资产或者承担了某项新负债(如因提供保证承担的预计负债等,下同),应当在转让日按公允价值确认该新资产或者新负债,并将该新资产扣除新负债后的净额作为上述对价的组成部分。
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上述新资产或者新负债有活跃市场的,发起机构应当按市场报价确定该新资产或者新负债的公允价值;没有活跃市场的,发起机构应当比照类似资产或者负债的市场报价,或者按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或者按市场上普遍认同的计价模型计算的结果,确定该新资产或者新负债的公允价值。
第五条发起机构保留了信贷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时,不应当终止确认该信贷资产;转让该信贷资产收到的对价,应当确认为一项负债。
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发起机构应当继续确认该信贷资产的收益及其相关负债的费用。
第六条不属于第四条和第五条情形的,发起机构应当分别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处理:
(一)发起机构放弃了对该信贷资产控制的,应当在转让日终止确认该信贷资产,并将该信贷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因转让而收到的对价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
转让该信贷资产时如取得了某项新资产或者承担了某项新负债,应当在转让日按公允价值确认该新资产或者新负债,并将该新资产扣除新负债后的净额作为上述对价的组成部分。
以下条件全部符合时,表明发起机构放弃了对所转让信贷资产的控制:
1.发起机构与该信贷资产实现了破产隔离;
2.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按信托合同约定,能够单独将该信贷资产出售给与其不存在关联方关系的第三方,且没有额外条件对该项出售加以限制。
(二)发起机构仍保留对该信贷资产控制的,应当在转让日按其继续涉入该信贷资产的程度确认有关资产,并相应确认有关负债。发起机构继续涉入该信贷资产的程度,是指该信贷资产价值变动使发起机构面临的风险水平。
发起机构通过对该信贷资产提供保证的方式继续涉入的,其涉入程度为该信贷资产的账面价值和保证金额两者之中的较低者。保证金额是指发起机构所收到的对价中,可能被要求偿还的最高金额。
发起机构应当在转让日按上述较低金额确认继续涉入所产生的资产,同时按保证金额与保证合同的公允价值(通常为提供保证所收取的费用)之和确认有关负债。
第七条信贷资产部分转让符合终止确认条件的,应当将该信贷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在终止确认部分和未终止确认部分之间,按转让日各自的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并将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与终止确认部分的对价(因该转让取得的新资产扣除承担的新负债后的净额包括在内)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
发起机构将该信贷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在终止确认部分和未终止确认部分进行分摊时,未终止确认部分没有市场报价且最近市场上也没有与其有关的实际成交价格的,该未终止确认部分的公允价值,按该信贷资产整体的公允价值扣除终止确认部分的对价之后的差额确定;该信贷资产整体的公允价值无法取得时,按其账面价值扣除终止确认部分的对价之后的差额确定。
上述未终止确认部分应当在转让日按整体账面价值分摊后的金额确认。
第八条发起机构仅继续涉入信贷资产一部分的,应当将该信贷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在继续涉入仍确认的部分和终止确认部分之间,按转让日各自的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并将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与终止确认部分的对价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
第九条发起机构对特定目的信托具有控制权的,应当将其纳入合并会计报表。
第十条发起机构未终止确认所转让信贷资产,或者按继续涉入信贷资产程度确认某项资产的,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如下披露:
(一) 资产的性质;
(二) 发起机构仍保留的信贷资产所有权上风险和报酬的性质(如信用风险等);
(三) 发起机构继续确认所转让信贷资产整体的,应当披露所转让信贷资产的账面价值和相关负债的账面价值;
