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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规章制度

发布时间:2020-12-14 23:21:30

㈠ 国际通用的法规制度

论我国证券市场的现状和发展构想

摘要:开放与发展金融市场,特别是证券市场,对我国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近年来,我国证券市场有了长足的发展,但由于起步较晚,在发展中也暴露出了不少问题。本文着重从我国证券市场的现状分析入手,剖析证券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证券市场的发展构想。
关键词:证券市场;现状分析;发展构想

Abstract:Opening and developing the financial market, especially the stock market will play a very important role in the reform of the city economic system and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ocialist market economic system. In the past few years, stock market has been developing vigorously in China, but many problems are exposed in the course of its development because of late starting. This paper lays a special emphasis on the analysis of the current situations and main problems of stock market, on the basis of which this paper suggests the developing patterns of stock market in China.

Key words: stock market; analysis of current situation; developing pattern

1 证券市场的现状分析

作为资本市场的核心,证券市场在我国的建立和发展始于改革开放初期。 1981年到1987年国债年均发行规模仅为59.5亿元,进入90年代以来国债发行数额年均达到千亿元。 而1997年已达到2 412亿元。在股票市场上,迄今沪、深两地上市公司已达900余家,上市股票市价总值达2万亿元。 我国资本市场在短短十几年,达到了许多国家几十年甚至上百年才实现的规模,取得了不少成功经验;但也存在如下一些问题,严重制约了证券市场自身功能的发挥,阻碍了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这些问题主要是:

1) 证券市场规模过小。以股票市场为例,虽然发展速度较快,但是从总体规模看,与国外还有相当大差距,参与股票投资的人数占总人数的比例,全世界平均为8%左右,发达国家的比例则更高,如英、美均在20%以上。我国目前股市投资者为3 300万人,仅占全国总人口的2.7%。另外,从股市总市值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重看,世界平均为30%左右,美、日、英等国均在80%以上,而我国为24.2%,况且在总市值中还包括大部分不流通的市值,如果扣除这一部分,我国股市总值占GDP的比重就更低了。由此可见,我国股市规模较小,与国民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有较大差距,同时也可以看出在我国扩大股市规模有很大的潜力可挖。

2) 资本市场主体缺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是资本市场的重要主体。而目前我国企业主体地位非常脆弱。政企不分、产权不清、权责不明、约束无力、活力不足仍然是我国企业的主要特征,企业主体地位残缺。另外,我国资本市场主体残缺还表现在投资主体主要是个人,其投资的质和量均较低,以投资基金为代表的机构投资者比重明显不足。相比之下美国等发达国家,机构投资者成为资本市场的重要主体,其机构投资者主要有年金基金、商业银行信托部、保险公司、共同基金等。由于机构投资者是专业性金融中介机构,其投资活动具有投资量大、交易费用低、交易风险小的特点,很受大众投资者的欢迎。如美国,每4户人家就有1户向投资基金投资。由于我国资本市场机构性投资者发展滞后,这使得仅靠若干家大机构和数以万计的小股民散户所支撑的股市投机盛行,股价暴涨暴跌难以避免,阻碍了股市的健康发展。

3) 市场分割,整体性差。首先,一级市场的发行仍然按地区分配额度,限制企业进入资本市场,债券地区性发行市场也是按省分派额度(企业债券发行)和按银行分支机构分派额度(政府债券发行)。至于二级市场分割则更为明显,把股票市场划分为A股、B 股和H股,构成中国股票市场发展中的一个非常显著的特征;即使在A股中,国家股流通与转让只限于极少部分,而且A股不允许在沪、深两个交易所交叉挂牌,限制了全国性市场的发展。在股票市场中呈现出A股与B股、H股分割;个人股、内部社会个人股与内部职工股分割,个人股市场与法人股市场分割。如此繁杂的分割,不但不利于经济体制改革,也不利于我国资本市场与国际惯例接轨。

4) 市场中介机构不完善。证券中介机构从广义上讲就是在证券市场上为参与各方提供服务的机构。我国目前的中介机构主要包括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等,虽然其业务已涉足证券的承购包销、发行、交易、自营、财务顾问等内容,但与国外投资银行业务相比,还存在着较大的功能缺陷,例如投资银行核心任务之一的购并业务对于我国中介机构来说几乎还未曾涉及。西方国家的公司购并活动大多由投资银行策划完成,投资银行起着搭桥牵线、筹划交易过程、为交易筹措资金和参与交易谈判等重要作用。我国目前还没有这样的中介机构,这就严重制约了我国企业重组活动的顺利开展。

