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证券是如何发行的
价值投资看人性
维新工种好 价值投资看人性
证券发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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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发行制度主要有两种:一是注册制,以美国为代表;二是核准制,以欧洲各国为代表。
1.注册制。证券发行注册制实行公开管理原则,实质上是一种发行公司的财务公开制度。它要求发行人提供关于证券发行本身以及和证券发行有关的所有信息。发行人不仅要完全公开有关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并且要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承担法律责任。证券监管机构不对证券发行行为及证券本身作出价值判断,对公开资料的审查只涉及刑事,不涉及任何发行实质条件。发行人只要按规定将有关资料完全公开,监管机构就不得以发行人的财务状况未达到一定标准而拒绝其发行。证券发行相关材料报证券监管机构后,一般会有一个生效等待期,在这段时间内,由证券监管机构对相关文件进行形式审查。注册生效等待期满后,如果证券监管机构未对申报书提出任何异议,证券发行注册生效,发行人即可发行证券。但如果证券监管机构认为报送的文件存在缺陷,会指明文件缺陷,并要求补正或正式拒绝,或阻止发行生效。目前,澳大利亚、巴西、加拿大、德国、法国、意大利、荷兰、菲律宾、新加坡、英国和美国等国家,在证券发行上均采取注册制。
2.核准制。核准制是指发行人申请发行证券,不仅要求公开披露与发行证券有关的信息,符合公司法和证券法所规定的条件,而且要求发行人将发行申请报请证券监管机构决定的审核制度。证券发行核准制实行实质管理原则,即证券发行人不仅要以真实状况的充分公开为条件,而且必须符合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若干适合于发行的实质条件。只有符合条件的发行人经证券监管机构的批准方可在证券市场是发行证券。实行核准制的目的在于证券监管机构能尽法律赋予的职能,使发行的证券符合公众利益和证券市场稳定发展的需要。
3.我国的证券发行制度。我国证券市场上市交易的金融工具包括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权证等。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必须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1)证券发行核准制。在我国,证券发行核准制是指证券发行人提出发行申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向中国证监会推荐,中国证监会进行合规性初审后,提交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最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核准制不仅强调公司信息披露,同时还要求必须符合一定的实质性条件,如企业盈利能力、公司治理水平等。核准制的核心是监管部门进行合规性审核,强化中介机构的责任,加强市场参与各方的行为约束,减少新股发行中的行政干预。
(2)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是指由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负责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的推荐和辅导,尽职调查核实公司发行文件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协助发行人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和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机构。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只接受由保荐机构推荐的发行或上市申请文件。②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应当尽职调查,对发行人申请文件、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出具保荐意见,并对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连带责任。 ③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对其所推荐的公司上市后的一段期间负有持续督导义务,并对公司在督导期间的不规范行为承担责任。④保荐机构要建立完备的内部管理制度。⑤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实行持续监管。
(3)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是证券发行核准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证券法》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发行审核委员会(简称发审委)。发审委审核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的发行申请。发审委的主要职责是: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审核股票发行申请是否符合相关条件;审核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级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为股票发行所出具的有关材料及意见书;审核中国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出具的初审报告;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独立表决,依法对发行申请提出审核意见。