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银行汇票属于自付证券么
是的。
银行汇票,是银行签发,自己付款,当然是自付证券。
从银行汇票的专定义就可以看出来属。
《支付结算办法》:
第五十三条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
(本规定第一款就是银行汇票的定义,很明显,银行地汇行是银行签发,自己付款的票据。第二款又强调了出票银行就是银行汇票的付款人。)
㈡ 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的相同之处和不同之处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我国的票据法所称本票,是指银行本票,不承认商业本票。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票据。
二者之间有许多共同之处,汇票的出票、背书、付款、拒绝证书以及追索权等规定,基本上都可适用于本票。
二者的区别主要有:
1.证券性质和当事人个数不同。
汇票为委付证券,本票为自付证券。本票是出票人自己付款的承诺,汇票是出票人要求他人付款的委托或指示。因此,汇票有三个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与收款人;而本票只有两个当事人,即出票人(同时也是付款人)与收款人。
2.主债务人不同。
汇票为委付证券,经过承兑后,主债务人承兑人,出票人则居于从债务人的地位;本票为自付证券,出票人始终居于主债务人的地位,自负到期偿付的义务,不必办理承兑手续。
3.有无承兑不同。
本票无需承兑,汇票除见票即付的汇票外均可以或应当请求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本票也无需承兑,而应当见票,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必须请求承兑,以确定汇票的到期日。
4.有无资金关系不同。
在票据的基础关系中,由于汇票为委付证券,所以一般都必须有资金关系;本票为自付证券,一般都不需要有资金关系。
5.出票人和背书人责任不同。
汇票的出票人应负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本票的出票人应负绝对付款责任;汇票的背书人也应负承兑和付款的担保责任,本票的背书人仅负付款的担保责任。
6.付款人的责任不同。
汇票的付款人不在承兑时,可以不负任何票据责任,只有经承兑而成为承兑人后,才负付款责任;本票的出票人即为付款人,自出票之后即应负绝对付款责任。
7.票据种类不同。
在我国现行《票据法》中,本票仅指银行本票,而汇票包括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两种。
8.付款方式不同。
本票仅限于见票即付,而汇票可以见票即付、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不定期付款。
9.付款期限不同。
本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不得超过2个月,而汇票的付款期限无此特别限制。
10.金额固定与否不同
本票的金额是固定的,而汇票的金额不固定。
㈢ 商业本票和商业汇票的三个区别
1、证券性质不同。汇票为委付证券,本票为自付证券。本票是出票人自己付款的承诺,汇票是出票人要求他人付款的委托或指示。
2、主债务人不同。汇票为委付证券,主债务人承兑人,无承兑人时,则无主债务人;本票为自付证券,出票人为主债务人。
3、有无承兑不同。本票无需承兑,汇票除见票即付的汇票外均可以或应当请求承兑;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本票也无需承兑,而应当见票,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必须请求承兑,以确定汇票的到期日。
4、有无资金关系不同。在票据的基础关系中,由于汇票为委付证券,所以一般都必须有资金关系;本票为自付证券,一般都不需要有资金关系。
5、出票人和背书人责任不同。汇票的出票人应负担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本票的出票人应负绝对付款责任;汇票的背书人也应负承兑和付款的担保责任,本票的背书人仅负付款的担保责任。
6、付款人的责任不同。汇票的付款人不在承兑时,可以不负任何票据责任,只有经承兑而成为承兑人后,才负付款责任;本票的出票人即为付款人,自出票之后即应负绝对付款责任。
7、票据种类不同。在我国现行《票据法》中,本票仅指银行本票,一般不使用商业本票;而汇票包括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两种。
8、付款方式不同。本票仅限于见票即付,而汇票可以见票即付、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不定期付款。
9、付款期限不同。本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不得超过2个月,而汇票的付款期限无此特别限制。
(3)自付证券扩展阅读:
因发行公司的信用等级不同而有所差异,企业信用愈好的商业本票,其市场的流通性愈佳,在此级市场的市场价格会愈好。
基本上,商业本票可分为企业因实际交易行为,以付款为目的而签发的;企业为筹措短期资金而发行的,称之为融资商业本票。
本票是债务人向债权人发出的支付承诺书,承诺在约定期限内支付一定的款项给债权人;本票是和汇票相对的一个概念,汇票是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的付款命令,但须经债务人承兑汇票才生效。
㈣ 本票属于( )。多选 A、自付证券 B、委托支付证券 C、货币证券 D、资本有价证券
ac
㈤ 票据自付证券和委付证券是有什么区别
本票中出票人同时又是付款人,为自付证券,此时票据关系中只有两方--出票人与收回款人,所以又叫双方答证券。
汇票和支票均是由出票人委托付款人无条件付款,为委托证券,票据关系人有三方--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因此也叫三方证券。
㈥ 银行汇票属于自付证券还是委付证券
肯定是属于委付了
㈦ 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有什么区别如何体现委付和自付
银行汇票通来常是确定了收款人的自,而且不能提现.银行本票通常不确定收款人,加盖现金的印章的是可以提现的.