5) 流动性不足。流动性是指市场中存在大量的流通性强的金融工具,同时又有大量参加流通的主体。检验市场流动性通常可从交易量和成交价的关系入手,二者的关系越密切,流动性就越差。美国股市中二者变化的关系指数为0.01,而我国沪、深A股市场的关系指数分别为0.52和0.40,说明我国股市整体流动性是比较差的。造成股市流动性差,一方面与资本市场中介机构投资者参与不足有关,另一方面与国家股不能进行交易、法人股在STAQ和NETS市场交易微弱有很大关系。流动不足使股票价格扭曲,资本流动失去了动力和方向,资源配置功能受到抑制。另外,由于国有股不能流通,这将对国有资产的结构调整产生不利影响。

6) 资本市场交易工具品种单一、结构残缺。在发达的资本市场中,资本市场工具保持多样化趋势。以香港资本市场为例,目前国际市场上的金融衍生工具中80%以上已被其采用;在股票市场上,不仅出现了期指、期权、认股权证等投资品种,而且这类衍生工具的交投大有超过现货市场之势。香港上市公司在债券市场上的集资形式更为多样化,在债券、票据和存款证3种形式的基础上,先后出现了浮息工具、变息工具、可换投股债券、信用卡应收债券等多种形式,目前在联交所挂牌买卖的债务工具已增至129种。相比之下,我国大陆的资本市场除股票外,5年以上的交易工具几乎没有,而1~5年的交易工具又受到种种限制,这不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

7) 证券市场制度不健全。证券市场制度是支撑证券市场高效、公平运转的基础,包括信息披露制度和利益保障与实现制度等。我国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无论从制度本身还是从执行上看都存在信息公开不够的问题,表现在一些重大信息披露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和主观性,极大挫伤了股民、债券投资者的信心。利益保障与实现制度是指证券投资者在获取有关信息后,被给予证券投资期收益以必要的保障和实现的制度。我国证券市场的利益保障与实现制度很不健全,使投资者面临的市场风险过大,严重措伤了股民的投资积极性。

近年来我国已制定了《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暂行条例》、《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然而证券交易的基本法规《证券交易法》尚未制定,证券法规没有形成完整体系,导致证券交易的某些环节无法可依,加之对已颁布的法规执行不力,证券交易的违规和不规范行为时有发生,我国1995年发生的“三.二七”国债期货的严重事件,主要原因就是证券法规不健全、监管不严造成的。

2 证券市场的发展构想

2.1 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推进资本市场主体发展

证券市场主体质量的高低,对我国证券市场能否健康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推进资本市场主体的发展。

1) 取消额度管理代之以核准制。股票和债券市场的额度管理是一种典型的计划经济手段,由于对证券发行标准制定较低,这给行政部门行使权力提供了较大空间,政府为企业包装上市,后患无穷。为此,国家主管部门应该严格上市公司审批,提高上市标准,取消或减少行政干预,将证券市场的额度管理换之以核准制,使符合上市标准的企业都能通过竞争达到上市的目的。这样既增强了市场参与的公平性,又能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促使企业经营者把精力真正放在如何转换经营机制、提高企业效益上,而不是通过旁门左道达到上市的目的。国家可以对不同行业制定不同的上市标准,以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前提下,增加上市公司的数量,实现股市的扩容,促进经济快速协调发展。

2) 强化上市公司淘汰制度,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股份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不但要转轨,更要转制。而目前有些股份公司上市后不思进取,“穿新鞋,走老路”,把股市看作“圈钱”场所,效益下降甚至亏损。 1997年有11.8%的上市公司每股收益小于0.05元,如此低的回报会打击股民参与二级市场的积极性,也不利于股市的扩容。因此,建议对于那些业绩长期不佳的上市公司,证券管理部门应给予警告、停牌直至摘牌,形成优胜劣汰的机制。只有上市公司质量提高了,我国证券市场的稳定和扩容才会有保障。