(四) 发起机构继续涉入所转让信贷资产的,应当披露所转让信贷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继续确认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相关负债的账面价值。
第三章特定目的信托的会计处理
第十一条特定目的信托应当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独立核算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情况。
第十二条受托机构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信贷资产是信托财产,独立于发起机构、受托机构、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证券登记机构及其他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的固有财产。
受托机构、贷款服务机构、资金保管机构及其为证券化交易提供服务的机构因特定目的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应当归入信托财产。
第十三条特定目的信托的会计要素包括信托资产、信托负债、信托权益、信托项目收入、信托项目费用、信托项目利润。
信托项目利润应按信托合同的约定,分配给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机构。
第十四条特定目的信托应当单独记账、单独核算、单独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不同特定目的信托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应当相互独立。
第十五条信托终止,受托机构应当对特定目的信托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
第十六条特定目的信托的其他相关业务或事项,应当根据《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5]1号)进行会计处理。
第四章受托机构的会计处理
第十七条受托机构是承诺信托而负责管理特定目的信托财产并发行资产支持证券的机构。
第十八条受托机构应当按信托合同规定的计提方法、计提标准,计算确认应当由特定目的信托承担的受托机构报酬。
第十九条受托机构发生的为特定目的信托代垫的信托营业费用,应当确认为对特定目的信托的债权。
第二十条受托机构对于已终止特定目的信托未被取回的信托财产,应当作为代保管业务进行管理和核算。
第二十一条受托机构的其他相关业务或事项,应当根据《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财会[2005]1号)进行会计处理。
第五章资金保管机构的会计处理
第二十二条资金保管机构是接受受托机构委托,负责保管信托财产账户资金的机构。
第二十三条资金保管机构应当按有关资金保管合同的约定确认和计量保管收入。
第二十四条资金保管机构在向投资机构支付信托财产收益的间隔内,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受托机构指令,将信托财产收益投资于流动性好、变现能力强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产品。
上述投资形成的收益,应当存入特定目的信托银行账户。
第二十五条资金保管机构应当按照保管合同约定,定期向受托机构提供资金保管报告,报告资金管理情况和资产支持证券收益支付情况。
第六章贷款服务机构的会计处理
第二十六条贷款服务机构是接受受托机构委托,负责管理贷款的机构。
第二十七条贷款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贷款服务合同确认和计量服务收入。
第二十八条贷款服务机构对作为信托财产的信贷资产单独设账,单独管理。
第二十九条贷款服务机构应当定期向受托机构提供服务报告,报告作为信托财产的信贷资产信息。
第七章投资机构的会计处理
第三十条投资机构在取得资产支持证券时,应当按实际支付价款确认一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第三十一条投资机构取得信托收益时,应当区分属于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本金部分和证券投资收益部分,并分别进行会计处理。
第三十二条会计期末,投资机构应当对所持有资产支持证券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发现账面价值高于其可收回金额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第三十三条资产支持证券在投资机构期末资产负债表内应当按其流动性,单列“资产支持证券”项目反映。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中国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0 0五年五月十六日)