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股票发行申请的决定,并出具相关文件。发审委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不断提高发行审核专业化程度和透明度、增加社会监督和提高发行效率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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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亚洲港卡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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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做会员,能够惟一得到的就是被咨询公司欺骗,拿你当猴耍,让你亏损当冤大头,让你亏损的连裤头都没的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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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名黑嘴股评大骗子排行榜!!!!!
自从2001以来,股市的老庄一个个倒下,开始了咨询机构坐庄的时代。广大散户股民走向更加亏损的深渊。咨询机构比起那些就庄家,还要可恶之极。我曾向政府部门反映过此事,但是由于他们的利益关系,都不了了之了。不能为民做主,那么,只好我们自己小心了。
**黑嘴股评第一黑:天力的阮开立
阮开立,原名赵笑云。其实赵笑云也不是它的真名。赵笑云由于当年坑的无数散民倾家荡产,纷纷找它玩命。于是赵笑云夹着尾巴跑了,沉寂一段时间,有以阮开立的名字重现江湖。由于的不作为,越来越适合股评大骗子生存了,阮开立便变本加厉迫害广大散民。
为了扩大它的知名度,它推出所谓的股王秘籍,招摇撞骗,误导了无数股民。他每在媒体上露面都自称阮开立老师,人摸狗样的。张牙舞爪,摇头慌屁股,极力推崇它的猎豹战法。
由于中国无产阶级太多,他们非常想快速致富,于是上当者前仆后继。
每天早晨四川卫视股道争锋是他的股评,看看他的嘴脸吧,千万别上当。还有那个帮凶走狗汪孟菲,更不是东西。
最近我见到还有人在传播阮开立老儿的股王秘籍,不要再害人了。
**黑嘴股评第二黑:重庆博股通金的唐勇
从我的长期跟踪发现,重庆飞虎(现更名重庆博股通金)坐庄手法及其凶悍。唐勇就是该咨询机构的一条走狗。
贵州卫视晚18:30是它的股评。它非常能忽悠,不停的强调它多多有能耐,能看清大势,做好个股。纯粹是狗掀帘子,全杖着嘴。一开始,我感觉这孙子挺诚信的,慢慢的就发现问题了。
首先是它的电话送股,全部是以介入者套死或者斩仓出局而告终。例如:吉林制药,天方药业,龙净环保,贵糖股份等等。
该孙子还是很有本事的,它能准确地控制一只股票的涨跌。比如,深物业,ST东信,苏州高薪,创元科技等等。
它操纵着几只股票的手法要比其他大骗子高明的多。每当他买入之后,便在媒体上反复点评推荐该股,靠散户的买盘逐步推高该股价。当该股有了一定涨幅,便偷偷出货。然后呢,在媒体上说,该股到了压力位了,注意调整。沉寂一段时间,该股跌回来,它有悄悄建仓了。
由于它总是先建仓,先出局,散户总是一波波的为它抬轿。你会发现,该孙子股票波段操作做的非常好。咬死一只股票,不停的这样做波段,收益也是非常了得的。
牛市来了,该孙子会采用另一中手法。经典战例就是张江高科。
该孙子在底部重仓买入张江高科,大概有几亿的资金量。高明的是,它不需要用资金去拉台该股,这张嘴就够了。要不我怎么说他是狗掀帘子,全杖着嘴呢。它几乎每天都在股评节目中点评推荐该股,不断的有散户听信了他的话,去买该股。结果怎么样呢,该股翻倍了。厉害,一张狗嘴,也能造就这样的大牛股。
直到该孙子都出完货了,还在那大吹牛皮呢。
**黑嘴股评第三黑:华鼎财经的曲卓
该孙子是股评大骗子中最能白话,最能忽悠,最不要脸的。但是它的骗术并不高明,和下面介绍的几头骗子手法是一样的。后面我会介绍咨询机构黑嘴大骗子们坐庄的步骤,供股民们参考。
**黑嘴股评第四黑:山东神光的王继洲
这孙子也是很能忽悠的,每天电话送飚股。没有一个能涨的,可见,该孙子也是呼之不灵。
**黑嘴股评第五黑:鑫鼎盛
操作手法和山东神光差不多,有时它们联合坐庄。
**黑嘴股评第六黑:三元顾问
它们号称有一百名博士,可惜了,水平一般。从来没选出过好股票。
**黑嘴股评第七黑:股来鑫
虽然只在广播上忽悠,比较有水平,煽动力极大。社会危害力不可小视。
**黑嘴股评第八黑:北京馊饭
水平比较高,推荐的股暴涨概率很高,套你的概率更高。估计下一批世界首富就是他们了。
**黑嘴股评第九黑:汇正财经
号称独家调研,骗你的。
**黑嘴股评第十黑:新兰德
其软件选股成功率号称100%,骗局。
**黑嘴股评第十一黑:XX珞珈
宣传力度极大,简直是不惜血本。社会危害极大,比本拉登还恐怖。
**黑嘴股评第十二黑:多空阵线和容维创富
也是以软件做幌子,号称能看看主力资金进出,误导性急大。
**下面介绍咨询机构坐庄的大致步骤,供大家参考。
第一步:高级会员建仓;
咨询机构让它们的七大姑八大姨先建仓,然后高级会员建仓,顺便给他们的七大姑八大姨抬抬轿。
第二步:低级会员抬轿;
然后通知低级会员买入该股,其实就是抬轿和接货。它们通常都是短信通知买入,短信是群发的。这些低级会员大致同时买入,股价迅速推高。
此时,他们的七大姑八大姨们已经开始出货了。
第三步:以免费电话送飚股为诱饵,诱惑散户,让他们继续抬轿或者接货。
此时,低级会员开始出货。这是好一点的咨询机构。
一般的咨询机构是不管你的死活的。
免费电话送飚股的另一个目的是获取他们的联系方式,以便游说他们入会,补充因不断亏损而不断流失的低级会员,补充抬轿后备军。
黑嘴股评们时刻不停的叫嚣着,只要你拨打电话XXXXXXXXX,你就能拿到这只明日即将飙升的个股。如果你打了电话,你不但要给他们接货,以后就再无安宁之日,他们不停的骚扰你,直到你加入他们的老鼠会为止。会费非常之高,再加上更加雪上加霜的累累亏损,惨那。
第四步:公开点评推荐,让场外资金接货。
比较低劣恶毒的咨询机构二三四步同时进行,因为中国是T+1操作,追高者全部套死,知道上当了你也跑不掉,只能眼睁睁等死。
有的咨询机构只是让散户们自娱自乐,轮流坐庄,轮流抬轿。天天飚股,日日亏损。乐趣无穷啊!
希望能为民着想,彻底整顿一下咨询机构。把十恶不赦的黑嘴股评枪毙几头,为民出气。广大股名眼巴巴盼着这一天呢!
咨询机构的这种模式几年前在台湾很盛行。
但是由于影响太恶劣,会员的来源越来越少。
而我们大陆正在开发初期,会员充足。
所以,台湾的咨询机构就开始向大陆发展。
财富效应非常显著,咨询机构的大老板每年都有几个亿的纯利润。