2.2 增加资本市场的交易品种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应根据居民、政府、金融机构、企业之间的不同投资与筹资需求,在考虑流动性、安全性、盈利性不同组合的基础上,发展并完善门类齐全的资本市场交易工具。特别是可通过发行可转换债券增加证券品种,拓宽融资渠道,完善资本市场结构。可转换债券是具有双重身份的证券,它首先作为一种债券,享有一定的利息收入,同时能以一定条件换成股票,兼备了债券和股权证两种证券的性质。可转换债券的双重性质决定了它对活跃证券市场的特殊作用与独特地位是其它证券品种无法替代的。 应该说,可转换债券对于处于起步阶段的我国资本市场具有更大的激活作用,可以丰富证券品种,扼制过度投机。除可转换债券外,还可考虑进一步发展期货、认股权证等其它金融衍生工具。因为随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价格风险将会突出,必然要求金融市场提供风险转移机制和价格发现机制,而传统金融工具难以完成,只有引入衍生金融工具才可达到转移风险、重新分配的目的,进而满足市场需要。衍生金融工具还能促进相关基础市场的流动性,形成均衡价格,合理安排资源配置。在发展金融衍生工具时应立足国情,着重发展以规避风险和保值为主的衍生金融工具,而且要做到立法与监管先行,对于投机性过强的诸如股票指数期货等可暂缓发展。

2.3 大力发展以投资基金为代表的机构投资者

发展投资基金,增加机构投资者是改善当前投资主体结构失衡、提高市场活动水平、使资本市场逐步趋于规范的重要措施。这对于扩大证券市场规模、强化投资功能、减少投机性和盲目性,使我国股市长期稳定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为了更好地推动投资基金的发展,应做好以下工作:

1) 扩大投资基金的发行数量。我国目前的投资基金仅一百多亿元,在股市中所占比例还很小,远不能起到稳定股市、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目前,我国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已高达近5万亿元,如果有10%用于基金投资,就会给证券市场注入近5 000亿元的资金,这将极大缓解股市的扩容压力,又能化解一部分银行风险,可谓一举两得。同时,投资于基金的风险较股票小,收益又较债券高,是一种较为理想的投资工具。

2) 增加投资基金的种类。在今后基金的发行中,可以开设多种不同投资方向、不同投资风险的基金品种。 例如,可设立企业重组基金为企业重组提供资金支持,也可设立专门投资于高科技产业的基金来支持国家产业政策,还可设立在债券与股票市场有不同投资比例要求的基金。这样可以使广大投资者根据自身喜好,选择不同风险基金,从而大力推动投资基金的发展。

3) 逐步发展其它机构投资者。目前可对保险公司开展证券投资进行试点。在总结经验,完善法规的基础上,进一步引导养老基金等进行证券投资,以起到基金保值增值的目的。

2.4 逐步解决国有股上市流通问题

国有股上市流通是我国证券市场进一步规范发展的客观要求。这是因为,第一,国有股作为股份资金本身就要求具有资本的流动性,这是市场条件下进行资源配置的基础。第二,国家作为国有股的股东常常因为需要调节财政收支平衡或调整产业结构而收回投资,可是国家股不能上市流通,以上目标就无法实现。有人认为国家股上市流通,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其实,资产与资金只是形态上的改变,不存在流失问题,资产不流动、不能发挥效益才是国有资产的最大流失。此外,国家也需要通过国有股上市流通来回避或降低投资风险。第三,国有股上市流通也是我国证券市场进一步开放发展并与国际接轨的要求。当前国有股上市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模式:

1) 国有股单独设市流通。这种方式可以满足国有企业实现战略性改组的需要,同时由于未与A股、个股并轨流通,也不会对A股、个股市场形成直接冲击。将国有股单独设市流通还可使国企间的收购、兼并等重组活动公开化、市场化,促进国企增强危机感和紧迫感,以自觉努力增强竞争力,加快国企改革步伐。

2) 国有股与A股个股合并流通。可以根据上市公司每股净资产额来对国家股、法人股和内部职工股进行缩股,从而大大缩小上市公司中的国家股、法人股和内部职工股的规模,以便在缩股后分阶段上市,这样可以大大减小对个股的冲击,同时也不会对新股发行造成过大压力。否则按现在的路走下去,每上市100亿新股,市场的总面值就会增加400亿,这样,矛盾的累积会越来越多,一旦经济形势发生大的变化,股市就会有崩盘的危险。

2.5 加快立法进度,规范证券市场

证券市场是高度信用化的市场,只有建立起严密的法律体系,各交易环节严格按法规操作,才能保证交易活动的安全和可靠,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降低证券交易风险,使证券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因此,应尽快制定《证券法》及与其相配套的法规制度,使证券交易活动的各环节有法可依。同时在法规制定后,严格贯彻执行,加大监管力度,对在证券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违规活动,一定要严肃查处,对那些置国家政策法规于不顾,从事严重证券交易违法活动的当事人要给予坚决打击,使我国证券市场尽快走向法制化和规范化的轨道。