Ⅲ 资产证券化产品是否可以交易地点是在证券市场上吗

资产证券化产品目前在中国并不成熟,处于刚刚起步阶段,基本上面向机构投资回者,在银行间债券答市场交易或者在上交所固定收益交易平台及深交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挂牌。本质上更多的是一个融资性产品而非理财产品。二级市场流通性较差,一般是持有到期获取收益。举个简单的例子,深圳华侨城股份公司发行的“华侨城欢乐谷门票”一到五年不等,年化收益率5%-6%。认购的都是机构。资产证券化产品最低认购100万元,实际上有的产品明确要求认购起点500万元甚至更多。(仅供参考)

Ⅳ 资产证券化算风险定价的现金流是信用增级之前的还是之后的如果是过手证券的话

资产证券化的定义和基本流程
答:资产证券化是指流动性差的资产,转换为在金融市场的行为,可以自由买卖的证券,它具有流动性。

资产证券化的过程:(1)确定资产证券化目标,形成资产池。发起者首先分析自己的资产证券化的融资需求,来确定资产证券化的目标;然后他们必须是能够产生未来现金流收入的资产进行清理,估算和评估,这些资产汇集形成一个池资产。 (2)设立的特殊目的机构SPV。 SPV的关键主要目的的SPV,以最大限度地减少证券发行人破产的风险的证券化资产和发起者的风险隔离之间的资产证券化操作“的其他资产。(3)资产的真实出售证券化资产从向SPV转让的鼻祖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这种转移必须是“真实出售”(真实出售)的性质,其目的是证券化资产之间的鼻祖破产隔离 - 也就是说,原来的利益在其他债权人在破产证券化资产,而不需要做两方面的资产的真实出售:(1)证券化资产必须完全转移到SPV手中,这不仅保证债权人已转让,证券化资产的鼻祖没有追索权。追索权,也确保该SPV的债权人(投资者)的鼻祖其他资产并无追索权;②由于资产控制转移从发端到SPV,因此,这些资产应该被删除的资产负债表(4)信用增级,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改善发行条件,SPV必须提高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评级,信用增级(5)发行鼻祖,资产证券化作为表外融资。证券信用评级的结果公布后,SPV证券包销。(6)原股权SPV从证券承销商支付的收购价格获取证券发行收入,指定价格,然后销售合同资产,发行收入支付的鼻祖。此时,原来的利率在筹款的目的已经达到。(7)下的资产管理池SPV聘请专门的服务提供商或管理的资产池由发起人。服务供应商的主要职责是:(1)收到的定期偿还本金和利息的原债务人存入专门账户设立SPV在受托人(2)原债务人的监督履行协议,在违约的情况下实施的补救措施;(3)税务和保险事宜。(8)支付本金和利息的投资者在指定的还款日期,SPV将委托给受托人银行偿付投资者的本金和利息时,证券悉数偿还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如果有盈余,然后被分配根据的发起人和SPV之间的协议,一般的鼻祖

给出了资产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SPV和想法

建设:一个独立的国有商业银行内设立特殊目的公司SPV

由信托公司作为SPV管理公司的职能SPV

中国试点SPV建立

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计划

简短的有利条件为中国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实施方案和所面临的问题

中国实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有利条件:一个巨大的住房消费需求,房贷余额的快速增长。资本市场的发展,形成投资集团实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法律环境 BR />中国的基础设施和技术实施的证券化,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证券化和税收政策的证券化产品的定价

4讨论政府主导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模式所面临的法律依据问题(模式)是非常启示

这种类型的主要特征是政府设立特殊目的公司,在抵押贷款证券化中发挥主导作用。在1970年,美国推出了第一按揭抵押证券,按揭违约风险大大减少由于政府加大提供保障,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接受广大投资者创造了条件。此后,美国政府出资成立的政府国民抵押贷款协会抵押贷款公司,它们的主要业务是购买抵押贷款二级市场上,由于美国政府的保证,证券发行或担保的政府国民抵押贷款协会被广泛持有的美国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模式具有很强的政府色彩,但由于商业的紧密集合通过二级市场杠杆来实现商业化运作,政府,即使是政府的石油公司,在操作仍然按照市场化运作的原则,美国住房金融体系的基本特征是基于对政府的支持下,开展自己的职责一个杠杆,以政策和商业,做他们最好的和高效率的运作的市场。这种模式建立政府的特殊目的公司中处于主导地位,是有利于二级市场的建立和规范一个市场,真正的销售房贷,打破产隔离的目的。由于政府的支持和保证并不需要更多的信用增强,这样就可以降低资产证券化的成本,然而,这种模式也存在一些缺点,主要体现在一个法律的烘烤,包括建立政府特殊目的公司及真实出售按揭烘烤现有的法律限制。

启示:(1)为了防止按揭市场风险,提高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并建立按揭保险制度(2)为了促进标准化的按揭市场运作,以降低成本的抵押贷款支持证券(3)政府应积极参与和促进住房贷款抵押债券市场的发展,政府主导模式。