大家纷纷效仿,咨询机构在大陆遍地开花。
这种现象在大陆也不会长久,但是足以为某些人做资本积累的了。
政府是知道这件事的,只是因为某种利益关系,才视之无赌的。
昨天,证券法修订草案进入第二次审议阶段,其中与普通投资者息息相关的两大内容备受关注:传播虚假信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股市黑嘴”,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投资者如果身陷亏损累累的问题公司,证监会将拥有立即冻结账户的准司法权。
■荐股造成损失依法赔偿
此次证券法修订草案中,关于打击“股市黑嘴”、规范股评家行为的内容有了最后说法。据新华社昨日发布的快讯称,再次审议的证券法修订草案将对“通过媒体进行股评等传播证券信息的行为”进行规范,一方面是禁止“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同时还规定,由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害的,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据了解,目前曝光率颇高的股评人士主要来自证券公司和咨询机构,但容易成为黑嘴的则是咨询机构的股评家们,在生存环境的逼迫下,他们要么是自己坐庄操纵股价,要么为大资金会员提前铺路,很容易做荐股欺骗散户,甚至是许多没有证券从业资格的门外汉,在电视上非常离谱地鼓吹和承诺,由于缺乏司法监督,许多上当受骗、承诺得不到兑现的投资者只能自认倒霉,而整个证券咨询行业也是非常地混乱无序。
此次修改的条款与7月底媒体流传的版本不尽相同。当时的说法是,证券法将增加“禁止各种传播媒介对上市公司的单只股票进行评价和推介”的新条文。当然,这里禁止的是利用传播媒介大肆荐股的所谓股评家们。最新的修改内容虽然没有明确禁止荐股行为,但依法承担经济赔偿的新规定却令业界震惊。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郭锋指出,在原来证券法的72条规定中,就有禁止证券从业人员传播虚假信息的类似内容,但禁止的结果无非是取消其从业资格或者罚款,还不能给违规者造成压力。此次证券法修改后,违规者的代价惨重,将面临被投资者告上法庭,并承担一定的经济赔偿的处境。这将给违规者造成巨大的压力,对于整顿目前混乱的股评市场意义重大。当然,涉及到民事赔偿案件,高法还将出台更详细的司法解释,对股评内容有质疑的投资者,可以保存相关的报纸、录音或者录像资料,为日后起诉举证做准备。
■证监会有权查封违规公司账户
针对证券违法行为资金转移快、调查取证难和社会危害大的特点,此次草案建议,赋予证监会冻结或查封当事人银行账号的权力。这就是说,在上市公司、证券公司突发危机或者出现违规,并直接危害投资者权益时,证监会有权直接冻结和查封其问题账户,减少投资者遭受的经济损失。但同时对证监会也规定了严格的执法程序,证监会行使准司法权时要遵循以下规定,一是适度提高证监会行使调查、检查权力的成本。特别是在行使冻结、查封问题账户的过程中,由于资金冻结对当事人经营将造成重大影响,因此需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人的批准。二是应保证执法过程的规范,在证监会行使检查、调查的权力时,应向当事人出示有关调查、检查证件,并保证有两个以上工作人员同时进行调查,形成现场监督制约。三是限制当事人的强制措施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应予以及时解除,比如证券公司受到责令整改后通过验收,满足法定经营条件的,其被限制的账户应予及时解冻,高管受到的限制措施也应及时解除。
C. 在大众点评里订酒店如果没有去住会退款吗
除了担保订单不可以退之外,别的都可以。
D. 中国企业信用评估的现状
2001年,在中国加快脚步融入世界的时候,信用在这一年中成为非常重要的话题。一方面,证券市场不断出现诸如亿安科技、中科系、银广厦及基金黑幕等事件,已经向中国资本市场发出了信用风险警示。另一方面,政府部门则较之以往更加重视信用制度的建设。如杭州、北京、上海、深圳等地已经开始推出本地区的企业或个人信用管理的办法等。在这样的背景下,作为提供信用评价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我国信用评价行业的发展状况备受关注,可以说发展正逢其时。
当前,中国信用评价业出现了一些可喜的新变化:
一、 评价市场有声有色
企业信用评价逐步推进。杭州、深圳、上海等地,在当地政府的指导下,政府部门、社会组织、金融机构、信用评价中介机构联手合作,对企业,特别是贷款大户和多头贷款企业资信情况进行调查分析,并采用国际通行的方法评定其信用级别。这种信用评价已成为银行发放贷款的重要依据。
企业债券信用评价普遍开展。2001年,经国家批准,长江三峡工程、中国移动等12家大型企业集团发行了企业债券,筹资总额达到300亿元以上。
上市公司可转债评价异军突起。2001年中国证监会出台了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的政策。一大批上市公司提出了发行申请,申请发债额度超过400亿元。其中约60家上市公司委托信用评价机构对其拟发行的可转换债券进行信用评价。
金融机构的信用评价有了突破。由国内的信用评价机构对国内的金融机构进行信用评价,一直是个难点。去年国内的信用评价机构对金融机构评价有了突破性地进展。指南针对浙江近百家信用担保公司进行了信用评价。与此同时,对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的信用评价也在紧锣密鼓的筹备之中。
二、 向国际化、规范化积极靠拢
指南针开始加大了对国际先进评价理念和技术的吸收消化力度,积极运用国际评价技术,将评价业务工作更加系统化、规范化。指南针信用服务有限公司与信用中国网及北京大学信用研究中心也开始合作,取得了许多新的进展和突破。
三、 政府加大了对信用评价业的支持力度
2001年,政府部门加强了对信用制度与信用环境建设的重视,标志着我国继产权制度改革之后,中国市场经济的改革正进入新的阶段,即建立与国际信用环境相适应的信用制度与社会信用体系的阶段。信用评价工作得到了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证监会等政府管理部门的大力支持。
2003年,杭州市人民政府出台了《中小企业信用评价和管理办法》,指南针信用服务有限公司参与了杭州市的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工作,今年以来获得了较好的评价。
四、 加大了对市场的培育