参考文献:

〔1〕马险降.资本市场:概念、主体与基本功能〔J〕.当代经济科学,1997(3): 27~30
〔2〕赵海宽.中国证券市场发展现状及发展构想〔A〕.见:励以宁等.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的理论与实践〔C〕.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8: 12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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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张志元.关于发展我国投资银行的探讨〔J〕.经济体制改革,1997(1): 23~26
〔5〕石建新.培育产权市场: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重要举措〔J〕.经济体制改革,1998(1): 34~37
〔6〕魏杰.改制、重组、运营〔M〕.北京:同心出版社,1998
〔7〕陈共,周升业,吴晓求.海外证券市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

金融全球化背景下的人力资源开发

人力资源开发,就是指对各类有劳动能力的人进行招聘、选拔、培训、提高,使之能力更强,作用更大;人力资源管理就是指对一定范围内的有劳动能力的各类人员的合理安排、优化组合、鞭策激励、重点使用,使之发挥最大潜能和效用。

一、金融全球化对我国金融业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提出了挑战

金融全球化包括了金融业务全球化、金融机构全球化、货币全球化和金融市场一体化等方面的内容。金融全球化必然加速全球金融人才的流动。
近年来,在我国一些发达城市和地区,金融业人才流失已较为严重,大批中青年骨干被外资金融机构挖走,他们不仅带走了技术,也带走了信息和优质客户。由此可见,我国金融业人才竞争面临着极其严峻的形势,金融的全球化已经对我国的人力资源的开发与管理提出了挑战。

二、我国金融业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固守传统的僵化的人事管理观念
传统的人事管理核心在于“管“,“人“要适合于“规章制度“。传统的人事管理担负着检查劳动纪律,处分违章者的义务,其扮演的是执法者的角色,注重对人的监督和控制。规章制度的制订着重强调负激励,员工在管理者的监督下工作,压抑了员工的创造性,造成管理职能错位,工作方式被动。传统的人事管理工作的职能多为工资分配、人员调动、员工招聘等行政事务工作,工作专业化水平低、附加值低,且与企业发展战略脱节,这种僵化的运作模式与现代金融业的发展、与国际金融业的惯例相去甚远,无法应对日益激烈的国际人才竞争。
(二)缺乏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
外资银行一般将个人发展前景作为吸引人才的重要手段。相比而言,中资银行缺乏员工的个人发展规划,仍把职务升迁作为个人发展的唯一途径。没有建立直接与收益挂钩、针对专业技术人员的等级评定、升迁标准,职责不清晰,奖罚不分明。现有人力资源配置不合理,效率低。一方面,职工总量过多,人员素质低,学非所用、用非所学现象存在。另一方面出现管理、专业技术等高素质人才的缺乏。人力资源结构性矛盾突出。急需的人才进不来,过多的冗员又分流不出去,人才培养、选拔、使用中的论资排辈、人情关系等问题严重,束缚了人才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发挥。
(三)员工教育培训滞后
目前我国金融从业人员素质结构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文化素质参差不齐,知识结构不合理。许多从业人员对于现代金融概念和操作方法还不熟悉,缺乏必备的新知识和新技能。二是高素质人才严重短缺。我国商业银行在外语、计算机、国际金融和法律方面人才相当缺乏,尤其是经济和金融、会计和电脑、审计和法律于一体的复合型人才更是短缺。造成以上问题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员工教育培训工作滞后。多数商业银行缺乏完整的培训体系,长期以来对人才重使用、轻培养,人力资源智力投资严重不足,难以适应全球化金融市场竞争和发展的需要。现代人力资源理论和实践证明:员工素质和技能的提高是边际生产力增长的支撑点,这就对金融业人力资源的开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我国金融业人力资本投资渠道单一,人力资源开发主要依赖于岗位培训和晋升职务等传统手段,降低了人力资本的边际效率和经营效益,难以适应金融业的可持续发展。总之,我国金融业人力资源管理的现状不容乐观。