经验的:利用政府力量的优势,体制变革,促进按揭市场的发展,抵押贷款打包组合,建立以市场为基础的。通过立法,以建立全国性的抵押贷款支持债券公司。3政府给予一定的贴息抵押贷款利率尽可能的住房按揭贷款,以降低成本,让更多的人能买得起房。4我国政府应修订,补充完善法律法规,加快法律,会计及税务系统的建设,建立一个标准的5中介机构,严格执行标准,使广大投资者能够得到及时,准确的信息,所有的一切,在中国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实施是分不开的。从政府的有利支持。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各种条件逐渐成熟,我们应该学习的经验,在美国,与中国的实际情况相结合,并积极推动中国的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发展。
> 5说明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的必要性

答:近年来,中国的基础设施建设的年均增长速度比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基础设施建设是需要花很多钱。基础设施投资收益的可预测性和相对稳定并能够以逐渐增加沿与经济发展,因此其信用风险和现金流风险相对较低。同时,中国的基础设施建设滞后远远落后于经济发展的需要一段时间,因此,国家将继续以投资一个很多的金融基础设施,并因此从长远来看,现有或未来的基础设施股票是否将是非常大的,投资者会也是充满了信心。目前,中国的基础设施建设主要依靠政府融资,银行贷款,企业自筹资金。如果你只能依靠传统方法,将不可避免地导致基础设施建设资金需求巨大的差距,因此,在面对资金需求的基础设施要求不断开拓新的融资渠道。社会创新的核心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市场机制应用的建设,经营和管理的各个环节。4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在未来还有就是大的发展空间。中国的市场环境和条件,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限制业务仍处于试点阶段,但随着基础设施的不断发展,其资金,以促进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将要大力推行和发展的新途径,解决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短缺的客观需要。

6讨论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模式,并选择

答:根据SPV的资产证券化融资模式2。城建公司的资产管理公司设立SPV证券化的融资模式,以信任为基础的SPV证券化融资模式

模式选择(一)标准:1。符合资产证券化“的原则的定义。

2。资产规模和期限,以满足主要收益最大化的原则,必须达到一定的标准。

(二)三种解决模式的比较和选择

信任模型分析。首先,信托受益凭证是不是受法律充分认可证券。其次,信托模式不能在市场上,资产证券化将是一个开放的流动。第三,为主体的“破产隔离”和“真实出售”的受让主体SPV,大部分的国内信托公司不能达到这个资格。两家公司

型SPV模式的比较分析。根据第一项原则,由SPV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的城投公司下属子公司有很大的难度。相对于城投公司,根据SPV子公司的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的基础设施资产证券化业务所面临的障碍要小得多。根据第二项原则,地方城投公司设立SPV的资产包括在资产池所面临的范围仅限于当地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资产具有良好的回报和稳定的现金流良好的资产较小的持续时间。较短,但是,如果所有城市的基础设施项目作为一个整体来构建资产池,该资产良莠不齐风险太大,很难获得监管部门通过更难以得到投资者的青睐。国有资产管理公司下的子公司,特殊目的公司的形式设立,其资产的选择面更广。
总之,国内学者三个资产证券化方案,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在香港设立SPV方案是最优的。定义的角度,从资产证券化的收益和成本分析水平,更大的可行性方案比其他两个选项。