社会迫切需要独立的、公正的、有权威的信用评价机构,由于我国评价机构起步晚,现有信用评价机构在评价经验、操作体系、队伍建设等方面与国际知名评价机构尚有差距。评价机构在建设初期尤其需要合法经营、公平竞争、自创信誉。指南针信用服务有限公司今年很大一部分精力用于信用服务市场的培育工作。为推动中国信用服务市场与国际资本市场接轨,指南针和浙江大学合作已基本完成中国信用评价体系及信用评价机构运作模式研究。
但是相对于国际信用评价业来说,我国信用评价业的发展还有许多不足的地方:
五、 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
我国信用评价方面的法律法规较为分散,相关的主要有《证券法》、《公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条例》、《贷款通则》以及配套的法规规章。地方规章只有杭州具有操作性。
上述法律法规规章所涉及的评价对象主要是债券和企业,而且关于评价的强制性规定较少。在实务中评价对象也包括工商企业、金融机构等,但在这些方面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证券法》虽已出台,但相应的各种具体规则尚不明确,证券市场管理体系尚未最终理顺,因此信用评价行业的法律地位难以明确。而在美国除了1933 年的《证券法》等确立信用评价业的法律外,在1960 年至1980 年的20 年时间中又陆续出台了17 项信用管理相关的法律,逐步形成一个完整的信用管理立法框架体系。如《公平信用报告法》、《平等信用机会法》、《信用修复机构法》等这些法律法案组成了美国国家信用管理体系有效运转的法律环境。可以看出,我国在信用评价方面的立法比较薄弱,存在不少空白点,远落后于发达国家资本市场。这将极大地阻碍了行业的健康发展。
六、 缺少统一的行业规范
目前我国的信用评价业缺少统一的行业规范和全国性的市场,许多评价机构带有较浓的地方性色彩,没有一套统一的规范、评价办法、评价标准和评价指标体系,造成评价结果差距很大,不具有可比性,因而也就不具有权威性,无法发挥降低企业筹资成本和增加企业无形资产的关键功能,这也是企业缺乏进行信用评价积极性的重要原因之一。
七、 信用评价观念淡薄
与评价业发达国家主要需求来自投资者的情况不同,我国现阶段评价结果的服务对象主要还是政府主管部门或监管机构,企业和投资者信用评价观念淡薄。
从企业对信用评价的观念来看,信用知识在社会上还没有普及,人们的信用意识淡薄,许多公司甚至上市公司尚未意识到信用评价的作用和意义,更不可能主动产生对信用评价的需求。
投资者对证券评价的重要性认识不够。目前,我国许多大的机构投资者投资债券时都没有充分考虑债券的资信等级,而是将债券的收益性放到了第一位,安全性和流动性放到了其后。
八、 评价结果的社会影响力较小
信用评价结果应对市场行为有一定的约束力。标准的证券评价,等级不同,价格、利率亦应有所不同。以债券为例,信用等级应与债券的风险及利率成反比,与债券的价格成正比。即信用等级高,则风险低,价格高利率低;反之亦然。而我国债券的价格与利率在企业委托评价前就已确定,与评价后确定的信誉等级并无联系,如此便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评价的意义。另外,由于社会信用意识关系到我国当前资本市场的运作方式,特别是社会公众还未把资本市场投融资作为自己经济活动的重要方式,因而投资者对评价结果并不关心。再次,就全国而言,几乎还没有形成各个方面具有广泛影响力的评价机构。评价结果不具有权威性,也是削弱其影响力的重要因素之一。
九、 信用评价机构数量多、规模小、实力弱,业务范围狭窄
中国信用评价业诞生于八十年代末,至今已有近二十年的历史。目前,信用评价机构大约有几十家,大部分为地方性公司,规模普遍偏小,大部分机构的专职评价人员只有10至20人,为数不多的几家大机构也只是50人左右。
国内目前大多少机构主要从事债券评价和企业信用评价。也有一些评价机构开始尝试对金融机构评价和提供个人信用报告,其他评价业务几乎是空白。此外,其他机构内从事宏观经济环境分析、行业竞争优势比较、国际市场大宗商品价格动态走势与各大国际经济区域及国别经济形势研究普遍显得薄弱。
十、 人才匮乏
信用评价活动,特别如证券评价,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它对人才素质的要求很高。评价人员既要有全局的、宏观经济的概念,同时又要熟悉企业的财务管理,经营管理等情况,还要有很强的法律和政策观念。在知识结构上要求多元化、专业化,这种客观要求和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相去甚远。整个信用评价业人才匮乏,证券评价更是专业人才奇缺。
此外,信用评价相关资料难以取得、数据信息的真实性、评价业混业经营等问题也一直影响着我国信用评价业健康、快速的发展。
E. 国外矿业权评估管理
一、矿业权评估的概念
矿业权评估,实质上是一种对矿业权所依附的矿地产的价值的判断,它是评估者根据所掌握的矿地产信息和市场信息,并且对现在或未来市场进行多因素分析,在此基础上对矿业权具有的市场价值量所进行的估算。矿地产信息,主要指地质、采矿、冶金、选矿技术特征,勘查程度,可得信息的数量和质量,资源或储量级别,成本结构,技术进步的趋势和影响等。这要求多方面的专家的介入,包括地质学家、采矿工程师及选矿工程师等。一般情况下,评估人要求委托人提供所有有关的矿地产方面的信息,但评估人也有义务对这些数据的翔实性进行审查,个别情况下评估人甚至尚需补做些工程工作。市场信息,主要指矿产品市场、财务市场、股票市场、矿业权市场等方面的信息。对矿产品市场的认识和判断,取决于评估人本身。税收、资金来源与筹资结构等内容,需由委托人的财务顾问提供给评估人。关于矿业权方面的一些信息,需由委托人的法律顾问提供给评估人,包括矿业权的权益及权益结构,矿业权人的组织结构,权利金的支付方式,是否有人申请参股,是否签订过联合风险勘查协议、买卖选择权协议或其他类似协议以及是否面临其他方面的法律障碍,是否包括附着资产,附近是否有委托人的关联矿业权等。在掌握和研究技术因素和市场因素的基础上,还需对市场可能的变化进行多因子分析,特别是矿产品价格、贴现率、汇率、税率、通货膨胀率等因子变化趋势的预测,政府政策可能的调整等。在此基础上,对矿业权的价值可以作出相对主观的评估。矿业权评估一般分两个部分,一个是技术评估;一个是货币价值量的确定。
二、矿业权评估的沿革与趋势