三、我国金融业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的对策

银行的生存与发展受众多因素影响和制约。其中,最重要也是最根本的因素就是劳动者——人力资源,他们是银行所有资源中最宝贵的,因而必须对其进行有效开发与管理。
(一)树立符合时代要求的新观念
抛弃传统的僵化的人事管理观念,尽快树立与当今时代相适应的人力资源新观念,包括人是资源的观念、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的观念、人力资本投入优先观念、员工与企业同步成长的观念、引才借智的观念、市场配置的观念、社会评价的观念、法治管理的观念等。把人力资源管理从一般行政管理职能提升为企业战略的一个组成部分。
(二)深化内部改革,建立科学合理的激励机制
一个合理的人才薪酬制度和具有吸引力的人才价格,是现代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获胜的重要砝码。因此,我国金融业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薪酬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必须摒弃“官本位“的激励观念,采取全面的薪酬体系,它包括外在激励和内在激励、长期激励和短期激励等诸多方面。外在激励主要指货币化、物质化的手段;内在激励主要包括带薪假期、名誉奖励等精神手段;短期激励主要包括工资,奖金和津贴等;长期激励主要包括股票、期权和保险等。近几年国内一些股份制商业银行推出的高薪重奖政策是历史的进步,但仍未涉及到产权。让人才持股,实行期权制在国外企业已经十分普遍。我国金融业应尽快推出“知识-资本-资格“的人才持股战略,实行人才股票期权奖励制度,对重大项目开发者和经营业绩优秀者实行“原始股份制”,并使其终身受益。同时改革人事、用工和分配制度,对领导干部实行职务公开竞聘制,竞争上岗,减员增效,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并按照不同岗位类别,建立综合、科学的考评体系,量化考核,动态评价,实行“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同时建立和完善以行员制和客户经理制为基础的绩效挂钩机制,实行多劳多得,拉开收入差距,打破分配上的“大锅饭”,真正实现“干部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高能低”,建立科学合理的用人机制,为人才的成长和发展提供公平的机会,以有效激发人力资源的潜能,调动员工敬业、创业的积极性。
(三)建立适应市场要求的培训机制
培训是人才开发与管理的重要途径。金融业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关键在于人才的连续性和一贯性。除了吸引、留住现有人才以外,加强后备人才的培养,也是必不可少的一项工作。因此,我国金融业要顺应国际金融业发展趋势,制订具有前瞻性的人才培养规划,健全人才培养机制,增加人力资源教育投入。一是遵循人才成长的一般规律,建立分级分类、循序渐进的培训模式。要根据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和专门技能人才这三类人才的不同特点,采取不同内容和方法,开展好差别化、特色化培训。二是要创新培训方法,切实提高培训工作的有效性。在培训过程中,要坚持“课堂教学与实地考察相结合”、“国内培训与国外培训相结合”、“短期培训与长期培训相结合”、“统一组织与个人自学相结合”,通过创新培训方法,不断提高培训质量。三是要切实加强培训工作的制度建设。要通过建立员工岗前培训制度、员工在岗培训制度、资质资格培训制度、员工发展培训制度等制度建设,努力实现培训与职业资格认证挂钩、培训与员工发展挂钩,真正把培训作为员工的一种福利待遇和基本权利,使员工的选拔、使用、激励和员工的职业发展与培训有效结合起来,增强员工的职业竞争意识和风险意识,树立终身学习意识和居安思危意识。我国金融业发展必然要求实现专家经营、专家管理、专家治行。目前,我国恰恰非常缺乏从事国际金融、中间业务、行业分析和信贷政策研究的“专家型“人才,以及懂经营、善管理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尤其要注意培养高素质的金融产品研究与开发、衍生金融工具、投资银行业务及国际业务管理方面的人才。
参考资料:http://lunwen.eliu.info/jr6.htm

㈡ 新证券法的主要修改内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八十二条中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修改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二)将第八十五条修改为:“保险公司应当聘用专业人员,建立精算报告制度和合规报告制度。”
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中的“事先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修改为“公告”,第一款第八项中的“报送”修改为“公告”。
删去第二款。
(二)删去第九十条第一款。
(三)将第九十一条修改为:“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及时公告,载明具体变更事项。”
(四)将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中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修改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
(五)删去第二百一十三条中的“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和“或者擅自变更收购要约”。
三、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二)将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外国人申请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和注册,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外国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在中国境内临时办理有关业务的,须经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四、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十九条第一款中的“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修改为“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
(二)删去第七十一条第三项。
(三)将第七十八条中的“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修改为“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五、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作出修改
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后,方可建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㈢ 谁有完整证券公司规章制度或日常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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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证券发行的法律规定

详细说明就太麻烦了
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回》
其他还有很多细则

证监会主要答出台5个办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及正在修订的《保荐制度管理办法》

㈤ 担任证券事务代表或证券事务助理需要什么条件

证券事务代表的知识面要比较广,法律,金融,财务,管理都要懂。

一、金融证券知识

这部分是最基础的,要对证券基础知识比较了解,熟悉股票、债券、基金等金融衍生品的相关知识,了解国内证券市场基本知识以及熟练运用相关证券分析软件等等。最好去考一个证券从业资格证,有五门课程,都了解了解肯定会有好处。