Ⅳ 浅谈如何进一步发挥政府城建平台投融资功能

这些服务于地方政府这几年全国各地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量日益加大,并且有一城市建设投融资的平台,为各地城市基础设施的开发和建设,完成了种互相攀比、愈演愈烈之势。各地政府结合未来的“十一五”规划,均大量的融资,对各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提升本地城市形象等方提出了大强度的城市建设投资计划,绘制的城市建设蓝图也非常宏面都做出了重大的贡献。伟,因此,对各地城建平台而言,未来的融资压力可想而知。我们相信,与此同时,随着政府职能转变和我国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变化,这各地城建投融资平台都在想方设法创新融资方式、拓宽融资渠道、寻些平台积极创新融资方式、勇于探索融资渠道、大胆进行市场化的改找融资突破口,但是如果不能在城投公司的定位和运作,在城建平台革实践,创造了一批在全国有影响、可借鉴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融资的投融资机制上有所突破、有所创新。面对未来更加繁重的融资任务,的先进经验。像通过土地出让和运作筹资方式;市政公用项目如公将难以完成,而要担负起政府下达的融资目标将成为一句空话。交、燃气、污水、自来水、垃圾处理等的BOT、TOT以及产权和股权转4、国资经营和管理的压力增大让融资;此外还有城建资产的资产证券化(ABS)融资方式等,都在全各城建平台作为政府的投融资平台和国有资产经营管理的平国范围内产生了积极的反响。台,不仅承担代替地方政府融资的责任,还承担着庞大的城建国有资然则,作为跟随和推动市场经济改革的产物,面对当前政府城建产在市场竞争中保值、增值的经营管理压力。这也对城建平台的经营投融资平台的运作面临着一些问题和困难,如何进一步发挥城建平管理水平和投融资运作能力提出了挑战,也将对各地城建国有资产台投融资功能值得我们深入探讨和研究。的可持续经营和良性发展产生重要的影响。一、困扰城建平台发挥投融资功能的几个问题二、影响城建平台投融资功能发挥的内在问题据我们调查了解,目前政府城建投融资平台的运作主要存在以以上这些矛盾和困难的出现,我们认为全国各地的政府投融资下几方面困扰:平台或多或少存在。它表现的是作为具有政府和企业双重性质的、国1、资产负债率偏高有资产经营管理平台和投融资平台,客观上存在着在公司定位、管理据调查,目前绝大部分政府城建平台的资产负债率都在70%以体制、运作方式、多元化投融资格局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先天不上,这种资产负债结构,一方面使这些企业承担了较高的财务费用,足。目前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还没有彻底到位,有效的政府投融资体另一方面也影响了他们为政府项目所进行的进一步融资,同时企业制和国有资产运行管理机制尚未形成,因此,这些矛盾和困难需要在在推动多元化的融资创新方面也难以发挥作用。更长的时间内、更深的层次上不断完善和解决。2、财务风险较大三、城建平台进一步发挥投融资功能的几点建议由于所有的政府城建平台都承担了大量的政府公益性的建设项对此,我们对在目前形势下,如何进一步发挥好各地城建平台的目,往往投资量大、效益产出慢。因此这些企业的资金运行经常是捉投融资功能,提出如下建议:襟见肘,基本处于“借新债还老债”的状态下。1、在完善投融资体制方面,要领导重视,健全组织这些城建平台可能出现的财务风险,主要体现在资金流转风险、要在城市建设投融资体制上进一步深化和完善,就应当立足于偿债风险和有效资产不断缩水的风险上。只是反映出的情况有所不政府这个层面,要打破行业界限、部门界限,抛弃小团体的利益,共同同。(1)资金流转风险,它基本出现在那些没有稳定的利润来源、高投做好城市建设这个大文章,实现城建融资渠道上的开拓创新。政府应资、高负债、低投资回报的情况下,受企业资产质量和运营效率影响当象重视国有企业改革那样,重视城建投融资体制的改革和城建平较大。(2)偿债风险,主要是由于负债结构的影响,导致按期偿还银行台的资本运作。本息出现困难,往往是“拆东墙补西墙”,且受金融货币政策的刚性制我们建议,各地可以成立一个象各地改革办那样的、超脱于政府约和影响非常大,尤其是资金供给不足,负责结构不合理的企业。(3)部门的市一级的联席机构,负责领导城建投融资体制改革,对政府重有效资产不断缩水的风险,是指企业当每年的资金收入不够偿还银大项目的投资和融资进行协调和推进,并负责投融资创新工作,以提行利息情况下,不断用平台的有效资产填补缺口,导致企业的有效资高整个地区的城市资产和城市资源的运作效率。产不断缩水的情况。2、在资源利用方面,要统筹规划,集中利用的那部分责任,对被审计对象来说只是间接责任。度。积极开展不同形式不同内容的评估活动,对全面提升内审工作的(三)、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工作。为了进一步提高内审工作质质量将起到促进作用。量,建议教育主管部门按照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要求对内总之,随着教育事业的发展和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中小学校长审人员进行审计工作规范的培训,制定一套统一的内审工作的具体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还会出现许多新问题、新情况,需要在以后的操作指南,以此作为指导内审人员开展内审工作的依据。如审计工作实践中不断地去总结、探索、完善。为了不断完善中小学校长任期经流程、审计文书格式、审计案卷的归集整理等方面,从而进一步提高济责任审计,内审人员应该认真学习和借鉴审计工作的新理论,坚持审计工作的质量,防范审计风险。与时俱进,积极创新,要牢固树立“服务经济,服务教育”的新观念,强(四)、内审部门应积极利用各种不同形式的评估活动,充分发挥化依法审计意识,学习教育审计工作中的先进经验,探索和运用先进“以评促改,以评促建”的积极作用。考评活动不仅使内审部门在迎评的审计观念、技术方法,不断激发创新意识,营造创新氛围,提高教育中促改促建,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领导对内审工作的重视程内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22城市建设2009年总第41期