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矿业权价值评估是随着长期的矿业实践而逐步发展起来的。矿业实践要求矿业权转让,有转让就需要评估。从西方国家的实践看,矿业权价值评估的基本原则在上世纪末本世纪初已大致确定下来。矿业权价值评估,最早可追溯到1877年H.D.Hoskold所著的经典著作《工程师的评估助手》一文,即以贴现现金流为基础的双利率方法,针对的是含探明储量的矿地产。在本世纪50年代前,评估时所采用的主要是Hoskold评估公式。但在50年代后期,提出了一些证券业中收益与风险及资产定价的财务理论,并在60年代中期提出了资本资产定价模型,这些财务理论对矿业权价值评估产生了深远的影响。60~70年代以计算机为基础的财务模型成为评估时最常见的方式,并可以进行更深入的灵敏性分析。80年代以来,矿业权评估工作开始较大规模地有组织地开展起来。随着矿业实践及财务理论的发展,矿业权价值评估的方式方法、确定货币价值的机制和原则等,一直在发生着变化。主要进展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本世纪初发展起来的评估原则,主要针对具有查明储量的矿地产,而最近,特别是进入90年代以来,矿产勘查经济的活跃使大量的勘查公司上市筹资,大量的探矿权易手,大量的联合风险勘查协议和买卖选择权协议得以签订,大量的公司间兼并、联合、分设等事件发生,这样,对探矿权评估的客观要求增加了,于是探矿权价值评估理论与方法得到了迅速的发展。
(2)60年代以来,发展和完善起来的证券业界财务理论,特别是资本成本定价模型,以及80年代发展起来的风险理论,使采矿权价值评估方法更趋成熟。这些方法本身并不复杂,但一些参数,如资本成本和经营成本、贴现率、预期价格等的选择,却成为许多评估专家的研究对象。
(3)矿业权价值评估工作,以前基本上是分散进行的,各专家有其自己的一套东西,但80年代末90年代初以来,这项工作开始有组织地开展起来,一些行会在这个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些行会组织根据银行的规定和股票交易所的要求等,发表了自己的矿业权价值评估指南和原则,规定评估人员的资质条件,约束其成员在评估时的行为。这样,市场就更为规范了。
(4)矿业权价值评估工作所要求的知识结构越来越多,地质学、工程学、财务、法律、商业、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评估等各方面的专门知识和经验在矿业权价值评估过程中均有所涉及。同时,市场也越来越大了。
(5)随着矿业权市场交易的活跃,对矿业权评估的客观要求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这样,也就越来越要求政府在微观层次上加强对矿业权评估的管理,特别是近年来,由于矿业发展越来越依赖于资本市场,为了对投资者负责,投资管理机构对矿业权评估的管理更为关注、更为加强了。
但是,尽管如此,迄今为止矿业权价值评估问题在西方国家也没有得以完全解决。矿业权市场的复杂性以及影响矿业权价值因素的复杂性,决定了矿业权价值评估工作是一项主观性较强的困难工作,西方一些矿业经济专家甚至称,矿业权评估不是一门科学,而是一门艺术,这是因为评估时所依靠的主要是那些未必可靠的历史数据和当前数据、引用了过多的假设,由此所形成的主要是一些猜测性的主观判断。特别是探矿权评估,更加复杂、更加困难。这也正是西方国家的矿业经济专家们目前所主要研究的问题之一。
三、矿业权评估在矿业权市场运作中的作用
矿业权市场运作,要遵守4个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矿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公司法与相关法律法规;证券法、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会计核算等方面的要求。这4个方面的法律法规,要求在某些情况下,必须对矿业权进行评估,在另外一些情况下,可以对矿业权进行评估。总的看,矿业权评估在矿业权市场的全程运作中均起着重要的作用,包括从矿业权的授予、转让、抵押直至市场等。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矿业权授予时的矿业权评估。在国家将某些矿业权授予矿业权人时,需要由国家组织评估。我们知道,在西方国家矿业权授予过程中,大多数情况下是执行早申请者优先原则的,但在一些具体情况下,并不执行早申请者优先制度。如美国对于可租让矿产的矿业权授予、大部分国家对于较有潜力和远景地区的矿业权的授予、对于国家的地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已经做过工作的地区的矿业权的授予、对于因某些原因撤销了的矿业权的重新授予、对于国家矿产资源战略区划地带及矿产保留区内矿业权的授予等,一般采用招标制度。在通过招标授予矿业权时,必须由国家组织有关人员评估出一个标底。在这种情况下,没有评估,矿业权的授予就进行不下去。
(2)加快矿业权依法转让的谈判过程。矿业权人取得矿业权之后,若由于某种原因自己无法或不愿继续进行下去,可以依法将矿业权在矿业权市场上转让。但一般情况下转让时是需要评估的,否则矿业权转让和受让双方的谈判就进行不下去。当然,评估并不是强制性的,但是,当在矿业权中有国家权益时评估是必须的。另外,当矿业权是在关联公司或母子公司之间转让的,为了保护其他股东的利益,也必须进行评估。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要求。
(3)矿业权人若没有足够的资金继续进行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工作,可以以矿业权为抵押向银行或其他财务机构甚至私人投资者举债筹资。这时一般也需进行评估。受押人一般按自己所聘请的评估人所评估出的矿业权价值的80%左右受押。抵押人为了做到心中有数,往往也需聘请评估人评估。
(4)矿业公司以矿业权为依托在股票交易所上市时,必须对矿业权的价值进行评估,这是公司法、股票交易所上市条例等的要求。股票上市和交易,包括上市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信息备忘录或类似文件以及所有其他有可能影响上市矿业公司证券价格的公开报告中,均必须有关于矿业权评估价值方面的说明。
(5)矿业公司以及勘查公司,他们之间的重组、兼并、分设、收购等市场行为,需要进行评估。特别是目前由于勘查经济的活跃,越来越多的矿业公司间的战略联盟、联合风险勘查协议及买卖选择权协议以及其他类似协议得以签订,这时必须评估目标公司的矿业权。另外,按一些国家公司法的要求,当母公司控制子公司的股份在一定比例以上时,可以强制性购买该子公司,这时也有必要对子公司的矿业权进行评估,以保护其他股东的利益。
(6)政府为了加强对矿业权市场的宏观调控,需要对某些具有典型意义的矿业项目的矿业权进行评估,其目的是通过评估制定和调整税率、费率、贴现率以及其他经济政策,以协调国家、社会和公司间的利益关系。
