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里的法律责任的第一款第二款是什么意思 例如第68 69 70条
条例里边不是写的很清楚么,在前边找就行了
② 谁有“中央企业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全文谢谢
中国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http://www.jrqhw.com/chdd/flfg/200602/20060226201510_113_2.html
由国资委主持、证监会参与起草的《中央企业期货交易管理回暂行答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已经酝酿成熟,即将下发给央企讨论。
国资委正在积极制定的《中央企业内部控制管理办法》、《中央企业内部控制评价办法》、《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等系列政策,都将于近期出台,具体内容还未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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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属于法律吗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是为规范期货交易行为,加强对期货交易的监内督管理,维护期货市场容秩序,防范风险,保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制定。由国务院于2007年3月6日发布实施。
④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英文版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没有英文版。
因为此条例约束的对象是中国大陆的期内货交易及其参与者容,即使是外籍人士参与中国的期货交易,也必须在中文环境中进行。
况且,即使有翻译成英文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也不具有法律效力,一切最终解释还是以中文版为标准。
除了多边和双边的国际条约需要翻译成多种文字外,一个国家的法律、法规都不会有政府部门发布的外文版本。
⑤ 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是什么
(一)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的意思
1、证监会: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授权,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证券期货市埸,保证证券期货市埸合法运行。
2、银监会: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授权,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维护银行业合法、健康运行。
3、保监会: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埸,维护保险业的合法、稳健运行。
(二)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的区别:
1、职能不同。中国证监会的职能是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证券期货市埸;中国银监会的职能是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以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统一管理金融市埸;中国保监会的职能是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埸。
2、服务对象不同。中国证监会为证券期货市埸服务,保证证券期货市场合法运行;中国银监会为银行金融业服务,维护银行金融业合法、健康运行;中国保监会为全国保险市场服务,维护保险业合法、稳健运行。
(5)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扩展阅读:
2018年3月13日,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根据该方案,改革后,国务院正部级机构减少8个,副部级机构减少7个,除国务院办公厅外,国务院设置组成部门26个。
其中,方案提出,拟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保监会”)的职责整合,组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⑥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什么时候起施行
《期货交易管来理条例》是为规源范期货交易行为,加强对期货交易的监督管理,维护期货市场秩序,防范风险,保护期货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期货市场积极稳妥发展制定。由国务院于2007年3月6日发布实施。
⑦ 最新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是哪一年修订的
您好
最新抄的期货条例是2005年左右修订的,不过我需要提醒您,现在私人建立的小型现货平台、小型投资平台很多,往往会叫你的交易系统奔溃,这样的平台投资风险巨大,作为理财师,我个人建议您尽早远离,做正规投资为好,比如期货市场和股票市场,这是国家唯一批准的交易平台,真诚回答,希望您可以采纳!!
⑧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中 其他单位和个人具体是指什么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下列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期货交易,期货公司不得接受其委托为其进行期货交易:
(一)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
(二)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和期货业协会的工作人员;
(三)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四)未能提供开户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
(五)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不得从事期货交易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除《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下列人员不得以本人或者他人名义从事期货交易: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期货公司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
(三)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和中国期货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
⑨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第八十二条的处罚是什么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是本条例术语解释,不是处罚条款。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第八十二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商品期货合约,是指以农产品、工业品、能源和其他商品及其相关指数产品为标的物的期货合约。
(二)金融期货合约,是指以有价证券、利率、汇率等金融产品及其相关指数产品为标的物的期货合约。
(三)保证金,是指期货交易者按照规定交纳的资金或者提交的价值稳定、流动性强的标准仓单、国债等有价证券,用于结算和保证履约。
(四)结算,是指根据期货交易所公布的结算价格对交易双方的交易结果进行的资金清算和划转。
(五)交割,是指合约到期时,按照期货交易所的规则和程序,交易双方通过该合约所载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或者按照规定结算价格进行现金差价结算,了结到期未平仓合约的过程。
(六)平仓,是指期货交易者买入或者卖出与其所持合约的品种、数量和交割月份相同但交易方向相反的合约,了结期货交易的行为。
(七)持仓量,是指期货交易者所持有的未平仓合约的数量。
(八)持仓限额,是指期货交易所对期货交易者的持仓量规定的最高数额。
(九)标准仓单,是指交割仓库开具并经期货交易所认定的标准化提货凭证。
(十)涨跌停板,是指合约在1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不得高于或者低于规定的涨跌幅度,超出该涨跌幅度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不能成交。
(十一)内幕信息,是指可能对期货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对期货交易价格可能发生重大影响的政策,期货交易所作出的可能对期货交易价格发生重大影响的决定,期货交易所会员、客户的资金和交易动向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期货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十二)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是指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或者职业地位,或者作为雇员、专业顾问履行职务,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期货交易所的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由于任职可获取内幕信息的从业人员,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
⑩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介绍
《期货交复易管理条制例》是一个于2007年3月6日颁布的条例。它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9号公布,根据2012年10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7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1该《条例》分总则、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期货交易基本规则、期货业协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8章87条,自2007年4月15日起施行。1999年6月2日国务院发布的《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