Ⅵ 旧城改造资金来源可否采用资产证券化

1、银行的贷款被资产证券化后,如果贷款收不回来,那购买这种证券的损失理论上由投资者承担损失,不过也要看有没有其他接盘的安排或者兜底的约定,等于通过运作机制的安排,把风险转移出去。
再一个资产包里面一般装了多个项目,风险也有一定的分。。

Ⅶ 当前城投融资租赁有哪几种运作模式

除传统贷款外,城投公司目前可用如下融资方式是:
一、股权方式 (私募融资、股权信托);
二、债权方式 (项目融资、债权信托、第三方担保、融资租赁、企业债/中期票据/短融券);
三、经营权特许融资 (BOT、PPP);
四、资产证券化 (ABS 、ABN)。

Ⅷ 来看看哪些资产可以被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中对资产的核心要求只有一点:一段时间内持续产生稳定的现金流 .
一、可以证券化的“资产”类别
资产证券化常见的资产类别包括金融机构信贷资产、企业债权资产、企业收益权资产、企业不动产四大类:
1、金融机构信贷资产
银行类金融机构持有的信贷债权资产;
包括各类金融机构的住房抵押贷款、汽车销售贷款、个人消费贷款、商业地产抵押贷款、企业贷款、不良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信用卡应收账款等。
示例如:
05-建元、07-建元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资产证券化产品;
08-通元、12-上元的个人汽车抵押贷款资产证券化产品;
2014招行的个人信用卡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产品;
13-民元、13-邮元的一般企业贷款资产证券化产品;
06-信元、08-建元的不良贷款资产证券化产品。
2、企业债权
非金融机构/企业在成产经营过程中形成的各类债权;
包括保理应收款、企业应收款、小额贷款、委托贷款、信托收益权等。
示例如:
吴中01-07浦间的市政工程资产证券化产品;
东证-阿里巴巴的小额贷款资产证券化产品。
3、企业收益权
非金融机构/企业因过去的生产经营投入而形成的未来可以带来收益的各项收益权;
包括楼宇/汽车/设备/飞机/交通工具/机械租赁收益权、市政水电气/公用基础设施收费权、路桥/经营场所收益权、票款收益权、ppp收益权等。
示例如:
远东一期的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产品;
华能澜沧江水电气资产证券化产品;
莞深高速路桥收费权资产证券化产品;
南京城建公用基础设施收费权资产证券化产品;
华侨城欢乐谷经营场所门票收益权资产证券化产品。
4、不动产资产
包括各类商业地产、工业地产、保障房、养老地产和医疗地产,即各类公募/私募reits产品。
示例如:
苏宁云创私募reits产品;
鹏华前海万科公募reits产品。
二、资产证券化中的资产负面清单制度