二、证券法律知识
这是做证券事务代表所需要掌握最重要的一部分知识,就是你说的如《公司法》《证券法》等这些法律知识了,但是就这两部法律仅仅只是最最基础的,主要涉及到的相关法律在融资、并购重组、公司治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你网络一下春晖投行在线,里面涉及到的一些法律知识很实用。一般上市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上交所和深交所都要进行法律法规培训,颁发董事秘书资格证。

三、财务知识

要求具备基本的会计知识,能看懂财务三大表,了解相关财务报表的编制知识,以及相关会计法则,当然每个公司里面肯定都会有财务部,这部分了解掌握基础即可。

四、文字功底
每家上市公司都会发布很多公告,而这些公告一般是由证券事务代表编写发布的,面向全国公开发布,所以只要出现一丁点的差错漏洞被发现后都要重新发布更正公告,同时在日常的工作中会涉及到大量的文档以及对内或对外的公文,这要求具有相当的文字编写功底。

(5)证券规章制度扩展阅读

证券事务代表为上市公司必须岗位,隶属于董事会秘书领导的证券事务部,职责范围多同董事会秘书。 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修订)与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修订)规定,上市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参加本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岗位职责

1.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协助董事会秘书及时了解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产生的重大信息,并及时发布,建立健全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编制与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其他监管部门要求报送的其他文件,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2.维护监管部门和投资者关系,研究、实施证券投资,撰写相关分析报告、提出建议。

3负责整理公司的股东档案。包括时刻留意公司股票的情况,并作出相应的处理。

4.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协助董事会秘书与上级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保持联络,接受有关任务并落实组织完成。

5.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协助董秘提出股东大会的召开方案、编制股东大会文件;准备、保管会议文件和记录。

6.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7.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证券交易所所有问询。

8.协助董事会秘书协调开展公司辅导工作;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地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9.协助董事会秘书协调各中介机构的工作,保障公司相关工作按进度执行。

10.协助完成公司IPO上市或借壳上市事宜,负责准备和上报有关监管部门要求的公司有关证券管理方面的报告和文件。与中国证监会、地方监管局、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沟通与联络,解答监管部门的问询,上报文件等。协助公司编制各种与证券事务相关的报批文件。

11.保管公司上市相关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文件、信息披露文件、股东名册资料、董事名册、股东及董事持股资料等。

12.协助董事会秘书编制对外发布的决议公告、股东大会通知等临时公告,及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报送的文件。

13.协助董事会秘书检查、落实各项整改工作,协助董事会秘书负责规范治理的检查,提出整改建议和治理措施。

14.协助董事会秘书执行公司股价敏感资料的保管工作,对资料外泄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及时加以解释和澄清。

15.负责董事会决议事项的日常协调管理工作。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维护公司良好的市场形象。

16.负责董事会与经营管理层的对公司管理的衔接工作(包括董事会对总裁的授权工作)。

17.负责资本市场和行业的研究分析以及对二级市场行情监控。

18.负责公司网站投资者关系板块内容组织与更新。

19.负责配合组织实施公司的资本市场再融资工作。起草上市、借壳、引进风投等股权融资方案;

20.负责与公司其他相关部门一同组织实施公司收购、兼并、重组等资本项目,并参与公司投资项目的实施。

21.董秘安排的其他事宜,完成董事会、公司领导交办的工作。

22.协调处理IPO相关工作,撰写分析报告、汇总、整理各类相关文档,并提出建议。

23.协调公司内部各部门,收集整理上市准备期间及信息披露所需的各类文档、资料,协助进行公司上市的各类准备工作。

24.协助董秘严格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履行股权管理职能。办理公司股票托管登记,负责公司定期报告的组织起草及审核流程等工作。

25.负责股东的意见咨询并且兼任法务工作。

26.协助董秘做好公司股东相关联系事宜;上市后,负责管理股东名册和股份发行、变更、质押等事项。

27.负责收集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证券市场信息。

28.参与筹备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负责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档案、印章的使用和保管;协助建立公司各项制度及体系。

29.负责管理公司股权登记、股利分配等事务。

30.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负责公司各信息点(职能部门、各体系)的信息收集、传递、归纳、整理及发布工作;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事务。