(7)为公司董事层决策服务的矿业权价值评估。以矿业公司的购置战略为例。大矿业公司的发展战略之一是收购初级资源性公司的矿业权,一般情况下,他们会成立一个由技术专家、财务及法律顾问和管理人员组成的工作队,这个工作队相当于一个“猎头”,通过矿业权评估,对目标矿业权进行排队,最后决定是否购置。这时,其矿业权评估工作是连续进行的。
四、矿业权评估方法简介
(一)决定矿业权价值评估方法的基本因素
矿业权价值评估是一个非常主观的过程,相比较而言更像一门艺术而非一门科学,评估是根据为数不多的也未必可靠的客观事实所进行的主观判断。因此,关于矿业权价值评估的方法,不同专家的观点也莫衷一是。在西方一些矿业大国的矿业权价值评估章程和指南中,一般规定,评估方法的选择以及报告内容的取舍,是评估人(“独立专家”和“专业人员”)自己所决定的,他们的决定不受委托人或委托机构的影响。同时,这些章程中一般也未规定具体和详细的评估方法,实际上,评估方法本身也不是关键的问题。但是,章程中规定,评估人员必须说明他为什么选用其在评估时所采用的那种方法,要有充分的理由,并且建议采用一种以上的方法对比使用,若不同方法得出了不同的结果,则需选定一个价值,并说明原因以及为什么会出现不同的结果。同时,在数据和实际信息许可的情况下,评估应尽可能地客观和严格,所有的假设应该是合理的、公开的(因为价值评估的结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基本的假设)。另外,章程还规定,评估过程应尽可能地透明,以便可使其他人包括投资公众及其投资顾问来评价评估人评估过程中所采用假设的合理与否并作出合理的判断。
从西方国家的矿业实践看,选择何种矿业权价值评估方法主要取决于以下5个方面的因素:
(1)价值评估的目的是转让矿业权还是股票上市用,是举债抵押筹资还是公司内部决策用,亦或是政府调整、评价政策或征税用。不同的评估目的,其选择的评估方法可以是不同的;
(2)矿业权类型,或称之为矿地产或矿业项目的成熟度(工作程度),主要有5种类型的矿地产,包括草根勘查矿地产、勘查矿地产、预可行性研究及可行性研究阶段的矿地产以及经营性矿山。不同类型的矿业权,不同阶段的矿地产,适用不同的价值评估方法;
(3)相关信息的数量和质量(可靠性)要求评估人对委托人所提供的数据负责,但若数据本身有问题,委托人也难逃其责。根据数量的可得性,评估人可以选择不同的评估方法;
(4)矿业本身就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对其中风险因子的分析和由此所进行的灵敏性分析是决定评估方法的重要因素之一;
(5)不同矿产资源及其勘查开采条件的不同,其矿业权的评估方法不同,如黄金、贱金属和油气等。
(二)探矿权价值评估方法
对于工作程度较低的探矿权,其价值评估是一项十分复杂的任务。因为这些项目不具备可用于进行定量评估的地质与采矿信息,一般都还达不到“储量”的级别,只是些“资源”甚至是“前资源矿化”。这样,就只能采用一些更主观的定性评估方法。从西方几个矿产资源大国的情况看,其股票交易所认可及自律性行会组织推荐的方法主要有4种。
(1)地质工程法。最初是由加拿大证券委员会及多伦多股票交易所顾问L.C.Kilburn于1990年提出的,并很快在加拿大温哥华和多伦多股票交易所招股说明书中的矿业权价值评估报告中所采用。1992年,澳大利亚对这种方法进行了修改,并正在试用。澳大利亚人修改过的方法,称为地学排序法。这种方法有3个基本要素:基础购置成本,指单位矿权地面积的取得成本;技术价值因子(选定4种主要地质特征,进而分为19个亚范畴,每个亚范畴赋予其一定的分值,各具体的矿业权均按其主特征对应4个亚范畴的分值,其连乘积即为总技术价值因子);其他价值因子(包括矿产品市场、矿业权市场、财务和股票市场等,根据评估时的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数值,其连乘积为其他价值因子)。基础购置成本,乘以面积再乘以总技术价值因子,即为矿业权的地质工程价值或称为技术价值,然后再乘以矿产品市场、矿业权市场、财务和股票市场调整因子,求出的即为此矿业权的市场价值。
(2)勘查费用倍数法(成本法)。有两个基本要素。一是此矿业权项目已投入和已承诺的勘查支出,称之为相关和有效勘查支出;二是所谓的前景提高倍数(系数),即该矿业权项目的找矿前景。这个倍数一般为0.5~3,但最低可以是0,最高可以是5,小于1表示迄今为止的勘查工作没有提高矿地产的前景和潜力。相关和有效支出乘以这个系数,即为矿业权的价值。
(3)可比销售法(或称房地产法)。根据最近发生的、类似的或附近的矿业权转让情况,确定拟评估的矿业权的价值。这是一种简单的对比。对于房地产,这种方法是常用的,因为物业大致具有可比性,但对于矿地产,可比性不强。
(4)粗估法(近似法)。包括原位价值粗估法、贴现现金流净现值模型粗估法、以单位矿业权地域面积的价值为基础的粗估法等。
总的看,探矿权价值评估方法,主要是一种定性的方法,这不同于技术经济评价或可行性研究,关键是要快速抓住要害,为委托人提高决策信息。这些评估方法,实质上没有一定之规,从某种意义上说,被市场所认可的,就是合理的。
(三)采矿权价值评估方法
采矿权项目,一般均基本完成了预可行性或可行性研究,达到储量阶段,有相对可靠的工程、生产、市场、经营成本和资本成本等方面的数据。这时,大致可以使用一些定量程度较高的方法,从一些矿业生产大国包括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的做法看,主要是运用贴现现金流方法(或称现值贴现法)。采矿权价值评估时所采用的贴现现金流方法,与财务领域所采用的一般贴现现金流方法没有区别,此处不赘述,读者可参见财务、投资评价方面有关的教科书。其基本步骤是:
(1)建立财务模型,包括以下参数的确定:矿石储量(矿产资源),生产率、矿山服务年限,资本成本估计,经营成本(包括采矿、分选、管理、品位控制和矿场勘查、环境修复)估计,采矿贫化率,选矿回收率,产品收入,折旧和摊销,权利金,储贷资金的成本,税收;
(2)根据对产品价格的预测,计算采矿权所依附的矿地产在矿山服务年限内各年的现金流量;
(3)计算各年税收、折旧后,帐面折耗前的净收入;
(4)计算各年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所得的社会平均收益;
(5)用第三项减去第四项;
(6)选择适当的贴现率对第五项贴现并逐年累加,即得出净现值。该净现值即为估算采矿权价值的基础,但具体价值的确定尚需考虑许多其他因素,包括在矿权地上矿山周围进一步发现的潜力,筹资机构与资本结构,矿权地的购买合同条款,某矿权的购买或出售对于买主或卖主所具有的战略价值,现行市场条件等。
贴现现金流方法是投资决策理论中一种比较成熟、比较规范的方法,并且在采矿权价值评估中已经得到相当广泛的应用。总的看,方法本身不是问题,许多专家已提出了实用性很强的财务模型及计算程序,但困难之处在于某些关键参数的选择,特别是贴现率、产品未来价格等,评估结果在一定程度上也是由此所左右的。
五、矿业权评估管理