本票比汇票更灵活些.
银行汇票付款是要到指定的银行进行解付的,因此是委付证券,而本票是见票即付,相当于现金,因此是自付证券.
㈧ ,为什么本票是自付证券,而汇票不是自付证券呢银行本票和银行汇票不都是银行出票,银行付款吗
根据出来票人是否同时为付款人,源票据可划分为委托证券和自付证券
本票中出票人同时又是付款人,为自付证券,此时票据关系中只有两方--出票人与收款人,所以又叫双方证券。
汇票和支票均是由出票人委托付款人无条件付款,为委托证券,票据关系人有三方--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因此也叫三方证券。
1、还有就是这种信用票据不一定是银行出票的,这里法律规定的是金融机构!
2、各国规定的都有相当的差异,所以如果经常接触的话,建议专门去学习各国金融票据的法律法规!
㈨ 求助!!!!!急!!!!!!!
1、仓抄单为有价证券
《合同法袭》第387条规定:“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可见,仓单表明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对仓储物的交付请求权,故为有价证券。
2、仓单为要式证券
《合同法》第386条规定,仓单须经保管人签名或者盖章,且须具备一定的法定记载事项,故为要式证券。
3、仓单为物权证券
仓单上所载仓储物的移转,必须自移转仓单始生所有权转移的效力,故仓单为物权证券。
4、仓单为文义证券
所谓文义证券是指证券上权利义务的范围以证券的文字记载为准。仓单的记载事项决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当事人须依仓单上的记载主张权利义务,故仓单为文义证券,不要因证券。
5、仓单为自付证券
仓单是由保管人自己填发的,又由自己负担给付义务,故仓单为自付证券。
仓单证明存货人已经交付了仓储物和保管人已经收到了仓储物的事实,它作为物品证券,在保管期限届满时,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凭仓单提取仓储物,也可以背书的形式转让仓单所代表的权利。
㈩ 中国的票据种类中,属于自付证券的是
一、按各国票据立法体例分类
(一)汇票和本票,不包括支票
欧洲国家法律中的票据大都如此。如德国,其《票据法》中就只规定了汇票和本票,另外单独制定了《支票法》来规定支票。在《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中,没有“票据”这一概念,而分别制定一个《统一汇票本票法》和一个《支票法》。
(二)汇票和支票,支票作为汇票的一种形式
如在英国将汇票、本票、支票合称为票据,并规定于票据法中。但其虽将支票作为票据,但它仅作为汇票的一种形式出现,本身不具有独立的地位。
(三)汇票、本票和支票
我国票据法采取的是三票台一的形式。这是因为汇票、本票和支票均属于信用支付证券,具有无因性、金额性、文义性、要式性等特征,均是一种完全有价证券,汇兑、委托收款和托收承付等虽然也属于结算工具,但由于不是票据,所以在票据法中不予规定。
二、按票据的付款人、作用、用途和使用方法分类
(一)根据票据付款人的不同,可分为商业票据和银行票据
商业票据产生之初是工商企业之间由于商品劳务之交易而签发的一种借债凭证,包括商业汇票(又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本票(又称期票),而在金融市场不断发展的今天,原来同商品劳务交易紧密相连的商业票据已逐渐演变成一些信誉良好的大公司在金融市场上筹集短期资金的金融工具。银行票据则是由银行承担付款义务的票据,包括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
(二)根据票据作用不同,票据可分为支付证券和信用证券
支票为见票即付的票据,并由金融机构担当付款人,具有现金的作用,因此属支付证券。汇票和本票可以约定在将来一个确定日期付款,这就等于给予出票人一笔信用,因此属信用证券。
(三)根据出票人是否同时为付款人,票据可划分为委托证券和自付证券
本票中出票人同时又是付款人,为自付证券,此时票据关系中只有两方——出票人与收款人,所以又叫双方证券。汇票和支票均是由出票人委托付款人无条件付款,为委托证券,票据关系人有三方——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因此也叫三方证券。
(四)根据对权利人(收款人或持票人)的记载方式,票据可划分为记名式、无记名式和指示式
记名式票据是指在票据上记载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这种票据只能由该特定人行使权利并只能依背书转让。无记名式票据是指票据上不记载权利人姓名或名称,或记作“持票人”或“来人”,持票人转让时,不用背书,仅凭交付本票即可。指示式票据是指在票据上记载“特定人或其指定人”为权利人的票据,这种票据的转让应以背书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