31.协助董事会秘书对有关投资项目的调研;公司业务合同的起草与审核;协助董秘做好上市发行阶段所有文件的审核、修改。

32.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和相关档案管理工作,包括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上市公司已披露信息的备查文件。

33.收集战略投资者的资料,并参与公司与战略投资者的谈判和沟通。收集有关行业资料,并对行业发展和行业内的竞争对手进行分析。梳理公司的商业模式。负责公司上市前的宣传和上市后的信息披露的后台工作。

34.填写各级监管层的专项调查表及信息统计表。

35.参与处理临时性、突发性事件。

36.参与公司资本运作方案的制定;及时向各级领导传递有关市场信息,并参与解决方案的制定。

37.协助董事会秘书对公司所有再融资相关事宜(包括增发、发行债券等)的计划、开展与实施,公司股权激励、权益分派、转赠股本的实施。

38.持续关注新闻媒体、互联网上市公司、公司客户和同行业公司有关的信息,并将其收集、整理。

39.代为行使内部审计相关职责。对公司规范治理和内部控制,提出整改建议和治理的建议权。

40.合规、按时、准确,完整描述投资者关心的内容,没有重大遗漏,无补充公告、无关注函。

㈥ 证券 管理的规定 经纪业务

出台背景——规范发展证券市场
暂行规定出台的背景
答:近年来,随着证券市场的持续发展和证券行业竞争的加剧,一些证券公司为改“坐商”为“行商”,扩大其证券经纪业务的市场覆盖面,积极探索发展证券经纪人队伍。证券经纪人队伍的发展对扩大投资者群体、增强证券公司服务能力、促进证券市场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实践中部分证券公司管理不到位、证券经纪人总体素质有待提高等原因,也出现了少数证券经纪人为招揽客户而无序竞争、接受客户全权委托、诱导客户频繁交易等扰乱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问题。

为兴利除弊,规范证券公司和证券经纪人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2008年4月颁布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对证券公司委托公司以外的人员作为证券经纪人,代理其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等活动作了原则规定。为落实《条例》,证监会自2008年5月开始对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国内银行和保险行业的营销管理模式以及部分发达证券市场营销监管制度进行研究。在此基础上,草拟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草案),并于2008年9月1日至15日公开征求了社会意见。此后,证监会又多次对证券经纪业务营销和证券经纪人管理问题进行深入调研,并在充分考虑各方意见、反复研究斟酌的基础上,对《暂行规定》进行修改完善,最终形成了《暂行规定》。

意义
一/明确经纪人券商间法律关系
目前,证券公司依托经纪人招揽客户存在员工、代理、居间等多种关系,针对这一情况,新规对于证券经纪人与证券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了明确界定:“证券经纪人,是指接受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证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
二/为更多业务开展预留空间
新规对于证券经纪人执业活动范围和禁止性执业行为作出了详细列举。该负责人表示,我国证券经纪人制度刚刚起步,证券公司的管理能力和证券经纪人的整体素质还不高,暂不具备让证券经纪人代理更多业务活动的条件,否则容易产生大量纠纷,损害证券经纪人的形象。随着证券公司管理水平逐步提升,以及证券经纪人队伍整体素质不断提高,将来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和证券经纪人的能力、素质,对其进行分级、分类管理,允许能力和素质较高的证券经纪人根据证券公司的授权,从事更多的业务活动,新规已为此预留了空间。
三/经纪人制度“过渡期”安排明确 为分类管理预留空间
今年4月,《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将正式施行,这意味着中国证券业终将结束过渡期,叩开经纪人制度的大门。
四/规范证券经纪人行为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为兴利除弊,规范证券公司和证券经纪人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2008年4月颁布的《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对证券公司委托公司以外的人员作为证券经纪人,代理其进行客户招揽、客户服务等活动作了原则规定。为落实《条例》,证监会自2008年5月开始对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国内银行和保险行业的营销管理模式以及部分发达证券市场营销监管制度进行研究。在此基础上,草拟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草案),并于2008年9月1日至15日公开征求了社会意见。此后,证监会又多次对证券经纪业务营销和证券经纪人管理问题进行深入调研,并在充分考虑各方意见、反复研究斟酌的基础上,对《暂行规定》进行修改完善,最终形成了《暂行规定》。
五/经纪人业务营销终有规可循
有如下几处改动:首先,《暂行规定》将此前经纪人代理证券公司“进行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正式定义为“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业内人士分析,这个小小的改动实际上影响深远——营销活动这个大范畴具体为招揽客户和客户服务等活动,有助于规定颁布初期平稳实施,这是对客户利益的最大保护。