因为我国证监会在2014年发布公告取消了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行政审批,并开始实行资产证券化的资产负面清单制度,随后我国基金业协会在授权下发布了《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负面清单》。
通过该负面清单明确了基础资产筛选的消极标准,该清单确认了六类资产,总结下来包括五类:
1、债务人是地方政府以及地方政府设立的融资平台公司的资产,例如以政府作为还款来源的各类bt项目,但ppp模式除外;
2、不动产资产中,未开发/未完工的不动产项目,但保障房项目除外;
3、矿产资源、土地出让收益权的资产项目;
4、准物权资产,包括提单、仓单、产权证书等准物权资产,即那些本身不产生任何现金流入但需要通过处置后才能产生现金流入的资产;
5、无关联的资产组合,法律界定及业务形态属于不同类型且缺乏相关性的资产组合,如基础资产中包括企业应收账款和高速公路收费权的不同类型资产。
三、资产的要求条件

为了保障资产能够在未来能够产生可预期稳定现金流的这一核心要求,对资产的要求条件:
1、构成独立的财产权:
要求在法律上能够准确、清晰地对财产权范围予以界定,没有抵押、质押等限制性权利的财产权,权利的实现无须依赖于其他财产或财产权利。
2、权属清晰的资产:
资产需要符合法律法规,权属清晰,资产的获取、存续不存在任何条件、限制。
3、可合法、有效转让:
要求资产本身可以合法/有效的转让,满足资产证券化的“真实出售”目的。
如结合我国《合同法》、《担保法》的相关规定不能转让的债权包括:
a:合同性质具备人身属性的债权;
b:合同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c:最高额抵押担保的主合同债权。
此外,基于我过合同法对债权转让有效性的要求,在债权转让过程中也有对债务人相关通知义务的要求。
4、资产所涉及法律关系标准化程度较高,具有同质性:
要求债权、收益权涉及的法律关系标准化程度较高,基本基于格式化的合同产生,债务人的付款期限相对稳定、可预测。
5、资产所涉及的债务人组合风险度较低:
要求债权、收益权涉及的债务人群体较多,分散性较强,集中度较低,不存在唯一或个别比例过高造成不能偿付/一次性偿付导致过高的风险。
四、2015进行证券化的资产情况

自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实施备案制以来,根据微信公号为“小时代大资管”的统计数据显示:
2015年业已完成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共计97单,总金额达到975.66亿元。
从基础资产类型来看,主要涵盖小额信贷资产、融资租赁债权、供热、供水收费收益权、高速公路通行费收费收益权、信托受益权、应收账款、bsp票款债权、污水处理收费收益权、保理融资债权等。
1、从备案产品数量来看
2、从备案产品的资金规模上来看
可见,被誉为炼金术般融资利器的资产证券化,热度在持续升高之中,作为其底层支撑的“资产”,其种类的丰富度也在不断提升,同时对于资产的前期筛选、中期转移/交割、后期管理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Ⅸ 请教,资产证券化和资产支持票据有什么不同

严格意义上讲,资产支持票据与过去的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性质是不同的,后者应该具备版风险隔离的基本权特征,在此前提下,发行人可以突破融资规模限制,甚至可能以高于主体的评级获得更低的融资成本。而指引对于ABN 的交易结构中是否要进行严格的风险隔离安排并没有做出非常具体的要求。

(9)城投资产证券化扩展阅读

资产证券化,是指以基础资产未来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设计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Asset-backed Securities, ABS)的过程。它是以特定资产组合或特定现金流为支持,发行可交易证券的一种融资形式。

资产支持票据,是一种债务融资工具,该票据由特定资产所产生的可预测现金流作为还款支持,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资产支持票据通常由大型企业、金融机构或多个中小企业把自身拥有的、将来能够生成稳定现金流的资产出售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将这些资产作为支持基础发行商业票据,并向投资者出售以换取所需资金。

参考资料

网络-资产证券化网络-资产支持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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