矿业权评估管理是指管理部门(包括矿政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在微观层次上对矿业权评估过程中的市场行为所进行的管理监督。矿业权评估本身是一项市场行为,是由独立的中介机构进行的。但是,由于矿业权市场是一种功能不完全的市场,其市场调节功能有特殊的局限性,市场运营的规范化程度低,缺少所谓标准价格或价格体系,也缺乏规范化的价格形成机制。所以,在矿业权价值评估过程中需要政府的规范,需要政府在微观层次上的管理和监督,在此,政府起一个维护平等竞争的市场秩序的作用,维护市场交易的公平、公开和公正,界定矿业权评估时各主体的权责与身份。
在规范的市场经济国家,矿业权评估大多是由独立的中介机构进行的,这些中介机构及其评估专家由准政府性质的自律性行会组织管理,有关的自律性行会组织还发表矿业权评估的规范、章程和指南,政府一般不越位干预。但是,政府不越位干预并不是意味着不要政府了,实际上,在市场经济国家的矿业权评估管理中,政府管理的作用在于弥补市场的不足,特别是在那些自律性行会组织不完善的情况下。矿业权评估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1)建立矿业权评估制度。这是政府管理机构包括矿政管理机构和投资管理机构的责任。他们在矿业法、公司法、股票交易所上市条例等中的相关规定是矿业权评估的基础。最基本的是规定在什么情况下需要进行评估。
(2)研究制定矿业权评估的技术规范,使之适用于矿业权市场运作中所可能出现的不同情况。一般情况下,这种技术规范的制定是那些自律性行会组织的责任,但在自律性机构不完善的情况下,有的国家是由政府矿政管理机构的事业单位来制定这种规范的,只要市场能认可,这种规范就是合理的。在当前情况下,需制定国际性的可让国际矿业公司认可的技术性规范。
(3)培育引导具体进行评估的独立中介机构并对评估人的资质条件进行认证或考核。西方国家的矿业权评估,规定由独立的、称职的中介组织进行。这些中介组织拥有资深的地质、采矿、选矿、法律和矿业经济专家,由他们按现行的各种技术规定和经济指标进行独立的评估,并对评估结果的合法性与公正性负责。最后在矿业权价值评估报告(澳大利亚称之为独立专家报告)签字的必须是一位自然人而不能是中介公司,以示个人负责,此人称之为“独立专家”。评估人应该是相应行会或专业团体的成员,签字声明服从该行会或团体的道德章程。但需要说明两点:其一,政府对中介机构不具体管理,政府的作用仅在于引导;其二,政府对评估人的资质条件并不进行具体的认证或考核,在自律性行会组织的矿业权评估章程指南上规定了评估人所必须具备的条件,这样,就不需要什么机构对评估人进行具体的认证了,但在行会组织章程指南的制定过程中,有政府矿政及投资管理机构的参与。
(4)对于一些特定的矿业权的授予,国家作为矿业权价值评估的委托人,可委托指定的中介机构评估并对评估结果进行审查。这些特定的矿业权,包括国家投资所形成的矿业权特别是那些已有探明储量的采矿权、潜力很大或前景很明朗地区的矿业权、被矿政管理部门撤销或没收的有潜力的矿业权,这时,国家在授予矿业权人矿业权时需采用市场机制,一般是招标制度。这种情况下,只能由国家指定的评估机构评估(主要是评估出标的)并需对评估结果进行审查。许多国家在处置70年代的矿业国有化运动中所形成的国家矿业资产时,大多是由其矿政管理部门的工作机构评估的,也得到了投资者的认可。
(5)为了加强对矿业权市场的宏观调控,政府需要对某些具有典型意义的矿业项目的矿业权进行评估,其目的是通过评估制定和调整税率、费率、贴现率以及其他经济政策。这时,由国家指定的评估机构评估,并由国家对评估结果进行审查。
F. 证券法禁止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其中投资者是否包括客户以外的投资者
包括,只要他们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造成他人损失,就算触犯证券法。
G. 谁知道国内证券公司评级中的2A 3A是什么意思,评价标准是什么
AAA(3A)信誉极好,几乎无风险 表示企业信用程度高、资金实力雄厚,资产质量优良,各项指标先进,经济效益明显,清偿支付能力强,企业陷入财务困境的可能性极小。
AA(2A)信誉优良,基本无风险 表示企业信用程度较高,企业资金实力较强,资产质量较好,各项指标先进,经营管理状况良好,经济效益稳定,有较强的清偿与支付能力。
根据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 第五条 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主要根据资本充足、公司治理与合规管理、动态风险监控、信息系统安全、客户权益保护、信息披露等6类评价指标;
按照《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评价指标与标准》(见附件)进行评价,体现证券公司对流动性风险、合规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技术风险及操作风险等管理能力。
(7)新证券法点评扩展阅读:
证券信用评级作为信用评估的一个项目,具有重要的作用。
其一,证券信用评级为投资者提供证券的信息,减少了投资者获取信息的成本,并成为投资者进行决策的重要依据。
其二,证券信用评级为上市公司之间的比较提供信息,促使其扩展资源,改善经营管理。
其三,证券信用评级能引导股民投资趋于理性化,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其四,证券信用评级可对资本市场起到监督的作用,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有利保证。
然而,当其他信用评估项目在国内外得到发展的时候,传统的证券信用评级方法却举步维艰,需要创新改进。传统的证券信用评级的缺陷主要是证券信用评级在生存和发展的道路上,面临信息的价值、评级指标的选取、信息的加工及市场四个方面的困境。
H. 河北证券的法律评析