㈦ 证监会有哪些关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披露的规章制度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披露的规章制度:
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拟进行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职能部门提出议案,议案应就该关联交易的具体事项、定价依据和对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影响程度做出详细说明。
第十二条 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含人民币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含5%)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本制度第四章所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十三条 公司拟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总额高于人民币300万元,且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0.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决定。独立董事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十四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持股5%以下的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有关股东应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第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公司应将该协议的订立、变更、终止及履行情况等事项按照《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四)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基于其他理由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为交易对方;
(二)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五)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的股东;
(六)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第十八条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含人民币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含0.5%)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二十条 公司披露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与交易有关的协议或者意向书;
(三)董事会决议、决议公告文稿和独立董事的意见(如适用); (四)交易涉及到的政府批文(如适用); (五)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如适用); (六)独立董事事前认可该交易的书面文件;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一条 公司披露的关联交易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董事会表决情况(如适用);
(四)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人基本情况;
(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成交价格与交易标的账面值或者评估值以及明确、公允的市场价格之间的关系,以及因交易标的的特殊性而需要说明的与定价有关的其他事项;若成交价格与账面值、评估值或者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的,应当说明原因;交易有失公允的,还应当披露本次关联交易所产生的利益的转移方向;
(六)交易协议其他方面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易成交价格及结算方式,关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和比重,协议生效条件、生效时间和履行期限等;对于日常经营中发生的持续性或者经常性关联交易,还应当说明该项关联交易的全年预计交易总金额;
(七)交易目的及交易对公司的影响,包括进行此次关联交易的真实意图和必要性,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八)从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九)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有助于说明交易真实情况的其他内容。 公司为关联人和持股5%以下(不含5%)的股东提供担保的,还应当披露截止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应当以公司的出资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本制度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
公司出资额达到第十二条规定标准时,如果所有出资方均全部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额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适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关联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披露的计算标准,并按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发生额,经累计计算的发生额达到本制度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标准的,分别适用上述各条的规定。
已经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四条 公司进行前条之外的其他关联交易时,应当按照以下标准,并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本制度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以及由同一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已经按照本制度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一方因参与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所导致的关联交易,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下述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十七条 有关关联交易的审议及信息披露,应同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相关制度。

㈧ 2016证券从业资格考试新的考试制度下,《金融市场基础知识》和《证券市场法律法规》是需要在一次考

专家指出,关于有效合格成绩的效用衔接,通知中有明确的规定:考生按照改革前专的资格考试测试制度报名参加属考试测试后,取得的合格成绩,在其有效期内相应转换为改革后的有效合格成绩效用。所以考生只需关注资格本身的有效期即可。
考生如通过改革前基础科目《证券市场基础知识》的,一般从业资格考试合格。通过一门及一门以上专业科目的考生,应通过改革后的《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或《金融市场基础知识》后,一般从业资格考试即合格。

㈨ 法律规定合资证券公司设立有哪些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设立证券公司,应当具备下列专条件:(一)有符合法属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二)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纪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五)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六)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㈩ 保荐制度的基本规定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是指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及证券上市时,必须由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保荐人推荐;保荐人应当勤勉尽责,对发行人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保荐人应当督导其推荐的发行人或上市公司持续规范运作。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包括发行保荐、上市保荐两个环节。 《证券法》第ll条规定:“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保荐人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 《证券法》第49条规定:“申请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上市交易,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 实践中,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主要涵盖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1)公司发行证券及证券上市,必须由保荐人推荐,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只接受由保荐人推荐的发行或上市申请文件;法律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发行,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也只接受保荐人推荐的申请。(2)保荐人应当勤勉尽责,对发行或上市申请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并对相关又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连带责任。(3)保荐人对其所推荐的公司上市后的一段期间内负有持续督导义务,并对公司在督导期间的不规范行为承担责任。(4)保荐人要建立完备的内部管理制度。保荐人应当按照保荐制度的要求建立保荐工作的内部控制体系、证券发行上市的尽职调查制度、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内部核查制度、对发行人证券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制度,使这些制度成为做好保荐工作的制度保障。(5)中国证监会对保荐人实行持续监管。 《证券法》没有对保荐人的资格作出具体规定,而是授权中国证监会制定保荐人的资格及相应的管理办法。实践中,证券经营机构要注册为保荐人,担任证券发行上市的保荐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开展”承销和保荐”业务的资格。(2)公司治理结构不存在重大缺陷,不存在风险控制制度不健全或者未有效执行的情况。(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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