河北证券及其营业部的前述违法行为,违反了原《证券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一条以及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原《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所述“证券公司违反本法规定,……为客户融资买入证券”、第一百九十一条所述“综合类证券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假借他人名义或者以个人名义从事自营业务”、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挪用客户账户上的资金”、第一百九十四条所述“证券公司经办经纪业务,……对客户买卖证券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的行为。2008年7月,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原《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百九十四条以及《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等规定,中国证监会对河北证券及武铁锁等8名责任人作出行政处罚。证监会吊销相关责任人武铁锁、谢春民、唐乾山、王树江、李彦彬的从业资格证书;对王志刚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的罚款;对周天雷、刘东辉分别给予警告,并各处以3万元的罚款,同时分别吊销从业资格证书。
I. 对阿道夫·希特勒的客观评价
阿道夫·希特勒这个人客观来说是非常的极端、疯狂。但是这并不能掩盖住阿道夫·希特勒才能,其实希特勒的才能是非常卓越的。
一、正面评价:
1、从个人讲,希特勒的历史是出身寒微者历尽艰险,坚韧不拔的奋斗史,是强者的历史。他是通过合法手段民主选举上台的。其演讲亲和群众的才能举世无双。执政数年,生活简朴,成绩显著。其减少失业,撕毁不平等条约,修公路,振兴工业,劳资调和大力提高国民社会福利的治国理念可与拿破仑的民法典相媲美
2、如果当年没有希特勒,就不会有当今世界之格局。从一个普普通通的美术学院学生跻身到世界霸主,而人们崇拜他的,就是他那种敢于冒险、敢于征服世界的精神。他身前所做的一切,也都是为了强大自己的祖国--德国。
3、当时德国被凡尔赛条约限制,可是希特勒仍旧带领德国重新成为一个强国,而且与世界为敌,整整坚持六年,这是除了希特勒没人能做到的。
二、负面评价:
1、从犹太人角度来看,希特勒无疑是一个十恶不赦的恶魔、手上沾满鲜血的刽子手。其实当时不是希特勒是个好战的人,而是整个德国都渴望战争。因为凡尔赛条约,德国人丧失了自己的尊严,所以德国人希望通过战争来挽回自己的尊严,只是深埋在每个人日耳曼人心中的热血,被希特勒给点燃了而已。
2、希特勒对人类历史的影响是极端负面与恶劣的。即便是从德国自身的角度去看,希特勒的领导虽然一度给民众带来过难以言表的激情与狂躁,但最终却招致毁灭性的打击,使这个很早就步入工业化行列的国家在二战结束的时候变成了一片废墟,德国人对于这场战争付出的物质与精神代价难以计数。
3、希特勒最大的污点一是恐怖专政和大屠杀。国内方面他实行法西斯式的一党恐怖专政,仇视且排斥其它非纳粹政党和思想,包括共产主义运动,他建立的第一个集中营即为关押共产党之用,他还鼓吹民族优越,仇视其它民族。在国内建立冲锋队、党卫军、盖世太保等独立于国防军外的纳粹军事组织。
4、污点之二是发动第二次世界大战。对外方面他撕毁《凡尔赛和约》,疯狂扩军备战,组织轴心国集团,实行侵略扩张政策,挑起了第二次世界大战。二战期间,希特勒和纳粹党对人类犯下了史无前例的恐怖战争罪行。第二次世界大战是人类历史上规模空前的全球性大战,六十一个国家和地区,二十多亿人口被卷入其中。
一、人物简介:
阿道夫·希特勒(德语:Adolf Hitler,1889年4月20日-1945年4月30日),奥地利裔德国人,德意志第三帝国元首、总理,纳粹党党魁,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发动者。
希特勒积极宣扬法西斯主义、极端民族主义、反共产主义、反资本主义、反犹主义,改组并建立国家社会主义工人党(即纳粹党)。试图在欧陆建立以纳粹德国为首的新秩序,力主扩大日耳曼人的生存空间并重新武装德国。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犯下种种罪行,并迫害和屠杀六百万的犹太人。
二、主要举措:
1、政治:
(1)生存空间 :
希特勒的目标是拿破仑式的:在德国控制之下,建立一个日尔曼大陆体系。同时,他的手段也与那位大皇帝的相差不远:把德国从国际性资本主义的枷锁之下解放出来,联合所有的日尔曼民族共同组成一个第三帝国,在东欧建立一个所谓“生存空间”。他认为这对于德国的经济安全是有必要性的,正好像拿破仑认为莱茵联邦对于法国的战略安全是有必要性的一样。
(2)、政党政策:
禁止政党和工会,“剩下的只有‘唯一的政党德国民族社会主义工人党’及其附属团体。并公布法律,这个党被宣传为‘同国家不可分地连在一起’。
警察是国家机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希特勒执政后一心要把德国变成为一个警察国家,对德国人民进行严密控制和压迫。他上台后不久,戈林就以普鲁士邦内政部长的身份接管了普鲁士警察局的领导权,为了加强普鲁士警察机构,戈林还命令成立了一支由5万人组成的“辅助警察部队”,其中4万人是冲锋队员和党卫队员,1万人是钢盔团成员,从而使纳粹的暴力组织以警察的身份合法化。
2、军事:
(1)、扩军动员:
为了夺取所谓的“生存空间”(Lebensraum),希特勒在统治的前六年中成功进行了德国的再武装与扩军。1933年到1939年,德国的军工生产增加了7倍。1934年德国军用飞机的产量是840架,到了1939年就达到了4733架,而德国的军队则从1931年的10万扩展到了37年的36个师50万。
(2)、对外战争:
在实战中,希特勒不仅懂得武力,也懂得和平扩张。1919希特勒在狂热的人群中间年6月28日签订的凡尔赛和约,战败的德国一共丧失了拥有7325000人口的73485平方公里的国土,莱茵河地区则被“凡尔赛和约”和“洛迦诺公约”明确规定为“非军事地带”,由国际联盟驻军管理。
3、经济:
(1)、经济统治:
为加强对全国经济的控制,纳粹政府对全国经济进行改组,淘汰中小企业和手工业,加速资本和生产的积聚和集中。首先,消灭小业主。其次,强制卡特尔化。
1933-1939年,希特勒在经济上强化了行政效能,其经济制度被后人称作“命令经济”。为了稳定局势,纳粹政府经常援引魏玛宪法第48条规定的紧急状态法,发布管理经济的法令:一是在经济领域推行严厉的刑法;二是强制推行价格刑法,三是重建外汇管制;四是为维护正常经济秩序而颁布卡特尔法;五是在证券法、银行监管和税收豁免方面引进了银行监管制度。
(2)、金融政策:
纳粹德国政府采取紧缩银根,强化金融创新。首先,加强对外国资本的管控。其次,实行新货币政策。第三,健全银行监管。第四,加强外汇管制。第五,对进口进行管理。第六,松财政,紧货币;松财政,即由国家大量投资,兴办公共工程(修筑道路,兴建机场、建造住宅,改良农田等),以刺激需求;紧货币,就是采取以借债为主的筹资方法,严格控制货币流通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